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知识
工会劳动保护知识(精选6篇)
工会劳动保护知识 第1篇
劳动安全有关知识讲座(路局工会)
第一部分 全局责任伤亡事故情况
及典型案例分析
今年以来(截至11月30日),全局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18件,伤亡18人,同比减少2件3人。其中责任死亡事故4件,死亡4人,同比减少2件2人;责任重伤事故1件,重伤1人,同比减少重伤1人(去年济南供电段“11.6”死亡事故,造成1死1重伤);责任轻伤事故13件,伤13人,同比持平。从今年以来事故发生的系统和单位分析来看,车辆系统死亡事故2件,轻伤事故3件,占全局事故总数的27.8%,其中济西车辆段死亡1件,轻伤1件,济南车辆段死亡1件,轻伤2件;机务系统重伤事故1件,轻伤事故5件,占全局事故总数的33.3%,其中济南供电段重伤1件,轻伤3件,济南机务段轻伤2件;工务系统死亡事故1件,轻伤事故2件,占全局事故总数的16.6%,其中济南工务段死亡1件,济南工务机械段轻伤1件,战备舟桥处轻伤1件;车务系统死亡事故1件,轻伤事故1件,均发生在兖州车务段,占全局事故总数的11.1%,电务系统轻伤事故2件,均发生在济南电务段,占全局事故总数的11.1%,其他系统和单位没有发生责任事故。从重伤、死亡事故的类别来看,4件死亡事故都是机车车辆伤害事故,1件重伤事故是接触网触电事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车辆系统、机务系统(尤其是供电)事故件数多、频率高(两死1重伤8轻伤,占61.1%)、并且事故性质严重,已成为劳动安全的关键系统;机车车辆伤害仍然是导致职工伤亡的第一杀手,是劳动安全防控的重中之重,同时,触电、高处坠落、交通肇事等惯性伤害也是劳动安全防控的重点。另外,今年以来,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伤害事故、当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等非生产性事故也呈上升态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伤亡事故的原因和教训,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按照铁道部千分之0.03的考核指标,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最多3人,到现在已经超额完成指标,到年底还有20多天,随着冬季的到来,气候逐渐转冷,雾雪、冰冻等不利因素增多,并且不利因素明显增加,我局的劳动安全工作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因此,今年劳动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形势非常严峻。在此,利用这个时间向大家通报一下事故情况,一会还要请有关单位对今年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进行分析、讲解,希望大家从中吸取教训,有的放矢的做好下一步工作,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一、四件责任死亡事故
兖州车务段“2.11”责任职工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10年2月10日约21时,磁窑地区普降中雪,兖州车务段磁窑站随即启动除雪预案,组织人员除雪至2月11日。约9时30分,8#道岔除雪现场防护人员范建华(车站副书记兼工会主席)询问信号楼防护人员周晓振(车站副站长):“8#道岔可以清扫吗?”信号楼对防护人员回答:“可以”。在得到信号楼的同意后,磁窑站运转主任鲁胜,调车长孙启武、苗玉磊和扳道员徐汝亮以及电务工区工长翟士强开始清扫8#道岔。此时(约9时40分),磁窑站客运计划员宋秀芝(女,46岁)一个人到8#道岔作业现场,说是要拍几张照片,用做宣传材料,10时左右现场拍照完毕后,由8#道岔处离开向车站返回,走时鲁胜提醒她注意看着车。约10时03分,K748次列车联控磁窑站:“磁窑,客车K748接近”,车站回答:“客车K748磁窑Ⅱ道通过”。约10时04分,K748次机车到达约8#道岔相对处时,正在除雪的运转主任鲁胜听到机车鸣笛,瞭望时发现宋秀芝在Ⅱ道道心里背对机车向北行走,立即呼喊宋秀芝下道。此时,机车距离宋秀芝不到50米,见其向左回头时被机车撞出线路,机车停于京沪上行线589km987m处,当除雪人员跑过去看时,宋秀芝己躺在Ⅱ道线路西侧石砟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是当事人宋秀芝违反《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第1.2条“顺线路行走时,应走两线路中间,并注意邻线的机车、车辆和货物的装载状态。严禁在道心、枕木头上行走,不准脚踏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尖轨等”的规定,由8#道岔处离开向车站返回途中走道心,侵入Ⅱ道正线,被通过的K748次客车碰撞致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二是干部现场监控失职。当时道岔除雪地点有干部在现场担当防护员,但是宋秀芝走道心竟然没有人发现和制止,在其返回时虽然进行了提醒但未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暴露出车站干部对惯性严重违标问题习以为常,视而不见,职工干惯了,干部看惯了是造成事故间接原因。三是车站对日勤人员疏于安全管理。对日勤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日勤人员的日常学习、教育、考核、管理缺失。对日勤人员的作息时间,一班工作要求,具体由谁来负责管理没有明确的制度性要求,车站虽然对行车人员、调车人员的上道防护做了明确的制度性规定,但对日勤人员上道作业缺乏制度性要求,管理失控,是造成该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济南工务段“6.2”责任职工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10年6月2日,济南工务段济南西线路车间西一值巡工区工长刘刚早点名时安排工区一日作业:上午8:00-8:40工区全员利用Ⅳ场停轮修时间更换416#道岔基本轨和护轮轨(驻站联络员梅建鲁、现场防护员马建生)。停轮修结束后分3组进行天窗点外作业。第一组在原位复紧螺栓作业(驻站联络员梅建鲁、现场防护员王艳忠),第二组配合电务打磨绝缘接头(由电务段负责防护),第三组更换308#道岔护轮轨调整片,驻站联络员马建生、现场防护员潘杰,作业人员蔡智胜、尚贵州从事现场作业。下午上班后,第三组人员天窗点外更换306#道岔护轨调整片(作业分工同上午一致),最后交待了安全注意事项。
11:40,三组作业人员按照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回到工区休息。下午13:26,工长刘刚敲响上班铃,职工蔡智胜、尚贵州在当事人潘杰未到位的情况下,先行打开紧靠工区门口的栅栏门(门-1193),锁闭后横越京沪下行线K471+671米线路,行走约30米后到达济南西站三场306#道岔路肩等待。大约13:40,随后出工的现场防护员潘杰在单独横越京沪下行线时,被开来的D195次动车组(CRH2-58A,值乘司机为上海机务段司机胡小伟,列车速度119km/h)撞到线路右侧的路肩上,当场死亡。此处线路临近曲线地段,曲线半径2000米,线路最高允许速度120km/h,瞭望距离大约500米。列车于13:41停于K472+111米处,13:46根据调度员指示自行启动。
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潘杰横越线路严重违反《工务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第3.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与驻站联络员马建生未联络确认到达三场信号楼的情况下,担任现场防护员的当事人潘杰未与驻站联络员联系,擅自横越线路,违反《工务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第2.6条“人员上道必须先防护。……”之规定,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当事人潘杰未掌握管内设备状况,未针对该地段事发时间内通过动车的实际情况,未充分展开安全预想,违反了《工务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第3.1条“在线路上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又一重要原因。3.班组安全管理薄弱。一是西一值巡工区班前案例警示制度未落实,安全预想缺乏针对性。工长刘刚没有运用事故案例开展班前警示教育,也没有对照劳动安全自控表组织进行作业前的安全预想。二是工长刘刚安排工作不具体,对当日下午的值巡工作没有安排具体的作业负责人,导致了作业人员上下工没按规定集体行走。三是工区对进入正线的栅栏门钥匙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擅自、随意打开栅栏门穿越正线的情况习以为常。本组作业人员蔡智胜、尚贵州在当事人潘杰未到位进行现场防护的情况下,擅自打开栅栏门横越线路,也给当事人独自横越线路留下了安全隐患。
4.工区作息时间安排不合理。2009年12月9日值一工区已将白天京沪下行线通过工区地点5趟动车组的车次、时间张贴上墙,而工区中午上工时间为13:30分,与D195次(13:36分)、D31次(13:55)的间隔时间很短,而穿越工区门前的京沪下行线又是职工上工的必经之路,半年来,职工一直在这个时间内违章穿越正线,如此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竟然没有人发现、制止、解决。
从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从工务段到车间到工区,都存在着严重的管理问题。特别是没有吸取去年“11.25”事故教训,同类事故在半年内重复发生。同样是上下工、同样是横越正线、同样是栅栏门管理不严,没有认真吸取血的教训,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导致悲剧重演。这不能不说是个管理问题。
济南西车辆段“7.28”责任职工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10年7月28日5点36分,济南西车辆段青岛运用车间下行作业场甲班值班员王振东下达三场2道始发48005次编组48辆作业计划,5点37分左右,作业一组2号检车员安奎先和4号检车员李军文出务到三场2道青岛端进行机后24辆作业。5点44分设臵好防护后,检车员李军文自机后13辆检查至24辆,在48005次作业完了后,李军文没有从2道南侧到达北侧等待试风,却向南穿越3场3道即将连挂的两车间隙,被推送车列前端车钩撞击背部后前倾,身体右胸被顶在车钩钩舌外侧面元销位臵,推送车列前端车辆车钩与停留车辆车钩连挂瞬间将检点锤把挤压,同时将李军文挤压,停留车前移致使李军文趴卧在3场3道道心内。6点24分被在三场3道作业的检车员张毅发现后,经送胶州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8点05分死亡。
事故原因:
1.检车员李军文在检查车辆完毕等待试风时,违反《车辆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第4.1.1条“… …未确认安全情况不得越过轨道及两车间隙(天窗)… …”和第5.2.1条“… …列检人员对到达始发列车的检修,… …,严禁单独行动。”之规定,被正在向三场3道调车推送作业的车辆撞倒于道心,并导致死亡,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违反作业标准,简化作业程序。李军文的同对检车员安奎先、邻对检车员娄善民在准备试风未见到其人到位的情况下,便隔人越传号志,进行试风作业,甚至撤除防护信号,号志传递混乱,极不规范。同时作业者未严格执行技术作业程序,擅自改变作业方式,自行约定青岛端两人包车转圈作业,并且检车员安奎先在执行包车转圈作业方式后也未对区间对面车辆进行技术检查,严重违反作业标准。
3.车间、班组安全管理混乱。青岛运用车间各项制度、措施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管理标准要求不高、考核不严;工长未能根据人员分工、作业特点、环境因素等情况排查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预想,作业人员没有执行联防联控、呼唤应答、联劳协作制度,严重违反平行作业制度和列检“一班一列一辆”作业标准。
济南车辆段“9.28”责任职工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10年9月28日,乌鲁木齐开往济南的1086次列车,编组19辆。22时09分(图定22:03分)到达兰州站二站台四道(低站台)停车。22时16分(图定22:13分)1086次列车在兰州站开车(图定停车10分钟;实际停车7分钟),开车10分钟后,列车长接到兰州站值班员电话,询问列车是否少一名检车乘务员,列车长立即通知车辆乘务长班兴城寻找,经确认车辆乘务员蒋传国未在车上,随即列车长通知兰州站值班员。车站人员告知该检车员已受重伤并送往医院,要求列车长安排人员返回兰州站处理。
兰州站发现受伤的蒋传国后,于22时28分解放军第一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处理,22时43分将其送往解放军第一医院进行救治。9月29日1时20分,医院抢救无效宣布蒋传国死亡。
事故原因
1.车辆乘务员有章不循、违反“两纪”,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通过兰州铁路局公安处刑警支队对死者蒋传国血液样本定量分析酒精含量超标(蒋传国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为157.75mg/100ml)以及对车辆乘务员作业过程的深入调查分析,车辆乘务员蒋传国存在当班饮酒的问题,大约在9月28日21时至21时45分期间,私自在行李车工具室内违章饮酒,严重违反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90条“铁路行车人员,接车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和《车辆部门安全技术规则》(铁辆字【1984】1327号第十五条“上班前,严禁饮酒,要充分休息好,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思想集中”;同时车辆乘务员蒋传国未能按站台响铃提示及时返回车厢,在列车启动车门已关闭的情况下违章扒车,严重违反了《车辆部门安全技术规则》(铁辆字[1984]1327号)第五十六条“乘务人员应做到列车开动前上车,停稳后下车。途中检查车辆时,应掌握停留时间和上车地点,中途处理故障必须事先与车长联系,设臵防护信号”的规定,在列车启动、车门已关闭的情况下,违章扒乘列车致使坠落,被运行的列车刮碰致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班组安全管理松散,安全责任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是乘务班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日常对乘务员“两纪”管理方面,仅仅限于传达上级要求,而对车辆乘务员是否真正落实情况,心中无数。班组对关键车次、关键人员、关键作业没有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添乘检查只注重局内,而忽视了外局,局外乘务管理成为了安全管理的盲区,久而久之造成车辆乘务员心存侥幸心里,放松了自我约束。二是车辆包乘组劳动纪律涣散,交接班制度不落实,大站作业不规范。没有按照技术作业图表进行交接和作业,作业过程中的互控、他控的制度流于形式,包乘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以上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三乘管理松弛,联防联控制度形同虚设,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列车长对三乘管理失管失控。一是在三乘人员统一就餐上管理不严,致使检车人员在餐车打饭后回宿营车就餐,就餐过程缺少监督;二是三乘人员联防联控制度不落实。据检车员蒋传国查体时自述的饮酒史(经常200ml/天)情况,可见蒋传国饮酒已成为习惯,值乘中饮酒是经常的。竟然列车员、列车长、乘警、行李员从来没有发现,尤其检车长班兴城和检车员王书铜对蒋传国也说没发觉,透视了三乘人员对违章违纪问题视而不见,联防联控制度形同虚设。
4.乘务管理粗放,安全关键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主要管理原因。一是在管理层面上,济南车辆段和乘务车间对乘务动态管理严重不到位,特别是对长大线路车辆乘务员的工作状况心中无数,对乘务员存在“两纪”的问题不能全面掌控,乘务过程管理失控。二是在执行层面上,部分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严重缺失,有章不循、有章不依的问题没有根本杜绝。暴露出车间在抓规章制度落实及职工“两纪”管理上存在极大的差距,特别是没有认真吸取济西车辆段“7.28”职工死亡事故教训,对职工作业的习惯性违章问题没有进行彻底的查摆、一抓到底。
二、重伤事故
济南供电段“7.6”责任重伤事故
事故经过:
2010年7月6日,按照路局972969号日批复计划,济南供电段日照供电车间莒南接触网工区在兖石线郑旺站(1、3道及1号、7号、11号、10号、6号、4号道岔)下行线K206+113—K207+723进行接触网缺陷整治。计划时间13时20分――15时30分。13时22分,行调下达封锁命令(命令编号57060)。13时52分,电调下达停电命令(命令编号9561)。14时,工作领导人孔庆路下达设臵接地线命令。14时10分,接地线操作人员王振江、穆涛在设臵4号道岔分段绝缘器下行无电侧接地线过程中,误将接地线挂在分段绝缘器上行带电侧,造成接地短路,短路电弧将接地线作业人员穆涛电灼伤。14时45分左右,穆涛被送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后转院至临沂市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电击伤60% Ⅲ°到Ⅳ°,目前,穆涛正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事故原因
1.接地线操作人王振江在判断地线挂设位臵时,错将分段绝缘器有电侧判断为无电侧。在判断出现错误后,执行验电环节时,验电器未触及接触线,造成验电器没有发出声、光信号,进一步促使王振江将带电侧误判为无电侧。接地线操作人王振江违反《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第74条“验电接地,当验明确已停电后,须……装设接地线”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监护人郭刚违反《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第75条“验电和装设、拆除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规定,在王振江进行验电接地时,没有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验电器未触及接触线没有及时指出和制止,没有起到监护提醒的作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接地线操作人员穆涛在接地线设臵过程中,身体触及接地线,违反了《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第74条“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的规定,从而使短路电弧灼伤身体。穆涛安全意识差,作业中不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化,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第二部分 需要认真理解的几个概念
1、“作业人员伤亡”:系指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含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害。“工作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铁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属于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临时占用的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
这一条与《伤规》解释第4条的区别就在于铁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一句,《伤规》中用的是“企业规定的特殊工时制度”,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前者属于受规章制约的、规范的、可计算工时的时间,后者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不够规范的、不计算工时的时间。但该条最后一句已经把其他的情况归纳进去了。
2、“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系指作业人员在事故中导致伤残、死亡,造成劳动能力损失的程度,以工作日为度量单位。“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与实际歇工天数不同。确定某种伤害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数的具体数值,应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为依据查定。
3、“作业人员重伤”:指造成作业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查定,其伤害部位及受伤害程度对应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或多处负伤其损失工作日合并计算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的,属于重伤。该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实际歇工天数确定,实际歇工天数超过299天的,按299天统计;各伤害部位计算数值超过6000天的,按6000天统计。作业人员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统计。
4、“伤亡事故”与“工伤”。1996年,原劳动部以266号文件发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7年,铁道部以124号文件下发实施了《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9年,路局以75号文件下发实施了《济南铁路局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这之前,“工伤”的概念是专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突发非本人意愿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也就是说,生产性事故造成的伤害即“伤亡事故”与“工伤”是直接相联、完全等同的。所以人们也就自然地认为:凡是“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都是“工伤”,认定了“工伤”就是认定了“伤亡事故”。但上述办法发布实施后情况却出现了变化:一是“工伤”概念合理缩小了“伤亡事故”造成伤害的范围。例如,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本人“酗酒”、“蓄意违章”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的自身伤害,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工伤”概念合理增加了部分非生产性伤害。例如,从业人员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等,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显然,“伤亡事故”与“工伤”虽仍有联系或交叉,但已不完全等同。“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不一定都是“工伤”;“工伤”认定的伤害也不一定都是由“伤亡事故”所造成。
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了迄今为止版本最新、权威最高的工伤保险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与过去的有关法规相比虽然没有大的原则变化,但对一些具体条款做了新的界定。
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会劳动保护知识 第2篇
——工会知识问答
1.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答: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性质的基本特点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2.中国工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答: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和权利,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2)工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工会教育并组织职工维护宪法、法律,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3)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民主管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争议等方面有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确立了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的法律地位。
(5)工会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学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四有”劳动者。
3.工会为什么具有法人资格?
答:我国民法规定,得到法律承认,依法享有权力和履行义务的社会组织就是法人。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基础的公民个人,而是依照一定法律程序成立的,具有独立财产和组织机构,能以本组织名义进行独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1997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既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4.工会取得法人资格有什么作用?
答:主要是使工会取得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以便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工会取得法人资格后,一是通过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与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和经济组织的行政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社会监督等方式,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是通过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在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委托,作为职工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保护工会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有关方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工会的义务,当工会经费、财产受到侵犯是,工会可以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诉诸法律,请求保护。
5.为什么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
答:党和工会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党与工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工会是一个群众组织,它自身不可能形成独立统一的政治纲领,必须选择一个比较接近自己要求的政党的政治纲领。因此,任何工会都必然受一定政党的影响,而工人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在工人阶级解放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工会只有接受党的领导,才能有效的抵制错误思想对工会运动的影响和渗透,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6.加入工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凡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部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7.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享有以下六项权力: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应尽的六项义务是:
(1)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技术;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阶级友爱,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月缴纳会费。
8.会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被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需经过那些手续?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决议的会员,给与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会员,开除其会籍。另外,根据中华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工会会员资格和会籍处理问题的机电意见》的规定,反被依法判处徒刑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一律开除会籍。会员开除会籍,需经工会小组台轮提出意见,又基层委员会通过,收回其会员证,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9.为什么要建立工会?
答:依据社会需要,我们依法建立、完善工会组织。新修订的《工会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会法》应于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中国工人最初建立工会是为适应工人运动的需要,维护工人利益和提高工人的工资,缩短劳动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工人之间的团结。在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工会不仅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而且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我们国家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总体利益同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之间也有可能产生某些矛盾。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侵害群众的利益。在一些新经济组织内,工人的权益需要工会进一步的去合法保护。因此,广大职工需要通过工会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具体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经常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所以要建立工会。10.新修订的《工会法》有哪些特点?
这次新修订的《工会法》共七章,五十七条。这次对1992布的《工会法》的修改共有四十四条,新修改后的《工会法》有以下特点:既适应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又突出针对了日益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具体保护措施,使工会干部可以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会的职能;更好地保护了工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落实了工会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明确了工会调处劳动关系的根本机制;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障了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实现工会职能的必要物质基础;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11.什么单位可以组建工会?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可以依法组织工会。即在我国境内,可以组建工会的单位有:①企业。这里所说企业是一个外延较宽的概念,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概括地说,一切生产经营组织都属于工会法中的企业范畴。②事业单位。主要指离校、文化机构、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③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等,但不包括军事机关。
12.在我国境内什么人可以参加工会?
《工会法》对参加工会职工的条件是开放的。概括地说,参加工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第一,以工资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里指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其它形式的收入,如有些保险机构的佣金等。《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工会会员必须是劳动者。第二,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在我国,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三,必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里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工会法》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对工人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13.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谁来审计监督?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三款规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审查制度,是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需要,是工会经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
14.对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会法》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法》第三十三条从三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款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这些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都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为使这些政策和措施符合实际,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便于贯彻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时,就应当吸收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15.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6.工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o(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同时,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17.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是什么?
《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主要手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为企业兴旺发达提供了可靠保证。
18.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吗?
《工会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撤换和罢免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会员意志行为的,可以撤换和罢免。但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办事。19.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可以随意调动吗?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各级工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实行任期制,其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只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的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级工会决定。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20.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设施场所和物质条件由谁提供?
《工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这条规定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同级工会提供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规定。它体现了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机关支持工会,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也是我国的一贯政策。
21.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吗?
《工会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这一款规定了产业工会设置的原则和条件,按照国民经济的行业特点,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开展适合产业特点的活动,反映和解决本行业职工需要解决的共同性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履行
工会职责。
22.《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开展活动的时间做了哪些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个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一规定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脱产的委员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23.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怎么办?
工会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它是社团法人,国家法律规定了工会各方面的权益,这些法定的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以可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25.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工会法》第五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诲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6.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与任职期限不一致的怎么办?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27.企业、事业单位召开哪些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这就明确了企业工会有参加企业召开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的权利,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工会代表职工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能够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这些方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8.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不动产,工会如何处理?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是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和为职工服务,工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果工会的财产、经费和不动产被侵占、挪用和调拨,工会可以要求返还,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29.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应当怎样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由哪些人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人数对等。
31.《工会法》对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有什么规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它规定了女工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及隶属关系。
32.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会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为基层工会专职工会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
33.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一样?
《工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这一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社会保险制度未改革前,这部分费用(包括离休、退休费、医疗福利费以及离休、退休人员依法应得到的其他费用等)由同级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的部分,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的这部分费用也由同级财政支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险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也按相同比例由个人承担。这条规定有利于稳定工会干部队伍,调动工会干部积极性。
34.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工会能否要求纠正?
为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法》第十九条作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这是《工会法》赋于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检查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代会的决议情况,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35.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什么部门进行处理?
《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这一规定,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寻求救济。一是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收案范围,如果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职责,工会请求其依法处理某些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理时,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违反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6.工会根据什么原则、建立什么样的经费管理制度?
工会经费如何管理、依据什么样的原则管理,这是由工会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决定的。工会只有独立管理经费,才能真正做到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才能用工会的经费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37.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什么地方讨论通过?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必须反映企业职工的真实意愿。所以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
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向同级工会通报情况?
为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需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不仅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也增强了职工群众对工会的信任感。《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9.《工会法》对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做了什么样的具体现定?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是为职工服务、为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的。为了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40.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该怎么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了争议,工会应主动同企业行政方进行协商,力争使争议通过协商解决,这样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经过努力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应该怎么办?
企事业单位在处分职工时,必须依法进行,工会认为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这样有利于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事,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2.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事先是否应告知工会?
为了更好的实现工会的维护职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工会法》规定,企业在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的哪些事项?
《工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44.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将受到怎样处罚?
为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障工会工作人员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凡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45.工会在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方面有什么权利?.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避免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6.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等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劳动权利的重要方面,也是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以避免事故发生,造成职工伤死亡,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更大损失。
47.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调查权,《工会法》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维护职能,《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里的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和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派出代表,持有关工会组织的证明。调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取得第一手资料,也可以实地调查取证,为依法提出工会的处理意见准备事实根据。对工会的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予以协助,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故意设置障碍。
48.工会在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工会实现维护职能的重要手段。《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49.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怎么办?
工会是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参与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50.《工会法》对工会财产的保护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和举办各种为职工服务事业的物质基础。保护工会财产不受侵害,是工会顺利开展活动的前提。《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51.哪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除了代理职工进行诉讼外,还可以从事服务于工会和职工的法律咨询、代书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为工会、职工签订经济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把好法律关,帮助职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以及为工会、职工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52.我国工会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循什么原则?
参加国际工会活动是中国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工会在国际活动中奉行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53.基层工会专职主席、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如何确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54.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组织职工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
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5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哪些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意见,是实现工会参政、议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56.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由哪三方组成?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企业也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保证社会政治长治久安将发挥重要作用。
57.哪些地方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在一些企业相对集中而规模较小、职工较多的地方,如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以便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58.集体合同制度对职工个人而言具有什么重要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会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赋予了单个劳动者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权利,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地位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平等,从而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利益。
59.哪些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60.针对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现象,《工会法》有哪些规定?
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
国总工会会制定。”
61.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哪些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62.基层、地方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63.什么情形下基层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64.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那些工会组织要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66.哪些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67.工会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负有什么责任?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何时颁布、修订和施行的?
1950年6月29日,毛泽东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该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会在国家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工会法》,即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四十二条。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即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工会法》共七章五十七条。
69.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是否需要审批?
按照《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总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自治州、市、县、旗总工会的建立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自治州所辖市、县总工会的建立要报自治州总工会批准。全国产业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应根据其特点报地方同级总工会或者上级产业工会批准。
70.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由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工会法》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职工代表是由职工民主选举出来的,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同时,职代会不是一般性群众组织,也不是政治性团体,它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71.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人数有无要求?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72.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哪些?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是: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拔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人;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73.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办法由谁制定?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但不包括军事机关。这些机关工会按照《工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74.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如何处理?
工会工作人员不严格依照《工会法》办事,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影响了工会的威信,使职工或工会利益遭受损失,必须对其进行制裁。《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如何建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按照《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76.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如何报审?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上一级地方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首席代表,并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77.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给予补偿?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人二倍的赔偿”。
78.工会如何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
《劳动法》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79.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哪些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予以改正?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80.职工如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工人阶级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领导阶级。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团结和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81.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怎么办?
《工会法》明确规定职工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因此,《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本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工会如何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法》第六条第4款“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是工会做好一切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如果工会脱离了职工群众,那么工会的一切工作任务就都无从谈起。所以,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福利,为职工说话、办事、替职工排忧解难。
83.工会主要通过何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国有、集体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这是我国宪法原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其中包括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84.工会以什么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工会法》第四条对工会的活动准则作出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重要社会团体。因此,工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章程是依据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愿望、要求制定的。“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就是工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依照工会章程,根据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工会才能较好地体现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广泛吸引和团结广大职工群众。工会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另一方面,党委、政府不应干涉工会的曰常工作,不要随意抽调工
会干部从事他们本职以外的工作,不应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部门。
85.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通过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和采取安全措施、工业卫生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或消除在生产中的伤亡事故和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达到保护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行为。
86.各级工会委员会向谁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这是《工会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代表全体工会会员的意志,在工会组织内拥有是最大的权力,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代表该地区工会会员的意志,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划的工会组织内权力最大;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则代表该产业工会会员的意志,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它说明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各级委员会领导代表大会,而是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各级工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大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87.职工因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如何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企业违反劳动纪律、法规,使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并形成争议的,工会应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有关争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工会认为必要时可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也可由主管部门从中进行调解。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无效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工,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法律上的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写起诉状、被委托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工会可以社会团体的身份接受职工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材料,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88.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吗?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员或上级工会主动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这是《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89.基层工会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就是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新《工会法》对工会法人的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为规定。
90.“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是什么运动?
宪章运动是19世纪30-40年代英国无产阶级作为一支独立而强大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争取政治权利的一次重大斗争。它是“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
恩格斯对宪章运动给予高度的评价,他指出:“宪章运动是工人反抗资产阶级的集中表现。在工会的活动和罢工中,这种反抗总是分散的;总是个别的工人或部分的工人同个别的资产者作斗争。即使斗争有时普遍化了,这多半也不是出于工人的自觉;当工人自觉地这样做的时候,这种自觉的基础就是宪章主义。在宪章主义旗帜下起来反对资产阶级的是整个工人阶级,他们首先向资产阶级的政权进攻,向资产阶级用来保护自己的这道法律围墙进攻。”
91.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发生在什么时候,哪个国家?
19世纪30-40年代,德国无产阶级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比英、法无产阶级更为严重。因此19世纪30年代末德国工人一投入斗争就表现出很强的战斗性。1844年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是这一时期德国无产阶级最突出的一次斗争。
92.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何时成立,取得了什么成果?
国际工人协会是在19世纪60年代初工人运动蓬勃发展、各国无产阶级迫切要求加强团结的基础上产生的第一个无产阶级国际性的群众组织。“第一国际”的名称,是1889年第二国际成立后,才开始使用的。
国际工人协会从1864年9月28日成立到1876年7月15日在美国费城宣布解散,先后召开过五次代表大会和三次代表会议。
列宁对第一国际的历史功绩作了高度评价,指出:“第一国际(1864-1872)奠定了工人国际组织的基础,”“第一国际的活动对所有国家的工人运动立下了伟大的功绩,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93.“三·八”国际妇女劳动节的起源,新中国什么时候正式规定3月8日为妇女节?
1909年3月 8日,美国芝加哥的妇女和全国的纺织工业及服装工业的工人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罢工和示威游行,要求
自由平等、增加工资、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获得选举权。这一斗争得到美国和全世界广大劳动妇女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
1910年 8月 26日至 27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有德国、英国、俄国和美国等17个国家的100多名代表参加的第二届国际社会主义妇女代表大会。在会上,德国和国际工人运动的著名活动家、国际妇女联合会书记处书记克拉拉·蔡特金提议,为了团结国际劳动妇女反对帝国主义战争,反对压迫,争取解放,学习美国妇女的斗争精神,将每年的3月8日定为国际劳动妇女节。蔡特金的倡议得到与会代表的热烈赞同。大会同时还提出了实行8小时工作制、同工同酬、保护女性、保护儿童等提案。从此,每年3月8日就成为全世界劳动妇女团结战斗的节日。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妇女1924年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群众性的“三八”妇女节大会,提出了“打倒军阀”、“同工同酬”、“保护孕妇”、“禁止多妻制”、“建立儿童保护法”等口号。解放后,1949年12月23日,我国政府正式规定3月8日为妇女节。
94.工会是怎样产生的?
工会是在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产生的。无产阶级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同资产阶级的利益就是根本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的残酷剥削的斗争中,最初是单独分散进行的,结果往往遭到失败。实践使工人们认识到团结、联合的力量。于是,为适应工人阶级维护自身的阶级利益,组织起来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
英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先确立、工人阶级最先形成和发展的国家,它也是工会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典型国家。1824年,英国资产阶级政府被迫取消了禁止工人结社的法律。这样,从1824年开始,在英国出现了第一批合法的工会组织。并且很快发展到全英国。
继英国之后,欧洲的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和美国。随着工人阶级的形成和发展,也相继建立了工会组织。
95.京汉铁路总工会何时何地成立?
1923年2月1比京汉铁路总工会在郑州成立。
96.中华全国总工会何时何地成立?
1925年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广州成立,是中国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
97.“四有”职工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98.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的20字要求内容是什么?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99.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关键是什么,要害是什么?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关键是建立平等协商机制,要害是工资问题。
100.工会会员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些问题的讨论;(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5)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予以保护;(6)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医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101.工会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5)维护工人阶级的内部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团结互济;(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102.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第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第二,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三,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第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第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103.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是什么时候,哪个国家颁布的?
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是1871年英国颁布的。
104.我国最早出现工会法律是什么时候、由谁发布命令公布的,名称叫什么?
我国最早出现的工会法律是1924年11月由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命令公布的《工会条例》它是李大钊同志道到州同孙中山实现国共合作的产物,体现了孙中山“扶助工农”的政策特点和要求。
105.中国共产党最早颁布的工会法律是什么时候、叫什么名称?
在中国共产党进行武装斗争、建立革命根据地创建红色政权之后,于1930年,江西的红色政权颁布了《赤色工会组织法》。
105.工会会员可否退会,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107.中国工会会徽标志的象征意义是什么?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
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108.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109.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以及严重违法的会员应该怎么办?”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110.工会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是否可以保留会籍,能否免交会费?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以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111.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的关系是什么?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细定。
112.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如何组成?
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11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14.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如何产生、在谁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表达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115.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几年举行一次,由谁负责召集?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116.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1)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修改中国工会章程。(4)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17.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18.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119.《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 维护团结。(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5)坚持原则, 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120.工会基层委员会是否可以在分厂、车间建立,如何建立,每届任期多长?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主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广、车间(科室)委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每届三至五年。
121.工会的四项主要职能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都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
一、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主体都是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工会要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监督的力度,主动参与立法,从源头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应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在工会的组织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争,这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三、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
工会劳动保护知识 第3篇
关键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也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改革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 企业工会在改革创新中如何维护职能,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当前, 工会组织应当立足实际, 着眼于发展、创新、稳定, 在支持企业改革创新的同时, 注重在参与中维护、在实施中监督、在新情况下寻求新出路、在具体问题上具体维护, 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护工作,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1 目前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现象
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快, 各类企业的发展势头强劲, 在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同时, 也暴露出一些企业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单位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管理不到位, 安全工作存在短期行为。过度追求产量, 忽视职工的安全健康, 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放松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二是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存在薄弱点, 部分工作面劳动条件差, 安全防护设施不全, 劳动强度大。小部分职工不能正常参加健康检查。
三是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三违”问题突出。有部分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卫生常识, 安全技术素质低,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职工不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2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做法
要充分认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必须坚持不懈的努力。在这新的形势下, 工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紧迫性、重要性、严峻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1 加强工会干部培训
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 夯实基础, 壮大力量, 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 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 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 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 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关键。培训要切合实际、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基层工会要做到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 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 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
2.2 面向基层指导服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其目的是以人为本, 为基层服务, 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 这是工会组织的性质和职责决定的, 要面向基层, 指导基层工会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2.2.1 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竞赛活动。通过竞赛, 促进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的基础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并且将活动纳入年度目标考评, 逐步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2.2.2 开展“安全在我心中”职工安全文化系列活动, 把安全文化活动作为企业文化内容, 通过组织开展受职工欢迎的喜闻乐见的安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书法漫画、影展、安全警句等系列安全文化活动, 努力在企业中形成“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2.2.3 工会应积极主动, 协助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发挥工会的优势, 采取多形式、多渠道, 开展“安康杯”竞赛, 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 在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使职工懂得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自觉做到遵章守纪。通过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 达到职工群众既是活动的参与者, 也是受教育者, 更是最终受益者。
2.2.4 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长期战斗在生产第一线, 他们最了解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状况以及班组职工的思想状况, 他们是劳动保护的“哨兵”, 是劳动保护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关键环节。
2.2.5 不断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工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企业行政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教育职工遵章守纪, 不违章作业, 不违反劳动纪律, 倡导并支持职工抵制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营造“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
2.3 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中突出劳动保护内容
劳动保护是集体合同的重点内容, 是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平等协商的难点和焦点, 是企业履行劳动保护职责的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也是工会依法监督、依法维护的重要依据。工会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反映, 督促整改。
工会劳动保护知识 第4篇
借风使船
今年,国家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正在组织“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而福州市政府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又布置了“建设工程安全”、“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等11个专项整治活动。这是进一步推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有利契机。我们可以下发专门文件,组织各级工会积极参与上述活动,借助政府的权威、声势及力量,宣传、动员、督促企业革新劳动安全技术、改善职业卫生条件、优化劳动生产环境、强化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切实加强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借鸡生蛋
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三同时”审查验收是贯彻《劳动法》、《工会法》,消灭或减轻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但实际上,我们工会组织并没有很好地肩负起这一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和责任。为什么呢?我们工会劳动保护干部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不说是一条重要原因。为此,我们计划聘请一些懂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的相关专家,组成“三同时”审查验收专家小组,在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工会组织“三同时”审查验收权利和职责。
借题发挥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今年,我们除了按照省总的部署全面推广“一法三卡”外,还要下大力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把实施“一法三卡”与企业“贯标”结合起来,在推行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步采用高新技术手段,把实施“一法三卡”的制度、程序等纳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保管理体系,特别是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之中,成为企业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期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同时提升职工劳动保护品质,全方位维护职工在生产经营劳动中的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保护知识 第5篇
工会表彰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经费
工会劳动保护总结 第6篇
概括起来主要突出在三个方面:
一、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首先,我们针对全区非公企业点多,面广,企业和人员素质差异性大的特点,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全区各系统及企事业单位工会层层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安康杯”竞赛组委会或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每年制定“安康杯”活动工作方案和计划,区总工会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整个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针对各企业的特点,采取分类指导,开展乡、办、企工会职业卫生与健康指导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签订区域性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四章三十条开),组织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行动周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调研。同时,我们根据《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成立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总结推广企业安全优秀工作法,实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奖励制度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为教育广大真正掌握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不留空档,不留安全死角,奠定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其次,按各参赛单位按所属行业、职业规定要求,结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全区年度“安康杯”竞赛统一考核内容(25条)(组织领导、安全管理、群众参与、活动成果、事故、),重点放在辖区内非公企业建会单位,特别是有毒有害及室外安装,高空作业的非公企业建会单位,全面推行“一法三卡”的实际应用,提出了“五结合五提高”的工作目标: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与落实安全卫生教育相结合,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法规意识;二是企业生产管理与班组安全管理相结合,提高全员安全防范的自觉性;三是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与更新改造、达到安全卫生指标相结合,提高企业源头安全投入的可靠性;四是企业生产发展投入与改善员工作业场所安全卫生条件相结合,提高作业安全闻声环境;五是考核评定与表彰奖励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定,提高企业竞赛参与和全员群查群防的安全行为。
第三、实施目标化管理。及时整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领导成员单位,落实各个层面的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行分解,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确保不突破控制指标。
二、编织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查网,巩固和提高“安康杯”活动成果
目前,我区278家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制造业176、建筑业17、流通服务业85),已全部纳入“安康杯”竞赛考核,覆盖职工24976人;建立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并签订了劳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1+3集体协商合同);298个工会小组专设劳动保护检查员1人。推广“一法三卡”等安全卫生知识、班组长、安检员培训1705人次。为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查网的作用,我们创建了五项工作机制:
1、案例警示教育。每季度会同安监局召开安全生产防范和部署会议,要求区直部门、乡、办、村、企、学校、居委、医疗、网吧、市场、公众聚集场所及驻区企业等单位一把手或主管领导、业主都必须参加,除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外,对本市、本区或外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通报分析,汇编成册,教育全区上下明确:在安全生产工作上不得有半点虚假;不得有丝毫的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要想发展就必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2、科技兴安。全面推进“三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制度化、安全监管精细化),“一抓双促”(抓隐患排查,促教育深化、促安全投入的加大);一是加快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改造和更新步伐,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二是坚决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积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取缔,从源头上防止进入市场。三是开展评价评估工作,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通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尤其是聘请各类专家的参与,对企业从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责任制、机构、工艺、技术到存在的各种隐患详细评估,把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3、专项整治。采取专项整治与专业整治相结合的方法,一是结合实行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建立常见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档案,有危险源的企业主管必须参加省、市安全培训;二是落实《行政许可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土法炼油);三是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按照有目标、有内容、有重点、有措施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成效明显。四是组织乡办和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先后开展了6次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模拟责任追究。就是从事发现场开始,逐级倒退各级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超前防范。根据《复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复兴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岗双责”要求,对六个系统(化工企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商场和超市、锅炉管特单位、建筑行业),配合安检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今年共检查单位160家次,排查消除了大量事故隐患,确保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5、开展班组“现场管理、基础管理、岗位操作、岗位纪律”安全标准化达标竞赛。如赵都精细化工厂等危险点多的企业,都建立了安全班会学习制度,班组长对一天工作的安排,安全事项,重点防护措施“三交(任务、技术、安全)、三查(上岗前准备、岗中操作规范、岗后有无遗漏)”;根据安全员台账记录,通报安全情况,组织现场整改。
三、积极主动参与,把“维权”作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切入点和落脚点
工会代表或者发动、组织企业职工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三个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形成“四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群众监督;组织开展预防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各种群众活动和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其宗旨就是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如何保证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到位,如何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效实行,如何将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第一线,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确实发挥工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的作用,积极主动参与是关键。形成“参与-协商-监督-维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需要党委重视、工会推动、行政互动、职工行动、平等协商、共议共决;通过各种文化载体来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文化素质来规范其安全行为。
工会劳动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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