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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退休制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古代的退休制度(精选9篇)

古代的退休制度 第1篇

1 离退休管理服务问题分析

现阶段我国的离退休人员成持续上升趋势,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对离退休人员的组织、协调、管理及相应政策的实施等。具体来讲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政治待遇管理,包括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二是生活待遇管理,包括了医疗、住房保障等。三是离退休干部发挥管理作用,利用自己的经验发挥余热。对离退休人员管理意义重大,离退休人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其威望和影响力使我国社会得到宝贵财富。但现阶段我国的离退休人员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其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管理的方法不当,现阶段的管理一般是靠打电话联系,但对于离退休人员的具体生活情况不甚了解,加之随着离退休人员年龄的增大,其记忆力和理解能力较差,在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错误,这都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扰。第二,安全意识不到位,离退休人员年纪较大,行动不方便,在组织管理工作时如果不注重安全,让退休人员参加有风险的活动,就会让他们承担很多风险,这就导致很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管理工作也十分单一。第三,现如今关于离退休干部的公费医疗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用药失控,费用增大、乱收费、额外增加医疗成本、小病大养的问题。

2 对离退休工作管理的几点建议

2.1建立完善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

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是搞好离退休人员管理的重要保障,在工作中,大力推行党委支持、各组织部门认真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全力配合,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考核方法,并将考核作为年度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此外,加强监督机制的构建,对政工队伍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离退休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此外,离退休的管理工作需要退休人员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参与促进作用、模范带头作用,利用老干部的丰富经验,推动管理工作的进步。为此,要建立起长效机制,将思想政治工作写进章程。

2.2 认真落实各项服务,提升管理水平

现阶段我国在离退休管理工作上存在各项工作落实不到实处的现象,导致离退休人员在思想层面上和生活层面上都不尽理想,为此,作为政工人员要认真落实各项服务,在政治待遇上,要严格执行退休人员定期进行政治制度的学习,统一退休人员的思想,在生活上更要严格的执行有关物质待遇方面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让退休人员与单位共进。在活动开展上,一定要建立起完善的文体活动组织,建立文体活动办公室,专门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日常文体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活动要面向全体人员,提高他们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保证离退休人员活动的健康型和安全性。总的来讲,政工队伍的服务要细致,努力做到生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思想上沟通,主动地掌握他们的心理状况和心理特点,对于合理要求,一定要尽力的满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我们也要耐心的引导,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在工作中不能感情用事,善于运用多种工作方式来化解矛盾,提高工作实效。

2.3 完善离退休干部的公费医疗保障机制,提高医疗管理水平

进行公费医疗与离退休干部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关系。在广泛争取老干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套十分合理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公费医疗制度,实施离退休干部相关管理办法。加强离退休干部公费医疗的管理方案。对报销范围进行严格把关,凡事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使用公费支付。

要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特征,了解离退休干部用药的特征,帮助解决离退休干部用药的问题。制定出相关的管理办法。把离退休干部日常实用的药品收录到《药品目录》中,不断的完善管理办法,对于一些自费的药品或者是项目可以适当的取消或者是减少离退休干部自己付费的比例,对于离退休干部在住院时期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对于承受较大负担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的关怀。并且要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制度,坚持扩大宣传,指导好政策的实施。

对定点的医院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检查定点医院的药品价格、检查发票、检查账单、检查药方。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规范定点医院对药物的管理。要保证检查合理、收费合理,方便离退休老干部去医院看病,并且进行适时的监管。

实行严格的管理办法,要明确病人与账册的符合,要保证病人与实际所患病的符合,要保证疾病与药物的符合,要保证药品与费用的符合。保证疾病与所需费用相一致,防止出现滥用名额,挂床住院等情况。

古代官员的退休生活 第2篇

政治待遇

古代官员退休后,依然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礼记》记载,卿大夫退休称“国老”,一般官吏退休称“庶老”。

《资治通鉴》记载,公元前43年,汉元帝朝的丞相于定国、大司马史高、御史大夫薛广德三位高官请求退休,皇帝批准后,分别赏赐他们“安车、驷马、黄金六十斤”。

魏晋时期的退休官员会有个“顾问”之类的闲职。而唐朝对于退休官员都举行欢送仪式,敲锣打鼓送归老家。三品以上的官员退休后,恩准在朝廷行走、参与议政。

宋朝叶梦得《石林燕语》载:“神宗初,李少保东之自侍读致仕,上特召对延和殿,命坐赐茶,退偕讲读官燕饯于资善堂。”皇帝同退休大臣亲切交谈,并请喝茶、吃饭,这是莫大的政治荣誉。但李东之是前朝皇帝的近臣,宋神宗待见他,“故礼之特厚,非常例也”。

宋神宗以后,允许带职退休,官员退休时都晋升一级;而且退休后,仍可加衔晋级。

清朝赵慎畛《榆巢杂识》载,嘉庆帝“优礼旧臣”。乾隆帝则喜欢同退休老臣诗词唱和,“凡御制诗章,时附驿寄,命之赓和”。

经济待遇

汉代规定,俸禄两千石以上的高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三分之一的养老金。也有特例,汉章帝元和三年(86年),贤官第五伦申请退休时,被汉章帝赐“以两千石俸终其身”,并加赐钱五十万,公宅一所。

“唐致仕官,非有特敕,例不给俸”。除非皇帝特批,否则的话,唐朝官员退休后没有退休金,但能得到一定数量的田地养老。

宋朝“国初循用唐制,至真宗乃始诏致仕官特给一半料钱,盖以示优贤养老之意”。宋真宗除了给退休干部发半薪外,还给他们加级,这叫“迁秩”。但“迁秩”是要经过考核的,“须有清名及劳效”。

明初曾规定退休官员食原俸,但很快就取消了,一般情况下不给退休官员发退休金,家里实在太穷的话,根据个人申请,“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清朝基本按照明朝退休制度执行。

退休生活

汉元帝时的御史大夫薛广德退休,坐着皇帝赏赐的车子回到家后,就把“安车”(高级轿车)挂了起来,表示自己退隐江湖,不再出山了。

历史上的官员,文化素养普遍较高,退休后,常常著述立说,传播文化。当然,也有好多退休官员依然关心政事,积极发挥“余热”。

东汉桓帝延禧九年(166年),部长级高官杜密告老还乡。但他常常到地方官府里谈事情,说东道西。同乡还有个官员叫刘胜,退休后,就不问官场之事,“闭门扫轨,无所干及”。

地方长官很烦杜密,就委婉地对杜密说:“现在,朝里的公卿大夫们都夸赞刘胜是个清廉高洁的人啊!” 杜密一听就明白了,回答说:

“刘胜是朝廷大官,受到你们地方官员的礼遇,但是,他明知是好事、好人却不表扬、推荐,听到不好的事情也一言不发。为了保护自己,形同寒蝉,这是罪过啊!而我只要发现人才和好的行为,就一定会向你这个父母官汇报,见到违反道义、丧失节操的不良之士,我也会毫不犹豫地纠正,使得你能做到赏罚都很公正。

苏辙的《龙川别志》载,八王赵德芳因病退休后,皇帝去看望他时,八王爷问:“叔叔我很长时间没见到皇帝了,现在是谁当宰相啊?”皇帝说:“是晏殊。”王爷说:“这个人名字在图谶里,怎么能用他当宰相呢?”皇帝回去就找了个茬儿,撤销了晏殊的宰相职务。

但从史料来看,史上绝大多数官员退休后,都是优游林下、安享晚年的。

辽朝末年,高官马直温退休,夫人祝贺说:我嫁给你五十年了,青丝已经变成白发,儿孙绕膝,家事也打理得井井有条,但是,老家的田地、菜园都快荒芜了。现在,你被批准退休,正好“携手东归,渔阳山水,自古清秀,乐时娱燕,斯于偕老,岂不美欤”?

马大人觉得夫人说的话很有道理,高高兴兴地回老家弄园子去了。

弹性退休制度初探 第3篇

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是:法定的企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特殊行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这一制度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制定,随着中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的退休政策却迟迟没有改进,其基本内容已与国情、世情、民情不符。

二、弹性退休制度的内容

弹性退休制度是指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种弹性、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退休年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以下形式的弹性退休制度呼声最大。

“弹性”的含义具体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退休年龄的可选择性。女性在55周岁至65周岁之间。男性在6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退休,只需要在正式退休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即可。其二是延长退休期间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这就是说,女性在55周岁以上,男性在60周岁以上,仍然在职时,有权选择工作时间,不一定是八小时工作制,比如两个人共同承担原本一个人的工作。

三、我国推行弹性退休制度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正视退休制度的改革问题刻不容缓,关系到千千万万百姓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并且从上海市的柔性退休政策的试点成果来看,我国具备试行弹性退休制度的主客观条件。笔者认为由以下四点可建议推行弹性退休制度:

(一)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增长及受教育程度的提升。

随着国民受教育程度的提升,意味着工作年限的缩短,人才对我国的贡献时间缩短,对我国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弹性退休制度可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

合适的弹性退休制度,可以起到抑制提早退休行为及延迟退休年龄的结果,由此带来延付一部分人的养老金,可以有效缓解退休制度的财务危机。

(三)弹性退休制度与就业并不矛盾。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是有选择性地推迟某些岗位职工的退休年龄,年轻人仍旧有更多工作机会,我国目前的失业问题主要集中在结构性失业,应重点加强对劳动者的上岗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四)

实施弹性退休政策,使老年劳动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养老金价值大小来确定和选择自己的退休时间,安排自己的生命周期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己老有所养的保障问题。

四、弹性退休制推行的先例

(一)日本。

日本从2013年到2025年,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将阶段性地被推迟到65岁,也意味着日本的实际退休年龄将推迟5岁。雇佣方有义务在员工65岁前提供返聘、取消退休年龄规定等雇佣条件。实际上作为世界上最长寿的国家,日本民众对于多工作几年的愿望也比较强烈。根据调查显示,日本希望工作到65岁的人的比例比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国家都高,想在退休年龄之前就离开工作岗位的只占7.7%。

(二)俄罗斯。

俄罗斯是世界上退休年龄最低的一个国家之一,也就是男子60岁,女子55岁。而且在俄罗斯要获得退休金,只要有5年的工龄就可以了。任何一个达到退休年龄的俄罗斯公民如果有能力和有意愿工作的话,都可以继续工作,包括从事他以前工作岗位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获得全额的退休金。据统计,有一半左右的俄罗斯退休人员现在仍在工作,特别是在脑力劳动工作中搞创作的那些职业的人,有80%的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在工作,俄罗斯各界都在议论是否要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

五、弹性退休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预防

关于弹性退休问题,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已经延长了退休年龄或实行了男女同龄退休,各国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做出的政策规定,主要是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目前也处在老龄化加快的阶段,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既面临着老龄化加快的挑战,同时又面临着就业压力巨大的挑战。

目前一些专家对中国的人口变化趋势和退休年龄政策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些非常好的建议和意见。然而必须认识到,“弹性”在体现以人为本和制度活力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弹性退休推出后出现“马太效应”-指好的愈好,坏的愈坏,多的愈多,少的愈少-损害公正公平及社会凝聚力。

事实表明,不同人群、不同岗位对退休年龄的期望并不一样,有的希望“早退”,有的希望“晚退”。这两个愿望迥异的群体之间已经存在了很大的利益差距,而且这两个群体的差距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的阶层断裂,那么就应该在一切新制度设计之初就全面考虑其公平性,努力通过新政策弥合裂痕而不是加大差距。

一旦弹性退休引发“马太效应”,或者成为一种变相延迟退休,唯一的结果就是“想晚退”的都晚退,“想早退”的也晚退。如果真出现“多的愈多、少的愈少”的局面,弹性退休存在的社会基础就会动摇,人们的工作和参保积极性也可能受到负面影响。远离“马太效应”的重点是避免“弹性退休制度”向“延长退休年龄”转化。而延迟退休年龄意味着劳动者要多缴纳几年养老保险,晚几年领到养老金,这样对社会养老压力有明显的缓解作用。

结语

对于弹性退休制度,中国尚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辅以支撑的退休福利、保障等措施都还有待改进。而若弹性退休制度被接受,其适用对象、实施条件以及如何不同区域、不同企业甚至是不同岗位其实施方式都还需要再慎重考虑,以保证弹性退休制度提出的初衷:保障社会公平,提高人力资本利用率,增加个人、企业、社会的三方利益。

摘要:从当前人口结构、公民教育程度、就业结构等方面来看,我国目前具备实施弹性退休政策的条件。但弹性退休政策的适用对象、实施条件以及如何因区域、企业甚至是岗位的差异采用不同的实施方式,仍需慎重考虑,以保障社会公平,提高人力资本利用率,增加个人、企业、社会的三方利益。

关键词:弹性退休,可行性,风险

参考文献

[1]潘锦棠.世界男女退休年龄现状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3,1.

[2]仁学军.对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几点思考.管理学家,2010,5.

没有退休金的古代人如何养老 第4篇

百姓依赖家庭养老

在古代,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没有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也基本上没有退休工资,家庭养老的严峻性远远超过现代。

早在北魏时期,政府为保证老人由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会关押在当地,不会流放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更有甚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犯人一些不太严重的罪行。

“存留养亲”制度从北魏开始,一直延续到清代,是中国古代重视家庭养老和保障家庭养老的一个缩影。对某些犯人进行特赦,以确保家庭养老的实现,这在古代社会是很有必要的。

唐代的家庭养老做得很好。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的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所谓“色养”,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所以,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在唐代,儿媳妇如果不能“色养”公婆,就可以成为丈夫休妻的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例如,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古代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古代官员正常退休叫作“致仕”,源于周代,汉以后形成制度。一般“致仕”的年龄为70岁,汉代只有高级官员有“致仕”,“致仕”条件是年老或是有疾。汉代规定,俸禄两千石以上的高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功勋极其卓著的少数官员甚至可以享受原俸。另外,在退休时还有一次性赏赐,如钱、黄金、粮食、房屋、车马等。如汉章帝元和三年,贤官第五伦请辞时,被汉章帝赐“以两千石俸终其身”,并加赐钱五十万,公宅一所。

唐代官员在退休方面明确了“七十致仕”,如果不到70岁,但是体弱多病的也要退职。“唐致仕官,非有特敕,例不给俸”。除非皇帝特批,否则的话,唐代官员退休后没有退休金,但能得到一定数量的田地养老。

宋代虽然也规定了七十致仕,但并没有实际执行,所以导致朝堂之上,皆老朽昏庸之辈。因为退休只能拿到斗俸,所以官员千方百计拖着不退休。

明代起,将退休年龄提前了10年以上,只要年满60岁,就鼓励退休。如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弘治四年(1491年),明孝宗朱佑樘又诏“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明代的开国功臣刘伯温,辅佐朱元璋平定天下后,于洪武四年,未满60岁时就告老还乡。中央官员退休后享受半俸,一般情况下不给退休官员发退休金,家里实在太穷的话,根据个人申请,“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

清代官员退休年龄也为60岁,如果没有年满60岁而因病提前退休是没有俸禄的,而满60岁又有世职的可以拿半俸,但对那些有特殊功绩的官员,如打仗负伤者,则全数发给。

官办养老院从南朝开始

古代人较高的死亡率和较短的寿命,注定了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及以上,这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养老的一个黄金时期。

北宋末期,政府在各地设立公墓,当时称为“漏泽园”,以安葬穷人,这也是古代国营公墓的开端。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时,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了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作惠民和剂局。刚开始,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后来,干脆免费,全部由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集收容和养老于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或是周边地区,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政府公办的养老等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需要帮助的老者主动寻求救助。

到了明代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1532年),在北京地区,政府还免费提供衣服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国家花钱,直接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良好的养老风气。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緒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古代政府对老人很尊敬

孝敬老人和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国人的主流价值观。早在西汉初年,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养老福利政策,对贫穷老人赠与麻布、绸布等多种衣料。东汉开国皇帝刘秀还下令,对全国贫穷老者给予粮食补贴。

三国时期,曹操曾下令,年满70岁的老妇,如果没有丈夫和儿子,或者已经死亡的,国家必须赡养。这大概是中国第一个针对女性老人的救济政策。

宋代的福利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最为健全,甚至超越现代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延伸为从“养胎到祭祀”:当一个人还是胎儿时,就可以得到政府资助(孕妇补助),而死后的祭祀,也可以获得政府拨款。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生于平民家庭,深知民间疾苦,对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社会问题有着深刻的感受。他问鼎皇位之后,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可免除其一个儿子的所有徭役。这个规定,其实就是把这个儿子指定为老人的专职供养者,让老人因此能够得到赡养。

之后,朱元璋再次规定,全国各地所有80岁以上的老者,只要品行善佳,都要记录在政府档案中,以备国家财政补贴和资助。其中,80岁以上的贫穷老人,当地政府每月要赠送大米近100斤、猪肉5斤、酒60斤(低度酒)。另外,在当时的首都南京和朱元璋的老家安徽凤阳,对80岁和9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授予两级爵位,使他们可以与当地的县长平起平坐,使老人除了能在物质上获得保障外,还能在精神上获得特殊关爱。

古代的退休制度 第5篇

世界很多国家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中都有不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退休的条件规定,这体现了对于某些身体健康条件有问题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的照顾。(1)然而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地区和国有企业都把提前退休作为“减员增效”、缓解就业压力的手段而肆意放宽提前退休的条件,形成了提前退休的“高潮”。

对于身体健康条件有问题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人员照顾的提前退休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但是违规的提前退休不仅会加重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危及基金安全,而且对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深入分析中国转型期提前退休的原因、现状及其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并力图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依据现行的退休政策,可以将我国转型期的提前退休现象分为两种情况:合法的提前退休和违规的提前退休。

所谓合法提前退休是指职工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而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出劳动岗位的行为。

一般认为,国家所制订的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充分地考虑了社会分工中从事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岗位以及遭受劳动职业危害风险较大岗位的职工的利益。对于该群体的提前退休相当于是为其支付了若干年的相对于其他较安全职业或体面职业的差别性工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率的,从制度的设计来说则是公平的、人道的。

所谓违规提前退休是指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有关提前退休的规定而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退出劳动岗位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行为。

违规提前退休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转型期改制或者享受国家特殊扶助政策的国有企业在富余职工的安置过程中,为了减轻企业人力成本的负担而强迫职工提前退休;二是某些职工为了一己私利,钻转型期国家政策法规不完善的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提前退休。

合法提前退休与违规提前退休虽然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但是在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两种情况都意味着直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在职职工人数的大量减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剧减,与此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却在大幅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剧增,从而造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支付危机,干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转,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最终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人类自身的发展。

二、我国关于提前退休的制度规定

我国现行的关于提前退休的相关制度规定是20世纪70年代所制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1978年5月2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在仍然在适用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1985年3月4日,劳动人事部在其发布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中对提前退休的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3)常年在海拔3 500m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 500m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中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该文件规定了可以提前退休的三种情况:(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此外,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特殊工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2);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两个工种的挡车工,都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3)。

三、违规提前退休的大量涌现及其历史背景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高福利(分房子等)常常是和在岗相关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提前退休除了特殊照顾岗位外一般都遭到职工抵制,职工更愿意能延长自己的工作年限,企业作为职工退休金的承担方和支付方也有一定的动力严格退休制度,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入,尤其是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或失业。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以前由国家或企业全面保障的“医疗”、“住房”、“教育”等社会福利开始全面转向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企业职工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一度达到了历史最高峰。

不断浓厚的市场化趋向令大量退休职工的生活受到了影响,退休人员集体上访讨要退休金事件不断涌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大局。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通知》,要求“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

也正是因为这一文件,使前面提及的部分在岗和退休人员工资得不到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发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转变:一方面是在岗职工虽然得到企业承诺拖欠的工资一定会补上,但由于企业原因迟迟不能兑现却又出现新的拖欠,另一方面则是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已经保证了按时足额发放并逐步解决了拖欠。此外,由于这一时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完善,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企业负担逐步转向社会化管理和发放,不但形成了稳定的养老金支付机制,而且养老金水平相较原企业发放时期得到了很大提高,从而也形成了在岗职工工资(即使是未拖欠的工资)远低于当期退休职工养老金的状况。

这一时期,对于急于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来说,尽快完成改制、清退企业冗员成为了当务之急。而通过让职工提前退休将企业冗员安置成本转嫁给社会养老保险的策略对企业来说成为一份绝无仅有的“免费午餐”。1998年以后,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原行业统筹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

总体看来,转型期日益加剧的提前退休现象,一方面是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多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下滑,下岗人员“买断”工龄提前退休,成为企业化解冗员、减员增效的最佳途径;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初期制度的不完善为提前退休行为提供了可能。

四、违规提前退休的原因分析

(一)职工个人的道德风险

在大量违规提前退休的职工中,有一部分职工年富力强且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提前退休后,既可以领取社会养老金,又可以继续寻找工作获得额外的工资收入,经济利益的驱使是这部分相对比较年轻的违规提前退休群体伪造退休证明材料,违规退休的源动力。另一部分职工则是退休前工资较高、积蓄较丰殷的群体,此类职工的物质财富已经足够供其和其家庭享有殷实的物质生活,从而转向重视闲暇和享受精神生活,而不愿再继续工作。

此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和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中,职工在岗工资较低,甚至长期拖欠,而提前退休后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发放的养老金不仅比在岗工资收入更高,而且发放稳定,因而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是一个“理性人”的合理选择。

(二)企业的道德风险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很多企业负担沉重,大量冗员堆积。因而让那些年老体弱的职工提前退休,无疑是一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减员增效的良方。为了甩掉“包袱”,企业想方设法钻国家法律法规的政策空子,修改职工档案、开具退休相关手续虚假证明材料,用违规手段鼓励职工提前退休,这既减少了企业工资支出,降低了企业人力成本,又逃避了各项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把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负担转嫁给了社会。有些企业为了达到以上目的,不惜鼓励、协助较年轻职工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再以低廉的工资返聘回原企业工作,既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又逃避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税。

(三)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观和监管不力

1.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急于打开企业解困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局面,往往把提前退休作为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一项优惠政策,与产生大量失业人员相比,办理退休无疑是对员工的最佳安排,出于维护地方稳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也比较倾向于这种选择。

2. 职工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均在企业,仅凭档案记载很难起到把关审批作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地方政府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适当的管理方法,无法很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也是导致违规提前退休蔓延的重要原因。

(四)国家提前退休政策的陈旧和不完善

1. 目前仍在使用的,经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参考的1 856个特殊工种,均系1958—1997年期间审批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当年规定的特殊工种,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条件已经不再艰苦。

此外,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劳动分工日益精细,以前规定的特殊工种对现在的工作分工来说已经过于笼统,因而很容易钻政策的空子,而国家确认的特殊工种目录却没有进行适时的科学调整。

2.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设计不合理也是引发违规提前退休道德风险的诱因之一。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但没有对提前退休的扣减办法作特殊规定。2000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每提前1年减发2%的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然而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以下简称38号文件)取消了提前退休养老金的扣减办法,而按照统一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

这里可以通过测算来分析一下1997年计发办法统一后到2000年扣减办法实施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扣减办法实施后到38号文件执行前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中办法);以及按照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三个时期,违规提前退休对养老金领取总额的影响。

基本假设:某男2006年20岁时参加工作,所在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w,年增长率r,该职工工资衡定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m倍,年利率i衡定为工资增长率的1/4,退休后养老金增长率n,退休年龄为d,

老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

中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

测算1:该职工缴费工资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养老金增长率为在岗职工年增长率的60%(见表1)。

测算2: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8%,养老金增长率为在岗职工年增长率的60%(如表2)。

测算3:该职工缴费工资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8%(见表3)。

从以上测算可以看出,在老办法下,提前退休将比正常退休获得更多的养老金,中办法提前1年扣减2%的计发办法也没有拉开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总额的差距,且有可能出现提前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更多的状况,新办法相比之下更能发挥抑制提前退休的作用,但如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较低或养老金增长率较高的情况下,这种作用将不再明显。

五、违规提前退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社会的影响

(一)违规提前退休提高了被动率,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

提前退休一方面意味着在职职工人数的减少,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缩短,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缩减;另一方面则意味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增加,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延长,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扩大,养老基金规模缩减。

(二)违规提前退休增加了赡养率,加重了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

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人口赡养率2000年为19.91%,平均每5个在职职工负担不到1个退休人员,而到2050年,赡养率将上升为46.4%,即差不多平均2个在职职工就要负担1个退休人员,而为数众多的提前退休人员将使在职职工的负担不堪重负。

资料来源:《经济研究参考》C41,96.5。

(三)违规提前退休加剧了社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增加了当前的就业困难

一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就业压力大,提前退休可以腾出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实际上,提前退休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劳动力,他们退休后凭借着自身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熟练,也无须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优势与真正的失业者抢夺就业岗位。同时,这些人再就业后,不再有就业年龄上的限制,可以长期把持就业岗位,同样会使一批人失去就业机会。

此外,从退休年龄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来看,在资本的有机构成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劳动力与资本存在着一种相互替代的关系。如果劳动力的成本低、资本的成本高,市场就会选择劳动力而不是资本;相反如果劳动力的成本高于资本的成本,市场就会倾向于选择资本而不是劳动力。劳动力的成本包括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等。养老金给付水平具有刚性,只能升不能降,在养老金给付水平一定的前提下,由于降低退休年龄,受保人的工作年限缩短,而退休期限延长,为保证给付水平,只能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提取率,因而劳动力成本必然上升。而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所以雇主或企业不能改变养老保险费率,对劳动力成本的控制有限,往往只能选择用资本替代劳动。资本替代劳动的结果是一部分劳动力被排挤出生产过程,失业率上升。所以,提前退休对年轻人口就业的积极影响是局部的、短期的,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则是不利的。

(四)违规提前退休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违规提前退休一方面引发提前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之间的矛盾,大量的提前退休加重了在职人员的负担,而由于相当数量的提前退休人员重新就业,他们在领取养老金时还有一份工资收入,有的总收入比在职人员还高,这使在职人员心理失衡,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其工作的积极性。

中国现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本来就存在代际负担转移的矛盾,引发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之间的冲突。无论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的基本生活费还是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都无法与违规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相提并论,再加上提前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更加大了前两类人员的再就业困难,这一切导致了他们的心理失衡,使他们感到不公平。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下岗和失业规模很大,违规提前退休现象又比较普遍,因此违规提前退休人员与下岗和失业人员之间的冲突就较为突出,由此潜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就更多。

(五)违规提前退休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延续性

提前退休往往带有示范效应,造成其他人员的效仿,引发大量违规提前退休的不断出现,这必然损害制度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六、抑制违规提前退休的措施

(一)清理转型期所制定的大量提前退休政策

从制度层面上讲,现行提前退休政策带有很大的计划经济色彩,含有国家对企业从事特殊行业职工、伤病残职工、关停破产企业职工的一种补偿,这样实际上混淆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问题的补偿机制,也侵害了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的权益,是一种短期行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和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形势下,国家对提前退休的政策范围应逐步缩小,应该逐步取缔诸如对计划内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纺织企业等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

(二)全面清理并修订、完善享受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目录,形成定期调整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应重新修订特殊工种目录,对原特殊工种目录中,劳动条件已经得到改善或工种岗位已不存在的,应及时予以取消;此外应完善特殊工种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特殊工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及时剔除不符合标准的特殊工种,以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各个环节的管理

对于设立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从事职工姓名、人数,从事的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动情况进行完整记录并定期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实施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其上岗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实行年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应规范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实行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前,将所有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信息在本单位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还应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认识到提前退休的危害性、退休问题的严肃性和“晚退休,多受益”的观点。

(五)健全法律制度

古代的退休制度 第6篇

养老金又称退休金, 是由政府、公司、金融机构等向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按月支付的资金。

目前, 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 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 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本文在2011年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案例基础上, 对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模型主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问题一: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和工资增长的形势做出你认为是简化、合理的假设, 并参考山东省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统计表, 预测从2011年至2035年的山东省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如表1) 。

问题二:根据表2计算2009年该企业各年龄段职工工资与该企业平均工资之比。如果把这些比值看作职工缴费指数的参考值, 考虑该企业职工自2000年起分别从30岁、40岁开始缴养老保险, 一直缴费到退休 (55岁、60岁、65岁) , 计算各种情况下的养老金替代率。

问题三:假设该企业某职工自2000年起从30岁开始缴养老保险, 一直缴费到退休 (55岁、60岁、65岁) , 并从退休后一直领取养老金, 至75岁死亡。计算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情况, 并计算该职工领取养老金到多少岁时, 其缴存的养老保险基金与其领取的养老金之间达到收支平衡。

问题四:如果既要达到目标替代率, 又要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你认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请给出理由。

2 问题一的求解

2.1 模型假设

工资的增长与经济增长有着非常密切的正相关。近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 工资增长率也较高;而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增长过缓, 所以工资增长率比较低。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是要在21世纪中叶使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所以未来的几十年内, 我国的工资也会像前几十年一样随着经济的增长保持快速而稳定的增长。工资增长率将保持在高而且稳定的水平上。为了问题的简化, 我们做了如下假设。

(1) 时刻t工资增长的速率, 即单位时间的增长量, 与当时的工资成正比, 即工资增长率为常数r。

(2) 以x (t) 表示时刻t的工资, 设工资数X (t) 足够大, 可以视做连续函数处理, 且X (t) 关于t连续可微。

2.2 模型的建立

据模型假设, 在t到时间t+∆t内工资的增长量为rX (t) dt;从而有式子:

X (t+∆t) -X (t) =r X (t) ∆t;

两端除以∆t, 得到:

即, 单位时间工资的增长量与当时的工资数成正比。令∆t趋于0, 就可以写出下面的微分方程:

如果设0时刻的工资数数为X0, 则满足初值问题:

下面进行求解, 重新整理模型方程的第一个表达式, 然后两端积分, 并结合初值条件得:

显然, 此时工资数随时间指数地增长, 称为指数增长模型 (或Malthus模型) 。

2.3 模型的求解

对 (2) 式两边取对数后移项可得:

可以转化为直线的拟合。对数化的工资随年份的增长如图1所示, 可以直观的知道它偏向在一条直线附近, 这也说明了我们建立的模型的正确性。

用线性的最小二乘法来求解得到r=0.1319;X0=e-254.6317=2.599310-111, 从而我们得到工资的增长模型的结果为:

利用上式我们预测从2011年至2035年的山东省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如表1和图2。

3 问题二的求解

由于表2 (2009年山东省某企业各年龄段工资分布表) 中只提供了每个员工的月工资的区间, 为了计算具体的数值, 我们取每个区间的中间值进行计算。例如, 工资区间在1000~1499的按1255计算。

先根据表2计算该企业平均月工资约为:

argz=2585

再计算出2009年该企业各年龄段职工的平均工资, 然后与该企业平均工资之比得到了表3。

由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与山东的平均工资水平基本一致。我们做了如下假设。

(1) 从2000年至2035年该企业工资增长率与山东省的工资增长率保持一致, 从而企业的平均工资与省平均工资保持一致。

(2) 从2000年至2035年该企业各年龄段职工工资与该企业平均工资之比按照表3中的保持不变。

(3) 如果超过60岁, 员工的职工工资与该企业平均工资之比按1算。

(4) 从2000年至203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以银行当时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利率保持在3%。

由假设1和假设2可知可以把表3中的比值看作职工缴费指数的参考值。由假设2知该企业的职工的个人工资的增长率并不与平均工资增长率保持一致, 而是与年龄有关系, 只一点在实际中是合理的。

下面考虑该企业职工自2000年起分别从30岁、40岁开始缴养老保险, 一直缴费到退休 (55岁、60岁、65岁) , 计算各种情况下的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替代率=刚退休时的养老金÷退休前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公式为:

公式 (5) 中, x1, x2, xm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m年本人缴费工资额;c1, c 2, , cm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m年全国/省/地市“职工平均工资”或称“社会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合计。退休前第i年的缴费指数, 可以从表3中得到。综合上面的几个等式我们可以得到下面的公式:

从而得到表4。

4 问题三的求解

同问题三一样, 在解决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作假设, 因为计算时需要用到75岁时也即2045年时的数据, 所以需要作如下假设。

(1) 从2000年至2045年该企业的工资增长率符合 (4) 式的指数增长模型。

(2) 从2000年至2045年该企业工资增长率与山东省的工资增长率保持一致, 从而企业的平均工资与省平均工资保持一致。

(3) 从2000年至2045年该企业各年龄段职工工资与该企业平均工资之比按照表3中的保持不变。

(4) 如果超过60岁, 员工的职工工资与该企业平均工资之比按1算。

(5) 从2000年至204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以银行当时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利率保持在3%。

(6)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超过70岁的按70岁的算, 也即按56算。

假设该企业某职工自2000年起从30岁开始缴养老保险, 一直缴费到退休 (55岁、60岁、65岁) , 并从退休后一直领取养老金, 至75岁死亡。我们根据求解问题三的过程中所列公式计算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情况, 并得到了该职工领取养老金到多少岁时, 其缴存的养老保险基金与其领取的养老金之间达到收支平衡。由于工资的增长率13.19%远远大于银行利率3%的增长, 所以出大于入的情况不可能避免。其结果如表5所示。

5 问题四的求解

通过前几个问题的求解, 实际上我们已经对影响目标替代率和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因素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们将进一步具体分析这些因素, 并举出一些既能达到目标替代率, 又能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措施。

(1) 更早的开始缴养老保险。从表4中我们对比计算的数据, 可以直观的得到30岁开始的比40岁开始的有更高的替代率。另外一方面由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年限1%, 更早的缴费意味着更长的缴费年限, 从而有更高的替代率。缴费年限长也能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 有利于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2) 更晚的退休。还是从表4中我们对比计算的数据, 可以直观的得到65岁退休的比60岁退休的, 60岁退休的比55岁退休的, 有更高的替代率。从表5中我们对比计算的数据, 可以直观的得到更晚退休会更有利于维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另一方面, 同更早的开始缴养老保险的原因相同, 更晚的退休意味着更长的缴费年限, 从而有更高的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 同样有利于收支平衡。

(3) 提高银行利率。银行利率3%远低于工资增长率13.19%是造成缺口的重要因素。通过提高银行利率, 增加社会统筹基金账户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另一方面根据替代率的计算公式 (6) , 我们知道能增加替代率。

(4) 提高“社会统筹”或“个人账户”筹集中工资的比例。统筹基金账户从20%提到更高能增加基金的收入, 个人账户8%提到更高, 从替代率的计算公式 (6) , 我们知道能增加替代率。

(5) 其他额外来源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如政府财政投入等。

参考文献

[1]姜启源, 谢金星, 叶俊.数学模型 (第3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我国古代书院的藏书制度 第7篇

一、古代藏书受重视的原因

“藏书”一词, 始见于《韩非子·喻老》篇。藏书可能为世界历史上所共有, 但是我国古代藏书则应该是世界历史上最早, 这个历史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夏朝。傅璇琮、谢灼华先生在其主编的《中国藏书通史》中从古文献记载, 辅以考古学资料, 认为夏代及以前的三皇五帝时代已出现了众多的文献, 夏代文献载体多种多样, 夏王室已形成了保存文献的观念, 宗庙是夏王室收藏图书“专门的处所”, 明确提出了我国的官方藏书早在夏代便已经出现, 夏代当为中国藏书之始。嗣后, 殷商时代开始有了正式的史官, 称为“作册”或“史”, 他们是王室文献草拟者和保藏者。《尚书·多士》中说“惟殷先入, 有典有册”, 这些典册就是殷王室的文献。到了周代, 周王室和各诸侯国的史官称“史”或“太史”, 既记载各国当代政事, 又负责保藏政府文献。《史记》载老子为“周守藏室之史也”, 这个守藏室就是周王室有目的地收藏图书档案的地方。我国古代藏书溯源大抵如此。那么, 我国古代为什么要如此重视藏书?究其根源,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 历代统治者对“文章”的重视。这是我国古代藏书源远流长的根本原因。“圣人之情见乎辞” (《周易·系辞下》) , 知古可以鉴今, 可以明得失知兴替, 可以有效地为维护统治者的统治服务。何以知古?通过文献书籍是知古的最直接最有效渠道, 周天子和诸侯为了知古鉴今, 就往往向主管藏书的史官请教。古代帝王直接谈说读书藏书者不多, 魏文帝曹丕说:“盖文章, 经国之大业, 不朽之盛事。” (《典论论文》) 从一个侧面充分表达了历代统治者对藏书的看法, 藏书实际上事关统治大业, 兴衰盛事, 焉能不重视?宋太祖赵匡胤说, “宰相须用读书人”, 他的继承者宋太宗下令编写了一部规模宏大的分类百科全书《太平总类》, 书成后他规定自己每天至少要看二三卷, 至一年内全部看完, 并因此把书名改为《太平御览》。清雍正皇帝说“读书养气”, 体味到了读书可以变化气质。读书有如许好处, 焉能不重视藏书?其实, 更多的朝代则是以实际行动说明其对藏书的重视。继周代有藏书的“藏室”, 有执掌藏书之职的官员后, 秦代也有专门藏书处叫石室。及至西汉, “武帝置太史公, 命天下计书, 先上太史, 副上宰相, 开献书之路, 置写书之官, 外有太常、太史、博士之藏, 内有延阁、广内、秘室之府。” (《隋书》卷32《经籍志》) 魏晋南北朝设有秘书、中外三阁、兰台等国家藏书处, 直至隋唐、两宋、明清历代都设有专门的国家藏书机构。有资料表明, 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皇家征书———汉武帝刘彻“开献书之路”开始, 到清乾隆为修《四库全书》而在全国大规模征书, 大约有57位皇帝直接过问并参与征书、藏书事宜, 从人员选派、下诏征书、经费来源、优惠政策、机构设置, 到整理编目、圈定流通范围等, 常常是由皇帝亲自颁发敕令, 作为一种国家政府行为而实施。正是由于历代统治者的重视, 我国古代藏书才能绵延不绝, 蔚为大观。

第二, 历代藏书家的经世致用观。司马迁在《报任少卿书》曾谈到自己忍受奇耻大辱写作《史记》之衷心:“仆诚以著此书, 藏诸名山, 传之其人, 通邑大都, 则仆偿前辱之现, 虽万被戮, 岂有悔哉。”藏之名山, 传之其人, 对于古代许多藏书家的藏书观正是最好的概括。藏书为了读书, 为了经世致用, 这种思想藏书观是中国藏书思想的精华。韩非不仅是我国古代最早提出“藏书”一词的人, 也是明确主张藏书利用最早的人, 他在《三难》篇中说“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而布于百姓者也。”布于百姓, 就是说藏书不能束之高阁, 而是要为百姓所用。这种思想为后来藏书家所发扬。藏书而不知读书, 犹弗藏也;读书而不知研精覃思, 随性分所近, 成专门绝业, 犹弗读也。……然尊闻行知, 含英咀实, 广以观万, 约以守一, 视世之玩物丧志者, 似有间矣。宋黄庭坚有言曰:‘夫大夫家子弟不可令读书种子断绝, 有才者出, 便名世矣。’丁凯有言曰:‘吾聚书多矣, 必有好学者为吾子孙。’是则金吾藏书之意也夫。古代藏书的经世致用, 不仅有理论, 更有其实践, 如晋代藏书家范平, 有书七千余卷, 远近来读者常百余人。南齐崔慰祖聚书万卷, 邻里少年来其家借书, 他都“亲自取与, 未尝与辞”。元代藏书家冯梦周, 曾买书千卷, 构堂贮之, 以待乡里无力购书者读用, 且制定借阅规则, 凡借者任意让其取书, 记其名与书目, 读完归还则销其籍, 损坏者不责赔偿, 不归还者遂与之, 以激其后。对此, 时人张翥题诗赞曰:“不惜黄金为买书, 要令弦诵被乡闾。圣贤事业千年上, 经史文章万卷余。”让藏书对外开放, 使所藏之书发挥其培育人才的社会功能, 既有和统治者藏书相一致的一面, 更有其造福于社会的一面。

二、古代书院的藏书制度

由藏书而刻书, 使藏书也真正由藏而达于布, 不能不说是对藏书精神的发扬光大, 发挥了藏书的更大作用。我国古代藏书能够绵延不绝, 源远流长, 主要得力于历代统治者对于“文章”和藏书的重视, 所以藏书也是自“官家”开始, 并随着历史的进程, 由官府藏书而至于私家藏书, 再发展为寺院藏书和书院藏书, 四位一体, 四轮并转, 进而形成我国古代藏书之大观。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 毛泽东是当过教师的唯一一人。我们至今还可以读到他上课用的“教案”。作为一个有着与众不同的求学成才经历的人, 他对中国的传统教育也有着与众不同的看法。总体来讲, 批判和否定的多。但是, 他对于书院却有着自己的看法。毛泽东是把书院的形式作为自己创设的新型学习组织的典范而提出的。这里, 师生关系、自由研究、课程简而研讨周, 是毛泽东所推崇的。综观毛泽东对教育问题的一系列论述, 这一思想的痕迹处处可见。王炳照在《书院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是这样引用的:“从‘研究的形式’一点来讲, 书院比学校实在优胜的多”, “一来师生的感情盛笃;二来没有教授管理, 但为精神往来, 自由研究;三来是课程简而研讨周, 可以优游暇豫, 玩索有得。”“书院和学校各有利弊, 自修大学乃取其利, 去其弊”, “就是取古代书院的形式, 纳入现代学校的内容, 而为适合人性, 便利研究的一种特别的组织。”

樊克政在《书院史话》一书中提到:“书院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教育组织形式。其别具一格的教学与组织管理等制度, 萌芽于唐, 形成于宋, 废改于清末, 有长达千年以上的发展史。”从教育史的角度看, “促使书院产生并能得到发展的一个更为深层的原因则在于:自隋、唐以后, 伴随着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官学逐渐沦为科举的附庸, 一些真心求学的士子势必要在官学以外去寻找就学的场所, 具有学校性质的书院正适应了这一客观需要。”“书院的发展及其一整套制度的形成, 又是同理学的兴起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理学对于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的作用, 在起初的一段时间里并不为封建统治者所认识, 于是理学家们便只好以书院作为从事研究与传播理学的重要基地, 而这就势必促进书院的发展及其制度的臻于成熟。”从另一个角度而言, 书院对中华文明史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具体表现在:“书院促进了中国学术思想史的发展。”“书院也促进了中国文学史的发展。”“书院促进了中国图书事业史的发展。”“书院对促进中国教育史的发展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宋、元、明、清时的著名书院, 一般都是当时各地的教育中心, 对推进所在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 书院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 在教学与组织管理等方面还积累了许多经验, 并形成了不少与官学迥然有别的特点, 如把从事教学工作与进行学术研究结合起来, 不同学派可以在同一书院中讲学, 注重对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 师生感情甚笃以及管理人员较少等。所有这些, 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教育遗产, 而且也为今天的教育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古代书院藏书对现代教育的启迪

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古代官学重视人文科学教育, 忽视自然科学教育, 近年来学者对书院自然科学教育的资料, 进行医学教学与实践, 开展军事教育, 中国标准化语言语音及外国语言文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这些研究和资料弥足珍贵。”“从历史发展看, 社会教育都具有多种功能, 培养人才只是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社会教育还担负发展文化, 开发民智, 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任务。书院的人才模式与官学不同, 主要目的是培养儒生, 重视德育, 即要培养伦理道德型的人才, 不求功名利禄。”“书院向平民开放, 培养一大批热衷于知识和文化的传播者, 编写大量童蒙读物, 开发民智。”“书院独有的人才模式, 打破了‘士者仕也’的定式, 出现了‘士’与利禄的分离, 为平民学者阶层的形成开辟了道路, 而平民学者的形成, 带来了教育、文化的普及和文化重心的下移。”“这一切都有力地说明了:教育具有培养人才、传承和发展学术文化、开发民智和化育人生等多种职能与作用。这是官学和私学都不能做到的, 反映了中国古代教育的深刻变革。”钱穆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传统教育制度最好的莫过于书院制度。私人讲学, 培养通才, 这是我们传统中最值得保存的先例”。晚年, 钱穆先生在香港主持“新亚书院”。在谈到书院的培养目标时, 他说“中国宋代书院制度是人物中心的, 现代大学是课程中心的。我们的书院精神是以各门课程来完成人物中心的, 是以人物中心来传授各门课程的”。

参考文献

[1]肖东发.古代书院藏书概论[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01.

[2]傅璇琮等.论中国藏书史的内涵[J].阴山学刊, 2001.

[3]吴丹青.清末民初广东私人藏书的历史作用与影响[J].中山大学, 2001.

古代的退休制度 第8篇

一、西周时期契约法律的雏形

中国的奴隶社会在西周时期发展到鼎盛, 那个时代, 国家宣扬土地是国有的,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的发展, 在西周中后期, 私田出现了, 地方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更多的剩余物资被民众拿来交换, 这样就产生了民事交换行为。从文献记载的资料来看, 当时的民事契约被称作为“书契”或“傅别”, 在《周礼》当中, 有这样的记载“:听取予以书契, 听称责以傅别”。而且在后世出土的一些青铜器上, 依稀可以发现契约活动的存在, 例如在《卫盉》、《九年卫鼎》等青铜器的铭文上, 就发现了契约的存在, 甚至对契约的发展有了一个较为简单的描述。在青铜器《格伯簋》铭文当中, 关于契约有着详细的描述, 铭文描述为一项契约, 契约的订立时间为“正月初吉癸子 (已) ”, 而契约的订立双方分别为格伯与倗生。倗生用自己的田地换格伯的马, 双方订立了一张契约, 将契约从中间分开, 倗生与格伯分别拿着一半, 以此为证据。西周时期, 这类型的铭文记录较多, 虽然记录的内容各有不同, 但是双方订立契约的形式是非常相近的, 也就是契约订立者双方在达成某种合意认同后, 对双方所交换的物品进行标定, 在第三方或者是官方的鉴定和监督下, 双方予以确认, 并相互交换。为了规范这种契约, 西周在国家机构设置当中, 专门设立了“司盟”“、司誓”等官职, 这些官职设置在交换市场内, 通过国家机构的设置, 也充分地说明了周朝的契约法已经出现, 甚至有了一套较为简单的法律监督体系, 而这种契约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契约法的渊源所在。

二、秦汉时期契约法的发展

秦汉时期, 可谓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第一个高峰, 经济发展之快, 尤其是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让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变得更为普遍, 特别是在土地交易当中, 几乎全部是通过契约手段来实现的。西周早期是“田里不鬻”, 但是秦汉一改这样的情况, 流通领域大为扩展, 特别是房屋、土地、奴婢和财物。随着契约内容的扩展, 契约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例如出现了租佃、买卖、借贷契约或者债务担保等形式, 契约关系已然纷繁, 这就必须要求具有完备的契约制度。据《乐奴卖田契》中记载, 长乐奴把自家的土地卖给别人, 有第三方的参与见证, 并且参与了沽酒仪式。如今的考古发现也证明秦汉时期的契约法已经相当进步了。特别是在汉代, 契约文书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凭证, 在契约文书当中, 记载着契约发生的地点、当事人、证人以及契约程序等。例如在《汉建宁二年王玉卿买田铅券》中, 以“丹书铁券”为约。秦汉时期, 契约法律的发展,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便是契约担保法律的出现。这种担保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保证担保, 一种是以物担保。无论是哪一种担保, 都必须要有第三方的同意。特别是汉代, 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 此为中国历史之先河, 同时汉代的书面契约具有法律和道德意义。1996 年在湖南出土的《吏民田家莂》, 这份文件的出土, 根据考古研究发现, 文件内容上是描述田家向官府上缴米、布和钱的具体内容, 这份文件可以称作为官方的契约, 它不仅具备受输财务的收据或者是凭证的性质, 同样具备租佃土地契约的性质。就目前的研究而言, 对于汉代契约具备的条件, 主要有下面的一些认知:具备当事人双方信息资料、证人信息资料、订立契约的要素以及订立契约的程序。

三、晋唐时期契约法的进一步发展

晋唐时期,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高度繁荣, 经济关系非常活跃。例如, 在京都长安以及洛阳, 各种新型的行业如雨后春笋, 空前增加;路上丝绸之路以及海上丝绸之路的贸易也达到了一个较为鼎盛的时期;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也大量产生, 例如邸店、柜坊的民间的金融机构, 它们发行类似于汇票一样的“飞钱”。商品贸易极度繁荣, 各种贸易模式的新探索也较为积极, 这样对于商品交易中的民事行为, 就需要正规的民事规范来进行严格地调整, 在这种经济发展背景下, 契约制度特别是契约法律的完善, 成为经济发展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保证。这样, 隋唐时期的契约法律就更为完善了, 在法律内容上, 也更为丰富。晋唐时期的契约, 在形式上已经发展为多种类型, 除了一些普通的契约形式特别是借贷契约、买卖契约和租赁契约外, 还存在着一些服务性的契约形式, 例如雇佣契约和寄存契约。根据唐朝法律的规定来看, 债务发生时, 必须要以契约的形成成为正当的贸易, 契约是债务发生的必要条件, 特别是在奴婢、田宅以及大牲畜的贸易发生时, 就必须要走既定的法定程序, 而这种既定的法定程序就是根据契约法律来签订契约, 这种契约必须要通过第三方特别是官方的“公验”后才具备正常的法律效力。土地买卖, 必须要“经所部官司申牒”, 否则“财没不追, 地还本主”。另外, 唐朝的跨地域经济活动较为频繁, 这就必须要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跨地域的经济行为, 随之便兴起了一种重要的契约形式, 那就是“债务担保”, 唐文书契约中明确地写着“若先悔者, 出绢五匹”。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其他的契约形式, 例如以劳役偿还债务的“人身折酬”;以财产偿还的“收质”;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为手段的“牵掣”等形式。从西周到汉唐, 使得书写记录材质发生了重大的演进, 从青铜到纸张, 契约的介质材料也发生了重要的改进, 这样就给契约内容的书写、第三方画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这样也促进古代契约法律的发展, 在晋唐, 有“民间私约如律令”的说法, 足见契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

四、宋元时期契约法的基本成熟

在宋元以前,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虽然繁荣发展, 但是上层社会对于国家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规划上, 一直都秉承着“重农抑商”的思想, 但是这种情况在宋朝发生了重要的改变, 在宋朝, 主张的是“义利并重”, 官商共利的思想也开始有了新的发展。这种社会思想为宋元经济的繁荣提供了牢固的思想基础。在唐朝后期, 土地兼并的状况日益严重, 入宋以来, 土地商品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在土地商品化的基础上, 土地租佃制度也建立起来, 并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样, 以房宅和土地为交易内容的民事契约制度也发展到了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 制度的严密性为这种交易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宋太宗八年, 中保立私导致契约的界限混淆, 引发了争诉, 后建立了统一的“文契”。这样, 官方就为契约的文本订立了正式的标准化。契约格式在政府的统一下, 为契约法律的进一步成熟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证, 官府在管理契约, 执行契约法律时, 更为便捷。宋朝, 契约纸是由官府统一印制的, 并且以少量钱财出售给所需之人, 同时规定民间老百姓自行制定的契约格式以及形式, 其效力要远远低于官方契约文件。

宋以后, 元代的契约在宋的基础上, 进一步发展, 只剩下官方契约, 但是官方契约分为“正契”和“契根”, 这两种契约是连在一起的, 契约的印制完全归属于户部。而契约的订立程度, 要较之前更为严格, 大致的流程如下“:经官给据”———“相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这几项内容, 这样, 契约活动的进行几乎完全是在官府的监控下执行的, 所起到的监督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五、明清契约法的定型

明代的民事行为规范, 与前朝几乎一致, 基本上是沿袭法律规范、族群习惯、礼教准则为约束标准。特别是在《大明律》当中, 契约制度有了重要的发展。在明代, 契约的形式没有被固定, 但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契约形式已经相当规范了。明代契约的种类主要分为:卖屋、卖田、租田、包工、当田、借贷、伙资经商、典雇等十几种。契约的格式也主要分为合同契约和单契两种形式。这一时期, 人们对于合法的契约有着非同一般的信仰, 民间继续遵守的是“民约如律令”的民俗, 从这一点来看, 明朝法律对于民间这种契约制度的认可程度是非常高的。清代的民事法律要分为两个阶段来看, 而这两个阶段的划分是以入关为标准, 在入关之前的契约法律, 由于满清当时的经济发展还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状态, 债务关系是较为简单的, 因此相关的文献资料并没有记载。在入关以后, 受到汉文化的影响, 清代的契约法律慢慢有了自己的定型。清代契约法律见诸《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几部法典当中。在交易或者交换行为当中, 私人订立的契约已经相当普遍, 几乎多数正式的民事行为均有契约作为凭证, 以契约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明清商品经济高度繁荣, 民商法律中的契约法有了新的发展、官方监管严密、契约形式多样、内容完整正规, 这些都反映出了清朝法律体系特别是民商法律体系的完善。

契约作为古代社会当中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文件, 经过官方以及第三方的鉴定, 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法律效力,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以及朝代的更替, 契约法也逐渐被纳入到各朝的律法当中, 被充当为民事法律甚至是经济法律当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契约法律的存在以及发展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完善, 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M].法律出版社, 2000.

[2]马珺.论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 (2) .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9篇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 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 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 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 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 知母不知父, 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 群居共生, 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 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 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 “感天而生, 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 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 降而生商”的记载, 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 原始人群逐渐分化, 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 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 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 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 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 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 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 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 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 两尾相交”的造型, 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 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 而伙婚除此之外, 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 姐妹可以共夫, 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 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 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 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 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量意义重大。基于此, 古代中国人才有了“男女同姓, 其生不蕃”的深刻认识。

对偶婚。对偶婚是介于亚血缘婚和后期专偶婚之间的一种极为脆弱和不稳定的夫妻关系。在此种婚姻模式中, 夫妻双方并不是以良好的感情为基础, 而是以个人方便和需要为基础, 通常是以物品交换的形式达成夫妻婚配, 或者通过武力抢夺的方式得到配偶。这种婚姻模式产生的一个重要背景是:男子成为家庭生活维系的主要支柱, 但由于男性数量可能在野蛮的战争中大量消耗, 因而导致女子只能“暂时或长久地同一个男子结婚以作为解救的办法”。因此, 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相当脆弱和不牢固的。

专偶婚。专偶婚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婚姻制度的产生, 是以父权制完全取代母权制, 以及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根本基础的。正是因为如此, 专偶婚制度自其产生之时起, 就充分表现出了男权至上的特点。而且从婚姻关系角度分析, 专偶婚比对偶婚显然要牢固和持久得多, 这也符合了儒家的伦理纲常, 因为儒家强调“夫妇之道, 不可不久也, 故受之以恒。”

二、婚姻中男女地位差异

在古代中国, 婚姻本质上体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两性关系, 反映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迁, 而这个在男女地位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古代强调“男女授受不亲”, 也就是男女不能同饮酒席, 不能杂坐闲聊, 不能同时出行, 两性之间的界限是相当分明的。两性之间结合为婚姻之后, 依然在男女地位上显示出极为不平等的一面。古人认为婚姻是家庭的大事, 《礼记·昏义》云:“婚礼者, 将合两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 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经解》云:“婚姻之礼, 所以明男女之别也。婚姻之礼废, 则夫妇之道苦, 而淫辟之罪多矣。”自进入父系社会之后, 男尊女卑逐渐被认为天经地义的事情。《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 乾坤定矣;乾道成男, 坤道成女。”这些文字概括让人感觉男尊女卑似乎完全是一种自然法则, 是万万不能违背的金玉良言。其说法之一是由于丈夫获得了家庭经济的绝对支配权, 自然而然好像也就获得了对妻子的绝对统治权。《礼记·郊特牲》说:“男帅女, 女从男”, 古语云:“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 由人骑来由人打”, 这些都是婚姻关系中女性地位卑微低下的真实写照。

到儒家思想占据完全主导地位时, 其对婚姻的态度是“人伦之始”、“夫妇之义”, 并且以“三纲五常”等社会规范来约束夫妻关系, 特别是约束女性的行为习惯, 对夫妻之间的“情”与“爱”则基本上是视而不见的。按照儒家的封建礼法制度, 妇女应“无私货, 无私蓄, 无私器”。也就是说, 妻子在家里只能遵守本分, 操持家务, 照顾子女, 奉养公婆, 没有任何经济地位可言。《仪礼丧服》云:“妇人有三从之义, 无专用之道, 故未嫁从父, 既嫁从夫, 夫死从子。”汉代刘向和班昭分别著有《烈女传》和《女诫》, 引导女子要“以专一为贞”, 信守“四德” (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 , 后人将“四德”与“三从”合并为“三从四德”, 作为妇女言谈举止中应该遵守的基本礼仪。另外, 中国古代婚姻中对女性的贞节观要求苛刻, 从各方面钳制和规范妇女的个人操行, 要求她们守身如玉, 容不得半点瑕疵, 夫妻之间女性个人兴趣和志向的稍微外露就可能引起男性的斥责与惩罚。事实上, 婚姻关系自其形成之初, 男女之间就已经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状态, 束缚于贞节道德礼教之下的古代妇女, 早已没有任何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可言, 只能忍声吞气、唯唯诺诺。

此外, 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 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也要遵循一定的陈规陋习, 而女性此时的地位更是日薄西山, 江河日下。在夫权至上的中国古代社会, 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由男方的意志随意决定, 因此古代将离婚称之为“出妻”或“休妻”, 而遭受遗弃之妻则被称为“弃妇”。丈夫如果要遗弃妻子的话, 来自家庭和个人的理由可谓是随手可得和易如反掌, 只苦了那些弃妇们的余生, 大多数只能是孤灯瞎火, 孤寂落寞, 清贫甘苦, 了却一生。比如《孔雀东南飞》中描述的焦母逼迫焦仲卿无论如何都要“出妻”, 其提出的理由竟然是嫌弃儿媳“不顺父母”, 最后导致焦、刘两人双双殉情而死, 为后人留下一声叹息;又比如宋代大诗人陆游本来与前妻唐琬一往情深, 生活甜甜蜜蜜, 但就是因为陆游的母亲不喜欢唐琬, 而陆游又对母亲非常孝顺, 并且言听计从, 最后只能被迫与唐琬相别分手, 为此陆游直到晚年仍悔恨不已, 心存遗憾之情。

同时, 需要指出的是, 中国古时历代的婚姻制度多以巩固和维系父系家长制的绝对权威为原则, 特别是允许男子“一夫多妻”, 体现出对女性地位的压制和约束。比如《唐律》就明确规定男性纳妾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明会典》也特别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 许娶一妾。”在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的社会习俗主导下, 自先秦时期到民国末年, 上由达官显要下至市井小民, 纳妾制度历经千年长久盛行, 可谓是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的一个顽疾。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 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参考文献

[1]秦亚东.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2007 (5) .

[2]李国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4) .

古代的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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