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行为规范制度
安监局行为规范制度(精选11篇)
安监局行为规范制度 第1篇
天河区安监局贯彻《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配套制度之一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和衙门作风,依据《天河区贯彻%26lt;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26gt;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和服务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来电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
(一)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二)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四)各科室(所)要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告知材料,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天河区安监局贯彻《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配套制度之二
限时办事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勤政、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形象,依据《天河区贯彻%26lt;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26gt;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事制度是指管理和服务相对人到机关或局属事业单位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所)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各科室(所)要根据自职能要求,提出各项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
(一)对即办事项,在管理和服务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二)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限时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单由科室(所)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自定。
(三)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天河区安监局贯彻《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配套制度之三
文明执法制度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天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应知法、懂法。要全面掌握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做到熟读、熟知、熟用。
二、执法人员要做守法的模范。执法过程或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搞特权,不滥用权力,不拉关系,严格守法。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执法证或工作证上岗。
三、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做到执法不走形、不变样,坚决排除个人主观臆断,坚决抵制人为因素干扰,坚决杜绝徇私枉法,坚决维护公平正义。
四、执法人员应当积极普法。在执法过程及日常生活中,要积极向群众宣传与本职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五、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说明执法依据,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做到执法对象清楚明白,将执法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六、执法人员应当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执法过程中,应当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群众咨询办事,对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当场可以一次性告知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执法时坚决杜绝粗暴、蛮横等不适宜的方式方法。
七、对于群众要求告知监督方式的,执法人员有义务告知,告知内容包括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天河区安监局监督电话:38622620)。
八、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本局的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
天河区安监局贯彻《广州市国家行
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配套制度之四
文明办公制度
为落实《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强化我局机关办公秩序,依据《天河区贯彻%26lt;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26gt;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要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设有服务窗口的单位应在对外办公场所向服务对象公开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办事制度、办理程序、申报手续,经办人员及举报电话。
二、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条件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违反政策,不推诿扯皮,不以权谋私,不刁难基层和群众,不暗箱操作。
三、管理有序。下级服从上级,政令畅通;办文、办事规范有序,责任明确;工作开展有计划、有总结;文件档案材料有专人管理,及时归档立卷。
四、美化环境。合理布置办公设备,做到整洁有序;净化、美化室内外环境,保持清洁卫生;禁止办公时间在办公场所吃东西、进行娱乐活动或玩电子游戏、大声喧哗、嘻笑闲谈及其它影响正常办公和行为。
五、优质服务。工作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对外服务窗口要设置便民服务设施,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创新服务方式,有效减少办事环节,尽量缩短工作时间,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天河区安监局贯彻《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配套制度之五
文明用语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各机关单位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提升文明办公程度,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天河区贯彻%26lt;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26gt;的实施意见》及六项配套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工作人员有日常工作中要自觉使用规范性文明办公用语,在对外服务和日常工作中,要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热情服务的原则,自觉使用文明办公用语。
二、将文明办公用语与日常礼貌相结合,亲切自然,恰当使用,不生搬硬套。
三、优化行政环境,体现良好素质,举止端庄,微笑服务。
四、增强服务意识,为服务对象营造文明、热情、便捷、周到的环境,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五、要遵守“文明办公用语”规定,在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和拨打电话时,做到待人热情,礼貌周到,用语规范。
六、与来访者交谈,态度要真诚,语言简洁明白,解释要清楚,回答要准确,做到百问不厌,百答不烦。
安监局行为规范制度 第2篇
一、学习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安全监察等项工作的各种业务理论知识及相关技能;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外经外贸、法律、金融、财政、科技等知识;
4.国内外重大政治时事。
二、学习时间及方式
坚持每周二、周五下午组织机关全体人员集中学习,倡导自学,采取辅导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分散学习相结合,撰写笔记、心得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的方式。
三、学习组织与措施
1.集中学习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和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提出具体步骤和要求,采取领导、专家辅导讲座,举办培训班,参观学习,观看录像等多种形式,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2.建立学习笔记制度。每位局机关人员要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每年撰写笔记不少于1万字。
3.建立学习经验交流制度。办公室按照学习计划的要求,定期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心得和经验交流。
安监局行为规范制度 第3篇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安监局行为规范制度 第4篇
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长陈炎生在会上指出,2009年,两局要紧密结合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以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主线,以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总抓手,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加大教育、监督和案件查处力度,着力解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问题,深入推进本局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为做好“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保证。
陈炎生同志强调,2009年两局反腐倡廉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十项重点任务:一要切实抓好党风党性党纪教育;二要认真抓好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三要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四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察和制约;五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六要坚决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七要严格执行“九条纪律”和“十个不准”;八要强化中介机构监督和管理;九要扎实推进源头治本工作;十要健全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
安监局管理制度 第5篇
二、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搞好上传下达,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局机关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负责落实起草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和综合性公文。
(三)负责市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
(四)负责行政印章管理,严格按照印章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加强管理。
(五)负责办公室自身建设,加强公文办理质量和速度,搞好对外宣传。
(六)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各科室工作,督办各科室按计划目标完成任务,维护办公场所工作秩序。(七)负责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
(八)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及时完成纪检、监察部门催办的信访案件查处工作。
(九)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文件打印、分发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岗位职责
(一)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在本部门领导的指导下,按时完成局下达的各项任务。抓好开发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起草非煤矿山工作计划以及业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参加机关各项活动和落实各项业务工作,组织宣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策法规教育培训科开展以非煤矿山安全方面的培训教育工作及对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组织工作。(四)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调查报告起草等所有案件文书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五)组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核验收工作,制定非煤矿山重大安全和重大危险源隐患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并负责监督落实。
(六)负责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工作。(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在本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工作计划及各种文书的起草;以及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三同时”验收工作。
(三)主持所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报告的草拟工作。
(四)负责工商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学校、消防、交通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协助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科抓好工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办证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购买、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职责
(一)组织监察大队工作,并对监察大队工作负责。(二)认真组织全队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并织实施。(四)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安全监察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现场处罚工作。
(五)配合、协助业务科室对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六)受理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并组织实施调查处理。(七)负责本大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加强对本大队人员教育管理,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
(八)负责信访案件调查处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结案。(九)积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安全监察大队队员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二)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开发区工矿商贸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者安全生产情况;
(三)负责监察大队的文稿起草、档案管理、信访接待等工作。(四)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制止和查处其违法行为;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工作计划及科室业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参加局机关各项活动和落实各项业务工作,组织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核验收工作(六)负责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登记建档,整改、消号工作。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法规宣传教育岗位职责
(一)负责法规宣传教育全面工作,落实局下达的各项任务。(二)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法规及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和业务科室文件的审核工作。
(三)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听政、行政复议、立案、结案、批复和案件评查以及案卷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发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六月安全月”宣传组织工作的具体落实。(五)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安监局行为规范制度 第6篇
1、凡是安监局下发的安全生产执法文书里要求企业对安全隐患和安全制度建设进行限期整改或立即整改的的,都要写整改回执报告,并报送安监局。
2、整改回执报告的标题应包含企业全称(如XX企业整改回执报告)。
3、回执报告的第一段为执法文书编号。第二段为限期整改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或为立即整改)。
4、整改回执应根据执法文书上的要求逐条列出整改措施,每一条分为两部分: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回执中的存在问题必须与执法文书上的存在问题保持一致。
5、对于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得只说已整改。要具体说明整改措施,是怎么样整改的,整改后的情况如何。还要说明是通过何种措施来保证以后不会出现此类情况。
6、对操作规程不健全的整改,要立足安全第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师的意见编写操作规程。不得从网上直接进行复制应付检查。如果复查中发现企业员工没有按照公司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即为违章操作。在复查中发现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或者直接从网上复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7、对违章问题的整改,要具体说明违章出现的原因,并需要对违章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教育结果,以及以后通过什么样的措施来保证以后不会出现违章情况。并对出现的违章问题作出具体的处罚措施(通报批评、检讨、罚款、降级、开除),并保留处罚证据以备复查。
8、对于检查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整改,例如提前填写检查记录、没有培训却填写培训记录、签字造假,企业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负责人进行处罚(通报批评、检讨、罚款、降级、开除),并保留处罚证据以备安监局复查。
9、对于记录台账不全或未建立的整改,如果企业在安监局检查之前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培训、召开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发放劳保用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记录台账补全,并找到当事人签字确认。回执报告中需简单说明缺少记录才次数,时间,以后采取什么措施保证实施。如果企业没有按要求进行了培训、召开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发放劳保用品,企业需作出必要的补救措施——立即培训、召开学习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发放劳保用品,并制定今后的安排计划和落实负责人,回执报告中需具体说明。若没有进行开会、培训、检查、发放就将记录台账补全,属于造假行为,安监局可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或停业整顿处罚。
10、对整改要求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安全评估报告、因安装公司原因等),回执报告中要说明具体原因,预计整改完毕的时间,并提供发票、收据或其它证明的复印件。
11、对于没有及时进行应急演练的整改,企业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应急演练预案(计划),经公司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最好演练前的物资准备和演练动员。按计划开展演练之后由参加演练的人员签字,并通过相机拍摄不少于10张的演练照片(照片要进行存档,以备检查),演练结束后将由负责人对演练进行现场考评,对演练进行分析。企业要在演练结束后将演练预案、演练人员签字、照片(可以是电子照片)、演练总结报送安监局。
12、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演练(如企业处在停工状态),应在回执中说明具体原因和计划实施演练的具体时间,做好应急演练预案(计划),并将演练预案在限期整改日到达之前报送安监局。在按期演练之后将演练人员签字、照片(可以是电子版照片)、演练总结补交。
13、对应急演练的整改回执中,若企业不能通过照片和演练人员签字等证据证明已进行演练,则视为企业没有进行安全演练。
14、若在整改过程中遇到困难,要及时与安监局进行联系沟通。
15、若企业送达安监局的整改回执报告不合格,在指出什么地方不合格后企业需重新整改后并送达整改回执报告。
16、可以添加安监局的QQ号2249961505(添加时需说明是什么公司)传送电子版的整改回执报告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将加盖公章的回执报告送到安监局。
17、回执报告的落款日期必须与送达安监局的日期一致,若不一致不合格。
18、整改回执报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整改负责人签字。
19、整改回执报告要符合企业的整改实际,不得编造整改结果。
20、要求限期整改企业应在期限到达前报送整改回执报告,要求立即整改企业应在执法文书下达后三日内报送整改回执报告。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安监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我局在作出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二)作出重大处罚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听证程序;
(三)本局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五条
安监局对拟作出的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章
听证程序
-1-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告知形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而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我局或者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本局指派;决策发言人由主办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并经我局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
(六)我局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
(六)项的听证代表由本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局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局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与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本局的联系方式;
(六)本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
听证结果
第十五条
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作出决策的依据。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讨论。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缩短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5-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库车县安监局重要事项及重大决策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6-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库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事项公示重点工作的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库车县安监局是重大决策公示的责任主体。局主要领导是重大决策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重大决策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五条
我局在实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下列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二)重点项目设施建设“三同时”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六条
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
(二)办公区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事项确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本局确定。
(二)组织实施: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时间;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时间:
根据公示事项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县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九条 在组织公示时,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要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
-8-并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告方式参照第七条。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公示制度由库车县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公示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库车县安监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库车县安监局是本局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五条 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重点中涉及我局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四)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它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局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三章 通报方式
第六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县政府信息网站、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办公区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四章 通报程序
第八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通报的重点工作,按规定组织通报,并报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九条 重点工作通报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我局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十条 实施重点工作通报,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五章 通报时间
第十一条 重点工作通报按季度进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通报。通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1-第十二条
公众关注以及其它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接受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重点工作通报情况,将作为行政效能建设和落实“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北京市安监局“直击安全现场” 第8篇
2010年6月10日中午12时, 北京市朝阳区双龙超市紫南店广播突然响起, 要求店内顾客赶紧离店。正在购物的顾客被这突然响起的广播吓了一跳, 急忙向出口涌去。等出了店门才知道这不是消防演习, 而是超市因存在隐患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停业整改了。当晚, 这条消息在北京电视台播出后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多家超市负责人看到这条新闻后, 主动对店内的安全设施进行了自检自查。6月16日, 安全生产检查组再次来到双龙超市紫南店检查, 发现安全通道已达2.4m宽的安全标准, 其他隐患已完全消除。当晚, 北京电视台播出了这条消息。第2天, 许多顾客放心地来到双龙超市紫南店购物。
今年安全生产月期间, 北京市安监局对14个区、县展开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地下空间、液化石油气、商业零售、体育运动、餐饮、文化娱乐9个行业共计19家单位。共发现隐患45项, 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7份, 4家单位被责令停业整顿。这一条条受到市民关注的消息, 在北京电视台《直击安全现场》栏目播出后, 极大地提高了安全生产检查效果, 增加了广大市民和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 起到了宣传安全行为, 曝光不安全企业的效果, 成为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一项主要内容。
安监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9篇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关于修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阳煤党发[2014]4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监局“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集团公司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工作措施;
2.涉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上报省、市和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等重要文件,全局性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年度公共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国有资产处置及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项目以及三公经费3000元以上支出资金使用的核销事项;
5.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听取处室工作汇报;
6.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凡属集团公司决策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由党支部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程序。
1.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领导成员提出建议、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参会范围。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领导成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审议程序。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通过党支部扩大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或会议决定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支部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支部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各领导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支部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检查 1 次。
第六条 对不按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或者报请上一级党支部织处理。
安监局行为规范制度 第10篇
市政府法制办:
我局根据XXX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XXX号)文件精神及进度要求,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结合市政府、市法制办清理文件要求,按照市法制办统一部署时序安排,对XXX年至XXX年期间XXX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共清理规范性文件XX件,其中失效文件XX件,继续有效文件XX件,需要修改的文件XX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就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步骤和要求等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清理小组。多次听取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了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清理职责,清理范围
积极思考,精心策划,结合我局实际,认真学习了XXX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XXX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清理分工,清理方法步骤和清理目标。
(三)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清理,逐级报审,统一报告情况的原则进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承担的清理性工作进行安排落实,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实行报告工作制度,将清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做到了及时清理,按时报送。
(四)积极向上级法制部门寻求指导,确保清理质量 鉴于部门公文管理比较粗放,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概念把握不准,公文规范处理程序不清的现状,我局及时你办加强信息沟通,帮助部门开展规范化清理,明确清理任务,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对清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对,确保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全面、准确和彻底,使整个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几点体会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时间跨度长,达XX年,涉及面广,清理时间紧,仅仅依靠法制办有限人员挤时间开展工作,任务不可谓不难,担子不可谓不重,尽管如此,我仍然负重工作,以饱满的热情,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具有普通约束力,只有加强领导,真正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来推进此项工作,清理才能顺利进行,清理才能真正见成效。
(二)开门清理层级监督是核心
搞好清理就要加强清理工作培训,使清理工作目的清楚,方向明确,提高效率,出成果。搞好清理还要加强层级监督,既要加强上级对下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保证工作开展的联贯性和一致性,又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确保清理效果。
(三)规范程序提高质量是目标
要通过规范性文件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体现法制办依法把关备案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发布管理工作机制。只有发挥了法制科审核、修改、把关、备案等层级监督,规范性文件才能提高质量,确保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局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到:
一是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在清理工作中,全局要按照工作部署和进度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二是重视程序,狠抓落实。在清理工作中要依法审定、程序合法、细致周密、防止疏漏。努力做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和目标明确,方法明确、要求明确。
三是广开言路,民主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四是精心修改,按时完成。要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修改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按时向省、市法制办上报清理结果。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一是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二是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是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局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依法行政做出应有贡献。
安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11篇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与机关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加强法制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
(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第六条局各科室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带头学法,依法行使职权;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配置的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条件,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七条必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定逐年实施方案,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责任,建立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追究违法执法行为。
第八条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应当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制定规范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十条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第十一条局行政办应当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开展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上
岗人员必须参加县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二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评议,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
(一)优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合格:考评总分在89分以下、70分以上的;
(三)基本合格:考评总分在69分以下、60分以上的;
(四)不合格: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经过考评,对行政执法工作优秀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考评不合格的科室和个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需要可抽查部门执法单位进行单项检查,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各科室每半年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一次自查,局依法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台帐、调阅案卷、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评议考核内容共4项,满分为100分,对未达到所列标准的,酌情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实行申报检查考评制。各科室径自查达到优秀的,可申报参评先进集体;未申报的,只检查考核,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由各科室根据自查和评议考核情况推荐的名额择优上报,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安监局行为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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