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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犯罪原因范文(精选12篇)

犯罪原因 第1篇

一、复杂的政治目的

当前世界各国在国防、科技、金融等重要部门大量应用网络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网络间谍常常为偷取重要信息侵入其他国家重要敏感部门 (诸如军事基地、国防部门和航空航天部门) 的网络系统。比如从2007年一直活跃至今的Operation Pawn Storm, 就是一起有关经济、政治的网络间谍活动, 主要目标是各国的军事、政府和媒体。

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 恐怖主义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对基础设施攻击和破坏, 实施犯罪行为。哈马斯的创始人雅辛曾说:“因为我们有最好的人才为我们工作, 所以我们将利用一切手段, 包括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与我们的占领者和他们的支持者进行斗争。” (2) 通常他们利用互联网大肆宣传其政治目标, 吸引大量新的成员, 在网上建立虚拟的恐怖主义大学, 向激进分子传授恐怖袭击的方法, 甚至教授如何制定恐怖活动计划。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

当前, 全球化的经济形态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 市场经济自身的特点就是趋利性。经济利益驱动往往是犯罪的原始动力, 网络犯罪也不例外。当今社会, 信息代表着财富, 而网络系统的价值就在于能够将大量的信息聚集在一起, 进而使价值倍增。一方面, 与其他传统类型的犯罪相比, 网络犯罪操作简单, 成功几率大, 收益高。比如, 当今的网络系统大量应用于国防、科技、金融、商业等重要部门, 其中的数据和信息价值, 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以网络为工具或者为目标实施的犯罪行为, 有时只需百分之几毫秒, 犯罪人有时只需敲打几下键盘就可以获得巨大利益。2015年4月1日捣毁的“221”特大网络赌博案, 每个月的投注额超过4000亿元, 相当于2014年广东GDP总额的四分之一。

另一方面, 从犯罪的成本与风险的比较上, 实施网络犯罪更为“经济”。根据理性选择犯罪学理论, 网络犯罪是行为人在对“可得利益”和可能付出的“代价”进行比较后做出的“合理”选择。其一, 由于网络犯罪方式隐蔽, 难于被发现。任何人在世界的任何角落都可以借助地球卫星技术实施网络犯罪活动, 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数据载体形式实施, 通常没有物理形式的外显, 对移动终端或计算机设备等本身不形成影响, 因此不易被发现。另外, 目前大多数网络犯罪人在实施网络犯罪后, 利用其软件技术将犯罪路径的目录或文件删除或更改, 并隐藏其本身的IP地址。其二, 网络犯罪立案率、破案率极低, 受到严重刑罚处罚的更是少之又少。据美国司法部2006年到2010年5年间统计数据, 网络犯罪人被判监禁刑多于60个月的只占6.7%。 (3) 其三, 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到公司企业名誉与商业机密, 所以, 发生了网络犯罪的企业或公司大多宁可不报案而自行处理。

三、文化环境

(一) 网络犯罪亚文化盛行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在京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14年12月底, 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 互联网普及率为47.9%, 如图1所示。 (4)

这表明我国已经进入网络时代。网络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 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犯罪亚文化形态, 比如网络色情泛滥、网络赌博成风、网络病毒蔓延、网络黑客肆虐等等。以网络黑客为例, 他们宣扬“信息共享”, 以“挑战科技”为借口, 各种犯罪行为都成了“天经地义”的行为。如今许多青少年已经接受了这种与社会主流文化相悖的亚文化体系, 对黑客的向往已到了不辨是非的程度。更为严重的是, 当一种亚文化进入网络空间, 最终迅速传遍全球, 因为很难控制信息的进程。各种各样的网络亚文化的盛行直接造成了网络空间的“社会失范”。按照社会失范理论所言, 在失范状态下, 社会缺乏是非、对错的规则标准, 犯罪就会产生。

(二) 网络的多元文化的冲突

从网络的内容来看, 各个国家地区在网络空间并存, 网络信息呈现出多元文化的共存。按照文化冲突理论来分析, 东西方文化之间, 各种族民族文化之间的冲突在网络社会中前所未有地集中在一起, 必然会引起犯罪。以网络色情犯罪为例, 究其原因之一是我国传统性文化的影响和西方国家性观念的冲突。我国传统人们的性观念被扭曲, 性问题被列为禁区。但是随着西方文化通过各种媒介传递其文化信息, 灌输其意识形态、价值理念, 这其中包括性意识、性观念、性自由的信息。这与传统价值伦理价值观产生了强烈的冲突, 使得一些人通过色情信息来获得自我满足, 网络色情信息泛滥也是必然之势。另外, 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之间, 各个民族的不同文化之间, 都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争取发言权。上升到国家安全方面, 利用网络窃取其他国家秘密, 军事情报等;利用网络实施恐怖活动, 进行政治报复;利用网络组织邪教, 宣扬极端思想等等。

四、其他社会原因

(一) 社会联系薄弱

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 对人们的吸引已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 网络虚拟的社交已逐渐取代传统社会真实的交往。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 犯罪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任何人都有犯罪倾向, 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 当这种联系薄弱时, 个人就会无约束地进行犯罪行为。目前人们对网络生活越来越迷恋, 现实生活中人们情感变得淡漠, 逃避真实社会情感联系。没有社会联系, 缺乏对别人利益的敏感性, 就会使个人随意实施犯罪行为。

(二) 社会舆论导向的错误

按照班都拉的社会学习理论, 人的学习具有主动观察性和模仿性, 这也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大众传媒是观察模仿的重要来源之一, 现在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大多数传媒在报道网络犯罪案件的过程中, 有意或无意地把犯罪人看作是“天才”。尤其是在西方国家, 很多地区将网络犯罪划入“白领犯罪”中, 所以有些人认为这些网络犯罪人代表着高智能, 不由心生敬佩, 而忽视了网络犯罪的危害性, 更有一些影视剧集将网络犯罪人“英雄化”。这些错误观念使得公众对网络犯罪显得十分宽容, 可能使得人们误解社会主流价值取向, 引起行为产生偏差, 引发更多人尤其是青少年的不断效仿。

(三) 学校家庭教育缺乏

从目前情况看, 学校家庭教育和引导的不足,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数量增多。由于各种原因, 我国越来越多青少年生活在不完整的家庭或不和睦的家庭中, 得不到家庭温暖, 只能从网络中寻求虚拟的情感寄托。由于自制力相对薄弱, 他们很难从网络中脱离, 在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诱引下, 网络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此外不恰当的教育方式也容易将青少年推向网络, 比如简单粗暴、过分溺爱、放任自流或者父母双方教育意见相佐。国家级心理咨询师沈鸿丽调查发现“90%的青少年上网成瘾, 都与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有关。” (5) 而且, 目前学校教育往往存在重智轻德的弊端, 这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青少年上网行为陷入了放任自流的状态, 甚至出现痴迷于网上聊天和网上游戏。青少年由于缺乏社会阅历, 明辨是非的能力比较低下, 急需家庭和学校经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虽然是学校和家庭俩方面的原因, 但却使得二者的沟通只限于简单的分数交流, 导致学生在家里的状况和学校的表现成为双方盲点。

(四) 相关法律的不够完善

第一, 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因为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立直接关系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及网络安全的维护。 (6) 网络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可能分别处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管辖区内, 按照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 凡是与该网络犯罪有联系的国家或地区都拥有刑事管辖权, 而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 甚至完全不同。行为人在使用互联网时, 都是将自己置于世界各国的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之内, 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无所适从。这样意味着各国都无法对网络犯罪行使司法管辖, 网络犯罪人如处在无法律规则的制约之下。

第二, 电子证据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有与其他七种传统证据形式平等的法律地位, 但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在收集和保全上存在着法律程序和技术手段的问题, 影响其证据效力的发挥。

1. 电子证据收集。

首先,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有解释, 但需进一步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 如书证、物证以电子形式存在计算机中或移动终端中, 并通过电子介质或网络进行存储、传输的。其次, 网络犯罪留下的痕迹或结果, 保持完整性比较困难, 易被伪造、修改或删除;再加上电子证据本身形式复杂多样、信息量大, 很难迅速地收集。这需要电子证据收集手段和技术方法进一步提高。

2. 电子证据保全的公正保全制度的缺陷。

我国关于保全证据的法律规范相对落后, 缺乏详尽细致的公正规则和专门的程序保障, 很多证据保全项目停留在经验摸索阶段。所以在实践中, 公证员将网络上的某一页在某一具体时间具体场景之下所呈现出的具体内容, 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实时固定 (如实时打印、存储等) , 是否有证据保全的效果颇有争议。

3. 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制度缺失。

目前, 我国有一些司法鉴定方面的管理办法, 但是对于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条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没有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制度、司法鉴定专家名册, 也没有明确规定任用及执业规范;对术语的界定、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的规范、软件引进的论证与研发、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证明力等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没有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 (第二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许章润.犯罪学 (第三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马加爵犯罪原因分析 第2篇

导致马加爵杀人的,不是因贫困而引起的自尊问题,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原因,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通过对马加爵的犯罪过程,犯罪手法及其认罪书的分析,可以总结为一下几点:

一、典型的情绪型犯罪情绪型犯罪有两种,一种是激情型的,另一种就是仇恨累积型的。而马加爵就是典型的仇恨累积型。马加爵是一个很聪明的孩子,但是家境贫穷、交际能力差、长相丑陋,且现实不如人意,所以容易有自卑、自怜的心理特点;进入大学后城乡巨大落差又导致了心理上的不平衡,这就造成了他敏感、多疑、狭窄的性格特点,而这样一种性格和同学相处的时候就难免出现一些怪异的行为。而周围的人如果对他不在意一些,或者忽视一些,对他的一些表现作出过于简单的回应,他的行为就会更为怪异。慢慢地某些小的芥蒂也会形成一种仇恨,仇恨的积累导致了最后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马加爵在其于狱中所写文章中多次描述其家庭条件差,生活拮据,对此其有强烈的自卑感,在其潜意识中无法接受生活贫困这一事实。认为由于自身生活贫困、交际能力差、外貌丑陋才遭到周围人的歧视,甚至被恶意对待。另一方面,马加爵是个聪明的孩子,有远大的抱负,希望通过大学中的学习来摆脱贫困,但其所处的大学环境又与其想象的相去甚远。这种现实与理想的落差也使其极为郁郁不得志。这些都不断的积累着他的仇恨。

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在马加爵的遗书中,大多数句子以“我”开头,且多次出现“我的天生智商还可以”这一类自我肯定的语句,表明其自我中心的这一性格缺陷。也正因为其以自我为中心,爱钻牛角尖,马都是以自我的眼光看待周围,不曾换位思考,以自己的道德观念及正义去规范他人的道德和正义。最后马无法接受同学在打牌中对其进行的侮辱,引燃导火索,大开杀戒。但马只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有违于法律,而在道德、正义上是无过错的,他将自己的杀戮正义化,认为是对得起道德,社会的。在其遗书中多次出现“我决定给那些歧视穷苦人、蔑视穷苦人的人一个教训。我决定给那些无情践踏、残忍蹂躏穷苦人人格尊严的人一个教训”。这些都暴露出其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

四、人格扭曲由马加爵的犯罪具有针对性、有预谋、事后清理现场及畏罪潜逃可知,其并没有精神病,且在作案过程中是清醒冷静的。但是其人格已在长久的压抑和自我中完全扭曲,已发展为分裂性和偏执型人格障碍,其性格内向,基本不与他人主动交往,缺少知心朋友;情感冷淡,甚至不通人情;缺乏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在遵循社会规范方面存在困难,导致行为怪异;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长期耿耿于怀;多疑,容易将别人的中性或友好行为误解为敌意或轻视。

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 第3篇

关键词:少年犯罪;社会原因

一、“少年犯罪”之界定

影响少年犯罪界定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

1.少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问题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需要用到“少年”表述时多使用“未成年人”一词:最高立法机关的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都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现行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日本《少年法》第2条规定:“本法中所谓的‘少年’,是指未满二十周岁者。”只规定了上限年龄。

2.少年犯罪中“犯罪”范圍的界定问题

狭义的少年犯罪是指少年人这一特定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刑法法令所禁止的行为。广义的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狭义的少年犯罪概念,而且包括少年犯所特有的犯罪概念,即“身份罪”,指有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是少年人实施的则认为是犯罪,如逃学、离家出走、流浪、酗酒等。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刑法意义上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于一些违反治安法规,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行为,我国给予劳动教养等形式的处分。

日本在其少年立法中采用广义的少年犯罪概念。日本《少年法》第3条第1款指出非行少年是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的总称。其中,犯罪少年是指实施了犯罪的少年;触法少年是指不满14周岁而触犯刑法法令的少年。虞犯少年是指,符合少年法第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四种事由之一,并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和环境,该少年将来有可能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触犯刑法法令的行为。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都没有责任能力,这些人实施的行为当然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是少年法的规制对象。

本文中的“少年犯罪”采犯罪学层面的概念,除了法律规范层面的少年犯罪外还应当包括诸如日本少年立法中所采取的触法行为、虞犯行为。相对于其他社会现象,少年犯罪受社会影响因素更大,采用犯罪学意义上的少年犯罪概念,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讨论此现象及原因,对中日两国少年犯罪进行比较也更有讨论的价值。综上,本文中的少年犯罪可界定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应当由国家和社会进行适当干预的危害行为。

二、少年犯罪之社会原因

“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尤其是少年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更容易受到来自社会外界的影响与刺激。

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犯罪总是会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态势,在此基础上分析犯罪原因有助于更进一步认识犯罪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针对少年犯罪原因,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理论研究,都已经围绕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区环境、不良交往、不良资讯、生理及心理的原因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本文旨在把少年犯罪置于社会变迁中,从社会角度对少年犯罪进行对比分析,以总结在不同于以往的社会环境中,导致少年犯罪的原因呈现出了哪些新特征。

社会性犯罪原因又称为“犯罪的社会原因”,它是指存在于社会环境中的犯罪原因。以往犯罪学的研究发现,在社会性犯罪原因中,家庭环境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家庭是最早开始影响个人的社会因素,家庭对个人的影响不仅很大,而且持续终身。

1.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提高了少年犯罪率

首先,城市经济发达,城市中充满着许多的犯罪诱惑,从而给犯罪创造了更多的机会,而城市人口流动的加快则减少了犯罪者被逮捕和惩罚的几率,少年往往由于受此诱惑,走上犯罪迷途。其次,城市中的居民之间不像乡土社会那样能够通过信誉机制形成一个相互了解的整体,中国传统的非正式控制机制(如各种风俗习惯、道德以及个人的信誉)因此被削弱,这为犯罪者提供了一个较为隐秘的空间。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从来不会进行任何犯罪行为甚至各种越轨行为都不会有,但在陌生人社会中他或许就会从事一些非法活动。尤其是那些从乡镇流入城镇的少年,在这种陌生环境中更加滋生了他们的肆意妄为从而一步步走向犯罪。再次,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吸引了众多的流动人口,这些进城的流动人口大多不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少年的心理往往更加敏感,会明显地感受到自己与城市人口的差距,而这些差距有些可能是比较公平的,有些则是非常不公平的,在城市所感受到的这些差距必然会对他们的行为和心理产生影响,某些人感受到巨大的不公和被剥夺感,到城市后的这些变化都极易引起犯罪。不仅如此,流动少年在城市,某些时候是受到各种歧视,甚至是直接遭受到某些利益被侵害的对象。但这种时候由于处于社会底层,通常不具备足够的能力与知识来对抗这些歧视甚至非法侵犯,由于多方面的约束,加上正式的各种抗争(如少年司法救济)途径往往没有效果,使得他们对这些问题往往采取逃避或者忍让的方式进行处理,长期如此必然积累怨恨,对心理产生影响,其发泄途径和报复手段就很可能是犯罪。而且,正是由于他们受到城市的各种歧视、不公正待遇甚至各种故意的侵犯,他们在心里面对自己用暴力或者犯罪的方式进行抗争就逐步地建立起了正当性,而且这种正当性还会通过他们之间的交往而传播,这样使得他们可能从最开始的自发的犯罪式对抗走向有意识的犯罪报复。最后,中国城市化进程还反映了整个社会朝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同时也反映了整个社会的转型过程。现代化过程带来了观念的改变,旧有的观念和价值体系被打破,但新的观念和价值体系又尚未良好地建立起来,以至少年失范现象发生。现代化进程还可能伴随着各个阶层的分化和利益冲突、矛盾激化。因此,尤其在完成现代化之前,犯罪几乎必然随着现代化过程的进行而增长。而少年犯罪就是此种现象的典型代表。

2.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瓦解加剧了少年犯罪现象

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早期,日本经历了一个被称为“日本奇迹”的经济快速增长期,伴随着经济增长,一个适应日本福利国家特点的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了起来。但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急剧变迁并逐渐开始瓦解。随着全球市场竞争的扩大,产业结构变化,使得日本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明显地瓦解直至崩溃。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丧失了其支撑,业已脆弱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发挥其功能,也无法缓解经济变迁带来的影响。那些游离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当他们脱离社会保障体系,变成“社会难民”,他们的生活就将被推向边缘化。而处于“少子老龄化”的日本社会,产生了大量被社会遗弃的少年群体。虽然日本家庭和当地社区非正式的支持可以阻止一部分少年进一步滑向边缘生活,然而没有这些支持的少年则陷入恶性循环。他们大多都被主流社会排除,终日无家可归。按照日本社会制度的安排,这部分人将被排除在教育福利、雇員福利、家庭福利和公共福利之外,同时这些人因此还将承受心理上的自我排斥。犯罪则是社会排斥境遇导致的最严重后果之一,而当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犯罪时,刑事司法系统的功能又强化了社会排斥漩涡。本应在恰当的年龄享受社会优待的少年丧失了来自国家的支持,在种种因素的刺激下,出于对社会的不满、对生活的不满,这些人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化诱发少年犯罪

家庭教育的缺失、教育方法不当、家庭结构残缺、家长期望值过高等消极因素成为了诱发少年犯罪的另一原因。现代化的发展造成了社会的全面变迁,而家庭结构变迁是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方面。中日两国现代家庭结构变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核心家庭大量增多。所谓核心家庭,就是“夫妻+一个子女”的家庭。其显著特征:一是家庭成员数量减少,原有的祖父母和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从家庭中分离出去;二是家庭中的代际关系减少,由原来的三代减为两代,使家庭内部结构简化了。这种家庭架构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却对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很多核心家庭都存在着教育方法不当的问题,或溺爱娇纵,或简单粗暴。如果在最贴近少年生活的家庭这一环出现了问题,那么许多问题少年误入歧途进而走向犯罪也实属正常了。

4.小结

从上述所列原因中可以看出,即便是在不同的国家,随着现代化发展而出现的社会变迁(包括社会结构、社会政策的转变)、家庭变化等等都是会引发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少年模仿能力强,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越是新奇的、感兴趣的,就越容易被模仿和效法。在社会高度开放的今天,传统观念被颠覆、外来文化的冲击等等,可以说影响少年犯罪的消极因素无处不在,几乎随时都可以找到暴力或黑社会的内容。如此高频词高密度,必然会诱发青少年暴力犯罪动机的形成和对黑社会的模仿与效法。大众传媒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事业,它与人们日常生活已密不可分。因此,随着社会变迁而诱发的各种消极因素对于少年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三、结语

浅谈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第4篇

1 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

1.1 物质方面

这是最普遍最大量的。需要是一种不满足感或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 它是推动人们以一定方式向前运动的直接力量, 通常也是一个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作为生物, 人首先要谋求生存, 生存是人的第一要义, 如果不能生存下去, 那么人就不能作为人而存在的。因此, 物质因素对人具有决定性意义。现实生活中, 由于社会环境、知身条件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差异, 人在求生存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各不相同, 这就造成了同一个社会中因生活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不同阶层, 使社会因财富的差距而发生分裂, 即有钱人阶层和无产或贫民阶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掌握生产生活资料多的人将进一步增加优势, 他们甚至可以过上不劳而获的富裕生活, 而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人的生活状况将进一步恶化, 他们将不断地论为穷人和无产者, 进而将危及他们的生存。因此, 物质方面的差距是根本的、基础性的。它所引起的认识差距对一个社会来说也是致命的, 因为当人不能再作为一种生物存在时, 任何的社会约束将不复存在, 人就将沦为简单的生物而不是社会意义的人共同相处, 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将变成调整生物的自然规则。所以, 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保障人的生存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 在实现了共产主义后, 人们的物质需求高度满足时, 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下降到很低的水平, 犯罪已经不存在, 作为定义犯罪的法律也已经不存在了, 那时的冲突, 都是程度显著轻微并且可以通过冲突双方在平等协商中解决。因此, 作为犯罪学研究意义上的物质这因素, 是指在物质条件不能充分满足劳动仍为人们谋生手段的条件下而言, 一个人在犯罪时, 他会考虑满足自己物质要求的标准, 同时会选择适应自己物质水平的方式去实施犯罪。

1.2 心理方面

人的需要是多样性的, 一般来说, 首先满足生物性需要, 包括吃、住、穿、用、繁衍后代等物质和生理的需要。生物性需要被逐个满足后, 才开始追求社会性需要, 包括在社会群体交往中被人承认。

1.3 教育方面

长期以来, 广大教师献身于人民教育事业, 忠于职守。辛勤工作, 为我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做出了重大贡献, 然则当前我国学校教育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是教师素质问题。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 教师的一言一行无不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 有的甚至影响学生一辈子。因此, 教师一定要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 全面以身作则, 自觉率先垂范, 教好书, 育好人, 真正为人师表。由于生活的压力和我国教育中不合理不科学的评价体系, 教师根本无法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作出表率。相反的, 为了教会学生适应这个社会, 他们是以自己对社会的认识和体会来教导学生的, 这就使理想的教育模式转变为现实的教育模式。长期以来, 我国的教学内容陈旧, 方式僵硬, 年年的教学内容都一样, 教师可以凭借他们那或许已经模糊发黄的教学笔记就完全可以胜任这种样板式教育, 这一状况, 不仅降低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也降低了教师做好教育的热情。

还有就是教育方式问题。迄今为止, 我们的教育方式仍是以僵硬化、形式主义为显著特点, 所谓僵硬化是指形式的呆板, 无法激起人的兴趣, 这不仅体现在课本教育上, 也体现在课外教育上, 课本教育的僵硬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填鸭式”教学, 整个课堂完全没有生机, 教师在上面上课, 学生在下面听, 整个过程体现老师的思想认识水平, 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没能充分挖掘, 其拓展思路和视野的可能受到了限制。

2 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

2.1 个人内在冲突。

个人内在冲突是指个人对自身条件与实现需求之间缺乏正确认识, 一方面是客观存在满足需求的必要, 另一方面却认为自身条件无法实现这种需求, 于是形成了自身内在的认识矛盾, 进而使人陷于自我对立的圈子, 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这种矛盾的渲泄或解决, 通常以行为人的自我抑制、自我伤害、自我牺牲方式实现。这种情形, 对他而言, 危害性并不大, 但对社会而言, 其危害性仍是明显的, 因此这种情形仍在社会禁止和救助之列。表现在犯罪上, 则因这类人具有精神情绪低落和心理承受能力低的特点, 一遇挫折、困挠或其他刺激往往不堪承受而易失去控制, 做出偏激行为, 对社会实施报复,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2 人与人的冲突。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 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最大量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 这种冲突是越来越复杂。一是冲突范围的扩大化。生产力的发挥催生了许多的新事物, 使人们享受了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也使人们在交往中冲突的扩大, 各种事物都可能导致人们的冲突发生。二是冲突层次的多样化,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候, 人们的欲望受到了许多的限制, 可能仅仅生存一次需求就占去了人的大部分心思和精力, 但在两个文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 人们有了更多的条件和更多的追求, 层次上越来越高, 这些就自然导致冲突层次的多样化。三是冲突机率的频繁化。先前的人们, 受着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 很少是背井离乡, 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人们开始了大量大范围的迁徙流动, 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之间展开竞争, 加上各自所形成的不同风俗、习惯、观念, 人们发生冲突的机率大大增加, 正如许多犯罪学家指出的“犯罪是城市的问题”。为什么, 就在于城市集中了最多的冲突条件和冲突主体, 因此城市里的冲突最多, 换一个角度说就是犯罪问题最多, 从这个意义上讲, 我们说人与人的冲突是犯罪发生的主要形式。人与人的冲突, 体现在两个方面:利益冲突和思想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广泛单方上的利益的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是前面所讲的人的受教育和社会化的不同而造成的, 因为人的受教育和社会化的不同, 人与人之间就存在各种不平衡, 这些不平衡使他们在获取利益时也呈现不平衡状态, 进而引起人们为利益而发生冲突,

2.3 人与社会的冲突。

人与社会的冲突是由社会所造成的, 政府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行为规范等公共政策, 把社会引向他们所预设的方向, 这一过程, 可能因为规划或规范本身的不合理、不完善而成为冲突根源, 也可能因为规范或规范的非全面性引起一些人的冲突, 公共政策对犯罪政策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特别是对经济犯罪的影响, 更为人所关注。通常认为, 如果没有政策的突变或者大量的发生自然灾害或战争, 在基本的人性状态不变和文化传统不变的情况下, 社会犯罪状况通常也是基本稳定的, 不会突然发明显的变动, 由政府的干预, 经济社会不断加强, 目前这方面的冲突正显增加趋势。因此, 政府在进行各项公共政策时, 应当具有政策成本意识, 包括在防控犯罪方面的成本意识, 起码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考虑将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当作评价公共政策是否适当的一个标准;二是考虑通过公共政策在减少犯罪上怎么做最适宜。

以上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的分析, 可以得出结论: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社会, 社会环境塑造了人的犯罪意识, 使人成为潜在的犯罪人, 从而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对客观环境的反致行为。这便是犯罪行为人从主观到客观的表现。这一过程的揭示, 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对犯罪行为的认识, 进一步提高我们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水平, 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可持续发展。

摘要: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社会, 社会环境塑造了人的犯罪意识, 使人成为潜在的犯罪人, 从而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对客观环境的反致行为。

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第5篇

暴力犯罪的社会因素

暴力犯罪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家庭、教育五大方面。

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状况及其发展变化与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变化具有是很紧密而广泛的联系。谈及市场经济与暴力犯罪的关系就不得不提贫困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由于经济因素引发的暴力犯罪其根本原因就是贫困,这不仅仅表现在单纯的贫困上,还表现在人口失业严重,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上。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已经迈入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行列,却依旧难以解决这些问题。

有统计学资料研究表明,失业对于人的犯罪行为影响极大,长时间持续失业,必然导致经济状况的恶化,家庭和家庭成员遭遇困境,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青少年得不到良好的教育进而引发青少年心理扭曲而引发青少年暴力犯罪。特别是失业者自尊心被挫伤,对社会及政府产生仇恨心理,引发反社会情绪继而走上暴力犯罪道路。

其次,贫富差距过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扭曲,引发严重的心里失衡。贫困者在这场物质利益争夺战中的失败可能会逐渐演化为“嫉妒”“仇恨”,进而被金钱绑架,在正常的途径难以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通过非法途径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进而使自己的存在感加强,这种存在感有进一步诱使他们通过犯罪来积累梦想的财富,从此走上一条不归路。

政治原因:这种原因导致的犯罪数量不多,犯罪人犯罪的原因主要对于本国政府的不满或者是一种畸形的爱国情结和民族仇恨。

对于本国政府不满一般是受人鼓动,在有心人的引导下,被当做实现某人或者某个利益团体的利益的工具进而实施了过激的行为,比如近年来的西藏,新疆暴力问题层出不穷就是典型表现。

畸形的爱国情结和民族仇恨主要是社会的信息传播不当以及个人认识方面的偏差所引起的。最有名的当属中国群众的反日游行,对日本产品提供商在中国的产品实施毁灭,用以发泄自己的满腔怒火。

总的来说,政治原因所引起的暴力犯罪在整个暴力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就是震惊全国的大事件。

文化原因:这一原因主要与犯罪主体本身的文化背景,所生存的文化环境有关。提到文化环境就不得不提伴随网络传播诞生的暴力渲染。心理学家研究认为,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作用,看到过别人实施攻击性行为的人比没有看过的更容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攻击强度。因此,对于暴力事件的宣传与报道会无意中教唆人去实施暴力行为。

教育因素:当今社会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青少年犯罪甚至是成年人犯罪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某个教育环节的漏洞可能会导致一个人走上一条完全相反的路。教育因素导致犯罪主要表现在当下的体罚教育以及追求不正常的升学率。体罚教育易使人产生以暴制暴的思想,导致整个人的性格向偏向暴力;而不正常的升学率导致一些学生得不到正当的重视而过早辍学,加之教育程度不高,容易对这个社会产生仇恨心理进而演变为犯罪。

校园暴力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第6篇

关键词:校园暴力;学生犯罪;现状;特点;对策

校园暴力并不是近几年来才出现的,但它的不断升级,却是不可否认的,因而也最应引起警惕。校园暴力犯罪给青少年造成最重要的损伤是学生心灵的扭曲。因此,分析校园暴力犯罪的特点对制定减少校园暴力犯罪的措施至关重要。

一、校園暴力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行为的暴力性

高校暴力犯罪的当事人犯罪时,常表现出不计后果和残忍的一面,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从而给社会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

2.行为过程的突发性

他们违法犯罪的过程大多比较简单,往往呈现并无预谋和明确的攻击目标,而是受到某一事件的强烈刺激后,在心理亢奋的状态下,不计后果,便着手实施违法犯罪。这一特点在马加爵故意杀人事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①。

3.团伙作案

高校学生不论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处在生长发育期,对事物存在好奇心,喜欢凑热闹,但心理上对犯罪的惧怕感使他们更多的是借助人多势众来共同实施暴力行为。

二、校园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必须根据犯罪主体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结合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客观因素加以系统的分析,其原因错综复杂,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个人方面的原因

(1)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校大学生如果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那么他们就极有可能在错误思想的指引下实施违法行为。

(2)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学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甚至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3)自身心理的缺陷。当人的根本利益得不到满足,受到阻力时,就会表现出人攻击性的一面,即使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利益②。

2.家庭方面的原因

对于大学生来说,虽然进入了大学后基本上脱离了家庭教育,而家长将精力主要转到经济支持上,而对其学校表现和心理状态并不关注。

3.学校方面的原因

有些高校未能及时做好学生心理障碍的疏导工作,使得一部分学生心理压力逐渐增加而无正当的发泄途径,自我控制能力也越来越差,很容易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

4.社会方面的原因

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对校园暴力犯罪的发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上的一些诸如权钱交易等不良之风使得在校学生的世界观发生倾斜,网络报刊中色情、凶杀、赌博等暴力内容的肆意蔓延在误导着这些天之骄子。

总之,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畸形的心理诉求是校园暴力犯罪产生的内在原因,而不良的家庭环境、弱化的学校德育教育和不良的社会风气是校园暴力犯罪的外部因素。

三、校园暴力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校园暴力犯罪作为发生在校园里的暴力侵犯,已成为严重的社会治安隐患,成为吞噬未成年人健康肌体的肿瘤,也使我们对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迫切性,必要性与任务的艰巨性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所以必须要分析预防和控制校园暴力犯罪的方法。

1.强力整治社会暴力文化

一要防范黄赌毒侵蚀,净化校园周边的人文环境,还文明殿堂的清净。二要关注有心理疾患的学生,学校、社会要给予更多的尊重、理解、关爱,不可歧视、嘲弄他们。三是政府要做好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创造多方位公平、公正的就业机会。四要切实关爱大学校园的弱势群体。

2.要加强家庭与学校互动

首先,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影响和感召子女,给子女做出表率。其次,学校要多与家庭取得联系,经常沟通,防范于未然,使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溶为一体。

3.规范道德修养,强化“人文关怀”

首先,大学教育应关注学生生存与生命发展的空间,关注学生个体生命多样性、独特性和创造性。其次,学校要教育学生面对现实,回归到“立人”的人文本位上,以和谐的眼光看待世界,用敬畏的心态关注人的生命、生活,理解生命,尊重人的价值,尽量减少和避免校园心理行为犯罪而造成的伤害。作为当代大学生,要深刻领悟“有所为,有所不为”。在防范校园恐怖犯罪的同时,学校也要适当地教给学生应对暴力犯罪的技巧和能力,避免自身伤害。

4.提高大学生耐挫能力

人的一生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是成长的良师益友,耐挫能力是正确面对患难的重要保障,也是自身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品格。

作为一名研究生,诚挚希望通过对选题的探析、研讨,为“科技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却暴力文化泛滥的社会,敲响必要的警钟,为还校园一片净土略尽绵力。

注释:

①胡年珊:“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及防范研究”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30页。

②张腾明,李文虎,黄仁辉:“高校暴力犯罪行为分析及预防对策”,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第13页。

参考文献:

[1]郭翔.《青少年犯罪:预防惩教与康复》,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2001.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3]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红皮书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当代青年研究,2004年11月版.

[4]徐建,肖健.《21世纪中国青少年法律保护的走向》.当代青年研究,1996年3月版.

[5]袁林,韦克难.《犯罪学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6]罗大华,胡一丁.《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元月版.

[7]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8]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9]许邦银,张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0]刘文成.《犯罪学一犯罪学现象·原因·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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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第7篇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济犯罪有不同以往的特点,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犯罪案件涉及范围广, 损失大

当前经济犯罪涉及金融、证券、商贸等各个领域, 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犯罪类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多个地区、多家企事业单位和多种经济关系, 而且大要案件突出, 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万、千万甚至上亿, 给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二) 金融领域成为被侵害的主要目标

金融系统作为社会资金的聚集地, 已经成为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实施侵害的重要目标。犯罪分子或以金融单位为依托, 或是将目标直接对准金融单位, 利用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手段, 侵吞和非法占有巨额资金。

(三) 高技术、高科技、智能化犯罪增多

经济犯罪在国外被称作“白领犯罪”, 犯罪分子利用自己掌握的先进知识和技术实施犯罪, 以便快速安全地获得利益, 逃避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印章、伪造重要金融票据、凭证和重要证明文件犯罪;利用计算机窃取银行、证券内部资料进行挪用资金和盗卖股票犯罪等, 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四) 经济犯罪相当复杂, 查处工作难度大

经济犯罪总量的增大、类型的增多以及智能化、科技化犯罪手段的运用, 增加了发现、认定、打击经济犯罪的难度。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还不健全, 对某一经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本身也有出入。因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易区分, 影响案件的查处, 且许多大案的背后, 都有着复杂的关系网, 严重干扰办案。侦查工作不仅要抓获犯罪嫌疑人, 查清犯罪事实, 很大程度还要冲破各种关系网的束缚, 这也给经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五) 职务型经济犯罪突出, 权钱交易情况严重

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相当普遍, 这种情况已经日益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痛恨。从发案情况看, 经济犯罪分子多数在掌管项目、指标、资金、物质等“实权”单位, 以及金融、海关、税务等部门。与此相适应, 经济犯罪也日益向这些热点部门渗透, 出现一些新型的犯罪种类。近年来, 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一方面, 一些常见经济犯罪, 例如走私罪、贪污贿赂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等仍然十分猖撅;另一方面, 诸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内幕交易犯罪、金融舞弊犯罪、洗钱犯罪以及期货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也日益突出。权钱交易情况严重是经济犯罪的又一大特点。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为了使其犯罪活动畅通无阻, 往往都借用“关系网”和“保护伞”, 他们采用请客、送礼、行贿等手段, 对有关的领导干部投其所好, 送其所需。这种“糖衣炮弹”对一些党政干部的腐蚀也十分严重。

二、经济犯罪日益严重的原因

经济犯罪突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内因也有外因, 既有制度机制方面的原因, 也有执法部门的原因, 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 经济利益的驱动

目前, 我国经济正处于体制转型、经营方式转变之中, 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深化, 市场体制正处于不成熟阶段, 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 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 拜金主义思想严重, 不惜以身试法, 在公司企业设立、国内外贸易、同业竞争、银行信贷、证券交易和税收管理等万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或坑蒙欺诈, 或受自身眼前虚假利益的迷惑而采取不正当竞争等手段牟取暴利。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结成团伙, 在市场中鱼目混珠。一些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制度还不健全, 薄弱环节不少, 加上内部少数人的腐败, 内外勾结作大案。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少数人的腐败, 更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

(二) 打击力度不足

公安队伍作为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治安力量和司法刑侦力量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肩负着重大责任。公安机关对新增种类的经济犯罪缺乏侦查经验, 工作中还有许多不熟悉、不适应的地方。面对迅猛而来的经济犯罪狂潮, 公安机关思想准备不足, 认识没有完全到位, 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明显落后于现实斗争的需要, 基础工作薄弱, 信息不灵。同时经侦机构不完善, 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 尚未同金融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起有效的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等等。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客观上使得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

(三) 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 我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制框架已基本形成, 但也存在不少漏洞。由于受各种消极腐败因素和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目前客观上存在着经济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技术有待提高、经济监管措施不力、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活动工作滞后的诸多问题。金融、财税。证券、外汇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能及时配套解决, 使经济犯罪活动有隙可乘。如金融系统开办的信用卡业务, 异地透支到帐时间慢, 一般需要2个工作日, 偏远则需7个工作日以上, 由于缺乏防止恶意透支的有效措施, 有的人利用时间差, 在异地一天透支十几次甚至几十次, 大量侵吞国家资金。

(四) 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经济活跃部门的金融系统、财税系统已成为犯罪分子瞄准的目标。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系统内部监督机制混乱, 以虚假证明文件、抵押物多次骗取银行贷款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 这是内部监督机制管理存在漏洞所致。

三、遏制经济犯罪的对策

目前, 经济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大要案发案比率较高, 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动摇了社会经济基础, 阻碍了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因此, 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努力遏制经济犯罪, 使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 必须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道德规范和利益观、价值观受到冲击和挑战, 市场经济带来人们“重利”倾向诱发见利忘义的价值取向, 导致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生。因此, 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也是遏制经济犯罪的关键性措施。在利益格局转型期, 要减少经济犯罪, 就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教育和道德建设, 培植将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同时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

(二) 要提高认识, 预防为主, 打防结合

日益猖撅的经济犯罪活动, 严重危害着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以及社会安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 在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确保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更应积极参与,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齐抓共管, 协调行动, 综合治理。应当采取“打防结合, 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下,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防范工作责任制, 把预防经济犯罪的责任落实到企业事业法人代表身上。在公安改革中, 按照公安部的部署, 对机关、团体、全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职能将归口到治安部门, 这个决策有利于经济犯罪侦查部门集中力量抓好对经济犯罪的打击。但打击和预防是相互关联的, 经侦部门也应当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做好预防工作。譬如:通过破案发现企业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指导督促改进和健全管理制度;督促有关企业建立票据查询、证件鉴别、企业资信查询等防骗机制;同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行政、外贸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的情报信息网络, 及时发现和控制犯罪线索;通过新闻媒体经常向社会宣传预防经济犯罪的知识和典型案例, 号召广大群众同经济犯罪作斗争。通过强化各方面的预防工作, 争取少发案, 我们的工作才会变被动为主动。

(三) 把提高经侦队伍整体素质摆在突出的地位

公安机关必须紧紧围绕打击经济犯罪面临的任务, 以提高专业水平为核心, 抓好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把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长抓不懈, 突出实战特点, 急用先学, 学以致用。目前, 公安机关现有经侦民警中大部分民警缺乏相关的金融、财税、商贸、证券、票据、外汇管理的知识。而经济犯罪许多是智能犯罪, 作案人员多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手”, 作案手段具有专业化、智能化和隐蔽性。同时单位犯罪和团伙犯罪日渐突出, 侦破难度增大。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经侦工作的被动局面。因此我们要提高经侦民警的素质, 要加强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增加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金融财税外贸等经济专业知识的学习, 熟悉规则和基本操作流程、特点、规律。在金融、证券、保险、税务、审计、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等领域都要培养专门人才, 并注重培养横跨多个领域的复合型人才。要在经侦民警中普及计算机应用基本知识, 推广业务工作经验, 提高民警运用法律和公安业务技巧的能力, 把经济专业知识和公安专业有机结合起来。经侦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就能从容应变, 掌握主动权。

(四) 要加强法制建设,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要减少经济犯罪, 确保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作保障, 这在社会转型期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调整市场主体关系、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应抓紧制定有关法律, 提高立法质量。首先要加强经济立法, 为打击惩治经济犯罪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二是各经济部门要根据法律要求, 制定和完善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章和制度, 并教育职工自觉和严格执行。三是对有章不循, 违规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渎职者严肃查处, 对以权谋私, 故意破坏规章制度者要依法从严处理, 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四是大力开展法制教育, 培植现代法治观念。一方面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危害性, 以便动员社会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另一方面提高法人和主办人员辨别经济犯罪的能力, 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 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机制, 从根本上堵塞经济犯罪得以滋长的机制和意识上的漏洞。

(五)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合作

一是要强化刑侦、治安、技侦、预审、法制诸警种联合作战, 使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形成合力。二是要积极与金融、财政、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政法部门加强协作, 建立起信息传递、联席会晤、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形成信息共享、交接便捷、沟通迅速、控制有力的打击经济犯罪新局面。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范和记录制度, 改进技术监控设备, 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大宗可疑资金流通情况的通报机制,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查询、冻结、扣押等公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认真年检, 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对有抽逃出资金动向的企业密切注意, 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要把好关口, 对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严禁以罚代罚, 以罚放行, 降格处理。三是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大力加强区域间协助, 与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加强交流协同作战。

摘要:当前, 经济犯罪案件总量不断增加, 涉案金额增大,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影响着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认真研究经济犯罪的规律特点, 探究其日益严重的原因, 并制定有效的对策, 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探讨农民犯罪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第8篇

1 现阶段农民犯罪的特点

1.1 侵犯财产犯罪的比例大

农民犯罪大多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如:盗窃、抢劫、诈骗、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罪等。

1.2 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特点突出

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往往以老乡、家族、网友、工友等结成团伙犯罪。有的团伙人数众多, 在实施犯罪时分工明确, 组织化程度高, 最典型的就是各种诈骗、抢劫案。

1.3 以青年犯罪为主, 向低文化、低龄化发展

2 农民犯罪的原因

2.1 法律意识淡薄, 甚至有大量法盲存在

在犯罪的农民中, 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淡薄, 文盲半文盲率高。他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无知在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的同时, 也使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2010年随州万店镇塔尔湾的三个农民轮奸了一名精神失常的妇女, 其中一个农民并把这名妇女带到乡里贩卖了, 后来又企图强奸, 经村民举报, 这个农民被判处无期徒刑, 另外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7年。他们说早知道是犯罪会被判刑, 绝对不会做那事。

2.2 文化水平低, 认知能力差, 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

大多数犯罪的农民, 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都是初中以下文化, 对社会变革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正确认识, 如发展中的不平衡、贫富差距、城乡差别等不和谐因素, 不能从本质上认识, 不愿靠诚实辛苦的劳动致富, 而是铤而走险, 靠犯罪的手段获取财富, 如抢劫、贩卖毒品、诈骗等。

2.3 道德水平低下, 思想错误, 藐视法律

有相当一部分犯罪的农民, 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犯罪, 而且还有较高的反侦破的能力, 他们主要是利欲熏心, 丧失做人的本质, 无视被害人的痛苦, 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如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贩卖妇女儿童、诈骗等。

2.4 教育不到位, 没有培养出合格的公民

现在农村的学校主要是针对中考、高考采取应试教育, 以高考为最终目的, 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劳动技能的培养。有的孩子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 家庭教育缺失、或教育不当, 使得这些孩子长大后游手好闲, 无所事事, 无劳动技能, 也无吃苦耐劳的精神, 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2.5 农村基层组织较为涣散, 不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现在有些农村基层组织对违法犯罪行为不管不问, 有的村干部还充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收取好处费, 有的直接参与犯罪。如兴平市西吴镇来祁寨村治保主任杨小羊, 纠集社会青年, 横行乡里、残害百姓, 制造多起血案, 攫取钱财, 最终被绳之以法。

2.6 打击不力, 管理无序, 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社会联动机制

基层公安组织没有与农村基础组织共建预防农民犯罪机制, 对许多违法行为甚至一些严重犯罪, 村委会不闻不问, 隐瞒不报, 致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打击犯罪。如临泉县鲷城镇农民刘庆朋, 在17年间强奸了116名农村妇女, 抢劫91起, 盗窃23起, 直到去年年底才被阜阳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3 防止农民犯罪的措施

3.1 加强法制宣传, 普及农民的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意识

政府、基层农村组织及司法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普及法律知识, 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让农民知法。如采取公捕公判, 让农民直观受教育;组织法制宣传队开展普法教育, 让农民知法、守法。

3.2 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 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政府要加大对学校的投入, 让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 不把追求升学率当作唯一目的, 而要把培养有道德、明是非、守法纪、有技能的农村建设者当作教育的目的, 提高新一代农民的素质。政府还要加大对农村再教育的投入, 办农民业余学校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办班, 对农民进行免费技能培训, 让他们都有一技在身, 有安身立命之本。

3.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增加农民收入

政府要根据当地农村的综合条件, 引进适益的项目, 发展经济, 让农民有奔头, 有希望。

3.4 规范管理, 预防犯罪

政府、公安机关、基层农村组织实行联合管理, 实行责任制, 把治安工作落实到责任人, 责任人要深入到村民中去, 掌握情况, 化解社会矛盾, 把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对村民的违法乱纪行为, 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避免激化矛盾, 酿成大案。只要全社会重视农民犯罪问题, 坚持打防并举, 建立和完善预防机制, 农民犯罪问题完全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摘要:根据现阶段农民犯罪的特点, 分析了农民犯罪的主观客观原因, 提出了防范措施。

性侵女童犯罪多发之原因剖析 第9篇

笔者所在的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的三年期间, 受理的提捕案件中, 猥亵儿童的9件, 占全部受理案件数的8.5%, 强奸未成年人的28件, 占全部案件数的26.4%;受理的起诉案件中, 猥亵儿童10件, 占全部受理案件数的8.5%, 强奸未成年人30件, 占全部案件数的18.3%。由此可见, 三年来性侵女童的案件最高达到了总受案数的35%, 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据笔者所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所做的一份调查显示:在200名青少年中, 在12岁以前有一次或多次遭遇性侵害的占19.3%的:被言语性骚扰的占12.5%, 被抚摸或亲吻乳房和臀部的占11.2%, 被抚摸或亲吻性器官的占98%, 他人暴露性器官的7.2%, 被企图性交 (强奸未遂) 的3.6%, 被强奸的2.5%。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 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 并在性方面造成对被害人伤害的行为。此类性侵害的内容包括:猥亵、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女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儿童, 这个群体成为绝大多数性侵案件的主要侵害对象。

性侵女童犯罪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第一、性侵案件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巨大的, 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修复。在生理上, 被侵害后反抗的女童有的直接被杀害, 幸免的身体也受到了极大的摧残。低龄女童被性侵后, 有的阴道被撕裂造成大出血危及生命, 有的被感染了性病和各种妇科炎症, 甚至有的女童被多次性侵后造成身体发育畸形。心理上, 被侵害女童的名誉权、隐私权都受到严重侵害, 她们本应充满阳光的世界顿时遍布阴霾。很多女童因此变得孤僻、胆小、自闭, 不愿与人沟通, 不再相信别人, 有的甚至离家出走或者产生轻生念头。如果不能及时进行疏通和引导, 被性侵女童的人生将从此发生改变。第二, 被性侵女童的家庭受到的伤害也是如雷轰顶的。很多家长都是不敢相信这一残酷事实, 当不得不面对时, 也会做出许多极端举动, 如与性侵者同归于尽等;当然也有的家长为了保全孩子的名誉, 选择了忍气吞声不予声张, 或者私了了事, 这种方式无疑会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认为“钱能摆平一切”。第三、性侵女童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性侵女童犯罪的屡屡出现, 挑战社会道德, 破坏社会法制, 污染社会风气。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性侵害教育对象, 使人们丧失对教师这一职业的信任;官员本应代表政府形象, 却人面兽心, 做出性侵害女童的无耻之举, 使人们痛恨切齿。这些都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对社会管理体制和法律制裁手段的不满, 甚至会认为社会道德底线已经塌陷, 从而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

二、性侵女童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 社会道德沦丧致使道德底线崩溃

目前,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期, 在新的道德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的阶段, 一些人极度自我, 以个人需求否定传统优良道德。性解放、性自由成为他们堂而皇之的招牌。社会道德的严重滑坡使校园也不再是一片净土, 污浊的空气乘虚而入, 侵蚀一些品行不良、意志薄弱的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女童们怎么也不曾想到, 那些表面和蔼可亲的学校老师、保安叔叔、邻居爷爷、亲友哥哥竟是道德尽失的无耻之徒, 他们扭曲的欲望促使他们将魔爪伸向了年幼无知的女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在2012年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某幼儿园的校车司机, 50岁的张某, 趁无人之机, 用手指性侵了车上年仅3岁的苗苗 (化名) , 致其下体流血。苗苗因害怕, 在到达幼儿园后没敢下车, 而是偷偷藏在了校车里, 粗心的校园老师也没有察觉。时值酷暑的7月, 密闭的校车在烈日下室温达到了60-70度, 致使孩子高温窒息而死。当园方发现时, 为时已晚, 女童已经死亡, 并被检验出生前受过性侵害。此时, 兽性的校车司机才浮出水面。如此让人痛彻心扉的惨案, 归根到底是人们放任道德底线的结果, 全社会的人都应自我觉醒、认真以待。

(二) 对未成年女性的性安全教育严重缺失

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 我国大多数家长在子女面前从不谈“性”, 其表现是多方面的。有的家长自身文化水平较低, 不知道性教育是什么, 该如何进行?单纯的认为这就是人的正常生理反应, 随着孩子年龄增长、身体发育成熟便会无师自通;有的家长忙于生计, 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和管理, 更谈不上对性教育的关注;还有的家长认为跟孩子谈性难以启齿, 跟子女谈性, 既没有信心把握尺度和分寸, 也觉得有损家长威严的形象, 所以最好由学校以传授知识的方式进行。而我国的学校、幼儿园一直缺乏系统正规的性教育, 最早仅是在初中阶段开设的生理卫生课上有体现, 性知识、性安全教育一直未真正走进课堂。据一份调查显示, “有多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认为自己的隐私部位是头发、眼睛等部位”。对性安全教育的了解连中学生尚且如此, 更何况年纪更小的学童?由于性安全教育的缺失, 不少未成年女性分不清什么是异性间适当的亲密行为、什么是性伤害行为?以至于遭到性侵害时都不知道躲避和反抗, 更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 又怎会有意识地收集证据和大胆告发?而性侵害者正是利用女童的幼稚无知告诉她们这种行为就是游戏, 很好玩, 还要她们保守秘密。还有的犯罪分子更加嚣张, 利用体力的严重悬殊, 威胁孩子如告诉家长要割断四肢或者杀死全家, 女童受到威胁以后再也不敢声张。可怜的孩子只有逆来顺受, 忍受欺凌, 如有反抗, 就会招来毒打甚至惨遭杀害。

(三) 控告难、立案难、收集证据难, 以致打击不力

性侵害女童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和隐蔽性, 这也造成了此类犯罪在打击上存在的几种窘境:一是告发难。有些女童被侵害后不知道这是犯罪, 或者受到侵害者威胁, 多不敢告诉家长。也有的只向家长透露只言片语, 表述不清, 家长也未引起足够重视, 导致案件被忽视未发。即使家长知道了性侵事件,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很多家长为了保护女儿名节, 选择了沉默, 侵害人当然逃之夭夭。若其心存侥幸, 极可能重新犯罪。二是立案难。由于被侵害对象的特殊性, 年幼的孩子表达能力有限, 叙述不清, 尤其对于关键细节, 由于恐惧不愿再去回忆痛苦的遭遇或难于启齿, 往往不能完全还原案件事实, 使司法人员认为证据不足难以立案, 只好不了了之。三是收集证据难。性侵害案件一般发生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 是“一对一”的作案, 多无目击证人。被害人由于年幼无知, 根本不懂得保全证据。而不少被害人的家长也缺乏证据意识, 他们单纯的认为只要知道或能认出侵害人就行。孩子被性侵后, 家长为了减少对孩子的负面影响, 迅速清洗了孩子身体上、衣物上的精液、精斑, 使证据灭失, 或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不少被害人家长也不懂得要及时报案, 以致司法机关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 证据灭失, 难以定案。还有的被害人家长考虑孩子名誉, 采取与被害人私了的方式解决, 后让孩子推翻原来的有罪指控, 使司法人员难辩真伪, 致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 这也是性侵女童犯罪近年来高发的重要原因。

摘要:近年来, 我国多地性侵女童犯罪呈高发态势, 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 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此类案件, 在折射出性侵一族人面兽心、道德沦丧的同时, 也反映出我国对被侵害女童权利保障不足、对性侵者预防惩戒不力等问题。本文以笔者所在区基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性侵女童案件现状分析为基础, 对此类犯罪多发原因进行剖析, 力争最大程度地遏制这一严重罪行的发生。

关键词:性侵女童,现状,原因剖析

参考文献

[1]李志萍.防范未成年女性被性侵的法治思考[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 2014, 1 (1) .

[2]周玲.性侵幼女犯罪之成因及其防范[J].政法学刊, 2013, 12 (6) .

[3]杜萌.未成年人自护教育空白呼唤顶层设计[N].法制日报, 2013-11-25.

“碰瓷”诈骗犯罪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第10篇

一、“碰瓷”事故作案手法分析

1. 针对车辆驾驶员的不良驾驶习惯

不法分子对交通事故定责及赔偿处理的相关规定较熟悉, 往往会在城区主要环路或主要道路上驾车行驶, 寻找违法变道、路口抢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社会车辆, 择机故意撞击对方, 从而巧妙地制造本方无责事故。随后根据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 向对方提出“合理”的赔偿条件, 并轻易获得对方驾驶员赔款。事后, 不法分子专找价低质劣的汽车修理场所, 对车辆进行简易修复后继续实施作案, 有的甚至未修理便又上路伺机继续肇事。这类作案手法不易被受害方和警方察觉。

2. 恶意串通制造交通事故

在已侦破的案件中, 还发现事故双方利用老旧名牌汽车串通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由于损坏的车辆多为名牌汽车, 保险公司的估价较高, 因此, 可骗取高额保险金。这种利用“道具车”诈骗保险金案件多为个体汽车修理厂所为, 或与汽车修理厂有牵连。

3. 利用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弱势地位

不法分子驾驶非机动车或步行, 趁机动车靠边、倒车、掉头时, 冒着自身致残的危险, 铤而走险寻找机会与之相撞, 利用非机动车损坏、人员受轻伤或伪装受伤等, 向机动车驾驶员索赔, 从中谋利。2007年1月27日, 上海某区事故处理民警一天内遇到两起大货车与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在这两起事故中的自行车均损坏严重, 但骑车人却毫发无损, 且第二起交通事故中的骑车人 (男, 曹某, 江苏籍) 对事故发生情况无法自圆其说。在民警强大的审讯攻势下, 曹某最终交代了其于当日伙同周某等4人购置废旧自行车, 先后两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诈骗过往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事实。

二、难以遏制的原因分析

1. 法律条文的“纵容”

“碰瓷”现象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条款存在争议有一定关联。该法最具争议的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款在突出“以人为本”的同时, 弱化了路权概念, 弱化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正当权益;同时, 未对“故意”的内涵和认定原则作进一步的明确。尽管这一条款一再被赋予“人文”的内涵, 一再被人认为体现了法律中“对等”的原则, 但在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其中不合理的因素和有可能出现的疏漏却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而不法分子极易钻这方面的空子。此外, 虽然在现阶段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 对“碰瓷”犯罪进行处罚, 但由于“碰瓷”犯罪的甄别标准尚未制订, 取证较难, 若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动机和事实, 一般情况下难以定罪。

2. 事故信息不能共享

事故信息不能共享, 致使“碰瓷”案件不能得到传递和研判。各区 (县) 交警支 (大) 队在日常接处警时, 虽能最大限度地做到对事故车辆和当事人及时进行上网查询比对、排查研判, 但所获得的交通事故信息仅在辖区范围实现共享, 尚未建立全市范围内的信息交换、传递模式。因此, 交通事故信息源未被有效整合利用前, 交通事故信息仍处在“封闭状态”。此外, 上海自试行《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以来, 对于事故双方自行至保险公司理赔的“互碰自赔”交通事故, 本市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系统只记录投保人的理赔信息, 并不记录事故第三方的相关信息。因此, 保险公司一般难以及时察觉投保人与事故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3. 打防机制的缺陷

对于“碰瓷”诈骗的犯罪行为, 依照管辖职能而言, 公安刑侦部门系执法主体, 交警、派出所、保险行业监督机构均为主要关联单位。但现实情况多以交警调查为主, 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战, 没有形成打击和防范合力, 也未实现后续移交流程上的有效衔接。由于“碰瓷”诈骗行为呈区域性分散特点, 仅依靠单一区域和某一个部门很难掌握其全部作案线索, 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警防范, 造成了“预防打击缺联动, 孤军作战力难敌”的结果。

4.“私了”增加了查获“碰瓷”的难度

“碰瓷”者专找中高档车辆、外来过境车辆及女性司机作案。由于驾驶中高档车辆驾驶人经济基础普遍较好, 大多抱有“破财消灾”的心理, 女性驾驶人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普遍存在慌张、害怕的心理, 外来过境车辆在本市停留时间较短消耗不起时间;同时, 上述三类被侵害者多嫌保险公司理赔周期长, 担心交通违法驾驶记录影响下年度保费数额, 往往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遇到“碰瓷”后大多选择“私了”。“私了”增加了查获“碰瓷”的难度, 而部分驾驶员主观意识上的“未知未觉”, 客观上也促使了“碰瓷”现象的多发。

三、打击“碰瓷”诈骗犯罪的对策探索

1. 有效发挥情报信息系统的预警作用

2011年9月下旬, 上海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公安部交通科研所的大力支持下, 成功开发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投入使用了“上海交通事故办案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在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同时, 建立了“碰瓷”预警系统, 对于在全市范围内一周 (7天) 连续发生2起、一旬 (10天) 累计发生3起、一月 (30天) 累计发生5起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或驾驶员, 系统将自动发出报警信号。目前, 系统已发现有“碰瓷”嫌疑事故6起, 相关案件均已转入侦破阶段。该系统的使用还打破了各区 (县) 交通事故信息的“封闭状态”, 初步建立了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传递模式。同时, 部分事故信息也将提供给相关车辆单位和保险公司, 为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管提供参考依据。随着“交通事故办案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广泛应用, 交通事故信息源将不断地被有效整合和利用。

2. 充分发挥整体联合作战效能

交警、刑侦和公安情报部门、保险金融主管部门, 以及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情报信息互通和整合, 共同研究并建立防范“碰瓷”诈骗违法犯罪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 通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不断研究、制定和调整故意交通肇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对策,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态势。目前, 上海市公安交管和情报部门已建立了“碰瓷”信息联动机制, “上海交通事故办案信息管理系统”发现的“碰瓷”预警信息将及时提供给情报部门, 录入全市线索型情报系统。要打击“碰瓷”诈骗犯罪, 在做强做实信息情报系统的基础上, 建立多警种、各单位日常工作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整体联合作战效能, 将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3. 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开展专题宣传教育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分析 第11篇

摘要:农村的留守儿童问题因人口流动频率的增加,已经成为不能轻忽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犯罪相比较其他的犯罪来说,虽然比率仍然较低,但是近年来却成为了一种令人担忧的社会现象,未来的新农村建设也将受到极大的不良影响。是以要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就要尽量探求其产生的更直接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且更有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留守儿童犯罪;犯罪原因;精准扶贫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81-01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两边或一方外出到都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他们一般与自己父母中的一人,或与其他直系、旁系亲属甚至父母的朋友一起生活。

但是随着现如今留守儿童犯罪率的趋势日益的上升,并且一系列恶性事件例如盗窃、早孕、卖淫、杀人等恶性事件逐渐增多。由此,分析当今留守儿童犯罪的问题来对社会加以特殊预防,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我国对留守儿童犯罪的研究仍然处于薄弱的阶段,因此研究当今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更是刻不容缓的。

一、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实施犯罪行为必有犯罪原因为条件。只有真正了解产生这些行为的原因、才能够、做出预防措施,追本溯源,从源头上掐断其产生的萌芽。

(一)生理上的偏差。

虽然很多学者都普遍批判关于“天生犯罪人”这一最早的犯罪学观点,但是作为自然人之间最基本的差异,生理差别还是不能够被忽视的。留守儿童由于其正处于青春期这一特殊的时期,生理心理发育迅速。在这个时期内,留守儿童容易出现叛逆的情绪,从而往往会引发攻击他人的行为。

当然,不同的人由于其自身的条件不同,生理发育也有所不同。有些留守儿童较同龄人生理发育发展较快,其生理特征比较明显,即“早熟”。在对留守儿童犯罪进行研究就会发现,留守儿童的早熟有时候会增加性犯罪被引发的几率。并且一旦打破生理的防线,那么就会大大增添犯罪的可能性,

相反,有些留守儿童由于发育期较晚,因为自身身体原因长期处于一种压抑的状态之下,极易产生自卑甚至自闭的心理,那么同样也会增加做出犯罪行为的几率。

(二)心理上的异常。

行为往往是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留守儿童个体心理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留守儿童个体事实上是否会产生犯罪行为,并且也会影响着一定时期留守儿童犯罪现象的状况和发展的趋势,犯罪的留守儿童往往会因为心理上的异常从而引发不正常的行为。

一方面,对正处于生长发育中的留守儿童而言,其心理还未完全成熟,长期以往幼小的心灵长期被压迫而得不到释放,引起心理上的疾病,以至于产生犯罪的行为。

另一方面来说,留守儿童在心理上更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一旦他们遇到一些诱惑,则极有可能会不考虑周全而盲从他人。这就可能会使得他们沦为一些犯罪的帮凶,甚至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名共犯,更甚至是成为一名实行犯。

但是,同样由于这些心理原因,大多数的留守儿童往往也能够有一个较好的认罪和悔罪的态度。

(三)学校教育的缺失。

爱因斯坦在《论教育》一书中谈到,“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应当始终放在首位,而不应当把获得专业知识放在首位。如果一个人掌握了他的学科基础理论,并且学会了独立地思考和工作,他定会找到他自己的道路。”①但是在应试教育的压迫之下,学校片面的追求升学率。有些学校甚至直接劝退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这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于留守儿童而言,他们的心灵相较于常人越发的敏感,如此造成这些学生向社会流失。并且他们易结成帮伙,从而引发犯罪。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频发就是极好的佐证,学校本应该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但当这些暴力性的、群体性的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发生时,就必须审视学校作为一个教育系统的缺失之处。

(四)家庭因素的复杂。

人最初的社会化过程是在家庭中完成的,早期的成长经验决定着一个人成年后的行为模式。复杂的家庭因素多是以下几种情形导致的:

1.家庭暴力问题。由于家庭中长期存在的暴力因素,一些留守儿童会以一些极为残暴的行为甚至杀人等暴力型犯罪来填补自己的空虚。对于一个人而言幼时家庭对他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有些父母由于文化水平不高,無法很好的教育儿女,但孩子未达到自己预期时又采取粗暴的手段。这些留守儿童的生活长期极度压抑,最终会忍无可忍,采取更为暴力的手段抵制这些暴力,但同时又触发其他犯罪行为。

2.家庭的教育失当。有些父母由于外出打工,子女长期不在身边而对其过分溺爱,即使是犯错也不及时矫正,就会让这些孩子遇到挫折就自暴自弃,或者以极端的手段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例如有的孩子竟会为获得买一个手机的钱,而杀害邻居甚至自己的祖父。

(五)社会环境带来的影响。

贝卡里亚曾经说过:“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所在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发芽、生长”。因此,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必然会影响到他一生的发展。可见,留守儿童犯罪也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有一定的关系。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仍然存在着封建的思想残余。这种观念使得一些留守儿童长期处于压制之下,不仅不能去学校中接受教育,还要受到他人的歧视,这就让留守儿童产生了巨大的阴影。

其次,随着我国的发展,现代化以及城市化的进程使得中国的人口流动达到了人类有史以来的空前规模。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留守在家中的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父母的照顾与管教,与其他同龄的孩子相比,更容易产生性格的孤僻。与之相伴的就是一些不好的习惯、学习成绩不佳,甚至会产生道德败坏,由此发生犯罪问题。

注释:

①纪凤.高中生历史学科思维能力的培养[D].南京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参考文献:

[1]薛慰慈.浅谈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发预防和矫治对策[J].当代青年研究,1989年第5期.

[2]沈凤君.关于侵害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犯罪类型及保护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2卷第1期.

[3]徐鹏,王贵江.犯罪低龄化 教育在哪里失控了?[J]黑龙江日报,2009年第8版.

[4]万秀华.试析留守儿童女性犯罪的特征、原因[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第1期.

[5]罗建河,徐峰.谈留守儿童校园暴力行为的现状、成因及其预防[J].教育探索,2011年第1期.

犯罪原因 第12篇

1 青少年自身原因

正在转型的时代对青少年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种不同文化相互激荡, 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同时社会大环境决定了人类的未来社会将是一个学习型社会, 终身教育势必成为人们一生的必然选择。在这种社会大环境的要求下, 他们需要不断的学习, 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他们的心理成熟。青少年心理矛盾的产生, 在主观上还表现在不良性格和不良习惯上, 特别是近年来, 一个家庭一般只有一个孩子, 父母特别是祖辈对孩子的溺爱可想而知, 而学校也经常忽视对学生个人生活, 学习习惯的培养, 在青少年中会形成多种不良的习惯, 如贪便宜、爱嫉妒、易发脾气等, 久而久之便会形成一种不良的性格, 如自私、敏感、胆怯等, 这些都会给他们的心理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个时期的青少年自主、自立意识加强, 遇事有自己独立的看法, 爱自己解决问题, 不愿受约束, 成熟感越来越突出, 在心理上希望社会、家长把自己当作成人看待, 给自己更多的自由空间和自主权, 但在经济、生活上却还要依附家长和社会。因此一旦当这些青少年的物质性得不到满足或是社会在急速变革中出现的一些还有待完善的负面现象时, 在自我心理调节失败的情况下, 他们就容易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侵犯性和攻击性, 严重的就构成犯罪行为。

2 家庭及学校不当惩罚行为

惩罚行为在中国可以说是历史悠久, 内容广泛。上级可以惩罚下级, 官可以惩罚民, 教师可以惩罚学生, 家长可以打子女, 丈夫可以打妻子等等。西方著名的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家庭中介, 通过它, 社会或社会阶层给青少年因而也对成人打上自己的特定结构的烙印, 家庭是社会的心理媒介” (1) 。由此可见, 家庭教育担负着传授文化知识, 培养道德品质, 指导行为规范, 帮助营生自主等青少年社会化的责任。正是由于家庭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因而家长对于子女的教育和培养, 往往是倾其所有, 煞费苦心。在家教中, 有的父母满怀期望地望子成龙、盼女成凤, 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 但又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方法, 更不懂得以平等的态度尊重、了解孩子是教育孩子的前提, 却信奉“家严出孝子”、“不打不成材”的封建教条。惩罚的后果却相当严重, 它会导致青少年产生过重的负疚感和焦虑感, 从而丧失自信心。这些在惩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 他们的身心遭到创伤, 继而产生心态失衡和恐惧心理, 增大了与父母的隔阂, 性格孤僻、冷漠、脾气暴躁、情绪自卑、行为自私、极易走上极端, 有的不堪家庭重罚, 离家出走, 到家庭以外的地方去寻求精神慰藉, 此时一旦遇到外界不良诱骗, 就易失足越轨, 更有甚者, 有的青少年对于父母粗暴的惩罚方法和冷漠的态度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 直至拔刀相向, 最终酿成血淋淋的家庭惨案。

3 贫富差距与社会权利分配不合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和改善, 许多地方已经进入了小康乃至富裕社会, 绝大多数的中国人过上了幸福美好的生活。

但是, 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同时, 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和人的素质的不均衡性, 至今仍然有一些地区和一部分人还生活在贫困和落后的状态中, 即当今社会客观上存在着贫富两极分化现象, 这种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是导致当前青少年心态失衡直至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早在一百多年以前,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段状况》一文中就曾经提到了这个问题。恩格斯在分析了资本家和工厂主们过着奢侈生活的同时, 指出工人阶段的生活状况却贫困和无保障, 在失业时期充满了无穷的贫困、绝望和饥饿, 在有工作做的时候, 又到处是肉体和精神的堕落, 因而要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和有效手段, 就只有通过罢工和斗争 (2) 。近代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默顿所提出来的“相对剥削论”, 也得到了当今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按照这种理论, 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社会上形成了一项人人都去争取的目标, 但是, 由于种种原因, 一部分人并不具有去争这项目标的条件和机会, 而要实现这些目标, 这些人就只有通过犯罪的途径加以解决。

因此, 一个社会只有全部贫穷或全部富裕, 才不会产生犯罪现象, 而当一个社会贫富差距悬殊, 就会产生大量的犯罪现象, 贫富差距越大, 犯罪的机率就越高。因而, 在今天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出现了比较高的犯罪率也就不足为奇了。随着经济贫困地区的人群、民工流向富裕的城市, 长期生活在贫困状态下的人们突然接触到城市中灯红酒绿的高消费, 这种强烈的生活反差进一步加剧了他们自身的“相对剥夺感”, 于是就不得不拼命地打工赚钱, 以降低这种“相对剥夺感”, 而城市一时又难以满足他们打工作挣钱的强烈愿望, 因而就出现了“城镇人口中最大的犯罪群体失业犯罪群” (3) 。当今社会是个反差强烈, 而且普遍存在的社会, 这种反差不仅体现在物质利益上, 也体现在名誉、成就、地位和机会等方面。尤其是后者常常使一些青少年在与他人的比较中处于一种欲求不得、欲求不甘的尴尬境地, 特别是那些利用特权暴富和靠关系等不正之风获得机会的行为, 对青少年的影响就更大。这些非法暴利者和残酷无情的机会不均等现象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心态失衡的心理。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实现其自身的目的和追求, 他们就只有通过去偷、去抢等非法途径获得。于是, “勤劳致富无门, 冒险发财有望, 捷径敛财有理”就成了左右这些人行为的人生信条。起初, 一些犯罪青少年对自己的违法所得尚有一些心理顾忌, 但一旦联想到社会上的贫富悬殊和机会不均现象, 他们也就渐渐地在一次次“补偿”中得到平衡和慰藉, 从而使违法犯罪活动成为了家常便饭。

因此,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实际上是其心态失衡所导致的一种极端性行为, 上述青少年的心态, 就其实质来讲, 是社会失衡的主观反映。

青少年处在生长发育期, 其生理和心理也处于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期, 一旦受到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 加之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区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极易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他们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所以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要根据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制定侦查策略, 并同时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情况应体现惩罚又教育的特点。

摘要:青少年处于身体发育的第二高峰时期, 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 所谓社会化, 就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中, 逐渐从生物人转化为社会人, 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 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青少年时代是他们生理心理开始逐渐成熟的时期, 是他们世界观初步形成的时期, 也是他们开始作为社会角色独立的跨入社会的时期。可以说这是他们人生的重要转型期, 而在这个时期, 他们的身心变化急剧, 但却缺乏应对这一切变化的能力, 致使内心的冲突和矛盾频繁原因。因此, 侦查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是要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制定侦查策略。

关键词:刑事侦查,青少年,犯罪心理,原因

参考文献

[1]方波, 张大男.实用侦查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2.

[2]徐斌.生理心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7.

[3]崔光成.发展心理学,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7.

[4]薛德钧, 田晓红.大学生心理与心理健康[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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