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精选9篇)
非标准劳动关系 第1篇
关键词: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劳动用工,外包,风险防范
0 引言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通常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的长期的受法律法规规范约束的雇佣关系称之为标准劳动关系。而非标准劳动关系就是有别于标准劳动关系的大多基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创设的, 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约定的一种短期的、临时的和灵活的劳动用工关系。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用工的临时性, 非全日制;二是劳动关系的非排他性, 也就是说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可以同时建立多个劳动关系;三是大多不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非标准劳动关系, 法律强制性规范较少, 给当事人留给了较大的自由处置的空间。
传统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形式。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 是由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派出其员工, 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 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 以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又称为临时用工制度俗称临时工, 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正常工作时间标准, 以小时计酬的用工制度。传统的劳务派遣和临时用工制度由于灵活性、便捷性、经济性, 使得非标准劳动用工日益成为我国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青睐的一种用工方式, 一些民营企业甚至全部用工都采用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非标准用工方式被滥用,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诸多劳动者合法权益被损害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纸, 用立法来规范非标准劳动关系日益成为当今劳动立法的一大趋势。我国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顺应了这一立法趋势, 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做出了规范, 特别是对劳务派遣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给予了超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和规范。随着我国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立法完善, 必然对企业的用工行为和用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也无疑给用工单位使用这种用工方式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如何认识和应对这一变化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劳务派遣这一非标准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及应对,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阐述, 并尝试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过于僵化和更严于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制
《劳动合同法》从消除劳务派遣弊端出发, 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其特点为对劳务派遣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严格的限制, 使其成为比标准劳动关系更严格的用工关系。
1.1 劳务派遣主体资格严于标准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对一般用工单位只要求依法设立,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用工单位。但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作出了特殊要求:
其一、派遣单位必须是公司, 经营劳务派遣活动须经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
其二、派遣机实行资本金限制。《劳动合同法》采取了限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制度,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而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其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2 对劳务派遣涉及的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制
在劳务派遣中涉及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对于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设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合同模式, 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不低于二年的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对于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法》均对其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做出了规定。因此, 从立法效果上来看, 传统的劳务派遣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 通过立法的规制, 其实质变成了一种典型的规范性标准劳动关系, 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诸多限制。
1.3 对劳务派遣的内容作出超标准劳动关系的规范
由于倾向对被派遣劳动者保护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过多的限制, 给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规定了比标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更多的义务。
其一、规定劳务派遣实行常雇制。《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一种常雇佣制方式的派遣, 即规定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低于二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派遣机构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也应当支付报酬。
其二、劳动报酬法定化。《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做了详细规定, 对工资标准进行全面干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要求按照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果用工单位在该类岗位上没有自有员工, 全部是派遣员工, 则要求其劳动报酬标准实行全社会同工同酬, 规定在此情况下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确定派遣员工劳动报酬。
其三、立法分配了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对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改变了原有的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约定分担义务的模式, 实行了一种法定分配义务模式。依据该法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应当承担标准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同时, 该法也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人的用工单位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 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几乎包括了用人单位的绝大部分义务。
1.4 劳务派遣退回机制法定化
劳务派遣有两种退回机制:第一种是保持劳动关系退回, 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第二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回, 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退回方式一般是用工单位基于派遣协议约定的条件或者派遣到期后的退回, 属以约定而退回, 而第二种退回方式是基于劳动者过错而被退回。《劳动合同法》对于第二种退回方式作出明确的规范, 即只有符合过错性解除、医疗期解除、不能胜任解除的, 用工单位退回后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2 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给用工企业带来的风险
现行法律通过对劳务派遣的主体、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限制, 使派遣合同、劳动合同完全标准化, 其严格程度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有过之无不及。法律的规制使得劳务派遣这一灵活的用工方式变得更为僵化, 同时由于立法对劳务派遣采取了双重劳动关系理论依据, 使得用工单位在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时存在诸多不可控的法律风险。
传统的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通过派遣协议约定各自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 派遣方侵害劳动者权益时, 劳动者只能向派遣单位主张。而《劳动合同法》基于双重劳动关系理论, 规定当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主张权利, 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给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设定对劳动者的连带责任, 使用工单位的对派遣的劳工所负担的义务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中所负担的义务。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以及劳动义务的不作为的后果, 用工单位也须向劳动者承担责任, 这样也放大用工单位的用工风险, 也使用工单位的用工风险处于不确定性和难以控制的处境。
3 劳务派遣的管理与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与标准劳动用工相比, 也还具有一定的便捷性和经济性, 如劳工退回方便, 不易形成终身制劳动关系, 且劳工退回更经济性, 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优点。但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 劳务派遣已经被规范成超标准劳动关系, 给用工单位设定了超标准劳动关系义务, 因此企业在使用这一用工模式时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 加强其风险防范工作。
3.1 加强劳务派遣管理,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 要做好劳务派遣的管理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工作, 应尽量选择管理规范、经济实力强的劳务公司;二是做好劳务派遣员工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工作, 主要是做好职业病的入厂和出厂的体检工作, 杜绝纠纷隐患以及加强职业病的防止工作;三是做好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的跟踪调查工作, 发现派遣单位有违反协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时, 及时向派遣方进行交涉, 并及时终止劳务派遣协议;四是做好派遣劳工的管理工作, 将派遣员工纳入到单位管理范围之中, 加强其管理, 形成一套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管理制度。
其次、加强劳务派遣协议的风险防范工作。一份完善的派遣协议会大大降低企业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用工企业在签订派遣协议时最关键的是要注意派遣协议对双方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是否权责分明。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第二、明确规定派遣方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 防止其不缴、漏缴社保;第三、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 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 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第四、约定派遣员工在那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第五、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 费用如何分摊;第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 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2 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加大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合理利用
由于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公司发展起步较晚, 大多没有承担劳动风险的能力, 以致事实上派遣公司的违法和不作为行为的后果最终都将会由用工单位来承担。因此, 在当今法制过多对劳务派遣进行限制的情形下, 这一用工模式仅存的经济性、灵活性, 也会因派遣公司的违法运作而成一块“画饼”。因此, 企业劳动用工应从总体上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 多采用非全日制劳动用工这一灵活、便捷和经济的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做过多的限制, 只设定了最高工作时间和报酬实行底线控制, 使得这一用工方式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更具有灵活性、便捷性和经济性。
3.3 创新新的用工模式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过多的限制, 用工单位有必要探索新的用工模式。劳务外包是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 (美) 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世界是平的》的一书中向世人描述了一幅无工厂制造企业, 所有业务外包的世界经济一体化景象, 从而得出了世界是平的这一结论。美国著名的管理大师P杜拉克曾指出:“在10年至15年之内, 任何企业中仅仅做后台支持而不创造营业额的工作都应该外包出去, 任何不提供高级发展的活动和业务也应该采取外包形式”。
外包的核心是“做你擅长做的事, 而把其他交给他人去做”。由于外包仅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发生民事关系, 不涉及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产生劳动关系, 因此、便于发包方进行风险控制。但是, 对于外包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缺乏相应的规范, 特别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界限在实务种难以区分, 尤其是在发包方场所内的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难以区分。尽管劳务外包存在上述不足, 但是从劳务派遣到劳务外包必将是服务经济的不可避免的潮流。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外包。
其一、企业对自身的业务进行梳理, 选取核心部分由企业自己掌控, 将能够独立分离出去的业务和产品从第三方或者供应商那里采购。
其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国有企业由于主辅不分, 承担社会服务职能过多, 造成人员过多, 劳动用工负担沉重。因此, 应从劳务外包思路入手, 将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出去, 由独立的第三方来为主体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以提高效率和效益。
非标准劳动关系 第2篇
沪劳保关发(2002)2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根据《规定》精神,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制度的改革完善,不但有赖于社会保障体系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发展完善,更需要加快促进企业(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的形成,努力做到从实际出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在贯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同时,要把执行市政府《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非标准劳动关系 第3篇
我国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远远滞后于经济建设的步伐,重大、特大事故仍频繁发生,人们通过对大量事故的分析总结出只有把管理体系搞好,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才能保证具体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我国金属矿山现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现实要求下颁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和特点各不一样,要建设与实际生产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需要充分理解标准化的内涵,准确把握其核心与关键。
1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9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1230起、死亡1542人,同比减少186起、528人,分别下降13.1%和25.4%。[1]
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09起、死亡1271人,同比分别减少221起、269人,下降18%和17.5%。[2]
据统计,2001~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各类事故16794起(占全国0.245%),死亡21259人(占全国1.867%)。其中较大事故733起,死亡2845人,重大事故25起,死亡405人,特别重大事故7起,死亡794人。(见图1)[3]
“十一五”末和“十五”末相比,全国非煤矿山事故起数由1928起减少到1009起、下降47.7%,年均减少184起、下降12.0%;死亡人数由2342人减少到1271人、下降45.7%,年均少死亡214人、下降11.0%。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3]
非煤矿山死亡事故按照事故类型分类,多发于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等6类事故。2010年非煤矿山死亡事故类型依次为:冒顶片帮(250人)、物体打击(217人)、坍塌(178人)、高处坠落(154人)、中毒和窒息(107人)、机械伤害(93人),上述6类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8.6%。[2]
总体上,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矿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矿山开采又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面临极大的压力和繁重任务;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落后。另外一些地区没有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没有严格按规定培训矿工;一些监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2 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的重要性
近几年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明显下降,死亡人数也大幅度减少,但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2001年广西南丹“7.17”透水事故死亡81人;2003年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死亡243人;2004年河北沙河“11.20”火灾事故死亡70人;2008年山西襄汾“9.8”尾矿库溃坝事故死亡281人。[3]这些特大恶性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发布的涉及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标准共30个。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导则》等等。这些法令、标准的颁布无疑是在加强我国矿山的标准化建设。
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决策中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在征得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的许可后,先后选择了不同类型的矿山进行试点,通过采取积极的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大幅降低了非煤矿山的安全事故发生率,为保障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要使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落到实处,不仅要强化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学习,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化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还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条件,改进作业工艺,采用安全性更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 风险管理在矿山安全标准化的重要作用
安全标准化的工作内容不是特别丰富和完善,导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全面的开展。为了将安全标准化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促使金属非金属矿山提高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2006年11月2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向全社会发布,标准号为AQ2007-2006,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建立诚信体系、落实社会责任、实现自我约束的重要体现,也是行业自律组织履行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为社会安全发展服务的重要职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规范的要求,建立与保持安全标准化系统。《规范》包含导则、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分别涵盖了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尾矿库这4种不同类型的矿山。《规范》从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源的辨识入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用综合手段管理风险,实现风险的可控和事故的预防,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明确指出:“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创建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系统的核心和关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应覆盖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环境以及人的行为、管理等各方面;是开展其他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动预测预控的现代安全管理的标志。为此,首先要辩识出所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价其风险程度,依据有关的法律要求和其他要求、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确定不可允许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即风险管理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具体过程如图2所示。
危害的识别是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在全面了解各种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够预测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从而选择处理风险的有效手段。在进行危害辨识之前首先应对危险、危害进行分类。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许多种。常见的有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和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
风险评价是在危害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
风险控制原理包括事故预防原理和伤亡事故致因理论,其中事故预防原理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和出发点,即事故是可以预防的。要实现对风险的控制,首先应考虑消除(或降低)危险,再考虑控制危险,然后再考虑个体防护,并应保证所制定措施的有效性、实施的可能性,还应满足先进性和冗余度的要求。
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风险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积累,还要让全员参与并且形成习惯,积极配合风险管理人员开展相应工作。只有全员都有了风险管理意识,才能有好的风险管理。
4 结论
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风险管理是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中核心部分,面临着很大挑战。对风险管理的研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从矿山安全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从理论到实践,再以实践丰富理论,构建纯熟的安全标准化系统。
摘要:通过近几年全国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统计表,简要的分析了事故原因。实施安全标准化能够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降低非煤矿山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本文在介绍标准化体系组成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风险管理。
关键词:非煤矿山,标准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网,中国去年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1230起,死亡1542人[EB/OL],www.chinanews.com,2010/1/28.
[2]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2010年非煤矿山事故分析[EB/OL],www.chinasafety.gov.cn,2011/03/09.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概述.www.chinasafety.gov.cn.
[4]王启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问题及对策[J].金属矿山,2005(10):1.
[5]周建新,张兴凯,刘晓宇,任智刚.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J].金属矿山,2007,4.
[6]黄颖.浅析安全标准化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22).
[7]李春民,王云海,胡家国,李全明,王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2,1.
[8]岑元刚,吕先昌.安全标准化有关技术问题探讨[J].工业安全与保,2011(37).
非标准审计报告范例 第4篇
ABC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 AB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BC 公司)财 务报表,包括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 的利润 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 ABC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 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 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 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除本报告 审
计
报
告 “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 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 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 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 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 见提供了基础。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ABC 公司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万元,占资产总额 的×%。由于 ABC 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 法实施函证以及其 他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除了前段所述未能实施函证可能产生的影响外,ABC 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ABC 公司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 况以及 20×1 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 师:×××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签名并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二○×二年×盖章)中国××市 月×日
审
计
报
告
ABC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 AB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BC 公司)财 务报表,包括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 的利润 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 ABC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 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 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 的会计估计。
3〃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 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 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 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
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ABC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按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ABC
公司的长 期投资账面价值将减少×万元,净利润将减少×万元,从而导致 ABC 公司由盈利×万元变为亏损×万元。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ABC
公司财务 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ABC 公司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
及 20×1 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
师:×××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签名并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6
×
盖章)中国××市 月×日
(签名并二○×二年×
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
计
报
告
ABC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后附的 AB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BC 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 年 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 ABC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 和维护与 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 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 的会计估计。
二、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ABC 公司未对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存货进行盘点,金额为× 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 40%。我们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 替代审计程序,以对期末存货的数量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
三、审计意见
由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 们无法对 ABC 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 师:×××
(盖章)
(签名并
盖章)中国注
盖章)中国××市
月×日
册会计师:×××
(签名并二○×二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
计
报
告
ABC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 AB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BC 公司)财 务报表,包括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 的利润 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 ABC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 施和维护与 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 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 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 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 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 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 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 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 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 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
×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ABC
公
司 20×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 的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
四、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ABC 公司在 20×1 年发生亏损×万元,在 20×1 年 12 月 31 日,流动负债高于资产总额×万元。ABC
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充分披露 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月×日
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
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5篇
7fb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介离新殺术企业证母企4名称, 河W平原ff标准装备股份?l K公司证=«编号:GR20094I000064发证时间:2009年丨2月15曰有效期:三年I®0©0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82万元, 建筑面积4万m2左右, 其中生产场地3.7万m2�公司装备各类专业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约300台 (套) 。主要业务为汽车涂装生产线系统集成、单体涂装设备及其它非标准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公司发挥先进的经营理念、优秀的骨干团队和核心技术三大优势, 近年来呈高速发展态势。公司建立了具有企业特色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了丨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主要产品的综合性能和工艺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 公司获得“河南省高成长型民营企业”称号, 2009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董事长逄振中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公司恪守“用户第一, 质量第一, 信誉第一”的经营方针, 先后参与了郑州日产、郑州宇通、广州本田、北汽福田、北京现代第一工厂、北京奔驰、天津丰田等上百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制造和施工建设, 为中国一汽、济南重汽、福州东南得利卡、重庆长安汽车、重庆福特轿车、奇瑞汽车等数十家国营大中型企业成功完成了涂装生产线的制造、安装任务。业务涉及汽车、家电、航空、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 工程项目遍及全国各地及日本、美国、俄罗斯、墨西哥、古巴等国家和地区。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西段66号邮编:475004公司:03782526002 2526090传真:03782526023经营部:03782526065 2526091设计部:03782526063 2526060工程部:03782526074 2526070研发部:03782526005网址:www.pyfb001.com由P H�pyfb@vip.sina.com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 第6篇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融通仓项下的金融创新产品。仓单质押融资可分为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其主要区别在于仓单的出具方不同。标准仓单是指商品交易所出具的,在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是一份承载商品交易所信誉担保的物权凭证。由于标准仓单的标准化程度高,商品交易所对其制单、物品品质、单据流通、仓储管理、信用评级、资产定价、风险预警等全程严格监管,使得标准仓单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银行乐于接受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业务。非标准仓单是由非商品交易所出具的,仓单的流动性同出具方企业的信誉直接相关,其变现能力不确定性高,因此融资能力差。多数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拒绝此类业务。当前仅有光大银行等少数银行涉足此类业务。
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行为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需求大。主要表现如下:其一,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品品种严格受限,标准化仓单仅涵盖大豆、铜、铝等少数品种产品,多数产品无法做成标准仓单的形式,因而无法通过仓单质押方式来融资。其二,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的融资需求强于标准仓单持有者。因为标准仓单持有者可参与期货交易融资,非标准仓单持有者缺乏类似融资渠道[1]。
第二,非标准仓单涉及两项主要风险。一是货物风险。为防控风险,必须对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货物的品质提出严格要求。该质押货物必须是品名规格明确、质量价格稳定、不易损耗、不易贬值、易于长期存储的货物。任何如易腐烂的果蔬食品、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等质量、品质、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不可质押。二是信用风险。为防范出质人设置仓储陷阱,恶意质押套现的行为,质权人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质、信誉,并设置严格风险控制程序,提高出质人违约的交易成本。为防范意外风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及相关人在办理质押手续时提供质押标的的保险证明,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对货物的价值做第三方审核与监督[2]。
第三,非标准仓单质押涉及关键三方当事人:出质人、质权人、物流中心。出质人为货物所有人,质权人为资本所有人,物流中心为第三方货物委托保管监护人。
2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
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活动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需要全局考量,精细安排,方能将交易风险控制在博弈各方心理容忍度的底线之上。鉴于标准仓单的风险控制技巧的成熟性,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采取类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主要目标是做成类标准仓单的模型[3]。
第一步,由出质人评价非标准仓单的标准化可行性。具体包括以下分步骤:
一是确定该仓单资产是否适合做成权利质押。具体要考虑以下因素[2]:
(1)资产能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2)资产抵押物变现能力足够高。
(3)资产持有人的历史信用记录良好,即违约率低。
(4)资产的相关价格、信用评估数据易于获得。
(5)资产本身品质稳定,在质押期内品质波动在风险可容忍限度内。
具备以上要素的货物方可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二是由出质人计量仓单的现金流折现价值。
第二步,引入物流中心。物流中心主要作用是,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持有货物,避免货物被出质人滥用,起“风险隔离墙”的作用。对物流中心的要求如下:
(1)独立性。要求物流中心是一家在所有权、控制权上都独立于出质人、质权人的机构。
(2)无违约动机。要求物流中心有一定规模、实力,从而削弱其监守自盗的动机。
(3)监管。质押人可以在物流中心设置独立董事,以确保当出质人违约时,质权人以货物质权来弥补质押款的损失。
物流中心持有质押货物是非标准仓单质押的核心。物流中心的具体权利设置的工作重心就是最大限度降低出质人违约风险条件下,质权人的利益保障问题。
第三步,货物的真实出售。货物的所有权从原始权益人(卖方)转移到出质人(买方),货物的物质实体从原始权益人转移到物流中心。真实出售行为完成后,方可实现货物资产同出质人违约风险的真实隔离。出质人违约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质人主观违约,则质权人行使质押权来弥补损失。二是出质人因不可抗力违约,如破产,则质押人可以确保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没有权利对已质押货物的追索权。
第四步,征信。质权人为控制风险,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资料,有权调查出质人同信用水平相关的各项资料,从中获取出质人的信用状态信息。出质人的信用水平评价有两大作用:一是确定质押合同能否成立的标志,二是作为确定质押货物的质押率的指标之一。
第五步,评级定价。质押契约是风险契约。在质权人视角下,其风险来自三方面。一是质押货物的内生风险,其风险来自货物品质的不确定性;二是出质人风险,该风险水平可由征信评估获取;三是物流中心违约风险,该风险的控制可在物流中心遴选环节实现。综合上述三项内容给出质押货物的评级数值,并将该评级值同质押率挂钩。即评级值与质押率正相关。
第六步,质押款拨转。评级定价后,出质人将货物交付物流中心,获取物流中心开具的仓单,该仓单具有标准仓单的一般特征,可称为类标准仓单。出质人将类标准仓单转交质权人,质权人同物流中心做信息确认后,持有仓单,并将质押款拨付出质人。
第七步,货品监管与风险分散。质权人有权在必要时候派遣人员查验质押货物,有权在威胁质押契约的可能情形出现时要求物流中心、出质人做出保全行为。质权人还可引入保险公司来分散质押契约风险。
第八步,质押款转回。当合同到期时,出质人可将质押款项并利息转回质权人。质权人收回款项,返还仓单,并同物流中心通信以确认该信息。出质人身份解除,重新享有仓单内涵全部权利。
3 非标准仓单交易风险的控制要点
3.1 质押货物的风险控制
(1)质押货物的品质需要满足质权人控制风险的要求[4]。质权人主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质押货物的品质稳定,二是质押货物的价格稳定,三是质押货物的处置方便,即变现能力强。一般性的生产基础资料,如矿石、粮食作物、钢材铸件、大型设备等。
(2)仓单质押货物的处置。依据质押契约是否正常终止,对货物的处置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契约非正常终止。由于货物真实价格低于质押款金额,质权人可通知出质人调整质押款,以确保货物真实价格不低于质押款金额。若出质人执行质权人要求的,契约继续执行。若出质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执行的,质权人可对质押货物行权,以确保己方利益。二是契约正常终止。若监管账户内存款不足偿还质押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可以是物流公司)处置货物,并收回质押款本息。处置货物后,若有余额,应归还出质人;若不足以抵付质押款本息的,质权人保留对出质人的追索权。若监管账户内存款足以支付质押款本息的,在质权人划转质押款本息后,归还仓单质权。
上述货物处置中,质权人有权按比照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的价格处置货物。
3.2 质押评级与定价
传统质押货物根据货物历史价格及折扣率来确定质押额[5]。其中,质押率一般根据历史价格波动率来确定,二者为负相关关系。这类质押价格确定没有考虑不同质押品质量波动的情况,也没有考虑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因此放大了质权人的风险。
质权人可自行建立征信制度,也可使用公共征信平台信息来确定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并将出质人信用水平同质押率、质押额两项指标同时挂钩。不同出质人的不同信用水平对应不同的质押率、授信额度,根据授信额度划定出质人的最高质押额。对于出质人提出高于质押限额的质押要求,质权人可通过是否给其额外质押额的方式来缓解出质人的特殊资金需求。根据信用水平对出质人划定双限额,对于控制出质人的违约风险的具体功效有待进一步研究。
3.3 质权人、出质人、物流中心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讨论质权人与物流中心间的关系。质押期内质权人对仓储的监管是整个仓单质押活动的薄弱点。物流中心对质权人无利益上的依赖性,若不能有效规范质权人与物流中心间的权利与义务,必然阻碍质权人有效行权。为确保质权人监管权的有效形式,须以出质人与物流中心达成“仓储监管协议”为办理仓单质押业务的前提。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明确货物入仓后,物流中心应开具质押专用仓单,并在该单上注明质权人,以示区别常规仓单。该单赋予质权人根据自身需要监督、检查货物状态的权利。为进一步规范物流中心行为,质权人可要求物流中心与之签订质押相关人权利与义务协议,以确立物流中心与质权人之间的明确法律关系。协议需涉及以下内容:在质押仓单有效期内,不得以未付保管费等理由拒绝质权人行权;非质权人不得提货;物流中心需对质押货物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以便质权人审计。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应当通过签订《质押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押协议》除一般性权利义务条款外,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内容[6]:一是保证金制度。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在合同到期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等价于质权人应收款的足额保证金,以确保质权人可以按期行权。二是强制平仓线[5]。质权人为降低质押风险水平,一般规定质押款小于货物的真实市场价值,二者比的上限约为60%~70%[6]。此时出质人无毁约动机。若当货物真实市场价值小于质押款时,且当出质人认为这一趋势不可逆时,出质人有强烈动机毁约,质权人有可能无法收回质押款。因此,质权人有必要规定当货物真实市场价值低于质押款时,质权人可以提出行权要求,或要求出质人退还部分质押款以确保货物真实价值大于质押款。当然,由于非标准仓单的产品无类似期货市场的统一市场价,因此质权人可同出质人商议确定价格。由于大宗货物价格的区域差异性大,因此可将同类货物所在区域市场价格默认为货物真实市场价格。
为调控质押风险值,质权人或出质人会引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公证人、业务中间人等市场中介组织参与质押活动。对于这些市场中介组织的活动及其同质押活动三方关键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不详细探讨。
4 结束语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难点在于仓单非标准化的内涵风险大,影响质权人的资本流动性,因而不被金融界业内接纳。本文通过剖析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内在机理,提出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流程,并指明非标准仓单交易风险的控制要点。本文引入物流中心而非传统的SPV作为风险缓冲组织,是基于非标仓单的自身特性做出的一个特色安排,使非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避免繁琐手续,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对质权人而言,依据实力与信誉并重原则选择优秀的物流中心作为质押融资第三方机构,是维系整个融资过程安全性的关键决策点。该研究有助于规范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推动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市场的建设。
参考文献
[1]谢圣涛,汤银英.物流金融问题研究与进展[J].生产力研究,2007(18):1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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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燕.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J].江汉论坛,2007(10):36-39.
[4]吴小东,张建斌,王文君.物流金融的几种金融服务探讨[J].中国储运,2007(11):99-101.
[5]徐雅丽.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判断指标探析[J].中国储运,2004(2):27-28.
论劳动法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适用 第7篇
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可知, 公务员与所属机关的关系、事业编制人员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关系、现役军人和所属部队之间的关系、家庭用工关系、劳务关系等社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不受劳动法调整。公务员与现役军人和普通劳动者存在客观差异, 分别由公务员法和军事法调整, 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 家庭用工与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按雇工与雇主关系处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这种设置尊重客观事实, 符合我国实际需求。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也存在缺失之处, 只是一刀切地规定了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没有考虑到特殊环境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比如对于雇主与雇员身份混同、非法经营无照单位的用工、公司“高管”与公司、运动员与所属单位等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规定或存有立法空缺, 或适用起来有悖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价值。劳动法对此应作出必要调整, 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二、劳动法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适用
( 一) “无照”非法经营单位的用工关系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企业、个体等用人单位要求必须依法设立具有营业执照, 如果没有营业执照, 则不具有劳动法所调整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实践中经常有仲裁委员会因为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瑕疵拒绝受理劳动者与无照经营单位的劳动纠纷。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 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出现问题。
首先, 劳动者与无照经营单位工作关系是否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依据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由于无照经营单位不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劳动者无法与其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因此, 劳动者与无照经营单位工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不受劳动法调整, 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其次, 劳动者与无照经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是否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由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瑕疵, 劳动者与之签订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 属于一般民事雇佣的劳务协议。
最后,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如何适用, 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个是无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依据九十三条享有哪些权利, 一个是如何实现九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可以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除此之外, 无法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 如不适用社会保险的规定, 当出现“工伤”时, 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请求无照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产生争议, 是按劳动争议走“一裁两审”的特别程序, 还是走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 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才适用该法, 用人单位再次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排斥, 劳动者虽然有93 条的规定, 但只能用93 条来起诉, 不能劳动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规定,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 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解释三”的规定是合适的,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后, 劳动者的损害很难从被处理单位得到赔偿, 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与无照非法经营单位的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不受劳动法律制度调整, 但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93条, 在适用《劳动合同法》93 条时只能适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规定, 不适用劳动法律制度其他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93 条所规定权利无法实现寻求法律救济时只能法院起诉, 不能劳动仲裁。
劳动法的相关制度有待完善。非法用工主体未取得营业执照即进行经营行为, 法律应该制裁其违法行为, 其劳动者没有过错, 不应当给予这部分劳动者差别法律待遇。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受雇于非法用工主体而推定劳动者主观过错, 从而将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 对目前国内的就业形势以及劳动者地位来讲, 过于苛责劳动者。由于劳动者身份不同而在法律上给予实施同一行为的劳动者完全不同的差别待遇其结果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发生扭曲, 增加劳动者之间的矛盾, 降低法律对调整社会的功能性。我国《劳动法》当初没有规范这些“非法用工关系”, 是由于历史原因所致, 可惜《劳动合同法》也仅仅是做了一个特别规定, 没有为非法用工关系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应当解决这个现实问题, 改变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 以从属性和社会性作为劳动关系的衡量标准, 只要符合性质, 就应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 使劳动者合法权益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
( 二) “雇主”与雇员身份混同的工作关系界定
现实中有很多劳动者身份复杂, 既受雇于用人单位的, 完成工作任务, 取得劳动报酬, 又是用人单位的股东或老板, 从用人单位处获得资本收益。对这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关系, 由于出现了身份混同的现象, 难以明确是否由劳动法调整, 实践中有较大争议。
当身份混同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提供服务、取得报酬时, 其身份代表的并非是用人单位的出资人、股东或老板, 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此时, 行为人主体身份是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法予以调整。当行为人以出资人的身份参与用人单位利润分配取得其资本收益的时候, 如果单位具有独立性如公司, 则行为人主体是出资人, 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独立, 如果单位不具有独立性, 如是个体工商户, 则此时行为人的身份就是用人单位, 行为人与用人单位身份融和, 当然, 无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性, 当行为人参与用人单位利润分配取得其资本收益的时候, 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 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我国在起草《劳动法》的时候, 鉴于当时的立法水平和具体国情, 立法者对劳动者的界定作出了泛化的处理, 既没有界定出“自雇者”等特殊劳动者的范围, 对这部分人进行特殊调整, 也没有将本该属于雇主的投资者、代表资方进行管理的高级经营者排除在劳动法之外, 他们是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的叠加, 自己雇自己, 是自己的老板, 也是自己的员工。对于他们, 法律既给予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收益保障, 也给予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属性[1]。依据现有法律规定, 这种处理应当是正确的。
当然, 我们也应该注意到, 当雇主与雇员身份混同时, 雇员的身份并未使其处于用人单位的独立面, 这些人与普通劳动者不同, 他们不但不处于需要保护的弱势地位, 相反, 雇员与雇主身份的叠加还增强了其地位的优势。把这部分人员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 劳动法就会出现某种“贵族化”的倾向, 这有违劳动法是保护弱势劳动者实现实质公平的本意。让这部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劳动法, 对其他普通劳动者也不公平。另外当这部分人不领取工资, 不办理社会保险时, 是否违法, 普通劳动者放弃工资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违法, 但如果这部分人不领取工资, 不办理社会保险时, 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强制要求领取报酬, 法律又有过分干涉之嫌。应当对这部分人员建立特殊的劳动法律制度, 以实现既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利益, 又能够保障用人单位和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三) 公司“高管”与公司的工作关系界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界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殊群体, 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具有与一般劳动者不同的特点。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 高级管理人员是向雇主负责的管理方, 代表用人单位, 另一方面, 他们也受用人单位聘用, 接受用人单位的指令和管理。
企业高管人员不应成为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不作分类适用的制度安排, 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缺陷。伴随着劳动者分化、分层进程, 把企业高管人员一样作为弱势群体施以倾斜保护, 这种盲目的保护, 产生了诸多扭曲的现象。首先, 一方面,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代表着企业与普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企业也要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 而对于企业主要管理者而言, 由于他们本身就是企业的代表, 因而总是会出现他们自己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怪异现象, 部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够利用这样的便利为自己获取不道德的利益; 其二, 一方面他们被赋予重要职责而获得丰厚的报酬, 另一方面, 他们又可以像普通劳动者一样获得相应倍数的加班工资, 甚至他们中的部分人还很乐意利用有利条件制造加班事实, 自我加班以获取超额利益; 第三, 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即便不胜任工作, 不能实现企业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 企业也不能直接将之解雇 ( 部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够以自我解雇的方式制造被企业解雇的事实, 以牟取高额的经济补偿) , 另一方面, 他们又和普通劳动者一样, 享有不受制约的辞职权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凡此种种, 不一而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其雇用者之间更具有平等色彩, 因此, 对这一群体, 应当更多地参考用于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现有规定没有设立一套对不同阶层的劳动者分类适用的规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作为弱势群体受到劳动法律制度的倾斜保护。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按照从属性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无疑属于劳动者的范围; 按照倾斜必要性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属于劳动者的范围。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不作分类适用的制度安排, 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缺陷。
( 四) 运动员与所属单位的工作关系界定
体育运动员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呢, 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体育运动的管理体制较为特殊, 有参加职业联赛的运动员, 也有参加奥运会的国家队, 有俱乐部的签约运动员, 还有各属性机关下管理的运动员。关系复杂很难梳理。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规定, 参加职业联赛并与俱乐部签约的运动员应当属于劳动者范畴, 但由于行业习惯的特殊性, 运动员与所属单位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都有特殊性, 劳动报酬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衔接也有必要特别规定, 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无法胜任调整此关系的重任, 有待完善。
积极进行体育管理制度改革是合适的, 将运动员推入市场, 国家做必要的撤步, 逐渐把运动员纳入到劳动法调整范围, 并为此积极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摘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 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关于调整对象的规定存在缺失之处, 劳动法的规定能够适用一般的典型劳动关系, 但没有考虑到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对于雇主与雇员身份混同、非法经营无照单位的用工、公司“高管”与公司、运动员与所属单位等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规定或存有立法空缺, 或有悖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价值。劳动法对此应作出必要调整, 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参考文献
一例非标准低压接地系统的故障分析 第8篇
农村低压电网与城镇低压电网的重要区别在于接地型式不同。据本人了解, 一些供电局许多台区的低压电网存在非标准接地系统。本文对这一现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力图规范接地系统接线。
2 故障描述
现有的部分城镇低压电网如图1所示。配变低压中性点直接接地, 各条分支线路末端中性线设置重复接地, 用户电表箱金属外壳单独接地, 保护采用过流保护。这样的接地系统, 既没有TN系统特征,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电源端接地点没有直接电气连接;又不符合TT系统要求, 中性线有重复接地, 且未装设剩余电流保护;更不可能是IT系统。
3 故障分析
现在我们来分析这样的接线方式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假设某只表箱内导线碰壳, 发生金属性接地故障, 故障电流会通过表箱PE线经大地流至配变接地点和各重复接地点与配变中性点形成回路。如图2所示。
在低压配电系统中, 由于电阻较电抗大得多, 一般不考虑短路非周期分量, 我们用电阻进行计算和分析。其等效电路图如图3所示。
图中Ra为系统接地电阻 (一般为4Ω) , R1至Rn为重复接地电阻 (一般为10Ω) , Rb为表箱接地电阻 (一般为30Ω) 。其故障电流:
其接地故障电压应该就是ab两点的压降:
假设有10个重复接地点;主干线VV22-495 (0.214Ω/km) 电缆200 m;接户线BV-16 (1.248Ω/km) 导线50 m计算, 其故障电流Id仅为7.12 A, 不可能使上级过电流保护动作, 线路上又未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因此表箱上将长期存在214 V的故障电压Uf而不能消除。根据以上计算式, 即使降低表箱接地电阻至4Ω以下, 故障电流将增大, 而表箱上的电压也远远超过了规范要求的人体电击安全电压限值50 V, 况且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成本也会成倍的增加。
4 意见建议
(1) 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1405093) 第4.1.1条明确写到:系统接地为采用自动切断供电这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若按正确TN-C型式接线, TN-C系统中N线和PE线合一为PEN线, 电气设备外露部分通过PEN线连接在一起, 与电源接地装置相连接。一旦出现相线碰壳等接地短路故障时, 会形成很大的接地短路电流, 低压断路器应能迅速动作切断电源。
(2) 有条件的可以把原有接地型式改造成TN-C-S系统, 如图4所示。PEN在电缆分接箱处作重复接地, 出线增加PE线, PE线在适当的位置作重复接地。这样可以避免许多TN-C系统自身的弊端, 如PEN线走电流造成的电压降作用到表箱等。同时也解决了接地施工有困难而造成接地电阻达不到规范要求, 如土质是石渣回填或道路已硬面化等。造价方面增加了一根PE线, 减少了表箱接地体制作。
(3) 要使用TN系统, 需要满足的条件还是很多的。如有的老城区老镇区, 配变位置受地形限制, 供电半径很长;布线结构也很乱;单相用电负荷较多, 且很难平衡。即使正确使用TN系统, 也会留下较大的隐患。这部分台区使用TT系统比较合适。
5 结语
国际电工委IEC总结了世界各国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做法, 统一划分为TN、TT、IT三种接地系统, 根据不同的做法, 在TN系统中又有TN-S、TN-C、TN-C-S三种型式。该台区的做法套不上任何一种型式, 通过本文分析, 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可想而知的。作为电力企业的我们更应清楚其危害性, 避免类似接线的发生。
摘要:主要针对本地区低压电网接地型式发生演变时可能会带来的危害进行分析, 力图规范接地系统接线。
标准管理系统非功能性需求分析 第9篇
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对标准管理系统的需求, 分为功能性需求与非功能性需求, 本文根据标准管理系统业务背景的特点, 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 对标准管理的非功能性需求从五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1 易用性需求
易用性是以用户为中心, 结合视觉、交互、情感等综合感受, 使软件更简易、高效地适应用户的使用需求和习惯。应用系统建设过程中, 建设人员认为系统已涵盖了业务需求, 功能比较齐全, 也尽可能的采用了先进成熟技术, 进行了界面原型设计并经用户反复确认, 并且通过了性能测试、系统测试及用户接受测试。在系统上线后, 终端用户时常感觉系统视觉效果差、不易理解、不好用、不易于操作, 但因强制使用要求, 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分析其原因, 主要是需求规格说明书中对易用性要求不易衡量、新系统使用改变了原有工作习惯、用户心理预期与实际系统不同造成的心理落差等客观原因, 但从系统建设角度看, 还是项目建设人员对易理解性、易学习性和易操作性分析不够, 系统易用性设计不足。
目前, 企业管理软件作为一项产品已经发展成熟, 其功能足以完成大多数商业任务, 而且越来越专注于行业。然而, 对用户而言, 大部分企业软件依然复杂而且不容易使用。根据之前对英国和美国300位资深IT人士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 只有大约64%的人正在使用其企业应用系统的核心功能。约一半的人表示他们不需要所有功能, 而五分之一的人则解释说这些功能没有用起来的原因是他们根本没时间去学习如何用。
部分企业组件在易用性方面有很大的障碍, 这些结构性障碍包括。
1) 供应商将其收购的多个产品集成到一个组件中, 迫使用户必须学习多种不同的界面和架构, 缺乏统一性。
2) 模块在组件各部分之间不能实现信息的顺畅流动 (例如从采购到财务) 。
3) 应用程序非常连贯性, 或者供应商的业务模式无法支持客户拥有集成的企业应用程序搜索工具。
4) 复杂的架构难以帮助系统拥有更加用户友好的界面。这可能是当前部分供应商面临的最大问题, 因为如果不支持全面开发的面向服务的架构 (SOA) , 则仅仅为优化用户界面的目的, 软件供应商就可能有必要对其应用程序重新进行全面开发。
供应商可能会通过销售额外产品来解决易用性的问题, 例如在销售应用程序时搭售搜索工具。但这些工具不仅会带来更高的许可成本, 而且会产生繁重的集成工作从而保证功能的实现。由于难以承受高额费用, 只有少量客户会去使用这些技术, 因而也失去了其本身的市场效应。
软件系统的功能现在已经非常商品化, 而未来将不同供应商和产品区分高下的根本因素将是功能是否易懂, 以及其在客户组织内是否易于普及使用。企业应用系统的用户正变得越来越习惯使用那些基于Web的, 高度简化且功能非常强大的应用程序, 并希望自己的企业系统也具备同样的界面和使用方式。公司的首席信息官 (CIO) 希望他们能够像在网上冲浪一样轻松浏览、了解自己的企业情况。伴随商业环境愈加复杂, 软件必须进一步简化。在中型市场中, 只有那些能够精简其应用程序, 具备良好易用性的软件供应商才可以存活。以上就是本系统的易用性需求, 需要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感受。
2 稳定性需求
客户提出的需求多种多样, 在软件使用过程中, 由于业务的变化及对软件的熟悉程度, 原来的一些功能可能满足不了客户的需要, 迫使客户提出很多易用性或完善性的需求, 这些需求处理不好就成为软件稳定性的一种隐患。
国内很多ERP产品在有些功能上是完全相同的, 就连思路也是大同小异, 很少有创新的东西, 一家出来后, 不出一年, 另一家也会出来, 产品更新换代非常快。由于图一时之利, 产品不稳定也就在所难免。
项目是任何软件公司赖以生存的根本, 现在国内大部分的软件企业都是做项目起家, 根据项目逐渐提炼, 最终形成产品, 所以说产品的很大一部分改动源于项目, 只要项目上有需求, 都要想办法解决, 这也是很多软件企业的宗旨。但这种现象也造成了不可估计的损失, 产品越改需求越多, 越改越乱、越改越不稳定, 不仅导致项目周期拖延, 还对产品造成致命的冲击, 最终越陷越深。
软件厂商分析设计方面。搭建系统架构在此阶段完成, 包括需求规格说明书、详细规格说明书、企业管理等文档的编写。在软件企业里一般分析设计人员由资深的软件开发人员兼任, 但往往这部分人跟客户交流的机会少, 缺少一线项目经验, 设计出的软件也是参考了很多竞争对手的资料或实施、售前人员反馈的需求及平常自己的一些经验而来, 在开发阶段可能问题不大, 但在客户使用后, 进入维护阶段就经不起考验了, 使用一段时间后, 最终可能要推倒重来。
软件厂商开发方面。开发阶段最常见的问题是没有设计文档就写程序, 等程序写完后再补设计文档, 这样往往造成代码冗余, 严重者往往会推倒重来, 做无用功。所以开发阶段能否按照分析设计阶段编写的文档严格执行很关键, 能否理解设计者的思路也很重要, 这个阶段的工作直接会影响到产品的发版及以后的维护工作。另外此阶段的单元测试也很重要, 不愿测自己写的程序也是开发人员的通病。
综上所述, 本系统应尽量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这样开发出来的标准管理系统才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在开发复杂系统时, 尽可能地将组件或者服务单独实现, 以便隔离相对独立自系统。这点很重要, 化整为零的策略不但使系统功能解耦合, 而且整个系统越发容易开发、调试、测试, 因而也越发稳定。比如Berkelery DB机制等都是独立的子系统, 完全独立于整个系统;另外Linux的打印服务程序也被分开成几个独立的自任务, 这种隔离必然提高了整个服务程序的稳定性, 因为减少了突发或者恶意交互, 提高了系统容错性。错误的定位和隔离都大大优于单模块程序。
3 可维护性需求
所谓软件的可维护性其实说简单了就是软件代码可被修改的容易程度。代码反复修改的情况不可避免, 这种软件的不断演化过程———具体就是修正错误;适应新环境;满足新需求———虽然将软件的功能变得越发强大, 但是事实上这些改变总是或多或少地有悖于当初的设计初衷, 因此势必慢慢的蚕食软件的基础架构和代码质量———造成的结果是让代码越来越难看懂, 健壮性越来越脆弱, 修改一个bug的代价越来越大。
鉴于这个矛盾, Martin Fowler提出的代码重构主要就是从代码编写角度出发, 提高代码的维护性, 以便能更好适应软件演化。
对于耦合问题, 无论是过程语言程序, 或者是面向对象程序。模块之间 (类或文件) 或包之间 (对过程语言没有包的概念, 可将某个功能集合放在一个文件夹下, 如linux内核各种子目录, 将其类比成包) 的关系是依赖与被依赖。比如工具包 (math, pthread, std容器等) 一般都不依赖其他包, 而且设计抽象, 这些包属于稳定包, 不能经常改动, 因为细微的改动就可能会影响依赖其所有组件。而处于接近用户的模块或包则多依赖于稳定包, 它们不被其他模块或包所依赖, 这些包可以被经常被改动且影响不会扩散。
尽量不要循环依赖或者相互依赖。相互依赖的危害性很大, 任何一个包改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因此依赖应该是单向的。另外从模块接口设计角度讲, 引用外部方法时, 可将外部方法作为变量传入本函数作用域, 再加以使用。这样做可以降低模块代码间的耦合性, 有利于软件的后期维护。
综上所述, 本系统的可维护性需求是高内聚, 低耦合。
4 可扩展性需求
可扩展性是软件系统本身的属性, 或者进一步说是设计的属性、代码的属性, 因为我们经常说设计的可扩展性、代码的可扩展性。那与之相对应的是什么呢?是变化, 软件环境的变化 (可能是业务环境, 运行环境) 导致软件要进行改动才能满足新的需求, 这种系统本身适应变化的能力就是可扩展性。
当需求改变或者增加新需求的时候, 可能会修改多个类文件, 可能还涉及配置文件, 前台页面文件。这种改动, 肯定要引起重新编译和部署, 肯定是需要停机的。这种改动涉及的面积广, 需要预先经过很细致的分析, 改完之后需要面积很大的回归测试以保证修改不会引入新的问题。
程序的模型越是抽象, 越要求可扩展性。客户在需求描述的初始阶段往往对自己的业务模型并不熟悉。他们对自己的需求很难抽象出一个精确的模型来, 这使得他们只能给出一个模糊的抽象的业务模型。拙劣的程序员往往将用户给的模糊模型根据自己的理解后, 定义出一个自己认为准确和精确的模型。在软件开发完成后, 客户就会往往发现这不是其所要, 或只是其中情况的一种, 于是不断地增加功能。程序设计的时候由于模型抽象层次不高, 造成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比较差, 这时程序员就要重新开发软件。
因此, 一个好的程序员不仅仅是写一段美观高效的代码, 更重要是要有出众的设计能力。良好的设计能给现实带来很好的可扩展性。高级的程序员首先应该是一个高级的程序设计师, 这样的程序员不仅要有良好的需求分析能力, 还要有高超的模式设计能力。
在获知抽象的业务模型后, 如何设计程序使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是每个程序员都关心的问题。让一个程序具有可扩展性的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方式:
1) 程序级别的可扩展性, 主要通过参数化配置程序低级别的可扩展性。
2) 高度可配置性, 包括各种属性文件和XML配置文件。
3) 脚本。脚本是扩展复杂功能的利器, 但对客户的要求也比较高。通常应该是面向开发人员的工具产品或在产品部署之前由现场实施人员来完成。
4) 插件系统或模块化平台。插件系统平台从理论上提供了无数的可扩展性。
在获知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的标准管理业务模型的基础上, 再考虑上述的一般软件的扩展性需求, 就是本系统的可扩展性需求。
5 安全性需求
安全已经成为管理软件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相对于一般的管理软件, 标准管理系统对安全性的要求更高。网络中的应用系统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 因此要充分考虑各种安全机制的结合, 引入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信息加密以及数据备份等安全技术, 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数据的安全保密。
6 结语
非标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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