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规制下食品安全
犯罪规制下食品安全(精选4篇)
犯罪规制下食品安全 第1篇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理念的选择
国家刑法的主要理念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为目的, 对国民全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民生刑法的主要理念是以国民权利,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的, 对国家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国家刑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 属于一种权利刑法。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当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出发点, 因此, 在这里提倡以民生刑法作为食品安全犯罪, 甚至是国家整部刑法的立法依据。
民生刑法理念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必经之路, 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刑法理念一般都是立足于当下社会环境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产生的。民生刑法的提倡也是因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国民生生活条件的影响所导致。在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段时间内, 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 对国家资源进行计划性配置, 并使用行政手段对国家经济进行调控, 企业和单位的领导人不存在自主权利, 只是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这种经济模式让国家对社会拥有很强的掌控力量, 政府不仅需要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 还需要了解并管理社会上各个地方的情况。国家权力让社会权利被吞没, 人民的个人权利被极端忽视。在这种社会中的刑法被称为国家刑法, 主要作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经济制度模式逐渐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 以激发人们的个性发挥和创新精神, 但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的缺点, 需要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以弥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足, 国家的宏观调控一般是以经济和法律的间接手段为主要方法。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 我国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出现了变化, 社会已经逐渐脱离国家的掌控, 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人民服务, 国家也逐渐将权利还出一部分到民众手中, 人权也在社会的发展中变得重要起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 刑法需要以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主要目的, 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利的膨胀, 对民众的权益和自由给予保证的同时对其不道德的行为进行约束, 即提倡民生刑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分析
(一) 国家刑法角度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分析
1. 国家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上的具体表现
我国目前正处于国家刑法转化为民生刑法的阶段。国家刑法一般适用于封建社会统治和计划经济时代, 以国家政府为国家经济控制和运行核心的单元社会结构, 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 在这种制度下, 刑法是一种预防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民众的权利和自由被极度约束和限。为了能够充分实现刑法对社会的保障功能, 对犯罪行为会采取重刑制度, 强调死刑在刑法中的使用力度。国家刑法在我国行使的时间极长, 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中依然存在国家刑法的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两种法益, 可根据食品安全犯罪在两种法律体系中的刑罚轻重确定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国家刑法主要强调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而忽视人权的保护。在国家刑法中, 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对食品安全犯罪评判的刑罚配置要比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要优越。我国现行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在经济犯罪的范畴中, 体现了其国家刑法的理念。
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方向和司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刑法理念。在我国新发中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经济犯罪, 原本需要对其配置相应的刑罚。但在目前经济犯罪刑罚得到轻缓, 国家已经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制度的情况下,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仍然坚持重刑。在《刑法修正案 (八) 》中提到的部分内容也让食品安全犯罪出现了死刑的可能性。并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了刑法重刑主义。
2. 以国家刑法为理念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不足
以国家刑法为理念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在犯罪性质的确定上存在一定错误, 同时对此鉴定重刑理念, 这种方式让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存在很多弊端。
以国家刑法为向导, 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配置, 与刑法谦抑的价值观念相悖。刑法谦抑是现代刑法的主要价值理念之一, 刑法的补充性是其内涵的一种, 代表着刑法对其他部门制度起到补充和保障作用, 当其他法制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因此, 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相关法律应该包含各种犯罪情况的处理方法, 组建一个健全的的法律系统, 而刑法在其中的作用是补充和后备。以国家刑法为理立法依据, 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上处于主动状态, 取代了其他法律的调整手段的地位, 成为食品安全保护的主要有效途径。当出现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且情况严重时, 国家的首要处理手段就是利用刑法进行严重的惩罚和镇压, 却忽略了以建立和完善相关本制度的方法, 从根本上预防食品安全犯罪风险。
以国家刑法理念为依据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 和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不相符。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进行法律制定时满足罪刑比例合理的条件, 即重罪重罚, 轻罪轻罚的处理方式。以国家刑法理念为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向导, 其犯罪处理方式是以给予超出其罪行的惩罚, 在片面上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强度, 对犯罪进行惩罚, 并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处理方法违背了罪刑均衡的原则, 容易出现刑罚攀比趋种的现象。当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连重刑都抑制不住时, 国家会归结为刑罚力度不够, 进而加重刑罚, 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且, 在重刑重判的思维影响下, 法官往往会选择比较相对较重的罪名和刑罚对犯罪进行出发。这种刑罚思维一方面会消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 另一方面会让刑罚功能出现贬值现象。
以国家刑法理念为依据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 和世界刑罚发展趋势不符。现代化的刑法是向着轻缓方向发展的, 对于犯罪较轻或程度中等的情况, 采取的刑法处理会比较轻。对于犯罪行为严重的情况, 则采取严重的处罚。我国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在刑罚体系中并不属于重罪, 对其处以重刑, 并采取从重处罚的行为和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不符。随着各国对死刑废除和限制多大的开展, 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刑法中的死刑制度, 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开始对死刑的实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我国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位经济犯罪, 而国际上已通行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制,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却在不断加重, 与世界刑罚发展趋势相悖。
(二) 民生刑法视觉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分析
民生刑罚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 适用于社会和政治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刑罚理念。民生刑法以社会为服务目标, 其作用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并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在刑罚配置方面, 民生新发主张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协调统一, 并兼顾刑法谦抑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 对犯罪刑罚采取轻缓制度。以民生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配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情况。
1. 运用社会控制模式综合治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无法被完全灭杀, 但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控制。对于原因和手多样化的犯罪行为, 可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对其进行控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力量逐渐强大起来, 犯罪控制模式也由以往的国家控制向社会控制方向转变。以社会力量对犯罪进行控制有硬控制和软控制和两种方式。硬控制就是强制性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设施对犯罪行为进行约束合和惩罚, 染控制就是以社会道德、信仰以及舆论等社会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约束。以民生刑法的理念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综合治理需要做到:首先, 在行政上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明确食品安全监督问题的责任承担者, 避免出现犯罪行为发生后, 因责任交叉、分散导致责任承担者不明的情况。因此需要加快各地方政府食品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 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检查, 强化其风险预警。政府则需要转变自身的职能, 承担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责任。其次, 在法律上健全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法律制度, 对其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规进行完善补全。刑法是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防线, 需要保持其发动的克制性, 只在食品已对社会造成危害, 且其他全部门的法律均无法决绝的情况下, 再发动刑法力量, 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治理。最后, 在道德上加强社会诚信机制的建设。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对诚信有严格的要求, 市场诚信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之一。
2. 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客观正确的定位, 并配置合理的刑罚
民生刑罚理念是以社会整体权益为主要维护对象, 刑法的主要作用从维护统治秩序转变为保护社会和个人法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双重法益, 且这两种法益均为社会法益, 食品安全监管秩序主要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管控, 带有一定的国家化性质, 在社会法益中层次较低。因此, 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这一社会法益应该在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中处于优先地位, 食品安全犯罪也应被列为公共安全犯罪。
民生刑法理念产生于以等价交换为价值观的市场经济, 在立法过程中会提倡罪刑均衡原则的实行。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进行法律制定时满足罪刑比例合理的条件。社会法益以公众安全为主要维护对象, 社会经济秩序为次, 因此在社会刑罚中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刑法配置要重于经济犯罪。食品安全犯罪在民生刑法中属于公共安全犯罪, 按照其相关刑法配置可以很好的避免国家刑罚理念在面对食品安全犯罪时存在的弊端, 比较方便治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在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配置的过程中要注意:首先, 从食品安全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 其罪行应与公共安全犯罪相当。但从恶意性质来讲, 食品安全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主要目的, 主观恶性较小。因此,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以危害结果为评判标准的刑罚的配置需要相应的轻于以主观恶性为评判标准的刑罚。其次, 对于死刑的设置, 我国目前对公共安全犯罪的很多罪名所制定的最高刑罚就是死刑, 为食品安全犯罪处以死刑找到了合理的依据。由我国目前食品行业出现的问题可以看出, 我国食品行业严重缺乏社会道德, 且各种食品安全犯罪层出不穷, 导致其死刑仍未被废除。
3. 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世界刑法正向着刑罚轻缓化的方向发展, 现代社会是以商品经济为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 商品经济的发展动力来自于竞争, 因而需要给其提供一个宽松有力的竞争环境, 不宜让刑法过多干涉群众的社会生活。且, 刑法的制定需要以人为本, 尊重并保护社会个体的人权, 协调社会和个人两者的保障机制, 让后两者保障机能处于平衡和谐的状态, 让刑法的对犯罪的治理趋于轻缓化。以民生刑法为立法理念, 顺应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 让刑法的惩罚方式趋于轻缓化,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轻缓化配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 严格限制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死刑制度;其次, 增加食品安全犯罪中轻型刑罚的种类和配置, 例如实行罚金制度, 来预防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结语
目前, 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是以国家刑法为主, 在定性方向上存在错误, 且在刑罚强调重刑, 让食品安全犯罪在刑罚方面存在很多弊端。按照民生刑法的理念, 食品安全犯罪被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食品安全在刑罚体系中也需要以此为规制方案的设计依据, 运用社会控制模式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定位, 合理配置犯罪行为的刑罚, 并跟随现代世界刑罚的发展方向, 实行刑罚轻缓理念。然后, 在刑罚配置得到完善的基础上, 以民生刑罚的理念为依据, 将主刑改为罚金类刑罚, 刑罚金额以货值金额为基本标准, 采用罚金倍比制。同时, 为食品安全犯罪配置与其犯罪性质相匹配的资格刑刑种。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已经进入了民生时代, 我国刑法的制定方向也开始由国家刑法逐渐转化为民生刑法, 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理念也需要以民生刑法为指导进行制定。
关键词:刑法理念,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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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
一、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中正式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规定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与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罪名属于食品安全犯罪,我们也不能把所有与食品有关的犯罪都归类为食品安全犯罪。若要给食品安全犯罪下一个定义,我们需要结合其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144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3条做了修订,将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同样,在第144条中,从前的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将食品监管渎职罪单独予以规定。总而言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发展和修订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改变。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1.《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衔接不够
双重违法性是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属性。因此只有兼顾《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两者的法律规定,将两者有效结合才能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但从现行立法来看,二者的连接度却很低。
2.罪名设置存在问题
例如,如果运输负责人在食品运输过程中违反必须注意的运输要求或标准,会致使食品发生污染或自身发生变化。这会导致运输负责人明知食品已经腐坏变质的情况下,仍将食品交付给食品接收人而产生严重后果。对此情况,《食品安全法》第91条作出了相关具体的规定,但《刑法》却没有相关规定。《刑法》作为整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当今存在很多不足,表现出《刑法》在这方面的空白,易造成刑法威慑力的下降。
3.刑罚设置不完善
(1)罚金刑不利于操作
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的罚金没有数额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有规定某种罚金需有怎样的处罚比例。虽然这种模糊的规定可以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缺乏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甚至会出现不公平现象,这样的处罚力度还不如修正案(八)实施以前。
(2)没有规定资格刑
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规定相应的资格刑。现有的刑罚主要为处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威慑还不够,这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会抱着侥幸的心理不断重复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完善
(一)提高《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衔接度
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运输者一旦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严重的后果,《刑法》在此时就要发挥其配角的作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人给予刑事处罚,这样,《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也能得到保障。《刑法》在确认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应当参考《食品安全法》是否对此类行为加以规定。如果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则《刑法》就不宜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在适用具体某项罪名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参考《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应规定,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衔接度。
(二)完善罪名设置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心态,没有将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而若将过失犯罪也纳入其中会使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更加完善。可以减少行为人有可能以忽略该注意义务为由掩盖自己的故意之心从而规避刑法规制的可能性,达到预防的效果。
(三)完善刑罚设置
1.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针对的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的特点,我们更应进一步强化对罚金刑的适度适用,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成本,修改罚金的适用标准,要使罚金额度与不同的犯罪情节与结果相适应。
2.资格刑的完善
资格刑会对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进行很好的限制,可以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也可以使犯罪分子不能再活跃于食品安全犯罪中。因此,可以适当的引入资格刑: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格,限制经营、销售食品活动等。
食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微观上,影响我们人类的身体健康;宏观上,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是民族的生死存亡。我们发现了问题,就要解决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打击预防食品安全犯罪。我们应当根据国情、民情,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规制,解决现实生活中危害食品安全的实际问题。结合《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广大人民的一切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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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子平、石聚航:《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径》,载《南昌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作者简介:
黄慧琦(1993.08~),女,内蒙古,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犯罪规制下食品安全 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规制作为社会性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与措施对厂商等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以达到保持环境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具体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保护。环境规制会影响一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有利于促进一国的贸易增长方式由单纯资源密集型向资源节约型、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扩张的积极方向转化。环境规制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及升级起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比如对绿色制造业、绿色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影响。因此,环境规制的作用方向与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相辅相成的。
煤炭产业是新疆工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新疆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环境规制下,提高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经济发展的环境素质,为新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正是本文研究的价值。
二、新疆煤炭产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
新疆煤炭产业的资源优势主要体现在储备丰富、分布集中和种类全、易开采等方面。据统计分析,新疆煤炭生产和消费在未来510 年将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但是,煤炭在为人们提供能量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环境问题,煤炭在开发、运输、利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是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煤炭资源开采利用中,如果不充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水源短缺、水质污染、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土地塌陷、空气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将不可避免,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1.新疆煤炭产业发展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近年来,新疆煤炭生产量和消费量逐年上升,且增长幅度较大。高速增长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对新疆的大气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新疆环保局公布的数据,新疆二氧化硫排放量2007 年为55.9 万吨,2008 年为56.45 万吨,均超过了总量控制指标。
随着新疆煤炭就地深加工和转化战略的实施,新疆煤炭产业将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煤炭生产和消费量将成倍增加,新疆大气环境质量将非常令人担忧。
2.新疆煤炭产业发展对水环境的影响
随着新疆煤炭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新疆煤炭生产量将大幅度增加,长期煤炭开采会破坏地质环境,煤炭加工转化过程中排放的大量煤泥水、有毒有害废水等,都会对周围的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总之,新疆煤炭产业的发展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将会加重新疆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水资源将会成为影响新疆煤炭产业未来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加强对煤炭产业发展中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
3.新疆煤炭产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影响
煤炭开采对土地造成的破坏最直接、最明显。长期以来对煤炭资源超强度开采和广泛使用对土地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土地塌陷使大片土地沦为劣地,导致植物枯萎死亡、动物潜逃、潜水位降低;地表有害物质未经过滤随地表水沿裂缝进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同时也威胁着矿区内建筑物、交通、水利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如乌鲁木齐市六道弯等地煤田己形成地面塌陷区,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发展,并对现有城市建设设施和居民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按照传统的开采利用方式,新疆煤炭产业的未来发展将会带来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在加快煤炭产业发展的同时,必须改变以往粗放式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处理好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基于环境规制下的新疆煤炭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研究
煤炭产业是新疆的支柱产业,而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又会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局必须完善相应的环境规制思路(完善煤矿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依靠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建立有效的煤炭资源产权制度、严格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等)来缓解这种压力。在此思路背景下,新疆煤炭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解决煤炭开发和环境污染这一矛盾,走出了一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资源节约型发展道路,基本实现了“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促进了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在研究和设计新疆煤炭产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方面,我们从企业、企业群体和社会3 个层面来考虑。
1.煤炭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模式
煤炭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属于微观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模式,是企业内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它要求把污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地运用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通过革新工艺,更新设备及强化管理等手段,提高生产率,加大循环力度,实现污染物的少排放,甚至零排放。想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遵循减量化、标准化和清洁化原则。
在煤炭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形式下,可以在企业生产场地内配套建设电厂和建材生产线,将矿井开采排放的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用作电厂的燃料;将电厂产生的灰渣作为生产建材的原料;煤炭开采过程中排放的矿井水经过处理后可供矿井和电厂使用,从而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环保目标;同时,新建矿井在设计规划时就要同步建设资源利用的循环经济项目。根据自治区的实际,充分依托煤炭资源优势,延伸煤炭产业链,在发展煤电建材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同时,实现煤炭生产的多元化经营,提高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循环经济的良性发展。
2.煤炭企业之间的循环经济模式
煤炭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属于中等程度的循环经济模式,它通过生态工业链,把不同的经济组织链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煤炭企业的“三废”成了其他企业的原料或能源。
这种形式的循环经济可根据矿井分布情况集中布置一定规模的热电厂、建材厂等各种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矿区内的矸石、煤泥集中供给热电厂作为燃料,热电厂为矿区内煤炭企业的生产生活供电供热;建设矿井排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资源可以供给矿区生产;加强矿区内环境的综合治理,以土地复垦为重点,把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与矿区生态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各种类型的矿区生态重建示范基地,逐步形成于生产同步的生态恢复建设机制,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有利于提高矿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3.煤炭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循环经济模式
煤炭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循环属于社会整体循环(大循环),主要针对煤炭资源消费后产生废弃物再利用和可持续消费,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和煤炭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产业,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合回路。
煤炭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循环经济比较符合新疆自治区的实际状况,由于开采时间长,技术相对落后,煤炭产业相关的资源产品经过社会的使用后,会产生多种多样的废弃物,而这些废弃物只有重新返回到煤炭产业的最初源头能量循环中,才可以说真正实现了煤炭企业的循环经济。因此,从这一目标来看,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组织实施建立煤炭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循环经济。根据疆内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利用国家对废物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集中建设一定规模的低热值燃料电厂和矸石建材厂,将各种矿井废物作为综合利用原料,并因地制宜地加以推广。在建设煤炭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时,可选择有条件的重点矿区,建立产业化和规模化的煤电建材联营的循环经济;建设技术水平高的大容量煤矸石发电厂;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创新机制,努力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程。这样不仅有利于解决小型矿井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资金匮乏、场地小等实际问题,也有助于形成规模化和集约化的“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真正实现物质的循环使用和资源、能源的梯级利用,真正实现循环经济的闭路体系。
结语
环境规制下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4篇
关键词: 环境规制,技术创新路径,技术创新体系,创新支持平台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09.053
1.引言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环境规制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的重大议题。环境规制,也称为环境管制,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制定和实施的各项政策与措施的总和[1],是一系列关于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环境规制的国际化是环境问题国际化的必然产物,它使得传统的国际贸易壁垒逐渐演化成一种新型的更为灵活、更为隐蔽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它的发展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自由发展,给产品出口带来了严峻的压力和挑战;与此同时,环境危机也促进了国际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应该摒弃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积极的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通过低碳经济模式和低碳生活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开拓新的道路。目前我国正处在加速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能源消耗持续上升,致使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2]。为了改善我国的环境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郑重提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战略方针,“十一五”期间又制定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环境约束性指标,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战略定位。由此可见,环境规制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何在环境规制下进行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突出问题,也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关键。
2.环境规制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环境规制在国际上的成熟度越来越高,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 摒弃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发展观念已深入人心,在这种历史潮流中技术创新尤为重要。
(一)技术创新能有效的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制定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法律法规,其作用与影响都不仅仅局限于本国范围,而往往会超出其国界,特别是制定涉及国际经济贸易与环境的法律法规更是如此,这就对出口国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例如,2003年2月欧盟出台的WEEE和ROHS两项指令在保护欧盟环境的同时对出口欧盟的电子产品也起到了也形成了新的壁垒,给全世界所有与欧盟在电子信息领域的商品贸易制造了新的壁垒,其影响与作用可谓“一石多鸟” [3]。我国作为一个对外贸易依存度较大的国家,一旦出口因“绿色壁垒”的障碍而受阻,会通过“乘数作用”反馈到我国的宏观经济中,使之陷入衰退。企业作为一国经济的微观主体,对技术创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企业应清醒的认识到自身的使命,通過技术创新有效的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技术创新能促使企业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竞争力得到提高
这里所说的“物质”和“精神”两大竞争力的提高,实际上指的是有形资产和无形声誉的提高。从有形的产品来看,企业所进行的一切生产活动都要围绕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来展开,当然技术创新也离不开这一点,环境规制的影响下,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生产出产品环境附加值高、受消费者青睐的绿色产品,从而在贸易中形成比较优势,增加产品的竞争力。从无形声誉来看,技术创新有利于企业树立企业自身的绿色形象,获得消费者的信赖,赢得顾客的对企业的忠诚度,使之更钟情于企业的品牌。
(三)技术创新能有效的减少治污成本
环境规制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企业承担了治污成本,降低了经营利润,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压力,下表是近几年我国在环境方面的投资情况:
表1 2004-2008年各项环保投资情况
资料来源: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环保投资及污染治理投资逐年增加,数额越来越大,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是:一方面,企业为了引进污染控制技术来降低上述成本,必然降低生产流程原有的连贯性,影响其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大量的投资挤占了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影响和减缓了企业技术创新的进程。因此,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来减少巨额治理费用的支出。
(四)技术创新能更好的满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需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也日益加剧,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也日益增加,同时人们的价值观念、消费心理、行为方式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重视环保,崇尚自然,追求健康的绿色产品己成为人们的一种新时尚。绿色消费理念也在消费者心目中逐步形成,顾客对产品的需求已从“有没有”的基本需求层次上升到 “好不好”的需求层次上,然后发展到对产品和服务多样化、及时准确的需求,最后是对清洁产品和低碳产品的需求。因此,面对市场竞争日益严峻,消费者需求的转变,企业必须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创新,并不断的研发新技术,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以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五)技术创新体现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一致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看,从宏观来看,技术创新有利于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有利于我国资源能源的合理配置、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实现资源利用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同时,实现绿色技术创新的企业必将走在国际竞争的前列,在国际贸易中占有有力的地位,扩大产品出口,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从微观角度看,实现绿色技术创新的企业在生产上能够降低原材料消耗,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成本收益率;在销售上由于产品形成了环境附加值从而提高了产品的整体价值,同时可以适应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对环保产品、绿色产品的偏好,提升产品的整体竞争力。由此可见,绿色技术创新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一致,因此国家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对实施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更多的优惠政策,从而也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
3.环境规制下企业技术创新的途径
在环境规制下进行技术创新是时代发展的一种必然,更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发展融合的唯一途径,但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企业如何发挥自身内部优势,有效利用外部优势对实现规制下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一)贯彻环保理念,培育绿色文化
遵循环境规制不仅体现着企业的价值观,更要落实到具体的生产过程。企业应清楚的意识到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明确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改变以往粗放型发展方式,尽快调整技术创新战略指导理念,培育出企业自己的绿色文化,彻底改变企业对环保不感兴趣、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现象,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在思想上为技术创新的顺利实施给予保障。
(二)重视绿色制造技术,提高产品的绿色性
环境规制要求企业向高层次、高技术的产业价值链的方向推进和升级,这是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消费者作为“社会人”的共同需要。因此,企业的生产应更重视绿色制造技术,在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采用先进制造工艺或者持续改进传统制造工艺,以改善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状况,降低污染治理费用,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生产绿色产品迎合绿色消费市场的需求。对此技术性、经济性和绿色性三个目标对于绿色制造技术是至关重要的。绿色制造技术总体上追求是功能、质量、成本和绿色性(FQCG)的综合协调优化,理想的绿色制造技术要求技术水平(功能、质量)高,成本低,绿色化程度高。其整体目标模型可通过一个三维坐标表示,它们之间既存在密切联系,又相互制约,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绿色制造整体模型
技术性能提高,可能会使总费用的增加但绿色性的提高;也可能绿色性降低而费用减少,但也存在理想的情况,随着技术的进步,材料和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减弱,污染治理费用降低,绿色性提高,从而带来了生产成本的降低,直接导致总成本的下降,与此同时产品绿色性的提高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提高了产品竞争力,扩大了市场,从而实现了绿色性与经济性的协调统一[4]。
(三)调整生产工艺,推动产业升级
企业在新的环境规制要求下对生产工艺、制造模式进行调整,同时采用对环境影响小并能够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新工艺、新流程进行生产,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满足新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环境规制的变化促进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整个产业的升级[5]。
(四)引进高科技人才,加快绿色技术创新
绿色技术的研发不仅需要大量的研发费用,更需要大量的科研人员。因此应以企业家、管理人员、技术专家、营销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的高素质人员及其创建的创新团队为载体,通过加强技术合作,吸引更多机构和院校进入环境规制下的企业研发和技术改进活动,逐步形成以自主创新为主,辅以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及联合创新等多种技术创新模式,将是环境规制下的企业跨越传统产业技术的束缚,尤其是可以改变传统国际分工中形成的“高端产业,低端环节”的桎梏,与国际企业站在同一规制的起点水平上。
(五)不断发展新客户,提出技术标准
市场竞争日益严峻,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必须不断的挖掘潜在客户、发展新客户,根据客户需求,不断的研发新技术,进行技术创新,以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此外还可以针对市场空白提出技术标准,进而联合开发竞争前技术,通过技术标准的提出在起步阶段就形成技术路线领先的地位[6]。
4.环境规制下技术创新支持平台
(一)技术支持平台
对于符合环境规制的企业且位置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建立实体技术支持平台,同时为非聚集区的达标企业提供远程登录服务,为企业提供产品研发、产品测试、生产工艺改进等资源共享服务,同时给予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成果推广、科技培训、专利代理申请等辅助支持。尤其是在企业进行绿色化产品升级换代的关键时机,为其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的详尽信息并予以搜索和跟踪。利用政府相关条件积极帮助绿色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工程,着力解决共性技术、基础性技术、瓶颈性技术的难题,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绿色化的开发成本,直接提升企业环境规制下的核心竞争力。
(二)激励机制平台
随着环境规制深入企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使人类能获得可持续生存与发展已逐渐成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各国的环保门槛也不断提升,我们在对不良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对勇于承担环保责任的企业给以相应的鼓励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形成绿色GDP考核体系,科学评价企业对地区发展的贡献,适当提高资产加速折旧率,给予企业完善的税收减免和财政支持政策,尤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对环保产品进行倾斜,加大对从事新能源开发、新材料使用、清洁生产的企业及個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力度,对于出口型企业,在报关、检疫检验、审批、退税等过程中提供绿色服务通道,鼓励优秀员工为对环境负责的企业工作,引导银行为对环境负责的企业贷款以规避环保风险,增强保险公司为之担保的信心和积极性。在政府机构中可以设置专门负责环保企业创新活动的部门,扶持和资助环保型企业,为其进行免费培训、咨询、信息和技术帮助,以此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研究开发活动,激励其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决心。
三)集成标准平台
由于各国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行业之间情况也存在诸多差异,因此难免出现一些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又由于以IS014000为代表的环保标准与其他质量标准(IS09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OHSASl8000)等之间可能存在衔接瑕疵,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集成平台是十分必要的。集成标准的主要作用在于当各个权威标准之间出现冲突时,能给出设计、开发、生产、装配、运输、安装、维护、修理和废弃回收的全寿命周期解决方案的基准和价值评判依据。当今许多国家正加快实施标准集成化战略,良好的集成标准平台应具有动态性,即在系统化纷繁复杂的标准基础上,还可以随时间和地域的不同搜寻适合企业选用的各项指标和限额。
(四)科技支持平台
经济发展的科技化、国际化与高度专业化的趋势,使得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研发的时候需要与外界进行大量的技术、人才、信息和物质的交换,与智力、知识、信息资源丰富的大中专院校以及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已成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必经之路。因此,积极拓展产、学、研一体化的发展的新思路,构建科技平台,充分发挥以技术创新为中心的带动作用,可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五)监测预警平台
与其给予环境破坏者严厉的处罚,不如在其未造成破坏时予以警告,因此建立一个监测预警平台最符合环境规制的设立初衷。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有效的预警才能有效的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该平台的建立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和不同产业性质的特点,对监测因子要体现出行业性和区域性,对检测企业的选择要体现出关键性和合理性,对预警检测手段要体现出科学性和实用性,对问题的处理要体现出原则性和公正性,需要将各种监测手段有机结合,不盲从、亦不排斥某类监测技术,实现全方位、多层次预警,并做好突发事件的配套处理响应机制。通过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进行现状与历史纵向分析、先进与落后横向分析、未来发展趋势分析、产业演进规律分析,查找清洁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通过企业自身监督与政府外部监控,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模式。同时需要企业认真培养自己的环境监督管理人员,需要政府执法部门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尊重环境监测人才成长规律,加强岗位培训,通过各种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环保型人才稳健成长。
技术创新支持平台是企业创新的重要内容,它的成功搭建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实现传统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带动产业集群和区域经济的快速进步,对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构建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结论
进入21世纪以来,绿色环保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环境规制趋于严格,美日欧等国纷纷抛出绿色技术壁垒,如何在现有规制下谋求发展,成为企业不得不面临的紧迫课题。解决该问题的首要途径就是技术创新,以创新产品迎合消费者的环保需求,以创新技术实现产业升级,以创新突破国际贸易壁垒,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环境规制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必要性和技术创新的途径为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可以通过环境规制下的技术支持平台、激励机制平台、集成标准平台和监测预警平台,改善企业的生存状态,提高其响应环境规制的意愿和能力,激发其创新的动力,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创新方案,进而从根本上达到了环境保护的目的,真正实现企业的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 “双赢”。
参考文献
[1] 陈宇学. 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J]. 节能与环保, 2008 (11).
[2] 姚富云. 经济增长方式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5(4).
[3] 彭文忠, 罗道军. 应对欧盟ROHS指令的系统方法[M].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6.
[4]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评价试验室建设与发展[J].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08 (8).
[5] 夏艳清. 环境规制及其对产业变迁的影响分析[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8 (13) 。
作者简介:
张青山(1957-),男,吉林蛟河人,硕士,主要从事生产系统构造及运行管理、动态联盟与虚拟企业管理、评价技术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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