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续租合同的范本
房屋续租合同的范本(精选11篇)
房屋续租合同的范本 第1篇
出租人(甲方): 董保钧 身份证号码: 110105196707162119
承租人(乙方): 王婷婷 身份证号码: 1101051968052108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坐落于 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润园3号楼2303室。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丰私字第76704 。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生活居住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贰人 ,最多不超过 贰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
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其提供相关手续。对超过约定人数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前提请甲方同意后方可入住,否则视为违约。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乙方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甲方有义务协助其提相关手续;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其提供相关手续。
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为非居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
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01 月01日至 年12 月 31 日。因本合同为双方续签合同,自本合同签字盖章后视为房屋交付完成,房屋内物品清单以本合同之前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所附物品清单为准。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三十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6000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陆千整(¥:6000元 )。
支付方式: 12月25日前支付¥6000元。在约定的付款期内,承租方应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相关款项转入甲方银行账号。
甲方账号信息: 户名:董保钧
银行卡号:62212728990 (工商银行) (二)押金:人民币陆千元整 (¥: 6000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物业和供暖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车位费(7)卫生费(8)上网费(9)乙方其他个人消费。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乙方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
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
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形式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1、迟延交付房屋达1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形式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2500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
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10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10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 100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贰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110105196707162119 110105196805210823
联系手机: 联系手机:
月23 日 年 1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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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续租合同的范本 第2篇
①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②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③故意损坏房屋的;
④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房屋续租合同的范本 第3篇
法院审理认为, 尽管当时是双方自愿, 事后姜某也已付清房款并搬入居住, 但该《住房转让协议书》无效。
1. 刘某并非该集资房所有人。
虽然刘某在建房时已经实际出资, 但房屋是以单位名义所建造, 且其已经无偿提供土地, 故尽管该房屋已在事实上为刘某所占有、使用、收益, 但因刘某并没有取得权属证书, 故房屋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单位, 而不是刘某。
2. 刘某无权转让该集资房。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 (六) 项也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正是由于刘某没有取得房产权属证书而无权处分, 且其所在单位又没有认可, 决定了该集资房不在法定许可转让之列。
3. 本案《住房转让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的房屋登记实务问题 第4篇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并不必然导致登记无效,而且无效的原因和后果形式多样,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办理相应的登记。实务中有当事人咨询,可建议采取合同无效附带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附带民事合同无效的模式来处理,以便减少诉累和后续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续租 第5篇
特此说明。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续租合同的范本 第6篇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续租协议: 本续租补充协议,是 年_ 月 日甲乙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只对上述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二.租赁期限、三. 租金支付和保证金、四.房屋交付、交还与修缮进行修正,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一.房屋状况、五.违约责任、六.其它约定)和附件:《物业验收单》依然有效并适用于本续租补充协议。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_12_月,自_2018年 _月_ 日起,至2019_年_ 月_ 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如继续出租,在同等出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如继续租赁,可在本合同期届满前_1_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租约。三. 租金支付和保证金
1. 租金为(人民币)_ _元/年(人民币 元整/年)。本合同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乙方首付房租款为_ _元(人民币 元整)及保证金_ 元(人民币 元整,附注:该保证金去年已经交了 元,本次还需补交 元),于_2018年_ _月_ 日前付给甲方,其余租金从_2018_年_ _月_ 日起每6个月支付一次,即每个周期支付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整)。乙方需在每个支付周期开始之前的3日之内全额付清,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10‰滞纳金。
3.租金的支付方式为:___现金转账__________,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为:___现金转账____.4.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用于垫付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滞纳金、拖欠的因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的赔偿。保证金不足抵付时,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补足保证金。
5.保证金不得冲抵房屋租金,合同履行终止验收房屋完毕,乙方结清其租住期间的费用后,甲方应在3日之内退还乙方保证金。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10‰滞纳金。四.房屋交付、交还与修缮
1.甲方应当于_2018年__9_月_ 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逾期3日乙方有权解除合本同或要求将承租起始日期顺延。
2.本合同期间,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供暖、卫生费用,甲方承担__物业供暖卫生费_费,其余的因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的房屋结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私自改装、线路管道或因使用不当或其他过错责任造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人为的损坏及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维修以及赔偿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依照《物业验收单》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并由甲方验收。
规范版个人房屋续租合同 第7篇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甲乙双方意愿,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国家相关规定,经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 续租给乙方。
第二条:租赁期限共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房屋继续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第:甲乙双方约定每月租金 元,乙方签字后即交 个月租金 元。
第四条:乙方已交给甲方保管的押金 元继续由甲方保管,租期满后,乙方若不在续租,则无条件将房屋腾空,和钥匙一起交给甲方。 双方若要提前解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且赔偿违约金一千元整。
第五条:本合同未说明之双方权利义务及有关约定按双方于20__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执行(后附附件一)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人(甲乙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应和20__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租赁合同一致,其他人代签无效。
第七条本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续租房屋合同,含20__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屋续租合同的范本 第8篇
2010年9月, 曹某欲将其承租的餐厅转租给周某。商谈中, 曹某出示了其与房东南消公司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1、租期为2006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3日, 租金136万元/年;2、未经房主书面同意房屋不得转租他人。落款处, 南消公司经办人一栏为陈某签名。曹某一再承诺可以转租、续租, 为消除周某顾虑, 曹某找来南消公司经办人, 同时也是自己的好友陈某, 参与谈判。陈某表示:只要曹某将转租、续租书面报告公司, 就绝对没问题。
2010年9月7日, 在陈某在场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 曹某与周某签署了《转租协议》。协议约定:1、租金136万元/年;2、租期为2010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3、转让费135万元, 周某一次性买断曹某在该标的内的所有物品。该物品按五年折旧, 如由曹某原因造成合同终止, 则按照已经使用年限剩余部分比例退还;4、押金20万元。同日, 周某按约定一次性支付转让费、押金, 预付一年租金。
《转租协议》签署后, 周某投入30万元装修改造。曹某按时向房主交付租金, 但并未向房主提交任何报告, 房主开具的租金发票上承租人仍为曹某。
2011年8月, 周某收到消息:南消公司对曹某转租一事并不知情, 且不同意转租;2012年1月后租金将不低于250万元/年。
周某找到曹某, 希望继续履行《转租协议》。曹某称如2012年1月4日后继续使用该房屋, 年租金必须涨到250万元以上。周某不同意, 向曹某提出对自己预计至租赁期满的经营损失和装修投入进行赔偿。曹某称, 房主涨租金并非其过错, 故不承担任何赔偿。2011年9月周某继续占用房屋, 并拒付租金。
2011年11月, 曹某将周某告上法庭, 起诉周某归还房屋, 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直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
接到诉状后, 周某提起反诉, 诉请:确认《转租协议》无效;判令曹某返还转让费、押金;判令曹某承担装修损失和预计经营损失。
庭审中, 原告申请陈某作为证人, 陈某当庭表示:南消公司尽管没有书面同意转租, 但已默许转租事实。经周某申请, 法庭将南消公司作为第三人纳入庭审。南消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与庭审, 当庭表述:1、陈某11年2月已离开公司, 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从未同意转租;2、由于租赁物门头一直悬挂原告招牌, 且缴纳租金的主体系原告并未改变, 故公司一直认为原告在持续经营, 对原告转租一事不知情。
原告 (被反诉人) 辩称:本案应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15条, 认定:1、《转租协议》未超出《租赁合同》期限部分有效, 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和违约金。2、《转租协议》超出《租赁合同》期限部分无效, 但被告明知原告无权超期转租而签订《转租协议》, 相关损失应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 (反诉人) 辩称:1、《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2、原告主张租金和违约金无法律依据;3、原告应按《合同法》第58条, 返还被告财产, 赔偿被告损失。
法庭归纳争议焦点:1、《转租协议》是否有效?2、被告的损失范围?被告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情分析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追认, 原被告签署的《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 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 从南消公司陈述表明, 南消公司从未认可或追认原告对诉争房屋的转租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 未经他人许可或追认,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转租协议》无效。
其次,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 是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为前提。本案中南消公司对原告转租行为并未予以认可或追认, 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
第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由于《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 相关违约条款当然不再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无需承担所谓“违约责任”。
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的, 双方应当首先相互返还财产, 对返还财产已不具有实际意义的, 应当折价补偿, 由此造成一方损失的, 有过错方应当予以赔偿, 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缔约过程中过错责任大小予以分摊
(一) 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房屋, 原告应返还其收取或占有的被告财产
被告应在2012年1月4日前, 基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向原告退还房屋;而原告在《转租协议》订立之日起收取或占有被告的转让费135万元、“租金”136万元、押金20万元, 也应一并返还。
(二)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0年9月8日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转让费折价部分
本案中, 由于被告自2010年9月8日至实际迁出之日, 实际占有并使用诉争房屋, 因此被告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转让费部分, 由于双方在订立缔约之初, 已达成了关于转让费的折价处理意见, 因此可以参照《转租协议》相关条款折价计算。但需要说明的是, 参照适用并不等于该等条款单独生效。之所以可以参照适用, 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对转让费分摊原则有过合意, 这样处理较为公平合理, 可有效地解决矛盾化解纷争。
(三) 《转租协议》无效, 继续承租已不可能, 被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需要明确的是:1、损失的范围?2、如何分担?
被告提出原告应赔偿其预期的经营损失和装修损失。从性质上看, 预期的经营损失属间接损失, 装修损失是直接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目前大部分的司法实践, 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赔偿并不包含间接损失。对被告投入的装修损失, 如果双方对其价值存有争议, 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确认。
本案中, 《转租协议》签订过程中, 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始终未能提供房主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虚假承诺转租续租, 甚至恶意串通陈某试图强调其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有悖诚信过错较大。被告在明知原告没有得到房主书面转租许可情况下, 轻信原告承诺, 没有尽到缔约过程中的审慎义务。可见, 双方对损失的产生都负有责任, 相比较而言, 原告的责任更大。
阴阳合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 第9篇
2009年,张家港市杨舍镇居民罗松林一家,因房屋拆迁得到一套安置房屋。经全家人协商,决定将坐落于本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的该安置房屋及附属自行车库的所有权变更至女儿罗云霞名下,归罗云霞所有。
〓〓不久罗云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为到外地工作,此房一直空着。2010年8月9日,罗云霞决定出售该房。自己没时间来回奔波,罗云霞便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其父罗松林代为办理。
〓〓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张家港市乐余镇的江千帆走进白鹤花苑传达室,向门卫罗文东、柏文华询问小区有没有要卖房的。巧的是前几天罗松林在这里闲聊时刚刚说过准备把房子卖掉,罗文东、柏文华立即帮助联系了罗松林。罗松林急忙前来带江千帆看房。江千帆一看,房型不错,又是全新装修的,心中比较满意,但脸上不露声色,说过几天带老婆一起来看一下再说。但江千帆心知找到一个满意的房子不容易,第二天就带着老婆林青又来看房,看后林青也很喜欢。经过讨价还价,双方确定成交价格为卖方净到手售房款80万元,也就是说一切税费都由买方承担。
〓〓2010年8月20日,罗云霞(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转让给乙方,此房屋配有新装科龙空调两台、煤气灶、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橱柜移门、窗帘,合计总房款80万元。乙方于8月20日预付房屋定金1万元,8月28日再付39万元,余款40万元于9月30日付清。该《协议》下方,甲方由罗云霞的父亲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本人签字。协议签订当日,江千帆支付罗松林购房定金1万元。
〓〓等不及8月28日的到来,江千帆又主动约请罗松林就付款金额和时间、过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重新议定。8月24日,罗松林(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一》)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受委托代理的房地产权(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建筑面积114?郾44平方米,自行车库13?郾26平方米)转让给乙方,房屋售价80万元,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双方互相协助进行办理,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乙方在2010年8月24日付预付款20万元,并在2010年8月24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余款60万元于2010年10月15日付清,甲方在乙方交付房款的当日将房屋使用权交于乙方;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两台空调、热水器等全套设施及随同发票;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协议(一)》下方,甲方由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签字。同日,江千帆支付房屋预付款19万元,加上8月20日支付的1万元定金,罗松林出具了收到江千帆预付金20万元的收条一份。
〓〓江千帆又提出,房价80万元里面包含了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费用,现在房地产交易税费又比较高,请求罗松林帮忙和他另签一份交易价格低的假合同,以便减轻他的税费负担。罗松林心想,反正我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个现成忙还是要帮的,便很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在签订上一份协议之后,罗松林与江千帆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二》),该协议格式与上一份协议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协议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的售价为63?郾8万元”,协议第七条“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其他房屋权项”。
〓〓当日,罗松林与江千帆一同带着售价为63?郾8万元的协议,来到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必须签订规定格式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而且卖方不能是受托人罗松林而应该是房主罗云霞。于是,当场向产权登记中心拿了空白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重新签订,约定:罗云霞(甲方)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14?郾44+13?郾26平方米)出售给江千帆(乙方);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63?郾8万元,乙方于2010年10月15日前分二次付清给甲方,付款方式现金;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房地产买卖契约》落款处,甲方委托代理人罗松林签字,乙方江千帆签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
〓〓罗松林认为反正是为过户少交税费做做样子的合同,没有实质意义,根本没有细看合同条款,就草率地签了字。比如“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的条款是《房地产买卖契约》上印刷好的现成文字,与他和江千帆原先约定的“卖方净到手售房款”也就是全部税费都由买方承担的意思相悖。一个小小的疏忽,留下无穷后患,让他后来白白多掏近45000元。
〓〓2010年9月1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和07#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人林青。2010年9月30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共用人林青。
〓〓买方见财起意卖方无奈起诉
〓〓转眼到了2010年10月15日,也就是江千帆付余款60万元的日子。但当罗松林和江千帆联系付款事宜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江千帆说他差的余款是43?郾8万元而不是60万元。罗松林当场就跳了起来:“你开什么玩笑啊!”而江千帆却一点没有开玩笑的意思,他咬定他们又谈过价格了,最终确定的售价就是63?郾8万元,其他合同都不算数,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的合同才是真正的合同。
〓〓罗松林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帮江千帆减税费,对方却睁着眼睛说瞎话玩这一招,鼻子都要气歪了。但江千帆说了:“你认可43?郾8万元我就付款,不认可就等你认可再说。”罗松林当然不甘心眼睁睁地看着16万多元不翼而飞,怎么也不可能同意。双方不欢而散,付余款的事情就这样搁置了下来,而罗松林当然也没有向江千帆交付房屋。
〓〓和江千帆终究谈不出什么名堂来,愤怒的罗云霞无奈选择了法律途径。2010年10月29日,罗云霞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江千帆和林青立即支付尚余房款60万元并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0年10月16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0年11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江千帆和林青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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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就诉涉房屋真实的交易价格和诉涉房屋的税费承担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罗云霞认为,双方房屋交易价格实际为80万元,该价格包括了房屋内的装修和相关设施。8月24日《协议二》以及8月2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为了配合过户而签订的格式化合同,该契约只是对空房价格的约定,并未包括里面的装修和设施,且考虑税费的因素,故填报了63?郾8万元的价格,后两份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证实其主张,罗云霞申请白鹤花苑门卫罗文东、柏文华出庭作证。
〓〓罗文东、柏文华出庭陈述江千帆到小区门卫处说要买房子,经门卫介绍认识得知罗松林有房要卖,看房和房屋价格是罗松林和江千帆共同协商的,听说双方商量好的价格是80万元。
〓〓江千帆、林青认为,双方房屋交易价格实际为63?郾8万元。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经过房产中心盖章监证,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8月20日《协议》和8月24日《协议一》均属实,其中《协议一》是在8月24日上午签订,后我们要求降价,于是就房屋价格进行了新的磋商,最终确定售价为63?郾8万元,签订了《协议二》,并于8月24日下午一起至房管部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提交了过户所需资料,63?郾8万元价格包括了房屋内的装修和相应设施。对于罗云霞诉请的逾期利息损失,江千帆、林青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不应由他们承担。
〓〓江千帆、林青对罗文东、柏文华的证人证言表示,证人只是反映听别人说的交易价格,不具有可信度。
〓〓令罗松林和罗云霞始料不及的是,江千帆与林青不仅坚持63?郾8万元的房屋总价格,还在审理中提起反诉,认为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应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现房屋已经过户至江千帆与林青名下,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全部都是他们夫妇支出的,对于由其垫付的实际应由罗云霞负担的税费44409元,反诉要求由罗云霞承担。
〓〓针对这半路杀出的程咬金,罗云霞真是哭笑不得,她说,江千帆与林青所依据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办理过户时的格式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真实的约定,我应净得80万元,税费应该是由被告全部承担的,与我无关。罗云霞气愤地说:不然的话,江千帆这么精明的人也不会傻到替我垫付。
〓〓法院判决支持真实交易对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罗云霞为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及07#车库的所有权人,其委托父亲罗松林处置、转让房产,系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授权合法有效。罗松林代表罗云霞与江千帆就诉涉房屋及室内装修设施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该转让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就诉涉房屋的转让前后共签订了四份转让协议,其中8月20日《协议》、8月24日《协议一》签订之后,江千帆按约分别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19万元预付款,8月24日当天,双方又签订《协议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对房屋价格作出重大调整,后两份协议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结合前后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双方对价款重大变化的解释和介绍交易人的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8月24日《协议一》在8月20日《协议》的基础上对付款方式作了变更,应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合法有效,罗云霞关于房屋(含约定的装修设施)成交价格实为80万元的解释更为客观合理,本院予以认定。之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完成房屋过户事项所需,63?郾8万元的房屋成交价格系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过程中产生,该价格未明确包含房屋内装修设施的价款,其中部分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属无效。江千帆与林青系夫妻关系,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为诉涉房屋现登记的共有产权人,林青与江千帆负有共同履行本案付款义务的责任。故罗云霞要求江千帆、林青支付尚余房款60万元的本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江千帆、林青未按约付款,还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关于诉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问题,现实际发生罗云霞名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合计44409元属实,罗云霞称双方约定该款由江千帆、林青承担,但8月20日《协议》、8月24日《协议一》中并无此项约定,证人证言也未能反映80万元房款的构成,故罗云霞的辩称本院难以支持。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中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其他合同对税费承担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采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第七条的约定,该部分税费由罗云霞承担。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判决如下:江千帆、林青应支付罗云霞尚余房款60万元并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变更产权登记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合计44409元,由罗云霞负担。因该款已由江千帆、林青垫付,故江千帆、林青应支付罗云霞尚余房款555591元,并应承担房款60万元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收到一审判决后,江千帆、林青心里有数,暗自得意,本来就该付的款,还白捡了4万多元。罗云霞因为法院支持了真实价格,终于松了一口气,至于多交的4万多元,确实原先协议中缺乏对税费承担的书面约定,就算花钱买个教训。所以,买卖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链接:
〓〓1?郾何谓阴阳合同: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为了过户时避税或者多贷款,买卖双方往往签订两份或者两份以上房屋价格等条款不同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2?郾阴阳合同有何风险:
〓〓①房管局对于每个区域的二手房都设置了一个最低成交的指导价格,若合同价低于这个价格就会被退回重审,耽误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的时间。
〓〓②买方有可能以签订的虚假合同支付房屋价款,容易引起纠纷。
〓〓③如果房屋涨价了,卖方可能以阴阳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夏轩)
租房合同续租条款范本 第10篇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下
一、甲方愿把产权属_________________于座落_________________于单元(包括号附属间)房厅续租给乙方作为使用。
二、租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金: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付款时间:每月________日前支付。
四、甲方收取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元)作为有关费用(如水、电等)的按金,待本契约期满或终止时,乙方结清一切费用后无息退还。
五、交租方法:______________
六、乙方逾期天未交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另行处理。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补充协议格式
★ 补充协议范本
★ 厂房补充协议参考
★ 工程补充协议
★ 合同补充协议模板
★ 合同补充协议
★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 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 房屋续租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租 第11篇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致 :
您好!
贵方与(以下简称“我方”),于 年 月签订《房屋租房合同》,约定贵方租赁我方位于的房屋,面积 ㎡,租期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每月 元。现因我方经营需要,拟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与贵方续租。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我方作为出租方现依法通知贵方如下事项:
一、自 年 月 日,贵方与我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合同期满自行终止。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 条约定,请贵方在合同期满(即XX年2月28日前)搬出位于的房屋。
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 条规定,如贵方逾期不搬出上述房屋,我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并进行强制清场。
二、若贵方与我方因合同终止事宜发生纠纷,我方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贵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贵方,一份我单位存留。
特此通知!
通知方:
XX年1月1日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致:
你好!
你与我司于201年 月 日签订《房屋租房合同》(下称《合同》)即将到期,因我司经营需要,你所使用的房屋不再出租,因此《合同》期满后,不再与你续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司现向你通知以下事项:
一、请你在《合同》期满(XX年2月27日)前搬出位房屋,如期交还房屋。
二、如你逾期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视为你遗弃剩余物品,我司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并清理,清理时,不会保管你的任何剩余物品,所有物品将作废品处理。
三、若你与我司因合同终止事宜发生纠纷,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通知函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于你,一份贴于租赁房屋大门处,另一份我司留存。特此通知!
通知人: XX年2月1日
终止合同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于XX年10月31日提前终止其承租首层81#商铺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的条款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终止该租赁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须在XX年10月31日搬离完毕。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应做好商铺的工程恢复工作。工程恢复项目,由乙方负责恢复,甲方负责验收;除乙方自装的空调等相关设备外,保留原有装饰、照明设施、照明线路;商铺清空后需打扫干净及保持正常使用的现状。
二、乙方承诺于XX年10月31日可搬离,如乙方逾期未搬离的,甲方可自行打开租赁物的门锁,进入收楼。其逾期未搬离物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收入不足抵付处置费用的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留用的,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由甲方自行或聘请他人清理,乙方须承担清理该杂物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乙方声明和保证逾期未撤离而抛弃的设施物品不含、也不涉及任何他人设施、物品或权益。如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须在XX年11月5日前结清商铺产生的水电费。
五、乙方搬离后须经甲方验收确认,确保乙方履行完成租赁合同和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和应尽义务。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本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致 :
贵方与(以下简称我方)约定贵方租赁我方位于的房屋,面积 ㎡,租期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每月 元。现因我方经营需要,拟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与贵方续租。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我方作为出租方现依法通知贵方如下事项:
一、自 年 月 日,贵方与我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合同期满自行终止。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 条约定,请贵方在合同期满(即 年 月 日前)搬出位于的房屋。并在期满日或期满日前交还钥匙等物品给我司指定人员,联系电话:
二、如逾期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则我方默认房屋内剩余物品为遗弃物品,我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并清理,清理时,不会保管任何剩余物品,所有物品将作废品处理。
三、因我方收回房屋并清理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我方不予赔偿。
四、若因合同终止事宜发生纠纷,我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贵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通知函一式 份,一份送达于贵方,一份,另一份我方留存。
通知人:
年 月 日
篇四: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致 :
你好!
你与我在 年月 日签订《房屋租房合同》(下称《合同》)已经于 年月 日到期,因房屋陈旧需要加固维修,你所使用的房屋不再出租,因此《合同》期满后,不再与你续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现向你通知以下事项:
一、请你在《合同》期满(年月 日)前搬出房屋,如期交还房屋
二、我已经先后2次口头要求你在合同期满后全部搬离,我要收回房屋进行施工维修。请你在接到《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后立即搬离,否则,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于你,一份贴于租赁房屋大门处,另一份我留存。
此致
通知发放人:
通知接收人:
XX年日
篇五: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1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致:黄和明、沈咏声租先生/小姐。
你好!
你租赁我司坐落于遂昌县公园路100号房屋,根据市分公司通知,因经营需要,你所使用的房屋不再出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司现向你通知以下事项:
一、请你在《合同》期满(XX年4月10日)前搬出位房屋,如期交还房屋。
二、如你逾期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视为你遗弃剩余物品,我司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并清理,清理时,不会保管你的任何剩余物品,所有物品将作废品处理。
三、若你与我司因合同终止事宜发生纠纷,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通知函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于你,一份贴于租赁房屋大门处,另一份我司留存。
特此通知!
通知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
XX年3月6日
篇六: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致 :
您好!
贵方与武汉南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于 年 月签订《房屋租房合同》,并于 年 月 日与 年 月 日先后与我方签订 份《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您租赁我方位于 的上述房屋,租期年,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租金每月 元。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56条规定:“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年就续约问题进行谈判。”现因我方经营需要,拟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与贵方续租。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我方作为出租人现依法通知您:
一、自 年 月 日,贵方与我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 份《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因合同期满自行终止。根据《房屋租赁合同》
第54条约定,请贵方在合同期满终止后 日内(最迟在 年 月日前)搬出位于的房屋。此期限内我方不收取贵方租赁费用。
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54条规定,如贵方逾期不搬出上述房屋,在我方向贵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后 天之内,贵方仍不搬出,贵方应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的日租赁费用的两倍向我方支付逾期费用,且我方有权进行强制清场。
二、若贵方与我方因合同终止事宜发生纠纷,本人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
本通知函一式两份,快递邮寄一份给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内容相同。
此致
通知人:
年月 日
篇七:续租房屋租赁合同书
续租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身份证号:
为维护租赁双方依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经营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并订立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以有偿形式将东关新村西22号商铺(以下简称租赁物),面积为110平方米,租给乙方商用。
二、租赁期年,年租金:(大写:)。租赁期从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满期收回。
三、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保证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全部设施(水、电、暖、墙壁、地面、灯门窗等)的完好,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承租期内房屋原有财产的维护、维修均由乙方承担。
四、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使用或者出租房顶或门前的位置,甲方不得干涉。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电、暖、物业费、卫生费等。
六、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要提前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均需提前30日告知对方,需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
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除外)。因单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按未履行合同期限租赁费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期间若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剩余房租。
八、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租住的或因政策变动拆迁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经营时,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九、合同期满后,若乙方需继续租赁或不承租,均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继续租赁的按甲乙新租赁合同,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年月日
篇八: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通知书 致:
您好!
贵方与我司于(下称《协议》)即将到期,我司因经营需要,贵方所使用的厂房不再出租,因此《协议》期满后,不再与贵方续租。我司现向贵方通知以下事项:
一、请贵方在《协议》期满(年月日)前搬出厂房,如期交还厂房。
二、贵方在搬出过程中应保护好我司厂房及水、电、暖等设备设施,确保我司厂房及水、电、暖等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如我司厂房及水、电、暖等设备设施出现损坏,贵方应给予赔偿或维修。
三、如贵方逾期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视为贵方遗弃剩余物品,我司有权自行收回厂房并清理,清理时,不会保管贵方的任何剩余物品,所有物品将做废品处理。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于贵方,一份我司留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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