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模板
股东会会议模板(精选6篇)
股东会会议模板 第1篇
关于股东协议书模板五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协议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书是解决纠纷的保障。什么样的协议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东协议书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股东协议书 篇1甲方: 丙方: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名称: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元
5、经营范围:
6、性 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 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元
(1)甲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2)乙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3)丙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6)甲、乙、丙三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
(1)甲乙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4)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1、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1、转股:公司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
股东协议书 篇2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市签订。各方为:
(1)甲方:A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 定地 址:
(2)乙方:B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 定地 址:
(3)丙方: C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 定地 址:
鉴于:1、D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在 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 ]会计师事务所()年[]验字第[]号验资报告加以验证,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纳完毕。公司愿意通过增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其董事会在 年月 日(第 届次董事会)对本次增资形成了决议,该决议也于年月日经公司的股东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具体负责本次增资事宜。
2、公司的原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A公司,出资额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B公司,出资额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
3、丙方系在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丙方”或“新增股东”),有意向公司投资,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丙方股东会已通过向公司投资的决议。
4、为了公司发展和增强公司实力需要,公司原股东拟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同意丙方向公司增资,扩大公司注册资本至人民币______万元。
4、公司原股东同意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注册资本认缴出资的优先权。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增资扩股1.1各方在此同意以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增资扩股:
1.1.1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万元增加到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依审计报告结论为准)万元。
1.1.2本次增资价格以公司经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
1.1.3新增股东用现金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丙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______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 万元。(认购价以公司经审计评估后的资产净值作依据,其中 万元作注册资本,所余部分为 资本公积金.)
1.2公司按照第1.1条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万元,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甲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丙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丙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
1.3出资时间
1.3.1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3.2新增股东自出资股本金到帐之日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二条 增资的基本程序
2.1为保证增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本次增资顺利进行,本次增资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其中第1-6项工作已完成):
1、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增资的决议以及提出增资基本方案;
2、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及增资基本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3、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4、公司就增资及增资基本方案向 报批,并获得批准;
5、同拟增资的新增股东进行谈判,必要时可采取招标形式进行;
6、起草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7、新增股东出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8、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
9、召开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确定公司新的经营班子;
10、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原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3.1公司原股东分别陈述与保证如下:
(1)其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事业法人;
(2)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a)在其公司(或单位)的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b)已采取必要的公司(或单位)行为并取得适当的批准;
(c)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3)公司现有名称、商誉、商标等相关权益归增资后的公司独占排他所有;
(4)公司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除向丙方书面告知(附件:《审计报告》)外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
股东协议书 篇3第一章 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股东协议书 篇4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元
5,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元
(1)甲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账号:),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股东协议书 篇5股东协议书样本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 股东协议书样本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住所地为:
第二章 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以及比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第七条 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
甲方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
乙方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
丙方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
丁方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 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
股份;(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股东会会议模板 第2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股东协议书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股东协议书 篇1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丙方:
法定地址:
丁方:
法定地址: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乙方以_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丙方以_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丁方以_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三、违约责任
1、各方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守约方损失的,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迟延一日,每日以不足出资额部分的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4、本协议自各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签字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丁方(签字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股东协议书 篇2甲方,性别 男 ,年龄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 ,性别 ,年龄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 ,性别 ,年龄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
丁方性别年龄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
戊方 ,性别 ,年龄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
鉴于:1、甲、乙、丙、丁、戊五方根据自愿协商原则拟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经营酒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各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共同出资拟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经营酒店住宿业务,创造经济效力,共同分享经济收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店名称拟为:xxx
经营场所拟位于: ,xxxx
面积约:xxxx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暂定15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乙方)。丙方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丁方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戊方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人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工资分配:
乙方管理费 捌仟元(¥8000.00)每月。(二)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三)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四)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6.一年之内不得退伙,如违约只退回百分之五十股份;
7.不能强制任何股东退股。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乙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日常经营和人事任免决策权归乙方,其他股东可参与商议;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负责人以外的合伙人有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等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股东负责的签单需由本人负责追回,否则该股东负全责;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人:(法人代表)xxx负责人:xxx合伙人xxxx
合伙人:xxx合伙人:xxx
合伙人:xxx合伙人:xxx
合伙人:xxx合伙人:xxx
xxx年xx月xx 日
股东协议书 篇3甲方:
乙方:
丙方:
以上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坑镇。
二、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将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整(¥:1500,000元)
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后,可向原审批机关和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认缴的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冯xx 500,000 33.33% 现金
叶xx 500,000 33.33% 现金
肖xx 500,000 33.33% 现金
公司股东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现金方式出资缴入下列帐户,否则应按实际出资来享有公司的股份,且要承担违约责任。
户 名:
帐 号:
开户银行:
六、依《公司法》和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七、股东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2.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3.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出资,优先认缴公司的新增资本; 4.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 5.依公司法享有的其它权利。(二)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交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负责提供成立公司所需要的各项手续等;
3.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例)承担公司的债务;
5.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例)承担公司运营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6.依公司法承担的其它义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九、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乙、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乙、丙方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乙、丙方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的筹建由甲方负责。筹建期间的费用以独立的帐簿记载,公司成立后,经股东的授权代表审核后列入公司有关会计科目中。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将终止履行: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公司未能在一年内设立;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解散。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的违法行为给守约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方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之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股东协议书 篇4为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保证企业顺利运作和不断发展,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全体股东根据□□□□□&127;指政府的某文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意见,一致同意以共同出资的方式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注册地址:□□□□□。
二、企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营利性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由□□家法人共同出资其中□□%,其余□□%由个人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例规定,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发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主营:□□、□□、□□。
兼营:□□、□□、□□、□□。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
六、企业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七、企业的股本总额为全体股东认缴股本的总和,并由股东一次认足。股东一经入股,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退股。
企业设置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股权。其中优先股的股利每年按其出资额的□□%派发。(注:企业也可不设优先股)
八、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股东签发记名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的入股证明和分红依据。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个月内,一定要按协议向企业筹备组办理入股资产移交和认缴出资的手续。移交、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企业法人所有。
十、企业正式设立后,一年内股东不得转让其或部分股份,一年后需转让股份的,按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股东各方共同委托□□□□作为企业筹备组负责人,负责办理组建企业的申请手续,并负责完成下列的工作:
(1)组建企业筹备工作机构及配备工作人员;
(2)向有权审批企业的部门申报企业组建的有关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
(3)负责向全体股东办理出资清缴手续;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并负责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5)负责企业筹备过程中全体股东委托的其它事宜。
2、其他股东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到位;
(2)提供工商登记的有关资料,协助办理工商登记;
(3)负责企业筹建工作机构委托的其它事宜。
十二、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三、企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创立会选出董事会成员,企业正式注册登记之日董事会方可正式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出聘请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董事长、董事会顾问。董事会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四、企业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由□□人组成,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的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十五、企业经理(厂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全面负责。十六、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副厂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厂长)工作,对经理(厂长)负责。
十七、经理(厂长)任期为□□年,可连聘连任。
十八、董事长、经理(厂长)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或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九、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由经理(厂长)负责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设立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经理(厂长)负责组织和领导。
二十、经理(厂长)的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二十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企业的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财务负责人,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企业财务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
二十三、企业的会计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二十四、企业财务部门在每一个会计终了的第一个月内,由经理(厂长)负责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查批准。
1、弥补亏损(指超过用利润抵补亏三年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2、提取公积金15%(经股东会批准可增加提取比例);
3、提取公益金5%;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发放股利可采用现金、出资证明书及其它有价证券的方式。
二十六、企业税后净利润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对普通股股利的分配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无盈余的时候,原则上不可以分配股利。
二十七、企业破产或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企业破产以其资产清理为限。
二十八、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三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宣告企业终止并进行清算。
二十九、任何股东未按协议第九条规定如期缴纳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违约股东应向企业缴付认股额的□□%作为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拒付违约金的,取消其股东资格。
三十、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企业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退出企业。
三十一、任何股东不得用企业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如果发生,该股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损失。
三十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企业设立失败,任何股东均不负违约责任,企业筹备组应负责退还股东的出资。创立过程中已开支的费用,由全体股东按其股份比例分摊。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丁方:(签名)
股东协议书 篇5甲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丁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为寻求合作发展,甲乙丙丁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责任承担:甲乙丙丁各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____________公司承担责任,以所设立新公司全部资产对所设立新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第三条 注册资本
(1)甲方以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
(2)乙方以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
(3)丙方以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
(4)丁方以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
(5)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第四条 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及时依法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甲乙丙丁四方投入公司的现金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第五条 出资证明
公司应对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出资证明只是本公司的股份确认证明,不能做任何其他用途)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第六条 股份转让
任何一方股东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份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必须在现有股东内部转让,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其他方;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七条 公司治理结构
1、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均有本公司现有股东担任)
2、公司设总经理____名,副总经理____名,均由股东会聘任。
第八条 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损失。
第九条 各发起人权利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注: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另有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除外。)
4、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各发起人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的前三个月,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____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约:
(1)不按本协议约定出资;
(2)股东中途抽回出资;
(3)因股东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4)任何股东有实质性内容未予披露或披露不实,或违反承诺和保证,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均被视作违约。
2、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予以修正或补救,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友好协商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争辩或索赔,各股东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诉讼
(1)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诉讼过程中,出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股东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股东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股东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股东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丁方各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签章):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丁方(签章):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股东协议书 篇6第一条甲、乙第一条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资方为:
甲:,负责钢材进货渠道;
乙:,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丙:,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南宁市设立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号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主营钢材,兼营。以《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注册资金元。
甲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__%。
乙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__%。
丙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__%。
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行。
第十二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公司在每一营业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八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二条合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三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三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10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变更需经三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三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各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丙方:
地址:地址:地址:
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探究 第3篇
一、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概述
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和债权人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 为了尽可能减轻因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对股东以及债权人的不良影响, 对股东大会会议瑕疵进行救济就显得特别重要。同时, 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资本多数决的负面影响, 阻止股东会会议日益形式化的不良倾向, 它是保障股东大会应有地位的必然要求, 也是维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从我国《公司法》的角度来讲, 其关于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规定大致以分两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公司决议瑕疵无效之诉, 第二类是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诉。其中, 根据具体事由, 公司决议瑕疵无效之诉又可分为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决议内容违反行政规章这两类;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诉又可分为会议召集程序的瑕疵、会议表决程序的瑕疵、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这三类。根据股东会会议瑕疵的原因, 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又可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大类。所谓程序瑕疵, 一般是指公司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违反股东大会组织召开的程序性规定而形成的瑕疵, 程序瑕疵一般出现在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程序这两个环节。而内容瑕疵一般是指股东会会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形成的瑕疵。
构建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 最根本的是要遵循股东会会议救济制度的几项重要原则。首先, 决议的安定性原则是构建股东会会议救济制度的第一个原则。股东大会会议在本质上是符合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原则的, 也是资本多数决在公司法上的反映, 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而且必须受到尊重。但即使股东会会议决策过程或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而产生了瑕疵, 对于股东会会议的瑕疵, 一般也必须以谨慎的态度来对待, 不可随意宣布其无效。其次, 利益的平衡性原则是股东会会议救济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原则。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团体组织, 股东大会的决议涉及到诸多群体的相关利益, 而股东会决议一旦出现瑕疵, 必然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使得股东会决议在实际执行中的效率大打折扣, 进而影响公司效率的提高和盈利目标的实现。因此, 为了保证公司效率的提高, 有必要在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时就综合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尽可能地保证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公正。
二、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问题与现状
尽管《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 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为解决股东会会议瑕疵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是,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原有的公司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公司管理模式的需要。具体来说, 我国的《公司法》有关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规定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
首先, 救济对象不周全是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在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理论的研究中, 第三人的问题是一个容易经常提及但却又往往被忽视的问题。《公司法》有关瑕疵救济理论的陈述中很少有关于保护第三人正当利益的具体规定。在市场经济制度下, 在公司的发展日益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大背景下, 忽视由股东会会议的瑕疵所造成伤害的第三人的利益是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而我国的《公司法》只是强调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对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可以说, 在救济对象上, 《公司法》关于瑕疵救济制度的规定在救济对象上偏爱股东却忽视了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必要的保护, 而这正是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救济对象不周全的最重要的一个体现。
其次, 事前救济不充分是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存在的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阶段, 如果决策者能够成功地预防股东会会议瑕疵的出现, 那么股东会会议的决策便不会出现重大的瑕疵问题, 公司的经营效率和营业利益也会得到切实保障。反之, 股东会会议瑕疵问题一旦出现, 即使是被确认无效或决议被撤销, 都会或多或少对相关利益方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因此, 对股东会会议瑕疵问题的预防和防范在讲究效率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 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事前救济制度却是非常的不充分, 如在对股东利益回避表决的这个问题上, 《公司法》仅仅在其第16条中进行了单列举一项规定, 却没有对此进行开放性的规定。
最后, 事后治愈制度的缺失是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又一个重要问题。事后治愈制度是一种针对股东会决议瑕疵出现后对瑕疵以非司法方式进行治愈的救济制度。显然, 事后治愈制度是一种以非司法方式来治愈瑕疵的救济制度, 它属于非司法救济和事后救济, 它与事前救济制度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了瑕疵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我国的立法中却很少能看到有关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中的事后治愈制度。可以说, 事后治愈制度在当前我国的立法中几乎呈现出空白的状态, 立法的空白也必然导致司法介入的困难, 这就无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体系化建议
通过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研究, 以及大量的实践我们发现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在理论上来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 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因而在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对股东大会决议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与回避。针对这些制度的缺陷, 我们必须在立法和制度上进行完善, 才能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顺利进行。
(一) 拓展救济对象, 确定以救济股东为主的基础体系
在司法理论中, 不少专家学者都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有所阐述, 但是我们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与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其并不会对第三人的权益进行具体的保护。但是在公司的日常事务中有不得不与第三人发生业务关系, 而且公司法中对公众知情权的设定也直接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然而我国公司法对诉讼权利享有者的界定并不十分明显, 第三人对公司内部事务的具体实施也不能做出影响, 更不能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第三人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 同时第三人的救济也完全依赖于股东提起诉讼。针对这种第三人无权益就无救济的现状, 我们在讼诉法中应坚持救济的原则, 虽然这种原则会对实体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通过对第三人的救济, 则显示出诉讼法对利益的保护, 对利益外延的扩大, 进而可以有效预防在诉讼法中遗失权利的保护。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少数大股东的手中, 那些小股东的意志往往会被忽略, 其利益也受到一定的侵犯。因此在股东大会会议下次救济体系的建立于完善过程中, 我们必须考虑到占公司股东人数大半的小股东的权利, 在具体的救济过程中要以少数受损股东利益的保护住重点, 因为在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多数情况中, 股东的起诉往往是在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发起的, 在这一情况下, 虽然公司与第三人几乎没有存在相关的交易, 但是股东的利益受损却在实际发生, 而且最为迫切去救助。
在救济方式上,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股东大会会议瑕疵申诉救济的逻辑构成,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建议必要的股东滥诉驳回制度, 在保证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 维护公司科学合理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 多种救济方式的并用或合用, 实现救济方式的多样化
目前我国实施的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主要有事前救济、事后救济、瑕疵诉讼救济、瑕疵治愈救济等, 但是由于不同救济方式的特点不同, 各种救济的单一使用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针对新形势下股东大会会议瑕疵的实际情况, 我们可以采用事后救济与事前救济相互配合, 瑕疵诉讼救济与瑕疵治愈救济相互配合的救济方式。我们都知道股东大会会议瑕疵的事前救济主要是制度设计上的预防, 其主要优势在于能主动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事后救济主要是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瑕疵出现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它主要依靠股东的积极主动行为来维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机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一种单一的救济制度都不可能确保决议的万无一失, 只有在事前救济的预防与事后救济的补救双重救济下, 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股东及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失, 保证公司决议的顺利落实。另一方面, 只有在瑕疵诉讼救济与瑕疵治愈救济相互配合的情况下, 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会议决议已经确立的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 公司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保证公司交易关系的稳定, 同时也能通过有效的策略对公司会议决议中的瑕疵进行补救。
(三) 最大限度的实现救济结果的合理化
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体系的完善最终要达到各方利益平衡的目的, 因此我们必须在股权平等的基础上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司交易的安全。因为在股东大会中, 只有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规范了, 小股东的权利与利益得到了合理的保障, 才能真正实现股东权利的平等, 促进公司稳定的发展。同时公司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 设计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规范, 以义务的形式确保公司以外的相关人员在保证公司与股东“隐私”的前提下, 对公司交易的相关规章更加透明化, 从而保护公司交易的正常合法进行。
结语
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从无到有, 对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不断完善, 在公司决议风险规避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结合我们具体的实际情况, 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努力做到拓展救济对象, 确定以救济股东为主的基础体系, 多种救济方式的并用或合用, 实现救济方式的多样化, 最大限度地实现救济结果的合理化,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完善, 才能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稳定。
摘要:作为一项世界性的制度, 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早已为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是针对股东大会决议形成的瑕疵而产生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旨在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保证公司交易的安全性。由于种种因素, 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文章试从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概况为出发点, 结合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问题与现状, 以期为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探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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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比例 第4篇
关键词: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股东出席比例
一、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也称股东大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是指股东会为行使职权而召开的,由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比例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会议。
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讨论股东会会议的有效性是必要的。有效股东会会议的有效形式要件包括:①会议时间合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规定了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则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召开。②会议程序合规定。股东会议的提议召开、召集、通知和主持在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③出席会议的股东比例合规定。关于股东会会议要多少股东或者总共多大表决权比的股东出席才能有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不是很多,公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正因为如此,在下文中,笔者将主要从理论的层面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关于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比例的理论问题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这点作出明确的规定,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即只要有人依法提议或者召集股东会会议,就一定可以召开。其实不然。股东参加或者积极参加股东会会议是一种常态,但也不能排除股东怠于参加股东会会议这种非常态的出现。公司法未作明文规定,在现实中可能引发多种问题。[1]180
(一)股东权利滥用
股东权利滥用,是指股东行使权利的对象不当,或者出于非正当理由而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股东会会议无法进行。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少部分表决权可能通过重大决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里强调了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至于出席了占总表决权多少的股东,则没有说明。如果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足一半或者更低,再乘以2/3,则持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就被变相剥夺了发言的权利。
2.股东会会议不能正常举行。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出席股东会会议所必须的股东比例,但在公司章程中可能有规定。如果一部分股东出于个人目的,而拒不参加股东会会议,则拟举行的股东会会议可能因没有达到规定的股东出席比而无法举行。
(二)股东权利被侵害
这是与股东权利滥用相对应的。股东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对其他股东权利的践踏。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股东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现实中,小股东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如在召集股东会会议时,大股东不出席,则股东会会议可能根本无法召开,或者召开了也形不成决议。小股东虽然积极履行职责,而事实上不可能达到其所期望的目标,股东权利行使得不到有效结果。
2.股东权利被回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在召开前多少日通知股东。但由于没有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比,致使某些股东不参加也可以举行会议并形成决议;则其他股东很可能在通知方式上做手脚,避免某些股东参加会议。例如,故意以不合理的通知方式通知,致使某些股东不能及时参加;或者趁某些股东自身有重大问题需要处理时通知,致使其被迫放弃会议。
(三)公司运转不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股东会有其法定的职权,而且这些职权只能由其自身行使。所以,作为股东会权力主要运行方式的股东会会议出现问题,势必会从根本上影响整个公司的运作。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比对这一问题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与会股东未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股东会会议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不能召开,则股东会的权力也无从先例行使,更不用谈形成决议了。
2.因股东的缺席不能形成决议。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可能不受缺席股东的影响,但是在表决时可能达不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比,于是形不成决议。
三、对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比例的思考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比例,是一大缺失。而我国的其他立法以及国外立法中有相关规定,公司法不妨借鉴和参考。199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2条规定:“……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这里是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比来计算的,其本质是一样的。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表决权的股份之多数拥有者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构成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也不应少于在会议上有表决权股份的1/3构成。[1]185 前者只要求有表決权股份的一半的股东出席就可以举行会议,而后者的最低要求更低,只要达到1/3就可以。这里都没有规定大多数,想来是为了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我国多年以来谋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一直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路线。但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股东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公司决策。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某些重大事项应经代表公司表决权2/3以上的多数通过。仅规定小比例的股东出席,可能根本达不到这种要求。考虑到现行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建议将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比定为最低不少于所持表决权的2/3。
参考文献:
股东会 会议通知 第5篇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实际经营情况,经与各股东协商,定于2013年3月27日下午三点在安华发展大厦七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一届股东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议题:
一、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与《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批准公司2013财务预算方案。特此通知!
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注:
一、所审议文件资料随邮件发送,便于各位股东提前审阅。
二、如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出席会议,请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未能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请与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携带公司公章与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如有问题,请联系董事会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6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长和股东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对公司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择和更换执行董事,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管理层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及其报酬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对用公司财产或用公司信誉对外担保事项(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任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十)向内部管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十一)制定经济责任制、公司内部改革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签署股东会生效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十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可依法对公司事务做出特别处理,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和股东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股东会负责,其职责与权限为:
(一)依法准备和递交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所要求股东会会议出资的报告和文件
(二)准备股东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保存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依法负责公司有关信息纰漏事宜,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协助董事长(执行董事)处理股东会的日常工作,协助董事长及经理在外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召开定期会议,股东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秘书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随时通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股东能进行交流的电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由股东本人出席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出席,代理股东出席会议时,代理人应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四章
会议的进行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对召开会议的会议事项作出说明提请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对所议事项进行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的发表意见,在会议前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的信息,也可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有关人员和机构向股东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所议每项提案,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请与会股东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记名方式进行
除股东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对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股东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全体股东人数之半数的股东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但对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经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就会议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股东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股东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十五条
对股东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和股东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发表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时进行更正并签名
附记: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股东会会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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