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复议答辩书范文
公安行政复议答辩书范文第1篇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王梦阳,校长。
委托代理人∶郝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刘艳娜,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关于金秋慧,原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起诉我单位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案提出以下答辩:1996年9月16日原告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时,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本校决定对金秋慧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金秋慧办理退学手续。给金秋慧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金秋慧所在的学院。至此,金秋慧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金秋慧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金秋慧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金秋慧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金秋慧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金秋慧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梦阳,校长
公安行政复议答辩书范文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行政复议答辩书范文第3篇
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饲养的母猪缺奶与使用答辩人生产的乳母猪复合预混料(4326)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XXXXXXXXXX。
第二,XXXXXXXXXXX。
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因奶猪死亡及淘汰母猪所产生的损失。 第一,XXXXXXXXXXXXXXX
第二,XXXXXXXXXXXXXXX。
第三,XXXXXXXXXXXXXXX。
第四,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XXX法院
答辩人:
公安行政复议答辩书范文第4篇
行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
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
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
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写:
“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
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
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
原物、恢复原状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公安行政复议答辩书范文第5篇
答辩人:颜X、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金牛区XX乡近郊名居XX栋X单元X号
因张XX起诉离婚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一、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2006年上年双方认识,半年后在金牛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出现性格不合,原告随意殴打答辩人,甚至在怀孕期间原告也对答辩人殴打,且不让答辩人上班,不许答辩人与异性接触,不给答辩人自由。2008年2月29日,答辩人生下一子,取名张XX,后因先天性心脏病夭折。2010年3月31日,答辩人又生下一女,取名张X萍。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经常对答辩人殴打,并无缘无故动手打答辩人父母,有时连他自己的父母也打。为此,答辩人多次找过社区干部,也向公安机关求助过。
2013年8月,答辩人实在无法忍受原告的折磨,依法提出离婚,于同月26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答辩人希望看在孩子的份上原谅原告,给他改过的机会。但是,原告当着法官的面亲口承认、亲笔写的保证,一走出法院大门马上变卦,对答辩人还是以前一样,逼得答辩人经常有家也不敢回,只好躲着原告过日子。原告诉状称2014年9月起诉离婚,答辩人并不知情。2014年10月16日晚,因答辩人在外面与同事吃饭,回来后遭到原告殴打。到了11月3日,原告又向答辩人赔礼道歉,又写下书面悔过书,保证以后不再折磨答辩人了。几天后,原告生病向答辩人母亲处接了5000元治病,也是答辩人帮忙求情的,不然答辩人的妈妈也不会借钱给原告。
可是,好景不长原告打人的毛病又犯了,答辩人只好找又不停的社区领导调解,向社区干部求助。2015年2月25日,原告又当着社
1 区干部的面写下保证,可事后很快旧病复发,导致二人从此分居至今。如今,原告既然已经两次提出离婚,答辩人也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也没和好的可能,同意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
虽然原告起诉离婚提出孩子由他抚养,但实际上他根本没有抚养的能力,加之其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又有赌博的恶习,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希望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1200元的抚育费,直到孩子18岁为止。另,孩子的医疗费用,除国家按相关规定报销的以外,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安置房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原告把答辩人和孩子的安置过渡费9000元领取了,答辩人要求原告归还给自己和孩子。
四、原告向答辩人妈妈处借钱5000元看病的债务,也应由原告自己偿还,并驳回原告离婚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人民法院予以依法支持。
此致
金牛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公安行政复议答辩书范文第6篇
答辩人:孙(一审被告)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陈(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011年8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纽高鹏基金,先后4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828500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纽高鹏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828500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10月纽高鹏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9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纽高鹏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安行政复议答辩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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