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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施工图审查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精选8篇)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 第1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执行情况,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三、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

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岩土、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本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6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等)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7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局部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施工图总量60%以上须进行设计整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另行收取。

六、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50%收取。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负责完善,不得再加收审查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施工图审查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相关手续,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收费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自立项目乱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降低审查质量压价竞争等违反价格政策行为。同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及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报告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十、本通知自2012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12年6月20日前仍按省物价局闽价房[2009]16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

备注:

1.同一建筑单体包含居住与公共功能的项目、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共用一个地下室的项目均按“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收费标准计费。

2.结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统一按工程概算额为基数计取,并按分项工程单独计费,不得重复收费。

3.超限工程难度系数为:居住建筑1.05,公共建筑及市政工程1.1。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 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备案外,还应当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

备案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发布机关提供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第十条 备案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备案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备案机关批准,由备案工作机构向发布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发布机关自行纠正;发布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备案工作机构;发布机关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备案工作机构报请备案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发布机关自行纠正之前,备案工作机构认为继续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请备案机关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政府网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以及申请审查事项、理由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备案机关提出的审查申请,由备案工作机构负责审查。

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备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机关。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七条 发布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备案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定期对发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发布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目录、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备案工作机构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快捷、正确审查土建施工图预算 第3篇

1 做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1) 熟悉施工图纸施工图是编审预算分项工程数量的主要依据, 必须全面熟悉了解。一是, 要对所有的图纸依次识读;二是, 要参加会审, 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2) 了解预算包括的范围, 根据预算编制说明, 了解该预算包括的工程内容, 如配套设施、室外管线、道路以及会审图纸后的设计变更等。

(3) 弄清预算采用的单位工程估价表根据工程性质, 搜集、熟悉相应的单价定额。

2 选择合适的审查方法, 按相应内容审查

由于工程规模、繁简程度不同, 施工企业情况各异, 所编工程预算繁简和质量也有区别, 因此需选用适当的审查方法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2.1 逐项审查法

它又被称为全面审查法, 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审核人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首先, 根据施工图全面计算工程量。然后, 将本人计算的工程量与审核对象的工程量一一进行对比。同时, 根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 这种方法常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

(2) 投资不多的项目, 如维修工程;

(3) 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 或施工单位审核设计单位设计单价的预算。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准确度较高;缺点是:工作量大, 实质是重复劳动。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 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但建设单位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仍常常采用这种方法。

2.2 重点审核法

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 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有侧重的, 有选择的根据施工图计算部分价值较高或占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量。如砖石结构 (基础、墙体) 、钢筋混凝土结构 (梁、板、柱) 、木结构 (门窗) 、钢结构 (屋架、檀条、支撑) , 以及高级装饰等;而对其他价值较低或占投资比例较小的分项目工程, 如普通装饰项目、零星项目 (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 等, 审核者往往有意忽略不计, 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 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自档次易混淆的单价 (如构件断面、单体体积) , 其次是混凝土标号、砌筑、抹灰砂浆的标号核算。这种方法在审核进度较紧张的情况下, 常常适用于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或施工单位审核设计单位的预算。

2.3 分析对比审核法

由于上述两种方法类似编制施工图预算, 工作量大, 审核周期长, 预算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摸索出另一种方法, 即分析对比审核法。然后, 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折对比, 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 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审核, 分析其差异较大的原因。常用的指标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单方造价指标 (元/m2、元/m2、元/m……) ;

(2) 分部工程比例: (1) 基础, (2) 楼板屋面, (3) 门窗, (4) 围护结构等各占定额直接费的比例;

(3) 各种结构比例: (1) 砖石, (2)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 (3) 木结构, (4) 金属结构, (5) 装饰, (6) 土石方等各占定额直接费的比例;

(4) 专业投资比例: (1) 土建, (2) 给排水, (3) 采暖通风, (4) 电气照明等各专业占总造价的比例;

(5) 工料消耗指标:即钢材、木材、水泥、砂、石、砖、瓦、人工等主要工料的单方消耗指称。

2.4 常见病审核法

由于预算人员所处地位不同, 立场不同, 则观点、方法亦不同。在预算编制中, 不同程度地出现某些常见病。

某些施工单位的施工图预算常常出现以下常见病:

(1) 工程量计算正误差: (1) 毛石、钢筋混凝土基础T形交接重叠处重复计算; (2) 楼地面孔洞、沟通所占面积不扣; (3) 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不扣; (4) 挖地糟、地坑土方常常出现“挖空气”现象; (5) 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 (6) 梁、板、住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 (7) 接地面、墙面各种抹灰重复计算;……

(2) 定额单价高套正误差: (1) 混凝土标号、石子粒径; (2) 构件断面、单件体积; (3) 砌筑、抹灰砂浆标号及配合比; (4) 单项脚手架高度界限; (5) 装饰工程的级别 (普通、中级、高级) ; (6) 地坑、地糟、土方三者之间的界限; (7) 土石方的分类界限……

而某些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预算人员或施工单位的初学预算者却常常犯有另一方面的常见病:

(1) 工程量计算负误差。完全按理论尺寸计算工程量。

(2) 预算项目遗漏负误差。缺乏现场施工管理经验, 施工常识、图纸说明遗漏或模糊不清处理常常遗漏。

由于上述常见职业病范畴, 且具有普遍性。审核施工图预算时, 可根据这些线索而摸瓜, 剔除其不合理部分, 补充完善预算内容, 准确计算工程量, 合理取定定额单价, 以达到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之目的。

2.5 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法

施工图预算项目数十、数百、数据成千上万。对于初学者来说, 乍一看, 好像各项目、各数据之间毫无关系。其实不然, 这些项目。这些数据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我们认真总结、仔细分析, 就可以摸索出它们的规律。我们可利用这些规律来审核施工图预算, 找出不符合规律的项目及数据, 如漏项、重项、工程量数据错误等, 然后, 针对这此问题进行重点审核, 如:

(1) 与建筑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

(2) 与室外净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

(3) 与墙体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

(4) 与外墙边线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

(5) 其他相关项目与数据。

当然, 也有一些工程量数据规律性较差, 如柱基与柱身、墙基与墙身、梁与柱等等, 我们可以采用前述的重点审核法。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法实质是工程量计算统筹法在预算审核工作中的应用。应用这种方法, 可使审核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2.6 标准预算审查法

是对利用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 先编制标准预算, 以此为蓝本审查预算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的优点是时间短、效果好, 适合大规模标准工程, 缺点是运用范围小, 只能按标准图纸施工的工程才能实施。

2.7 利用手册审查法

是指把工程中常用的构件、配件等, 事前整理成预算手册, 对照手册进行审查的方法。其优点是缩短审查时间、加快审查速度, 缺点是仅对常用构件等起作用。

2.8 利用统筹法

其计算的要点是:统筹程序, 合理安排, 利用基数, 连续计算;一次算出, 多次应用) 类似标准预算审查法、利用手册审查法;结合实际, 灵活机动, 在计算工程量时, 还要灵活运用分层、分段、分块、补加补减、平衡近似等方法, 坚持先零后整, 先分后合的原则。此法优点是计算速度快、省工省力, 缺点是一旦基数算错, 将影响其最后结果。

综上所述, 正确、快捷地审核土建施工图预算, 有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我们在审核土建施工图预算时, 要根据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方面的要求, 选择合适的审核方法, 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摘要:本文着重介绍了土建施工图预算的几种审核方法 , 供同行们参考。

关键词:快捷,正确,施工图,预算,审查方法

参考文献

[1]新编建筑工程概预算实用手册[M].中国计划出版社.

[2]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入门[M].中国计划出版社.

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技巧 第4篇

【关键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工程造价、审查

施工图预算在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不仅是标底编制的依据和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组织材料、机具、设备、劳动力供应的重要参考资料,它也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因上所述,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我认为施工预算的审查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预算单价套用是否合理、设备材料价格取定是否真实、取费程序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

一、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建筑工程中各分部工程都有自己的特点,在施工图预算审查中,要针对各自的特点进行审查。现按分部工程分述如下:

(1)土石方工程

1)平整场地、挖地槽、挖地坑、挖土方工程量的计算,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现行定额规定;是否与图纸标注尺寸一致;要特别注意土壤类别是否与地质资料一致,以防止套错单价。2)回填土工程量要注意槽、坑回填土的体积是否已扣除了基础体积;室内回填土主要是审查厚度是否与设计一致。3)运土数量中,是否已扣除了回填土数量。如有地下室土石方工程时,在计算承台或砼基础时应扣减挖、填、运土的含量。计算挖土高度时,不得把底板(或承台)的底标高作为挖土高度。地下室土方量要计入工作面的土方量。

(2)桩基工程

1)一定要注意不同的桩料,应该分别计算。2)桩料长度超过一般桩料长度需要接桩时,应注意审查接头数量。

(3)砖石工程

1)墙基与墙身的分界线划分应符合规定。框架间墙与非框架间墙应分别计算。墙体工程量不应包括门、窗洞口及0.3m3以上的孔洞数量。2)不同厚度的内、外墙是否分别计算,应扣除的门、窗洞口及埋入墙体的各种梁、柱是否扣除。3)不同砂浆强度等级的墙体有无混淆,定额中按立方米和平方米计算的墙有无混淆错算和漏算。

(4)脚手架分部

1)审查时应注意满堂脚手架的计算有无漏计增加层。2)六层以上或檐高达20m以上应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3)天棚高度超过3.6m时应计算满堂脚手架;有装饰墙面(天棚)之一为装饰、刷浆或勾缝时满堂脚手架应计算50%;墙面和(天棚)均为勾缝或刷浆时应计算20%的满堂脚手架。4)在高层建筑中,裙房和主楼由于标高不一,应分别套用相应脚手架定额。

(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现浇和预制构件是否分别计算,有无混淆。2)有梁板计算中要注意梁高必须扣除板厚,主梁长应扣柱位,次梁长应扣主梁宽。3)有筋和无筋构件是否分别计算,有无混淆。4)钢筋砼阳台、雨蓬的长、宽超过定额规定范围或带反梁雨蓬,不能按阳台、雨蓬套价,应按有梁板计算,钢筋砼量也由投影面积改为立方米体积计算。5)钢筋混凝土的含钢量与预算定额的含钢量不同时,是否按规定予以增减调整。

(6)门、窗工程

门、窗工程量应与砖墙中所扣除的门、窗面积相符;不同种类的门、窗(如门连窗)应分别套价。审查门、窗数量时要注意门窗表中数量与各层平面图的门、窗数之和是否相符。门、窗数量计算还要注意配套玻璃种类、厚度是否与定额相同,否则必须换算。

(7)楼地面工程

1)审查时要注意各层地面面积总和应与相应建筑面积相符。2)地面是水磨石,防滑地板砖面层时,计算面层工程量后还需另计水泥砂找平层工程量,整体面层设计图纸与定额规定含量不同时要按比例进行换算。3)块料面层设计所采用材料与定额不符时应进行换算。当设墙裙时,应在相应的地面项目中扣除所含踢脚线含量。

(8)屋面工程

定额中屋面防水及檐沟防水已包括防水粉用量,如与定额不同时应予换算。定额中规定屋面隔热层垫砖高为3皮砖(12×12×18厘米),如设计不同时应予换算。

屋面找坡:用砂浆防水层,找坡套用细石砼找平层,不用砂浆防水层,找坡就直接套细石砼面层。

屋面面积之和应和一层相应建筑面积相符。

(9)装修工程

审查时应注意勒脚装修有否漏计,檐口高度在3.6m以内的单层建筑外墙粉刷应扣卷扬机费;严格区分普通、中等、高级抹灰,按类套价;刷“106”(或水泥漆)等涂料时,应扣除室内抹灰定额内的石灰浆含量;外墙面喷塑应增列打底子项;主梁净高超过50cm或每个井面积在5m2内的井字架梁天棚和梁净距在0.7m内的有梁板天棚,其抹灰工程量应乘1.4系数;块料面层按实铺面积计算。

二、预算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

审查预算单价套用是否合理,是预算审查工作的内容之一。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预算中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价是否与现行预算定额的预算单价相符,其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所包括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单位估价表一致。

(2)审查换算的单价,首先要审查换算的分项工程是否是定额允许换算的,再审查换算是否正确

三、设备、材料价格取定是否真实

设备、材料价格是施工图预算造价所占比重最大,变化最大的内容,应当重点审查。

(1)审查设备、材料的预算价格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的真实价格及价格水平。若是采用市场价,要核实其真实性,可靠性;若是采用有权部门公布的信息价,要注意信息价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要按规定调整。

(2)设备、材料的原价确定方法是否正确非标准设备的原价的计价依据、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四、取费程序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取费程序的审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不应计取的费用项目,如远途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定额测定费等。

(2)是否存在单列的费用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险费。

(3)间接费和利润的计取是否符合现行文件的规定。

(4)有无巧立名目,乱计费,乱摊费用的项目。

综上所述,审查施工图预算要从多方面入手,要在熟悉图纸、熟悉市场、熟悉现行定额和现行规定及文件的基础上,做到依实审查,从细审查,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参考文献: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中国计划出版社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 第5篇

(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决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设定权利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十条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或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后,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前款所列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

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认为有审查必要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无审查必要的,报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者常务委员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收到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依照第十一条规定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认为存在本规定

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认为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十四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依照第九条规定分送的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为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说明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制定机关有关情况说明;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第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反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常务委员会的撤销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备案审查材料统一存档。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备案审查,依照本规定执行。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 第6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审查指南

一、办理性质 行政许可类。

二、办理方式

经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

三、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四、办理项目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部第134号令,2004年8月23日发布);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发布)。

五、资格条件

(一)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办理项目依据: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二)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六、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须采用计算机打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名通知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中所列专兼职审查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鲜章)、注册变更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中专职审查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兼职审查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原单位同意其兼职审查的函,需查验原件;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项,需要提交上述第1至6项所列资料及企业原审查机构认定书正副本和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新设立单位办事指南

拟新设立的机构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前,应进行资格预审。待申请单位获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再提交正式的资质申请。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机构名称预审通知书;

(2)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3)《新设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预审表》;(4)申请单位从事施工图审查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

八、审查重点内容

1、申请单位的主体合法性资格,即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申请单位所有从事审查人员的资格和资历。从事审查的人员应当是在申请单位注册地长期工作的人员,从事过相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具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具备与所从事勘察文件或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和工程师职称以上资格。

3、申请单位相关的审查工作人员责任制度、审查人员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4、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工作设备、工作人员、档案管理等。

施工图审查程序 第7篇

勘察前置审查须知

一、审查依据和方式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方可用于设计。

建设单位必须将甲级、乙级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含详勘、补勘),报送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前置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工程勘察文件按建设工程所属级别和所在地区,按分级属地的原则报送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持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到项目相应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勘察文件前置审查通知单》,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勘察企业资质复印件;省外勘察企业入滇备案相关手续。2.项目立项文件。3.工程规划许可证。4.勘察合同。

5.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总图)等。6.工程勘察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勘察文件前置审查通知书》将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一)款(2)~(4)项资料复印件。2.勘察任务委托书。3.勘察纲要(大纲)。4.工程勘察报告。5.外业钻探原始记录表。

6.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总图)等。7.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工程勘察文件及相关材料提齐后,甲、乙级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书,乙级以下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书。

(四)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报告书后,通知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报告书的要求作出修改调整,修改后的勘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复审。

(五)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在工程勘察文件上加盖“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

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应符合附件1的内容要求。

三、审查内容:

工程勘察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是否满足业主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内容是否完整;建议是否合理等。主要有:

(一)勘察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注册岩土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是否按有关要求在岩土勘察报告上盖章签字。

(二)勘探点的坐标、高程系统和引测依据是否明确。

(三)建设场地复杂程度的划分、勘察手段、工作量布置和勘探深度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外业钻探是否符合规程和纲要要求,岩芯取样是否准确。

(五)原位测试是否科学,是否如实完整;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六)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评价是否正确。

(七)水土试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下水的类型、含水层特征、水位及其年变化幅度,以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的论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的评价是否正确。

(八)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对特殊性岩土及对工程的影响程度的评述,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是否正确。

(九)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统计和选定,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和岩土设计参数的建议值是否按要求提供且合理有据。

(十)基础建议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确、合理、可行、经济;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使用提出的建议是否正确、可行。

(十一)技术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重要缺漏,附图附表是否齐全,文字、数据或图纸是否存在错误。

(十二)是否对一、二级支挡结构提出设计所需的合理技术参数,并对支挡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

(十三)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原始资料进行核查。审验原始资料后,仍然有勘察数据和文件存在告假疑问的,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安排第三方勘察单位进行现场采样复核。

四、勘察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单位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对勘察报告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勘察报告交审查机构复核:

(一)勘察单位和注册岩土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是否按有关要求在岩土勘察报告上盖章签字。

(二)主要参数不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岩土参数取值不可靠或统计错误。

(三)工程地质定量分析中所采用的理论计算公式明显错误、安全系数过大或过小。

(四)建议的工程措施或基础方案不当或缺漏。

(五)所附图件、表格不全,图件精度不够或两者错误较多。

(六)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的措辞含糊,或文字、符号错漏过多。

(七)未按现行勘察、抗震规范进行的工程勘察。

五、勘察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单位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并提交新的勘察报告重新审查。

(一)野外钻探违反规程、规定,未能搜集足够准确的地质资料,导致场地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不能作出正确评价。

(二)土工试验违反有关规程、规定。

(三)勘察成果资料未能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

(四)勘察工作不按有关规范或技术标准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不满足要求。

六、勘察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工程勘察文件经审查后,有下列情况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需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工程勘察文件报送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一)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和由于设计单位选择的基础形式或基础埋深等导致岩土勘察报告不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的勘察补勘。

(二)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三)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四)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八、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工作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一部分,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费用和本说明未及部分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机构对审查项目的勘察质量负审查责任。

十、本通知所指甲、乙级工程勘察项目为按现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必须由甲、乙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联系人:王宝芝 联系电话:0871-4320547;

施工图审查须知

一、审查依据和范围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特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

凡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均以《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为指导开展审查工作。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中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审查内容和程序

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需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二类机构审查范围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高度50米以下,投资4千万元以下的一般公共建筑,宿舍层数在20层以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规定由乙级以下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

凡超过类别允许审查范围或者由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建设项目应送省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下同)持施工图审查申请到项目相应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或方案竞选备案表;

(四)初步设计批文;

(五)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表;

(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

建设单位持《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出具接件清单,详细登记收件材料及收件时间等,同时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审查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审查时限。

审查机构在承接任务时,不得承接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初设批文及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全部文件(一式两份)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

(五)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全套施工图一式两份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审查机构章后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后,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

审查机构应在颁发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交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等。建设单位持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招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的要求,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应将核实和处罚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按重新送审日另计,不再收取审查费。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要求,施工图审查“涉及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部门审核。”该类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前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中的结构安全审查已包含抗震审查,除有关法规规定的重大项目需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外,其余项目不再独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需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按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要求,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应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若有重大变更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原备案机关。

建设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岐时,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高一级审查机构复查或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结论。复查费用由有责方支付。若复查无责任方,则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方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派有关人员参加。

三、审查时限

(一)审查机构在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技术复杂、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甲、乙级工程勘察文件需在施工图审查前进行前置审查的,甲级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乙级及以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应独立提出审查报告。

四、审查备案须提交材料

(一)审查合格书

(二)备案表

(三)审查报告

(四)复审意见

(五)备案表附表

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要点 第8篇

关键词:施工图会审,原则,要点,建筑给排水

施工图会审是施工管理工作中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 是建设的基本要求。目的是减少施工图上存在的差错, 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顺利进行, 降低建设资金。有关各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到施工图以后, 应认真阅读图纸, 说明熟悉图纸的内容、要点和特点, 弄清设计意图, 掌握工程情况, 了解建筑结构, 以便采取有效的施工方法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在审核图纸时, 尽量全面地发现图纸中的问题, 以便设计人员对审图时所提出问题做出修改和补充。

1 建筑给排水专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1.1 专业设计相互之间的关系。

(1) 各用电设备的位置与供水 (电) 及控制位置、容量是否匹配, 控制方式及控制设备能否满足要求。 (2) 电气线路、管道的敷设位置和走向相互有无干扰, 埋地管道或管道沟与电缆沟之间有无矛盾。 (3) 连接设备的电气线路、控制线路、管 (水、油气) 路与设备的进线接管位置是否相符。 (4) 水、电、气、风管道或线路在安装施工中的衔接部位和施工顺序是否明确。 (5) 管道井的内部布置是否合理, 进出管道有无矛盾。 (6) 各种工种安装、调试、试车、试压的配合关系是否明确, 有无互相影响。

1.2 给排水管道安装与建筑结构的关系。

(1) 预留、预埋位置与安装实际需要是否相符。 (2) 设备基础位置、尺寸、标高是否满足管道敷设的需要。 (3) 管道沟位置、尺寸、标高是否满足管道敷设的需要。 (4) 建筑标高基准点和放线基准位置是否明确。 (5) 给排水、消防管道敷设位置与建筑、结构标高、位置尺寸等有无矛盾。 (6) 有关建筑设计。如主体结构、墙体结构门窗位置、吊顶结构、内外装修材料等与安装有无矛盾。

2 施工图审查要点

现将建筑给排水、消防、人防工程供水系统审图的几个大原则和按图纸目录分述的要点介绍如下。

2.1 审图的原则。

(1) 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 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3) 设计是否合理, 有无遗漏, 图纸中的标注有无错误, 有关管道编号、设备型号是否完整无误, 有关部位的标高、坡度、坐标位置是否正确,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正确完整。 (4) 设计说明及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 设计是否符合企业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用特殊措施时, 技术上有无困难, 能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5) 设计意图、工程特点、设备设施及其控制工艺流程、工艺要求是否明确, 各部分设计是否明确, 是否符合工艺流程和施工工艺要求。 (6) 管道安装位置是否美观和使用方便。 (7) 管道、组件、设备的技术特性, 和工作压力、温度、介质是否清楚。 (8) 对固定、防振、保温、防腐、隔热部位及采用的方法、材料、施工技术要求及漆色规定是否明确。 (9) 需要采用特殊施工方法、施工手段、施工机具的部位要求和作法是否明确。 (10) 有无特殊材料要求, 其规格、品种、数量能否满足要求, 有无材料代用的可能性。

2.2 审图要点

2.2.1 总说明。

(1) 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 给排水、消防各个系统扼要的叙述, 管材及接口、阀门及阀件、管道敷设、管道试压、防腐油漆、管道及设备保温等内容。 (2) 主要设备、材料表中的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卫生器具等的造型是否安全合理。 (3) 管道、设备的防隔振、消声、防水锤、防膨胀、防伸缩沉降、防污染、防露、防冻、放气泄水、固定、保温、检查、维护等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 (4) 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水喷雾灭火、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 消防水量计算是否合理。 (5) 是否选用了淘汰产品。 (6) 在小区建设中, 是否考虑道路上雨水排水。

2.2.2 给排水平面图。

(1) 生活水池、水箱是否为独立的结构型式。 (2) 给水管道与水加热设备及可能引起回流的卫生设备的连接是否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 生活给水泵房的位置是否避开了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水泵机组, 吸、压水管支架及机房墙体顶板是否采取了隔振或消声措施。 (4) 有无厕所。盥洗室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仪器储存及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上层。 (5) 地下污水泵井是否设置密封井盖和通气管。 (6) 选用的水加热设备及其布置、敷设是否考虑了检修要求。 (7) 管道的布置、敷设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8) 小区景观施工给排水管径, 坡度及北方地区冬季池水是否满足需要。

2.2.3 水消防、人防部分平面图。

(1) 建筑物内不同用房或公共场所灭火设施的选择是否恰当, 有无遗漏的地方。 (2) 消防水池、高位水箱及消防水泵房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 消火栓及自动喷洒头、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 需要水幕分区或配合防火卷帘分区处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水幕设施。 (5) 消防电梯是否设置了排水设施。 (6) 寒冷地区, 无采暖地下车库有结冻可能的水消防管道是否有合理可行的防冻措施。 (7) 灭火器的造型与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8) 当有人防地下室时, 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人防设计有关规范及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2.2.4 总平面图。

(1) 消防专用或生活共用的室外给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管网,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2) 入市政污, 雨水管接合井的管径、标高是否合适。 (3) 化粪池、污水池等与埋地生活用水储水池的距离是否不小于10m当不满足时, 是否采取了防止污染生活用水储水池水质的有效措施。

2.2.5 系统图

2.2.5.1 给水系统。

(1) 高层、低层建筑的给水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最不利用水处的水压能否得到保证。 (2) 给水管道的连接是否存在回流污染问题。 (3) 水池、水箱至生活饮用水点的供水管上是否按规定采取了安全可靠的一次防污染措施。 (4) 按规定需设中水的项目, 是否设置了中水处理与供水系统, 中水水量是否平衡。

2.2.5.2 热水系统。

(1) 热水供水分区是否与给水分区一致, 热水供水压力能否与冷水压力平衡, (单独使用冷水或热水者除外) 。 (2) 其中热水供应系统是否设置了有效的循环系统, 高层建筑的热水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时能否保证各区循环系统的正常工作。 (3) 公共浴室是否设有水温稳定和节水措施。 (4) 系统上是否设有防膨胀泄压用的安全阀, 膨胀管 (或膨胀罐) , 伸缩节, 固定支架等附件, 是否设有防止和减缓管道和设备结垢、锈蚀的装置。

2.2.5.3 排水系统。

(1) 排水系统是否采用了雨、污分流;雨水斗及其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2) 污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横管的连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或采取单独出户的措施。 (3) 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通气管及检查口、清扫口。

2.2.5.4 消防系统。

(1) 消防水池和屋顶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是否符合规定。当消防、生活合用水池、水箱时, 有无保证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措施。 (2) 消防满足规范要求系统上是否有减压、泄压等安全使用和保证灭火效果的措施, 有无消防水泵的自检措施。 (3) 消防水泵及增压设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 室内消火栓管网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 环状管网的引入管是否不少于两根, 管网上阀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 屋顶是否设试验用消火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层末端是否设有终端放水试验装置。 (6) 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管径是否合理。 (7) 寒冷地区、地下不采暖车库是否采用干式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 施工图审图注意事项

(1) 看设计总图时要审核总设计用水量是否配合、当地的平均水压与选用的管径是否合适以及水质的洁净程度。要考虑水垢积聚减小管道流量的发生, 所以进水总管应在总用水量基础上加大一级管道。要核对管道与其他管道或建筑物有无影响和妨碍施工, 是否需要改道。 (2) 在看单位工程的施工图时, 主要是看给水系统透视图。在审核中主要应检查管道设置是否合理, 水表设置的位置是否便于查看和检修, 要进行局部检修时是否有了控制的阀门。配置的卫生器具是否经济合理。 (3)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给水施工图, 要审核有无单独的消防用水系统。而它不能混在一般用水管道中, 应有单独管道, 单独阀门。放置阀门井的位置是否便于启闭, 便于检修, 周围有无障碍物。以确保消防时紧急使用。 (4) 对设计所选用的排水管、材料、排水系统相配合的卫生器具, 审图时可以对所用材料的利弊提出问题或建议, 可供设计或使用单位参考。 (5) 根据使用情况可审核管径大小是否合适。如一些公共卫生间由于目前使用条件及人员的复杂。其污水总立管管径不能按通常几个蹲位来计算。有时设计DN100的管径, 往往需要加大到DN150使用上才比较方便, 不易被堵塞。 (6) 对排水室外部分进行审核。主要是管道坡度是否注明, 坡度是否足够, 污水管汇流弯处是否设置检查井, 其深度是否足够, 还应注意检查井的位置是否会污染环境及影响易受污染的地下物。 (7) 土建图与排水施工图互相校核的内容主要是标高。上下层房间使用功能相同。防止上部房间为厨卫, 下部为住房。这样损去了房间的完美。一旦上部厨卫间漏水, 就会严重影响下部房间的使用, 同时也要防止将外立管设置于阳台处, 既不便于安装更重要是影响美观。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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