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精选10篇)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第1篇
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中国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1﹡]006号)的招标结果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为节约经费,降低政府运作成本,经双方协商,甲方正式确定乙方为2013-2015﹡﹡﹡﹡公务车辆的定点承保单位。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甲方机动车辆在乙方投保时,以乙方实际出单价格为准,商业险均会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给予最低7折的优惠。
第三条 承保 1、2013-2015(共2年,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甲方公务车辆定点在乙方投保。
2、凡在乙方投保的车辆,甲方负责提供所投保车辆上的保险单,做好续保工作。
3、乙方具体负责上述车辆的承保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与车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的对口联系工作,负责车辆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四条 理赔:
1、报案:
出险后,甲方可以各种形式向乙方报案。乙方热线服务中心电话: 9﹡﹡﹡V,夜间值班电话:﹡﹡﹡V。乙方昼夜24小时接受报案。
2、定损:
乙方接到车辆出险报案后,定损人员将就近赶赴现场,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定损。乙方为甲方投保车辆提供7×24小时的查勘、定损服务。
对在异地出险的上述车辆,乙方定损人员应在 1 小时内赶赴现场或尽快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查勘定损,以便尽快修复车辆、处理事故、申请索赔。
3、理赔:
对甲方投保车辆的索赔,乙方承诺在手续齐备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赔款。
4、理赔过程中的服务 : 4.1、简化的理赔手续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不需要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及提供交警证明: A、5000元以内的单车事故,可由贵单位自行拍照,由我司定损后结算赔款。
B、车辆停放被撞,无法向肇事方索赔,车损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C、仅车辆底盘受损的单车事故。
D、双车碰撞事故,经双方协商各自承担本车损失,本车损失3000元以内。
以上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具备以下手续即可办理赔款:
A、写有出事经过的出险通知书,经贵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B、车损照片:含牌照的事故车全车照及受损部位的局部详细照片。C、驾驶证正、副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证复印件。D、转帐支付委托书单位盖章。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需要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不需要提供交警证明: A、客户现场报案,不涉及人伤或轻微人伤不住院的单车事故,我公司查勘定损员查验第一现场,情况属实,损失在5000元-10万元以下。B、双车碰撞事故,客户现场报案后,肇事双方同意私了,经我公司第一现场查勘,我方应负全责的,可赔付本车及三者车损,本车金额在5万元以下,三者方车损5000元以下。
3)在理赔时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会根据甲方的特殊情况,在理赔时予以特殊处理:
A、行驶证上的车牌号与保单或行驶中挂的牌照不一致,出险时以车架号或发动机号核实。
B、车辆更换牌照过程中,如无行驶证或行驶证无效,贵单位出具证明,说明车辆正在进行车牌更换,我司可正常赔付。
4)甲方凡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只要不涉及人身伤亡,出险后经车辆所在单位车管人员同意,可自行撤除现场,我公司将协助安排被保车辆及第三者车辆的救援、定损等后续事宜,按正常案件处理。
4.2、交通事故伤员住院医疗费垫付:
甲方投保车辆在﹡﹡﹡﹡﹡V和﹡﹡﹡﹡区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遭受伤害,在伤员送往乙方协作医院治疗的情况下,经乙方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共同确认,依法应由车方垫付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垫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对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的车辆的索赔,乙方有拒赔的权利。
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V﹡﹡﹡V﹡ 开户银行:﹡﹡﹡﹡vv﹡﹡vvv 账 号:﹡﹡v﹡﹡﹡﹡﹡﹡﹡
2、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当甲方投保车辆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处理。
3、乙方各经办人员有协助甲方肇事车辆索赔的义务。
4、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以解决问题的原则友好协商。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乙方将履约保证金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履行完甲方所有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后无息退还。
甲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招标,合同有效期顺延。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授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第2篇
甲方: 乙方:
根据
公务车辆定点加油谈判结果,甲乙双方同意就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点加油的范围:
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加油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提供定点加油及相关一系列服务。
二、定点加油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定点加油的油品及优惠: 0号柴油、90号汽油、93号汽油、97号汽油;在当日挂牌价基础上,上述油品均给予每升0.05元的积分优惠。
四、乙方应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加油及服务。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采用刷卡的管理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同意在新城增加充值点,以方便加油单位办理充值等服务。
2、加油卡若发生遗失,乙方须为加油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并清算卡内资金。同时应车属单位要求,补办新卡。(工本费由车属单位支付)
3、乙方应拒绝加油单位正常加油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用加油卡购置其它物品或换取现金。
4、乙方要严格执行凭卡对号加油的管理制度:受理加油卡时,加油站要核对车牌号码与卡上所印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
5、按月向甲方及各加油单位提供加油有关数据。
五、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壹万元人民币作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如无质量、服务问题索赔及本协议终止等事项,定点加油协议期满后1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货款的结算:采取先付款后充值的方式,加油单位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采用非现金方式将加油款打入乙方帐户,或凭银行票据到乙方办理充值手续,乙方应及时为用户办理充值。
七、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服务承诺:
1、稳定油源渠道,保证油品的质量,保证做到正常情况下,不断油、不停供,不掺杂使假,不销售不合格产品;
2、计量用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短斤少两。
3、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加油车辆的安全,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加油车辆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加油单位的充值资金已实际到帐,乙方应及时予以充值的;
八、甲方在协议期内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理加油单位对有关油品质量、计量、价格及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九、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第一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作为违约金;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余额的50%作为违约金;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将不再退还其余的履约保证金。
1)乙方(或加油站)为持卡人以加油卡值换取现金或购置其它物品的; 2)加油时存在短斤少两等情况的;
3)在协议期内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或采购办对履约情况的检查或监督;
4)油品质量未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协议中未明确事项但属乙方责任而发生问题,造成加油单位损失的。
2、乙方未执行凭卡对号加油管理制度的。第一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将不再退还其余的履约保证金。
十、定点加油协议可参照本协议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舟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第3篇
2013年,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 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 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质效, 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房县政府采购中心完成了第五轮 (一轮二年)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的采购工作。经过竞争性谈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等2家保险公司中标该项目。本年度,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都将由这2家保险机构承担, 保费优惠率达30%。同时, 通过二次竞标, 确定了县四大班子的公务车辆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承担, 其保费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方式统一结算。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第4篇
八、乙方对甲方长期维修、保养的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零部件的加价幅度在进价基础上不超过以下标准:元/工时,材料费加价率省内进货省外进货
九、甲方车辆进入乙方厂区维修、保养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造成车辆损坏及物品物品丢失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允许挂账,每次维修清单需由甲方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十一、甲方直按时结算维修费用,每方式自行到乙方所在地支付。如到期不支付维修费,乙方将向甲方(除维修费外)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
十二、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负责人、经办人发生变更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每年进行一次意见征求座谈会,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保证双方满意。 十四、质量保证:大修60天1万公里,日常维修质量保证期60天,一级保养10天2千公里,二级保养30天4千公里。
十五、本合同从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范文三
托修方(下称甲方):
承修方(下称乙方):
甲方确定乙方为汽车维修定点单位,为保证维修工作顺利进行,甲、乙方双方依据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在乙方登记备案的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来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三、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维修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四、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收费标准
附工时收费标准,零配件则按具体维修时再行报价。
六、材料提供方式
维修的材料由乙方统一采购。
七、质量保证期限
根据我国标准执行,小修10日或公里;二级维护30日或5000公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100日或2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
八、验收标准
经乙方按自检、互检、总检三道工序合格后再由甲方试车验收。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实行定时结算,即执行费用月结,每月( )日结算上月维修费用。
2、甲方可用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维修费用。
3、乙方提供收款发票
十、协议的修改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做适当变更。
十一、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
十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壹年,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视执行情况再续期。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第5篇
新一轮招标公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鉴于都江堰市2006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履行即将到期,我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新一轮都江堰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公开招标确定三名中标人(新确定的三名中标人与原考评保留的两家定点维修企业共同作为新一轮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一、投标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经营汽车维修业务一类或二类资格;
2、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位于都江堰市城区及二环路周边;
3、一类维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二类维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
二、报名时所需证件:
1、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一、二类汽车维修);
3、法人资格证书;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税务登记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资格证书)。
以上第4项收原件,其他项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报名咨询地点: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都江堰市外北街12号)。
四、购买标书时间:2006年11月24日——2006年11月30日。
联 系 人:鲁小英、彭菊如
联系电话:
87124321、87115562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第6篇
合同书(参考格式)
甲方(车主单位): 乙方(定点维修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甲方的机动车辆凭加盖甲方公章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均可在乙方进行维护和修理(首次维护和修理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取得联系)。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若费用较高时,应得到甲方认可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 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 天,若整车做漆可延至 天内完成。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及更换基础件或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换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
2、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事故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3、乙方对所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纪录,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质保期可高于国家标准),即:一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凡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车辆,必须经长沙汽车检测中心站的检测合格发证后,方能出厂。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单价和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应按中标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按 元/时,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按 %计算。
2、乙方开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经甲方经办人签字认可后,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甲方进行审核并经甲方签章后才能办理结算,经甲方签章后的结算单是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维修费用结算单的报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天。
3、乙方维修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在特种车辆和特殊情况下,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结算单由乙方送至甲方,天结算一次修理费用,由甲方直接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帐户。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每天按所欠维修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结算,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索违约金。
3、乙方若无《维修送修单》(首次维修保养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联系)修车或无故拖延修理周期,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4、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后,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不予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八、补充条款: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09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乙方应积极配合且不得有异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申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第7篇
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冲破地域限制,很多企业拓展成跨地区甚至是全国性企业,而随之企业的公务车也出现了跨地区管理难的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做好车辆管理,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顺利运行,成为企业管理不可忽视的一方面。而通过车辆保险集中统一投保,既能加强企业对车辆的管理,又能发挥规模效应,降低保险费用,能够很好的为企业规避风险,节省费用。
一、实施车辆保险集中统一投保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及原则
(一)公务车跨地区管理的弊端
(1)公务车由各地区下属单位分散管理,容易造成总部对车辆资产监管不严,不能及时发现下属单位隐匿资产,做账外账,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甚至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下属单位为追求利润,不投保必要的财产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财产损失。
(3)下属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将私人车辆的保险由企业承担,增加企业负担。
(4)由于车辆保险分散投保,投保车辆数量少,保险费率难以在保险公司取得较大优惠力度。
(5)由于没有上级企业的监管,车辆使用者对车辆的使用和保养容易掉以轻心,造成维修费用增加。
由于企业的公务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上述各种风险和弊端,为了加强对公务车的管理,规避和降低企业风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的作用,对公务车集中统一投保车辆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务车管理的总体思路及原则
在企业总部建立车辆信息管理平台,对所有车辆集中统一投保车辆保险。企业的公务车采取统一化、制度化,规模化管理。遵循合理投保,操作规范的原则,采用集中采购、属地管理的政策对公务车保险进行管理。
二、实施车辆保险集中统一投保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在保险公司方面需要做的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选择几家知名度,规模和信誉比较好的保险公司进行评估,经过考察和对比,选择一家综合能力最强,能够满足企业投保需求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保险集中投保。
为确保车辆保险集中统一保险能够顺利实施,选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公司信誉良好,有赔付能力。
(2)保险公司规模大,覆盖面广,在各地区都有分支机构,能够满足企业不同地域的各下属单位都能在当地有保险公司提供服务。
(3)保险公司的费率低,投保成本低,服务质量好。
(4)保险公司设置专门的项目组,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责任心强,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保险公司项目领导小组应设立在投保企业总部所在城市,负责统一协调保险事宜。
(5)保险公司建立逐级上报,总部汇总核对的管理模式。保险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与投保企业总部和下属单位分别建立总对总、分对分核对机制。即保险公司下属分公司与企业当地下属单位对投保信息进行核对,然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企业下属单位再分别将信息上报给自己的总部机构,保险公司总部与企业总部再进行信息核对。这样四边形的核对方式有利于确保投保信息的准确性。
(6)保险公司要建立差错制度,一旦出现差错,做到及时补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企业方面需要做的前期准备工作
1、在企业总部设立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是:
(1)拟订保险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承受能力提出投保建议和预案;
(3)制定保险计划和投保方案;
(4)审核、监督保险方案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投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协调各下属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沟通和往来;
(6)处理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宜。
2、在各下属单位相应部门设立车辆保险管理岗位
各下属单位对照总部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制定本单位保险管理岗位职责。
3、建立车辆信息平台或车辆管理台账
各下属单位车辆保险管理岗相关人员应与财务人员核对车辆资产信息,录入信息平台上报总部,企业总部保险管理岗位人员负责汇总和核对信息,并且再与保险公司总部的汇总信息进行核对。做到车辆实际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三方的数据一致。
三、车辆保险集中统一投保的实施步骤
(一)各下属单位上报保险计划,保险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计划编制说明。
(2)车辆保险标的种类和基本信息,包括:车牌号、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种类、初次登记日期、新车购置价、核定载客(人)等信息。
(3)投保的具体险种,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4)商业保险和交强险的保险期限。
(5)代缴的车船使用税等。
(二)策划保险方案
保险管理办公室根据下级单位上报的保险计划,考虑历年商业保险基数,在合理转嫁风险的前提下,根据资产风险评估情况确定需投保的项目、保险标的价值、预计保费支出、设计确定车辆保险方案。
(三)签订保险合同、协议
由企业总部保险管理办公室牵头,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协议,并将合同、协议等资料在保险管理办公室备案管理。
(四)保险费用的支付
(1)在开始投保时,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与企业当地下属单位核对车辆信息,准确计算出保险费用,在经过企业下属单位审核无误后,上报给保险公司总部。同时,企业下属单位也将保险公司的数据上报给企业总部。
(2)保险公司总部汇总各分支机构的保险数据,在审核无误后,报送给企业总部进行核对,企业总部汇总审核各下属单位上报数据,再与保险公司总部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投保信息和保险费用准确后,由企业总部将保险费用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总部。
(3)保险公司总部在收到保险费后,立即将保险费划转到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收到保险费后,第一时间出具保险单和发票,并采取邮寄或者专人送达的方式,传递给企业各个投保单位。
(4)企业总部从下属单位上收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各下属单位自行承担。
(5)保险单和发票由企业投保的下属单位留存和保管,以备车辆发生事故时,投保的各下属单位在当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保险理赔。
(6)保险费支付时间可以分为月付、季付或者年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
(五)保险理赔
企业各下属单位在车辆出险时,应及时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按照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索赔。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索赔都由出险单位直接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联系办理。如果遇到重大事故,各下属单位必须上报企业总部保险管理办公室,由保险管理办公室协助解决。
(六)保险档案与信息管理
企业总部及各下属单位车辆保险档案与信息需由专人负责管理。保险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应参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车辆保险档案包括:
(1)车辆保险计划和方案。
(2)保险投保标的详细信息。
(3)保险合同、保险单(证)、发票等。
(4)保险事故损失及索赔的相关资料。
(七)保险工作检查与监督
(1)企业总部保险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车辆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违反企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处罚或处分:不按规定办理车辆保险;不按规定支付保险费用;车辆管理不善,事故频发,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将个人车辆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等。
(八)建立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反馈制度
定期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进行综合评价,横向比较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费率标准等,督促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水平和优惠力度,有利于企业对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考核,及时作出调整,获得最优惠费率,最优质服务。对保险公司的评价可以通过制定评价表,由下属单位进行打分或汇报,通过下属单位对保险公司服务情况的反馈,考核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四、结束语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范本 第8篇
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合同
发包方(甲 方): 供水公司 公司 承揽方(乙 方):
发包方: 供水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事宜,签订本合同。
2、二级维护: 公里或 天
3、一级维护、小修: 公里或 天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保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保服务以外的要求。
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 元作为违约金。该笔费用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维保费中扣除。各维保任务完成承诺时间(按各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执行):
1、大修: 小时
2、二级维护: 小时
公司车辆维修定点合同 第9篇
甲方(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一、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到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及道路救援等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四、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六、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七、送修手续 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 “车辆维修申请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维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八、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九、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十、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13付款。
13.1、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13.2或者经双方协商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统一开发票经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十一、质量保证
1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3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4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十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
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四、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5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十九、.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第10篇
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项目服务协议
甲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乙方:定点加油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ZC-CTP07026号谈判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它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2、“用户”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各行政事业单位。
3、“车辆”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各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公务车辆。
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5、“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
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第二条[车辆加油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车辆加油均纳入本协议范围,并享受本协议所确定的车辆加油集中采购优惠价格和服务。
第三条[协议价格]
1、协议价格是指用户购买本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乙方承诺在符合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的优惠率计算得出,即协议价格=符合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市场价格×(1-优惠率)。
2、本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如国家对燃油税进行政策性调整,价格变动产
生的相关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价格折让的具体方法:
4、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确定的中准价格对现行市场价
格进行调整后,应在调整当日将调整内容(含协议价格)书面通知甲方,并以甲方指定的方式向用户公布。
5、不论现行市场价格如何调整,乙方不得降低对甲方的优惠幅度。
6、若乙方给予北京地区其它政府部门的价格优惠率高于甲方的,乙方应及
时通知甲方,并将甲方的价格优惠率上调至同等优惠幅度。
第四条[公务车辆加油实施程序]
1、用户办理加油IC卡时,须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
IC卡申请表》,甲方审核盖章(公章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后传真至乙方,用户接到甲方通知后,到乙方营业室办理公务车辆加油IC卡。
2、用户办理公务车辆加油管理卡和公共加油卡各一张,用于本单位公务车
辆加油账户的管理和车辆加油。
3、每张加油IC卡上登记有单位名称及车辆牌照号码等信息,加油时必须经
乙方工作人员核对加油IC卡信息后,方可加油,否则,不予办理加油业务。
4、加油IC卡适用于乙方所有定点加油站,只限于加油,不具有取款和加油
以外的其它消费功能,也不能在银行的各种自助服务终端上使用。
5、加油IC卡因故撤销时,乙方负责将卡上的余额划入用户指定的其它加油
卡上。
6、办理加油IC卡免费,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持卡人凭单位
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乙方营业室办理挂失和补卡。
7、具有限制车号功能的加油IC卡丢失后,若出现卡内金额被他人使用等情
形造成用户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用户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8、加油车辆和加油金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加油费用由各单位与乙方直接
结算。各单位在办理IC卡储值时,由乙方将优惠金额划入加油账户上。
第五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代表用户与乙方签订协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全过程参与本协议的执行。
(2)在本协议履行中,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警告,扣除相应
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07-2009年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供应商资格等处罚措
施。
(3)在本协议履行中,用户应享受乙方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其它优惠促销政
策。
2、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价格优惠承诺,在办理加油业务时,不得收取本协议规定以
外的其它费用。
(2)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
用户车辆加油的组织协调工作。
(3)提供履行本协议的在京所有IC卡加油站的地址、电话及位臵图,包
括所能提供的油料种类及服务项目。
(4)及时向甲方通报各种油品价格变化等方面的情况。24小时提供加油
服务,节假日照常营业。
(5)对在开办洗车服务加油站加油的用户车辆提供免费洗车服务。
(6)用户未经甲方批准审核,乙方不得为其办理加油IC卡。
(7)建立用户车辆加油集中采购档案,妥善保管公务车辆加油集中采购的相 关资料。
(8)乙方免费为用户提供加油明细表,作为对账依据。
(9)每月截止前2个工作日,乙方将当月的用户加油卡办理情况及本月加
油情况报送给甲方,并确保报送及时、准确。
(10)为甲方提供软件技术支持,保证采购中心及时、准确了解用户加油情
况。
(11)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加油IC卡支付和结算方式]
1、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用户分别与乙方结算,以乙方提供的IC充值卡为日常加油结算工具。
3、付款方式:IC卡充值(支票、汇款、现金)。
第七条[质量标准和检验]
1、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油料的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
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令甲方满意,并负责赔偿由于油料的缺陷
而造成用户车辆维修(经双方协商指定厂家)的全部费用。
3、甲方还将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随时根据用户的举报对乙方产品进行检验。
4、其它未尽事宜依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1、甲方代收由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后7日内以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形式
提交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能够严格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在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的应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因乙方错加油品导致用户车辆出现故障时,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2)未按照用户加油IC卡限制功能对车辆进行加油的,甲方每次可扣除
30%的履约保证金。
(3)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甲方每次可扣除10%-50%的履约保证金;
对于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将导致乙方丧失参加下届定点加
油采购项目的资格,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有效投诉是指:
用户因乙方确实未能履行其协议义务,并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时,向甲方或乙方提出的正式书面投诉,根据本协议相关内容,经调查
核实,确认投诉内容属实的为有效投诉。
2、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扣除的履
约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乙方还应向用户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3、乙方应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的金额。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协议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协议。
2、对本协议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协议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协议 终止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它自然灾害,以及本协议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它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
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
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协议各方应可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
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在本协议执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
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应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有关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3、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
应继续履行。
4、诉讼费用除诉讼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2007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7月31日24时止。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电子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1、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本协议执行结束后,经财政部批准,甲方有权与乙方续签协议,乙方
可继续成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供应商,为用户提供加油服务。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财政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协议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