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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精选13篇)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1篇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根据医院“三比三赛”活动纠偏机制,为强化医院巡查制度,强力推进“三比三赛”活动,经研究,特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1、凡“三比三赛”评审团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者,对违规人员应根据“三比三赛”扣分条款与医院“两则”进行同步处理。

2、凡发现违规而不及时给与处理的,则对评审团成员按同则加倍处理;对于被处罚人员有打击报复者,一律给与加倍处理。

以上补充规定自即日起施行,由医院监察室进行监督。希望全院各位员工积极配合,切实做好“三比三赛”工作。

高安市立医院

2014年4月10日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2篇

为保证医院工作正常有序的运行,对原有的《医院考勤管理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请假制度:

1、职工请假除办理正常的请假手续外,请假≥1天的,按请假的天数将休息调整为正常上班,请假大于正常休息时间的每超一天扣除本人医院最近一次发放奖金总数的10元。

2、连续请假天数(除去占用正常休息的天数)≥5天的扣除本人医院最近一次发放奖金总数的50%。

二、迟到、早退制度:

1、无故迟到、早退者,每出现一次扣除本人医院最近一次发放奖金总数的20元。

2、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扣除本人医院最近一次发放奖金总数的50%。

三、打卡制度:夜班指纹,除值夜班者,其他职工每月只能打一个,同时打指纹前应告知医院考勤组,否则按空打指纹处罚。

四、排班制度:

1、各科室排班严格按照双休制执行,不能将本月休集中一次休息。如工作需要确需连续排班的,每次不能大于4天(夜班除外)。

2、星期一至星期五白班人数不得少于2人,星期

六、日白班人数不得多于2人。所排人员必须保证在岗。

五、本规定从即日执行。本规定与原制度有出入的按本规定执行。

医院考勤组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3篇

一、当前医院内控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 整体内控环境薄弱

以往我国经济体制主要为计划经济, 而当前大部分医院管理方式仍为经验型管理, 往往依赖于行政指挥, 更注重医疗队伍建设和医疗技术提高, 对内部控制并不重视, 尤其是在财务管理建设方面比较轻视。还有部分建立起内控制度的医院, 由于管理层缺乏认识, 医院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等, 造成执行乏力, 甚至形同虚设, 这些均会导致财务管理收效甚微。除此之外, 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 或医院未根据实际去创新完善内部会计制度, 极易造成相关人员在实施中杂乱无章, 降低内控时效性, 进而无法达到会计控制作用。

(二) 内部控制成本较高

医院内控制度有效实施, 其控制程序必须严谨合理, 而在落实各项控制中又需要大量经费来维持。首先, 建立内控系统时应设置控制关键点, 以确保运行效果, 达到更理想的控制效果。但通常情况下医院领导不愿对此过多增加财务力度, 严重限制医院内部控制发展。其次, 由于医院工作人员过于重视个人利益, 未能坚持相应原则, 也会造成医院内部控制乏力, 增加内控成本。

(三) 费用支出收入失控

当前, 大部分医院因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的缺失, 收入控制体系不健全, 以及预决算松散混乱, 人为操作不规范等原因, 极易造成资金严重浪费或流失。比如, 漏收门诊挂号费用, 免挂号直接会诊等, 最终导致住院诊治费用跑漏或随意退费, 甚至部分医院并未建立内控审核机制, 促使大量收入无端流失。正是由于监督管理的缺乏, 尽管各科室均设有收费标准, 但实践操作执行乏力, 致使费用变动性、随意性增强。同时资金使用方面主要有医院领导层决定, 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 存在划拨、支配随意的问题, 容易诱发内部贪污等经济犯罪行为。再加上, 医院闲散部门较多, 人员重复安排, 或是缺乏设备材料科学引进制度, 也会产生大量冗费, 导致成本过高。而这些问题均是医院内控现阶段面临的最大难题。

二、建设医院内控制度的作用含义

医院内控制度即为保障医院医疗活动正常开展,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 而建立的医院内部管理体系, 其旨在通过相互制约监督, 使医院业务开展最终达到财务管理预期的目标。当前,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不断改革, 医院要提升市场竞争力, 首要任务是建设内控制度, 增强内部审计职能, 这样才能有效规避财务管理违规违法等行为发生。特别是在医疗市场化背景下, 医院经营范围逐渐扩大, 医院收入随之增加, 导致财务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要有效管理国有资产, 避免其出现不必要的流失, 医院方面必须建立内控制度。此外, 医院内控制度建设是内控工作开展的前提, 更是医院牵制和追究各部门会计岗位责任的主渠道, 通过内控制度医院可及时监督约束各部门财会工作, 实现高效财务管理。

三、强化医院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策略

(一) 积极提高内控意识

一方面, 医院决策层要积极培养内控意识, 不断增强理论修养, 及时更新观念, 以国家政策和时代发展为导向, 有效把握医院发展趋势, 最关键的是要具备风险危机意识, 从思想上为医院内控提高动力, 创设良好实践环境;另一方面, 医院要合理引进高素质的专业财务管理与内控人才, 科学建立内控机构, 并严格完善遵守内控制度。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创新思维, 尤其是财务管理工作者, 必须深刻认识到财务内控对医院发展的重要作用, 以充分落实内控工作。此外, 医院必须对两个效益进行正确定位, 充分明确两者间的关系, 转变预算管理观念, 从根本上强化医院内控制度建设, 达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 加强信息系统控制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 医院内控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 特别是医院财务管理中信息技术的作用非常关键。故此, 要强化医院内控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首要任务是根据医院发展实际加大信息系统控制力度, 进一步提升医院内控水平。信息系统管理具体指落实审核医院会计核算流程, 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 确保财务管理系统有序运行, 这就要求医院安排专人来管理维护系统数据, 并合理明确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同时, 为避免医院内控工作重复现象发生, 医院需针对会计业务制定统一流程, 完善操作日记制, 以文字形式将实际操作记录在案, 促进后期工作顺利开展。此外, 在医院计算机程序中应严格控制各类操作的时间、内容等, 特别是要严格规范操作人员操作流程, 从各个方面提升内控效益。

(三) 健全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 针对财务管理、监督及资本运行等, 积极建立和严格执行医院内控制度。通过合理划分岗位职责, 将不相容职务分离出来, 实施责任个人制, 以落实内控监督机制, 并不断强化内部审计、稽核职能, 提高监督机制约束效果。严格遵守合法全面等原则, 增强制度约束力, 规避违规违纪行为, 健全人事防控和财务管理机制, 及时纠正偏差预防遗漏。对申请审批、记录核算等环节进行完善规范, 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其的制约, 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同时医院在制定重大规划期间, 要引导财务负责人参与其中, 让其设置安排财务机构及人员, 科学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另外, 则要有效合理的使用医院资源, 保证医院财产的安全性、财务会计等信息真实性, 注意对医院不必要开支进行控制, 充分履行法定责任。唯有医院内控制度体系得到完善, 才能促进医院管理和发展。

(四) 加强医院预算管理

医院成本核算要服务其可持续发展, 避免因为核算而核算的现象。既往考核指标主要为医疗收入, 这种考核相对单一、不够全面, 故还需采取成本控制、盈利能力等综合指标考评手段, 围绕科室成本核算建立, 集病种、项目成本核算为一体的核算体系, 做到权、责、利一致。同时医院全体职工应积极树立成本管理观, 增强成本控制意识, 落实全面成本管理, 提高医院运营管理效果。医院盈利最有效的渠道是降低成本, 但由于每家医院的成本结构均不同, 因此, 财务管理者要根据重点明确目标成本, 并结合预算单元做出合理分解, 每月定期分析预算具体执行状况, 从中寻求减少浪费的突破口。但要注意成本核算制度建立时, 必须紧跟物价政策, 提高收费规范化, 增强监督, 以规避乱收费、减少罚款等问题。门诊收费水平需严格控制, 特别是大处方要控制到位。且采购药品设备、一次性消耗品或基础工程中, 其必须实施公开招标, 对其过程和审计加大监督, 确保物美价廉。同时, 要合理科学的预测制定医疗成本及其计划。基于已有成本报表上对各种费用构成做出测算, 分析指标偏差的原因, 制订相应成本计划, 保证接下来的成本控制有效落实。

四、结束语

在医院发展历程中内部控制是实现有效财务管理的关键, 只有不断增强医院内控制度建设, 才能切实降低医院经营管理成本, 增强医院医疗能力, 进而在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刘春红.强化医院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J].现代企业文化, 2016 (14) :97-97.99.

[2]蓝茂.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J].财经界, 2015 (27) :204-205.165.

[3]张嵘.探讨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J].中国经贸, 2015 (2) :216-216.130.

[4]吴哈丽.完善医院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J].中国经贸, 2016 (4) :200-200.144.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4篇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缺陷;补救

“预期违约”其含义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预见到他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源起于英国王座法院的两个案件—即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和辛格夫人诉辛格案。之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2610条对预期违约制度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美国法学会组织众多学者、法官、律师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二版)把预期违约规则上升为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公约》是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蓝本起草的,在吸收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基本框架的同时,也采纳了大陆法不安抗辩权的一些内容。现今,预期违约制度已被包括我国(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在内的许多国家所接受。

我国合同法直接规定预期违约的只有两个条款。

在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建构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和后果。具体讲,我国合同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的第94条合同解除条款的第(二)项为预期违约的情形。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一个相关条款——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分类

“预期违约”的含义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预见到他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我国学者对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较主流的观点是将其划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类型;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划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两种类型。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1]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足以推断出,另一方当事人届时很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根据英国法,默示预期违约只能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发生。

预先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明显看出另一方将根本违反合同,其结果是使一方不能得到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具体情况中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情况。

预先非根本违约是指合同有效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从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区分上,其应属默示预期违约范畴。

二、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现实意义

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规制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真空。为防范、减少合同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防治欺作和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缺陷和补救

因预期违约的理念在我国经济和法律领域是一个较新的事物,又兼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松散、矛盾与空白,这使人们在“知法”上就遇到了困难。故使得严格“守法”失去应有的依托。在此,与其要求执法者“执法必严”,不如说在执法者面对纷繁具体的案件时应以民法“公平原则、对等原则”以及合同法诚实、信用和一些基本商业原则去灵活、理性地分析和裁决。况且预期违约制度的某些方面在作为其起源地的英美国家也是有争议的。这个制度本身也还在经历着完善和成熟的过程。我国合同法开创地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意味着我国将在司法实践中加入到人类对这项制度的理解与完备的进程中。而针对预期违约的民事争议,无论以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解决,从执法技术上讲,应以让当事人理解法律、明白道理为主,做到让当事人知理服法为上。现实中,判例法规则在中国逐渐被理解和不言自明地被采用,因而每一个具体案件对法律的适用、解释和裁判结果都有可能成为以后案件裁判遵循和借鉴的目标。因此,解决好每一个案件对人们正确理解尚不完备的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獻:

关于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5篇

一、事假

婚丧嫁娶及产假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请假,不扣工资。

二、病假

大病、重病等需要手术治疗、化疗,经规定的权限批准,不扣工资,学校还应给予相应的帮助或补贴。

三、其它超出规定期限的事假、病假(包括慢性病)等,应与经济挂起钩。

1、按学期算,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5个(不含)工作日以上、一个月以内(按日历)的,扣一个月的绩效工资。

2、连续请假一个月(按日历)以上、两个月(按日历)以内,或者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5个(不含)工作日、40个(含)工作日以内的,扣两个月的绩效工资,并每天加扣工资20元。

3、连续请假两个月(不含)以上或者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40个(不含)工作日的,扣一学期的绩效工资,并每天加扣工资30元。

4、学校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等,每缺席一次扣工资20元,请假一次扣工资10元,行管人员无故旷工每天扣工资30元,教学人员无故旷课每节扣工资30元。

四、考勤统计每月汇总一次,在双休日补助、福利、绩效工资等中扣除,如有不足由本人在下个月10日前交到财务室或者下月扣除。

关于酒店会议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6篇

关于酒店会议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酒店各类会议程序、要求等内容,提高会议质量,现对酒店会议制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行政周会及晨会

(一)、会议召开时间

周会于每周一上午9时召开,晨会于每周三、周五上午9时召开;

(二)、会议主持、参加人员

会议由酒店总经理主持,酒店部门助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参加,餐饮部管理人员参加周会。

(三)、周会内容及时长

1、周会内容:A、上周经营情况及市场情况通报(财务部、营销部);

B、周边酒店上周客房出租情况及酒店客情反馈(前厅部、客房部);C、上周质检综述(行政人事部);D、上周未完成的工作(各部门);E、本周主要工作计划(各部门);F、需领导确定或其他两个以上部门协助解决的工作(各部门);G、对部门工作作安排及提要求(经营班子)。

2、发言顺序:财务部、营销部、前厅部、客房部、行政人事部、工程部、保安部、餐饮部、酒店领导班子(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

3、周会时长:2个小时以内,其中助理发言3分钟以内,经理发言5分钟以内,分管领导发言8分钟以内,总经理发言30分钟以内。

4、会后跟踪反馈:会后由行政人事部整理会议纪要,报总经理签发并对照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及向酒店领导反馈。

(四)、晨会内容及时长

1、晨会内容:A、客情(投诉、表扬、建议等)(各部门);B、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各部门);C、行业动态、管理心得(各部门);D、协调解决部门工作(经营班子)。

2、发言顺序:财务部、营销部、前厅部、客房部、行政人事部、工程部、保安部、酒店领导班子

3、晨会时长:1个小时以内,其中助理发言2分钟以内,经理发言3分钟以内,分管领导发言5分钟以内,总经理发言15分钟以内。

二、市场营销分析会、财务成本分析会

(一)、会议召开时间

A、1月、2月营销分析会合并于3月10日左右召开,3月-10月营销分析会每月召开,时间为下月的10日左右召开,11月、12月营销分析会合并于次年1月10日左右召开,具体时间由总经理确定;

B、财务成本分析会每月召开,为月度财务报表编制后一周内召开,具体时间由总经理确定;

(二)、会议主持、参加人员

营销分析会、财务成本分析会分别由分管营销、财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主持,酒店部门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三)、营销分析会内容及时长

A、会议内容及程序

1、财务部通报经营完成情况,应收帐款回收情况,收益分析。

2、各销售经理总结、分析前一阶段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市场总结、分析和预测,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3、营销部经理总结、分析部门前一阶段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市场总结、分析和预测,提出下一阶段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评估各销售经理业绩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

4、相关部门经理就客情关系提出办法与措施,并向营销部提出意见与

建议。

5、酒店领导班子成员就客情关系提出的措施与办法予以明确,并就市场营销及其它经营管理活动提出办法与措施。

6、分管营销的副总或营销总监总结和评估预算完成情况,市场推广与促销活动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目标与任务,对各市场销售经理提出工作要求,向总经理报告重大营销措施,提请批准实施。

7、总经理对前一阶段的市场营销及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点评,明确下一阶段的总目标与任务,部署下一阶段的市场营销与经营管理工作,并对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营销方案等予以明确。

B、会议时长

会议控制在2.5小时左右,其中各销售经理及营销部经理累计发言45分钟,部门经理累计发言15分钟,班子其他成员发言20分钟,分管副总或总监发言20分钟,总经理发言30分钟。

C、会后跟踪反馈

会后由营销部整理会议纪要,报总经理签发;由行政人事部对照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向酒店领导反馈。

(四)、财务成本分析会内容及时长

A、会议内容及程序

1、财务部通报相关经营情况,分析总费用、管理费用及各部门费用执行情况。

2、各部门分析、提出建议和意见,发言顺序为前厅部、客房部、行政人事部、工程部、保安部、营销部。

3、财务部回答和分析各部门提出的问题。

4、酒店领导班子发言,发言顺序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

B、会议时长

会议控制在2小时左右,其中财务部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累计发言45分

钟,班子其他成员发言20分钟,财务总监发言30分钟,总经理发言30分钟。

C、会后跟踪反馈

会后由财务部整理会议纪要,报总经理签发;由行政人事部对照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向酒店领导反馈。

三、各类专题会议

会议由酒店总经理或经营班子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会,会议时间、内容提前通知,会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印发专题会议纪要。

四、党工团组织会议

会议由酒店党支部、工会、团支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时间、内容及参会人员由对应组织负责人决定,提前做好会议通知。

五、以上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酒店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抄报:店领导

抄送:各部门

主题词:会议制度补充规定

关于请销假制度的相关补充规定 第7篇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种学习任务,在校学生上课(实习)期间、课余休息时间以及双休日(走读生除外)均不能擅自离开校园。凡因事或因病确实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都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或违纪处理。

1、星期一至星期五属教学时间范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周五晚为班级文娱活动时间。周未住读生放假休息时间为星期六早8:00时到星期日晚18:00时;走读生放假休息时间为星期五下午放学后至次周星期一早晨8:00时。

2、学生因事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安排的其它活动(若因病须凭校医务室或乡镇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家长电话联系方可准假),1天以内(含1天)不能坚持上课的由班主任签批备案;1至3天以内由政教主任审批,3天以上(含3天)由分管校长审批,假满后本人应及时在相原请假处销假。

3、住读生请假晚间不归校者还须由分管校长审批方可离校。

4、学生在家因事或因病假满后不能按时恢复上课,必须预先由其家长通过电话向学校申请续假,获准后方可生效,假满后须持有效证明及时销假。

5、学生请假,手续不完备者,按旷课论处。

6、学生进出校,须出示学生证或学生证胸卡,否则按违纪处理。

7、未尽事宜按《重庆中意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中意职业技术学校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8篇

1 实施的目的、方式和内容

1.1 实施的目的

在医疗管理实践工作中处理突发事件时,会经常感到对事件发生的背景掌握的程度不够全面,因而需要较多的时间了解情况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因此,笔者希望通过采取创新管理手段,加强对临床工作背景情况的了解。经过反复磋商,笔者决定实施医疗质量巡查制度,并将巡查工作的重点落在临床科室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落实方面,通过例行巡查掌握医疗服务质量的基本状况[1],为管理层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对医疗服务质量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1.2 实施时间和参加部门

从2011年3月份开始,本院开始组织医务管理干部定期到临床科室巡查医疗工作。每周组织1~2次,范围涵盖所有临床相关的科室和病区,每次有2~3名管理人员参加。实践中笔者设计了专门的记录表格,而且规定必须有记录、有沟通、有交流。参加人员是相对固定的,以保证得到的数据是真实、有效、可靠的。时间和轮换由医务处总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1.3 对巡查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并做出客观评价

科室是医院的细胞,是医疗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医疗安全的防范等都依赖科室管理的到位以及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启动常态化医疗质量巡查制度时,笔者首先督查的是科室/病区各级医师在岗情况、工作环境质量、存在的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了解了本院各个科室的基本情况,也找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后期逐渐细化了对科室/病区现场巡查的评价标准,增加了环节质量监测指标,内容包括各级主治医师在岗情况、值班医师在岗情况、工作环境整洁程度、工作秩序、组织纪律等[2]。

1.4 开展医务管理人员与临床医护人员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笔者规定参加活动的医务管理人员与临床医护人员必须开展有效的沟通,内容包括:(1)征求科室对医院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了解科室工作中需要管理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3)传达会议或文件精神;(4)宣传医院管理方面的最新政策。这个过程是制度实施的重中之重。一直以来,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基本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运行体系,虽然也有定期的沟通和交流,但是流于形式,实质内容太少。笔者希望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推动医务管理部门与临床科室的沟通。

在实施巡查制度的过程中,笔者会定期组织总结会议,公布统计结果,汇总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总结,并做出合理的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对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做出适当的调整,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2 实施常态化医疗质量巡查制度的成效分析

2.1 提高了临床科室负责人的在岗率

医疗质量管理是否有效,关键要落实在科室及全体医务人员[3]。开始的第1个月,笔者统计后得到的数据如下:病区主治医师的在岗率为75%左右,护士长的在岗率为80%。不过笔者并没有就此公开批评,原因在于临床主治医师和护士长需要担负的职责较多,包括会议、学术活动、手术、门诊等,在岗率要达到100%也不太容易。但是笔者认为,目前的在岗率确实偏低,因此,要通过不同的渠道与相关科室沟通,要求科室加强管理。而通过笔者的现场督查,各临床科室也能够感受到这种要求。通过不懈努力,主治医师的在岗率不断上升,目前已经能够达到95%以上。

2.2 加强了管理人员与临床科室之间的沟通了解

长期以来,医院的临床科室与管理部门之间是相对分离的,双方之间接触较少,沟通不足。且由于管理部门的工作避免不了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临床科室实施一些奖惩措施,有时可能会因为误会或者解释工作不到位造成心理方面的隔阂。通过常态化的医疗质量巡查工作,医务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临床一线,充分了解了临床工作情况,加深了对临床医护人员的理解;临床医护人员也加深了对管理部门的了解,通过沟通和交流,双方有了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2.3 有效地推动了医疗质量不断提高

只有加强环节质量监控力度,才能够提高整体医疗质量[4]。笔者一直将巡查的重点放在环节医疗质量监控方面。一方面,医务管理人员通过巡查临床科室,及时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直接提高了医疗工作效率,在实践工作笔者发现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医疗投诉和纠纷的发生率明显降低了。另一方面,临床科室主任之中普遍存在着重临床、轻管理的现象,大部分人认为临床工作是最重要的,管理工作差不多就可以,而掌握全面而牢固的医疗管理知识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直接关系医疗服务品质的改进[5]。通过医务管理人员巡查给予临床科室主任造成一种无形的压力,激发主任们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他们自觉地去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管理能力,进而推动医疗质量不断提高。

2.4 提高了全院医疗管理政策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将理论付诸于行动的实践,如果没有出色的执行力,目标和计划都会付之东流。执行力不仅是对政策、制度、规定、指令等的执行能力,还有对思想、理念、文化等意识的执行能力。医院的发展不仅仅是医院领导者的职责,更需要全院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的积极配合、支持和通力合作。以前临床科室对管理层下达任务和实施检查的背景和原因缺乏了解,通过交流,了解了管理部门的工作方式,同时深刻体会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双方管理目标的一致性形成了共识。通过交流,管理人员和临床科室主任之间也增加了熟悉程度。在以后的工作中,他们遇到问题时能够直接沟通并解决问题,而不需要再将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还需要在特定的场合提出来。

医务管理人员在巡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宣传医院的最新医疗管理政策,通过不断的强化,医院制定的各种政策就能够及时贯彻执行到位,并很快发挥应有的作用。全院医疗管理的品质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医疗质量和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3 讨论

常态化医疗质量巡查可以作为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平台。基于对医务管理人员定期到临床科室巡查取得的成效,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作为基础平台,在此基础上引入更加多样的考评体系,对临床科室管理水平做出更加客观的、深入的、全面的评价,并将评价系统纳入科室的绩效考核体系内,进一步完善本院的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不过,还需要进一步综合各种因素确定更加合理的实施方案。

总之,本院通过常态化医疗质量巡查制度的实施,的确对医疗质量的提高、医院文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它可以加强科室管理,推动制度落实,使许多事情都在萌芽状态中得到处理,使医院的工作能够顺利地、有条不紊地进行。目前,常态化医疗质量巡查在本院已经成为一项各方面都认可的制度,在医院的改革和发展中已经显示出它的生机和活力。笔者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时间的推移,医疗质量督查的形式必将会以越来越丰富的形式出现在医院管理制度中,进而推动医院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建设。

摘要:本文探讨了笔者所在医院实施常态化医疗质量巡查制度的具体方法和取得的成效。笔者所在医院从2011年初开始组织医务管理人员每周到各个临床科室/病区巡查医疗工作质量1~2次,并及时进行沟通和评价。通过定期巡查临床科室,加强了医疗环节质量监控,增加了医务管理部门与临床科室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增强了科室主任的质量意识,进而提高了医疗质量,加强医疗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笔者认为,实施常态化医疗质量巡查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医疗质量,巡查,专科医院

参考文献

[1]沈洁,袁克俭,徐步敏,等.加强医疗督查的分析与策略[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4,2(3):11-12.

[2]纪凤敏,赵艳青,支文艳.主治医师管理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关键[J].中国护理,2005,2(3):45-46.

[3]王杰宁.医疗质量督查对医疗质量的影响[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1998,5(4):331-332.

[4]冯江超,李林.本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实践和体会[J].中国医学创新,2011,8(6):187-188.

关于考勤及请假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9篇

为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流程,特对机械厂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考勤制度方面

各科室车间考勤表一律使用盖椭圆办公室章的考勤表,考勤表的填写必须与作息时间同步进行,不准涂改,如发现考勤表上没有盖章或考勤空缺或有涂改现象每发现一次或一处考勤员罚款200元,车间负责人罚款200元,厂部每周期抽查不少于一次。

二、请假制度方面

1、各车间普通员工的请假由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报生产科长签批方可有效,请假条统一由生产科保管,一联生产科留存,二联车间留存,与考勤放在一起。

2、各科室人员、车间工段长及车间统计的请假申请由车间负责人、生产科长签字后,报生产厂长签批后方有效,请假条统一由办公室保管,一联办公室留存,二联各科室车间留存与考勤表放在一起。

3、后勤人员的请假一律报厂长批准。

三、劳动制度方面

1、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保卫科要严格把关,迟到人员一律在门口等候,报厂部后由各科室、车间负责人领回,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理。

2、严格执行出门证管理制度,无论是人员还是物资,出门都要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出入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出入门手续,保卫科除要严格审查出门证外,还要建档、备案。上班期间对于车间员工的出门外出签批单上,除车间负责人签字外,一律由生产科长签批后方可有效,各科室人员、各车间统计上班期间外出一律由生产厂长签批后方可有效,否则一律

不予外出,保卫如放出,将追究保卫科人员责任,外出回来后一律办理销假手续(各科室车间自行建档)。

3、上班期间严禁做诸如吃饭、洗脸、刷牙、洗头、洗澡、洗脚、玩手机、抽烟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酒后上岗,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烟、手机一律没收。各车间的工作服必须在上班之前换好,上班期间换工作服的每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200元,直接负责人罚款100元。

4、上班期间严禁串岗、空岗。对于在非岗位驻留者必须给出理由说明原因,如不能说明原因,一律按串岗处理。不在岗不能超过30分钟,如超过30分钟,事前又没有找相关负责人请假,一律按空岗处理。对于串岗空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四、厂部值班制度方面

1、严格执行厂部值班制度的若干规定。

2、接班人不到,头班人员不准走,否则按空岗处理,各罚款200元。

3、严禁私自换班、替班,如确实有事换班者必须报生产厂长批准,私自换班替班者每次罚款当事人200元。

五、本规定未涉及者一律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补充规定自2012年2月20日实施,希望各单位认真把关,严格执行。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10篇

各部门:

本着节约开支、降低费用的原则,对员工出差费用包干标准进行补充规定。

1、原规定的包干费用标准:一类城市190元/天,其它城市170元/天,是针对一个人出差在外的住宿和就餐两项费用补助标准,其中就餐为30元/天(每餐10元),其它为住宿费。现对同姓两人出差的情况,包干费用另行规定:一类城市260元/天,其它城市230元/天(公司依椐为:标准房可以入住两人),其它多人同时出差以此标准类推。

2、其它制度按原标准执行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11篇

关于医疗质量考核奖惩的相关补充规定

根据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1、各类病历、处方考核;当年度归档病历,运行病历、门诊病历甲级率≥95%,处方合格率达100%,无丙级病历的科室奖励200元。处罚措施:归档病历按医院考核方案执行。运行病历、门诊病历、处方质量按医院文件执行。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扣科主任200元。

2、各种报告单,申请单考核;要求字迹清楚,有项必填,内容完整、规范。发现一次不合格扣当事者10元,进修实习医生未经医务科批准无处方及诊断报告权者必须带教师签字,否则视为不合格。出现一次者扣带教老师10元。

3、医疗规章制度考核: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病例讨论制度、会诊、转科制度、出具疾病证明制度、手术审批制度及使用抗生素审批制度,各级医师职责、查对制度、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医患沟通制度、病区巡视制度、病员回访制度等等。考核落实情况并检查相关记录,发现一次不合格扣10元。

4、门诊日志等级考核:门诊日志登记率≥85%,不达标扣科室100元。随机抽查、月度考核)

5、医疗安全考核:以科室为单位,对一年未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发生经济损失的)临床科室奖励3000元,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按医院考核办法及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预案处理。

6、三基三严考核:XXXX卫生局检查时组织的考试,成绩超过80分奖励100元,低于60分者扣100元。

7、病历上缴及时性考核:出院病历,应在当日完成,三日内上缴病案室,逾期每份每天扣所在科室10元。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12篇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13篇

一、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

够诉的和不起诉的之外, 才需要补充侦查。关于够诉的标准, 《刑事诉讼规则》第279条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证据充足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 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 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 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 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 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 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 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 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 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从《刑事诉讼规则》所设定的起诉标准来看, 公诉机关并不必等到案件中的所有问题都查清楚后再起诉, 只要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查清, 就可以提起公诉。在数罪的情况下, 查清一个起诉一个。所以, 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下, 并不一定要进行补充侦查。

关于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了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 该放就放。[1]当然, 这种不起诉有严格的证据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了证据不足, 不起诉的证据条件: (1)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 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程序性条件指经过了补充侦查, 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次数限制,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 认为仍达不到起诉的要求, 可以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然而, 立法者希望通过证据不足不起诉, 减少补充侦查和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初衷没有得到落实, 证据不足就补充侦查, 补充多次还是证据不足的, 也很少不起诉。总之, 检察机关所遇到的证据不足案件, 很少使用证据不足不起诉。因此, 要改革补充侦查就将其与起诉制度紧密相连, 在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时, 看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 只有需要起诉但证据不足的才补充侦查。另外, 补充侦查次数和时间满了以后, 证据不足的就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能再补充侦查了。

二、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应当由主诉检察官或者部门负责人决定。对欲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写明《补充侦查决定书》, 在侦查提纲中写明退回的原因和需要查明的事项。特别注意要写明补充证据要达到的标准。如果存在侦查程序违法的, 要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将退查与“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结合起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或检察机关自行补查期限内, 可以同时填写《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 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而不是等自行补查后证据仍不足时再退回公安机关补查。这样既可以避免补充侦查权的浪费, 又可以大大提高审查起诉的效率。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执行, 必须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执行。对于无法查明的事项, 必须书面向公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不明确说明理由, 可能会成为各机关之间推卸责任的托辞。自侦部门如果认为退回补充侦查不合理的, 可以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当然, 检委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认为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 可以向公诉部门复议, 由公诉部门另行指派检察官审查是否应当退回补充侦查。

三、建立监督机制

1.侦查机关监督的完备与改革。将退回补充侦查数量和退回补充侦查的质量、退侦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与侦查机关的绩效考评挂起钩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侦查机关自己要重视对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和考核。当然要注意的是, 出现退补就减分也不一定合理, 如果退补后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做得不错, 最后在法庭审判时, 案件还是赢得了胜利, 那么就不应当责全求备。允许侦查人员的初次侦查有遗漏或者有失误, 才能在保障侦查质量稳定提高。

2.公诉监督的完备与改革。制定内部规章, 完善对退回补充侦查的限制:一是建立完善而独立的检察部门的监督处室, 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的事中抽查、事后监督和考核;二是明确奖惩措施, 对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权、推卸责任、造成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受损的检察官, 予以处分, 而对那些审查起诉工作绩效好, 及时完结案件的公诉人应当予以奖励;三是严格执行办案期限的要求, 对一般或复杂案件要在7天内或者14天内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对特殊情况适用30天的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又做出退补决定的要严格限制, 并责成其说明理由。

3.跟踪监督的完备与改革。退查案件跟踪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后, 通过建立跟踪监督制度, 监督侦查机关的补查期限、补查质量等, 以保证退查案件能按期重报审查起诉。[2]建立完善的跟踪监督制度, 可以有效地补查不力, 退而不查甚至悬案不报等失去监督的现象发生, 并可促进侦查机关严格执法, 按质按期补查, 防止以罚代刑、以保代刑、悬案不报。检察机关要定期与公安机关进行联系, 了解补查的进展情况, 及时进行沟通, 共同探讨补查方案和办法。发现搁置不办或者补查不力的, 应当进行口头纠正或督促:如果发现因措施不力致使主要证据灭失, 造成案件处理受到重大影响或者补查严重超期等违法现象的,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 检侦两部门应当针对案件退查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合作会议, 研究问题, 切实提高退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外部制约机制

目前我国对审查起诉案件允许退回补充侦查不可避免地带有更多追诉主义的倾向, 因此, 在这种背景下, 更应该加强对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规定上, 以及通过救济实现对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1.通知义务。公诉部门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三日内, 就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律师、被害人及其家属。通知应当包括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和理由、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等。该通知材料应当有被通知人的签字并备案。

2.换押义务。检察机关将案件退补后而不换押, 实际上是对审查期限的无限延长。同样道理, 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案件时, 也应再次换押。有时即使换押了, 但由于有些案件往往在审查起诉期限到期时才退补, 案件退到公安机关又有一段时间, 这所谓的“途中”实际上也是一种超期。同样, 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种情况。因而, 用法律形式规定“途中”的时间 (天数) 是必要的。

3.对权利最后的保障莫过于救济。一是仿照现行立法对不起诉的救济渠道的规定, 在公诉环节增加复议渠道, 嫌疑人和被害人对退回补充侦查有异议的, 向检察机关的监督处室提出复议请求。监督处室应当调取和查阅案卷, 如果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确实有问题的, 可以提请检察长撤销并将案件从侦查部门调回进行自行补充侦查或者提起公诉。二是嫌疑人辩护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权和会见、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只有权复印起诉意见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使控辩双方处于极不对等的状况。这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因此, 在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 应赋予辩护律师复印全案材料的权利和会见和调查权利, 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并且明确规定会见安排的义务机关是羁押机关。三是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在得不到检察机关救济的情况下, 向法院提出救济, 请法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赋予嫌疑人和被害人对退回补充侦查享有的诉权和法院对之的裁判权是强化退回补充侦查和加强嫌疑人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规定, 并一直以来对刑事诉讼的操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在这种背景下, 刑事诉讼改革开展起来, 但因没有正确、完整的理论指导, 改革往往避免不了走弯路, 且各地做法不统一, 缺乏协调性。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退回补充侦查理论进行研究, 进而对刑事诉讼法加以修订。现在也有不少要求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不少学者以比较法的知识为依托提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改革思路。笔者认为, 以我国现有的制度基础为探讨的立脚点和出发点, 这样才能避免改革措施的理想化和颁布以后的落空和虚置。具体而言, 各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历史传统以及相关因素并不相同。而补充侦查的做法, 各国也不相同。因此, 这方面本就不存在一个国际标准。我们设计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应当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和刑事侦查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也应当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和国情。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关于强化医院巡查制度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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