个人授权委托书空白
个人授权委托书空白(精选15篇)
个人授权委托书空白 第1篇
空白授权委托书范文
被委托人在行使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的`事务需要用到委托书,你写委托书时总是无从下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空白授权委托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空白授权委托书范文1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委托声明:本人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办理 等相关事宜
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 年龄: 岁 部 门:职务: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空白授权委托书范文2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人授权责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就办公租赁合同()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此次租赁合同签属之日止。
被授权人无转委权。特此声明。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人授权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空白授权委托书范文3本人,特委托____________同志,代为处理签属(福田区车公庙海松大厦B-801)租赁合同终止相关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权。特此声明。
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空白 第2篇
兹从20XX年X月X日起,我公司XX委托X作为我公司的,代表我公司处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X天。
委托人代表签章:
个人授权委托书空白 第3篇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和分类
1.个人信息的界定
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 从立法例来看, 各国对个人信息的表述有所不同, 欧盟国家多使用“个人数据”的概念, 如《法国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及个人自由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个人数据是指可通过身份证件号码、一项或多项个人特有因素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1]美国及受美国影响较大的国家多使用“个人隐私”的概念, 如《美国隐私权法》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亚洲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多使用“个人信息”概念, 如《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规定:“个人信息指与生存着的个人有关的信息中因包含有姓名、出生年月, 以及其他内容而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人的部分 (包含可以较容易地与其他信息相比照并可以借此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 。”[2]概念表述不同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使用习惯, 实质上不影响法律的内容。笔者认为,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一种可以识别或追踪到某个特定人的身份信息或识别凭证, 如姓名, 出生年月、出生地, 生物认证记录 (指纹、相貌) 等, 它们或单独或组合起来链接到一个特定的人。而非个人信息是指一些匿名信息, 诸如网页浏览历史, 购物记录等, 它本身不能有效链接到某一个特定的人, 然而, 技术的进步使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 个人的这些匿名信息可以很容易转化为可识别信息。
每一种形式的个人信息都有所不同, 有些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创设出来, 如各种各样的密码, 还有一些诸如身份证号码等则由政府分派。有些被设计出来用以保护单个个体, 还有一些则可以为公众所共享。每条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应该有所不同, 在测量个人信息的价值时, 作者提出两大因素:预期的损害和披露利益。几乎所有类型的个人信息的披露都可能会发生金钱损失, 损失的金额因披露的不同信息而有所差异。当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缺失时, 对这些未经授权披露信息的滥用将导致预期的损失进一步增加。然而, 并非所有披露都是有害的, 有些信息披露出去以后, 会使整个社会及个体本身受益。这种披露带来的利益将部分或全部抵消披露带来的危害。因此, 个人信息的价值可以通过结合披露信息带来的利益和损害来衡量。其公式如下:个人信息的价值=预期的损失值-披露的利益。这一公式与传统财产利益和损害计算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基于信息自身的特殊性, 在使用的动态中实现价值, 而后者财产的价值一般是先定的, 收益、损害再做推算。
2.个人信息的分类
依据个人信息的价值将个人信息按照重要性程度降序排列为财务敏感信息、医疗信息和其他社会接受的可披露信息。
(1) 财务敏感信息
财务敏感信息是个体从事金融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信息。例如银行账号、信用卡号码、网上银行ID和密码等。金融机构每日和数以万计的顾客和成千上万的资金打交道, 既要保证建立安全有效的客户资金档案, 又要维护客户灵活控制自己资金的权利, 就必须为每个客户创设不同的信息。这些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独特的, 需要客户支付一定费用维持和使用, 金融机构也需要建立严格的安保措施来防止这些信息的泄露。然而, 由于金融机构创建的信息数据库安保措施极为脆弱, 个人信息数据库遭到破坏导致的数据失窃案件却频繁发生。
(2) 医疗信息
医疗信息是指一个人身心健康状况和治疗记录, 具体指由医疗保健所或者他的商业伙伴所记载和保管的有关个体健康状况、医疗服务记录和医治费用等内容的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否和一个人的过去、现在抑或将来的身心健康状况真实相关。医疗信息主要指医疗记录, 诸如医院就诊史、药物处方记录、健康保险索赔、个体为卫生健康服务付费信息等。一旦个人信息数据库维护者因过失泄露了他人的医疗信息, 将有可能导致就业机会损失或与特定疾病有关的因强烈的负面污名而引起的情绪困扰, 比如艾滋病、毒品等。由此可见, 因医疗信息披露造成的失业或名誉影响远远低于因财务敏感信息泄露带来危害的概率。
(3) 社会接受的可披露信息
社会接受的可披露信息是指向社会开放的或者相对容易获取的信息。它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类型:直接的社会接受可披露信息和间接社会接受可披露信息。[3]前者主要指诸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后者则是指显示一个人性格、品质或偏好的信息, 它虽然不能直接链接到一个具体的人, 但却备受追捧, 多用于广告宣传。直接的社会接受可披露信息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一个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 有时候是其本人自愿披露的, 因为这样的披露可以给他带来许多利益, 诸如建立或扩大人脉网络。这是一种主动营销, 但这并不意味披露就不会带来危害。间接的社会接受可披露信息则更多具有私密性, 它随着因特网的兴起而出现。存储和处理数据能力大幅提升使得数据库操作者能够尽可能多地收集消费者信息并加以使用, 因为集聚更多消费者的行为信息可以构建起一个更为清晰的轮廓, 从而有助于发布更具针对性的广告, 而这些广告往往存在个人信息侵权问题。
二、个人信息未经授权披露的归责原则
当前法律缺乏直接惩处各类信息数据库操作者安全管理失职的规定, 对于未经授权披露个人信息的受害者个人而言, 最好和最可能的救济手段是追究他们的过失侵权责任。因为信息泄露案件因不能满足违约责任和实际损害的构成要件很难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库操作者侵权责任的确定,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将无法达到保护信息主体权利, 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目的。[5]由于黑客技术不断发展和日趋成熟, 即便拥有一定的资金和组织结构并掌握大量的信息资源和获得渠道的数据库操作者也很难防止黑客窃取数据, 倘若要势单力薄的信息主体, 承担举证责任, 很难使自身的权益受到保障, 也难以追究数据库操作者的过失责任, 不能有效地打击目前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侵害现象。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过于严格, 可能会导致无过错的数据库操作者害怕承担不公正的责任失去网络资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从而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相比之下,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则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难的问题。过错责任在个人信息的价值公式中, 仅能反映的是损失值项, 而对网络环境下的社会及个体的披露利益无法体现, 最终也就不能确定个人信息的价值。基于此, 本文提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因为收集个人信息活动是一种具有大量效用但又存在高度危险的活动, 然而数据破坏却是不可避免的副产品。同时, 过错推定责任也是适当的, 因为它将有利于优化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数据库操作者知道他们将要承担这些活动的潜在成本, 从而保证所收集的数据量与采取的安全级别之间的比例协调。
而对于危害的性质要求, 医疗事故类案件富有启发意义。缺乏实际损害往往会制约医疗事故类纠纷和数据破坏类案件的处理。病人会害怕病情恶化, 就像数据遭破坏的受害者担心未来的身份信息被盗用而引起财产损失一样, 依据传统侵权理论, 这都属于一种未来不确定的危害。然而, 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类案件时, 扩大了可诉性损害的范畴, 裁定未来损害的可能性是应该得到赔偿的。
1.扩大传统侵权行为规则:预期损失可视为一种现实伤害
数据库破坏类案件与医疗事故纠纷类案件有着一定相似性:都在于没有可识别的现实损害。在医疗事故纠纷类案件中, 尽管原告正遭受不断增加的未来损伤风险煎熬, 但法院在他被确诊为实际损害之前是不会受理他的诉讼请求的。同样地, 在数据破坏类案件中, 大多数法院裁定未来损害的威胁也不能满足传统侵权损害赔偿的要求。花费在监控受害者信用额度变化上的时间和金钱是不足够的, 因为受害者的这些花费不是当前现实损害的直接后果, 倒更像是对未来损害的预测。[4]而且, 在数据库遭到破坏引起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应用过失理论不能实现侵权理论的系统目标, 侵权理论有三个基本目标:赔偿、威慑力, 以及矫正正义。赔偿是提供给那些能证明他人行为给自己带来损害的原告, 威慑力是通过经济责任的威慑使个体能够更加理性思考自己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影响。矫正正义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人负责将他人的状态恢复到伤害前状态。然而, 在数据破坏案件中尚没有这样处罚的先例。因缺乏实际损失使得数据破坏类案件被过失责任拒之门外, 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 乃至恶意使用, 受害者常常无法得到有效赔偿, 数据库操作者不需要承担任何成本, 当然也不会采取有效举措去阻止数据破坏行为。此外, 数据破坏类案件的性质也使得它很难实现矫正正义。数据破坏案件的矫正正义要求为受害者创设新的个人信息去取代未经授权披露的部分, 因为这部分一旦披露出去就不可能回复到原来状态。然而, 创设新的信息不在侵权行为人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
2.超越传统的侵权理论:收集个人信息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活动
对于个人隐私而言, 不断创新和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数据库操作者已经开发出一种非常方便和可靠地系统, 使个人可以在互联网上从事各种交易, 然而, 技术进步同样也使得安全系统变得并非无可挑剔。越来越多的经济动因刺激人们去窃取他人可识别信息, 大量的数据破坏案件发生并将持续发生, 无论数据库操作者多么忠于职守, 但传统的过失侵权理论是无法处理这样的问题。一如水库一样, 人类在修建和维护之初, 缺乏明确有效的安全标准。个人无法保证某一个组织数据库中有关自己的可识别信息安全, 特别是当他们压根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收集在哪里时。与此同时, 数据库操作者在保护网络信息存储避免数据安全漏洞发生重大泄露上也难有所作为。过错推定责任为促使那些从事高度危险性活动的人自觉地、大幅降低这些危险行为范围, 减缓这些行为后果传播速度提供了一种激励。
此外, 过错推定责任是适当的, 因为这将有助于优化存储在数据库中个人敏感信息的数量。许多数据库操作者倾向收集它的客户所有可能的个人信息, 不论它是否实际需要, 因为随着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 额外的存储成本几乎为零。另一方面, 他们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安排足够的资源来进行信息安全维护, 因为在过失侵权原则下他们很少承担责任。然而,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会改变这种状况, 数据库操作者将被迫去减少数据收集活动并将承担它们活动的成本。此外, 过错推定责任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公平的, 因为数据库操作者是能够以最少成本来避免损失的最合适当事人。毫无疑问, 在个体与数据库操作者之间, 数据库操作者因为有更多的经济资源和更专业的知识, 从而更应承担起数据泄露的责任。
三、个人信息未经授权披露的损失赔偿方案
没有法律规制数据泄露行为就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方案。当前, 很多国家出台法律阻止未经授权披露个人信息, 不是出于去解决由于数据破坏造成的海量数据损失问题, 它们只是不能或者无力阻止未来的数据破坏行为并实现有效赔偿。因此, 文章建议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基于信息价值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披露的损失赔偿方案。该方案应充分体现不同的个人信息的各自价值。根据前面介绍的信息价值公式, 我们知道各类个人信息价值是能够被测量的, 当然, 具体测量方法不是本文研究的焦点。财务信息是最敏感信息, 原因在于这种信息未经授权披露有可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财务资源并能证明对其财务状况有害。医疗信息位居其次, 披露医疗信息的危害程度不亚于经济敏感信息, 因为诸如丧失就业机会和依附各类恶疾上的社会污名, 是无法挽回的。尽管如此, 医疗信息披露并不必然导致经济损失, 鉴于这种信息披露可能性较低, 从而使得这种信息的重要性屈居第二。价值最低的信息是社会接受的可披露信息。社会接受的可披露信息的典型损害包括主动营销和由此产生的情绪困扰。虽然持续的主动营销和由此产生的情绪困扰不断扩大预期损失, 但披露所带来的利益掩盖了所带的损害。尽管每种信息都会有与之相关的不同价值, 但现实的法律却对这些差异视而不见。这是因为大多数法律在制定时并未权衡不同信息的相对价值, 忽略了不同信息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的重要性。
为了阻止未来的破坏和实现有效赔偿, 文章认为需要建立一个基于信息价值的统一的民事方案制裁方案势在必行。该方案应当考虑按照个人信息价值层次, 分门别类的确定各种信息的赔偿标准, 结合侵权者的主观心态, 从完全不知情到无意的疏忽再到故意侵权, 以及侵权行为是否得到矫正, 与此同时, 该方案赔偿额度应与通过信息价值方程计算出来的信息价值相关联。再者, 民事制裁额度不宜过高, 否则将阻碍商业活动, 或者迫使数据库操作者远离业务。然而, 有效的威慑需要更多的赔偿。换句话说, 一个数据库操作者应赔偿损失, 即使信息先前已经泄露。如果因先前的违反而不予赔偿, 或者认为已披露的信息无价值, 将削弱威慑的有效性。此外, 处罚额度应该与丢失信息的数量相匹配, 一个遭受多种损失的个体将有权享有多种赔偿。
四、结语
目前, 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进展缓慢, 个人信息安全内容的散见于宪法规范、刑法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一些民事法律规范之中, 分散、零乱, 缺乏统一的专门立法, 且多为间接保护, 效力较弱, 范围较窄, 操作性不高, 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5]尽管《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意义重大, 但该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更倾向于保护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 对于与个人隐私无关的个人信息及除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之外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因此, 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制, 借鉴域外相关法律的经验, 完善相关的权利救济机制, 使个人信息得到真正的安全保障。
摘要:个人信息的价值可以通过预期的损害和披露利益来衡量, 其种类降序排列为财务敏感信息、医疗信息、社会接受的可披露信息。基于预期损失可视为现实伤害及收集信息的高度危险性, 个人信息未经授权披露的侵权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并应建立和实施统一的赔偿方案阻止未来的破坏, 促进有效赔偿, 从而使个人信息得到真正保障。
参考文献
[1]陈飞等译, 张新宝审校.个人数据保护:欧盟指令及成员国法律、经合组织指导方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周汉华主编.《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3]王麓: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D].兰州大学, 2009.
[4]Danielle Keats Citron, Reservoirs of Danger:The Evolu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 at the Dawn of the Information Age, 80S.CAL.L.REV.241, 264-66。
个人委托贷款休克调查 第4篇
款业务,到现在不足一年时间,被称为银行业务新亮点的个人委托贷款遭遇了出世以来首次大挫折,曾因率先开办个人委托贷款而名噪一时的民生银行已接到央行口头叫停的通知。
一位业内人士称,曾风闻央行有意叫停个人委托贷款中的“多对一模式”,因为其涉嫌集资。此人士称,各银行一直未接到央行正式文件,可能只是因为民生总部在北京且太高调而遭央行叫停。而更多的观点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抢了信托公司的饭碗,自然非议众多
看来,商业银行开设委托贷款业务的路并非坦途,其遭遇的不仅仅是政策上的风险。
口头“红牌”
奇怪的是,仅在民生银行内部,对央行的口头通知都说法不一。
《经济》杂志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业务部得到的消息是“现在已经停了,就前几天接到通知的”。但被停原因却谁也说不清楚。据该行信贷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个人委托贷款在一个多月前被央行叫停,下的是口头通知。”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分析,“央行的禁止令肯定不是针对民生一家银行。”
从表面上看,民生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未涉及银行的风险责任问题。银行只管做中间人收取手续费,又不承担任何放贷风险。委托贷款人的获益较国债和储蓄更为丰厚,较股市更为稳定,风险更为可控。事实并非如此。
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就是银行)之间容易发生经济纠纷,风险由谁承担、收益由谁分割、时间关系怎么界定等问题都缺乏法律规范。
一位银行业专业人士分析,首先,处于市场环境众多不确定因素下项目本身的经营风险,这是一种显性的风险,也是监管部门担心引发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银行作为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人,只能通过对借款方财务和管理上的即时监管来有限地控制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及资产管理处胡章宏表示:“我们银行从法律上说是不承担风险的,可是由于老百姓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对产品的认识是有偏差的,他认为只要你银行介入的事情,银行都有某种担保、某种暗示。因此,银行在项目选择上尤为谨慎,已经推出的个别项目还由财政局等政府、事业单位作了担保。”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委托贷款形式之一的多方委贷下限只需人民币1万元整,投资门槛越低,一旦经营出现风险,引发的社会问题波及面将更广,杀伤力将更大。近两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对策,但未有显著成效。
抢了信托的“饭”
个人委托贷款自打一出生,信托公司就对其耿耿于怀,结了冤家。据爱建信托总经理助理陈柳青介绍,委托贷款无疑将对信托业造成冲击。首先,委托贷款无需受制于信托计划“总量不超过200 份、起卖不低于5万元不得营销”等硬性限制;其次银行有网点优势,即便是深发展这样的小银行,在上海也能动员17个网点,而信托公司通常只有一个网点。站在信托公司的立场,陈柳青认为,如果“多方委托贷款”的确就是信托,那么该项目就违背了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却坚持认为,银行与信托之间有着天然内在的联系,就委托贷款而言,实际上一直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重要内容,现在只是增添了接受个人委托的新意。
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佐证了刘振芳的观点。他们认为,就多方委托贷款计划看,深圳发展银行,实质在向投资银行的角色转型,而这正是银行业发展的一大方向。其与信托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前种情况下银行与投资人只是普通委托关系,而信托的灵魂在于破产隔离功能(即委托人一旦破产,这部分信托财产将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因此深发展的这项中间业务并没有侵犯信托领地之嫌。
呼唤利率市场化
个人委托贷款不仅仅要化解政策难题,它还要解决市场的难题。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格遵守不超过利率浮动上限的规定,可能丧失该品种的市场活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杨波告诉《经济》。
年利率最高6.552%,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好事。据悉,浙江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高达10%至20%。现在按民生银行及央行的规定,个人委托贷款很难有利可图。“收入如此悬殊,能分流地下金融市场吗?”杨波不解。
根据规定,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实际操作中,民生银行首笔个人委托贷款的实际利率,远远超过央行规定年利率上浮30%后的上限6.552%。据了解,借贷双方协商后认可的是月利率8‰,即年利率9.6%。在按6.552%的贷款利率签订协议的同时,以私下协议的方式当场把利率的差额结清。民生银行杭州支行最初的态度,是对私下协议“不监管,不鼓励”。换句话说,银行当时默认了超央行规定利率部分的放贷差额收益存在。当时央行获悉后,立即通知民生银行杭州支行必须按规定办事。
直到今天,央行的做法仍然招致市场人士的非议,认为约束借贷双方的私下协议,既属于多此一举,也无法保证管得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换句话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上浮,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至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间,还有很大的空间。而目前央行要求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禁突破利率浮动上限,等于使商业银行以受托人形式介入民间借贷后‘作茧自缚’。”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摇了摇头。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银监会的成立,个人委托贷款等一系列涉及银行监管的“烫手山芋”自然转给了银监会。但银监会与央行的某些分工尚不明朗。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看来并非短期能够解困。
多方委托贷款的“香饽饽”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算了这笔账:
◆ 作为一家股份制小银行,深发展没有能与大银行比肩的资金实力,多方委托贷款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有效动员社会资本,不但能增强深发展对普通百姓的亲和力,还能以一条巧妙的途径介入政府的重大项目。
◆ 传统存贷业务富含太多的风险因素,无论控制多严,不良贷款总会在一定比例中发生;而多方委托贷款中,银行并不承担风险,深发展向此类中间业务转型将有效改善其资产结构,虽然未必能马上盈利,却为未来发展开拓了一条新路。
空白的授权委托书 第5篇
法人单位名称:(盖章)
代表(签字):
个人授权委托书空白 第6篇
委托人:性别:
中国大陆地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受托人:蔡文彬性别:男
台湾地区身份证号: E121145983
联系方式:***
职务:台湾大然法律事务所厦门代表处代表
委托人根据《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授权委托台湾大然法律事务所厦门代表处代表蔡文彬律师赴台处理民事代理相关法律事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类别
涉台离婚案件
二、授权范围
(一)、查询委托人的配偶(姓名:性别:台湾地区身份证号:E)是否健在。
(二)、如有委托人配偶已经死亡的情况,受托人将代理委托人处理遗产继承的相关事务,包括:
1、遗产继承权利申请。
2、遗产纠纷诉讼。
(三)、如需进行遗产继承诉讼,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为特殊授权代理,代理内容如下:
1、调查取证;
2、提起诉讼;
3、提出答辩;
4、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5、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6、提起上诉。
(四)、如委托人的配偶健在,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拟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经委托人签署后产生当事人认可的法律效力。
(五)、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与其配偶协商离婚相关事宜,即:
1、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财产分割。
(六)、如委托人的配偶对委托人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不予同意,受托人将代理委托人进行离婚诉讼。
(七)、如需进行离婚诉讼,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为特殊授权代理,代理内容如下:
1、调查取证;
2、提起诉讼;
3、提出答辩;
4、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5、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6、提起上诉。
三、本委托书为一页正文,正文为打印版,手写内容无效。经委托人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委托人:
中国大陆地区身份证号:
个人授权委托书空白 第7篇
委托人: 电话: 身份证明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受托人: 电话: 身份证明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现委托 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 之 不动产的以下事项。1.2.3.4.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做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不动产登记局专用)
个人委托贷款适合谁 第8篇
眼下投资市场不景气,很多人都希望找到一些新的投资渠道。特别是近期随着央行的降息,原本收益比较稳定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也出现了难以实现预期收益的情况。而委托贷款的利率通常要比普通贷款的利率上浮一定的百分比,换言之,个人投资者有可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光大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产品推出后,受到了市场各方的关注。
银行充当资金监管平台
不过,个人委托贷款的运行模式与一些个人投资者的设想存在着诸多的差异。“简单地说,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的作用更加强调‘监管’、‘平台’这两个作用。”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需要委托人预先找到资金投放的对象,包括资金借贷的项目、公司和个人等等,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也都是由放贷人和借贷人进行协商后决定。银行将把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放贷给借贷人,并由银行发挥资金监管的作用,同时负责资金的回收。
既然资金的借贷发生在放贷人和借贷人之间,银行的参与有什么帮助呢?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放贷人来说,最为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资金的安全控制问题。与个人相比,银行在资信调查、借贷人的风险控制上具备更多的经验。“放贷人个人很难将借贷人的资信、财务状况、是否有抵押物等调查得一清二楚;而且如果借贷期限较长,借款人钱拿到手后派什么用途、后续财务状况等,放贷人也难以及时掌控;而借贷人如果要卷款逃跑,放贷人大多是收不到还款找不到人时才会察觉。相比较之下,银行的信贷管理体系要完善得多。”他举例说,在借款之前,银行可以帮助委托人对借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给予评估,并将信息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根据这些资料来确定是否放贷给借款人。同时,在贷款发放之后,银行还将对借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后续调查,提醒借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等等。
相比较起个人来说,银行的后台系统及贷款运作经验,可以帮助委托人更加安全地进行放贷。当然,作为银行所提供的一项中间服务,委托人则需要按照一定的费率向银行支付佣金。据了解,银行将视每笔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一般为贷款金额的0.1%至3%,最低每笔1000元。
对于单笔贷款的金额,光大银行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要求。工作人员说:“主要视委托人和借贷人各自的需求而定。”
“一对一”贷款模式
那么,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是否有可能由银行提供一些信贷项目,个人投资者进行资金的投入呢?
答案是否定的。光大银行解释说,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一般采用的是“一对一”的模式,也就是说资金的放贷人和借贷人都是自己进行协商和洽谈,确定后到银行来办理相关的业务手续。对于银行来说,这属于典型的“中间业务”。相对来说,使用委托贷款业务的借贷人,可能在部分借贷条件上尚难以满足银行放款的条件,通过多支付一些贷款利息的方式,能够从民间资源中找到更多的融资渠道。这也是为民间信贷找到一个合理的出口。“但是,银行在其中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是放贷人和借贷人必须了解的。”
事实上,个人委托贷款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2年,民生银行就率先开展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并相继在宁波、上海、南京等地开展业务。但当时民生银行所推出的操作模式为“多对一”的形式,也就是由银行牵头,找到一些需要资金的建设项目,如市政建设,个人投资者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借贷给市政项目,获得贷款利息收益。资料表明,2003年总投资7.5亿元的南京绕城公路改造项目,便是通过此种方式向民间融资5亿元,由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分别代理,当时拟定的融资贷款期限为3年,每笔贷款起点为1万元,年利率为4%,扣除银行手续费,实际税前年收益率为3.9%。
尽管这一项目在当时受到了较多个人投资者的追捧,原计划36天的融资活动8天就宣告结束,首日融资达到了6000万元。但央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对于这种“多对一”的委托贷款模式迅速进行了叫停,央行认为,如果普遍开展这项业务,还缺少成熟的风险防范机制。
“我们现在推出的委托贷款,仍是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同时业务中的委托人主要针对个人和企业,排除了基金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光大银行解释说,因此在业务的操作上也是符合央行对于风险控制的要求的。
其他银行低调运行
与高调的光大银行相比,其他银行也早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早就有这项业务了,一直划分在个人贷款产品中,但是实际业务量并不大。”一家国有银行个人业务部的工作人员说。
如在中行、建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等均可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在了解几家银行的业务运作模式后,记者发现,基本上与光大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没有太大的差异。也就是说放贷人和借贷人初步达成协议后,由银行作为中间人,进行资金的监管和发放,同时银行也将动用其先天的优势,控制贷款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事先所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贷款的回收。
对于委托贷款的金额,一般银行的要求为最低人民币5万元,外币贷款则一般不能低于1万美元。事实上,由于担心贷款风险,前来办理委托贷款,涉及到的金额都比较高,远远高于银行所要求的最低资金量。而银行对于手续费的收取,也通常是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我们也要综合考虑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要素来确定手续费的标准”。光大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但通常对于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银行也都有最低额的要求。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相对来说,个人与个人之间办理委托贷款的比例是非常小的,业务较为集中在个人与企业或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中。
“一些资金丰厚的个人,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但是通过市场上的小额信贷公司,虽然利息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比较大,这个时候他往往愿意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把资金借贷给中小企业。银行虽然不能完全规避贷款过程中的风险,但是能够在风险控制上发挥一定的作用。”
个人授权委托书空白 第9篇
委托人: 广东合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身份证明号码: 55171218-6。代理人:,身份证明号码:。兹委托代理人办理
□粤(车辆类型 小型轿车)
□车辆识别代号为的□注册登记/转入□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注销登记□号牌证件/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取机动车登记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申请机动车登记或业务的代理行为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人对该代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注:
1、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书》、《准办凭证》不能委托代理。
个人对个人授权委托书 第10篇
全权负责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工资发放、经济纠纷等委托期限:
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章):
年 月
兹委托 为我方代理人, 按照授权范围与您方依法签订合同。 委托事项: 授权范围:
全权负责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工资发放、经济纠纷等
有效期限:自
用说明
1.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 外,均须持本授权书。
2.本授权委托书只限委托人使用,本委托人不 得转手托。
3.使用本授权委托书,内容应填写全面、详细、涂改无效。
4.合同签订后,被委托人将本授权交对方当事 人,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权利和义务。
5.本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和买卖。
6.本授权委托书如有遗失,经登报即作废。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受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个人授权委托书 第11篇
宁夏溥海智业工贸有限公司现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光华支行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用于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光华支行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委托期限自20xx年9月20日至20xx年10月20日。
宁夏溥海智业工贸有限公司
20xx年9月19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 第12篇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就xxxx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xxxxx“)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1、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xxxxxxx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xxx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个人授权委托书 第13篇
因需办理本单位电信业务,经内部讨论研究后,决定从即日起,我司合肥分公司办公室电信固话、宽带业务授权委托于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跟踪办理。
无授权委托人员无权代表我司跟踪办理以上业务。
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授权委托书 第14篇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姓名xx性别x年龄xx
住址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兹委托受托人xxx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委托人与_xxx的劳动仲裁争议一案。
二、全权代理劳动仲裁争议的相关案件。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xxx(印章)
个人授权委托书 第15篇
(法人和其他组织用)
委托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GG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AA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包括复印庭审案卷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参与诉讼、调查收集证据、签收法律文书等。还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系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AA公司(盖章)
二〇 年 月 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 篇2个人委托书委托人: 白X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汪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XX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有转委托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 篇3委托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人金海龙在长春,因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去你处办理未婚证明的相关手续,特委托本人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月 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 篇4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领工资及社保相关材料
委托权限:(请在您所需委托权限前的“□”内打“√”)
□ 1.代为签字确认并领取 年 月在XXXX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并送达工资给委托人。
□ 2.代为签收领取社保相关材料及送达材料给委托人。
被委托人签字领取工资款,或将工资款直接转入委托人银行账户,均视为本人亲自领取,产生与本人亲自领取工资相同的法律后果。
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电话: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本授权委托书共壹页)
个人授权委托书 篇5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受委托人: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我与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我的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 篇6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
现委托 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特此委托!
委托人 :
受委托人:
个人授权委托书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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