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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信息报道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1-191

反洗钱信息报道范文第1篇

本月,我社在反洗钱学习方面,主要学习了大额现金洗钱犯罪的相关案例,通过对这类案例的学习,总结了银行业在操作大额现金业务方面暴露出制度和操作四个方面的漏洞。现就相关分析总结如下:

一是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因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因此,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重要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成了洗钱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是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仅停留在资料审核层面。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能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支柱。金融机构要识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而进行的复杂、异常的交易,就必须要求金融机构了解自己的客户,做好客户开户和交易时的尽职调查,即不仅要在接受开户申请时确认和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杜绝匿名和假名账户,而且要分析和观察客户账户的交易背景、目的是否符合客户的身份、业务范围和经营特点等,真正了解客户。

三是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运转不畅。反洗钱内控建设决定金融机构自身对洗钱的免疫力。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金融机构与洗钱可能相关的各个环节,涵盖从业务办理、异常交易发现程序、可疑交易内部报告与分析处理程序、向主管部门报告金融情报程序、交易记录保存和档案管理、内部监督和考核等各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环节,就可能导致可疑交易的失察、漏报,使银行面临洗钱风险。

四是一些金融机构有章不循。一些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认识不足,没有设立专门反洗钱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疏于管理,一些机构甚至仅从自身短期利益考虑,认为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的成本将给自身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对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观上没有配合反洗钱工作的动力,甚至会对贯彻反洗钱政策产生抵触情绪,客观上助长了洗钱犯罪行为的滋生。

杨础信用社 2014.04.30 银行柜员之心度了善举之腹

作为服务行业,银行有必要对员工加强培训,加强考核和监督,银行柜员的形象代表银行甚至国家形象,选择做银行中的一员,都要用高素质为人民服好务。

拿着低保存折去银行取钱,银行柜员错将280元看成2800元,储户主动归还多给的钱款时,竟遭到柜员误解。昨天,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本月3号在取款时遇到的一段“曲折经历”。

李先生的善举,本是退给银行柜员多拿给他的钱,但是受到误解。本是服务行业的银行柜员,不管对什么样的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的什么业务都应该笑脸相迎,如今顾客先考虑到她本身的工作,却引起误会,是银行柜员工作“严谨”,是服务态度问题,还是素质不过硬?

应该说,如今每个人和银行都有息息相关的联系,科技发达,从城市到农村,都广泛普及了银行卡。同时,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到银行办理业务需要进行严格的程序。或许有人会有经历,如果没有按照程序办理,就会受到柜员的斥责。报道中的柜员亦是如此,严格按照程序,完全不顾来者何意。究其原因,应该是银行柜员缺失一份耐心。

银行柜员本应该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但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这位银行柜员是一个点,就折射出服务这一个面。银行柜员每天面对无数的客人,或许需要回答的问题,做的事情都要重复无数次,但是他们对每个客人而言,只是一次。选择了服务行业,就要有服务精神。

不用笔者赘述,从报道中可以对比出二者的素质。作为服务行业,银行有必要对员工加强培训,加强考核和监督,银行柜员的形象代表银行甚至国家形象,选择做银行中的一员,都要用高素质为人民服好务。

渤海银行提升柜面服务水平

为不断提升分行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渤海银行长沙分行结合客户需求进一步改进网点柜面服务,要求柜面人员在工作中学会换位思考,在日常服务工作中注重服务细节,从细微之处入手,将服务工作的每个环节做好,主动为客户排忧解难,真正做到细心、耐心、诚心,用“三心”服务换取客户满意。

一是做好柜面业务分流工作,充分利用自助机具、电子银行示范区域等设备及时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加强机具的使用率和分流率,做好现场辅导,减少客户等候时间,进一步缓解排长队情况;二是实行业务限时办理制度,分行根据前期调研对各项业务办理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柜面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三是做好新业务和疑难业务的培训工作,要求柜员不断提升综合业务能力,不拒绝、不推诿客户,让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办好业务,满意而归;四是加强柜员服务礼仪培训,要求做到“来由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以微笑服务感染每位来行客户。该行营业部柜员曾在在总行技能比武中荣获点钞能手称号。

老人卧床行动不便 银行员工上门服务

近日,家住大石头镇农场村的周桂珍遇到了一件暖心事年过九旬的她不慎丢了存折,正为补办着急上火时,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大石头支行行长马洪宇与会计赵丽及包片客户经理冒着小雨上门服务,让她感觉心里暖暖的。

92岁高龄的周桂珍患病卧床不起,当她的儿子要提取存款里的钱为老人看病时,才发现存折不见了。经过咨询,补办存折需要先挂失,而且必须本人到银行网点办理。由于老人年事已高,下雨路滑更是行动不便。周桂珍的儿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大石头支行说明情况。行长了解他家的情况后,直接提出可以上门服务,随即与工作人员一起来到老人家中核实信息,并办理了挂失补折业务。

周桂珍对银行的人性化服务尤为感激,连声说:“谢谢银行工作人员,你们的服务真贴心。”

银行员工如何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大江网讯 熊玉辉报道: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以惊人的速度渗透到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变得越来越重要。信息安全不仅与技术部门有关,还与每一位从事金融行业的员工有关。只要每位员工真正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那么整个单位企业的信息安全工作就基本做到位了。

那么,银行从业人员如何做好自身的信息安全工作?笔者以为只要做到以下几个到位,基本就可以预防和防范信息泄露,做好信息安全:

一是思想意识必须到位。银行每一位从业人员必须树立数据安全,数据保密意识。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充分认识到信息泄露给企业及个人造成的一些危害。

二是密码保护到位。现行网络时代,员工会使用各类信息系统(业务系统、办公系统等)、邮箱、办公OA、腾讯通和电脑终端等。由于各类系统、邮箱会使用大量的用户工号及密码,密码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网上报导过无数用户的口令设臵过于简单或仍在使用初始口令,导致口令轻易破解后被恶意行为利用,从而给自身或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为保障密码的安全使用,要求员工对各类用户的口令必须设臵成复杂的数字+字符的长密码,而且需经常性进行更换。

反洗钱信息报道范文第2篇

摘要: 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影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预防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已是我国反洗钱义务机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因此,为提升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相关机构应不断调整工作方法措施,以适应反洗钱工作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反洗钱监管机制的完善和保险业反洗钱履职方面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探讨,就如何提高保险业反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 反洗钱  监管  保险业  难点  措施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对反洗钱重视程度和工作要求在逐步提高,防范和打击各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已成为金融機构反洗钱工作重点。近年来,面对洗钱案件上升趋势,保险业如何更好履行反洗钱义务职责,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快速有效发展,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

一、体系建设

中国反洗钱工作在遵守国际标准的同时,始终坚持立发先行的基本思想。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国家反洗钱重要方针政策及国际合作措施,相关部门之间充分沟通,密切合作,不断发挥合力作用,协调推动中国反洗钱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发布了《个人存款实名制》《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几十项,指导义务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推进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发展。201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牵头组成国际评估组,对中国开展为期一年的自评估。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评估报告》认为,中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制定和实施了国家反洗钱战略政策,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基础,反洗钱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监管力度

我国在完善反洗钱监管模式、扩大监管范围的同时,加大了金融领域反洗钱处罚力度,对反洗钱多发领域重点对象出实招,不断打出双罚组合拳,着力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实效性。据统计,2018年银保监会(含地方机构)对保险业开出罚单1300多张,合计罚款超过2亿元。2019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出反洗钱罚单计200多张,合计罚款约8800多万元,单位加个人双罚率达67%以上。从被处罚的144家金融机构来看,银行77家,占比53%;保险29家,占比20%。处罚特点具有金额大、中小金融机构成重灾区、整体高于2018年同期水平。处罚原因集中在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等。处罚结果体现在: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个人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主管部门持续严格的反洗钱监管,不仅有助于义务机构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而且对提升义务机构反洗钱风险防控能力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核心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业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内设机构;应实施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妥善保管和保密客户身份资料及其交易记录;应协助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检查和监督;应对反洗钱业务进行审计、培训和宣传等。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反洗钱三大核心义务,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重要基础。保险业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坚持合法审慎、保密及与有权机关全面合作的原则,制定适应业务发展的反洗钱合规管理办法,协助推动反洗钱工作的稳步发展。

四、工作难点

(一)新型洗钱犯罪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跨境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专业化洗钱案件不断上升,洗钱方式多样化、过程复杂化、对象国际化等特征日益显现,给反洗钱义务机构带来较大挑战。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与银行业相比起步较晚,反洗钱基础薄弱,这无疑给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制度执行力不够强

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立是一个漫长而细致的过程。实际操作中反洗钱制度略显粗放,加之宣导不到位等诸多原因可能导致制度执行力逐步减弱。少数义务机构虽然建立反洗钱相关制度办法,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反洗钱监督指导方面还存在形式主义,职能部门和经办人员存在不认真履职的情况。

(三)思想意识有些淡薄

面对激烈市场竞争和各项费改政策的深入推进,有些保险公司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收入,注重业务销售,而轻视业务合规管理,减少了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放松了对客户身份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忽视了洗钱风险的防范。

(四)专业人员队伍缺乏

保险业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大部分工作人员为兼职,一人多岗现象时有发生,反洗钱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较少,难以充分履行相应反洗钱工作职能。另外,为满足保险市场销售的需要,保险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在反洗钱人才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流失现象较多。

(五)人工排查量大

保险机构基本上建立了反洗钱信息监控系统,有的反洗钱信息监控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关联,有的是独立的第三方系统。但日常工作中的监控名单与反洗钱监控系统实时更新不足,客户身份信息核查、风险等级划分及大额、可疑交易识别等方面数据采集少,需人工处理的工作量较大,给反洗钱工作时效性和准确性带来困惑。

五、改进措施

(一)强化思想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引下,面对从严整治、从快处罚、从重问责的监管高压态势,要正确理解“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实质内涵,树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发展思维,提倡合规创造效益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切实提高全行业依法合规意识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制度执行

面对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展,在有权机关制定互联网等领域反洗钱制度规范的同时,保险义务机构应不断梳理完善各项制度规程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制度的落实上,不仅在承保、理赔、批改等环节做好反洗钱核心义务工作,而且要向中介合作企业及其业务客户延伸,增强反洗钱工作整体实力。

(三)加强宣传培训,培养人才队伍

结合反洗钱工作不同形式,制定各级机构领导干部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培训长效制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适应高速发展的反洗钱管理需要。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建立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机制,通过宣传培训,有意识地培养懂法守规、科技创新与专业技术一体化的反洗钱人才队伍。

(四)强化监督检查,发挥传导作用

一是保险业充分接受监管部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指导,落实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是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保险业务第二和第三道防線监督机制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风险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确实提升一线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三是扎实推进反洗钱履职问责机制,应把敢于问责、善于问责、合理问责与问责目标有机结合,强化监督约束激励作用,有效推动反洗钱工作开展。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竞争实力

为预防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渠道洗钱,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制度和监管体系建设外,保险业应不断开发、优化反洗钱监控分析系统,有针对性地将反洗钱风险因子嵌入其中,提高系统自动监测水平,降低人功识别排查的频率,增强反洗钱监测数据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搭建反洗钱审计、检查系统平台,完善反洗钱工作检查结果运用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客户信息资料智能系统作用,提升义务机构反洗钱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反洗钱工作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平平.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与监管建议[J].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 ( 2015)5:19-23.

[2]邹智勇 .浅谈新形势下寿险公司的反洗钱风险管理[J].区域金融研究 ,2017年增刊:30-32.

[3]李金博 .我国保险业系统风险的潜在表现和防范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12:98-102.

[4]彭化非.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与实践[J].中国金融( 2019)10(半月刊):82-84.

[5]杨庆芳,苏潇 .保险中介机构洗钱风险分析与监管对策[J].华北金融,(2018)3:59-62.

(作者单位: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反洗钱信息报道范文第3篇

【摘要】反洗钱活动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而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主要通道,因此,如何促使商业银行有效地进行反洗钱是监管机构工作的重点。本文运用博弈论对洗钱者与商业银行在洗钱与反洗钱中的策略与行动选择进行分析,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构必须采取“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对于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从整体上提高和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机构 反洗钱 博弈

一、引言

洗钱是犯罪分子将不法收入转变为合法资金的过程,这个过程切断了犯罪行为与收益之间的内在联系,使这些收益能够公开合法的使用。据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因此,反洗钱刻不容缓。

在反洗钱问题上,监管机构处于监管地位,商业银行处于被监管地位。商业银行直接面对客户,能较为准确的掌握客户的信息,并有着反洗钱努力程度选择的主动权,洗钱信息由商业银行传递到监管机构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某些噪音的干扰而使得信息在一定程度失真。在信息非对称情况下,商业银行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利己的行为,这有可能使监管机构不能达到反洗钱效用最大化目标。因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进行博弈分析并提出完善和改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利用博弈论对洗钱者与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之间在洗钱与反洗钱的策略及行为选择进行分析,提出监管机构应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

二、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分析

(一)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下面将针对商业银行和洗钱者在洗钱与反洗钱中的决策进行博弈分析。假定一家商业银行已经在市场上,一个洗钱者想进入这家商业银行进行洗钱,银行清楚洗钱是违法的,在这个博弈中,洗钱者可以选择进入还是不进入,银行业也有两种战略可以选择:默许或是斗争。

如果商业银行与洗钱者建立的博弈是一种完全信息博弈,即假定博弈中任何一个参与者对所有其他参与者的支付函数有完全的了解,博弈树和对应的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

在以上的完全信息博弈中,给定洗钱者的策略选择为进入,当商业银行选择默许策略时,得报酬50,当商业银行采取斗争策略时,得报酬0。显然,此时的纳什均衡解为(进入,默许)。

(二)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在现实中,洗钱者清楚地知道他们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是有一定风险的,洗钱这会想尽办法掩饰,而对于不同商业银行来说,协助洗钱时是承担着极大风险的,风险所带来的成本也有所不同。洗钱者决定是否进入一个新的银行,但不知道银行的成本函数,不知道银行是决定斗争还是默许。假定银行有两种可能的成本函数:高成本或低成本;对应两种不同情况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这里,简单的将成本分为两类,即高成本和低成本。洗钱者和商业银行会根据成本的高低作出不同的选择,博弈树和对应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图2 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

由上图可以看出,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若给定洗钱者选择进入,在高成本情况下,商业银行将选择默许策略,得报酬50,在低成本情况下,商业银行将选择斗争策略,得报酬100,由此可见,高成本时,洗钱者的最优选择是进入,但在低成本时,洗钱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进入。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即银行知道洗钱者的成本函数,但洗钱者不知道银行的成本函数,故洗钱者的行为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认为银行是高成本还是低成本。

假定洗钱者认为银行是高成本的概率是P,低成本的概率是1-P,那么,洗钱者选择进入的期望利润是P*40+(1-P)*(-10),选择不进入的期望利润是0。令P*40+(1-P)*(-10)=0,解得P=0.2,故当P>0.2时,洗钱者选择进入,当P<0.2时,洗钱者选择不进入,当P=0.2时,进入与不进入没有区别。

三、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

反洗钱不仅是单个商业银行的事情,它还涉及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的配合和影响。如果一家商业银行积极反洗钱,而另一家消极甚至纵容洗钱,那么反洗钱就收效甚微。下面我们用图3来说明:

图3 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

从图形分析可以看到,我们假设甲、乙两家商业银行,其反洗钱的成本均25,当且仅当甲、乙两家商业银行同时反洗钱时才能达到最大化收益(75+75=150)。如果一家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而另一家容忍犯罪分子洗钱,那么就会产生反洗钱的这家银行收益下降,成本上升,而容忍洗钱的这家银行收益上升,成本下降,形成(-25,75)和(75,-25)的组合。原因是反洗钱的一方银行必定要对客户采取更为严格的检查措施,采取更为公开的调查,客户隐私可能会有所涉及,这样一来客户就势必不会来这家银行开展业务,银行的客户资源大量流失,自然收益下降。而容忍洗钱的一方银行没有任何成本可言,也自然出现上面分析的结果。

由此看来,博弈矩阵的稳定均衡解是甲、乙两家银行都容忍犯罪分子从事洗钱活动,这样才能使银行自身达到相对的利益最大化。纵容洗钱,而此时,社会整体收益是最小的。因此,两家商业银行看似合理的“理性选择”,实质上导致了“集体行为的不理性”。其实这和上文在完全信息下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分析的结果一样,即商业银行的最佳选择为默许。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监管机构的约束,商业银行的最佳选择为默许,因此,监管机构的介入是必然的。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制定了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且在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单一的反洗钱法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增加商业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监管机构必须采取“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对于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综合上述分析,可得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监管机构须构建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特别是在对商业银行监管中要指导其建立起规范可行的行业准则和操作制度,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行业操守,使其真正积极地参与反洗钱。

(二)基于商业银行在反洗钱中的矛盾心理

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的不作为应大检查惩罚力度,采取重罚制。监管部门为强化反洗钱金融防范,应高度重视惩罚监管,对出现问题的商业银行给予巨额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同样给予重罚,迫使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反洗钱,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

(三)监管机构在完善反洗钱约束机制后适时采用分成制

按照一定原则向商业银行分配反洗钱追缴资金,与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商业银行分享反洗钱成果。此外,对于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还可以给予信贷便利以促进其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积极性,从而使其做出符合监管机构目标的行动。

(四)监管机构可运用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效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商业银行的努力水平

例如实行反洗钱评价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每年定期通报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实行评级制,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等级与监管机构提供的金融优惠政策挂钩,评价等级越高,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优惠政策就越多。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商业银行纵容洗钱行为,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监管机构必须介入,采取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分享反洗钱成果,获取经济补偿或奖励,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达到最优的努力水平,把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公众的效益统一起来,真正的积极反洗钱。

参考文献

[1]朱宝明.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成本与收益分析一从博弈论的视角[J].金融研究,2004,4:57-65.

[2]朱宝明.银行业反洗钱中信息不对称与信息披露的例证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4,4:37-42.

[3]原永中.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在反洗钱问题上的博弈[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70-73.

[4]邱兆祥.反洗钱的外部性与激励机制的建立[J].理论探索,2007,1:4-7.

[5]韩建.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问题研究—从博弈角度分析[J].上海金融,2000,3:26-32.

[6]熊陈楚.独娟.罗晓琴.博弈视角下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J].当代经济,2008,5:54-58.

[7]Araujo,R.A.,Moreira,T.B.S…An inter-temporal model of dirty money[J].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2005,6:23-26.

[8] Johnston,R.B.,Abbott,J. Placing bankers in the front line[J]. Journal of Money laungering Control,2005,8:24-27.

反洗钱信息报道范文第4篇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招商银行还有一个例子就是ATM机提现,每天提现2万元,连续3天,共支取6万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银行有可能取得证据吗?只是猜想,这类案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虑,应该将大额交易纳入可疑交易调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证明,如果金额不大,调查取证的价值就不大,反洗钱工作本来力量就有限,纠结于几万元的案件,好像价值不大。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现在盗窃500元以下的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法理之间是相通的,反洗钱调查是否可借鉴?

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训,更加精彩。先由复旦陈浩然教授介绍国际反洗钱工作形式,我已经聆听好几次陈教授的教诲。陈教授实际上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两小时的课程插科打诨、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样。但教授的一个讲法,似有点问题,就是刑法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释是5种客观条件涉嫌洗钱罪,第一是提供资金账户,教授称是针对银行的。实际不然,实务中不大可能由银行直接提供账户给客户去洗钱,大部分情况是银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人用于洗钱。

还有,就是理财产品用于洗钱。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视野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是一样的,究竟它怎么会沦为天然的洗钱工具,没有搞清楚,还要补补课。

反洗钱局的鲁处长讲课更为精彩,没想到处长大人还能光临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观点,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来那篇文章,对于“勤勉尽责”当时的理解可能较为偏激,回忆当时情况,是看了一篇报道(还是道听途说,忘记了),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处罚,作为树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实在有悖反洗钱工作的工作立场,所以就那个啥的写上了。还有一点就是,您与教授都讲到了,如果案件发生并追溯到商业银行,怎么看银行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的主观判断了。

还有鲁处昨天两个观点,实在叫我摸不着头脑,没有理解好?第一,07年2号令第七条,实际受益人问题,今后将要求银行进行识别。(不能仅通过身份证明文件了解)鲁处举个例子称,江浙两省很多私企为了避嫌,请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就比较麻烦,连公司登记机关都无法掌握的线索,要银行去了解,现实中不知怎么去做?个人账户更加讨厌,就说贪污吧,利用人头账户洗钱,银行怎么搞得清实际受益人?鲁处的另外一个例子,外国一个人控制了几十家基金会,也不是没有办法查清吗?

第二,就是银行冻结客户账户问题,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是不是有权限冻结客户账户?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执行冻结措施无法可依,银行又将卷入法律纠纷。反洗钱法也规定,如果临时冻结客户账户,是要由人民银行同意的。

曾几次打电话想与鲁处沟通,怎奈都无人接听,若能再次光临,是否方便给一个能联系上的通讯方式呢?

---------------------- 首先,增长了自身知识,改善了我的知识结构。本次培训主要安排了十个方面的讲题,既包括有具体业务知识,像“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发展”、“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也包括有宏观方面课题,如“宏观经济波动、货币政策与稳定”、“当前国际局势热点透视”,还包括有与我们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相关的一些内容,如“履职能力与创新思维”、“国家公职人员心理问题及其调适”,等等,担任授课人员既有总行领导,也有教授学者,他们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的讲解,从方方面面帮助我们增长了见识。有些领导、学者还将他们最新的研究成果毫无保留地合盘托出,如此近距离聆听业界权威们的耐心细致讲解,我觉得这样的机会对于我们基层工作的央行干部真的是非常难得、非常宝贵。众所周知,当前社会是一个学习型社会,我们自身工作中所面临的知识更新频度更快、任务要求更高,此种形势下,此次培训为我们提供的知识养分,对于丰富我们的知识积累、改善我们的知识结构,促使我们在现实挑战面前游刃有余地做好本职工作,尽管说有些杯水车薪,但无疑是雪中送炭,益处多多。

其次,加强了同行交流,汲取了有益经验。本次培训,还穿插了座谈讨论、工作经验交流环节,这为我们学员相互之间沟通了解、取长补短创造了契机。此次参加培训的150名学员,分别来自全国各地,虽然说我们大家都在基层央行工作,但毕竟,各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在工作认识上每个人会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在工作开展上不同单位也会有自己独到的经验。事实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通过小组座谈讨论,使我对今后如何立足本职岗位高效做好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通过听取大会经验交流发言,使我对一些地方基层央行在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搞好国库业务工作、促进货币政策实施等方面先进的工作经验,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此次培训不仅为我们基层央行工作者搭建起了一个学习知识的平台,同时也为我们打通了一个彼此交流实践经验、共同促进基层央行事业稳步前进的有益通道。

再次,明晰了身份定位,把握了工作方向。无论是在总行领导的授课中,还是学员之间的讨论过程中,[莲山~课件 ]大家都普遍提到,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中级职称在很多人而言不过是一个“影子身份”。这主要是指我们自身对于“中级职称”的意识还不够强,在开展工作时很难想到自己是一名中级职称人员,应该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学习、如何更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作为很多单位,也较少在实际工作当中有意识地激发中级职称人员的潜能,更好地为中级职称人员应对挑战、创先争优创造更有利条件。其实,在全国人民银行系统,中级职称人员占了半数,他们的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我们整体的工作效果。这次由总行人事司部署、郑州培训学院组织实施的中级职称人员业务培训,可谓审时度势,抓住了关键。这本身就向我们广大中级职称人员释放了一个“认识自我、建功立业”的强烈信号,而通过十天来的学习交流,又进一步促使我们明确了在今后工作中如何更好地把握自我、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作为一名中级职称人员作用,在本职岗位上扎扎实实履行职责建功立业。

当然了,此次培训,还使我有缘结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基层央行朋友,收获了友谊。使我有缘领略领导、学者们的风采,不只是学识上的风采,更兼职业道德、人格方面的魅力。比如像授课的总行领导,虽说他们身居一定地位,但他们非常平易近人,上课前后会非常恭敬地向在座学员鞠躬致敬、回答学员们的问题时非常耐心,而且循循善诱,特别像马林巡视员,三个小时一直站着给学员们授课,力图给学员们讲解更多关于人民银行成立的相关知识;而像一些院校的专家学者们,他们讲解中所透露出的对于学习、研究的孜孜以求精神,也极大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们。这些方面,虽然不是具体的理论知识,但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会对我们今后为人处事、待人接物等方面产生潜移默化的良好作用。

反洗钱信息报道范文第5篇

摘 要: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目标模式。为实现目标模式,促进金融机构主动、有效、全面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开展准确的风险评估,保证金融机构具备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能力,以及能够对人民银行监管要求作准确应激。因制度激励是监管的本质,监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入手达成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条件,通过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变迁手段予以推动,全面构建反洗钱制度体系。

关键词:反洗钱;风险为本;制度激励;监管

《中国反洗钱战略(2008—2012)》提出了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战略目标,但从当前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反洗钱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反洗钱监管部门仍多习惯于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被监管机构也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意识、技术和架构,战略目标实施面临严峻挑战。本文将从制度建设和制度激励的角度探讨战略目标有效实施的可行方法,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监管实践予以说明。

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内涵与运行条件

(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内涵

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就是把有限的反洗钱资源合理配置于反洗钱体系①之中,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有效抑制洗钱犯罪。人民银行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管,就是不对金融机构采用统一监管程序,而选择根据其对监管目标的潜在影响来分配监管资源。这要求监管者明确监管目标,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对监管对象妨碍监管目标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以保证监管目标的达成。从监管主客体来看,监管部门首先需要在宏观上根据区域、行业和业务等要素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其次要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开展反洗钱工作。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不同于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前者并不是对后者的否定,而是在其基础上的监管方式的革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同样需要一系列监管规则,但对这些规则的应用有所不同,即更加突出规则的事前利用而不仅仅是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罚,更加注重原则的贯穿指导,赋予金融机构更大的工作主动性。

(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目标

反洗钱监管目标应是促进金融机构主动、有效、全面地开展反洗钱工作,切实降低洗钱风险[1]。通过监管,使得金融机构有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充分动力;通过监管,使得金融机构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产生最大的反洗钱效能;通过监管,能够使得金融机构不存在工作漏洞。

当前反洗钱工作与监管目标尚有差距。首先,金融机构反洗钱主动性不足,因为反洗钱是一定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正的外部性,从而使得由私人部门开展的工作供给小于需求。其次,金融机构依照监管规则开展工作,资源分配较为分散,违背了反洗钱资源的供求规律,反洗钱工作效率不高。再次,随着金融机构经验范围的扩大和金融产品的更新换代,既有的反洗钱规则难免滞后,依照规则开展的反洗钱工作缺乏全面合理性。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需要解决上述问题,达成监管目标。

(三)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运行条件

监管部门为使金融机构依照风险为本的原则,主动、有效、全面地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准确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前提,是各种监管举措的出发点。从当前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来看,风险评估应为反洗钱监管主体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监管的必要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在反洗钱体系内配置反洗钱资源①。

2.金融机构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能力。金融机构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能力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着力点和最终目的。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必须通过监管客体的具体行动来实现,而监管客体的行动能力又反过来影响着监管主体的监管战略和策略。在监管战略已经确定为风险为本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就成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必要条件。

3.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正确应激。监管主客体都具备了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能力,仅形成了监管的静态均衡,并不能保证动态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中间需要一个有效的传导机制,即金融机构能够准确接收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并对监管要求做出正确的应激反应,这是动态监管的必然要求。

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制度需求与制度变迁

(一)制度激励是监管的本质

监管的存在,意味着相应原则与规则的制定执行。这里的监管原则与规则就是制度。监管制度的构建需要考虑监管对象对监管制度的反应,这种反应受到监管对象生存的综合制度环境②的影响。综合制度环境是监管对象的决策参数,称为广义制度,相应的监管制度为狭义制度。有效的监管意味着在广义制度下③,狭义制度能够激励监管对象采取符合监管目标的某种行动。但无论最终产生的行动是否与监管目标相符合,都说明监管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将对监管对象产生激励,达成或违背监管目标,这种激励正是监管的本质[2]。

(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制度需求

1.准确的风险评估。准确的洗钱风险评估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合乎现实的风险评估模型和评估方法,二是客观有效的评估信息。在既有的风险评估模型和评估方法的基础上④,洗钱相关信息的客观有效性是持续动态风险评估的关键。然而,风险评估相关信息分散于反洗钱体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分散信息难以组合成有效信息链,造成了风险评估的困难。因此,开展准确的风险评估需要相关制度保证洗钱及反洗钱相关信息的畅通。

洗钱及反洗钱的信息流通应包括反洗钱体系对洗钱活动现状和规律的信息掌握和反洗钱体系间的信息流通。前者应通过鼓励反洗钱体系特别是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情报搜集与分析提炼有效信息,是风险评估的基础;后者包括监管部门自身以及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流通,是反洗钱风险评估和持续评估的必要条件。促进信息流通的相关制度应能够激励信息传播接收双方及时、准确、真实地传收信息,信息传播渠道通畅。

2.提升金融机构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当前不少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认知不够深入,对自身洗钱风险状况难以准确把握,也没有组建适应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内控制度。因而需要相关制度,激励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技术和架构。

金融机构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能力来源于自身反洗钱实践中的经验积累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支持。相关制度应从保证金融机构反洗钱队伍稳定性和反洗钱能力成长性入手,帮助金融机构搭建风险为本反洗钱架构,并有利于金融机构克服对既有规则和搭便车的依赖,转向自身的能力积累与培养。

3.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准确应激。监管主客体的目标差异度和监管客体的应激成本,决定着监管客体按监管主体预期对监管措施应激行动的准确度。现实情况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目标一般为符合监管要求、规避监管惩罚,而非主动、有效、全面的开展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目标差异导致前者对后者监管难以准确应激。同时,金融机构按监管目标开展反洗钱工作,工作成本必然较当前上升,在没有相应补偿机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同样难以对人民银行监管准确应激。因而,需要通过相关制度改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生态环境,使金融机构认识到反洗钱在其风险控制中的作用,以及通过有效的反洗钱奖励制度改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成本收益状况。

(三)路径依赖与制度变迁

由现有制度向目标制度的转变过程即为制度变迁。制度变迁一般存在路径依赖①特征,从而使保证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顺利推行的相关制度变迁面临困境[3]。

首先,监管部门与被监管机构已经习惯了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对监管规则较为熟悉,反洗钱成本因反洗钱工作熟练度的增加递减,如若改变监管方式,监管部门需要重新进行工作准备,而被监管部门也需要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在没有看到成本收益均衡明显向受益方倾斜的条件下,没有足够的动力进行改变。其次,监管主客体通过多年的监管博弈,已经逐渐形成监管均衡。对被监管机构而言,均衡一旦打破,其工作任务和工作结果均属未知。此外,这些机构一直多以相对消极的态度应对反洗钱工作,新的监管方式的目标之一便是提高其工作主动性,这无疑增加了其工作成本,因而其没有足够动力进行改变。

因而,要想顺利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顺利实现制度变迁,需要对反洗钱制度体系予以综合调整,突出制度激励成效,把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性内在化。一方面,由上而下的调整反洗钱主制度体系,对金融情报机构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等予以调整。另一方面,由下而上的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和金融机构活动特点,试验性地制定适宜的各种规章规则,根据试用成效进行一般性处理后在更广范围内推广。此外,应注重反洗钱工作和反洗钱工作制度的共享性,这对降低反洗钱成本、内化反洗钱工作动机意义重大。

三、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制度的构建

(一)促进信息对称的相关制度

1.金融情报机构制度。当前的金融情报机构制度规定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反洗钱信息情报收集与分析,而相应的调查与移送职责归属反洗钱局。这种制度安排与金融情报产生的科学流程不符,使得前者被动接受信息而无权评价,后者没有相关数据而无法评估数据质量,造成可疑资金监测分析与反洗钱监管调查相互割裂的局面。该制度的调整应当整合反洗钱局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职能,将二者合并[4]。

2.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下,不同部门反洗钱内在需求的差异提高了反洗钱联席成员信息交流成本,不利于反洗钱监管力的统一,只有在更高层面上统一需求才能解决问题。若将来条件成熟,建议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模式,以中央银行反洗钱局为主体,在目前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组建国家反洗钱局,形成各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局面。

3.金融机构信息报送制度。当前反洗钱制度多从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收集的角度规定反洗钱信息需求,容易造成金融机构特别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送不规范、不全面和不准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反洗钱信息报送要求的基础上,从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信息需求出发,制定金融机构信息报送细则,明确信息报送内容、期限和形式。由于洗钱风险的差异,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信息需求不一,信息报送细则应体现风险评估结果。

(二)提升金融机构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能力的相关制度

1.反洗钱工作准入制度。工作准入意味着工作能力的要求和工作人员的淘汰。新设金融机构和已设金融机构反洗钱新进工作人员是反洗钱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和节点,需加强对其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新设金融机构和已设金融机构反洗钱新进工作人员尚未形成路径锁定,是金融体系开展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有利突破口。适当的人员淘汰机制,能够激励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人员工作水平,稳定反洗钱人才队伍。

2.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宣传一直成效甚微,这与提高社会公众反洗钱认知、降低反洗钱成本相矛盾。规律性和规模性的反洗钱宣传制度既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成本,又可以营造宏大的宣传氛围,在社会公众间有效的普及反洗钱知识。反洗钱工作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供给不足,因而人民银行应根据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需求,适时适当地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可以是统一培训、专项培训或援助培训①,培训内容应是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反洗钱工作内容。

3.反洗钱特别组织制度。当前金融机构特别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缺乏灵活性,多为从反洗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的硬性结构,没有针对洗钱风险进行结构调整。在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结构相对稳定前提下,应鼓励金融机构组建反洗钱特别行动组,根据洗钱风险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人员力量,并进行反洗钱工作经验传授与交流。

4.反洗钱工作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具体细则,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制度,除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外,很难体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理念,从而造成了反洗钱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针对这些制度的调整应充分利用风险评估结果,提高客户身份信息的机构内共享以及部分客户身份信息的系统内共享;应从新设定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根据不同区域、行业和业务类型选择合宜的金额标准,并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化,适当调整本外币的对应额度;应逐步取消现行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制定原则性规定,强化金融机构自主识别能力,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的可疑交易报告方法。

(三)增强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准确应激的相关制度

1.风险为本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方式应具有一致性。这里的一致性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同工作领域的监管理念横向一致性,二是监管制度的纵向持续性。一致性的金融监管有利于反洗钱工作外部性内在化,因为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机构区分业务领域区别方式地开展工作的矛盾,另一方面能够形成较为稳定的工作预期,从而有利于金融机构较为简单明确地把反洗钱看作风险防控手段,监管主客体目标趋同[5]。

2.感知明显的反洗钱奖励制度。所谓感知明显,就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的付出能够获得自身感知明显的收益。洗钱区域的广阔性和流动性,使得当前基层金融机构很难从2010年出台的反洗钱奖励制度(银发[2010]231号)中获得感知明显的反洗钱奖励;日常的反洗钱工作更非直接针对洗钱犯罪的查获,使得金融机构难以真正体会反洗钱工作成效。感知明显的奖励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设定适宜的反洗钱奖励资金,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管目标达成程度等参数分区域划拨,由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本地区反洗钱活动状况和反洗钱监管评价结果予以奖励;二是利用人民银行业务的综合性,对反洗钱工作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其他业务办理的优先便利权。

(责任编辑:陈薇)

参考文献:

[1]卡伦·麦卡锡.金融监管:神话与现实[J].中国金融,2008(18).

[2]道格拉斯·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2.

[3]韩光林.中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变迁的路径锁定及对策[J].国际金融研究,2010(11).

[4]童文俊.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管理观察,2009(2).

[5]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问题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2).

反洗钱信息报道范文第6篇

[摘 要]我国已经出台的《反洗钱法》对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而且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对其自身的稳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并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7.035

近年来,世界金融环境日益复杂,洗钱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的活动越来越多,洗钱成为金融犯罪的代表性犯罪行为。世界各国也开始越来越重视洗钱犯罪,并采取立法等措施来控制和打击洗钱行为。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相对落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金融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也无法及时跟进。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洗钱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而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则是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保障,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设与完善对策。

1 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必要性

洗钱是目前金融界所遇到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在金融市场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如果洗钱活动得不到及时遏制,很可能会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就有可能会同时助长走私、贩毒或贪污受贿等恶性犯罪事件的发展,不仅危害到社会安定,甚至会威胁国家的平稳发展。商业银行作为货币经营的主要机构,必然成为洗钱活动的首选平台。此外,由于洗钱活动大多以商业银行作为实施平台,所以商业银行在发现洗钱活动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和便利条件,商业银行有能力也有义务对客户的记录进行识别,并通过内部控制的强化作用来对可疑交易进行及时披露。如果银行在反洗钱方面,控制失利,不仅会给商业银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危害到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使银行陷入信誉危机。因此,商业银行管理层应该对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并采用有效的内部措施,来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

2 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反洗钱内部控制意识淡薄

目前,世界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金融行业也受到严重影响。在这种环境中,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在日常事务繁忙的情况下,银行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就会相对忽视对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和强化,导致反洗钱工作意识逐渐淡薄。有的商业银行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客户,甚至会无形地放宽开户条件,却不能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性质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

2.2 反洗钱信息收集与分析手段落后

目前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技术手段已经较为成熟。一些国家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情报机构,以此来提高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分析和处理能力。相对这些国家,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在信息收集与技术手段等方面均略显不足。商业银行是主要的反洗钱部门,但是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却没能与其他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尤其是一些基层的金融机构,还不能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可疑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甄别。而且很多银行在反洗钱监管方面也无法全方位落实到位,信息收集渠道狭窄阻滞,这些问题,都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活动空间,导致洗钱活动无法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抑制。

2.3 相关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涉及了预防、甄别、分析、控制等各个方面,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反洗钱工作者不仅任务繁重,且压力也较大。但是目前商业银行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度,在反洗钱方面的投入力度不足,导致反洗钱队伍的整体素质无法保证。很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都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3 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策

3.1 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内控意识

商业银行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必须在反洗钱工作中不断强化意识,提高重视度,真正做到将反洗钱工作放在首要位置。银行领导应该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首先要对内部管制制度进行落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跟进与落实;银行还要建立起严格的考核制度,将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自控情况与其业务经营考核联系在一起,对自律管理不当和监管不力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另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对反洗钱业务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实现对洗钱活动的全方位监督。

3.2 强化反洗钱体系的技术手段及能力

对反洗钱技术及手段进行强化非常必要。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和吸收一些先进的反洗钱信息分析系统和操作系统,提升对可疑交易信息的判别能力。在大环境中,组织建设起严密的金融犯罪情报收集和分析部门非常必要,它能够对问题资金进行及时审查。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数据报送分析方面也采用了较先进的技术手段,而且与公安系统也建立了良好的数据共享,这为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后盾支持,商业银行应该加以积极利用。另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对客户的身份识别系统进行不断升级,保证各类可疑交易能够及时被反馈出来。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不仅要严格履行反洗钱监管义务,还应该对客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和掌握,针对客户的交易往来形成可疑报告,并及时进行上报。

3.3 制定科学的奖惩、评价机制和联动机制

商业银行应该及时制定出科学的反洗钱奖惩及评价机制。首先,银行要对据实不报、查处不及时、分析不力等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这样可以有效提升银行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其次是对查获和及时甄别出反洗钱行为的部门及人员,给予相应的表彰及奖励,促进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提高。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建立起严谨的反洗钱绩效考核机制,以增强银行内部的反洗钱内控能力。通过全方位的强化制度,来实现反洗钱工作的高效开展;在外部联动机制方面,商业银行应该结合自身的战略布局、业务风险及客户定位等指标,建立起统一的金融机构联动机制,这样可以有效防控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洗钱风险。

3.4 强化对网上洗钱活动的监管

近年来,利用网络从事洗钱犯罪的事件越来越多。对此,商业银行一方面要从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方面进行强化,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网络侦查保障制度。商业银行要想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就必须对国内外的洗钱与反洗钱最新手段进行及时了解。商业银行首先应该对自身的管理体系进行研究,找到可能存在网络洗钱风险的关键环节,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针对利用他人身份从事洗钱的犯罪行为,银行应该在实名认证制度方面进行强化,保证网上银行申请由客户本人当面提交,并保证身份材料的真实性。另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对毒品、走私、诈骗等犯罪高发地区的网络监控,针对不同类型的网上洗钱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5 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

商业银行要想提升反洗钱的内部控制能力,就应该不断强化员工的反洗钱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觉悟,使所有成员都认识到洗钱对银行自身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从而增强全员的反洗钱责任意识。另外,在反洗钱队伍建设方面,商业银行应该从选拔和培养两方面着手,同时结合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建设起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反洗钱队伍,使反洗钱内部体系的主体得到保障。

4 结 论

洗钱不仅是金融机构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反洗钱不仅是其自身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职责所在。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发现自身在反洗钱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以强化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前提,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水平进行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葛园园,李傅华.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反洗钱问题[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110-112.

[2]刘艳,乔红,刘晓刚.浅议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跟进措施[J].全国商情,2013(3):32-33.

[3]叶静雅.商业银行反洗钱失效的原因及其解决措施[J].池州学院学报,2008(8):47-49.

[4]唐瑞华,叶蕾.浅析我国防腐败反洗钱犯罪制度体系建设[J].中国市场,2014(52).

[5]柳二月,黄庆铭.比特币的发展及监管研究[J].中国市场, 2015(5).

[6]聂晓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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