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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协议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工伤保险协议范文(精选10篇)

工伤保险协议 第1篇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工地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因不知道其所应享有的份额而盲目起诉,其请求额度要么过高要么过低,因而会使自己的权利行使遭受不利的影响,所以作为法官我们建议,相关当事人在遭遇工伤事故伤害时,要冷静、沉着应对。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TQ客服,或者拨打免费电话咨询,信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

工地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方 式:

住址:

鉴于:

乙方在甲方工地工作,为甲方正式员工。乙方于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凉、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工地受伤,经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人民币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总额为人民币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来工地期间的工资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一)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机构形成约束力。

(二)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定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保密协议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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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协议 第2篇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被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甲方因工作环境、人员状况等原因,需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员工社会工伤保险事务。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和谐协商一致,特制定如下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遵守。

一、代理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可视同续订同一期限的协议。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服务内容:

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报销、工伤等级鉴定、理赔。

三、甲、乙双方需履行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经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代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作为参保依据,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甲方应认真查验,做到准确无误,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有甲方承担。

3、协议期内,甲方员工增加应即时申报给乙方参保,减少参保人员在每月25日前必须告知乙方(休息日顺延),乙方每月25日前制作好经甲方认可的结算清单并发给甲方。甲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向乙方缴纳下一个月的代理服务费及工伤保险费。

4、代理服务费 元/月/人(备注:含社会工伤保险费),当月增加的人员必须增加当月的保险费及代理服务费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乙方应出具公司有效收据,甲方如需正式税票,则需按规定缴纳税金(开设社保账户的保险费由甲方缴纳,乙方只收取代理服务费 元/月/人)。

5、出现工伤伤残事故,甲方必须及时组织救治(在工伤职工就诊定点医院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备案。职工工伤事故后20天内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手续,由乙方帮助办理工伤申报及认定工伤后的医疗费用报销等。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工伤人员要求帮助工伤人员申报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地点在靖江市,鉴定费及车旅费由甲方支付),达到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由靖江市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甲方工伤员工医疗期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应当支付的部分由甲方支付,市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额为甲方工伤员工最终赔偿额。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6、甲方如果无故拖欠保险费及代理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此协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7、甲方无故终止本协议要承担人民币10000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8、乙方只承担代理甲方职工工伤保险业务的责任,并热心、优质、快捷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互通情报,相互理解。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提供工伤保险政策咨询。

9、乙方及时把甲方缴纳的保险费缴至市人社部门,如甲方有遗忘,乙方应及时通知。通知无结果,乙方有权终止服务,此协议随之作废,责任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没有及时将甲方缴付的保险费缴至市人社部门造成后果的,乙方则应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10、乙方每月25日前有专人与甲方核对下月参保人员名单,经甲方联系人确认后制作结算单送交甲方(或者发电子档)。

11、乙方及时对甲方申报的工伤事故进行登记,跟踪服务。在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甲方办好规定的业务。

12、乙方无故终止此协议需赔偿甲方人民币10000元。如遇靖江市政府、靖江市人社局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终止办理此项业务,乙方可以告知甲方终止协议,不对甲方作任何赔偿。

13、申报的材料在全部理赔结束后由乙方移交给甲方。

四、双方未尽事宜:

1、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出现协议纠纷,双方和平协商解决,如有一方有异,可以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如果甲方职工发生重大工伤(伤亡)事故,甲方在工伤理赔服务中出现劳动纠纷,需要乙方律师界入,则需另外向乙方支付工伤赔偿服务(材料费、律师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劳务费(标准双方协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工伤保险协议 第3篇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座谈会暨信息系统培训于2010年4月14日在呼和浩特市桃李湖宾馆召开。全区煤炭参保单位社保负责人、业务人员、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人等130多人参加了会议。内蒙古煤炭社保局局长杜金福作了题为《强化措施规范管理全力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讲话, 从“医疗和辅助器具管理情况、服务协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办法加强协议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今后几项重点工作”四个方面介绍了内蒙古煤炭社保局工作情况。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曲维克处长到会并讲话, 感谢医疗、辅助器具机构的支持和为工伤人员提供的优质服务;对煤炭社保部门做好“老工伤”调研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上, 自治区煤炭社保局、企业社保部门与定点医疗及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签订了协议, 准格尔煤业公司、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乌海市樱花医院医疗机构、辅助器具机构等十几个单位代表在会上从不同角度就如何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做了经验介绍。东易软件公司对到会的业务人员进行了“协议医疗机构软件接口和工伤保险信息操作系统”培训。会议和培训由内蒙古煤炭社保局副局长王亚楠主持。

《文教与卫生》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第4篇

关键词:工伤;劳动法;解决纠纷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工伤属于劳动争议,认定此种协议的效力还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号入座,不可一概而论。此外,协商和解并非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唯一途径,和解之后再诉讼和解的价值就会降低,诉讼成本会增大,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调解结案也是一种更好的方法。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裁判文书,检索关键词为“工伤私了”,裁判审级有一审、二审,案件的性质为劳动争议,争议双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摘取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书进行了针对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归纳整理,对于其效力如何认定,应分别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劳动者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并作出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用人单位违返强制性规定,未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致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用人单位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逃避责任,不按照规定上报工伤事故,不做工伤认定,只想私了协议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法》第 70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延不报。《企业职工工伤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 6 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工伤认定办法》第 3 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上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上报工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为强制性规定,协议因其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国家劳动标准,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劳动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依据对用人单位进行索赔,维护自己的权利,挽回自己的损失。用人单位不上报工伤事故一方面是为了逃避单位生产事故责任,故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不愿意走工伤保险程序,只支付少数的赔偿金,以减少用工必要支出,节省生产运营成本,谋取自己的单方面利益而忽视法律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其二,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履行了一部分义务,积极的赔偿劳动者,作出工伤认定,但是在工伤认定结果和伤残鉴定结果没有做出之前就和劳动者签订了赔偿协议,只愿意支付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赔偿金,“早日甩掉包袱”草率的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得知工伤认定结果,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劳动者提起诉讼实际上是一种劳动者单方面撤销“工伤私了”协议的行为,间接否认了协议的有效性。劳动者亦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工伤私了”协议无效,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协议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法的性质,劳动法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劳动法与民法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着支配关系,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兼具,劳动者劳动者从实质上处于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工伤赔偿和解协议需符合劳动法的原则和精神,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劳动法以保护劳动权为本位,首先是指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出发点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因为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之后不能完全的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工伤的劳动者经济能力不足,缺少治疗费用的情况,长久的雇佣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之下,逼迫劳动者签订明显低于工伤待遇标准或是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协议,多数协议的内容协议的内容是显失公平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审查协议的效力都是一个焦点问题。《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也规定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的规定申请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在被撤销之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协议失去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作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用人单位上诉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没有按照规定上报工伤事故,没有做出工伤认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工伤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实装聋作哑,这样的协议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所当然不能受到支持,协议无效。部分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缴纳工伤保险,按规定上报工伤事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事后积极赔偿,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减轻了诉讼成本,节省了时间,且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上诉多发生在仲裁或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索要赔偿的诉讼请求,过多的赔偿金额不仅仅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僵硬,不利于劳动者的再次求职,而且不利于用人单位继续发展。诚如一句名言:“不能通过打击发工资的人来解救领工资的人。”大量的不计成本的诉讼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法有着双重的性质,既有公法发面的性质,又有着私法方面的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问题正是体现劳动法私法性。《劳动法》第72条以及《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条都允许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合法的,而私法注重意思自治,要求双方真实的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因此私了协议必须合理有效。为了更加有序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出现工伤事故积极上报,双方协商解决,但和解协议公平合理为前提。协议有效的范围就限制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才会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一方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和解,作为弱势一方,也可以积极求助于调解组织,第三方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接到此类争议先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鼓励双方调解,调解有利于雇佣双方关系融洽。

参考文献:

[1] 吴迪,劳动标准在工伤私了协议中的适用,中国劳动保障报

[2] 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3] 工伤私了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代缴工伤保险协议书 第5篇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德州市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德州市东方红路5号中泰大厦(15A)邮编:253000

电话:0534-2728711传真:0534-278871

1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委托乙方为甲方员工代办社会劳动保险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任何一方需要延期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代缴保险人员的名单具体以附件为准。(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遵守甲方本地政府相关委托业务政策规定。

2、甲方提供其员工有效的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向乙方咨询当地劳动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

4、甲方按照劳动法和当地对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对员工实施管理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甲方需提供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供乙方备案。

5、甲方每月日前(含日)将当月人员增减表传真或发邮件至乙方,乙方收到签字后回传甲方。

6、甲方每月日前将当月代交保险人员的社保费和服务费汇至乙方帐户。

7、代缴社保及管理费其标准如下:

缴纳工伤保险每人每月元,其员工办理的社保基数由甲方每月附件清单上注明为准,服务费按实际人数支付:元/人/月。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按本地政府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甲方委托业务,并有义务将政府相关规定内容提供给甲方,与甲方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2、乙方负责在每月收到甲方员工的社保费用后再为甲方员工办理缴纳社保手续,其员工办理的社保基数由甲方每月附件清单上注明为准; 乙方负责甲方员工所购各项险种待遇的申领手续。

3、乙方应确保每月业务准确办理,若因乙方原因而造成迟办、漏缴社保的,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甲方委托人员进行立册登记,做好社会保险代收代缴的管理,便于查询及核对。

5、乙方须在每月收到当月人员增减表后,两日内提供电子版收费明细表。

6、乙方须在每月号前将当月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社保费及服务费的发票、当月社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邮寄给甲方。

7、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员工社保信息的查询。

8、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当地劳动政策、法规及相关的咨询。

四、双方约定或说明的其他事项:

1、乙方必须按甲方每月人员增减表内容缴纳,不得改变增减表内容,如基数、险种、缴费期限。

2、甲方所报增减人员缴费基数与当地政策有矛盾,不能执行或有其它问题应更改的,乙方应及时反馈给甲方,甲方重新确认后,乙方按新的增减表办理。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地方法规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只代缴工伤保险,工人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保证工伤待遇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及时足额到位,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6、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并交纳管理费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协议 第6篇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建设施工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制定本办法。

二、参保范围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项目(含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电力、桥梁、矿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及园林绿化等各类施工工程作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依本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登记的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施工人员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劳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施工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减员手续,用工单位可以继续为其办理商业性的从业伤害保险。

三、缴费比例

第四条 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类别、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为: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为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2‰;

城市道路、市政工程为总造价的0.6‰; 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 其他类别的建设项目为总造价的1.2‰。

第五条 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建设工程追加工程预算的,应当根据追加的部分按比例追加工伤保险费。项目不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完工的,应当在延长工期前30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工程延期申请,并按照月均保费缴纳延长工程期间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基金收支状况和开展工伤预防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登记申报

第七条 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收存相关资料复印件)、首次参保人员名册纸质档案(表)及电子档案(报盘格式),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填写相关申请资料(表格),进行工伤保险登记。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会同信息中心对施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校通过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知施工企业向指定账户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人员参保。按照规定缴费到位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该项目工程发生的工伤,应享有的工伤待遇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增减员信息报备

第八条 参加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同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用工人员的花名册(包含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自然信息),作为建设项目用工的初始人员信息。缴费后,该项目用工情况发生变动的,施工企业应在人员增减同时,及时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施工人员变化情况。对于及时报备在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在足额缴费到账之日至约定的项目完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增减信息未及时报备的,所涉人员发生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向人社局信息中心申领数字加密证书(电子加密卡)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无法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的,施工企业应当通过纸质增减员名册到基金中心办理增减员业务。

六、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 项目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在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之日起24小时内登录南通市工伤预防网进行网上备案,并在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之日或鉴定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相关资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时,认定部门应将认定信息进行网上登记,作为支付待遇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七、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工资基数计算。

七、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记录台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对项目用工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在工程项目显著位置悬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名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等内容,并告知员工有关参保和待遇保障方面的

查询、举报、投诉等渠道,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并做好项目参保的各项配套工作,市住建、建筑工程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参保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并已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登记申报和增减员信息报备后,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员工补办工伤保险,缴费后至合同完工期间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附则

第十六条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建筑工程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会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项目工程参保的申报登记、人员信息管理、工伤认定鉴定办法、工伤待遇支付的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解释。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由市建筑工程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解释。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 第7篇

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甲方确定乙方为沂源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平等、自愿、相互支持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县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在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工伤保险医疗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投诉箱”,接受社会监督。工伤职工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违反医疗规定的,甲乙双方应协同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工伤保险医疗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工伤医疗服务工作,乙 1

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工伤职工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病情及有关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五、乙方应对工伤职工的身份(工作证、身份证等)和参保证明进行识别,详细记载工伤职工的工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等。患者诊治期间的所有病历资料与其真实身份相一致,保证工伤职工医疗资料的真实性。

六、乙方应为工伤职工建立就医档案或微机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伤病情、诊疗与费用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乙方为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其工伤证件,做到人、证、册(工伤职工就医手册)相符。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挂号收据、各项检查结论单据及各种费用收据,乙方应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七、乙方医师配合用人单位为受伤职工及时办理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审批,写明初步诊断、病情、摘要、治疗方案及预计医疗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及出院休养),医师签名,医务科盖章。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伤职工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若用人单位初步认定送诊职工为工伤,乙方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以下

简称三大目录)及费用结算规定实施治疗,不得使用超出三大目录的项目。

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存在限制适应症的药品,乙方医师应根据病情,如实在职工病历中详细记载或单独提供病情说明;未提供限制适应症说明等发生的相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九、乙方医师确因伤情需要,为工伤职工实施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项目,应提前书面告知职工及其单位,实行单项费用事前审批管理:通知用人单位填写《淄博市职工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医师写明伤情、理由、预期效果、涉及费用,由用人单位报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危重抢救可先予施治,但乙方医师应在事后立即通知职工及其单位并补办填写事宜,补办填表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未按上述规定提前或补办特殊审批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乙方对工伤职工实行费用明细制度,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住院治疗必须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做到项目、费用同实际相符。门诊带药不得超过七日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十日量。乙方双处方使用率不得低于95%。

十一、乙方应严格掌握住出院标准,严禁挂床。对于已符合出院指征而未及时安排工伤职工出院的,其挂床期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职工或其家属拒绝出院,乙方应自通知其持有之日起停止按工伤医疗记账,改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及用人单位,由甲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处理。

十二、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不合理收费、弄虚作假或医护人员串通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责任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

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协议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行为的监督,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稽查与反欺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止各种违规行为发生。制定对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年)。

甲方: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法律问题 第8篇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在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尚有诸多课题需要研究, 法律问题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为此,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与美国乔治城大学合作, 共同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法律问题》项目研究。课题组针对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问卷调查, 围绕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订立以及履行中亟待研究的法律问题, 进行理论探讨和制度研究。并对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提出对我国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启示。本期特别策划刊发该课题组调研文章, 以期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第9篇

洪先生

A:你所在公司应该承担你所提及的费用。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条第 1款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所在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条第 2款,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次,公司应承担你因申请工伤认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 17条第 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 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公司拒绝承担上述费用,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Q: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八年时间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再过两年,我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可有的人说,这里的“十年工作期”不是从我上班时起算,而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请问,十年究竟该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黄女士

A:对《劳动合同法》第 14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十年”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如果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 2008年 1月 1日为起算点,无疑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2008年 9月 18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答案,第 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14条第 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 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你在该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应当从进入该公司上班之日开始计算,再过两年,你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Q:前不久,我所在的总公司在某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我为分公司经理,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公司同意,我招聘了 8名业务员,他们都要求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请问,究竟是以分公司名义还是总公司的名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呢?

章先生

A:《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你所在的分公司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自行招聘员工,也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经总公司同意,分公司招聘的 8名员工事实上是与总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法应由总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总公司也可以委托分公司与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Q:我公司招有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公司正在为他们办理“五险一金”的缴纳手续。有少数员工提出申请,要求不缴社会保险,而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说可以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请问,签订协议不缴社会保险是否违法?

韩先生

A: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要提存为社会统筹基金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不缴社会保险是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合同法》第 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 52条第 4项又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由于用人单位与员工自愿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用,将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该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有关责任人员会因此受到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Q:我是某安装公司的女职工。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医生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出院后,公司即与我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最近我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不久又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我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 4万余元。但公司以已有赔偿协议为由拒绝再次给我赔付。我该怎么办?

曹女士

A:赔偿协议签订时,你的伤情尚未稳定,更未做伤残鉴定。因此,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公司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也同样无法确定。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一般人,你当时自然难以预见损伤程度及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安装公司本应对职工的损害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却利用单位优势和你没有经验等情况,通过提前签订赔偿协议的手段,来减轻责任,使得协议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有较大差距,因此这份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因此,你应当自知道 1万元赔款无法弥补损失之日起 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损害赔偿协议。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这样你就可主张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Q:我与公司签订有 2年期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但是刚入职 2个月,公司就说我违反规章制度,拒绝我去上班,且不出具任何书面证明,后又告知我被辞退了,辞退的理由是我自动离职。我手中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公司辞退的,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小薛

A:《劳动合同法》第 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因辞退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你所在的公司负举证责任。若公司不能证明辞退决定是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话,那么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协议 第10篇

配置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乙方:

为了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作职工获得质量合格辅助器具产品和良好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由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单位,双方就辅助器具配置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辅助器具配置国家标准和工伤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利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及时向甲方提供辅助器具新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向工伤人员提供的辅助器具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的各项规定及本协议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相应措施,为甲方工伤人员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服务工作,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辅助器具配置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辅助器具配置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工伤职工名单、工伤人员所在单位等有关材料,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

甲方提供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辅助器具配置政策及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第六条 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员职业技能证书等与辅助器具配置资质有关的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重新签订变更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标牌,设置“工伤保险宣传栏”,将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服务项目向工伤人员公布。

第二章 辅助器具项目管理

第八条 乙方应本着“以热心为伤残人员服务为中心”的服务原则,热心为工伤人员服务。工伤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证查实,如情况属实,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甲方工伤职工到乙方安装、更换辅助器具,须持有甲方出具《赤峰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按表中明确的配置项目和配置标准给工伤人员安装、配置。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到第三方安装。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为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或超出规定标准配置,甲方不予支付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乙方在向患者提供配置服务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如因凭无效证件领取了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识别发现身份不符的,应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并及时通知甲方,凭无效证件为他人配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凭《赤峰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取样后安装型号及价格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确认的标准及时为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并提供工伤工作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证明及费用明细单。

乙方可根据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具体情况向甲方提出改进辅助器具配置的合理化建议。乙方如果遇到疑难病例,应及时与

甲方联系,商议解决办法。乙方根据工伤人员情况,确实需要超项目或超标准配置辅助器具,应将特殊情况报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配置,非经审批的,甲方不予支幅超标准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商定的型号为工伤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不得随意改变安装型号、提高价格,如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不予支付超出股规限额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工伤人员应配置辅助器具但不愿配置而要求支持付现金的,乙方应予以制止并在拒绝支付的同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串通工伤人员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乙方应免费为甲方安装假肢矫形器人员提供与装配假肢和矫形器具相关的检查、康复训练、功能评定服务。让患者满意,并由工伤人员签字认可,在交付使用时填写产品合格证和保修卡期限。

第十六条 乙方制作配置的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在保修期内免费更换维修(易损件除外),享受终生免费调试。乙方所配置的辅助器具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工伤职工新伤害部位的医疗费用及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为工伤人员提供的辅助器具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是,配置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向工伤行政及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乙方应及时为配置辅助器具工伤人员建立病例、配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甲方出具给乙方的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确认表、伤残职工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安装辅助器具部位及型号、安装日期、费用金额等情况。配置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甲方可随时对乙方为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进行

抽查,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考核。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配置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器具产地、产品性能、联系方式等信息,乙方应充分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乙方应按照协议向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如乙方不按本协议提供服务,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三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用限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有关规定尚未出台前,甲乙双方可就辅助器具项目、型号、价格等进行协商;就辅助器具使用年限、装配训练时间等进行明确,并以附件形式对协议进行补充。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不予支付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未经甲方润需,擅自改变型号为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以及超出标准配置;

二、为凭无效证件或证件身份不符的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

三、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辅助器具价格高于国家或自治区级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四、超出辅助器具配置限额的不予支付;

五、提供不合格辅助具造成工伤人员伤残事故,事故费及后

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支付。

六、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不提供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其价格不包含工伤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乙方按月(人次、季)将有工伤人员本人签字认可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及清单等资料报甲方,甲方对乙方开具的费用清单、发票等进行审核后,通过转帐方式向乙方拨付费用。根据需要可将费用的10%留任保证金,根据考核审定结果决定返还保证金的额度,考核合格的,全额返还。保证金最迟于年底前结清。

第二十六条甲方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乙方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甲方限期改正,也可单方面解除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但乙方对原已配置的辅助器具要按规定继续履行维修、更换和调试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八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等相应规定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进行补充,甲乙双方已经确认的初充事宜,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地址:

工伤保险协议范文

工伤保险协议范文(精选10篇)工伤保险协议 第1篇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工地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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