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精选8篇)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第1篇
第一部分 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利,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 受许人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1)使用代表___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的商标(使用登记为_________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2)使用_________名字或标志的权利;
(3)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4)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中有规定。
(5)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_________。
第4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从事前或经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 专属性
5.1 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所有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方。
5.2 在本协议期间,受特许人应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不得在第4条所载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 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_______年。
本协议自动延长连续的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第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____月发出通知。通知应采用挂号信或其他可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的书面传递手段。
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应提前月通知将终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其他可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的传递手段。
第二部分 总则
第7条 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态度。各方同意在合同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 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9条 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应当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保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
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9.1 建筑物
(1)受许人在和建筑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至迟本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此项粗略费用由受许人承担。在本协议履行之中,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等,其费用均由受许人负担。
(2)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9.2 授予的各项权利
(1)受许人应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受许人除了在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2)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除其他明显的成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保险费用、维修费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的话)。
(3)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其从事活动中使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中,及在从事商业活动的建筑物上使用“_________”名称。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发生混淆;受许人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9.3 关于客户的形象:为了尊重客户关于网络牌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1)按照适用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从事特许经营;
(2)不影响第26.1条规定,保持第1条所载商品足够的库存量以立即满足客户的需要;
(3)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聘用必要的职工,并保证这些职工在仪表和与客户的关系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规格,这些规格载于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4)严格认真地尊重他对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承诺,特别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应人支付金额;
(5)不影响第11条规定,不得出售可能损害网络牌号形象的任何产品(服务);
(6)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而不涉及销售条件,例如广告的价格;
(7)对于供应的不符合本协议附件2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所有物品(服务),保证立即替换或给予补偿;
(8)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9.4 从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所述的技术、商业和管理角度看,受许人应适应特许人所确立的商业方法。受许人除为出售第1条所指商业(服务)外不得为任何目的使用这些方法,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使用。为了维护网络的共同身份和名誉,特许人应对受许人给予帮助和建议。受许人应按第16.3条规定的条件举办广告和促销活动。
9.5 监督程序
(1)特许人每季度次,最少事前48小时书面通知(选定日),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建筑物,以便特许人得以确信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_________)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在受许人方面,受许人在回答特许人(或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和自发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时,向特许人提供完全的和忠实的合作。
(2)受许人应向特许人尽可能快地提供有关企业商务、财务或技术的全部要求的资料。每(年、季度等等)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会计报表,对其余的资料,受许人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向特许人提交有关会计文件,以便特许人确定第14条所规定的定期费用。
第10条 保护特许人的各项权利
10.1 受许人应立即将侵犯或滥用商标、商业名称或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通知特许人。
10.2 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特许人(或受许人)负担。在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诉讼费用应由特许人(或受许人)负担。
第11条 不允许竞争
11.1 受许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地区内:
(1)直接地或间接地、独立地或作为一雇员,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而按本协议所述条款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2)给予金融援助或投资于一家竞争者公司,而此类援助或投资使他能对公司的经济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3)如果不遵守上述11.1条中规定的义务,应依法支付合同赔偿金,无须任何事先通知。
11.2 如果受许人决定开发一家非竞争性的公司,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特许人。
11.3 本合同无论以任何理由终止后,第11.1条内容继续适用一年。
第12条 秘密
12.1 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1)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并非由于受许人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息。
(2)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确已持有的信息。
(3)由有权透露的第三人透露给受许人的信息。
12.2 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方,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履行本协议所列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
12.3 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其下属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于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秘密信息。
12.4 按法律规定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均被视为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人。
12.5 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工作义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信息的秘密性质。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样。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保密规定未得遵守时,特许人有权对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在任何情况下,特许人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
12.6 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受许人就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本条亦适用于第28条所述转让的情况。
第三部分 特许使用费/价格
第13条 初始费用
为了获得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一笔金额的特许使用费。
特许使用费在本协议签字时以支票支付。这笔一次总付的金额包括特许人为执行特许(协助、培训等)而给予受许人的所有好处,不包括第1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第9.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4条 分期支付
14.1 为了回报他在本合同中所接受的好处,受许人应当每月(或每季)付给特许人相当于上月营业额的%的费用,营业额的计算参照受许人开给客户的账单总额,无论是否已两讫。账单金额即实际价格(已扣除不包括现金折扣在内的所有折扣),包括一切附加费用(例如包装、运输、保险等等)和进口关税或其他税,这些费用、关税或其他税在发票中分别涉及。营业额是特许人开给受许人的账单金额,无论是否付讫,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或其他税。
14.2 特许人按第9.5.2条规定,在从受许人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应在每月(季)末开出天内应付的发票。在特许人的总部由办理支付事宜。
14.3 任何6个月期限(年)的特许费用总额不得少于法国法郎。此最低金额将于每年在签订本合同的周年时按下列指数予以调整,无需事先通知。如有必要,特许人每6个月开具一张规范化发票,按第14.2条规定支付。
14.4 如遇不付款情况,对所欠款项应罚利息,每月,不需事先书面通知。
14.5 受许人应从由特许人指定的一家银行,即_________(享有国际声誉的银行)取得对受许人可按本合同规定应予以支取的全部金额的一项联合责任担保,最高金额限为_________。最迟于本合同签字后_________天,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交全部银行单据。
第四部分 品牌、商标(专利)
第15条 独家(非独家)使用权
特许人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和第4条关于地区的规定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品牌、商标、专利的独家权利或者非独家权利等,但此种使用权限于第1条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之销售。
第16条 特许人义务
16.1 第3条所述之品牌和商标已按本合同附件5关于登记的规定在指定地区合法登记在案,此项登记将在及时支付所有特许合作费和及时续登的情况下继续有效。特许人是品牌、商标持有人(有使用权),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的权利。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抱怨和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行为。
16.2 特许人同意在本协议期间和直到特许经营终止前暂借给:
(1)使用品牌或商标招牌或标志、尺寸_________,按附件4规定的条款竖立在办公楼外面。
(2)显示品牌或商标的内部招牌。
16.3 特许人应在国内外宣传品牌或商标。特许人将全力保证使受许人从此种宣传中得到,特别是他对受许人的业务予以认定。特许人应每年一次向受许人提供他的宣传计划和广告活动,并要求后者提出必要的建议或意见,以保证此活动卓有成效。一旦每次宣传活动开始,特许人应尽快向受许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招牌、小册子、标语牌、小纪念品、样板、样品等);费用由前者承担。
第17条 受许人义务
(3)向受许人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受许人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
(4)向受许人提供最低有_________预算的场地进行开业广告宣传,并就受许人为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23.2 为达到本合同条款之目的,特许人应当:
(1)满足受许人有关商务、法律、技术、管理方面的任何要求;
(2)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关于其他受许人在上一年所获交易结果及其预计销售的任何资料;
(3)至少每隔1年(每隔2年)进行一次市场调查;
(4)根据受许人的要求,自负费用派一人负责特许活动,以便在1年中的最多天内向受许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部分 供应产品
第24条 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第1条所述的产品。
第25条 特许人的义务
25.1 特许人应当在收到订单之日起最多_________天内实现受许人的产品订单。
25.2 供应第1条所列货物应受下列约束:
(1)销售条款(指明适用的贸易术语通则)其内容和本合同的附件6后,由国际商会定义和解释。
(2)特许人的一般销售条款,其内容见附件7,即不得背离上述a款及本合同的规定。
第26条 受许人的义务
26.1 受许人应当从特许人(或从指定的供应商,即)排他性地获得产品。为满足客户的需要,受许人应当设立和维护其固定价值最少不低于_________法国法郎(每一年,以后每年按第14.1条规定的年产值_________%)的存货。该价值参考受许人的购货总值在扣除增值税、回扣和特许人给予的折扣后的价值来确定。
26.2 受许人应向特许人购买商品,其最低总值应为:第一年_________法国法郎;第二年_________法国法郎;这些数量应参照特许人的发票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并应扣除任何奖项、回扣和折扣。
26.3 受许人应确保最低有第14条所规定的第一年产值的_________%,以后每年增长_________%。(如果受许人在相应的年份超过这个最低百分比,受许人有权享有超过部分_________%的折扣,该折扣应由特许人在财务结束之日起_________天内给予受许人。)每年年初,双方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受许人应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确保该定额能够实现。
26.4 受许人应最迟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特许人提供下三个月的预计订单。特许人无义务实现与预计数有至少30%不同的任何订单,并且不因此对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26.5 作为一个独立商人,受许人自由确定销售产品转售价格。受许人应通知特许人准备采用的价格以及有关确定价格的任何变化(折扣、回扣_________)。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个推荐性的转售价格。受许人若不按此推荐行事,不构成违约。但是,按照合作的精神,受许人应努力尊重此推荐以便确保在市场政策和广告宣传方面的一定协调。因此,受许人不应给予可能损害特许网络形象的回扣或折扣。
26.6 受许人可以自由决定产品转售条件,但有义务保证向其客户提供本协议附件2手册中描述的特许人的担保。
26.7 受许人应自负费用,按照附件8的规定和取得附件8手册中规定的有关金额的保险单。在签署本合同后最迟天内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保险单及已付保险费的证明。受许人应要求在保险单中订立一个条款,由保险公司通知特许人任何未付保险费的情况。
第八部分 合同的转让--分包公司
第27条 特许人转让和分包公司
特许人可以转让分包本协议中的任何或所有义务。
在不迟于_________天内,他应当通过挂号回执信将转让或分包通知受许人。
除非有受许人的事先同意,特许人和受许人应当对通知日(挂号信的收到日期应予考虑)存在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 受许人转让和分包公司
28.1 本合同是在考虑了受许人的本人情况后订立的,因此没有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免费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人转让或分包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如果考虑第三人的情况,则该第三人应当是控制受许人或者被受许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人或公司。
28.2 受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提供候选人的完整地址、交易条件以及特许人要求的任何进一步信息。特许人应当在收到受许人转让请求后不迟于几个月内以挂号回执信向受许人通知其决定。
28.3 考虑到本合同的性质,特许人在考虑提议的候选人和交易条件时享有充分的权利。转让要约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候选人自负费用承担受许人过去或将来的权利和义务。分包要约中,必须要求候选人明确同意遵守第12条所述的保密条款。
28.4 如果特许人同意转让,受许人应当:
(1)在协议订立后_________天内,向特许人支付固定数额法郎,以补偿对受让人进行培训和协助的费用。
(2)在转让之日起一年期间内,在第4条规定的区域遵守第11条不得竞争条款。
(3)与受让人一起对特许人同意转让通知(收到日期应予考虑)之前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 合同的终止
第29条 不可抗力
29.1 如果特许人和受许人由于其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协议的履行可终止。不能控制的情况应理解为由任何一方不应负责的事件造成,而从商业或生产的观点看,任何一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其义务或者该事件可能使得该履行不现实。该事件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如期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包括战争、自然灾难、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罢工、封锁_________)。
29.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_________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除非特许人和受许人国家间的所有通讯方式均受影响。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规定中获益。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限制由于不可预见事件可能造成的所有损害。
29.3 如果不可预见的事件持续1个月以上,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挂号回执信在_________天内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0条 提前终止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挂号信回执,不经任何必要通知,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进一步索赔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严重违约是指_________。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已有无偿付能力的风险,例如,产生了受破产威胁主张的债务,扣押令、欠税、公司债务、银行账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监管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自愿或强制清盘,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且不妨碍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31条 股权变化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的股东有重要变化,本合同终止。
重要变化是指影响代表公司资本的多数股票持有情况的任何变化或者附属于该股票的投票权的任何变化。
本合同不因特许人或受许人股东有重要变化而终止。
第32条 效力
32.1 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受许人应当:
(1)在收到特许人书面要求_________天内,返还特许人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不管物品的形式或目的(手册、小册子、标志、样品_________)如何。
(2)消除可能提醒客户其以前特许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之处。
(3)按照第23.2条规定转移终止时存在的所有存货。
32.2 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特许人应取回终止之日的所有存货,交换原来的售价。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特许人应当保证在同一地域内指定的新的受许人取走终止之日存在的所有存货,交换已支付给特许人的原来的售价。
第十部分 其他规定
第33条 某条文的无效
如果某个条文被认为是无效的,该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可能,将根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基本关系尽可能客观和诚信地用能够反映他们意愿的条文替换被宣告无效的条文。
第34条 合同的范围
34.1 本协议产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替代此前存在的任何合同。
34.2 本协议仅可通过双方当事人签字和写明日期的附加书面条文来更改和修正。
第35条 放弃
本协议中一条或其他条款的不适用、与其他条款之具体而明确的背离,不应解释为受许人放弃了其他条款之权利。
第36条 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受_________法律管辖。
第37条 争议
任何直接或间接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应明确地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指定的仲裁员解决。
仲裁地点应为_________,程序应以_________语言进行。
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仅登记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条也适用于第三人和人数众多被告的合并审理、附带请求和司法追加。
本协议正本两份,各方当事人承认已收妥了自己的一份。
特许人(盖章):_________受许人(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第2篇
甲方: [甲方名称],一家根据[所属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注册地址],[主要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注册资本](以下简称“甲方”或“出租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国籍、护照或身份证]
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乙方共同于[缔约时间]在在中国[缔约地点]签订。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甲方拥有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特许产品,并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甲方支付许可等相关费用。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协议如下:
毛利、纯利、联系方式]
„„
第八条甲方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和审计
报告摘要[ ]。
第三章特许权利
第九条在第十一条的特许区域和第十二条的特许期限内,甲方同意: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a)许可乙方利用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开设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b)不得开设直营店或许可第三方开设加盟店,包括销售特许产品和甲方的其他品牌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特许权利不得被转让、继承给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第九条许可乙方使用第三条的经营资源的具体方式:(a)注册商标仅限于用作[ ]:(b)企业标志仅限于用作[ ]:(c)专利/专有技术仅限用于[ ]: 第九条规定的特许区域是指:中国[ ]省[ ]市[ ]县/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许区域以外,或者通过互联网销售特许产品。第九条规定的特许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包括首尾两天。特许期限届满后[ ]内,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第三条的经营资源销售特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或注销加盟店名称、撤换加盟店装修、广告以及标识。第四章特许费用和保证金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特许费用: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在特许期限内,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按照加盟店上个月营业额的[ ]%,按月向甲方支付许可费。营业额指乙方开给客户的账单总额,不包括税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具体金额]作为推广费。特许费用包括甲方按照本合同为乙方提供给的经营指导和人员培训费用,但不包括乙方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以及乙方经营加盟店的其(a)(b)(c)
他费用。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大写金额]作为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在特许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保证金退还日”)内,若乙方不具有本合同第[ ]条、第[ ]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或者在保证金退还日本条前述情形已经消除且甲方就其全部损失已经获得弥补的,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如果有的话)退还乙方。乙方发生第[ ]条规定的情形,甲方根据本合同扣除保证金后,可以通知乙方按照第[ ]条规定的保证金总额补足差额,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内补足。第五章加盟店 加盟店由乙方以自己名义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加盟店之内只能销售特许产品,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不能销售其他产品。加盟店的名称为[ ],[组织形式],[选址要求],面积应不低于[ ]。第一家加盟店应在[ ]前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另有约定的除外。加盟店的投资预算总额为[ ],其中:特许费用[ ],保证金[ ],租金和装修费用[ ],固定设备购置费[ ],初始库存[ ],水、电、气成本[ ],为取得执照和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 ],启动周转资金[ ]。上述费用系根据甲方现有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数据估算得出。在[年/月/日]前,甲方应当在特许区域内开设加盟店不少于[ ]个。加盟店装修由[ ]方负责,[ ]方协助,并应当根据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甲方安排[姓名、身份证号码]对加盟店的装修进行指导和验收。[装修费用估算] 加盟店的招牌、广告牌和宣传册由[ ]方负责制作,并应当符合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要求。[ ]方负责组织对加盟店的开业宣传活动,开业宣传按照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进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策划实施特许产品的广告宣传活动。广告宣传应当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在[具体日期]之前,甲方应对乙方指定的加盟店员工(以下简称“受训员工”)进行培训,以使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熟悉利用第三条的经营资源和第四条的经营模式销售特许产品。培训方式包括统一培训和针对性培训,统一培训共[ ]天,培训地点在[ ],培训内容包括:
在特许期限内,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应有针对性地为乙方受训员工
提供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
培训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及加盟店员工参加培训的差旅费和食
宿费由乙方负担。
第六章订单与价格
第二十条乙方只能从甲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处购买特许产品和以下原材料、设备等生产资料:
(a)特许产品,单价为[ ],指定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
表人、联系方式;
(b)设备一,单价为[ ],指定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联系方式;
(c)原材料一,单价为[ ],指定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
表人、联系方式。
加盟店开业前[ ]日,乙方应当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金额不少于[ ],其后每一季度应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的订单总额(不含增值税)不
低于[具体金额]。乙方下订单并按照订单金额的百分之[ ]支付预付
款后,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
货,乙方在收货的同时支付余款。
若乙方的某一季度的订单总额超过[ ],甲方应当按照订单总额的百
分之[ ]向乙方返还采购款(“返点”),返点金额在下一季度的订单
货款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一条 加盟店应当按照甲方统一零售价[ ]销售特许产品,不得擅自降低或
抬高零售价。甲方更改统一零售价或对特许产品实行特价销售的,应当在新价格实施前[ ]日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若乙方根据第二十条购买的特许产品和原材料有质量问题,且该质
量问题不是因乙方的原因所造成,在收到特许产品和原材料之日起
[ ]日(“质量异议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相同型号的特许产
品和原材料。乙方未在质量异议期提出更换要求的,视为收到的特
许产品和原材料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更换特许产品的型号:
(a)在收到特许产品后[ ]日内,但加盟店开业前采购的特许产品,该期限可以延长[ ]日;
(b)特许产品的外包装完好且未曾拆开;
(c)特许产品不属于甲方标明的特价商品或促销商品;
(d)乙方同意补足差额货款(如果有的话)和支付更换特许产品的运费;
(e)乙方要求更换后的型号属于第2条规定的特许产品范畴。
第二十条规定的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在设备载明的保修
期内,甲方应当免费进行维修;超过保修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
报价维修。
第七章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a)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b)市场计划书
(c)特许产品质量标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保存加盟店的交易记录,并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个
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略)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保护(略)
第二十五条 甲方负责办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对特许经营所要求的登记和备案
手续,法律或政府文件要求必须由乙方进行的除外。
乙方应当自行负责办理合法经营加盟店所需的营业执照和消防、环
保、卫生等行政批文,合法经营,自担风险。
甲方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因违法经营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陈述与保证(略)
第二十七条 保密(略)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略)
第八章争端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 ]日内,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同意
退回特许费用的百分之[ ],库存产品按照第31条处理。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通知方”)
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略)
一方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另
一方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月内请求仲裁机构确认
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条一方违反本合同,按照以下条款和本合同其他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略)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第三十条,甲方有权直接从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保证金中扣
除相应的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乙方对余下的违约
金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甲方违反第三十条,乙方有权直接从第十三条的特许费用(仅限支
付期未届满且未实际支付的部分)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特许费用
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甲方对余下的违约金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一方违反第三十条,在本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再次发生同一或不同
违约行为的,第三十条的规定仍然可以被再次援引。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未违约一方的损失,违约的一方仍然应当赔偿损
失。一方是否已经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另一方根据第二十九条解除
合同的权利。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已经按照第二十八条通知另一方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库存的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
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
约、合同的效力或终止,如果各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仲
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以及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生效。
本合同中文正本[ ]份,英文正本[ ]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
冲突,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第三十六条 附件
乙方声明:甲方已经在本合同订立之日前不少于30日向我方提供了本合同的书
面文本。[乙方签收]:
各方已于[签订日期]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订本合同,以资证明。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第3篇
餐饮品牌的特许经营品牌通常有两种形式同时结合:一种是公司直营, 另一种是以加盟授权形式存在的特许经营。
2012年QSR Magazine对全球前十大快餐品牌进行排名:
1.麦当劳 (Mc Donald’s)
2.肯德基 (KFC-Yum!Brands)
3.赛百味 (Subway)
4.必胜客 (Pizza Hut-Yum!Brands)
5.星巴克 (Starbucks)
6.汉堡王 (Burger King)
7.达美乐 (Domino’s Pizza)
8.唐恩都乐 (Dunkin Donuts)
9.冰雪皇后 (Dairy Queen)
10.棒约翰 (Papa John’s)
在以上全球最为著名和成功的十大快餐品牌中, 在全球经营范围内, 都采用了特许经营的模式发展业务。除了赛百味和棒约翰, 其余的八家均属上市公司持有品牌, 在他们对投资者披露的年报中, 无一例外都体现了特许经营在业务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
一、特许经营品牌的业务模式
品牌根据各自不同的战略和企业实际情况, 针对本土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特许经营和企业直营的比例各不相同, 有部分品牌的特许经营比例几乎达到100%, 如汉堡王。纵观整体, 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发展中, 特许经营或合资经营占有更主要比重。
一般而言, 品牌直营的方式比较有利于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进行控制, 对营运进行标准化的规范, 以及供应链的高效调配等。因此, 品牌的企业直营门店除了为企业带来销售收入以外, 更承担了品牌营运标准的示范作用, 新产品、新模式的试点和调研, 也是优化品牌形象的好选择。而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 则更有利于品牌的加速拓展, 同时减少了在高速发展中对大量流动资金的要求, 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经营风险。
(一) 本土经营
特许经营在品牌本土经营中所占据的比例通常与品牌管理层认定的经营战略和企业自身情况有关, 并各不相同。
对于品牌知名度非常高, 企业自身的资金充足, 并且在企业体系内, 整合上下游业务组合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品牌, 会选择较高比例的品牌自营模式, 自营门店数平均约占门店总数的60~70%。比如:星巴克公司在美国本土市场拥有的主营业务除了品牌自营和特许经营门店以外, 还有CPG (Consumer Packaged Goods) 业务向市场提供包装咖啡和即食饮品, 和FSP (Foodservice) 业务向食品服务型企业提供咖啡豆和茶原料获得销售收入。在控制能力更强的美国本土拥有更高比例的自营门店, 无论从服务和产品角度, 能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 同时也更有利于推动星巴克其他各项业务的发展。
(二) 国际市场拓展
品牌在进行国际市场拓展时, 通常大比例选用特许经营的模式, 一方面是资金方面和业务开拓的风险投入比较小, 另一方面, 选择有经验的当地特许经营者对当地消费者的定位会更加准确, 对当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和实施也更加有效。国际市场拓展最常见的特许经营合作模式有以下三种:
1. 直接的特许经营。
在这种形式下, 品牌筛选当地资金、经营经验等方面都合适的特许经营加盟商, 授权该地区的品牌使用权、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等, 以品牌方所要求的营运模式和产品要求进行营运。
2. 以一定比例注资现有当地加盟商, 成为合资企业。
很多品牌在初期发展时, 也许并不具备在当地成立合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 比较常用的是在当地直接找合适的加盟商进行业务拓展。
当品牌在当地发展到一定规模时, 特许经营加盟商需要更多的资金去扩大业务, 同时品牌方也希望能够更大程度的控制品牌营运, 在双方都有这种意向时, 就会有品牌方以一定比例注资当地加盟商。如果品牌方处于强势地位, 或在适合的时机下, 会逐步收购加盟商对该品牌当地合资公司的所有股份, 成为该品牌在当地的一家子公司, 该子公司同时具有对该区域内的次级特许经营权。
3. 与投资公司的合资企业。
有些品牌在进入国际新市场的初期就考虑到对品牌运营的控制力问题, 但为了避免投资风险和资金压力, 和投资公司合资, 在当地建立合资企业, 进行品牌的营运, 该合资企业同时具有对该区域内的次级特许经营权。这种合作方式可能长期持续, 也有可能在股权比例上品牌方不断增加, 甚至100%拥有。
二、特许经营品牌的收入结构
(一) 品牌自营门店销售收入 (Company-operated store sales)
无论是在本土市场还是国际市场, 所有品牌的自营门店都可以为企业带来销售收入。
(二) 加盟商收入 (Franchisee revenue)
每个品牌从加盟商收取来的费用种类和比例各不相同, 主要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租金 (Rent/Properties Income) 。
特别是在美国本土, 品牌方往往对于加盟商的另一重角色是门店的租赁业主, 有些品牌对于租金有最低金额要求, 余下部分按照该门店的销售额比例提取。最低的金额要求根据门店所在地区、门店面积大小等因素来决定。如果品牌方向加盟商租赁门店, 一般租赁合同的期限根据加盟合同定为20年, 合同更新可以为1年、5年或10年。
2. 品牌使用费 (Royalty fee) 。
通常情况下, 品牌使用费按照加盟商门店月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 每个品牌对不同加盟商提出品牌使用费用百分比的要求都不同, 对于不同地区的加盟商的品牌使用费百分比要求也不尽相同。
3. 初期投入费用 (Initial fee) 。
初期投入费用的一种概念是指购买一家门店时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一般指新开门店, 或者是在更换加盟商时, 门店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时所发生的费用。另一种初期投入费的概念是指加盟商按照加盟合同附属的开店计划协议, 每开一家门店时需要向品牌方支付的一次性开店费 (store opening fee) 。
(三) 其他业务收入
随着企业全球多元化的业务趋势发展, 餐饮业除了常规的门店经营以外, 为了降低销售成本, 也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业务经营经常会在原本的主营产品以外有所衍生, 例如将产品制作成可以供向零售渠道的形式, 或者通过收购或合并整条供应链上下游的一部分。
1. 与产品供应直接有关的收入。
品牌方为了减少对产品生产而带来的压力和耗费的资源, 有时候会授权将部分产品授权第三方供应商, 然后再由第三方供应商向加盟商直接提供。在这种情况下, 品牌方会向第三方供应商收取授权费 (License fee) , 授权费按照供应商向加盟商提供产品或半成品的数量收取。例如唐恩都乐旗下的冰淇淋品牌巴斯罗宾 (Baskin Robbins) 将冰淇淋的生产授权给Dean Food, 根据Dean Food向加盟商供应的冰淇淋加仑数 (gallon) , 收取授权费。
2. 衍生产品及供应链上下游的有关收入。有些品牌会将现有的
明星产品零售化。星巴克的CPG业务就是将包装咖啡或茶进入零售途径销售, 同时也在门店内销售, 增加单笔销售额和扩大品牌影响力。
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品牌会选择收购或合并上下游的其他品牌或企业, 达到减少成本, 提高企业自身盈利能力的目的。星巴克在2012年成功收购的Bay Bread LLC及其La Boulange Bakery/Bread以后, 就取代了原供应商为其美国市场门店供应面包甜点, 这就是一个集合供应链上下游的典型实例。
历届规模最大的国际特许经营巡展 第4篇
超过100多家盟主在此次展会参展,其中包括Dicos、Office 1、Ruby Tuesday、石头烧(Stonegrill)、赛百味(Subway)和TNT等,在展会中展示的特许经营机会涵盖餐饮美食、家具、教育、汽车和商业服务等行业范畴。
“国际特许经营巡展”是在中国唯一获得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推荐的特许经营活动,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是一个代表着逾1,000个特许经营体系、8,000名加盟者和近400家相关产品及服务的供应商。
经营合同 :经营管理合同范本 第5篇
经营管理合同范本(3) | 返回目录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请看“经营合同:酒店经营管理”一文:
特许经营合同 第6篇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许可区域内作为甲方的区域代理商一事达成一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的许可,在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域)作为甲方的独家代理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由____________公司旗下项目“______说”______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以达双赢目的。
第二条特许经营
项目甲方根据其自主开发并经营______”餐饮连锁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说”为代表的特许经营项目,并将该项目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使用。
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
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执行本合同。乙方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在签订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五条使用方式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直接投资的直营店;
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六条许可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甲方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
第七条特许加盟代理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支付金额为______元(人民币)的加盟费。其中元作为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费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加盟费。
第八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共2份,双方各1份。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合同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漏本合同的内容。本合同20xx年月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合同 第7篇
合同编号:
甲方(特许人): 港中旅(成都)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港中旅(成都)MICE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产品经营模式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臵、布局等),广告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 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CTS商标品牌授权 特许经营体系,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 CTS品牌商标 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第三条 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六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第四条 特许经营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成立生效起 日内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元(¥:)。乙方有本合同第27条、28条、29条、30条、31条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交纳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
一、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当于每年 月 日前向 甲方支付上一年特许权使用费。
二、在合同期内,第一年特许经营费由乙方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2‰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开始按照3‰支付。
三、特许经营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指定账户为:),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应开具收款凭证。特许经营费产生的税款由 方承担。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特许使用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 的损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部分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开展 经营活动,乙方不得超越约定范围擅自经营。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十条 乙方应当合法、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损害甲方的品牌及商誉。
第四部分 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人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乙方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第十六条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与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办理商标授权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 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第二十条 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特许标识及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第六部分 乙方的统一运营
第二十一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及中国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经营场所内设臵监督电话。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部分 广告宣传与促销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第九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且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乙方每年营业收入未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的;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
五、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六、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七、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
八、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 0.5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5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伍万元(¥:50000)违约金。如逾期未更正超过 10 日,则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壹拾万元(¥:100000)元,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部分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三十三条 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企业名称作为自身企业名称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 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臵、布局,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剩余应付费用。
第三十七条 乙方完成上述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36条所列事宜后,甲方应当于30日内向乙方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否则甲方不予退还。第十二部分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 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条 联系信息与送达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四十二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仲裁院提起仲裁;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权 第8篇
(二) 注册会计师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和提高业务素质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各行各业人士都应遵从的基本道德, 更是其基于自身工作的基础要求。优秀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立足之本, 因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考试、定期评估从而监督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使其加强对自己职业道德的培养及提高;事务所也应定期组织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注册会计师更应该不断地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并且在工作中严格地要求自己, 不做有悖于道德的事,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使自身各方面素质得到不断的提高。
2.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防范和降低审计时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主要是由于其业务素质的提高使得其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质量及可信度大大提高, 进而提高了审计的质量, 这样无论是对于报表的使用者还是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都是有利的。审计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有利于公众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增强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信心, 从而可以规范企业的发展并遏制不规范企业的产生。
(三) 会计师事务所完善管理制度
1.职业道德和《独立审计准则》遵守的制度性。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关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第21条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推论, 注册会计师只是对根源于自身的主观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 以这些条款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欺诈、过失, 其重点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从了《独立审计准则》的一些要求。因此, 严格恪守专业标准, 保持优秀的职业道德, 严于律己、遵守职业法规, 对于避免注册会计师受到相应的法律诉讼具有重要作用。
2.建立完善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应当是其内部的质量控制制度, 当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那么就会出现因为某一个部门或一个人的原因而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关门。因而,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规定, 依据自身的具体情况, 组建一套严谨、周密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并且要建立一整套相关的执行措施, 使所内制定的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能更好地运用到审计工作中, 从而保证了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质量, 切实使这些制度为事务所服务, 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选择正直的客户、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进行适当的保险、保持独立性、编制良好的工作底稿、配备合格的助手、聘请法律顾问等方法来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会计学系)
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立法最早见于《澳门商法典》, 此法典中将特许经营合同定义为:“特许经营合同系指当事人一方特许他方有权以固定方式在一定区域按前者之专有技术及技术指导, 以前者之企业形象生产及或销售一定产品或服务, 从而取得直接或间接回报, 且须接受前者监督之合同。”我国大陆尚未立法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明确的定义, 但是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特许条例) 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 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以下称为特许人) ,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 (以下称为被特许人) 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由此,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用于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确立双方特许加盟关系的法律契约。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生效后,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就要受到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约束。但由于一定事由出现, 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达到, 为避免当事人受损, 法律为当事人创设出一种权利, 即合同解除权, 以充分保障无过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相比较而言, 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特许条例》第12条、第23条特别赋予了被特许人合同解除权。本文根据条例之规定撰写, 以期对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解有所帮助。
一、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的适用
(一) 特许经营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 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所谓合同的单方解除,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 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单方解除其特点在于解除方有合同解除权, 这个解除权既可以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也可以来自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约定。只要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殊使其有异于其他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单方解除权是法定的, 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特许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 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此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据此,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 被特许人也能依此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
在实务中, 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都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订立, 尽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作为平等主体签订合同的, 但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契约化的特点, 合同中都会约定特许人可以对被特许人进行监督管理, 直接行使被特许人的“经营权”。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既有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也包含有对被特许人不平等的性质, 作为对被特许人的补偿, 赋予其悔约权, 即单方解除权, 体现了对被特许人的保护。
(二) 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在特许经营的格式合同中, 若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约定悔约期限的, 在此期限内, 被特许人享有“悔约权”, 这种权利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中按公平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的制度是一致的。此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 作为特许人为了让加盟商事业成功, 他必须把自己多年积累的经验、诀窍等经营资源传授于被特许人, 被特许人一旦在此特许体系内经营一段时间就可迅速积累起从事该体系所必需的各种软、硬件资源。所以, 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应该有所限制, 以不侵害特许人利益、不使特许人的经营风险不恰当扩大为限。
二、信息披露不实和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
《特许条例》第22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12个方面的信息, 这些规定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 为被特许人的商业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特许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据此, 在特许人对信息披露不实时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合同享有法定解除权。关于此条款的适用在实践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 关于信息披露的问题
所谓信息披露, 是指特许人向与自己将要缔结特许经营合同的潜在加盟者, 事前提供有关特许经营合同及自己的信息。对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的《特许经营披露示范法》规定了特许人单方披露义务。我国《特许条例》规定,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 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 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所以, 特许经营法律法规中的信息披露, 主要是特许人单方的披露义务。特许经营是比较复杂的商业模式, 我国目前特许经营市场比较混乱, 被特许人常处于劣势, 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 特许条例赋予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是必要的。但是, 正因为建立特许经营体系是一个繁杂的过程, 在运营过程中特许人有维护特许体系、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要求。特许经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其签订主体是平等的, 过于加重特许人的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 在实践中, 对特许人不能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 法院不宜轻言解除合同, 应综合考虑所隐瞒信息的重要性、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以及是否直接影响到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以维护特许经营合同的稳定性, 同时也防止被特许人以“受害者”“弱者”的形象, 将经营失败的责任转嫁到特许人身上。
(二) 关于披露不实构成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特许条例》第23条规定信息披露不实, 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些隐瞒的信息或虚假的信息对被特许人加盟起着决定性作用, 特别是足以直接影响着被特许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或者为了融资等目的提供虚假信息诱使被特许人作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 特许人的这些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 一方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因此, 在实践中, 发生特许人未披露或虚假披露信息的情况时, 被特许人可以依据《特许条例》主张解除权, 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撤销权。在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 被特许人可任选一种向对方主张其相应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两种请求权在责任形式承担和范围上有明显的区别, 如果合同撤销, 一般只相互返还财产, 除一方有过错外, 对于损失部分不予赔偿;如果合同解除, 则应承担包括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所以, 当发生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的情况下, 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诉求来认定处理。另外, 被特许人行使撤销权时, 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这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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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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