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方式范文
规范方式范文(精选10篇)
规范方式 第1篇
一、明确“五性”要求
(一) 训练的目的性
德育训练, 要有明确的目的。训练目的不明, 就容易出现偶行又止, 一曝十寒的随意倾向;训练目的明确, 才能增强自觉性, 常抓不懈, 提高有效性。定期分析学校德育中的“热点”倾向性问题, 定期分析学生德育中的热点”代表性问题, 制订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 是保证训练的目的性的必要条件, 这样才能科学地、有针对地实施训练。
(二) 训练的全面性
德育训练, 范围广, 内容多,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学生守则”, 无一不在其中。懂得这一点, 就能克服训练中的片面性倾向, 有助于学生德育诸方面的全面提高。要做到这点, 就应该认真地全面地深入地学习规范要求, 领会精神, 熟悉内容, 明确要求, 人人心中有数, 训练就不会失之偏颇了。
(三) 训练的阶段性
德育训练, 是一个不断提高的渐进过程, 要注意训练中的层次阶段性, 由浅入深, 由易到难, 由简单到复杂, 循序渐进。了解学生身心发展的“序”, 分析训练内容的“序”, 研究训练内容的系列化和科学化, 就是做到这一点的好办法。
(四) 训练的趣味性
对少年儿童而言, 养成良好习惯以后是非常愉快的, 但是要养成好习惯, 要把不经常出现的行为训练成经常出现的行为, 则是一个十分艰苦的过程, 需要战胜许多困难, 更要经过许多枯燥单调的练习。特别是针对已经形成的不良习惯, 矫正起来颇有些“难于上青天”的味道。虽然如此, 我们并不提倡苦行僧式的训练, 如果光是苦练, 过不了多久学生就会感到厌烦。所以, 不妨把“苦练”与“趣练”相结合, 采取一些有趣的形式, 如通过创设生活场景、游戏、活动、竞赛、绘画等途径, 不断变换形式来进行训练, 让学生在中情境主动积极地参与训练。
(五) 训练的深入性
少年儿童的品德行为既有可塑性强的一面, 又有易反复的一面。消除不良品德行为习惯, 培养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 绝非一帆风顺, 轻而易举的事情。因此, 德育训练, 既要打攻坚战, 又要打持久战, 特别是遇到棘手的问题, 不能望而却步, 或浅尝辄止。要敢于突破难点, 把训练引向深入, 不断提高学生良好品德行为习惯的水平。
二、分析类型, 用之以法
1、按空间分。课内训练型: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的行为规范进行一定的训练, 如课堂礼仪、小组讨论等形式。这种训练, 具有寓育于教的特点, 但要注意根据教材特点, 结合教学内容进行。
课外训练型:是泛指课堂之外对学生的行为规范实施的各种训练。如春游、参观。这种训练, 具有寓育于生活, 寓育于活动的特点, 但在内容、时间、方式上都要做好考虑和安排。
2、按时间分。常规训练型:这是对学生的行为规范进行的一种经常性训练。有一日常规, 一周常规, 一月常规等形式, 如:上下楼梯靠右行、集合排队快静齐。这种训练具有时间间隔短, 循环重复, 利于强化的特点, 但要制定实施细则, 贵在坚持。
集中训练型:这是根据一定形势的需要, 或者解决学生中某些倾向性问题而安排的训练。如文明礼貌教育月, 主题班会, 重大节日纪念会等大型的学校活动, 都是训练学生行为规范好时机, 活动中除要求学生排队出场、按次序就座、不吃零食、不扔纸屑、认真听讲、有礼貌地鼓掌致谢外, 对队员的敬礼、站立、以及红领巾的佩戴等均有严格的规定, 学生在集体活动中受到了教育。这种训练, 具有时间周期长、针对性强、影响力大的特点, 但要善于组织。
3、按活动分。演中训练型:这是通过诗歌朗诵, 礼仪展示, 歌曲演唱等各种文娱表演形式对学生行为规范的训练。如学会使用礼貌用语, 教师可设计各种不同场合去商场购物、乘车买票、不小心弄脏别人的衣物、外出作客等, 选用小品表演形式, 让学生在愉快、生动有趣的气氛中接受行为训练, 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议中训练型:这是用礼仪知识讨论、答辩等形式对学生行为规范的训练。如《小学生一日常规答辩会》班会主题活动, 故事、小品、游戏等形式, 寓教于乐, 让学生在活动中明白培养遵守规范的意义。
看中训练型:这是用榜样示范的形式对学生行为规范的训练。如我区教委拍摄的《小学生文明礼仪示范片》、《德育剧》展演, 让学生在直观感知中, 加深印象。
赛中训练型:这是用知识抢答、规范行为比赛、运动会等形式对学生行为规范的训练。如各班的评比栏、各级各类的竞赛评比。
做中训练型:这是用实践操作的方式对学生行为规范的训练。如路队行走训练、书本摆放、就餐礼仪、整理书包等。
按活动分类的训练, 形式多样, 丰富多彩。但是, 不论哪种形式, 都要从训练对象、内容、时间等方面恰当考虑和安排才容易提高效果。
以上, 对德育中的训练类型只是作了一个大致的分类, 这样的划分, 纲举目张, 能够拓宽我们在德育中运用“训练”的视野, 有助于指导训练实践。
参考文献
[1][英]约翰·洛克《教育漫话》.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9:146-148.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流程规范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有章可循,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中心其他内部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四条 采购方式适用的准备材料: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条件的,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重新制作谈判文件; 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采购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采购中心进行市场调研和核实,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
符合第三条第(三)项条件的,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文号(如果有)、采购人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能满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
符合第三条第(四)项条件的,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三章谈判的准备
第六条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谈判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
谈判小组的成立按《专家选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制定按采购中心《采购文件拟定及发售工作规范》执行。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谈判文件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
第四章谈判的流程
第九条公开报价。谈判报价截止时间后,采购中心将组织第一次公开报价(唱
标)。谈判小组不参加开标会,在指定的评标室阅读谈判文件,熟悉评标标准。
第十条谈判供应商的初审。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谈判的资格;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谈判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初审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谈判。
第十一条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但至少应进行一轮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过程中,一般非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向供应商提出问题。第十三条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中心组织现场公开唱标。
第十六条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按照财政部财库[2007]2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判并推荐出侯选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活动结束后,谈判的结果须在采购中心的网站上公示3~5天,若无其他情况,谈判小组推荐的每个分包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十八条 出现符合本规范第五条情况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征得采购人的同意;
(二)项目负责人向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解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三)由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集体作出书面意见,并建议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四)项目负责人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改变采购方式申报表”的附件一起交综合部,由综合部报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
(五)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原招标文件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原评标委员会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小组。项目负责人须将评标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向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报,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
确认已经知悉,同时告知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第十九条至谈判报价截止时间,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在谈判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在竞争性谈判小组论证采购文件无倾向性条款,且项目的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经采购人书面确认,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在剩下的二家供应商中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原采购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不变)
(二)对剩下的一家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采购。
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但只有一个品牌的,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谈判小组确定其中一家供应商参加单一来源采购谈判。
(三)如果该项目的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则上述变更还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如省财政厅没有批准采购方式变更的,本次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采购中心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规范方式 第3篇
体罚在现实中无法避免
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不可避免。大多数中小学儿童基于自身的发展特点,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做到事事遵守规矩,同时,在学习等各个方面惰性较大,难以自控。教师遇到这样的情况,往往难以通过说教劝其悔改,只能通过一些身体上的惩罚对其进行限制。可见,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找不出替代体罚的更好办法,因此,体罚在实践中难以避免。调查显示,77.9%的教师会使用体罚,但并不是将它作为常规教育手段,另有21.5%的小学教师和6.9%的初中教师将体罚作为常规教育手段使用,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教师从不体罚学生。
不论我国的法律怎样禁止体罚,客观的事实是:体罚在学校以及家庭教育中仍然普遍存在。如果对体罚的行为不加以规范,则很容易造成教师的过度体罚。另一方面,有些学校和教师确实不对学生进行体罚,但却造成了学校教学秩序的整体滑坡,甚至有些学生对老师有暴力行为。对此,美国教育学家詹姆斯·多布森曾在其著作中提出:“许多人犯罪,正是教师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的冲动的结果,而且这些学生一部分也正是出自娇生惯养的家庭”可见,一方面体罚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体罚的方式需要规范。
规范化的体罚:学生人身权与教师惩戒权的保障
规范化的体罚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手段。对体罚进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是由法律对体罚行为进行确认,并且规定一系列的提法标准对其加以规范。而法律在教育领域有如下功能:一是引领功能,它提供行为的既定模式,能够将全国的体罚措施进行统一,使之不出现人身伤害隐患;二是预测功能,教师通过法律的规定能够预知体罚所带来的后果,当然后果只是对学生造成一些皮外伤。这样,教师就能够放心地对学生进行体罚教育且不至于伤害学生;三是教育功能,法律对体罚的保护能够对学生产生震慑的心理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其放纵的行为。这样,由法律保障的体罚就能够保护学生不在体罚中受到伤害。同时,规范化的体罚将是一种“出发点在于对学生的关怀爱护、不侮辱学生人格和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并能改正过失的教育方式”。
从学校法律关系的角度上说,规范化的体罚实现了学校的管理权和教师的管教权。在我国,学校的管理权和教师的管教权主要体现在:第一,阻止学生扰乱教育教学活动,排除其非法干涉;第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接受教育的权利)。如果缺少了体罚对于学生的威慑,教学活动将难以进行,教学质量将难以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将难以实现。而规范化的体罚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具有法律的保护,因此它能够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但是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中的学校义务,即:学校与家长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权提出的不够细致。
学校体罚规范化的措施
将体罚的教育功能与学生的人身保护相结合,实现体罚规范化,有四条标准:
1体罚的对象应当是中小学生
体罚的对象应当是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以及大学生由于其的身心发展特点不适用体罚。幼儿园儿童由于大脑发育的不完善,在社会性(尤其是规则意识)方面有着较大缺陷,对他们进行体罚不仅收效甚微,还容易造成儿童身体甚至是心理上的重大损害;而对于高校教育而言,学生大多已是成年人,自律能力增强,无需通过身体惩戒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
2规范化的体罚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和保障
首先,在学校中,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体罚这一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这一点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都已实现。其次,体罚的决定,即何种情况下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应当由法律来规定。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了一项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给一定程度的体罚。”其中明确规定了体罚的对象为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教师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等等。再次,体罚的程度和工具应当法定。在上述方案中,对实施体罚的工具也有具体规定:体罚的工具只能使用直径0.01米、长度不超过0.5米的木棍,而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打学生;体罚的部位为,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体罚的力度为,初、高中生挨打不能超过10下。小学生挨打不能超过5下,并且都不得在学生的身上留下伤痕。
教师在实施体罚的过程中应该把握的最基本原则是:体罚的上下限必须符合儿童的生理规律,即体罚既要起到惩戒作用、又不至于给儿童身体带来较重的伤害。同时,不同群体所受体罚的程度也应加以区别,比如相对于小学生而言,中学生的自控能力较为完善,针对这一群体的体罚力度就应该较轻。此外,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与救济体制,保证教师惩戒权的依法行使,对违法惩戒予以坚决制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体罚的法律后果处理法定
当体罚出现了意外情况或者教师在体罚过程中恶意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时,体罚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法律来规定。第一类情况:正当程序出现意外。当教师行使正当的体罚程序,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时,此类行为可以认定为意外事故,属于民事案件,在赔偿上适用公平原则,由学校赔偿学生损失;第二类情况:恶意体罚出现轻微后果。属于民事案件,在赔偿上适用过错原则;第三类情况:恶意体罚出现严重后果。属于刑事案件。
在这三类情况中,学校都是赔偿的责任方,关于这一点,褚宏启提出:“体罚尤其是一些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体罚,时常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是由体罚行为人负责赔偿呢,还是由学校负责赔偿?应当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一个个管理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教师实施体罚的原则
1体罚应具有教育性
体罚与教育是统一的。教学活动的有效进行是以体罚为保障的,这正如社会的安定是以国家机器来保障的一样。体罚是以教育为目的,并根据学生的性格、个性而有选择地使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体罚也是因材施教。教师体罚学生的目的是对学生进行教育而不是因为学生不听自己的使唤而对学生进行报复,因此,体罚的方式符合人身心规律,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当今很多恶性的体罚事件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教师忽视了体罚的教育性,而把对学生的身体惩戒作为了一种解恨的手段。这一点在体罚教育的过程中应当受到高度的重视。
2体罚应体现平等与尊重
作为惩戒的体罚要体现平等意识与尊重,因为体罚是一个教育过程而不是一个报复的过程。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给学生自己选择体罚方式的自由,受罚学生有提出以其他方式代替处罚的权力,比如通过校内义务劳动来折抵处罚。
3体罚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教育手段
体罚只是对于思想教育的一种补充,在思想教育起不到相应作用的时候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因此,体罚的实施贵在适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的学生,可以考虑选用体罚,而对于受智力因素、家庭因素影响学习效果的学生,则不应选用体罚。体罚要在用尽其他各种教育手段都无能为力的情况下进行,要视学生的个性差异、违规情况适当运用。而在现实的教学活动中,部分教师却把体罚视为上天赐予他的“法宝”而滥用,这样既起不到教育学生的作用,也容易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为了避免体罚措施的滥用,教师在实施体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将体罚与其它惩戒相互结合起来,通过剥夺某种特权、没收、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等方式对犯错误的同学进行教育。
4学校应该向家长和社会宣传科学的体罚理念,扭转社会上流传的诸如“不打不成器”的非科学体罚观
规范方式 第4篇
一、企业经营机制与企业动力
(一)企业经营机制的客观性
企业经营机制是企业为适应外部环境发展而形成的运行方式和内在功能,是影响企业行为的各种因素和相互关系的总称。它反映了企业触及市场和国家宏观政策等外部信号以后,企业内部机制运行发生作用的功能,从而使企业自主协调其行为并导致经营运行的必然趋势;企业经营机制的作用与特定企业及企业环境差异相关,不同类别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运行方式不同,其作用和结果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经营机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企业内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客观要求企业生产经营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和方式运行;企业经营机制是客观存在是可认知的,经营者对企业经营机制的不同理解以及对企业不同的驾驭能力决定着企业经营的成败,认识和掌握它才能产生预期的作用和效果;为了正常发挥企业经营机制效果不仅需要企业内部合理的运行层次,和谐的运行环节,还要有企业外部的环境条件,既需要宏观经济体制合理性又需要微观企业制度作保证。
(二)企业经营机制合理运行是企业不竭动力
通常企业经营机制的运行状况如何决定着企业动力的强弱,企业动力首先表现在企业目标的确定。由企业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决定的企业经营目标通过合理配置企业的各种资源以及生产运行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确保交税,亏损自补和税后积累。其次企业动力反映在企业员工获得企业利益的激励性上。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也是利益的主体,企业员工应当首先考虑和服从企业利益,但是每个企业员工在为企业工作的同时也在为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不停顿的工作,这里两者反映在与企业的总体利益格局上应当是一致的。再次企业动力来自企业的自调自控的能力。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其行为合理化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需要宏观政策的正确引导和适当调节,但更需要企业严格的自控自调。完善而规范的企业经营机制可以使企业保持最佳经营状态,确保获得市场提供的正常利润份额,企业经营机制合理运行是企业动力的不竭之源。
二、企业经营机制的调节系统
(一)企业经营机制的管理系统
从社会科学研究角度看,企业的合理运行必须建立对企业行为客观要求的管理系统,确定企业经营机制管理系统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
1. 决策机制。
决策机制是企业经营机制的中心问题,其核心问题是各级管理层之间的决策权的分配问题。随着企业产权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在坚持公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而国资委的成立,意味着政府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开始分离。逐步形成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董事会、职业经理人构成的多层次的决策机制,而决策目标不单单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益。
2. 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是通过激发企业内部的利益动机而促进经营者或员工努力工作的机制,它是企业经营的原动力。其具体又可细分为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是通过工资、奖金等物质激励以及荣誉奖励等非物质激励促使员工为企业努力工作;当企业难以通过激励机制发挥作用时,企业管理者能够依靠竞争机制调动员工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提高企业效益。
3. 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是对企业行为构成制约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和综合作用,是一种限制企业行为的制约机制。约束机制能够促使企业调整和控制自身行为,提高适应各种约束条件和环境变化的自我调节能力,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企业的约束机制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外部行为约束,如法律约束、道德约束、市场约束等;二是内部行为约束,如预算约束、审计约束、责任约束等。
(二)企业经营机制的调节系统
从自然科学研究角度看,企业的合理运行必须符合企业运行的技术调节系统。调节系统是由企业生产或经营的特定产品和专业分工等决定,即在机制运行时生产环节顺畅、层次衔接合理和循环运转协调的技术调节系统。调节系统包括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两大行为体系,二者发挥的调节力始终作为一种合力,并通过各分属机制相互配合实现两大机制的综合调节力。对企业经营机制运行机制的探讨,目的就是进一步明晰各分属机制相互配合的状态。
1. 主从配合。
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这两大行为体系的调节系统,其中以动力机制为主而以约束机制为辅。动力机制在深化企业改革和创新上起着决定作用,对激发企业生机和活力具有较好的作用。约束机制主要作用于企业安排短、中、长期利益,明确企业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如果企业内部各层次的责权利关系紊乱,预算软约束,缺乏积累动机,在风险压力下没有产生动力,这样就要强化约束机制,重新激发企业的生机和活力。约束机制对动力机制的发挥起到稳定和保证作用,约束机制不能妨碍动力机制的运行,而是要激发动力机制作用发挥得更充分。
2. 交替配合。
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各分属机制的交替配合,是企业经营机制能够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交替配合是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动力机制或约束机制中的任何一个分属机制在某个时段或某个区域运行失效,或给企业带来一些负效应,这就需要另一个分属机制来发挥作用,克服给企业带来的负效应。同时,其分属机制积极寻求自我改善修复的措施,继而再次形成两种机制交替配合运行的新格局。
3. 功能配合。
不同的机制在运行过程中的调节功能是不同的,为保证企业经营机制的正常运行,这些具有不同调节功能的机制必须有机地配合。这是因为各个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各自功能不同,如有主要调节生产功能的机制,有主要调节分配功能的机制,有的则是调节生产关系功能的机制,有的则是调节生产力功能的机制,有主要调节短期行为功能的机制,有主要调节长期行为功能的机制,正是这些不同功能的机制协调运转,有效配合,企业才能平稳运行。
4. 时差配合。
时差是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及各分属机制,从建立到进入运行并产生影响的传导时间。机制的时差是由认识时差、制定时差和作用时差共同组成。认识时差是企业管理者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些问题而要采取调节措施的时间。制定时差是某种机制建立起来后到被正式付诸实施的时间。作用时差是某种机制从实施开始到实际发生效应的时间。机制的时差各不相同,各有差异,发挥作用的时间业也有长有短,所以各个分属机制要互相配合,相继发生作用,避免运行阻滞,才能实现目标的调节。
5. 效应配合。
企业经营机制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各自由一些分属机制组成。两大机制的各个分属机制一般都需要与其他机制相互搭配来加强调节作用,一种效应是动力机制系统各个分属机制之间的搭配。如企业家产生和成长机制,需要引入动力机制系统中的竞争机制来强化。另一种效应是约束机制系统的一个或几个分属机制搭配到动力机制系统的某个分属机制上。这五种机制的配合运用能够产生较高的综合调节效力,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高效运行,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的活力与生机。
三、企业经济经营机制运行规范的实现方式
(一)推进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完善企业决策机制
深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产权结构多元化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要避免对所有行业国有企业同时进行改革,应当侧重于一般性竞争行业。此外还应依据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实施私募、公募、兼并、企业参股、职工入股、出售部分国有资产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多元化,从而达到一种职责分工、权力分立的层级制决策。具体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拥有国有企业的最终的决策权力,而重大战略决策由政府派出的董事会负责,同时注意吸收其他产权拥有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而日常经营决策由经理层负责,这样形成了多层次全面性的决策机制,有助于确保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二)加强企业激励和竞争,建立高效的动力机制
决策机制为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有效的激励和竞争能够使得企业更快更好的向着既定目标前进。企业可以采取工资、奖金、福利以及股票等多种方式加以组合,将企业经营成果与激励相挂钩,针对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期限。此外,企业内部是一种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各级代理人的利益目标各不相同,因此要充分了解各层次的真实需要,将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手段相互结合,通过荣誉奖励、提供培训、以及参与决策等方式,提高企业员工积极性。在进行激励的同时,还要采取相应的竞争淘汰机制,通过来自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可以分为外部约束和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主要是法律、经济等外部环境对企业行为的一种限制。法律制度是最强有力的约束,因此政府应当完善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法规体系,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及冲突的区域,使企业经营在法律指导下有序运行。同时,对于具有较强垄断能力的企业,政府应当采取价格、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约束企业行为;而对于具有较强竞争性的行业则应放松管制鼓励竞争。内部约束是企业的自我约束和制衡,是一种激励性约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给各层级代理人,将经济利益与经济责任相挂钩,真正实现权责明确。同时,企业内部还应建立由基本制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技术规范等构成的制度体系,约束经营者和员工,确保企业的有序运行。
(四)构建平等的竞争平台,完善竞争机制
在企业内部竞争中,应不论资历深浅、内外亲疏,都应一视同仁,创造一个公正的竞争环境。这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前提,也是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的基础。企业应通过综合平衡、科学设计,明确工作标准、岗位职责及权力;同时业绩考核应公平、公开、公正,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奖惩制度应明确规范。通过建立科学客观的考核制度,有效提高企业内部的竞争力度,使企业具有较强的生机和活力。
摘要:企业经营机制是客观存在和可认知的,其合理运行是企业不竭动力。企业经营机制的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而调节系统是通过各分属机制相互配合实现两大机制的综合调节力。实现企业经济经营机制规范运行的方式是:推进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完善企业决策机制;加强企业激励和竞争,建立高效的动力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构建平等的竞争平台,完善竞争机制。
关键词:企业经营机制,运行规范,实现方式
参考文献
[1]周丰滨,王美俄.论企业经营机制实质及其调节系统[J].商业时代,2004(33)
[2]周鸿武.刍议企业经营机制运行规范及目标模式[J].物流科技,2004(11)
[3]周丰滨.经济运行机制的运行规范及目标模式[J].商业研究,2001(6)
规范方式 第5篇
我们科室的每位专科医师的指导教师组组长均具备高级职称,指导教师均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每位指导教师针灸专业知识渊博,中西医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不仅能提高专科医师专业知识的学习,也能启发他们的临床思维。医德医风也是我们选择指导教师最中医的条件之一,指导教师必须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把“大医精诚”奉为宗旨,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要有爱心、关心、耐心。
2注重经典、跟师学习
我们要求专科医师熟读中医学、针灸学的经典著作,掌握中医辨病辨证思维及诊治疾病的方法,要求中医专科医师知识结构全面,须掌握现代医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各专科的疾病特点,及时追踪现代医学新进展、了解学科新动态、掌握现代医学指南、诊断标准,成为“现代中医”。安排专科医师跟名医出诊,让他们接触名中医,在日常跟诊过程中学习名老中医的医德、医术,每月完成一篇跟师记录。通过名中医言传身教,使专科医师了解和掌握名中医的临床辨证思路,亦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疑难疾病,逐渐提高他们辨证思维与诊治疾病的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空间和锻炼平台。
3注重专科技能培养
专科技能培养是中医专科医师培养的宗旨,包括基本技能培养和临床技能培养两部分。
3.1基本技能培养。针灸科的基本技能包括普通针刺、穴位定位、常见病的诊治。我们通过每个月第一周的入科培训考察他们的.基本功,使专科医师熟练运用本学科的中医理论,掌握针灸科常见病的诊治,明确针灸科各种诊疗技术操作和部分疑难病症的诊断、鉴别诊断及常规处理。
3.2临床能力技能培养。我们科室包含两个病区,床位110多张,可收治的病种多样,既有中风病、面瘫病、周围神经病、颈椎病、腰痛、关节痛等常见病,也包括运动神经元病、脊髓炎、多发性硬化、脊髓空洞症、带状疱疹神经痛等疑难杂病,有助于专科医师掌握常见病和疑难病的诊治。同时,要求指导老师和专科医师必须参加科室每周的疑难病例讨论,提前围绕讨论的重点难点准备理论材料,通过讨论的方式促进他们将机械的理论联系临床实际,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分析、诊断的临能力。此外,我们也要求每个针灸科专科医师必须参与其他相关科室的轮训,掌握相关学科的临床常见病和处理,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突发性疾病院前急救等技术,使我们针灸科的专科医师成为“一专多能”的中医专科人才。
4注重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日常考核主要对中医专科医师日常的医德医风、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医疗文书书写、医疗业务水平、带教工作等进行综合考评。而出科考试则采用我院网络科及教育科为中医专科医师所专门研发的电脑系统进行[1],包括病案书写、体格检查及临床操作考核等内容,考察其对专业基础知识、中医基础知识、病例分析、中药方歌等方面的掌握情况。每年由医院基地继续教育处组织的年度考核[2],以考促学,以考促教。轮训结束后,要进行专业综合知识考试,考试通过后颁发证书。
5注重临床带教能力
临床带教能力是每个专科医师必不可少的技能之一。我们让中医专科医师承担一定的临床带教任务,每周承担至少2次教学查房与1次小讲课,既能让他们对所学知识进行复习、总结、整理,又锻炼了他们的沟通表达力和语言组织力,为他们创造积极的学习环境,保证中医专科医师的全面发展。
6注重科研能力的培养
肉牛规范化养殖与育肥方式的选择 第6篇
在肉牛养殖小区规划设计中, 应该重点考虑小区的位置, 要远离村屯和干线公路1000m以上, 做到人畜分离, 避免人与畜之间相互影响。并将畜禽种类分离, 肉牛小区要和其他畜类小区相隔离, 以防互相传播疾病。另外, 还要考虑规模要适当, 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饲养。
2 体系建设
配套体系包括基础设施保障体系、水、电路、绿化、环保和防疫灭病等。饲料供应体系包括粗饲料、青绿饲料、饲料储存设施、安全饲料原料生产等。疫病防治体系包括疫病防治规程、兽药使用规则等。技术服务体系包括饲养管理技术、饲料调制加工技术。治安管理体系包括日常管理、治安管理等。环境卫生体系包括排水设施、粪便堆放和处理场地。
3 牛舍建设
牛舍应为砖瓦结构建筑, 舍高2.0~2.2m, 跨度5~6m, 长度随养牛多少而定。每头牛占暖棚面积4.18m2, 舍顶为三角架起脊式, 前后坡比例为1:3, 墙壁厚度一般在45cm左右。窗户的要求为, 前窗一般高80cm, 宽60cm, 窗间间隔60~80cm。后窗一般只留2个, 每个宽50cm, 前后窗底线与地面距离分别为1m和1.5m。天窗设在房舍前坡, 距离前沿处0.8~1.0m的地方, 并打造成若干“田”字格。在靠近牛舍两头的天窗, 要做成可以自由开启的窗扇, 以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换气。
4 肉牛的选择
要选择非疫病区的, 无任何传染病的健康架子牛作为育肥牛。最好是挑选5~6月龄、断奶体重在200kg左右健康的犊牛, 其杂交父本最好以安格斯牛、利木赞、夏洛来、西门塔尔、皮埃蒙特为好。
一般选择1~2岁左右青年架子牛, 最多不能超过2.5岁, 体重在300~350kg左右。以肉用型或兼用型为佳, 最好选择西门塔尔、利木赞等品种牛与本地高代杂交的改良牛为最好。因为, 改良牛生长发育快、肉质好、饲料报酬高、经济效益明显。头短额宽、嘴大颈粗、体躯宽深、前后躯较长、中躯较短、皮薄松、体格较大、棱角明显、背尻宽平。
5 育肥方式的选择
5.1 放牧育肥
放牧育肥是指从犊牛到出栏, 完全采用草地放牧而不补充任何饲料的育肥方式, 也称草地畜牧业。这种育肥方式适于人口较少、土地充足、草地广阔、降雨量充沛、牧草丰盛的牧区和部分半农半牧区。例如新西兰肉牛的育肥基本上以这种方式为主, 一般自出生到饲养至18月龄, 体重达400kg便可出栏。
如果有较大面积的草山草坡可以种植牧草, 在夏天青草期除供放牧外, 还可保留一部分草地, 收割调制青干草或青贮料, 作为越冬饲用。这种方式也可称为放牧育肥, 且最为经济, 但饲养周期长。
5.2半舍饲
夏季青草期牛群采取放牧育肥, 寒冷干旱的枯草期把牛群置于舍内圈养, 这种半集约式的育肥方式称为半舍饲育肥。此法通常适用于热带地区, 因为当地夏季牧草丰盛, 可以满足肉牛生长发育的需要, 而冬季低温少雨, 牧草生长不良或不能生长。我国东北地区也可采用这种方式。但由于牧草不如热带丰盛, 故夏季一般采用白天放牧, 晚间舍饲, 并补充一定精料, 冬季则全天舍饲。
采用半舍饲半放牧育肥, 应将母牛控制在夏季牧草期开始时分娩。犊牛出生后, 随母牛放牧自然哺乳。这样, 因母牛在夏季有优良青嫩牧草可供采食, 故泌乳量充足, 能哺育出健康犊牛。当犊牛生长至5~6月龄时, 断奶重达100~150kg, 随后采用舍饲, 补充一点精料过冬。在第2年青草期, 采用放牧育肥, 冬季再回到牛舍, 舍饲3~4月即可达到出栏标准。
此法可利用最廉价的草地放牧, 犊牛断奶后可以低营养过冬, 第2年在青草期放牧能获得较理想的补偿增长。在屠宰前有3~4月的舍饲肥育, 胴体优良。
5.3 舍饲
肉牛从出生到屠宰全部实行圈养的育肥方式称为舍饲育肥, 舍饲育肥方式又可分为拴饲和群饲。
舍饲育肥较多的肉牛时, 每头牛分别拴系给料称之为拴饲。其优点是便于管理, 能保证同期增重, 饲料报酬高;缺点是运动少, 影响生理发育, 不利于育肥前期增重。一般情况下, 给料量一定时, 拴饲效果较好。
群饲育肥是由牛群数量多少、牛床大小、给料方式及给料量决定的。一般将6头分为1群, 每头所占面积4m2。为避免斗架, 育肥初期数量可多些, 然后逐渐减少头数。或者在给料时, 可用连动式颈枷保定。如在采食时不保定, 可设简易牛栏, 将牛分开自由采食, 以防止因抢食而造成增重不均。但如果发现有被挤出采食行列而怯食的牛, 应另设饲槽单独喂养。
6 疫病防治
应制定严格的防疫灭病制度和保健措施以保证牛群健康无病。器械、用具、食槽等可用3%~5%的来苏儿, 地面墙壁可用火碱或生石灰。小区门口应设消毒池, 过往车辆和人员应进行严格消毒, 可用2%~5%火碱液, 每3~4d更换1次。及时做好疫苗注射, 主要做炭疽和口蹄疫。对患病的牛只隔离治疗饲养。
7 加强管理
规范方式 第7篇
1 新闻语言富有理性, 是“新闻语言”自身发展的要求
我们知道, “新闻语言”的流变是新闻流变的某种外显和表征, 新闻语言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一定的“新闻语言”总是与特定的时代要求和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 必然推动“新闻语言”的变革, 使之带有深刻的社会烙印和时代印记。当下, 对于正在通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 无论是科技的突飞猛进, 还是消费意识的日益张扬, 抑或多元文化的利益表达, 都需要理性来支撑。整个社会都需要一种平和的心态、理智的思维、长远的眼光, 去对待自然、对待他人、对待发展。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传媒在引领时代进步、传播精神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因此, 大众传媒和新闻作品要力戒浮躁, 彰显理性、平易近人, 起到较好的舆论引导作用。那么, 作为构筑新闻报道的最基本元素的“新闻语言”, 在新的媒介生态环境中, 其风格就呈现出一种理性的角色要求。
2 新闻语言富有理性, 是新闻受众的需求
程世寿、胡继明在《新闻社会学概论》中指出, “当代中国新闻受众接受心理有四个方面的新变化”:由政治的注意转向经济的注意, 由表象的注意转向深层的注意, 由单向的认同转向自在接受, 由传播的单一化满足是向新闻传播多元化的追求”增加新闻语言的理性色彩, 是满足受众对深层次信息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 随着受众个性的复苏、主体意识的增强和本位意识的成熟及受众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 他们更喜欢理性的力量, 平易的语言风格, 更喜欢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出结论。
比如, 《人民日报》一篇题为《贫困, 我们向你宣战》的报道, 运用了宾语前置的移位方式:“贫穷, 在任何时代, 任何地方, 都应当受到诅咒。”把“贫穷”提到句首, 在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同时, 由它的平易的语言风格产生了理性力量, 增强了新闻作品的理性价值。
因此, 使新闻语言具有理性之美, 对于创造传受双方的良好互动, 提升传媒的公信力和竞争力都是十分重要的。
3 新闻语言要富有理性, 是社会文化的需求
改革开放带来人们思想观念解放和社会文化的丰富多彩, 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学习和实践, 必将助推这一成果。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 消费文化似乎成为主流, 当下新闻媒体就起着引领和文化导向的作用, 这就是要求新闻报道用语要理性、平和, 既考虑受众的个性, 以平和的语调给受众留下思考的空间, 以理性的笔触为受众提供可供选择的余地, 又要力避新闻语言的世俗化、娱乐化倾向, 特别要清除新闻语言的暴力化倾向, 彰显新闻语言的人文关怀。
“器大者声必闳、志高者意必远。”新闻作品要成为历史的“宏音”, 时代的“响箭”, 新闻记者就必须胸怀全局, 高屋建瓴, 深入发掘新闻事实的理性力量, 使“新闻语言”具有一种理性美。
比如, 刊登于2001年8月7日《环球时报》的《硅谷人没有惊慌》一文中写道:
新经济的暴起暴跌, 让这些科技精英口袋鼓起来又瘪下去, 在这崇尚技术的图腾的年轻人心底留下了难以挥去的影阴, 浮澡之后的平静和繁荣之后的焦虑弥漫在硅谷的大街小巷。
这些文字以冷静、理智的笔触, 写出了当今经济界, 科技界一部分人的现状和心态, 内涵深刻, 闪耀着理性之光, 给受众极大的震撼。
著名的社会语言学家陈原先生曾说:“社会生活任何变化, 那怕是最微小的变化, 都会或多或少地在语言主要在词汇中有所反映, 因为语言是社会生活所赖以进行交防活动的最重要的交际手段。”
随着大众传媒的多元化和不同层次大众传媒的大量出现, 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 新事物的层出不穷和国外新事物的不断涌入, 我国新闻媒体为了及时准确地报道这些变化、发展, 广泛地吸收使用了社会上产生的新词、外来词, 这为丰富我国的语言和新闻事业自身的发展作出了有益探索。但是, 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窗口的新闻传媒, 在使用新语言时, 由于对语言规范化重视不够, 新闻语言失范现象愈来愈严重, 不加消化的盲目吸收网络语言和外来词语, 滥用方言词语, 任意生造词语, 篡改成语等, 严重地影响了语言文字的规范, 从而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理性之美。
4 新闻语言富有理性是语言规范化的要求。
新闻语言要具有理性之美, 首先应使新闻语言意义明确, 用词准确, 避免含糊和夸张, 防止歧义, 不滥用网络语言, 谨慎使用方言, 不用歧视性语言, 规范使用专业术语。新闻语言不用过头话, 不摆花架子, 也不用做作的情感;其次, 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受众, 以谈心的方式写新闻, 推心置腹, 娓娓道来。再次, 要通过冷静地摆事实, 平和讲道理, 诉诸理性, 使新闻语言富有思变色彩, 运用逻辑的力量来达到传播的目的, 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蓝鸿文, 马向伍.新闻语言分析[M].中国物质出版社, 第8页.
[2]程世寿, 胡继明.新闻社会学概论[M].新华出版社, 1997:128-130.
规范方式 第8篇
关键词:师德建设,医德教育,生理学
0 引言
高等医学院校肩负着培养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医疗卫生人才的重任。教师在教学育人中处于中心地位,在知识、技能和道德等方面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因此,师德水平高低是直接关系校风、学风,关系学生成长的重要因素。本教研室结合学生和本学科的特点,将师德建设和在生理教学中医德教育融合在一起,并对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作出了积极探索。
1 加强师德建设是现今医学院校的当务之急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教师和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对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因有些高校更注重教师学位和科研成果等硬件建设、教师待遇偏低等问题,易出现“君子谋食不谋道”的心态,以至于师德有滑坡的倾向[1];对学生,正值青春发育后期和人生观初步形成时期,是一个迅速走向成熟而又未真正成熟的发育阶段[2]。此阶段的大学生心理机制还很不健全,意志控制力比较差,易受到教师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影响。因此,加强师德建设已成为高等医学院校师资工作的当务之急。师德是教师拥有的“教书之德、育人之德、学术之德”,是教师的灵魂,是教师人格特征的直接体现。我校始终把师德建设列入学校中心工作,在第三次党代会中着重强调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在医学院校的重要性,并围绕以上“三德”通过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提高对教学工作的重视等方面加强师德建设,其具体措施如下:
1.1 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学高为师”,元学何以为师?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曾说:“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孔子将“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作为教师追求的境界。因此,教师要主动加强自身修养,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获取广博的知识,从注重传授知识转变为注重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关注学生的“全人发展”。
1.2 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在师德修养中有章可循
学校要以制度、纪律引导和约束教师向更高的师德修养方向发展。通过制度建设,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师资管理体系。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明确要求,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师德建设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对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师的岗位职责均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引导教师自觉履行。一是建立激励机制。建议在全院每年评选师德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对师德高尚、业绩卓著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典型人物的激励、导向和示范作用;在同等条件下,对师德优秀的教师在评聘、职称评审和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师德考核指标体系,并将其标准化、数量化,通过学院、系、教师、学生不同权重打分,给予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教师聘任、培养、出国、晋升、晋级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能上岗,其“内部津贴”、晋升、晋级都要受到影响。所有这些无疑会推动教师更新观念,促进师德修养水平的提高。
1.3 提高对教学工作的重视
我校有着良好的教学传统,传统的教授听课制度、老教授的传帮带机制,坚持多年的教师岗前培训制度以及近年开展的教学基本功比赛等对师德水平的整体推进和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4 教师需要创新精神
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建设人才,要培养高水平的人才,教师首先要有创新精神。创新精神反映了教师敢不敢、能不能创新的问题,是胆识、意志和能力的综合表现。教师只有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才能冲破旧的条条框框,开拓进取。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基础是要求教师学识渊博,学业精深,即既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又要有广博的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跨学科、跨专业的结合贯通能力;还要有不断更新知识体系,及时吸收学科前沿知识与研究成果。要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探索新的科学的教学模式,在耕耘中拓宽视野,在执教中提炼师艺、升华师技。教师要把教学知识传授与创新思维结合起来,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始终。
1.5 树立师德建设的典型
学院拟制定师德建设宣传条例,把师德建设的宣传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贯穿到学校各项工作中,做到“常宣不懈”。有机地启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树师表形象,树师德典型”为主题的师德建设活动。通过宣传师德先进典型,举办师德报告会和组织师德演讲或征文活动等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使教师从中得到熏陶和教育,形成人人重师德,个个讲师德的良好氛围。另外,我校始终把师德建设列入学校中心工作,还从促进教师合作精神、学生评教活动等方面来提高教师政治及业务素质。
2 师德建设和德育渗透的联系
医德教育是师德教育的显著特征德育工作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不但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而且还要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不但要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而目还要强化医学职业道德教育的建设;不但要深入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而且还要响应政府和社会的号召,创建文明单位建设。高等医药院校德育工作的实质是育人的过程,或者说是为育人创造优良环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任务不仅仅只是“传道、授业、解惑”,更重要的是育人。育人指的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进行医德医风的教育。因此,只有首先把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落到实处,教师才能真正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才能将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对学生开展医德教育是师德建设的一个显著特征,师德建设与医德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加强师德建设就是要求教师要做到服务人民、献身教育、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以身立教、为人师表,一句话,就是要为人民服务。高等医药院校医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和塑造医学生高尚的医德,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努力创造良好的医德新风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学科学的发展。而医德的核心和宗旨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如果学生没有高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就不可能做到为人民服务。所以,在师德建设中,教师应加强学生的医德教育,将之纳入师德建设的范畴之中。
有意识、有目的地将医德教育渗透到教师在传授知识技能的过程中,应地进行医德教育,是完全意义上的成功教学的体现。在教学工作中,教师必须学会树立医德意识,必须自觉重视医德教育,有针对性地将医德教育渗透到教学之中。譬如在介绍孙思邈的养性及其他医家的生平时,我们常常会把如何对待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医患关系,如何注意奉献与回报、单位与家庭、工作与休息,以及怎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等,同时结合临床实际,有机地穿插在教学中去,在传授专业技术知识的同时,进行医德医风教育,从正面给学生以指引。
3 医德教育在生理教学中的渗透
结合学生和本学科特点,通过专业课来渗透医德教育,可以克服传统德育教育单纯说教的缺点,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本教研室具有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医德教育的传统,特别是2008年以来本科室在集体备课、同行专家和学生反馈中,积极对“德育在生理教学中如何渗透”作出探讨,以下是几点认识和体会。
3.1 德育渗透始于第一课
生理学的绪论部分的理论传授不多而德育内涵却很丰富,除了严格课堂管理以外,要着重于立志与医德教育。可介绍著名生理学家Harvey和林可胜的卓越贡献,让学生确立崇高的人生目标,激发其学习和工作动力,使其不畏艰苦,奋力拼搏,终有所成。
3.2 在临床案例和生活实例中进行德育渗透
生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医学基础课程,起到了联系基础与临床的桥梁作用,在临床案例和生活实例中进行德育渗透是切实可行的。设计难度适中,典型且具有代表性的病案,组织学生进行临床病案讨论。为使学生更好地获取参考资料,提前将病案发给学生,同时提供一些相关的期刊、专著的目录及检索网站,训练他们查阅文献收集资料的能力,课堂讨论时以小组为单位发言,其他组的同学进行提问和补充。例如肾脏一章可设置“血液透析”的案例,2011年教学中恰逢我校师生踊跃为本校2008级肾衰竭学生孙菲菲捐款,其母为她捐肾。现今学生因物质生活充实、独生子女偏多,很多学生不知怎样关心和帮助别人,对父母缺乏孝心。教师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针对孙菲菲一事,引发讨论,既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热情,又培养学生爱心、孝心和社会公德感。
3.3 形成性评价对医德教育的促进
形成性评价不同与现在医学教育模式中使用的总结性评价,它是教学过程中,教师把从学生中获取的信息反馈给学生,帮助学生对这些反馈信息进行分析,以提高自己的学习效果。著名医学教育学家Benjamin Bloom,首次提出形成性评价,并指出它是“以培养能力为基础的医学教育”的考核模式。它具有实时性和动态性,除了评价知识、技能等量化方面以外,还适合于评价兴趣、态度、策略、合作精神等不易量化的品质[3]。2002年,国家教育部提拟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该标准从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知识目标、技能目标等方面对医学生提出要求。自2009年,本教研室根据以上标准,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学生考勤、课堂提问、生理网络题库建设、阶段小测验、课后作业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使医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再学习能力、创新思维和分析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交流与沟通能力等得到显著提高,并得到了本校师生的好评和学校的认可,去年我校把这种评价正式记入了教师工作量,来推促它的施行。
3.4 在动物实验过程中加强医学生医德培养
生理学是一门实验性科学,它的学习和研究离不开动物实验,医学生将在生理实验中首次接触动物。近年来动物实验的伦理问题已经受到社会、生物医学研究者及政府的关注。仁爱精神是伦理道德的核心要求,也是医学人文精神主要内涵和每一位医生必须具有的职业素养。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法国医学家、哲学家Albert Schweitzer提出“敬畏生命”的伦理思想。一个医生只有怀有“敬畏生命”之心,才能真正地体会作为医生的使命,提升“拯救生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激发攻克医学难题的原动力,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4]。一个只关心实验结果而漠视动物痛苦的医学生很难想象在未来的医疗实践中会既关心患者的疾病,又关心患者的痛苦。因此,在医学生初次接触动物实验时就注重加强动物实验伦理学教育,从善待为人类而牺牲的实验动物开始,树立善待一切生命的理念,深刻理解本校校训“仁心妙术”的内涵。另外,加强实验前的预习、提高实验操作的准确性、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伤害、提高实验的成功率也是培养学生严谨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总之,在育人过程中,教师应小处着手,言传身教,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地把培养学生的医德与自身师德修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徐焱,周庆环,陈红等.北京大学临床医学生心理压力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5):655-657.
[2]迟春霞.医学生眼中的师德一北京大学医学部师德调研报告[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8,2:14-16.
[3]Hershey s.Bell,MD(著),李井泉(译)医学生教育中形成性评价的运用[J].中国全科医学,2007,10(4):285.
规范方式 第9篇
关键词:“人肉搜索”,社会效果,合理性,规范方式
“人肉搜索”是一个近些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的名词, 然而伴随着它的知名度的, 却是一种无形的恐惧感。“人肉搜索”的力量是可怕的, 它让人们无处遁形, 私密的信息仿佛随时可能曝光在公众面前, “人肉搜索”事件在人们的心里投下阴影。不过, 人们虽然害怕它, 却并不了解它, 更不用说想办法去规范它, 这是一种错误的态度。我们首先应该正视自己对“人肉搜索”的无知, 摒弃对它的偏见, 真正全面、深刻地了解“人肉搜索”, 然后我们才能知道怎样来规范“人肉搜索”。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辨析与类型区分
“人肉搜索”其实并不是近几年才在中国出现的事物, 它已经发展了有近十年, 以前它一直默默无闻, 直到这两年发生了许多轰动的“人肉搜索”事件才引起人们注意, 但它发展的时间已经足够长, 所以它相当得复杂, 我们若要透彻地了解它则应该详细地从其起源、含义和外延来进行分析:
(一) “人肉搜索”的起源
虽然“人肉搜索”的普遍热度使得人们对它产生了误解, 以为它是一种如何恐怖的手段, 但是从其本质上来看它只是一种搜索方式。它是信息搜索的一种手段, 有别于我们已经熟知的机器搜索。
简单地说, “人肉搜索”是一种群体互动的行为, 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不同的是, 这种交流是在网络上进行的。这是一种进步过去, 在网民眼中, 电脑在不知不觉中人化了, 取代了社会中他人的位置, 而那时, 互联网也没有今天发达, 因此, 这种“人机互动”引起了人们的担忧。的确, 这样的“人机互动”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互动, 造成了人与人之间感情的冷漠。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上的“虚拟社会人”形成了, 人们在网络上的生活就像是现实生活的仿版, 除了没有那种真切的实感以外, 别的都类似, 就像我们过去经常使用的“社区”一词, 也有了新的涵义, 例如在百度百科中, “社区”的第一种含义就是:“一个网络板块, 指不同的人围绕同一主题引发的讨论, 如天涯社区。类似的名词还有论坛、贴吧等。”[1]网民们在这种社区中热闹地生活, 就像在现实生活中一样, 有人有困难了, 在“社区”里寻求帮助, 邻里间总是热情地回应, 这就是“人肉搜索”的本来面貌, 可以说, 是互联网技术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发展的平台。
(二) “人肉搜索”的含义辨析
“人肉搜索”最广为人知的定义是:“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 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 人问人, 人碰人, 人挤人, 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方提问, 八方回应,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从这个定义中我们看不出“人肉搜索”恐怖在什么地方, 这是一个虽然十分客观, 但却笼统、模糊的定义, 因此它并没有对我们了解“人肉搜索”现象提供多少帮助。
我们必须了解到从“人肉搜索”的名字出发来理解“人肉搜索”是有一定困难的, 因为从事物发展的过程来看:本来存在着一个事物人们现在称它为“人肉搜索”, 但是人们当时没有及时给它命名, 而当这个事物发展到了新的特点突出的时候搜索具体的“人”, 人们才给它取了这个名字, 很明显, 这个名字突出了事物新有的特点, 却要求人们用它来囊括过去的现象, 这就为人们正确认识“人肉搜索”增加了难度。笔者始终认为, “人肉搜索”这个名字是不合格的, 因为, “人肉”是中国古代对通缉犯的称呼, 运用这一称呼令人们想当然地认为“人肉搜索”强调的是搜索的“客体”是“人”, 而且是犯了错误的人, 但其实, 在“人肉搜索”的含义中更多地包含的是搜索的主体是“人”这样一个内容, 而这一主要内容却常常被人们忽略。因此我们首先要对“人肉搜索”的含义进行辨析, 避免这样的迷惑。但仅仅从含义出发是不足以深刻地了解“人肉搜索”的, 我们还需要对“人肉搜索”的类型来进行分析。
(三) “人肉搜索”的类型区分
“人肉搜索”不是单一的, 它因搜索的对象不同, 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一般来说, 存在两种“人肉搜索”:第一种搜索的对象是某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这种搜索即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肉搜索”, 这和平日里我们遇到问题问周围人的意见是一样的。“所谓的人肉搜索’, 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渠道”, 只是, 当我们在网上提问时, 我们对谁来回答我们的问题是不确定的, 而当人们回答完问题后, 我们对回答者的身份、背景也仍是不了解的。这样性质的“人肉搜索”引擎有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soso问问、论坛等, 它们的运行模式是基本一致的:都是提问者提出一个问题, 往往会加上注:希望有亲身经验的人来回答这个问题, 不要从网上“当来”的答案, 然后, 会根据回答将悬赏的分奖给最佳的回答者。分数是级别的基础, 但这种分数和级别没有什么现实上或物质上的好处, 它只是在网络上表明你是一个“知识渊博”的人, 在众多的回答中, 人们可能会更倾向于接受你的回答。
第二种搜索的对象是具体的人, 它包含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有普通民众, 一般公众人物, 如明星等, 还有特殊公众人物, 如政界人物等。这种“人肉搜索”是由第三者发起的, 通过网络社会上其他人的帮助, 对特定人的搜索。它的运行模式是, 在专门的“人肉搜索”引擎, 如猫扑等论坛上提供搜索对象的线索以及搜索的原因等, 网民如果看到就会帮忙搜索。不过这种“人肉搜索”是不容易发动起来的, 它取决于网民们是否对这次搜索有集体的兴趣, 而它一旦发动起来, 其威力却是惊人的。
二、“人肉搜索”的社会效果及合理性考察
“人肉搜索”并不是单纯的网络行为, 它是试图通过虚拟社会来影响现实社会的行为, 因此它的活动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其中产生了许多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也带来了不少不良的社会影响, 它的这些影响使得人们必须对“人肉搜索”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考察。
(一) “人肉搜索”的社会效果
1.“人肉搜索”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 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信任的得力帮手
拿搜索普通事物的“人肉搜索”来说, “人肉搜索”弥补了机器搜索的不足机器搜索是机械的, 而中国语言是复杂多变的, 因此难免会对搜索的问题有误读, “人肉搜索”不仅可以消除机器搜索对提问可能的误读, 而且能够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增添许多提问者可能需要的信息, 比方说:某人想去洛阳游玩, 在网上用机器搜索到的都是分散的、琐碎的信息, 需要一一辨别和进行整合, 但在百度知道中就会有去过洛阳的朋友跟你详细介绍如何住宿、坐车, 如何防止被骗等, 为他节省掉了很多时间。“人肉搜索”的这种社会效果的出现虽然是静悄悄的, 但它对人们的影响却是普遍的。
2.“人肉搜索”彰显了“团结就是力量”的精神, 在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形成了强有力的团体
人们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加强了彼此间的交流和联系, 这种交流的影响不仅改变虚拟社会, 而且还蔓延到了现实社会。我们可以从对明星等一般公众人物的搜索的社会效果来分析, 这种“人肉搜索”会增加一个明星的知名度, 例如百度贴吧[2]的活跃程度已经成为了明星受欢迎程度的风向标, 可以说完完全全是她们的粉丝集体的力量将明星的人气弄上去的;而粉丝们也能随着这种了解的深入来减轻对明星的盲目崇拜。不仅如此, 这种“人肉搜索”还能加深网民之间的互动和别样的友情, 这种友情常常延伸到了现实社会中, 有形成社会现实社团的倾向。另外, 在特殊的情况下, “人肉搜索”也体现了它集体化行为的巨大力量, 比方说在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等灾难中, 网民们为一时联系不到亲友的人在网上发动“人肉搜索”为亲人报平安, 其迅速、积极、有效的反应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3.“人肉搜索”发挥出了人们自觉自发地进行道德审判和草根监督的威力
“人肉搜索”具有自力救济性的特点即人们不完全依靠、或不等待公权力救济就自发地对社会问题进行自我的整治, 这属于一种私权行为, 它是有利有弊的:例如搜索普通民众的“人肉搜索”, 它的本意就是要对社会中的道德生活进行影响, 它首先具有积极的意义, 例如在2006年“中年妇女虐猫事件”, 2008年“辽宁骂人女事件”中, 无数网民积极地对社会道德失范现象进行批判, 表现出了网民的正义感和道德责任感;搜索政界人物的“人肉搜索”则着眼于“草根监督”, 比方说对抽天价烟的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搜索, 对“猥亵门”事件的主角林嘉祥的搜索, 都是从他们的言行举止中发现问题, 进行搜索, 以期达到反腐的目的。“人肉搜索”给道德败坏者们以巨大的舆论压力, 迫使他们反省自身的言行。
但“人肉搜索”并不是完美的, 它的社会效果并不全是好的, 它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良的社会效果, 有它的缺点和不足:其一, 它引起了人们对个人隐私的担忧, 唯恐其个人信息随时可能遭到曝光, 又加上网络上的信息良莠不齐, 真假难辨;“人肉搜索”也导致了许多的误伤, 比方说在女大学生周春梅被杀事件中, 网民们就被别有用心, 心怀仇恨的人牵着鼻子走, 提供给了复仇者关于周春梅的详细的个人信息, 间接导致了其被杀, “人肉搜索”就这样充当了“帮凶”。其二, “人肉搜索”的“草根监督”能发挥出多大的力量还不得而知, 有专家[3]指出“人肉搜索”反腐的力量是十分有限的, 它虽然能搜集到相关的证据, 但是其是否有价值, 和是否发动反腐程序, 还是要看相关部门的调查, 又加之官员们为了防止“人肉搜索”学会做表面功夫, 反而将腐败隐藏地更深了。
这些消极的方面也使“人肉搜索”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印象和影响, 使“人肉搜索”的积极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从而引起了人们的质疑。
(二) “人肉搜索”的合理性考察
对“人肉搜索”的合理性考察有助于我们对“人肉搜索”更进一步的了解,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社会中存在有它的必然原因, 这些原因能在很大程度上向我们解释什么样的“人肉搜索”是合理的以及它具有什么程度的合理性。
1.“人肉搜索”的产生是合理的, 它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信息不畅的情况下的必然选择
身处当今的信息社会, 情报消息是我们最重要的资源, 我们渴望了解现实世界, 渴望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 但往往苦于无处获得信息。有时人们在遭到了伤害而想要讨个说法时, 即使自己付出了一些代价, 也无法得到期望的结果, 人们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反馈意见, 就自然地想到了网络这一自由的途径。“人肉搜索”体现了人们渴望获得信息及反馈的心理, 它弥补了人们的现实缺憾, 是合情合理的。
2.“人肉搜索”的选择具有合理性
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 人并不是麻木的, 即使是十恶不赦的坏蛋, 也有能刺激到他柔软心肠的事情, 因此人们在面对道德败坏的事情时是无法无动于衷的, 人们总是会积极地投入到批判道德失范的队伍中去, “人肉搜索”的这种选择赋予了它合理性。但是这种合理性并不能掩盖另一个事实, 即“人肉搜索”的确侵犯到了公民的个人隐私, 侵犯到了人们的私人领域, 我们必须了解到,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 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现代思想认为, 个人的私人领域是受到绝对保护的, 国家和社会的权利都是不能运用到私人领域中去的, 因此“人肉搜索”的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 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 而且很难解决, 我们没有办法消除这个矛盾, 但是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和和转化这个矛盾。
3.“人肉搜索”在发展过程中也体现了合理的趋势
“人肉搜索”体现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 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社会, 在现代社会中, “经济不再像在马克思时代或在马克思学说中一样占主导地位, 相反, 构成其 (社会) 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 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也就是说, 公民社会要求人们集体对某事作出积极的反应, “人肉搜索”中人们体现出来的热情表达了人们参与道德和政治生活的渴望, 这体现了人们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们的这种热情并不是在现实生活中正常地发展起来的, 而是在互联网的诱导下表现出来的, 这样就存在问题, 因为, 互联网的发展是不完善的, 它存在许多固有的缺点, 比如说, 它的信度很低, 不足以让人们完全信任, 又比如说, 它是完全自由的, 没有中心, 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的空间, 它的匿名性和虚拟性, 会消解人们的责任意识, 将自己混同于隐蔽的大多数中。
三、“人肉搜索”的弊端及其规范方式的思考
对“人肉搜索”的合理性考察主要是针对“人肉搜索”本身, 旨在让我们更加深入了解“人肉搜索”的特质, 而“人肉搜索”的弊端则是在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 这些弊端的出现要求我们对“人肉搜索”进行规范, 其规范方式是多样且复杂的, 需要我们对它们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 “人肉搜索”存在的弊端
1.“人肉搜索”在其发展过程中集合行为[4]特征凸显, 极易演化成“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虽然唤起了人们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促使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人肉搜索”毕竟是在网络中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是一个特殊的环境, 它最大的特点是自由, 这种自由在于:它的参与者们都是匿名的, 这很容易让人们失去在熟人社会中的自我约束力, 再加上“人肉搜索”跟论坛等其他网络活动不同, 它的结论具有先在性, “人肉搜索”设定的目标是预先就确定好的, 这个目标往往本身就包含有价值判断:这个人道德败坏, 他抽的烟是名牌烟因此人们很容易被这样一种判断迷惑, 无法理智, 清醒地分析问题, 不自觉地被卷入这样的一种道德狂热中, 又加之网络的参与者人数众多、良莠不齐, 其中难免夹杂着窥私、报复等不良情绪, 就会使得“人肉搜索”愈演愈烈, 一发不可收拾, 最终酿成悲剧。
2.“人肉搜索”的运行模式存在弊端
简化“人肉搜索”的模式即是:现实网络现实,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碰到问题, 在互联网这个主战场进行激烈的厮杀之后, 将得到的解决方法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 听起来似乎没有不对劲的地方, 然而被人们忽略了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是由谁, 或是什么机构在承担“人肉搜索”的相关行动的呢?我们看到, “人肉搜索”的两头都出现了问题:前头, 没有人对要搜索的信息的真伪来负责;后头, 谁来处理“人肉搜索”的结果, 谁来收尾都没有特定的安排。于是, 有时网民亲自上阵, 教训道德败坏者, 有时, 警方被牵着鼻子走, 照网民的意思来办, 更有时, “反贪”的民意就不了了之了。这个弊端也使得人们对“人肉搜索”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
(二) 关于“人肉搜索”规范方式的思考
1. 舆论等道德制裁的规范及其限度
道德制裁是指当“社会成员违反道德规范时, 其他社会成员对其所进行的惩罚。”这种惩罚一般表现为社会舆论, 人们往往会采取嘲笑、漠视、谴责的态度来对待有道德失范行为的社会成员。
对“人肉搜索”进行道德制裁的理论依据应该是网络伦理学的内容, 网络伦理学本质上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问题伦理, 它不再像以往一样“仅仅是规则伦理, 它不再满足于如何给定伦理规则和简单地要求人们如何为, 而是要求要积极面对网络生活中出现的新的难题, 指明伦理学解决这些难题的可能方式与路径。”近些年, 随着网络伦理问题的不断增多和情况的愈趋复杂, 网络伦理学也迅速地发展起来了, 国内外的网络伦理学家们都在积极地研究如何来规范和解决这些问题, 在我国, 如赵兴宏就总结到网络伦理规范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主原则、承认原则、无害原则等为人们提供了道德谴责的依据。不仅如此, 网民们也自发地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 《人肉搜索公约的1.0Beta版》在各大论坛上的流行体现了网民自觉意识的进步。
然而, 道德制裁是有限度的, 我们看到“人肉搜索”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网络伦理学中的原则, 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甚至连违反者都不自知, 可见它的约束力是有限的, 它的限度源于发动和维持道德制裁的力量的限度, 驱动道德制裁的动力往往来自于人们的情感, 依靠人的良心, 人的情感通常是不具有理性的, 而人们的良心也不具有一致性, 所以难以进行道德制裁。
因此, 妄图单纯地依靠道德的软约束力, 期待人们的道德觉醒而自律, 是没有保障的, 而且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 强制性规范手段的作用及其缺陷
道德制裁的限度是强制性手段运用到“人肉搜索”规范中去的主要原因, 而运用到“人肉搜索”中去的强制性手段主要有行政、法律等。
首先, 行政部门应该规范“人肉搜索”的发起。搜索人的“人肉搜索”首先是不正义的, 但是它不是绝对的不正义, 因为“意见的质量’是由产生过程的程序属性来衡量的, 程序上越是正义, 质量就越高。”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授权“人肉搜索”的发动, 因为政府在国家中是正义的代表, 这就赋予了“人肉搜索”正义性;而在“人肉搜索”非正常启动以后, 政府也应该以最迅速、最积极的姿态作出反应。“草根监督”给了我们最好的例子, 主动权应该在政府手中, 应该由政府最后来决定发不发起“人肉搜索”。另外政府应该对网站自觉保护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经济上的支持, 因为网站自行开发和运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软件, 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预防侵权行为的, 但由于运营成本问题, 许多网站没有办法这样去做, 这就需要国家经济上的支持。
而对“人肉搜索”中严重侵犯到私人领域的行为, 国家应该依法予以制裁, 依法制裁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这里所指的法, 并不一定是规范“人肉搜索”的专门法律法规, 因为, 依据正义的程序来制定法律法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而且“人肉搜索”中的许多行为和现有法律条例就有许多契合点, 完全可以通过运用现有的法律来进行规范。著名的“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王菲诉“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某、大旗网和天涯社区经营者就是通过告其损害名誉权来获得胜诉的。但当然, 国家也应该加紧对“人肉搜索”立法的讨论。
强制性手段虽然威力比较大, 而且见效快, 但却容易引起人们反对声, 因为互联网本是代表自由的, 人们渴望无拘无束, 甚至是不负责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这和国家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有所冲突的, 而且这种冲突难以解决。
3. 社团在“人肉搜索”规范中的意义及其困难
“人肉搜索”的一个显著弊端即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它的承担者, 因此导致了“人肉搜索”行为的失控。网络终究是“虚拟世界”的东西, 人们可以利用它来为自己服务, 在网络上人们能够畅所欲言, 它的力量大得超乎人们的想象, 但我们不应该利用网络来逃避现实世界中的责任, 而是应该在现实社会中发动起承载“人肉搜索”目的和功能的事物, 这个事物即是社团, 因此与其说社团是要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 还不如说社团的主要作用在于把人们在网络上对道德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热情转移到现实生活中来。
为什么会选择社团作为人们的情绪处理器呢?这是因为:社团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着最重要的任务。新型的社团不再像过去的社团一样是一种长期性的义务, 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 它是一个适应现代多元社会的, 推崇自由, 发扬人性的社团, 这种社团的运行和“人肉搜索”的过程有着相似之处, 它们都是人们为了实现同样的目标聚集在一起, 而且在目标达成之后, 人们都可以随时离开, 不同的是, 社团是严肃的, 负责任的, 具有合法性, 不是随意就建立或撤销的, 它的存在, 可以引导网民更多地将视线投到现实社会的实践中去, 真正在生活中创造出良好的道德和政治环境, 这才是健康的。而且如果有一天, “人肉搜索”真的被禁止了, 人们也是有处可去的。
但是社团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建立起来和发挥作用的, 它和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应该是相一致的, 在人们的公民意识和参与意识还没有全面发展起来, 在还没有准备好社团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之前, 人们还是更情愿在互联网这一幕墙的后面发生作用, 而不愿将自己曝光在现实社会中的。
规范方式 第10篇
体罚在现实中无法避免
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不可避免。大多数中小学儿童基于自身的发展特点,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做到事事遵守规矩,同时,在学习等各个方面惰性较大,难以自控。教师遇到这样的情况,往往难以通过说教劝其悔改,只能通过一些身体上的惩罚对其进行限制。可见,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找不出替代体罚的更好办法,因此,体罚在实践中难以避免。调查显示,77.9%的教师会使用体罚,但并不是将它作为常规教育手段,另有21.5%的小学教师和6.9%的初中教师将体罚作为常规教育手段使用,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教师从不体罚学生。
不论我国的法律怎样禁止体罚,客观的事实是:体罚在学校以及家庭教育中仍然普遍存在。如果对体罚的行为不加以规范,则很容易造成教师的过度体罚。另一方面,有些学校和教师确实不对学生进行体罚,但却造成了学校教学秩序的整体滑坡,甚至有些学生对老师有暴力行为。对此,美国教育学家詹姆斯多布森曾在其著作中提出:“许多人犯罪,正是教师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的冲动的结果,而且这些学生一部分也正是出自娇生惯养的家庭”可见,一方面体罚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体罚的方式需要规范。
规范化的体罚:学生人身权与教师惩戒权的保障
规范化的体罚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手段。对体罚进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是由法律对体罚行为进行确认,并且规定一系列的提法标准对其加以规范。而法律在教育领域有如下功能:一是引领功能,它提供行为的既定模式,能够将全国的体罚措施进行统一,使之不出现人身伤害隐患;二是预测功能,教师通过法律的规定能够预知体罚所带来的后果,当然后果只是对学生造成一些皮外伤。这样,教师就能够放心地对学生进行体罚教育且不至于伤害学生;三是教育功能,法律对体罚的保护能够对学生产生震慑的心理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其放纵的行为。这样,由法律保障的体罚就能够保护学生不在体罚中受到伤害。同时,规范化的体罚将是一种“出发点在于对学生的关怀爱护、不侮辱学生人格和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并能改正过失的教育方式”。
从学校法律关系的角度上说,规范化的体罚实现了学校的管理权和教师的管教权。在我国,学校的管理权和教师的管教权主要体现在:第一,阻止学生扰乱教育教学活动,排除其非法干涉;第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接受教育的权利)。如果缺少了体罚对于学生的威慑,教学活动将难以进行,教学质量将难以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将难以实现。而规范化的体罚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具有法律的保护,因此它能够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但是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中的学校义务,即:学校与家长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权提出的不够细致。
学校体罚规范化的措施
将体罚的教育功能与学生的人身保护相结合,实现体罚规范化,有四条标准:
1. 体罚的对象应当是中小学生
体罚的对象应当是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以及大学生由于其的身心发展特点不适用体罚。幼儿园儿童由于大脑发育的不完善,在社会性(尤其是规则意识)方面有着较大缺陷,对他们进行体罚不仅收效甚微,还容易造成儿童身体甚至是心理上的重大损害;而对于高校教育而言,学生大多已是成年人,自律能力增强,无需通过身体惩戒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
2. 规范化的体罚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和保障
首先,在学校中,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体罚这一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这一点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都已实现。其次,体罚的决定,即何种情况下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应当由法律来规定。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了一项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给一定程度的体罚。”其中明确规定了体罚的对象为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教师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等等。再次,体罚的程度和工具应当法定。在上述方案中,对实施体罚的工具也有具体规定:体罚的工具只能使用直径0.01米、长度不超过0.5米的木棍,而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打学生;体罚的部位为,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体罚的力度为,初、高中生挨打不能超过10下,小学生挨打不能超过5下,并且都不得在学生的身上留下伤痕。
教师在实施体罚的过程中应该把握的最基本原则是:体罚的上下限必须符合儿童的生理规律,即体罚既要起到惩戒作用、又不至于给儿童身体带来较重的伤害。同时,不同群体所受体罚的程度也应加以区别,比如相对于小学生而言,中学生的自控能力较为完善,针对这一群体的体罚力度就应该较轻。此外,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与救济体制,保证教师惩戒权的依法行使,对违法惩戒予以坚决制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体罚的法律后果处理法定
当体罚出现了意外情况或者教师在体罚过程中恶意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时,体罚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法律来规定。第一类情况:正当程序出现意外。当教师行使正当的体罚程序,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时,此类行为可以认定为意外事故,属于民事案件,在赔偿上适用公平原则,由学校赔偿学生损失;第二类情况:恶意体罚出现轻微后果。属于民事案件,在赔偿上适用过错原则;第三类情况:恶意体罚出现严重后果。属于刑事案件。
在这三类情况中,学校都是赔偿的责任方,关于这一点,禇宏启提出:“体罚尤其是一些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体罚,时常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是由体罚行为人负责赔偿呢,还是由学校负责赔偿?应当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一个个管理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教师实施体罚的原则
1.体罚应具有教育性
体罚与教育是统一的。教学活动的有效进行是以体罚为保障的,这正如社会的安定是以国家机器来保障的一样。体罚是以教育为目的,并根据学生的性格、个性而有选择地使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体罚也是因材施教。教师体罚学生的目的是对学生进行教育而不是因为学生不听自己的使唤而对学生进行报复,因此,体罚的方式符合人身心规律,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当今很多恶性的体罚事件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教师忽视了体罚的教育性,而把对学生的身体惩戒作为了一种解恨的手段。这一点在体罚教育的过程中应当受到高度的重视。
2. 体罚应体现平等与尊重
作为惩戒的体罚要体现平等意识与尊重,因为体罚是一个教育过程而不是一个报复的过程。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给学生自己选择体罚方式的自由,受罚学生有提出以其他方式代替处罚的权力,比如通过校内义务劳动来折抵处罚。
3. 体罚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教育手段
体罚只是对于思想教育的一种补充,在思想教育起不到相应作用的时候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因此,体罚的实施贵在适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的学生,可以考虑选用体罚,而对于受智力因素、家庭因素影响学习效果的学生,则不应选用体罚。体罚要在用尽其他各种教育手段都无能为力的情况下进行,要视学生的个性差异、违规情况适当运用。而在现实的教学活动中,部分教师却把体罚视为上天赐予他的“法宝”而滥用,这样既起不到教育学生的作用,也容易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为了避免体罚措施的滥用,教师在实施体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将体罚与其它惩戒相互结合起来,通过剥夺某种特权、没收、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等方式对犯错误的同学进行教育。
4. 学校应该向家长和社会宣传科学的体罚理念,扭转社会上流传的诸如“不打不成器”的非科学体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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