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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司法规范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律文书司法规范(精选10篇)

法律文书司法规范 第1篇

法律文书格式:

公安部: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2003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02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999年7月1日施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的民事裁判文书和行政裁判文书样式(1993年1月1日实施);《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格式(施行)》(2002年1月1日施行);

律师公证指导工作司:

《公证文书格式(试行)》(1992年10月施行)和《要素式公证书试行格式》(2001年1月1日施行

参考书目

1、《法律文书格式及实例点评》,周道鸾主编,法律出版社。

2、《法律文书学》,宁致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法律文书学》,马宏俊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律文书司法规范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第九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第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三)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 “此页无正文”字样;

(四)不得有涂改。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为圆形,制作规格应当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自左而右环行。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法律文书司法规范 第3篇

《管理办法(试行)》共8章31条,依据《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手册》分别对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工作场所、法律服务人员配备、运行管理、服务形式以及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按照区、街(镇)、村(居)三级设立,区、街(镇)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区级服务中心接待区设立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妇女法律心理咨询和投诉受理等席位;街(镇)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条件设立服务大厅或接待席位;村(居)服务站通过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依托司法工作室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区级和街(镇)服务中心实行值班制,服务人员每天到岗值班。村(居)服务站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每周到岗一次。为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管,聘请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实行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于考核成绩较差人员,下一年度不再续聘。经费管理办法已起草完成,将由区司法局与区财政局协调后下发。

规范司法从规范司法习惯抓起 第4篇

“收到了,已经到卡上了,谢谢!”放下电话,宋婷立即在该院赃款赃物处理台账上做了记录。“这可是我们主动送过去的钱呢!该处理的事情,一天不耽误,这已经成为我们的好习惯了。”填好台账,宋婷讲起了事情的原委。

2014年7月,孙某的丈夫陈某因涉嫌受贿罪被该院立案侦查。为争取宽大处理,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陈某夫妇主动携带12万元到该院退赃,该笔款项随后被该院扣押。

今年1月初,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受贿6.2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陈某不服,提起上诉。4月9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收到二审裁定书后,该院案管科根据赃物管理规定,立即对涉案款物进行核查,发现陈某夫妇的主动退赃款比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多出5.8万元,遂立即督促该院反贪部门迅速将该笔款项退还。

“在以前,涉案款物处理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都与办事拖拉等不良的司法习惯有关。”该院检察长徐承业介绍,为了切实整改不规范司法行为,去年年底,该院共收集了八十余条易出现不规范行为的问题,经分析发现,其中与不良司法习惯有直接关系的就有三十多个。

为此,该院决定将规范司法习惯作为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切入点,逐项列出不良司法习惯的行为表现及整改措施,狠抓干警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和司法行为习惯的转变。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目前该院干警司法办案中的不良习惯已不见踪影,规范司法已成为干警的“习惯性动作”。(文/张士海 汪彦)

法律文书司法规范 第5篇

今年6月初,我局下发了《汾阳市司法局整顿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方案》,同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了以姜瑞华局长为组长,张福生副局长为副组长,郭立功、郭少华、吕德宏、王新恩、马文静、郭耀红为成员的整顿规范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部署、统筹协调、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了局基层股。

为了促使乡镇对此项工作的落实,市局实施重点突破,集中整顿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整顿规范重点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

1、批设法律服务机构时,普遍存在《章程》不完善的问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各法律服务所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章程。通过这次整顿,各法律服务所对其章程全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针对个别所章子还是“汾阳县”而不是“汾阳市”的问题,(包括牌子、章子)。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牌子、章子均应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规定进行了整改。

3、对文明路、西河北路两处未经市司法局批准随意变更执业场所和私自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乱挂牌的,予以了清理。

4、对未通过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以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个别人进行了处理。

5、为避免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两者职能混淆,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司法所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我局利用例会组织了培训,教育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也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不得以律师名义进行宣传、提供法律服务。

6、对地域管辖不规范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以本辖区法人、公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我们强调了不得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诉讼案件,实在有必要,应与该辖区法律服务工作者联合办案。

7、针对个别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问题。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学习、会议、案件登记、档案、内务管理等相应制度。

8、档案装订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做到一案一装卷,装订顺序和内容符合要求,具有专门的档案柜、有专人负责。

9、所内执业人员作到公示,收费标准公开,没有出现基层法律服务所超业务范围办案、办人情案、收费不办案的问题。10、6月18日,市司法局组成检查组,在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的带领下,对城区及汾太公路沿线的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和清理整治。在检查中,发现并现场依法取缔了社会人员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两处,当场收缴非法和违规制作使用的标语及牌匾1块、并进行了销毁,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暂缓注册处理

法律文书司法规范 第6篇

册数:16开精装全一册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8 定价:298元优惠价:180元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ZJl30103004—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SF/ZJ[3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 查规范

SF/ZJ]30104002—2011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 定指南

SF/ZJ]30104003—2011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

指南

SF/2J]30107010—2011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 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SP/ZJD0107011—2011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SF/ZJD0107012—2011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 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第二部分

法医病理鉴定技术标准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法医学尸表检验

法医学尸体解剖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第三部分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技术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四部分

医疗纠纷鉴定技术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第五部分

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及劳动能力评定

工伤认定办法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 通知、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第六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部分

法医物证整定技术标准

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第八部分

其他法医技术规范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一中毒尸体检验 第九部分

法医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法律文书司法规范 第7篇

(浙司[2007]8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

(三)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6个月,并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品行良好;

(六)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四)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5年的单位证明(审判员、检察官资格证书复印件亦可);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六)身份证复印件(外县、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拟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

(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原件等);

(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十一)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是复印件,申请人应将原件同时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四、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经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接受。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填写的项目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存档);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初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准予执业登记的情形,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意见中简要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根据省厅授权,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核准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呈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有疑问的申请材料应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申请人能否执业登记的依据之一。

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归档备案。核准登记程序结束后一个月内,登记机关应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调查材料、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立卷归档,作为申请人的执业档案。执业档案需复制一份报省厅备案。

五、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财务结清、档案移交的证明,以及拟应聘的执业机构同意聘用的证明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按照申请执业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机关经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给予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体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和领会行政许可法精神,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制作。

(二)切实把好准入关。严格标准,把好人员“入口关”,是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各地在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过程中,要严格要求,不得放宽准入条件。为便于管理,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健康发展,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对新进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培训工作由各市司法局组织进行。申请执业人员需要先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应办理相关实习手续,由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重点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建设。乡镇法律服务所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乡镇法律服务所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年龄偏大、素质不高的问题,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重点放在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设上,特别是在人员准入方面要尽可能满足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需求,努力稳定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提高其业务素质。根据我省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现状,各市市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申报新的执业登记人员。

(四)加强监督。各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厅将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各市核准执业登记的情况,对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核准执业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将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执法评议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对问题严重的,将收回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职权。

法律文书司法规范 第8篇

———施蒂尔纳

一、现实的妥协———司法产品概念的提出

(一) 中国式法治模式下法院角色———司法产品多样化的需求

中国的法治模式是一种以“治”为根本取向的模式。 (2) (3) 因此, 各级法院被至于各级政法委员会 (以下简称政法委) 领导之下, 服从于政法委职责需求。各级政法委下设综合治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综治委) , 综治委作的任务就是协调多种力量实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那么作为党领导下的法院, 也当然的成为“综合治理”下的重要一环。这就要求法院的角色应当是全方位的:

一是作为裁判者, 法院显示为司法机关, 以国家赋予的司法权, 就当事人之间既已存在的纠纷作出公正裁判, 设定双方新的法律关系。

二是作为管理者, 法院显示为党群机关, 以国家赋予的管理权, 主持当事人纠纷解决, 引导双方当事人和平解决双方纠纷, 维持现有法律关系。

三是作为服务者, 法院显示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家身份, 为当事人私力救济提供方案, 引导纠纷解决。

这三个方面的角色对应法院参与“综合治理”的三个不同的层面, 其对应的三种司法服务分别为正在进行的判决、具有既判力的判决和调解、法律建议, 即本文开始就谈到的法律视线之外法院调解, 三者具有的国家强制性也是逐层递减。

(二) 法律视线之外法院调解的客观存在———司法产品多样的冲动

司法产品的多样, 不仅因为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 现实政治体制、司法权威不足、民众对公权力依赖等内在冲动也是推动司法产品多元化的内在冲动。对于基层法院而言, 这种冲动更为明显, 让司法本身不得不向现实妥协。一是法院无法拒绝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二是法院试图弥补诉讼裁判不足的冲动。 (4) 三是私人对于国家解决纠纷的依赖心理。

我们不能说存在即合理, 但如果没有对这种多样的司法产品进行分类管理, 制定相应的规范, 任由法律视线之外的法院调解的野蛮生长最终将损及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损害司法的权威, 也不利于法院在正常的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妥协中求存———司法产品分类的必要性

为应对社会转型期间, 利益阶层和纠纷的多元化, 救济的方式依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力救济、社会救济以及私人救济。然国家权力的全方位渗透导致各类救济形式的同质化, 司法产品的供给作为救济方式之一也出现了同质化的倾向, 因此有必要从定位和制度上进行分类定位。

政治学家邹谠分析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的结构特点, 提出“全能主义”的概念, 他是这样形容中国社会的:“各种正式组织, 包括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工青妇组织、新闻媒体等, 都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建立并纳入国家控制范围的组织形态, 同时也承担着对外保卫政权, 对内实现治理国家的职能。在这种社会形态下, 上述正式组织既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说理的地方, 但却又共享着统一的意识形态和政策导向。” (5) 从中, 我们可以看到“全能主义”靠强有力的行政性政治整合, 实现包括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全面控制和垄断。 (6) 这样虽然有利于社会治理, 却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同质化, 即国家公权力控制着纠纷解决从启动到结束, 从协商到执行的全过程, 从而衍伸出以下恶果:

一是司法泛化。诉讼和裁判本应作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 但由于法院调解的提前介入, 使得几乎在所有的地方都能看到法官忙碌的身影。 (7) 这种泛化一方面导致法院和法官的精力被大量的牵扯。 (8) 另一方面法院或者法院为了化解矛盾纠纷, 在不同的阶段提供了不同的调解方案, 导致当事人选择混乱, 最终损及司法的权威。

二是私力救济的死亡。私力救济是当事人双方相互博弈的过程, 博弈可以在信息充分, 当事人理性的过程中产生最佳的经济效果。但由于法院的提前介入, 当事人可能因为第三方的在司法方面权威而影响了自身的判断, 最终接受的丧失主体意志的结果, 也会让当事人愤愤不平。那么, 在中国目前政治体制之下, 法院既要多方位参与社会管理, 又想树立司法权威, 就必须对法律视线之外的法院调解有一个合理的定位, 避免审判权的行政化和空洞化。

三、克制的存在———司法产品多样提供范式

既然司法必须供给多样化的产品, 但产品的供给首要考虑供给的能力, 之后进一步对产品的效力进行分类, 确保供给的准确性。

(一) 实践中的悖论对司法产品供给的限制

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法院在供给司法产品的时候存在着两个悖论:

一是司法结构的资源是有限的, 而法律服务、调解与判决获取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资源都要从中分一杯羹, 势必发生争夺。 (9) 如果法院更多的供给法律服务、调解产品, 虽然可能会降低司法的成本, 但是在硬币的反面, 司法的资源必然要向前两者倾斜, 那么判决的资源将有可能不足, 进而导致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是法律服务和调解能否发挥作用, 取决于法官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以公共善和根本正义为目标, 是以具有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为评价标准, 是公民在事关支配公民社会立场的基本观点之间寻求相互重叠的共识面。 (10) 可以说, 法律是社会公民公共理性的集合, 司法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这个“公共理性集合”的体现。法官的工作重心应当是专研运用必要的司法技术和司法解释使得裁判理由符合公共精神。因为, 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就是裁判是否能够体现公共理性。然而, 不同于裁判有法可依的情况, 不论是诉讼中的调解还是法院提供的法律服务, 其法官个人的公共理性有很强的依赖性, 需要法官保持高度的公共意识, 基于公共理性提出调解方案, 用公共理由说服当事人妥协让步、达成合意, 而不能杂揉法官个人目的或审判权本位主义的需求。○11这种事实上是道德层面上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 在事实运作上没有任何的程序和法律来规范法官的公共理性。调解优先和诉调对接改革实践中公共理性不足的问题应当引起实务届和法律界的足够重视。因此基于以上两点悖论, 在法律服务和调解的两项司法产品供给上必须严格的限定其范围和效力, 以防止出现前文所述的对民事诉讼的破坏。

(二) 司法产品供给原则和多样要求

正如前文所述, 由于司法产品的多样和不同的差异, 因此司法产品的供给需要各自遵守严格的供给规则, 具体如下:

1. 严格遵守程序和追求真相的裁判

与调解不同, 审判权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法安定性、法律续造、合法听审以及法官受法律约束。她是在当事人之间已经无法维持现有法律关系, 要求通过适用法律来确认保护实体请求权, 因此, 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法律规定, 追求案件真相, 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这些都与下文将谈到的调解的追求价值不同, 因此, 不计司法成本的程序和真相追求, 是裁判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的必然要求, 也是司法公正的立基之石。

2. 追求平和与裁判分离的调解

我们从调解与裁判的目的来分析, 调解的目的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既有的法律关系, 并维持的法和平, 其着眼于解决未来潜在的争议、挽回关系受损之局面、重塑个人或商务关机以及共同策划未来前景。○12而裁判的目的截然不同, 其着眼于依照既有法律, 解决已经存在的争议, 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因此, 让裁判法官同时实施以利益为导向的调解活动和以程序为导向的裁判活动, 不仅会模糊审判法官的形象, 而且也无助于调解成功。因此, 《欧盟调解指令》也强调“调解由不拥有裁判权限的人员实施。”而在西班牙调解制度的最新发展中, 我们也看到了“调解条款或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虽只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但一经提起法院, 却可以使当事人一方已经提起的诉讼程序中断。”○13在目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 调审分离也是学界提出的重要口号, 欧盟各国尤其是德国在调解和解方面不同的程序规定, 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3. 严格限缩和不具效力的法律服务

法院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严格限缩, 而且其启动也需要一定的程序, 否则就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对司法程序重复的反感。一般而言, 法院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限缩在公共事件领域, 这里的公共事件以在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党政部门重要决策为立足点, 并且以本地党委政府的请求为程序要件。对于私人之间的纠纷, 还是适合交给私人合意处理。否则法院司法权不仅涉及社会治理, 还入侵了私人的领域,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9篇

一是提高案件质量,在严格执法中赢公信。强化业务学习。组织干警学习《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定期开展规范执法测试,引导干警深刻认识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转变执法方式。实施客观性证据优先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努力实现案件质量“零”差错。加大案件评查力度。严格落实案件季度评查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年以来,无一起错捕、错诉案件发生。

二是完善执法机制,在公正执法中立公信。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健全案件审批制度,对不捕、不诉、抗诉等重要决定,实行集体讨论,强化制约。规范办案行为。实行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信访风险评估、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出台《公诉与侦监工作衔接机制》、《规范反贪执法办案办法》等10余项制度,以严格的制度约束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提升监督能力,在强化素能中树公信。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举办十佳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疑难案件研讨、案件跟庭评议等练兵活动,提高队伍业务素能。狠抓廉政教育。召开民主生活会和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筑牢思想防线,做到以廉洁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

四是健全监督机制,在廉洁执法中促公信。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干警执法档案,开展个案网上监控,案件回访,对重点执法岗位和关键环节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正确履职。接受外部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来院视察,聘请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深化检务公开,举办“检察开放日”,公开案件信息,告知群众诉讼权利,提高执法透明度。(文/马建军)

法律文书司法规范 第10篇

今天我随WF所长去兴旺街道下属的WZ村调解纠纷。村子不大,共有二百多户一千来口人。到了WZ村之后,WF所长先去向村委会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这个村子的街西头,有这么一个白氏家族,一个老头、一个老太太,都已经八十多岁了。老夫妇两个共生了五个儿子,两个闺女。时光荏苒,一晃几十年过去了。两位老人都上了年纪,没有了劳动能力,一辈子为儿女操尽辛劳,省吃俭用,根本没攒下积蓄,只攒下了一大堆的儿孙。可是,几个儿子都不给老人拿赡养费,只靠两个闺女接济,这不就成了难断的家务事?村委会去做过工作,可是几个儿子都在左顾右盼,在等着他人先表态,所以,工作一直没有做通。

WF所长在村委会了解完情况后,又去了白老头邻居那里了解。原来老大小的时候,白家生活困难,把他过继给了别人,后来生活好了才又回来的,可是和白家的感情并不深。老二娶了媳妇后,一直是媳妇做主,他啥事都听媳妇的。其他的孩子见老大老二不表态也都装糊涂。

一天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在充分掌握了情况之后,WF所长说:明天就先从老大老二家着手做工作。只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才能让问题迎刃而解。

今天上午,WF所长来到老大家,对老大进行说服劝道,并让老大的好友一块劝道老大。渐渐的,老大对从小过继的事想开了,考虑到父母也不容易,老大的思想工作终于做通了。

接着,WF所长又叫着老大一块来到了老二家,老二倒是很好说话,但他的媳妇却有些不讲理。最后,WF所长叫来她的娘家人对她进行说服教育,在大家努力下,老二家的工作终于也做通了。

最后,WF所长通知了白家的另外三个孩子,一起来商议父母赡养费的问题。其他的儿子看,老大老二都表态了,也都没有了异议。大家几经商议,终于达成了赡养协议,并在上面签了字盖了章。白家老头两口的生活终于有了保障。

村委会得知白家的事情调解好了,赶来谢谢WF所长,并请WF所长在村里吃了饭。

WF所长趁这个机会,向村委会的成员做起了普法宣传的动员工作,WF所长说:今年是五五普法的关键时刻,上级领导对这件事情都很重视,要抓住这个好时机,把基层的工作做出亮点来。村委会的成员也都很赞成WF所长的建议,要认真落实WZ村的普法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兴旺街道的工作。

今天上午,WF所长去局里开会,要我们先在司法所里学习《人民调解》杂志中的先进工作方法和案例。

《人民调解》杂志是基层的司法所的特定刊物,从中可以学到最新的司法精神和全国各地关于司法工作的先进报告与经验方法。上午,我埋头认真学习起了《人民调解》杂志,并被其中的先进事迹深深感动,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琐碎,而又意义重大的工作。

下午,WF所长向我们传达了开会的精神,这次会议是关于稳步推进普法进程的。会议总结了四点。一是把普法工作和维稳工作有机结合,加大对《治安处罚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上街宣传、书写标语、悬挂横幅和向重点上访户宣传法律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把普法工作与法治创建工作有机结合。积极争创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活动;结合不同时期有重点的开展法制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声势,增强了普法实效。三是把普法工作与教育工作有机结合。为全街道所属中小学全部配齐法制副校长,将法制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实现教材、教师、课时、计划“四落实”。四是把普法工作与法制实践有机结合。组建“六五”普法讲师团,聘请相关部门业务精、作风好、热爱普法工作的同志做专场法制报告。

今天上午,WF所长随街道党委领导外出工作,我们在副所长Y所长的带领下,学习了兴旺街道司法所关于开展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先进做法。

主要做法:一是开展农村普法。律师每周至少一天进驻村(社区)委会法律服务站,采取法律咨询、律师信箱、热线电话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讲座等工作,为村民提供经常性、长期性、专业性优质法律服务。二是当好村法律顾问。为村(社区)委会两委重大决策充当法律参谋,通过法律分析和解读,向村(社区)委会干部传授法律知识,为村(社区)委会审查经济合同,发现土地承发包合同疏漏,提出完善意见。三是配合办事处推进拆迁。律师走村串户宣传征地拆迁补偿的政策法规,解答村民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帮助村民理解政策法规,减少征地拆迁阻力,顺利推进建设。四是参与信访陪防。定期参与办事处领导接访日的陪访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信访人开展法律解释疏导工作,协助接访领导处理农村信访案件,充当接访领导的法律助手。五是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半年以来,律师在街道大调解中心值班24天,在村(社区)委会值班48天,参与村(社区)两委会议、村(社区)民大会6次,调解纠纷16宗,承办法律援助案件5件,审查村集体经济合同、村规民约等法律文件10 余份,接待法律咨询百余人次。

今天上午,副所长Y所长让我们谈谈昨天学习开展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体会,问问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方法,让我们畅所欲言。接下来,我们分别说了一下对开展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一些体会。Y所长对我们说的很赞赏,对开展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进行了总结。一是为农民解忧“从用拳头到找律师”。通过深入普法,农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纠纷调处成功率提高,法律援助申请量增大,越级上访、矛盾激化和重大维稳事件减少,从习惯用拳头解决问题转变为找律师化解纠纷。二是村(社区)委会办事“从依村规到依法规”。当好村(社区)委会法律顾问,参与两委会重大决策的法律前置审查和风险评估,促进村(社区)委依法办事,村(社区)委从习惯用经验办事转变为按法规政策行事。三是征地拆迁“从讲人情到讲政策”。配合办事处推进拆迁建设,维护农民利益同时平稳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征地从人情征地转变为依法规‘情与法’结合行事。四是接待信访“从凭经验到凭法律”。参与村、街道调解陪访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支持,促进依法解决信访问题,律师成了接访领导离不开的“法律拐杖”。如成功处理水泥厂群体性重大纠纷案件,得到区、街两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五是服务农民“从隔岸到面对面”。律师服务农民面对面,免费解决农民兄弟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免费进行法律援助,大大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幸福感。

今天上午,副所长Y所长带领大家学习了档案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带大家进了档案资料室,让我们把最近的会议档案进行归档整理,通过学习我收获颇丰,并对档案管理制度有了更深的理解。先对档案管理制度总结如下:

一、司法所文件及业务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管理和保管工作,所长应定期检查指导本所档案工作。

二、档案管理人员自觉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人透露涉密的或者个人隐私的档案内容,不得将涉密的档案材料在报纸、刊物上登载发表。

三、档案归档要收集齐全、完整。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了解和掌握形成档案材料来源的信息。

四、凡是反映司法所在工作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人员信息、声像材料等均属于立卷归档的范围。

五、档案整理立卷应做到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目清楚、整齐美观,装订标准。

六、档案信息上网,须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凡保密信息应与公开发布的信息实行物理隔离,确保档案安全,严防泄密。

七、所有档案必须存放在档案箱柜内。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不得随意乱扔,应按规定统一销毁。

八、档案箱柜要排列整齐,编制“档案存放指南”。

九、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定期打扫卫生,保持档案室整洁。

十、归档的统计档案要分类准确,档案盒统一用电脑打印或者钢笔、签字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用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

今天早上,WF所长来到了所里,几天没见,大家都很想念WF所长。WF所长也热情的和大家打了招呼,并向我们说起了兴旺街道准备成立综治大厅的事情。综治大厅类似于政务公开大厅,是把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相关部门集中到一起来办公。这样做大大提高了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度,也大大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综治大厅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性的好办法。

听了WF所长的讲话,我们对综治大厅都十分期待,也期待司法所能够在日后的维稳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WF所长接着说:下一步会召开社会矛盾集中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工作主要会集中到社会矛盾集中排查调处中去,这要求我们司法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的“四早”要求,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WF所长还说:对社会矛盾集中排查调处工作我们要早做准备,让我们做做这方面的作业,对此项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我们大家都说一定会马上做这方面的作业,争取把下一步的工作做好。

今天上午,我们旁听了兴旺街道组织各社区综治主任召开了社会矛盾集中排查调处工作会议。

会议首先听取了各社区综治主任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情况汇报,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25起,其中,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吃低保的有5起,过去经照顾进入低保后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被取消低保资格引发的矛盾有1起,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有3起,邻里纠纷4起,拆迁引发的纠纷4起,因对鉴定结论不满引发的群体性纠纷1起,因饭店门口停车导致居民出行不便引发的群体性矛盾1起,婚姻家庭纠纷1起,因历史原因引发的房产纠纷1起,物业管理纠纷2起精神疾病患者3人,上访户有7人,曾经进京上访的有4人,“两牢”回归线人员等重点人头4人,综观上述矛盾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因申请低保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群体性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三是民生类矛盾纠纷较突出。街道综治主任吴涌要求,各单位对重点人头进行谈话,对特殊困难群体进行走访慰问,对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政策实施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方面要加强协调,努力解决具体问题,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各项稳控措施,及时请示报告,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民转刑”和“民转非”事件、群访和越级访事件,最大限度地化解一批疑难矛盾纠纷,全力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今天一早,我们像往常一样,早早的来到所里,把卫生打扫好后等待所长的到来。WF所长今天来了以后就问起了大家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的学习情况,并对其做了概括的总结。

一、每月对辖区进行一次矛盾的排查,掌握不安定因素发展趋向,预防化解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予以梳理调处,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三、根据纠纷发生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制定排查重点和排查计划、方法。

四、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分类、重点户、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及分属部门等基本内容。

五、落实排查计划。要充分利用地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优势,在辖区内进行摸底排查;各成员单位及职能部门也应通过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中反映或了解到纠纷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排查登记表。

六、对排查纠纷统计表进行分析,按纠纷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排队,排出重点的人、事、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钝化矛盾,及时调处,防止激化。

七、各单位、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排查活动中,对排出的重点矛盾纠纷和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今天,WF所长去局里开关于普法宣传的会议。安排我们重点学习了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

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是为了进一步切实维护政治稳定。滚动排查、实时更新可能危害安全的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牢牢掌握稳控人员动态,确保了地方和中央会议等敏感节点的社会稳定。具体的说,是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信访息诉工作。关心群众诉求中的合理因素,依法依理依情做好集体上访、久诉不息等信访案件的疏导、息诉工作,有效化解了一批突出矛盾。制定“三条线”工作预案,完善劝返进京上访人员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接收处置工作网络,规范工作程序,推动了本市非正常进京上访总量明显回落。

二,探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行庭前调解、委托调解、社会参与调解和人民调解等多种形式的调解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建立了一系列规范性工作制度,有效保障了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及民事审判工作的合法衔接,化解和分流了一批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稳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行业性、区域性调解委员会建设。认真推进“五五”普法,深入社区提供法律服务。

今天,WF所长一早就来到所里,向我们说起了昨天普法宣传会议的情况。“五五”普法以来,长州市努力营造全民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次会议重点总结了之前普法宣传的优秀工作经验,并推而广之,让各个司法所认真学习交流。主要做法有:一是重点推进“法律进机关”工作。将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纳入考核积分管理,坚持中心组学法制度。二是全面深化“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新农村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积极组织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文艺团体,深入农村田间、地头,宣讲法律知识,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掌握法律知识。全面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律师与村(居)调委会的“双结对”活动,为村(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公益法律服务、普及法律常识。三是着力突出“法律进学校”工作。秉承“依法治校”理念,着力强化学校党政领导、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积极开展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并且安排全县教师进行普法考试。四是持续拓展“法律进企业”工作。注重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商学会自我教育功能,通过定点、巡回、定时等多种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

今天,WF所长不是很忙,早上来到所里后问起了大家近来对社会矛盾排查的学习情况。听完大家的汇报后,WF所长很满意,并同我们讲起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问题,WF所长说:我们现在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社会矛盾排查等都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框架下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综合治理的主体方面,明确了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团体,而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个部门和人民团体,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动和组织亿万群众关心和参加社会治安工作,即全党动手,全民动手,齐抓共管。第二,就治理方法和手段来说,要充分发挥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来整治社会治安。第三,就通过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来说,不但要打击犯罪,而且要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因素和条件,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争取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

综合治理的基本方法是:党委领导,发动群众,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的方法;条包条、块包块、条块结合,以快为主的方法;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法;行政、教育、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内外结合、城乡结合的方;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方法等等。

今天,WF所长向我们讲解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范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对社会治安进行长期的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犯罪,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是长远目标,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的特点。

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近期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接着,WF所长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下一步正在准备构建的综治大厅就是主要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只依靠任何一个部门是不行的,就是要形成公安,民警,司法,妇联,宗教委员会,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我们司法所的工作也在其中,怎么样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更好的发挥我们的优势和作用,这需要我们多学习,多动脑去思考。

今天,WF所长一早就通知我们他要去开关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会议。于是我们几个今天由Y所长带着,继续学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知识。Y所长还专门查找了相关资料,给我们具体的讲解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1、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要坚持经常性打击和集中打击相结合、集中打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

2、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加强居民区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广泛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参与居住地的治安防范,健全群防群治机制。

3、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和战略性措施。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深入、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共青团、工会、妇联、青少年保护办公室要与学校、家庭密切结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废旧物品收购、旅店、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管理,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和对金库、重要物资仓库等要害部门的管理。

5、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健。要大力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要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特别是要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6、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今天,WF所长就昨天召开的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和我们大家聊了一起。

WF所长先问了我们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我们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WF所长接着说:你们回答的很好,中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WF所长还说:现在基层的社区矫正还有很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监狱或者法院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与基层司法机关的衔接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会加大基层社区矫正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但基层的问题大多是困难重重的,这要求我们更加认真的去处理问题,在各项工作中都做好沟通。

听了WF所长的这些话,我们深感身上的担子很重,这更要求我们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努力工作。

今天,WF所长继续对我们进行社区矫正方面的学习,还向我们说起了长州市司法局提出的社区矫正“五个一”工作。

“五个一”工作是指:一是一次排查,杜绝脱管漏管。在全街道开展一次大排查活动,确保应登记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报到登记,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思想情况,做到监管工作有的放矢。二是一次座谈,巩固帮教落实。司法所分批分次与各志愿者进行座谈,要求志愿者切实重视帮教工作,积极关注各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情况,在社区服刑人员生活有困难、思想有变化时,施以关心帮助并及时汇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一次谈心,掌握思想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次谈心,深入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工作情况以及思想意识变化情况,发现不稳定思想苗头的及时予以教育矫正。四是一份保证,提高思想认识。进行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签署《“三个令”保证书》,保证从大局出发,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五是一份预案,确保安全稳定。制定了《板桥社区矫正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指挥部将有序指挥各相关部门予以及时处置,维护安全稳定。

今天,WF所长通知我们兴旺街道司法所邀请县法院和司法局有关人员在社区会议室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知识讲座。让我们大家都过去听一听,多学习学习。

知识讲座由各社区调委会主任、热心调解事业的居民骨干、调解志愿者约30余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上,法官首先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调解的原则、方法、程序、步骤、技巧及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既有理论内容,又结合具体案例,而后司法局的同志对《人民调解法》作了宣传,向广大调解员介绍了全区调解工作概况,并宣布了区司法局关于调解案件的补贴办法,激励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进一步增长调解业务知识,拓宽调解工作思路,主讲老师说:明天我们要进行优秀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交流与总结,希望大家有这方面的材料积极整理一下。

听到这里,我很高兴,准备今天回去就把之前WF所长带领我们去调解的案例进行总结,希望从中得到宝贵经验。

今天,“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知识讲座如期进行了优秀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总结,大家把各自的资料交换之后,做个简短的交流。之后,老师给我们总结了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真如司法所关于人民调解的先进工作经验。

一、加强沟通、形成共识

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一项需要司法所与派出所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在对2009年工作深入分析之后,真如司法所发现,与派出所存在认识差异是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民警还不够了解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质,有些则感到增加了工作流程、更费周章,且此项工作并非派出所的硬性指标,因此实践中容易出现司法所“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对此,2010年真如司法所在区司法局的指导帮助下,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宣传解释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含义、程序和意义,最终双方从服务于社会和谐、服务于稳定大局、服务于群众安康的高度出发,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并明确季度性例会制度,建立起沟通协调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从而为打开工作局面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落实人员、无缝衔接

因人员紧张,2009年真如司法所并未指定专人负责治安案件委托调解工作,只是接派出所民警通知,需要参与时才介入调处纠纷。人员缺位不仅造成了工作上的不便,而且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错失了许多纠纷调解的有利时机。2010年,该所对症下药,推出了“特派员”制度,从镇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抽调一名专职调解员常驻派出所,一旦出现符合委托调解的治安案件纠纷及时介入、及时调处。专人负责、合署办公的做法使治安案件的委托调解率从2009年的不到0.1%上升到了2010年的9.32%,委托流转的程序更加顺畅,调解效率有效提高。切实让派出所民警、当事人感受到了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中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与优势。

三、因需制宜、效果明显

真如司法所通过对纠纷发生时间段的研究后发现,治安案件纠纷比较集中于下午和晚间,上午则案发数量较少,即便发生了,待当事人验伤治疗完毕,真正进入调解阶段时,也往往已经是下午。针对这一情况,2010年,该所对“特派员”的工作时间作出灵活变通,由原来的上午8:30至下午4:30调整为现在的下午2:00至晚上8:00,如此一来,使得工作时间与纠纷节点更加吻合,案源数量有了明显增长,人民调解也更有用武之地。

今天WF所长联系兴旺街道,联合辖区内的各个村委会,准备开展主题为“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的普法宣传活动。

这次宣传的重点是围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人民群众掌握和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制特色,把宣传法律知识与培养法治精神结合起来,把主张法律权力与履行义务结合起来,进一步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

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大力宣传与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农村改革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突出对契约合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规范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突出对保障民权、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突出对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环境治理、低碳经济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确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持续有力。

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政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结合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中村改造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对信访条例、户籍管理、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

围绕“五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大力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民权民生、提升公民意识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大力宣传“五五”普法在促进全区民主法治进程、推进“法治雨花”建设、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实践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推动法制宣传创新发展、领先发展、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举措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在“五五”普法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

今天WF所长联系了兴旺街道辖区内的各调委会和村委会负责人,进一步落实昨天兴旺街道确定的主题为“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的普法宣传活动。

WF所长询问了我们的意见之后,最后确定了“四个一”的活动方案,即一个现场会:利用兴旺街道的司法所会议室承办街道法律服务全覆盖暨“双促促助”活动现场会,同时开展大型送法进企业活动。一堂法制讲座:邀请长州市的知名律师所律师主讲,组织街道、村、社区、直属企业负责人参加《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一场送法活动:牵头组织街道总工会、长州市知名律师所和兴旺街道在新建的兴旺广场开展“启动六五普法 开展送法进农户”和“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咨询活动。一条法治街:在街道辖区内建设“法治文化一条街”,计划于今年年底启动,到明年3月份建成并验收。

接着,WF所长明确这次普法宣传的目的是 为了更好地宣传和展示“五五”普法成就、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各项任务,为启动实施“六五”普法奠定坚实基础、从而推进“法治兴旺”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天兴旺街道司法所召开了稳步推进普法进程的工作会议。WF所长总结了具体的方法。

一是把普法工作和维稳工作有机结合,加大对《治安处罚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上街宣传、书写标语、悬挂横幅和向重点上访户宣传法律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把普法工作与法治创建工作有机结合。积极争创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活动;结合不同时期有重点的开展法制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声势,增强了普法实效。

三是把普法工作与教育工作有机结合。为全街道所属中小学全部配齐法制副校长,将法制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实现教材、教师、课时、计划“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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