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精选7篇)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 第1篇
第一章思考题
l1、简述法律的概念。1-2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规则,它主要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关注的是人们的行为。一般认为法是国家指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l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6 教育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以国家方式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l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9-11 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公正性原则、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l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12—14
纵向结构:某一相同调整内容的教育法按照五个层级: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政府规章;横向结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法。l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19—24
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l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书上无,讲义笔记)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思考题
l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35
一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二是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三是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l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36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阵、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环境,改善办学条件,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6、有完善的法
律监督制度;
7、有与现代化防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l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44—48
l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53—55(先回答各自的概念)
教育道德是人的道德性在教育活动中的投射,但并非是所有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人的道德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组织群体的整体道德。
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具有一致性:指导思想相同,对教育道德水平的提高都有积极意义。区别在于: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体现为条文,法律,而教育道德存在于教育工作的思想观念之中;教育法与教育道德所调整的范伟不同,教育道德所调整的范伟要广;实现方式不同;发展前景不同。
l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51—52(先回答各自的概念)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指定的行动准则。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具有一致性,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指定的。
区别在于:
1、制定机关不同;
2、范围不同;
3、形式不同;
4、实施方式不同;
5、稳定性不同。第三章思考题
l1、简述立法的概念 57 广义的立法,指的是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狭义是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l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60—61
同一般法律一样:教育法规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
l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 61—62
l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65—66 从监督的主体看,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和社会力量的教育法律监督。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可以分为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四章思考题
l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73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l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76
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驶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l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75
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富有最高、最终的决定权和监督责任;
2、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3、国务院下设的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l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77—78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高等教育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要素: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第五章思考题
l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90—91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总方阵;
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
3、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的根本目标,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l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92—94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2、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
3、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4、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
5、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6、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
7、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l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 94
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规定了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等。
l4、什么是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97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l5、高等学校学业证书的种类有哪些?98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学业证书。第六章思考题
1、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
条件是什么? 108(109部分可作答案)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
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12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3、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13—114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阵,执行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尊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4、简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16—117
一、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二、高等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5、哪些情况下学生应予退学? 121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活着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6、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有哪些?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出学籍。 学生
7、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活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思考题
l1、教师有哪些权利? 131—132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活着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活着其他方式的培训。
l2、教师有哪些义务? 133-134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阵,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系、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哎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活着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l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135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活着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活着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l4、哪些情况下可撤销教师资格? 136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l5、简述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概念。138 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习按照教师职位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聘任制以岗位为基础;聘任工作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聘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
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八章思考题
l1、简述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148
一、高校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高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或学习权等。l2、高等学校学生有哪些权利? 149—151(151特殊权利也可作答案)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二、获得奖贷学金的权利;
三、公正评价权;
四、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
五、申诉起诉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3、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60—162、163综合分析
一、学生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特殊义务。
l4、国家对贫困大学生有哪些扶助手段?163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并采取奖学金、贷款、助学金、苦难补助等形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苦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苦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第九章思考题
l1、什么是法律救济? 164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l2、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169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l3、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171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l4、试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169—170
1、教师申诉的条件;
2、教师申诉的机关;
3、教师申诉的程序。
l5、试述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1711、学生申诉的条件和范伟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必须符合一些条件;
2、学生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l6、简述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73—1751、不服行政处罚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4、行政侵害的;
5、行政变更、种植和撤销;
6、其他具体违法行为。第十章思考题
l1、简述法律责任的特征。198—1991、法律责任由法律规范事先明确规定,具有法律规定性;
2、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律责任的专权追求性;
4、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即归责的特定全。
l2、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 199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和法律后果。l3、教育法律责任有哪些类型?199--202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l4、《教师法》对教师的法律责任规定是什么?211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 第2篇
一 依法治教
1.依法治教的概念及如何理解——3 2.什么事法治?与人治有什么不同?2,3 3.什么是法治和教育法治?4
4.如何理解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含义?6 5.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23 6.高校教师如何实施依法治校?25二
1.教育法的特征?31 2.教育法的渊源?41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38 4.教育法的监督体系?49
5.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51‘
三
1.高等教育的性质?60 2.高等教育的原则?63
3.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66-67
4.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5.政府在高教管理体制中的主要权利与职责?77
四
1.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87 2.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89
3.简历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93
4.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96 5.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系?五
1.教师的法律概念?101
2.高校教师的权力有那些?如何理解?109
3.高校教师的义务有那些?如何理解?116
4.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107 5.教师职务制度的内涵及助教职务的职责。121,122/123
6.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126,127
7.如何进一步深化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130六
1.高校学生的权利。139
2.高校学生的义务。143
3.高校教师应当如何维护学生的权利?151
4.结合案例说明与高校教师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教师承担的法律责任。155 七
1.违法行为的概念。158 2.刑事、民事、行政及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161
3.高等学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68 4.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71 5.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79
八
1.法律救济的概念与基本特征。185,186 2.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191.192
3.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与特征。194
4.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特征与范围。196-197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题库 第3篇
关键词:启示,教育法规的本性,保障人性的塑造
教育法规是教育实施的保障, 然而教育者常常迷惑于教育法规冗长的条文而无法洞悉教育法规的本性。这类问题作为学科的根本问题是无法绕过的。于是, 本文尝试以柏拉图“诗的法规”的思想为依据, 探究教育法规的本性问题。荷马等诗人的诗在柏拉图时代可作为青年的教材使用。而柏拉图删诗的目的则出自与其政治主张相关的对城邦卫士的教育。教育起着塑造卫士品性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保障和实施则离不开柏拉图“诗的法规”。正是这些法规规定诗的内容和形式, 以保证教育对城邦卫士良好品性的塑造。所以对“诗的法规”内涵的分析, 有助于启发我们对教育法规本性的认识。
一、“诗的法规”的内容
(一) 神只是好事物的原因
在《国家篇》第二卷中, 柏拉图明确提出了以“诗的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法规思想, 首先柏拉图删除了诗中与诸神相关的谎言。赫西奥德所描写的三代主神之间的报复行径 (《国家篇》, 378A) , 荷马所描述的诸神间的战争 (《国家篇》, 378D) 宙斯把善与恶降给凡人 (《国家篇》, 379E) 等等, 这些诗中的内容都被柏拉图称为谎言, 因而必须删除。通过对这一部分诗的删减, 柏拉图最后总结出一条法律:“神不是一切事物的原因, 而只是好事物的原因。” (《国家篇》, 380C) 这意味着诗人所创作的文学作品中, 所有负面的东西统统被删除, 只留下好的、善的东西。
(二) 神不欺骗世人
接着, 柏拉图根据诗中神总是变化身形, 欺瞒凡人提出下一条法律。荷马描写过神幻化为外乡来客游历凡人的城市;埃斯库罗斯则描写过赫拉假扮为女祭司等等。 (《国家篇》, 381D~E) 柏拉图在证明了神处于最佳状态, 永远驻留在单一的形相中后, 从理性思辨上否定了神幻化并欺瞒世人的可能。因而, 柏拉图指出, “神和神性都与虚假无缘”, 由此得出第二条法律:神在言行方面是真实的, 因而不会幻化并欺骗世人 (《国家篇》, 382E) 。
然后, 柏拉图又对描写神灵和英雄的混乱品性的部分, 以及描写冥界的恐怖气氛的部分进行了删减, 但并没有明确将这些规定上升为法律, 因而本文暂且不予考虑。
二、“诗的法规”的内涵
(一) 确保教材内容的品质
柏拉图对诗这一教材的删减, 直接保证了教材内容的真、善。作为诗人作品的史诗、悲剧等古希腊文学, 以神和英雄的活动为主要内容。而神和英雄不过是人的异化。于是, 神和英雄的故事总带有人的性格特征, 包括不好的方面。而不好的方面被柏拉图全部删减, 于是教材中剩下的都是“好神好事”。由此可见, 教育法规要确保教材内容的品质。
(二) 确保塑造城邦需要的人
柏拉图制定“诗的法规”其实是为塑造卫士的理想品性、美德做准备。理想城邦的卫士是完善的、智慧的、无畏的、节制的、正义的。而这些品性的塑造离不开完善的教材。于是, 柏拉图必须对教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并以法律形式保障其实施。
删诗旨在塑造完善的卫士。柏拉图认为, 人在年幼柔软时是最好塑造的。这时如果接受优美、高尚的故事, 就能被培养成优美、高尚的人 (《国家篇》, 378E) 。删除诗中所有恶劣行径是为了保证卫士的良好品性;删除所有神幻化和欺骗的故事旨在塑造卫士的求真精神。年幼的未来卫士整天耳濡目染于凸显着真的品性和神性的故事, 那么久而久之卫士也便拥有了这种充满神性的求真美德, 从而去不懈追求真正的智慧、勇敢、节制、正义, 成为理想城邦需要的人。
由此可见, “诗的法规”保证教材内容质量的最终目的, 是为了保障通过教育塑造出城邦需要的理想人性。
三、对教育法规本性的启示
(一) 对教育实施的保障
在柏拉图“诗的法律”中, 教育的保障是通过对教材内容及其文化内涵的保障来实现的。他通过明文法律限制教材的内容, 来达到限制教材文化内涵的目的。而年幼的未来卫士整天耳濡目染于这种优秀文化, 在潜移默化中, 教育实施的效果便从教材方面得到了保障。
(二) 对人性塑造的保障
保证教材的质量, 最终是为了保障受教者的品性。如果受教者的品性可以由教材来塑造, 那么确保了教材的质量及其文化内涵, 就能保证受教者的品性按照教育者所希望具有的美德去塑造。于是, 教育法规保障教材的质量, 从而保障教育能塑造理想的人性。
(三) 对理想国家的保障
柏拉图的思想与其政治观念密不可分, “诗的法规”的制定也服务于理想国家的建立。柏拉图之所以删减教材内容, 保障教材质量, 是为了塑造自己所认为的理想人性。而这种人性之所以理想, 是因为它符合理想国家的要求。理想的国家是理性主导的国家, 它对卫士的要求是具备理性精神, 具体表现为智慧、正义、节制等美德。而这些美德的塑造是通过删除诗歌中诸神幻化并欺瞒世人、诸神之间互相迫害战斗、冥界的恐怖景象、神和英雄的放纵行为等部分而实现的。删除不利于塑造卫士品性的部分, 留下有助于塑造卫士理想品性的部分, 就能促使卫士的品性朝着理想国家需要的方向塑造。由此, 柏拉图“诗的法规”的核心便是保障卫士的理想品性得以塑造。这一核心基于教材的保障, 延伸向理想国家的实现。
由此可见, 教育法规是一种保障, 保障良好的教材, 保障凭借教材塑造拥有良好品性的人, 并最终保障具有同样良好性质的理想国家的实现。而三个层次的核心则是保障理想人性的塑造。于是, 教育法规的本性是保障教育以其价值取向塑造人性。
参考文献
[1]陈恩伦, 杨挺.高等教育政策法规[M].重庆:重庆出版社, 2006.
加强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第4篇
目前,民办高等教育有这样几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教育投资人的权益、教育融资与退出机制急需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当教育投资人把资产投入到学校以后,就成为学校的资产,投资人对其不再享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在学校存续期间不能转让、处置该资产,并且在学校停办清算时,教育投资人对该资产是否能收回,以及如何收回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这样的规定未能明确投资人的权益,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也阻碍了社会资本投资教育领域。
二是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有一些事项不明确、不统一。如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不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这里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但没有确定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国家民政部门将民办高校划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致使民办学校及其师生员工在教育范畴内得不到同公办学校平等的待遇。又如,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不一致的地方。
三是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诸多规定并未实施或缺乏实施依据。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同等法律地位。实际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登记的法律实体性质不同,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地位相差悬殊,上述这个规定至今没有完全落实。
基于此,笔者认为,继续加强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继续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是促进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首先,借鉴国外私立大学成功发展的经验和我国国企改革的成功经验,按照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共同发展的模式,完善我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实际、不利于民办学校发展、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或空疏模糊的法律条款及时进行修订,增添适应性条款。
其次,建立投融资激励机制,明晰退出机制。民办高校办学的主要困难是资金问题,寻求新的资金,获得社会资本支持,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关键。要允许民办高校进入资本市场,实施股份制改造,募集办学资金,争取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投资民办高校,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再次,创新政府职能,为民办高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职能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依法管理是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前提。为此,政府要维护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宽松的、指导性、服务型的行政管理机制;实现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税政策支持等。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平时作业 第5篇
试述退学与纪律处分的关系。
在法律中退学与纪律处分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对学生的影响有相似的地方,但不相同。应予退学有六种情形: 1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退学情形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1学业不合格;2身体不合格;3该出席未出席;4个人意愿。这些原因都比较中性的,与违法违纪无关。由个人申请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作退学处理。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公布后的1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学校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纪律处分,首先没有自己申请的,都是被动接受的,纪律处分原因都是对学生违法违纪的处理。包括违反现有的国家法律,也包括违反学校纪律,如扰乱课堂、打架、酗酒、辱骂老师、作弊等。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一般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各个学校都有各自的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具体的处分办法我简单列举以下几条: 1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分者; 2强要、强借、盗窃、诈骗、侵占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按价格赔偿外,给予纪律处分; 3策划打架或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处分; 4违法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迟到,旷课累计已经达到学校规定的考核次数的,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等等,视学生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关处分。两者都是对学生的一种处理。退学是由学籍管理的部门负责,不是处分,只意味着学籍的终止。纪律处分是由学生部负责,是对学生的一种惩罚,记入学生档案。纪律处分还可以在处分者进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都应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都应有记录和书面形式的决定书送交本人。关于退学的,本科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研究生在规定内没有工作单位的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对于纪律处分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对于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学生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复习材料】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6篇
1.学生申诉制度与教师申诉制度的关系是什么?P195 1-1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P194 1-2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P192 2.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P106 3.简述高校教师权利有哪些?P109如何理解这些权利?P111 4.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原则是什么?P63 5.高等教育的性质是什么?P60 6.高校教师的聘任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是什么?P126-127 6-1简述高校教师聘任制度?P125 7.简述高校学生的权利有哪些?P138(三个法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宪法)
如何理解这些权利?P140 8.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方式有哪些?P188(1)行政救济:①行政监察②审计复审;(2)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制度(3)司法救济;
(4)其他救济:①仲裁②调解
9.简述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内容P96及其限制P98 10.简述教育法自身的特征有哪些?P31 11.简述我国依法治校基本要求?P23 12.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P87 【论述题】
1.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试述如何认识政府在高教管理体制中的主要权力与职责?P77-P80 2.结合你校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深化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P130-131 3.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试述高校教师应如何发挥自己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P24-26 4.结合你校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P96-98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以下几个方面: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校内人事权;学校财产的管理使用权;对外交往权。
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首先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其次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这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关系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力推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要围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以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确保放权到位。具体来说,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支持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培养需要的学生;支持高校特色办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学科专业;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扩大高校人事管理权限,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创造更好条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扩大高校管理使用财产经费权限,发挥经费最大效益;支持高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国际化水平。
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要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在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政府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拨款、信息服务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确保放而不乱。高校要相应地改革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快高校章程建设,加强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不断健全自主权有效行使的自律机制。要强化社会对高校的监督,通过深化校务公开、完善高等学校质量报告发布制度、成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专业机构实施评估等手段,确保高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转变,必须要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改革和发展高校办学自主权。我们将按照三中全会部署,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努力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更好地发挥高校办学主体地位,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5教育部“红七条”
《意见》划出了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是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四是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是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六是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七是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6.结合高校教师的法律义务,谈谈你对“红七条”的认识? P117 教师的义务
3.2高校教师的义务(P117-121)3.2.1遵纪守法义务(《宪法》第53条); 遵守宪法; 遵守法律; 遵守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高校教师的义务(2)
3.2.2教育教学义务(《教师法》第八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以教学工作为主。3.2.3思想教育义务 思想教育内容; 思想教育途径与方法。3.2.4尊重学生人格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5条);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坚持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的统一。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发展特长、成才。3.2.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受教育权的保护;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制止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3.2.6提高水平义务
政治觉悟;理论素养;职业道德; 知识素养;
提高专业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总而言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更要加强师德教育,严格遵守“红七条”,自觉肩负起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自觉坚守精神家园和人格底线,自觉刻苦钻研、严谨笃学,自觉爱护、尊重、宽容学生,做一名人民满意的高校教师。
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5项工作要求规定,结合该通知及5项工作要求,试述政府在高教管理体制中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校?P77-P80
一、准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统一下达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
四、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
五、做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工作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政府要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合法自主权。要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保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要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建立面向社会和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是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二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赔偿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教育执法行为,加大对教育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评议考核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教师和学生行政申诉制度,做好教育行政救济工作。支持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教育法律咨询与服务,建立教育法律援助制度。
五是健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教育机构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六提高法制化水平。树立起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制度,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健全权利救济制度,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
依法治校不仅要开展教育法制理论及其案例的研究,同时也要花大力气研究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坚持两条腿走路,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法制教育水平,最终形成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治学的和谐有序的法制化学校。
8.《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文件,对《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七项规定”,结合该通知的七项规定,试述高校教师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和义务。为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高等学校的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作风建设,根据中央精神,针对高等学校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为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高等学校的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作风建设,根据中央精神,针对高等学校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出国(境)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有关规定。学校正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四、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有关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所属单位违规领取津贴、补贴、奖金、劳务费等;校级领导干部参加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出席校友活动等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学校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组织公款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混淆内外宾接待开支;不得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六、严格执行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学校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借举办会议、干部教师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
七、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宴请人数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不得违规使用本单位公车、公物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高等学校党委、纪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标准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减,加大查处通报曝光力度;深入调研分析本单位“四风”问题的新动向新表现,针对隐形变异问题及时制定办法措施;强化追责问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要根据情形,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以问责常态化倒逼责任落实。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第7篇
近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必须以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
三个领域:(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3)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4)第一性、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三个领域,(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列两种情况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
(2)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其法律责任均由高校法人独立承担
(2)高等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赔偿能力,因此一般高等学校法人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对相对人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需要由法人自己承担。
高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1)高校法人与教师是雇佣关系,教师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负连带责任
(2)学校法人与学生,其关系为特殊权力关系(3)教育合同
(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业证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血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写实性学业证书)
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这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学术称号。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
学历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资格的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授予。
国家教育考试: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违规处理办法》特点:(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2)对当前形式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4)对违规处理力度加大(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得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办学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3)企业举办职业教育(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成人教育: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任务: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督导的性质: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
任务: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范围: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
内容:(1)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国祚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本科教学评估体系主要内容:7个一级指标: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主业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
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1)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高校设立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其他特殊条件
程序:需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高校的权利:高等学校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等民事权利,以及高等学校的办学权。
《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估(6)进行人员考核(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9)依法管理财务
公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监督;
民办学校内部管理:董事会决策,校长执行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向:(1)明确政治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2)解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的问题(3)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
法律意义的教师含义:(1)直接承担教学工作职责(2)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3)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4)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高校教师与政府关系:纵向隶属特性的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的权利(1)教育自由权(2)学术研究权(3)督导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接受继续教育权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特征:(1)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前提(2)具有弥补性
(3)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教师申述制度:高县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申述主体:受侵害的教师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客体指教师所在的消消火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述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战俘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申述程序:申述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教师资格条件:
(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2)思想素质要求(3)业务能力要求(4)学历要求,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学历。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包括了解信息、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初审、教育教学能力考查、认定机构组织六个主要流程
教师资格禁止和丧失: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职务制度:设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以教师岗位设置为前提,划分不同层次,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分配限额。受聘于某层面的教师职务,要求教师不仅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专门的业务知识、必备的学历资历等,还要求教师必须有完成任务、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教师只有在任期内履行了相应职责,承担了相应教学任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聘任制度要求:(1)科学设岗,按岗聘任(2)公开招聘,严格聘任(3)加大聘后管理力度
教师继续教育制度:(1)明确了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性质
(2)对培训的组织与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以及有关培训中心的职责
(3)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4)对培训的考核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5)明确了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属于平等主题,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理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属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约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说: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教育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他以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或出台为前提,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全新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具体表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2)办法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4)奖惩产生的法律关系
(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
(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1)获得行政物资帮助权(2)获得行政奖励权(3)开展社会活动权(4)获得学业证书权
(二)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1)高等学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2)财产权(3)救济权
(三)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1)高校入学权(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参加有益活动权(4)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5)获得公正评价权(6)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7)获得救济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关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必要性:(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
(3)依法治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
(4)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
高等学校校规内涵:高等学校通过一定程式确立高等学校及其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制定依据:(1)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属于高校以外主题制定的不属于法的范畴的行政规则,俗称红头文件
(3)高等学校自行制定的行政规则
制定所遵循的规则:(1)高校校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想抵触(2)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高校违纪学生处分认定:
(1)一种认为处分权是大学的自主权,属于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
(2)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
基本规则:(1)处分依据合法(2)处分主体合法(3)处分内容合法(4)处分程序合法
学籍管理制度内容:取得制度、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以及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申述制度内容:
一类是校内学生申述制度,即学生因对高校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或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以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另一类是校外学生申述制度,即学生因对学校申述处理的决定不服,以法定程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原理篇案例:假设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分析:朱某在校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学校退学,朱某不服,向辽宁教育厅反映情况,教育厅支持学校行为,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也维持了教育厅的决定。从案情看,沈阳某大学的退学行为依据正确、适用规则也适当。教育厅作出的答复是针对大学的行政处分行为,而此答复维持了大学的行政处分,答复本身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的权利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此案件因学校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的处理,程序正确,法院不应该支持学生的请求。
当考虑诉讼时效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应该在2内提起诉讼。朱某2001年4月收到教育部行政复议,2004年3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我国最长诉讼时效规定,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对此案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另注意(学校篇案例也有提问):
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相对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有权机构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构的内部审查。针对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起诉。
行政处分是单位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单位对自己的员工等的处理。只能申请申诉,不得复议湖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虽也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却是司法机关作为审查主体,是司法行为。制度篇:本案件王同学没有获得学位是因曾受记过处分,而国家相关规定对授予学位的条件是“准予毕业”和“成绩优良”,而“准予毕业”和“成绩优良”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制定细则来明确的,这是学校的权利。因而王同学因受过行政处分没有达到授予学位条件,未获得授予学位并无不当。
学位授予和学历颁发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救济。另:如对学
校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可以通过申诉来救济。但仅限于学校审查学位资格或条件的行为,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后就可以复议或诉讼了。
学校篇:案例1:北京某大学在因学生田某考试作弊而作出退学处理,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和通知学生,田某在以后继续学习考试并获得论文答辩成绩。学校的行为承认了田某在学校的学习有效,因而学校对田某的退学处理程序不合法无效。学校应该为田某毕业有关手续。
案例2:重庆某学院大学生因怀孕被学校以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规定为由处以退学行政处分,学生不服提起诉讼,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一切的争议,对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属于不的受理的案件范围。因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合法的。
案例3:本案撇开时效制度规定来讨论,如果适用时效制度,参考原理篇案例。
刘燕文在北京某大学就读予博士,按照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学习和完成学位论文,并参加了论文答辩获得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报请学校授予学位,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却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与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该将不授予学位的理由进行说明。因而法院有权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教师篇: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西北某大学林某2000年11月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了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了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简称职务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学校在公布的聘任教授职务名单中没有林某。同年11月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以“弄虚作假”为由通过表决形式取消了林某的教授资格。但学校取消其教授资格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由职务评定委员会对林某的教授职称进行复审,以不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决定。学校仅是以不记名投票取消了林某的教授资格,没有按程序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等,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取消决定是无效的。
学校的职务聘任前提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但取得职称并不一定可以聘任为相应的职务,聘任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愿原则,按岗择优聘任。
学生篇:学校的做法是对的(注:按照当时的法规)。学生李、林因相恋发生怀孕,违法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校依据规定对李、林进行退学的行政处分,虽然做法有欠妥,但程序正当,处分也基本合适,因而是对的。
权利:对决定处分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处分不服有提起申诉权利,如果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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