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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精选7篇)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第1篇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广东省联网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 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 指挥及违章 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广东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扣分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被扣分企业资质证(被扣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

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 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第二十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扣分执行情况。第三十二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被扣分企业资质证(被扣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 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第3篇

基于建筑安全生产需要, 自然就催生了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新监督管理模式。本文所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模式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关键实施对象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行为规范、安全行为监督和实体安全监督三个方面, 其贯彻执行完全符合现代管理学动态管理相关、封闭原则、反馈原则、整分合等四大原则。

1 安全监督人员行为规范

1.1 执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应当由一

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 且必须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认真取证, 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2 安全扣分执法过程中, 监督人员应遵

循启动、检查、处罚、整改改进、再启动, 形成闭合环回到起点的封闭原则, 重点检查行政相对人的安全行为记录和实体安全是否相符合, 并对安全行为记录内容是否遵循闭合原则进行抽查和对相关人员进行随机提问。

1.3 安全管理具有动态变化的本质特征,

施工安全行为和实体安全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采用拍照、收集现场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 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1.4 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检查

扣分时应当先熟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危险源控制项目, 再对照已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实体安全防护措施评分, 抽查专项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然后再填写扣分表格。

1.5 扣分新模式实施后, 监督员平时的安

全检查仍要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评分表格对实体安全和安全行为进行量化评分, 做为动态管理扣分的初始依据, 并参照工程特征和以往安全评价模式在工程施工达到一定阶段时方进行动态管理, 避免检查人员滥用职权随意扣分。

1.6 实施扣分后, 监督人员必须向被扣分

企业 (人员) 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由执行人签发, 加盖公章, 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 对相同行政相对人的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 可由执行人签字见证, 实行留置送达, 并由专门录入员在三天内上网公示。

2 安全行为监督

2.1 安全行为监督是通过对在本质安全管

理中起着重要决定作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扣分, 最终目标是营造一个全民参与安全管理的作业氛围。对主要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的监督, 最主要是对各种安全责任制和为实现安全责任目标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书面文件往来进行随机抽查。

2.2 总监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项

目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后, 对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有完整记录, 安全书面审查文件的记录必须遵循闭合原则, 审查-整改改进-再审查, 最终达到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形成闭合环。

2.3 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制订安全管理责任

目标时必须遵循动态相关原则, 在确定项目总体安全目标后应根据整分合原则对各责任人进行责任制分工, 把总体安全目标分解到人。

2.4 监理和施工单位对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的实现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评分表格进行安全评价, 按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安全检查、经常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对于存在不安全状态的, 应在施工安全日记和监理安全日记上记录, 达到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整改的必须做到定时、定人、定措施,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相关检查人员备查。

2.5 对于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

况除书面记录外, 应根据已出现情况运用反馈原则和人本原理召开安全教育会议, 对做得好的作业人员和实体安全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不服从安全行为管理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使人人管安全的方针政策真正得到落实。

2.6 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

工程设备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分三个层次贯彻执行:即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应杜绝为怕负安全责任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盲目上报现象。

3 实体安全监督

3.1 实体安全防护措施是施工单位安全管

理验收资料和各种责任制是否到位的最直观的反映, 对实体安全的检查监督, 应当结合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管理资料和专项验收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先熟悉安全管理资料, 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自身安全意识进行提问, 防止安全管理资料与实体安全防护措施不相符。

3.2 抽查监理单位按程序已验收的结果与

实体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相符时, 可分别就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和安全监理资料有侧重点地进行提问, 引导监理企业熟悉专项安全验收程序, 提高现场安全监理员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能力, 促进安全监理员熟悉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把好安全监管第一关。

4 安全动态管理扣分注意事项

4.1 安全动态管理违规扣分周期必须遵循

封闭原则, 以一年为控制周期, 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对安全管理的重要对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 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重新回到零分起点。

4.2 对于企业与个人分别扣分的制度充分

体现了整分合原则, 企业计分是以单个工程, 而个人是以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累计计分, 对于同一事项使不同扣分对象出现重复扣分的现象, 也即企业扣分是由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所组成, 因此, 企业在制订安全目标和责任制的分解必须落实到个人, 由企业自身去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即使项目管理人员临时调动, 但其已扣分数在1年内还应该在其他工程累计, 新的不安全行为会影响到企业在新工程中的扣分。

4.3 每次检查中对于同一扣分对象有两种

以上违规行为的, 应分别计算累加分值。但在责令整改期限内, 对同扣分对象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4.4 实施扣分时, 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

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 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4.5 为保障被扣分对象的合法权益, 监督

员在扣分时应依法行政, 接受公众监督, 被扣分对象如对扣分有异议的, 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 应及时纠正, 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 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 (人员) 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摘要:建筑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结合笔者工作经验, 对我市实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论述, 总结出实施安全动态扣分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参考文献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第4篇

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这样一样一条微博,是说员工离职的。大致意思如下:员工离职只有两个原因。第一点:心里受了委屈。第二点:工资给的少了。也就是说公司支付的工资远远低于自己的付出劳动。

事实上,任何一家企业的成功取决于企业花了很多的投入例如,福利、制度、奖励政策等,作为员工激励的方法。基本上,一个员工在这家企业觉得越开心,越有满足感,他在这家企业的产生和表现也就越多。

你可以通过很多方法来激励你的员工表现,例如一场鼓舞人心的谈话。通过言语上的鼓励可以帮助你很快得到你团队成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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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可以让你的员工感觉他们自己是这家企业的一部分,而不仅仅只是雇佣来的一个补偿劳动力的话,你可以看到,在他们的绩效方面会有显著提升。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家企业已经采取企业归属感的政策。这样政策的采纳会让员工觉得被这样的一家企业雇佣,并为其付出是非常开心的一件事。如此开心的心态会激励他们为自己手上的工作和企业的发展付出的更多。

如果你可以采纳员工的想法,并时不时的夸奖和激励你的员工。你会发现你的激励会转化为工作成果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第5篇

管理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__可以将风险的大小完全量化,并提供足够的信息,为业主、投资者、政府管理者提供定量化的决策依据。

A.定性风险评价

B.定量风险评价

C.事故隐患评价

D.安全验收评价

2、在分析某事故发生的风险时,统计得出该事故发生的概率为Q,事故造成的严重程度为S,经济损失金额为W,统计时间为T,则该事故发生的风险是__。

A.SQ B.SQ/T C.W/ST D.WQ

3、某建筑公司到定点经营单位购买具有“三证”和“一标志”的安全防护用品。这些物品须经__验收,并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后,方可使用。

A.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B.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C.产品生产厂家质检部门

D.有检验资质的中介机构

4、起爆器材中,__常用于非煤矿山。

A.雷管

B.导爆索

C.导火索

D.继爆管

5、以下机械中,不属施工现场用于垂直运输机械的是__。

A.塔式起重机

B.龙门架

C.外用电梯

D.调直剪切机

6、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__,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A.2.5m2 B.3.5m2 C.4.5m2 D.5.5m2

7、某地2009年上半年发生了四起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分别如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其中属于较大事故的是__。

A.2名员工死亡,6名员工重伤

B.8名员工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

C.2名员工死亡,5名员工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

D.20名员工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8、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

A.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B.隔离

C.故障——安全设计

D.避难与救援

9、一般监察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__。

A.随机监察

B.特殊监察

C.重点监察

D.常规监察

10、压力容器广泛采用的是各种类型的__压力计。

A.活塞式

B.液栓式

C.弹性元件式

D.电量式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__。

A.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标志

C.警示标志

D.“注意安全”字样

12、下列不属于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内容的是__。

A.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

B.明确给出评价对象是否具备安全验收的条件

C.符合性评价的综合结果

D.评价人员的结构组成

13、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__管辖。

A.一般

B.特殊

C.指定

D.移送

14、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__条件。

A.主要

B.重要

C.基础

D.必要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__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A.15 B.30 C.45 D.60

16、某铁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下列资料中,不在提交范围的是__。

A.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报告或申请表

B.安全预评价报告

C.建设项目设计安全专篇

D.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7、目前不常采用的固化方法是__。

A.水泥固化

B.石灰固化

C.化合固化

D.陶瓷固化

18、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对于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__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A.底部

B.中部

C.顶部

D.侧面

19、()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

A.责任

B.伤亡

C.非责任

D.非伤亡

20、甲是某公司起重机司机,1年前通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因工作调整离岗8个月,现又调回起重机司机岗位,则甲必须经__,确认合格后才可上岗工作。

A.全面健康体检

B.起重机操作技能培训

C.起重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D.起重机安全理论考试

21、耐压试验主要用于检验压力容器承受__的能力。

A.静压强度

B.动压强度

C.液压强度

D.气压强度

22、生产经营单位应有__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

A.科学化

B.准确 C.可持续

D.文件化

23、班组长__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A.全面负责

B.负责

C.监督

D.监察

24、某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__。

A.由本单位工会领导组织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B.应急预案的评审均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

C.预案评审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D.除评估本单位应急能力外,还评估相邻单位应急能力

2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策划和准备是__前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A.文件审核

B.现场审核

C.纠正错误

D.监督审核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选用哪种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__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确定。

A.性质

B.特点

C.寿命

D.环境

E.条件

2、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__和__作用。

A.借鉴

B.限制

C.指导

D.调整

E.规范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最多的是从事__的生产经营单位。

A.矿山开采

B.第二产业

C.第一产业

D.航空航天

E.建筑施工

4、职业病危害分级及职业危害分级标准包括__。

A.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B.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

C.高温作业分级 D.发射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

E.有毒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

5、按照《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一次死亡 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指示的特大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未遂事故的有关信息和情况,由__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与曝光。

A.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部门

B.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国家劳动保障部门

D.国务院新闻办公厅

E.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6、以下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__。

A.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B.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C.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D.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E.煤矿年生产能力不能低于3万t

7、下列选项中,不能用水扑灭的火灾主要包括__等。

A.密度大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体的火灾

B.遇水产生燃烧物的火灾

C.硫酸、盐酸和硝酸引发的火灾

D.电气火灾

E.高温状态下化工设备的火灾

8、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__。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水暖安装作业

D.压力容器作业

E.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9、《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__。

A.简易程序

B.一般程序

C.听证程序

D.特殊程序

E.复杂程序

1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是__。

A.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C.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D.购买消防器材和建立消防专业队伍

E.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11、应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__等。A.太多的人员向事故指挥官报告

B.应急过程中各机构间缺乏协调机制

C.通信不畅通

D.缺乏可靠的事故相关信息和决策机制

E.应急过程的一切活动应向领导汇报

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中的文件审核的目的是__。

A.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

B.对现场审核的补充

C.为现场审核做准备

D.收集充分的信息

E.提出体系存在的问题

13、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集__于一身,能够提供重大危险源信息,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后造成的各项损失。

A.政府监管部门

B.计算机数据管理

C.多媒体

D.城市规划

E.地理信息系统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安全工作行使的管理职责包括__。

A.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B.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C.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D.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E.对矿山企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

1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__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止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国家标准

E.行业标准

16、根据对评价指标的内在特性和了解程度,预警方法主要有三种。下列有关预警方法的说法,正确的是__。

A.预警方法有指标预警、因素预警、综合预警

B.指标预警是根据预警指标数值大小的变动来发出不同程度的报警

C.由于出现工人误操作,发出报警,这种预警方法属于因素预警

D.指标预警属于定性预警方法

E.因素预警属于定量预警方法

17、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下列__属于从业人员的义务。

A.自律遵规、服从管理

B.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

C.报告危险因素 D.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E.制定规章制度

18、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__,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A.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B.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C.综合管理

D.分类管理

E.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事故应急救援具有__等特点。

A.不确定性

B.间断性

C.突发性

D.后果易放大性

E.后果的不确定性

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下面说法正确的是__。

A.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B.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21、锅炉安全附件包括__。

A.安全阀

B.水位表

C.压力表

D.电表

E.温度测量装置

2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有__。

A.依法必究的原则

B.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C.预防为主的原则

D.权责一致的原则

E.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3、安全生产管理包括__。

A.安全生产法制管理

B.行政管理

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D.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E.设备设施管理

24、《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规定了生产性粉尘按危害程度分级,分级指标为粉尘中__。

A.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B.工人接尘时肺的总通气量 C.游离的石棉尘含量

D.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E.粉尘分散度的标准

25、人体劳动强度参数包括__。

A.能量代谢率

B.耗氧量

C.劳动时间率

D.基础代谢率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第6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管理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设备设施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六章 处 罚

第七章 附则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省 长卢瑞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及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自防自救为主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本规定由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下同)以及设计、施工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管理责任

第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使用单位分别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第七条 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施工或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应当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各承包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和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八)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一)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变更用途的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第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在首层或2、3层。确有需要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确有需要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2、3层,并应当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消防设计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核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本条第一款的验收内容与第二款的检查内容一致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与消防安全检查同时办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在工地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举办大型文化、经贸、体育和庆典等群众性活动,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与建设或使用单位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建设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同意。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遵守电气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期检查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二)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三)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超过负载和负载平衡的安全标准,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四)按照防雷等级、技术规程和技术参数,定期进行电气设备设施的防雷检测;(五)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和维修,应当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建筑物的防火功能。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第四章 消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其他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室内外消火栓及防排烟等系统以及应急广播、消防电梯、疏散照明、供电、消防控制室等设备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用火灾报警、固定灭火和消防给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高层公共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二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清洗、调试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由已经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消防设施和防火材料应当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消防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的灭火演练。

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掌握报警、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高层公共建筑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服从公安消防队火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紧急疏散。第三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履行消防义务和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第7篇

当前, 随着高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 高职院校招生规模也在逐年递增, 伴随而来的是高职院校中贫困生数量的大大增加。贫困生已经成为高职校园中不可忽视的群体, 为确保每个学生不会因为贫困而退学, 国家和各地政府以及各高校也都出台了相应的资助政策。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贫困生是开展资助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关系到资助能否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上。本文以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对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难点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贫困生资助基本情况

广东省虽然是经济发展大省, 但是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 而粤西、粤北地区经济落后。学院立足中山, 面向全国招生。近年来, 外省外市学生人数不断增加, 而贫困生的比例也不断提高。目前, 贫困生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8%, 其中特困生占3.5%, 而其中大部分贫困生是来自粤北、粤西地区。从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来看, 贫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 以务农为主, 且家庭中子女众多。第二, 单亲家庭, 父 (母) 工作不稳定, 无固定收入。第三, 家里有亲属患重病, 需长期支付高额治疗费用。

该学院为保证每个贫困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 不断完善资助制度, 加大资助力度。从新生入学开始, 就为贫困生开设绿色通道,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组成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标准以学院所在地当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参考, 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目前, 学院已经形成了以“奖、助、贷、补、减、勤”为主、辅以绿色通道、社会资助等方式的全方位、多元化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虽然学院的资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每年的动态回访中仍会发现不少家庭并不困难的学生在享受着国家的补助, 而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却无法获取资助, 导致现行资助体系资助的效果与国家设置助学政策的初衷相悖, 甚至出现学生将得到的助学补助金用于其它一些不合理的支出, 以至于把资助称作“福利”。

二、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难点

学院在贫困生认定的方式上遵循以下程序:个人提交申请学生民主评议班级审核公示系部审核公示学院审核公示名额最终确定。即由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上交所在班委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 对照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确定困难档次。各系 (部) 成立认定工作组, 审核各班的初审名单及困难档次, 以适当方式在本系 (部) 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 给以答复并备案。公示结束后, 各系 (部) 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系 (部) 审核通过的认定名单和困难档次, 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并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广东省许多高职院校对于贫困生的认定都采用上述方法, 该认定程序简单规范, 可操作性强, 但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 却存在以下问题:

(一) 贫困生证明材料真假难辨

现行资助体系贫困生认定主要通过生源地认定和高校自身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生源地认定时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抱着“做好事”的心态, 随意审核盖章。学校方面, 由于大一新生刚刚入学, 对其情况很难做到深入了解, 其认定工作只能依据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来确定, 以至于尽管程序非常繁琐, 界定的结果却不太令人满意。

(二) 班级民主评议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班级测评小组, 一般由相关学生干部、若干学生代表组成, 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在每年新生入学后9-10月份进行, 此时, 学生之间彼此尚未十分熟悉, 再加上大学同学之间的相处模式已不再像中学时期那样紧密, 有些贫困生又由于自尊等原因, 不愿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家庭困难, 因此, 测评小组成员往往也很难对每个申请贫困的学生都非常熟悉。同时, 测评小组的成员碍于同学之间的情面, 不愿实事求是, 往往在测评过程中凭感觉、凭关系。在认定过程中, 个人主观因素太多, 导致认定结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三) 贫困生认定名额的局限性

学院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系部学生总人数的13%, 这一规定忽视了各系部生源不同的实际情况。有些系部学生大多来自粤北、粤西等边远地区, 家庭经济普遍困难, 而有些系部学生主要是中山本地的生源, 家庭经济普遍较好。按照这种认定比例来划分, 就可能导致有些系部的认定名额严重不足, 而有些系部名额却绰绰有余。在利益面前, 系部多有一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态, 不愿浪费一个名额, 因此, 就有可能使得有些本不贫困的学生占用了有限的认定名额, 而其他系部真正贫困的学生却由于名额的限制而落选。

(四) 贫困生资格审核缺乏动态管理

学院对贫困生资格的认定基本在学生大一时就已全部完成, 每年助学金分两个学期发放。每次助学金的发放都以学生大一时进行的贫困认定为准, 这中间缺乏对贫困生资格审核的动态管理。一方面, 学生在申请贫困生认定时, 家庭经济可能只是由于一些突发的状况一时陷入困境, 随着一段时间的缓冲调整, 家庭经济逐渐回暖。另一方面, 学院因为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 对贫困生也难做到实地考察。学院对贫困生的回访也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 在回访过程中大多都敷衍了事, 对贫困生的经济情况未能及时准确地把握, 以致对贫困生的资格审核无法做到动态管理。

三、对高职院校贫困生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的对策

贫困生认定工作是整个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重中之重, 因此, 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在总结原有贫困生认定的经验基础上,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高职院校贫困生认定工作:

(一) 抓好新生入学教育, 开展诚信感恩教育

新生来自四面八方, 素质参差不起, 因此, 学院应在新生入学伊始就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尤其是诚信感恩教育, 避免出现“人穷志也穷”的人格“缺铁”现象, 出现真正的“双重贫困”。其一, 教育高校贫困生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贫困, 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二, 通过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建设增强感恩教育, 高校将感恩教育贯穿到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当中, 如日常的班会, 课堂教学, 课外活动等, 同时充分利用团委、学生会、社团等学生活动阵地开展感恩活动;其三, 建立诚信档案, 强化诚信教育, 对于弄虚作假申请贫困生资格的学生, 查出一例严惩一例, 并通过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和与社会共同建立学生诚信信息体系的方式, 增加学生的诚信成本, 从而约束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其四, 树立高校贫困生自强自立典型, 如对学院“大学生自强之星”的事迹进行宣传, 培养新生自尊、自强、自立的品质。其五, 成立励志社团将贫困生个性特长和励志教育结合起来, 以社团活动为载体, 鼓励贫困学生从团体活动中励志, 从兴趣爱好中励志, 并通过励志发掘和培养自己的个性特长, 提升自信心, 引导他们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让学生树立“诚信做人、快乐生活”的理念, 杜绝学生“等、靠、要”等不劳而获的思想。

(二) 关注贫困生日常生活

在贫困生的认定过程当中要体现人文关怀, 不能完全依托于贫困证明, 要从学生宿舍同学、班级同学入手, 关注学生日常生活。了解学生日常消费情况, 包括饮食、服装、娱乐以及关注学生学习和心理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深入学生家庭了解具体情况, 务求做到让资助真正落实到有需要的学生手上。

(三) 完善监督、惩罚机制

高职院校之所以有“伪贫困生”不断出现, 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缺乏监督惩罚机制。有些学生本着“国家的钱, 不拿白不拿”的想法, 伪造贫困证明, 骗取教师和同学的同情。对于这部分学生, 一经发现其不符合资助条件, 学院也仅仅是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没有其他惩罚措施。犯错成本太低, 也是这些学生不断弄虚作假的原因之一。因此, 学院应完善监督惩罚机制, 充分发动广大学生、教师对贫困生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伪贫困生”, 不光要取消其资助资格, 更要进行必要的惩罚, 如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给予警告等处分。

(四) 实施贫困生认定动态管理

学院应做好贫困生信息的汇总、统计、上报, 建立助学工作资料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贫困生家庭基本情况、学习情况以及日常的消费结构等 (见表) 。

所有档案材料应有纸质档和电子档, 并定期更新, 及时升级或降低贫困生困难档次。对于那些原符合资助条件, 后因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学生, 要及时审核并取消其资助资格。而一些原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由于遭受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要及时补充进贫困生档案资料库, 并及时给予资助。

摘要:近几年, 随着国家对高职教育的重视, 高职院校学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高职院校中贫困生的数量也在大幅度提高。国家和地方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贫困生, 是开展资助工作的第一步, 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关系到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因此, 以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具体地探讨广东省高职院校贫困生认定工作中的难点与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贫困生,认定

参考文献

[1]葛超.“望闻问切”与甄别高校真假贫困生[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2 (3) .

[2]王玉梅, 何华莉.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探析[J].科教导刊, 2012 (4) .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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