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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文化成因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犯罪的文化成因(精选12篇)

犯罪的文化成因 第1篇

一、新闻犯罪的含义

所谓新闻,指的是对近期发生事件的报道,而新闻犯罪指的是新闻行业或者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利用电视、广播以及网络等对近期发生的事件进行报道并给新闻传播活动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损坏了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破坏情节的行为。新闻犯罪从狭义上讲,主要指的是新闻行业或者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在有意识的情况下利用媒体对近期发生的事件进行报道,给社会关系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他人的权益,按照法律应该给予处罚的行为。①比如,泄露国家商业机密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以及诽谤罪等。从广义上讲,新闻犯罪主要指的是新闻行业或者是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除了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触犯了上述法律,还依靠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和有利条件对社会关系造成了侵害,并且严重影响了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应该给予处罚的行为,比如受贿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敲诈勒索罪等。

二、新闻犯罪的特征

(一) 主观方面的特征

对于新闻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来说,不仅包括相关法律的规范,还有一些是故意行为,从认知角度出发,就是犯罪人员明知道该行为触犯法律还要去实施,而从意志因素出发,犯罪人员非常希望这种行为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公众的话语权掌握在新闻媒介的手中,如果出现越权或者是滥用的情况,就会给实施者的经济以及利益带来极大的满足。

(二)客观方面的特征

新闻犯罪的客观特征,指的是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对法律中所规定的社会关系保护条款产生了损害的客观事实。其实,新闻犯罪行为是一种实际活动,主要分为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事实,客观是主观的客观体现,也就是犯罪人员在有意识、有意志的情况下所表现的客观事实。所以,对于新闻犯罪的客观特征来说,主要指的是新闻行业或者是新闻工作人员在有主观意识的情况下,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来损害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事实。而且,一般情况下的新闻犯罪主体是多样化的,所以使新闻犯罪发生的客观体现也是多样化的。

(三)主体方面的特征

对于一般情况下的犯罪行为来说,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都有可能是犯罪主体。新闻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具备刑事责任的从事新闻活动的工作人员,也有一些是从事非新闻工作的人员,比如小说撰写者或者是新闻稿件的提供人员,如果稿件和小说中的内容损害了国家或者是个人的权益,就被视为新闻犯罪。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只有在新闻活动中出现了触犯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才被称作新闻犯罪,不然的话只能说是普通情况下的犯罪行为。第二,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的一个条款是:在合法情况下创建的新闻机构也有可能成为新闻犯罪的主体。对于新闻机构来说,不仅包含杂志社、报社,电视台、网络媒体等也被列入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合法律规范创建的机构,因为没有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所以他们的犯罪行为只能被称为普通的犯罪,不能将其看作是新闻犯罪。②

(四)客体方面的特征

我国在刑法中对犯罪及其相应处罚进行了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了限制,也对影响新闻传播活动所做的犯罪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与新闻犯罪相关的罪名大约有20多种,而且这20多种罪名所针对的客体完全不同,比如在诽谤罪中,记者所对应的客体是我国公民的名誉和尊严,而泄露国家机密罪所对应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等。

三、新闻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新闻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新闻法制观念

对于新闻犯罪来说,虽然我国没有创建相应的法律,但还是有很多法律规定散布在其他的法律文件中。目前,大部分新闻记者都没有全面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关注法律新闻,不能充分明确新闻自由和新闻犯罪之间的关系,导致新闻犯罪行为发生。而且,新闻记者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身份的特殊性,总是将其作为进行新闻活动的便利条件,比如前段时间有一名记者为了获取相应的新闻素材,跟随犯罪人员做出贩毒、盗墓的行为,他只顾着收集新闻资料,却不知道自己也触犯了法律,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另外一些新闻记者在采访相应人员时,经常会收到辛苦费,他们甚至对这些现象习以为常,缺少相应的新闻法制观念,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所以说,新闻人员法制观念缺失,是造成新闻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地位的混淆

有的新闻工作人员认为,记者的采访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执行公务的权利是相同的,甚至还有人认为记者具有强制性采访的权利,被采访的机构、个人等不能以任何理由回绝或抵触记者的采访,如前段时间新闻记者对某个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了采访,当时该管理人员是拒绝的,因为觉得没有必要,但是新闻记者没有罢休,觉得自己有强制性采访的权利,就闯进该企业,对管理人员进行了强制性的采访。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新闻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的身份概念混淆导致的,所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③

(三)新闻工作人员缺少正确的价值观

新闻工作人员应该时刻谨记国家和公民的嘱托,努力工作,认真做人,为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应该具有强烈的自我责任感和事业心,将这项工作看作是一种非常崇高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事业,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做好工作,为社会和谐提供保障。但是,随着市场因素的引进和市场运作的产生,导致新闻传播中出现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和风气,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冲击了新闻传播活动,使很多新闻工作人员失去了正确的价值观,走向贪婪、唯利是图的道路,导致新闻犯罪行为的发生。

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还没有建立新闻犯罪方面的法律,但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定会对新闻媒体的行为尤其是新闻犯罪的发生进行全面的考量,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使新闻媒体在民主、法治环境下不断发展。我们要培养出一支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新闻队伍,实现我国新闻媒体的规范性,促进传媒产业的持续发展。

摘要:近几年,我国经常有新闻犯罪事件发生,对我国传媒产业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影响力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新闻犯罪的含义,对新闻犯罪的特征以及产生原因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新闻犯罪,特征,产生原因

注释

1张耀宇.新闻报道犯罪成因及防控对策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2 江星苒.浅议新闻犯罪[J].前沿,2012,17:84-85.

犯罪的文化成因 第2篇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心理分析社会分析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

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

(二)客观因素

1、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学校原因。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文化产生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

3、家庭原因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

②简单粗暴

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

③放任自流

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④期望过高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

(3)父母行为不良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父母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

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勿视了。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二)学校教育,刻不容缓。

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已是刻不容缓。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对处于相对无责任年龄段的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实减轻学业负担,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

(三)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

腐败犯罪的成因与治理思考 第3篇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 腐败犯罪 司法 法治建设

腐败犯罪是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难题之一,也成为当前严重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在腐败犯罪中,高官[1]的腐败犯罪最具有代表性,在罪名上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为典型。近年来,我国受贿犯罪等腐败犯罪呈高发趋势,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省部级高官腐败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丑恶的现象,已成为中国经济的致命问题和中国的头号问题。[2]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必要而迫切。

我国腐败犯罪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众多,本文选取了较为典型的河南省原省委常务副秘书长、省委委员陈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以下简称陈某受贿案),并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分析其原因,探究惩治和预防类似犯罪行为再次发生的司法途径。

一、陈某受贿案简介

(一)案情介绍

陈某,男,系河南省原省委常务副秘书长、省委委员,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省纪委“双规”。2012年1月6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陈某提出的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的书面申请。陈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2月10日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3]

(二)陈某受贿案审判过程

陈某受贿案的整个审判过程查阅不到,只能粗略知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认定了陈某如下犯罪事实:(1)1995年至2011年间,陈某在任杞县县委书记、开封市委秘书长省委副秘书长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某等39人所送贿赂共计726万余元人民币、8000美元、价值9.1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及价值31.59万港币的手表5块;(2)截止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对其本人财产中的252.61万元人民币,8.82万美元不能说明来源;(3)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河南省委副秘书长期间,违反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分配的有关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指使省委办公厅工作人民出具虚假证明,为其情人、家人及朋友向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购买内部价格住房9套,经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9套住房的市场价与内部价购买差额共计193.22万元人民币。[4]依据(1)(2)(3)所认定的事实,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

(三)陈某案的进展追踪及简评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判,表示要提起上诉。[5]然而截至目前,二审未见开庭及宣判报道。陈某对于普通人而言只是一直“被打了的老虎”,人们无从得知也不热心知道该案的执行情况。

就陈某而言,他手握公权力,本应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然而却走上了贪腐的犯罪路;就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本身而言,太多信息未公开,整个过程更像是“灰箱操作”,缺失公众参与;纪委起了重要作用,从被双规到检察院介入再到宣判持续了两年多时间。虽然司法应惩罚陈某本人,但司法的作用和价值更应该是通过追究腐败者刑事责任,发挥法的作用尤其是规范作用,预防类似犯罪,实现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自由和正义的价值。很难说陈某受贿案起到了规范作用,因为依据我国已经落马的腐败官员数量来看腐败的不只有陈某,而是成了“陈某们”。

二、腐败犯罪的成因

腐败并非当下中国所特有,历史上也有大贪官,外国也有腐败。但是,当下我国腐败犯罪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却是罕见的。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所言:“当下中国不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但腐败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6]笔者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揭示腐败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内在因素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陈某们”具有能力和意愿实施腐败犯罪行为。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能力。“陈某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水平,并且“陈某们”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中的“大老虎”更是手握重权、身居要职,加上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贪污、受贿、索贿都有了可能。另一方面,“法不责众”、“心存侥幸”和“赌徒”的心理,以及对物质条件的畸形追求增强了“陈某们”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意愿。“陈某们”的腐败犯罪之路大多经历过这样的过程:“激情满怀、辛勤地奋斗拼搏,走上了一定的位置、掌握一定的权力——‘好处涌来、欲望开始膨胀,为自己收受贿赂找‘正当理由,在忐忑不安与心惊胆战中慢慢‘伸手——肆无忌惮、越陷越深——东窗事发、悔之晚矣。”[7]因为腐败盛行,许多国家工作人员都认为即使处罚也轮不到自己身上,一些人被处罚后还认为自己冤枉,是自己倒霉,成了“杀鸡儆猴”的牺牲品而已。

(二)外在因素

“当下中国的腐败已不是个体性腐败,而是制度性腐败和社会性腐败。”[8]内因固然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行为中起了重要作用,但腐败在当下中国如此盛行却不只是“陈某们”个人品德败坏、贪婪、素质低下的结果。制度性障碍、司法障碍、社会监督缺失等外在因素更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障碍。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理想的状态是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主要依靠前两种手段,主要在市场失灵时运用行政手段。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则是多依靠行政手段来干预配置市场资源,“陈某们”大多手握行政审批权,他们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进行“权力寻租”,通过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还谋取暴利,多人还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的调整来侵占公共财产。

在司法方面,我国有“重典治吏”的传统,《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是“立法零容忍、司法有限容忍”,[9]即“重《刑法》典”。以受贿罪为例,原《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原《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依据原《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若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则最轻也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会被判处死刑。可见,我国立法对于腐败犯罪是很严厉的,但“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又给司法留下了自由载量的空间。立法中关于数额的确定性的规定导致了受贿9.99万和受贿10万的不同处罚结果,受贿10万和受贿100万的同一法定刑幅度。司法的有限容忍,又易误导人们,给人们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巨额腐败犯罪的出现。再比如,受贿罪要求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主观的状态是一个很难认知的过程;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成立以来就争议不断,认为有违“罪刑法定”,有人主张废除,有人主张改名。[10]

腐败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发现难、调查难、取证难的特点。受贿罪发生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贿者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往往不会去主动曝光;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得了利益,一般也不会去主动揭发,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他们也不会配合。“陈某们”身居高位,牵涉的利益庞杂,“官官相护”、“官商勾结”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人力、财力、物力有限,这加剧了其依职权主动侦查腐败犯罪行为的难度。我国未建立起完备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取证困难。

在监督方面,监督缺失是导致腐败犯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腐败行为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司法的被动性和社会监督的缺失决定了手握行政权的官员只能主要依靠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和自律,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然而自律往往是靠不住的,他律可靠,但是纪委的人、财、物也是有限的且其监督会涉及更多的利益衡量。公众主要是通过实名制举报来参与监督,但是这对举报者而言存在一定风险,而且绝大部分公众只是在“陈某们”被查处后才知道消息,消息量小,公众参与热情受参与途径少的消极影响。

三、治理腐败犯罪的对策

腐败犯罪行为盛行对我国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甚至是致命的,对腐败犯罪的有效治理关系到我国的方方面面。针对我国腐败盛行的原因,本文认为应该从教育、法治、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几个方面着手处理腐败犯罪行为。

(一)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方面,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的的法律法规来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用法律法规规制他们的行为,关注他们的需求,注重提高他们的个人修养和自觉。管理学大师马斯洛曾经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该需求层次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具有较大的科学合理性,[11]在我国需求的最高层次应该是在创造社会价值中实现自我价值。“陈某们”的落马往往是大快人心,但是这也不得不说“陈某们”的堕落于国于民都是一种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法治建设,人才先行。另一方面,加强教育,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人们往往误以为教育就是对学生的教育,而忽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能够进入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起初基本上都是品学兼修、德才兼备的人。通过不断第学习和教育,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感、强化其责任意识、培养其职业自豪感,向其宣传“陈某们”的腐败过程和后果,可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不愿意实施腐败犯罪行为,并能更加爱岗敬业。

(二)加强法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完善法制体系,实现赏罚分明,增加犯罪成本,实现依法治理。“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越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12]立法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因此应通过加强立法解释等来弥补不足,处理好灵活性和稳定性问题,增加法的可预测性。《刑法修正案(九)》以立法的形式,对腐败犯罪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实行“有限容忍”,一定程度弥补了之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因此,对于发现的腐败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都必须依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对于腐败犯罪案件和处罚执行结果适度公开,充分发挥刑法的谦抑作用。此外,建立财产申报登记制度。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民主监督是最有效的防腐剂。一方面,加强国家机关间的制约与监督,保持司法的中立性,监督的独立性尤其是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职能,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监督。国家机关的人财物都是有限的,而许多受贿案件都是民众检举揭发、媒体曝光的,因此,要根治腐败犯罪行为必须发挥社会和网络舆情的监督作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白箱里”运行。由于网络舆情是把双刃剑,因此还应对其进行规范,支持,引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及“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内容,令人期待我国未来将有更多健全制度、遏制公权滥权的法规出台。习近平总书记的这番话或许寓示,我国的反腐廉政建设将从此踏入一个新台阶,一套从根本层面上遏制腐败的法律制度将逐步建立。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加大了反腐力度,一大批贪官在反腐高压态势下相继受到法律制裁。腐败犯罪频频出现并被追究一方面也正是由于法在发挥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法律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在充分法律作用的同时不可忽视经济和行政手段。在依靠司法机关和队伍力量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社会和民众的力量。依法惩处贪污腐败行为并反思腐败滋生的原因,通过强化教育、实行法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势必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有效预防类似问题的出现,有效治理贪污腐败犯罪,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全方位的发展。

注释:

[1]此处的“高官”是指省部级副职级及以上的党和国家干部,以及军队、国有企业负责人。参见彭新林:《我国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理思考》,载《当代刑法问题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98页。

[2]参见欧伟贞:《我国高官腐败现象的法理分析》,载《湖北成年人教育学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3]参见《河南工人日报》2014年2月11日。

[4]同[3]。

[5]同[3]。

[6]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评估》,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7]参见《落马官员忏悔录里的畸形人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4月2日。

[8]同[3]。

[9]参加欧阳本祺:《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

[10]参加王天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究》,载《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2期。

[11]参加周三多:《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页。

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第4篇

一、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 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新疆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较为稳定, 但总体数量居高不下。根据近三年来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统计情况看, 未成年犯罪率呈现出相对稳定的趋势, 2010年-2013年全疆审结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在800件左右, 90%以上罪犯为男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民族类别相对集中, 16-18岁是犯罪的高发期, 文化程度以初中及以下为主, 主要为闲散人员, 多出自问题家庭, 生活区域主要在南疆和农村, 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由个人犯罪走向家族犯罪, 带有较浓厚的宗教意识, 开始参与恐怖活动犯罪, 从被迫参加犯罪向被诱惑参加犯罪发展, 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暴力化、智能化、团伙化、专业化转变等趋势。

(二) 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新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一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案件居多, 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例很高。从新疆近3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统计情况看, 盗窃案件所占比例居于首位, 2011至2013年每年新疆将近有一半的未成年人被判处盗窃罪。其次是抢劫案件, 2011至2013年抢劫罪占所有案件的20%左右, 盗窃、抢劫型案件占所有案件的近70%。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民族类别较为集中, 维吾尔族占56.6%;汉族占26.6%;哈萨克族占6.4%;回族占7.0%, 其余民族类别的所占比例很少。三是受教育层次普遍偏低, 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 二者合计为75.1%, 受过高等教育的未成年犯仅为2.6% (大专1.7%, 本科0.9%) 。文化层次低的群体缺乏主见, 容易受到蒙蔽和被鼓动, 一旦实施犯罪往往更具暴力性。四是七成以上的未成年犯有过特殊经历。未成年犯有过流浪经历的占24.4%;有过被拐卖经历的占8.9%;有过辍学经历的占39.9%;有过被家人赶出家门经历的占8.8%。发现未成年犯中近四成有辍学经历, 这说明九年义务教育的落实在新疆存在严重问题。有流浪经历的占近四分之一, 说明新疆的流浪儿童群体是个犯罪率较高的群体。五是笔者从新疆工读学校了解到的相关信息显示, 从新疆2008年成立工读学校以来, 最多的时候学员有上千人, 少的时候也有几百人, 而这些新疆流浪未成年人近98%的有盗窃、抢劫、贩毒、强迫或被迫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 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有在“地下非法讲经点”学习的经历。只是因为年龄不到受刑事追究责任的年龄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送进了工读学校进行学习。新疆流浪未成年人主要来自经济较落后的喀什、阿克苏和和田地区, 多数是6至18岁之间的维吾尔族男孩, 普遍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多来自经济贫困、亲情缺失的南疆多子女农村家庭, 多数是被诱骗离家, 但被解救回来以后, 反复流浪的现象严重。

二、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主要是家庭教育、学校引导、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同伴影响、民族宗教文化、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

(一) 不良家庭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因素

家庭因素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 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课堂,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家庭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离不开家庭的教育和保护。问题家庭出现问题孩子。从课题组调研的结果看, 犯罪的未成年人中90%以上的家庭存在各种不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家庭:

一是低收入家庭。未成年犯的家庭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占45.1%, 这表明近一半的未成年犯罪家庭月收入不及2000元, 属于低收入家庭较多, 96.9%的未成年犯都是来自中等及以下生活水平的家庭, 因此家庭经济水平是未成年人犯罪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变量。家庭不能给未成年人提供物质上的基本满足会使个体产生不安全感和影响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控制, 因为这种家庭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在家庭外部寻求物质上的支持和保障。

二是有缺陷的家庭。调查发现有33.9%的未成年犯没有与自己的亲身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 22.5%的未成年犯家庭不完整, 3.2%的未成年犯是孤儿。近半数的父母关系不够融洽, 过半数的未成年犯与父母关系浅淡, 近半数的未成年犯与父母关系一般。大多数的家人对未成年犯不能做到“全面关心”, 更缺少积极有效的沟通。

三是教育方式存在问题的家庭。第一, 溺爱娇纵型。34.3%的未成年犯认为容易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教育方式是“骄纵溺爱, 什么都听我的”。第二, 严厉粗暴型。与前一种类型相反, 严厉粗暴型则是走上了另一个极端。“严厉粗暴, 什么都要听父母的”导致犯罪的占全部未成年犯的21.6%。第三, 放任自流型。调查显示认为“放任自流, 不管不问”的教育方式导致犯罪的占总体的32.9%。第四, 缺乏沟通型。由于未成年人本身心理上抵触与长辈沟通而比较喜欢与同龄人交往, 加之父母又忙于工作缺少对未成年人的关心, 导致两代人之间出现了“代沟”。60%以上的未成年犯认为自己的家庭缺少温馨与爱, 认为其家庭关系紧张的比例为38.6%。

四是多子女家庭。在新疆多子女家庭占多数, 独生子女犯罪问题在新疆青少年犯罪中并不显著, 家里有1个孩子的未成年犯占10.8%, 家庭里有2个以上孩子的未成年犯占89.2%, 家里有4个及4个以上孩子的家庭比例较高, 占总体未成年犯50.9%。而且3个以上多子女家庭中, 老大及老小的犯罪率要比中间的兄弟姐妹犯罪几率大。由于子女众多导致家庭负担重, 家庭又较为贫困, 孩子多成为家庭的“负担”, 无暇顾及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五是父母职业无体制性约束家庭。统计和调查显示, 父母失业或无业的未成年犯占18.3%, 父母是个体户的未成年犯占39.5%;父母是农民的未成年犯占总体的18.1%;父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未成年犯占总体的19.6%;父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未成年犯占总体的4.5%。由数据反映可知, 父母职业无体制性约束 (排除政府机关、企事业工作) 的未成年犯占总体的77.4%。

六是父母文化素质偏低型家庭。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可塑性强, 父母的言行影响着他们的成长, 有的父母素质较差不能正确的教育子女, 甚至颠倒是非, 有的本身就有一些不良恶习, 严重影响着子女的成长。在文化程度的总体分布上父亲和母亲没有显著差异, 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均超过六成。未成年犯父母的文化程度都很低, 分别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61.9%和63.3%, 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已经达到96.4%和95.4%,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仅占3.7%和4.7%。

(二) 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

未成年犯认为导致犯罪的学校因素主要包括:“学校风气不良” (45.4%) ;“教师素质问题” (37.6%) ;“学校片面重视成绩” (33.8%) ;“学校教育有失公平” (23.4%) ;“同学关系不好” (19.9%) ;“学校没有进行足够的道德与法制教育” (47.2%) ;“学校缺少有效的青春期和性教育课程” (29.8%) ;“学校周围环境不好” (29.9%) ;“其他”25.7%。未成年犯犯罪时的身份分别为:“校外人员”占46.9%、“辍学生”占26.2%、“在校生”占19.9%, “逃课生”占6.9%。由数据可知, 在校认真读书的学生较少地涉及到违法犯罪活动中, 而辍学或者逃学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学校是培养教育未成年人进行社会交流、学习文化、形成价值观和世界观的阵地, 也是塑造正确道德规范、法律观念的传播场所。但是近几年由于社会结构的调整, 学校教学管理的偏差, 使得学校与未成年人犯罪有了一定关系。发现目前许多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还存在着一定问题, 在办学方向、教学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学校片面追求学生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依然存在。对后进生和差生缺乏应有的关怀和适度的帮助, 使其产生自卑心理, 自暴自弃, 放纵自我。有些学生在小学阶段就已经被老师和同学视为“差生”, 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已经出了问题, 到了中学由于学校之间有了升学的压力, 学校教学的重点和老师的偏爱都转向“优等生”, 任凭这些“问题学生”继续“问题恶化”。学生在这样的一个学习环境中是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三) 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原因是造成其犯罪的内在决定性因素

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抵抗各种不良行为的能力不强, 思维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从生理上来说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阶段, 会产生情绪化、冲动化, 而自身又难以控制自己的这些行为, 冲动、好奇和损友是犯罪的主要原因。未成年犯自认的犯罪原因主要是:“一时冲动” (40%左右) 、“好奇”和“结交不好的朋友” (30%左右) 、“寻求刺激”、“过多的物质欲望”和“盲从” (20%左右) 、“为实现某种理想”、“生活所迫”和“道德、守法观念淡薄” (10%以上) 、“其他” (少于10%) 。未成年犯认为缺乏引导的不成熟心理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内因。在该问题所设置的选项中, 相对较多的未成年犯选择了三项, 其分别为“虚荣心强、攀比心理” (48.7%) 、“哥儿们义气”的消极盲从 (44.6%) 、“好奇心理、性心理的扭曲、追求刺激” (43.0%) 。

(四) 不良同伴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辅助因素

近七成的未成年犯认为受到朋友影响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认为朋友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很有影响”的未成年犯占总体的29%, 认为“有些影响”的占总体的40.3%。因而认为朋友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有影响的未成年犯为69.3%。这再次证明“朋友”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产生了很重要的作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未成年犯并不缺少朋友, 他们经常与朋友一起进行娱乐性、放纵性和群聚性活动, 并且近50%的未成年犯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朋友。违法朋友多于正常朋友的情况下, 未成年犯认为朋友对其违法行为的影响更大;正常朋友多于违法朋友的情况, 未成年犯认为朋友对其违法行为的影响更小。

(五) 民族、宗教等文化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在本次调研未成年犯中, 68.4%的人有宗教信仰 (其中95%为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未成年犯中93%的人有宗教信仰;在信仰宗教的被调研未成年犯中, 72.4%经常参加常规宗教活动, 1.4%的被调研对象承认自己曾参加地下讲经点、跨地区传教等非法宗教活动。“坚信宗教能给自己带来力量和帮助”和“族人信我也跟着信”是新疆未成年犯信教的主要原因, 分别占到本次调研未成年犯的46.4%和27%, 除此外, 还有10.4%的未成年犯因为“相信在现实社会得不到的东西在宗教世界里能得到”而信仰宗教。

(六) 社会不良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环境因素

未成年犯认为导致犯罪的社会因素的前三位分别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69.2%) 、“舞厅、迪吧、录像厅、网吧等场所的影响” (63%) 和“社会上不法分子的引诱” (50.3%) 。网络游戏、网恋和不健康网站是导致犯罪的网络三大主要因素。未成年犯认为导致犯罪的网络因素包括:“沉迷网络游戏” (73.6%) 、“浏览不健康网站” (68.6%) 、“沉溺网聊、网恋” (62.9%) 、“浏览非法网站” (42.4%) 、“听信网络谣言” (26.9%) 、“其他” (19%) 。

根据此次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相关人员座谈课题组认为:导致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包括不良家庭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因素、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原因是造成其犯罪的内在决定性因素、不良同伴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辅助因素、民族、宗教等文化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社会不良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环境因素, 只有准确把握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找到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

摘要: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明显区域性特征, 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案件居多、民族类别较为集中、受教育层次普遍偏低、主要为闲散人员, 多出自问题家庭, 生活区域主要在南疆和农村, 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导致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包括不良家庭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因素、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原因是造成其犯罪的内在决定性因素、不良同伴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辅助因素、民族、宗教等文化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社会不良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环境因素, 只有准确把握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找到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新疆,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参考文献

[1]蒋索, 何姗姗, 邹泓.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述评[J].心理科学进展, 2006, 14 (3) :3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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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操学诚, 刘桂明, 路琦, 牛凯.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0, 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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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丽努尔买买提江.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对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10.5.

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5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撤乡并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有力推动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拆迁工作成为当地政府的一项重头工作,但是随之产生的腐败现象,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09年以来,常州市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0件10人,占立案数的31%,造成经济损失2100余万元。其中滥用职权9件9人,玩忽职守1件1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由于拆迁引起的被拆迁人暴力对抗、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使拆迁安臵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领域和敏感话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中的渎职犯罪也成为了老百姓议论的重点。

本文结合常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经验,从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入手,对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犯罪对策调研,切实杜绝这一领域渎职犯罪的发生,服务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

一、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危害性

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渎职犯罪直接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给党和国家、整个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的后果和严重性已经触目惊心。其主要体现在:

(一)直接或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一是在征地拆迁中导致国家资金大量流失;二是拆迁成本增长,使得投资商开发的土地成本增长,最终转嫁到获得使用权的群众的身上。

(二)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公开、不公正,群众利益受损,使得村民与开发商、政府机关之间产生重重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突发事件。

(三)直接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廉洁性、公正性有所质疑,从而对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度下降,由此产生抵触或反对情绪。

二、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特点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征地拆迁领域滋生的犯罪,集中体现在滥用职权、行受贿、贪污等犯罪上。

(一)从犯罪构成来看,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具有以下三性:

一是犯罪人员的广泛性。涉案人员包括国土部门的相关行政负责人、下属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村、乡负责人和干部,相关拆迁项目负责人等等。

二是犯罪罪名的多样性,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受贿犯罪,有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的共同贪污犯罪,有行贿犯罪等多种犯罪。

三是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其突出的表现在涉案金额巨大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往往由于滥用职权或其它职务犯罪造成国家或 者企业损失几千万元,个人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二)从作案的方式或手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臵费用等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村民、村集体、企业贿赂,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

2、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变更补偿项目及标准获取非法补偿款,但未从中收受贿赂,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3、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与村基层组织成员、基层政府征地负责人员等相互勾结,以虚增、虚列的方式套取补偿款后私分。

4、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本身经手管理本村范围内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村集体补偿款。

5、政府拆迁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

(三)从危害结果来看,主要集中在非法套取补偿款方面 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作案手法具有多样化:一是重复补偿征地拆迁项目,骗取补偿款;二是凭空虚构征地、动迁项目,骗取补偿款;三是动迁人员与被动迁人相互勾结,虚增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的数量或面积,骗取补偿款;四是对拆迁红线内的项目,违规建筑、违规转让,骗取国家补偿款。虽然作案手法各不相同,但大都是“共同作案、内外勾结”,多发生在拆迁员与被拆迁人之间、开发公司与土管部门之间,以及拆迁公司与开发公司 之间,并且都伴随着受贿行贿行为。

1、滥用职权,明知是虚假协议而签字认可。拆迁安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拆迁安臵协议不严格审查,或者明知是虚假协议而听之任之,导致国家损失。例如2009年常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副科长夏军,明知被拆迁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作出同意补偿的决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2、玩忽职守,对补偿协议不认真审查。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建林在武进区湖塘镇拆迁组工作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被拆迁企业常州金球轴承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认真审查,常州金球轴承厂虚构在岗职工人数103人,骗取停工损失补助费43万元。

3、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林炳全担任钟楼区任拆迁安臵办公室主任、张康红担任安臵办公室工作人员期间,明知常州贻成塑料制品成在拆迁期间违规搭建了一批简易房,审批是按照商品房进行补偿,造成国家损失42万元。

4、滥用职权,擅自为违章建筑补办手续,提高补偿标准。钟楼西林街道东岱村党委书记,擅自为被拆迁企业违章建筑补办建房手续,使违章建筑补偿时享受有证房的补偿标准,造成国家损失360万元。

5、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房屋用途,骗取国家补偿款。天宁无房管局督导员李海金,擅自将被拆迁企业一般用房变更为公有住房,致使国家补偿款损失200万元。

6、拆迁领域渎职犯罪,一般都存在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在 查办的10起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有6起涉嫌受贿犯罪。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普遍存在内外勾结,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的情况,数罪并罚是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重要特点。

三、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从查处的案件分析,产生渎职犯罪有以下原因:

(一)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存在漏洞,工作公开性、透明性不强,监督机制欠缺。

1、工作制度规定不细,审核把关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在拆迁办内部,按照制度规定由拆迁人员进行实地丈量、计算面积和金额,同时必须制作相关资料报事务所审核人员审核,再报国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最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对于审查的具体内容、审查的方式,制度规定模糊、不具体。而在一系列的内部审核把关中,审核人员仅仅以签字了事,内部监督几乎形同虚设。如常州武进区312国道南移征地拆迁补偿中,拆迁办工作人员周建林对被拆迁的厂房未进行实地考察,对提供的资料未认真审查就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导致政府多支付补偿款43万元,周建林因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拆迁内容对外公开性不强,外部监督欠缺。其一,拆迁补偿工作往往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指挥部负责或国土部门下属机构负责,出资方往往无法介入征地拆迁工作中,对补偿工作无法从外部进行监督。其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三次公示的原有规定存在漏洞,对整个项目的补偿款额、所有实际补偿费用情况、尤其是集体补偿情况,仍然存在制度规定上的漏洞,没有完全做到公 之于众、告之于民,事后监督机制仍然有欠缺之处。

(二)政策性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工作人员可操作的空间过大,权力空间过大。

政策对于征地补偿中的一些情况如合法面积的补偿标准等等规定得很明确,但对于某些情况的补偿规定则没有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的不足给了决策人操作的空间,导致拆迁人员现场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给相关工作人员徇私情、徇私利进行犯罪以可乘之机。另外,地方政府为了加速拆迁进度,消化拆迁矛盾,往往特事特办、大开口子,也给拆迁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

(三)对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不严,给渎职犯罪以滋生空间。

国土资源部对于土地的开发使用包括流转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客观或主观因素影响导致对政策性规定执行不严。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生地必须变为熟地后方能进行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由于政府资金压力过大,往往是由开发商与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由开发商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在这种方式下,必然存在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各种犯罪滋生,直接导致开发单位所付款超出预算数千万元仍无法完成拆迁补偿工作。而开发商对于超额部分,理所当然转入土地开发使用的成本计算当中,而这一部分成本,最终转嫁到社会和老百姓身上。如常州北大街东侧地块是外商投资项目,预计拆迁费用3亿元,从2006年到现在,增加了7亿费用才拆迁完成。

(四)拆迁工作的组织机构不统一,管理欠规范和科学

在征地拆迁补偿的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几乎由国土部门单独负责,而国土部门又无精力过多关注,具体的工作任务就由几名下属事务所拆迁人员担负。有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成立的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或者由乡、镇一级政府的土地拆迁指挥中心负责,缺乏国土部门的专业介入与管理。机构不统一,管理不统一,政府管理与专业职能部门管理的衔接不够甚至脱节,导致管理不科学、不规范,直接影响政策标准的实际执行。

(五)拆迁人员、乡村干部素质偏低,政治、法制观念不强

从查处的情况了解,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临时聘用人员,文化程度低,无正式职业多,缺乏应有的政治和法制教育。而相关部门在聘用拆迁人员时没有经过正规筛选录用程序,基于人情关系的原因,有征地拆迁方面的工作经验一般要求即录用。由于拆迁任务中,拆迁工作繁琐,常州地区一般把拆迁工作委托给拆迁公司办理,拆迁办公室仅仅负责报送资料的审批,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社会闲杂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四、预防征地拆迁中渎职犯罪的对策研究

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要有效遏制征地拆迁领域中的渎职犯罪,应当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中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统一机构、细化职责、统一标准,堵住拆迁人员自由调控的空间

1、建议政府牵头成立拆迁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从不同职能部门抽调多方力量开展拆迁工作,做到细化职责、责任到人,而不是均由临聘人员一统其责。如派出所与社区或村组织负责住户及人口把关,临时聘用人员具体负责丈量,财政专人负责审计等。

2、对于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政府令,一视同仁,不可随意大开口子,给工作人员徇私情、徇私利以权力空间。

(二)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

1、严格内部审查审核制度,对抽样检查,应当由审核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等组成专门小组,会同基层代表进行实地抽样检查审核。对检查出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组成村民居民代表、拆迁人员、出资方代表的现场实地勘测小组进行实地勘测,加强对现场实地勘察的监督力度。

3、加强拆迁补偿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征地拆迁指挥部应当以多种形式将审计的具体情况公布于众,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

4、进一步完善增设事后公示程序。对于事后监督,应当细化到不仅仅是公示村民居民的补偿情况,要对项目拆迁资金的整体情况、补偿对象、补偿具体事项、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进行明细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分户制成项目补偿手册分发到户,加强群众对补偿工作的监督,杜绝国土部门人员及村委干部从中滥用职权、贪污、行受贿犯罪的空间。

(三)加强人员素质教育,规范管理

1、严格拆迁工作人员选用制度。这些人员不仅包括具备一定 征地拆迁工作经验的无固定职业人员,还应当包括政府一些职能部门抽调开展工作的专业人员,如财务审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保证被选用人员具备较高政治素质。

2、组织拆迁工作人员集中开展学习培训,培养正确的时事观、大局观和法制观念。

3、对工作人员明确纪律和奖惩制度。坚决执行劳动合同条款,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不论大小,一律依合同予以坚决解聘。

常州市检察院

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防范 第6篇

狱内职务犯罪是指在监狱系统内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人,在监狱管理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违法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而干扰国家司法活动,侵犯了司法职务的廉洁性,并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狱内职务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高级别职务的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比例较高

在监狱担任一定职务的监狱长、副监狱长、大(副)队长、中(副)队长,这些狱警大部分曾经或常年在一线管教过服刑人员,一般都拥有某项分管权。他们在对服刑人员的工作调动、计分考核等狱内劳动改造中拥有处置权,因此“以权谋私”就有了存在的可能性,刑罚执行的秩序易受到威胁。

2.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化

从黑龙江省内的(区、市)调研情况看,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类型涉及面较广,从典型案件来看,涉及受贿的约占50%;涉及徇私舞弊办理假释、保外就医的约占35%;涉及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的约占10%;涉及体罚虐待罪犯的约占5%。

3.涉案狱警具有反侦察能力,作案手段隐蔽且持续时间较长

监狱民警队伍中大部分是从警察学院或者政法学院毕业,接受过法律、侦查学的专业教育,随着监狱民警工作阅历的丰富,犯罪行为及方式也愈渐隐蔽。从典型案件上看,犯罪持续3年至10年的占55%,最长的达到13年。

4.“利益共同体”的集体腐败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狱内职务犯罪呈现出一种新特点,就是在多人涉案的地区存在着“一人被查,多人中枪”的上下层级关系并且逐渐发展成“既得利益”共同体,彼此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由于监狱系统相对封闭,人员来源相对单一,流动性慢,因此易发生相互包庇的群体性作案。

二、狱内职务犯罪的成因剖析

1.执法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失

监狱民警的工作单一,条件艰苦,收入微薄。在面对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个别狱警往往“把握不住自己”,在贪利之心的驱使下,一步步地走上犯罪的道路。

2.监狱系统体制有待完善

其一,目前,全国各省司法厅有26个设立纪委,5个为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监察厅派驻,实行单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调研反馈体现,省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与省司法厅纪委监察室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使监督工作受到影响。

其二,监狱系统制度的操作性不够强,比如《监狱法》颁布多年,但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缺少监管工作的硬性要求,缺少执行的力度和依据。

其三,调研反馈体现狱内管理封闭,不利于外部监督力量的发挥;监督主体过于单一化;监狱纪委在工作上存在协调不畅等情况。折射出外部监督难、执法监督难、协调配合难三大问题。

三、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惩防分析

1.强化对监狱民警的思想教育

深化教育,提高民警的自律意识,使每个民警都牢固坚守奉公廉洁的信念。通过法律培训以案说法,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设立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倡导廉政文化。制定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增强监狱民警拒腐防变的信念为目标的教育体制。

2.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明确监督主体地位

根据党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关于派驻机构反映业务管理方面问题研究改进情况的通报》中做出的答复,监狱监察机构作为监狱系统内设机构不能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建议按照《警察法》的规定,参照人民检察院做法,将监狱监察机构有内设改为派驻,实行统一管理,独立行使监察权。

3.适当扩大监狱工作的公开性,完善监督制度

要逐步提高监督效能,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起包括干警自律监督、监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在内的立体监督机制。因此,如何梳理监狱各项管理工作,如何建立一个与社会通畅的监督渠道等现实问题亟须明确。

4.严厉查处职务犯罪、严肃监狱管理纪律

预防监狱民警职务犯罪必须以查处为前提,查处是最有力的预防措施之一。此外,监察部门应着力关注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犯罪预防,实施有效监控。

5.逐步提高监狱民警的社会地位和薪资待遇

为了确保监狱民警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应建立合理的监狱警察收入增长机制,使监狱民警潜心本职工作,不至于为了“眼前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监狱民警是社会发展的保障体系,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而监狱民警职务犯罪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执法的神圣性,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监狱司法机关的信赖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唯有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制度、权力执行制度、权力监督制度才能从根源上防控职务犯罪的发生。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及防治探析 第7篇

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往往属于主要的受害群体。当长期的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时, 女性往往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承受着巨大的创伤和压力, 导致了再次受害时或者在受害后产生了“以暴制暴”的行为, 纵观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 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 自身原因

1. 生理因素

基于女性自身的生理结构, 在特殊时期常会产生焦虑不安、烦躁易怒、情绪变化快、波动大、易产生攻击性行为等现象。如果在这一时期受到了来自家庭在身体或精神上的刺激, 容易产生极端的情绪, 从而导致了女性产生犯罪心理或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加大。

2. 心理因素

女性一般很重感情, 容易受感情的影响。当今社会女性承受着来自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当自身的感情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时, 就有可能会产生仇视和报复的不健康心理。心理因素已逐渐成为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3. 性格因素

一般女性的性格都表现为敏感、易冲动。如果长期遭受家庭暴力, 产生精神上的巨大压力, 再加上一般女性都认为是“家丑不可外扬”而羞于和他人沟通交流, 导致了这种消极的情绪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从而产生恶性循环, 这种恶性循环极易引发犯罪行为。

(二) 家庭原因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来自家庭暴力的以暴制暴, 这是第一诱因。由于长时期的家庭生活不和睦, 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的巨大痛苦, 而形成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一般女性对于来自丈夫的施暴都会产生逆来顺受的心理, 但正是因为这种心理使得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次数和程度都不断增加,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而起意杀人, 甚至有些女性为了寻求解脱, 使得家毁人亡。

作为女性, 无论是合法婚姻的女方, 还是第三者, 一旦不堪被冷落、被遗弃、被虐待时, 会变的情绪偏激、丧失理智、较易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 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1)

(三) 社会原因

部分女性在经济上还不能独立, 仍依附于男性, 这种情况使得女性在家中即便受到身心上的双重伤害, 仍然忍气吞声、委曲求全。

也有部分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寻求社会的帮助, 但是仍然没有起到有效的作用。虽然我国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先后在城乡公安派出所建立救助机构, 但是在解决家庭暴力事件时, 只是从表面上制止、平息、控制了家庭暴力。这在一定意义上放纵、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得家庭暴力加害者的行为习惯化, 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2)

我国现有法律关于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侵害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 对精神方面和诸方面的伤害应如何处理亦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社会状况使得妇女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 施暴者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对于这一社会原因也不容忽视。

二、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治

(一)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趋增加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 对我国传统的道德调整方式已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面对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以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从而减少女性家庭暴力法犯罪现状。

1.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

(1) 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具体操作性。《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指导性的法律法规, 对家庭暴力缺少具体法律责任这一环节。《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只是离婚的理由和损害赔偿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有对家庭暴力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 但没有明确具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2) 缺乏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制度尚未建立, 具体程序和责任也不明确, 各个机构之间也没有建立互动的合作机制;对施暴者, 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在诉讼程序上, 没有制定特殊的取证措施, 使得这类案件认定困难。

2.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措施

目前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范围、表现形式、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法律责任等都有具体规范。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刑法上规定家庭暴力罪。建议将情节较为恶劣、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为家庭暴力罪, 并且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施暴程度;应将原来的虐待罪、遗弃罪、侮辱妇女罪等以及其他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婚内强奸”等规定为统一的“家庭暴力罪”。

处理受暴女性“以暴制暴”案件时, 在量刑情节和刑罚执行措施上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以暴制暴”案件的发生, 一般是受暴女性自身无法摆脱施暴者的种种暴行又无法得到公力救济的情况下, 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而产生了过激行为。

(2) 在行政上, 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当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 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公安机关对暴力情节较轻, 造成轻微伤害的案件, 可以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并且通过社区或单位落实救助和保护措施, 避免处理上的任意性和确保日后有据可查。司法部门应当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 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 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同时, 文化宣传部门也要密切配合, 采取多种形式, 积极宣传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从而减少因此引发的女性家庭暴力犯罪。

(二) 建立受暴女性医疗救助体系

1. 建立受暴女性医疗救助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医疗救助可以对受暴妇女实施身体治疗和精神救助。受暴女性不仅在身体上受到伤害, 而且在精神上也十分痛苦。一方面, 医务工作者可以治愈身体上的伤害, 尽快解除或减轻受暴者的痛苦;另一方面, 医务工作者可以对不良情绪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必要时则迅速转介到专业心理疏导机构。

(2) 医疗救助可以帮助女性改变传统观念, 增强法律意识。一般女性尤其是受传统男尊女卑等观念的影响的妇女, 生活在丈夫的掌控之下, 为了家庭表面上的完整和谐而默默忍受家庭暴力。由于医务工作者具有比较丰富的, 关于家庭暴力护理的临床经验, 更容易根据患者的受伤部位和程度及其身体语言等特征判断出受暴事实。让女性真正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 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不至于产生报复的犯罪行为。

2. 建立受暴女性医疗救助体系的措施

(1) 引进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救助模式。发达国家在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方面, 已发展出一整套成熟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我国也应当在考察国情的基础上, 引进外国先进的医疗救助模式,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避免因为受暴妇女综合症而产生犯罪行为。

(2) 建立各种医疗救助形式, 提高医务工作者的医疗救助能力。采取建立救助站、庇护所、热线服务、医疗机构等法律保护机制。例如, 对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建设, 要其细致和周全, 电话号码都能在电话黄页上找到。在医务工作者中开展医疗干预家庭暴力的培训, 组织大家系统学习分析社会性别意识, 家庭暴力相关知识, 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意识、医疗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和医疗救助的专业水平。

(3) 建立女性权益保护司法援助机构。女性权益保护司法援助机构是一个具有强制力的部门, 它与妇联组织相辅相承, 依法保护女性的权益, 是对女性权利进行维护的最根本的保障。公安部门通过其法律职能, 可以有效地控制家庭暴力等女性犯罪的诱因, 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女性犯罪。

(4) 建立专业的女性心理健康辅导站。据调查, 女性犯罪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因为女性无法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 而做出非理智、过激或者失控的行为。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站, 及时与女性进行情感沟通和心理疏导, 可以有效地降低女性因情绪失控而产生的激情犯罪现象。

(5) 加强医疗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的有效协作。医疗机构、妇联、公安局、法院等机构各司其职, 相互之间保持密切联系, 有针对性地为受暴妇女提供转介服务。

(三) 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平, 普及法律知识

要全面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 面对家庭暴力时, 女性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合法的方式去解决, 避免时自己陷入另一个深渊。

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妇女生活的最大障碍。 (3) 目前, 防治女性因家庭暴力而犯罪和救助受害妇女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只有构建全面的防治系统, 在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时给予帮助, 在实施犯罪后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在处罚时能充分考虑案件特殊性, 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女性的权益, 减少女性家庭暴力犯罪。

摘要:家庭暴力已成为世界范围内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近年来,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呈现日趋上升的态势, 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对社会的影响也是长期和巨大的。我国应当尽快提出有效可行的防治对策, 以遏制其发展。

关键词: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犯罪原因,犯罪防治

参考文献

①参见《婚外情凶杀案全景:女性犯罪在升级》王慧敏, 北剑《法律与生活》杂志2002年第9期。

②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中国核心 (筛选) 期刊科技经济市场《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研究》马菁2006年第7期。

③[美]凯利·D·阿斯金、多罗安·M·科尼格编, 黄列、朱晓青译.妇女与国际人权法 (第1卷) [M].北京:三联书店, 2007.

[1]李明舜.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3.

[2]夏吟兰.中国家庭暴力及法律干预状况调查.红旗文稿, 2003, (5) .

[3]陈苇等.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研究————以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主要分析对象[J].法商研究, 2007, (6) .

[4]陈敏.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M].人民出版社, 2007, (5) .

[5]马样美.女性犯罪原因及预防之探[J].法商论丛, 2009, 6.

[6]李银河.女权主义[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5.

当前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8篇

一、当前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

当前青少年团伙犯罪产生的原因既有个体自身的因素, 也有社会的因素及其他方面的因素。

(一) 个体因素

青少年时期是个体生理和心理迅速发展的阶段, 处于人生的“心理断乳期”, 依赖性和独立性相矛盾。这种既想挣脱他人的束缚, 要求独立自主, 又不得不依赖他人的矛盾心理是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心理基础。此外, 共同的需要, 特别是畸变了的需要, 驱动一些青少年结成团伙, 甚至演变成犯罪团伙, 以满足畸形需求的欲望。再者, 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发展还不成熟, 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定型, 具有可塑性、易变性;道德、法制观念淡薄, 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是非辨别能力较差, 容易盲目崇拜, 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暗示、教唆, 好模仿、好表现。在青少年时期的叛逆心理、向群性心理和喜欢寻求刺激的心理的驱动下, 在自身力量及胆量不足的前提下, 为了达到其不良的目的, 容易纠集成群, 结伙作案。最后, 错误的认知和责任扩散感。青少年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 致使团伙犯罪率升高;责任扩散感也增加了团伙成员犯罪的安全感和犯罪的勇气。

(二) 社会因素

社会化缺陷与个性偏离是不良青少年团伙产生的重要条件。[4]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等社会因素影响个体个性的发展和社会化的过程。心理学把个性分为个性心理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二大部分, 其中, 性格是具有核心意义的个性心理特征。不良的性格是人发生犯罪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5]社会化的过程, 是将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转变为社会意义上的人, 使之懂得并遵守社会习俗规范, 掌握知识与谋生技能, 真正成为社会的一员。[6]社会化过程的失败易导致个体人格的不健全, 偏离社会化的标准, 甚至学习和接受社会上某些反社会的行为模式。由于其行为方式不被社会所普遍接受, 所以, 社会化过程失败的个体常常有被孤立、被抛弃的感觉。“物以类聚, 人以群分”, 感到被孤立、被抛弃的青少年为了寻求心理的安慰和获得归属感, 以及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常常结成团伙, 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引导个体社会化的机构主要是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各种环境因素。

1. 家庭教育与团伙犯罪

家庭是个体社会化的最主要机构之一, 家庭影响是个体社会化的开端。家庭的影响主要发生在父母的教育方式、教养态度以及父母自身的道德品质、言行举止和家庭氛围上。 (1) 家庭教育方式。不良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专制型的家庭教育方式, 让孩子学到了用暴力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 学到了粗暴、冷酷无情的待人态度, 导致孩子逆反心理的发展和人格的异常;溺爱型的家庭教育方式, 给孩子带来的是不明是非、自我中心、任性冲动的性格特点;放任型的家庭教育方式, 容易造成孩子情感淡漠、自暴自弃、放荡不羁的个性特征。 (2) 家庭结构。单亲家庭、残缺家庭的孩子心理受到创伤, 易导致心理畸形, 情感冷漠、人格变态, 这两种家庭结构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之一。大约有35%~40%的未成年人犯罪者是在父母残缺的家庭条件下受的教育。[7]如某地一个绰号叫“十三省”的犯罪团伙, 团伙成员最大只有13岁, 最小的年仅8岁, 几乎全部是来自不健全的家庭结构和被亲人遗弃而流浪街头的孩子。 (3) 家庭氛围。家庭氛围异常, 导致孩子缺乏温暖感, 情感淡漠、情绪烦躁不安、性格孤癖, 易导致孩子产生反社会心理。 (4) 留守儿童。由于一些地区经济相对落后, 不少家长不得不外出打工攒钱养家, 让未成年的孩子独自在家或由祖父母代管, 成为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或无人管教, 或因隔代教育祖父母无能力担负起管教儿童的重任, 这些处境相同或相似的孩子容易纠合在一起, 做出共同违法犯罪的行为。此外, 父母的道德品质、法纪观念、生活习惯及言行举止, 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和个性、世界观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不良的家庭因素影响下的青少年其社会过程是失败的, 其性格或孤癖、自卑或粗暴、冷酷、狂妄、怨恨, 在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得不到其渴望的满足时, 为了补偿需要的缺失, 在自身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 青少年极易走上团伙犯罪的道路。

2. 学校教育与团伙犯罪

学校是青少年社会化的另一主要所场。学校教育有缺陷, 不利于培养青少年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不利于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甚至会使青少年学生对社会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青少年团伙的逆反心理的形成, 很大程度上与学校教育工作失误有关:[8] (1) 教育内容失衡。“重智育, 轻德育”, 忽视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基本的社会常识的教育, 致使青少年学生缺乏高尚的情操和社会责任感, 助长个人主义思想;忽视性教育, 影响了学生健康的性道德观念的形成, 在好奇心、寻求刺激的心理的驱动下, 可导致青少年走上团伙犯罪的道路。 (2) 教育方法欠得当。教育方式简单化、功利化, 有“教书不育人”的现象。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不顾学生的自尊, 甚至有侮辱学生人格的言行。对违法违纪学生采取简单的“推出去”了事, 把责任推向社会, 致使“流失生”、“辍学生”增多。流失生、辍学生是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主要人群。 (3) 学校管理欠妥当。学校存在有“管理不善, 校风不良”, 教育与管理相脱节的现象。青少年喜欢三五成群, 容易形成“小团体”。有些学校对学生出现的不良的“小团体”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引导、教育及疏导, 或只是简单粗暴地处理, 没有收到好的效果。这些小团体中只要有人有犯罪意识, 就很容易相互感染而发展为犯罪团伙, 如校园暴力犯罪等。

3. 社会环境与团伙犯罪。

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上的负面影响, 常常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功亏一篑。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 (Parsons) 指出, 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 (1) 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社会的转型期, 贫富差距在拉大。较为强烈的贫富差距影响着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形成, 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腐朽的生活方式等侵蚀着青少年的心灵。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默顿 (R.K.merton) 认为, 在社会结构激发人们的某些普遍欲望 (如占有财富) 的同时又限制实现这些欲望的手段, 则会出现大量的反常行为 (包括犯罪) 。[9] (2) 亚文化的影响。亚文化在价值观、行为模式等方面与主文化之间常常存在着冲突与对立, 往往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影视、网络、音像制品、图书、杂志等传播的有关群体暴力、凶杀、淫秽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与场面, 容易腐蚀青少年的心灵, 使不明是非的青少年模仿尝试, 从中寻求刺激, 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模仿欲, 甚至走向团伙犯罪的道路。 (3) 贫困。贫困, 是造成犯罪的重大原因。[10]最具有犯罪的主动性的是那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少年 (没有工作和上不起学的少年) 。[11] (4) “读书贵, 就业难”。一些大学生毕业就是“失业”的现象, 冲击着青少年学生, 出现了新的“读书无用论”, 青少年无心上学, 过早地流入了社会, 成为社会的闲散人员。闲散人员是最容易纠结成群走向共同犯罪的人群之一。 (5) 聚众吸毒。在好奇心的驱使下, 在同伴的相互影响下, 青少年很容易染上群体吸毒的恶习。由于缺乏毒资, 极容易导致聚众吸毒的青少年走向团伙抢劫等共同犯罪的道路。

(三) 其他因素

除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外的自然背景因素等对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形成也有很大的影响。大量调查表明, 诸如气候、自然周期 (季节、月亮圆缺、昼夜交替等) 、地理环境、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自然背景因素对于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 对于犯罪心理的类型和表现, 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12]一些地方的青少年团伙犯罪带有较浓的民族意识、地方意识, 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团伙犯罪往往以同村、同街道为基础, 逐渐纠集在一起, 共同作案。如, 某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车辆的犯罪团伙, 几乎全部是同村的闲散青少年。

二、针对当前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 引导青少年成功的社会化

一个人的成功的社会化是犯罪预防的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13]家庭和学校应积极承担起引导青少年成功地社会化的职能, 帮助青少年形成健全的人格。首先, 家庭教育要具有科学性。采用民主型的家庭教育方式, 同时家长要注意自身的榜样作用, 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积极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 引导青少年慎重交友, 努力塑造青少年健全的人格, 使之成为符合社会各项规范的人。其次, 学校教育要全面到位。学校教育要智育、德育并重, 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 (以正面的榜样教育为主) 、法制宣传教育, 开设法律课程, 由有法律专业背景、教育学背景的教师任教, 努力提高青少年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教育方法要得当, 尊重学生的人格;学校管理要稳妥, 端正校风, 健全管理制度;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教师的待遇, 让教师安心教书育人。同时, 学校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 切实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美丑观。此外,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关键时期, 青少年接受的基础教育影响着人的一生, 教育的成败关系到个体自身的发展, 关系到整体社会的发展。政府可考虑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 高度重视小学、初中阶段的教育意义。

(二) 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完善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机制, 加强对影视文化、音像制品、网络、网吧及校园周边文化环境的管理;整顿社会治安, 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 加强和完善基层治安联防组织建设, 必要时在重点区域增设安全防范设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大村、镇、街道、社区基础设施的投入, 建立形式多样的儿童游乐场、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年俱乐部和体育运动场所, 丰富青少年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生活;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防止新的“读书无用论”的蔓延;缓解社会分化中出现的矛盾, 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关心弱势群体, 鼓励劳动致富, 以公平合理的社会分配方式降低人们仇富的心理;开展禁毒运动, 让青少年远离毒品, 防止因毒犯罪。

(三) 建立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成立社会救助机构, 政府应给予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以切实的帮助, 确保需要帮助的家庭得以顺利地完成教育子女的任务, 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 五类重点青少年, 即: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和乞讨青少年。建设社会收容机构, 成立帮教小组, 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对上述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及时进行帮助教育, 必要时进行心理干预。

(四) 加强立法工作和完善法制体系

我国大学生犯罪特点与成因的反思 第9篇

一、我国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 犯罪主体多元化

据常理分析, 个人道德及法律素养越低的人, 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才会越大。据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假设:在大学生犯罪中, 犯罪主体应该主要存在于非重点大学或者是本科及专科层次中的所谓学习较差的学生中。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已经公布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 重点大学学生所占比重还是不小的, 并且也不乏出现研究生及博士生的身影。这说明犯罪主体与其经济条件、文化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并不是直接相联的。要解释这一现象, 就要从犯罪主体的人格特征及心理品质, 犯罪主体所在环境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

(二) 犯罪动机较为简单

大学生的心理较易受家庭、社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这就充分说明了其心智还很不健全。一场小小的误会、一次口舌的争斗或者一次失败的恋爱经历, 往往就会埋下仇恨的种子, 待时机成熟时, 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造成自己无法控制的后果。“2005年, 备受社会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中, 犯下抢劫杀人重案的两人, 是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学生, 而他们作案的动机, 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2]同样是该犯罪, 如果是文化层次较低的人实施, 动机如此荒唐可笑, 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竟然是高校学生所想所做, 这就说明我国大学生犯罪的动机不仅单一, 而且犯意较浅, 实施犯罪往往是一种情绪化的体验过程。为何会出现这一特征?要解释这一问题, 不仅需要研究犯罪主体本身, 还要对其家庭环境及生长经历进行考察。

(三) 犯罪客体以财产及人身利益为主

2015年上半年, 在对河北省四所高校近400名学生的问卷调查中可知:财产性与人身性犯罪占整个大学生犯罪比重将近90%。这是由于我国大学生多以集体性生活为主, 以及大学生犯罪动机简单导致的。

在财产性犯罪中, 盗窃罪所占比重最大, 为85%, 且涉案金额较小, 地点较为集中, 主要分布在教室、食堂、网吧、浴室及操场等地。这与大学生生活环境单一、自身防盗意识淡薄以及学校管理不力等方面有关。在财产性犯罪中诈骗罪的数量也在逐步增多, 而且手段翻新, 出现智能化特点, 应当引起重视。而侵犯人身利益的犯罪则多以伤害罪为主, 占到90%以上。这当然可以归结到我国大学生心智发展及社会暴力现象增多上来。但是近些年来大学生性犯罪, 诸如:性侵害、性骚扰、性侮辱等犯罪数量的增多又如何解释呢?这就不仅要考察我国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尤其是性健康状况, 还要更多地关注和探究社会亚文化环境的侵扰问题了。

(四) 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问题凸出

犯罪手段多样化在这里是指大学生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已能够通过知识的迁移和利用, 而达到其犯罪成本的最小化或反侦察能力最大化的目的。简单也是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选择熟人作案、选择熟悉而隐蔽地点作案;稍微复杂一些的, 比如:组成一些组织或团伙进行分工、配合, 在作案前有人踩点, 在作案时戴上面具或手套并有人在旁放哨, 作案后则有人隐匿赃物或迅速销赃;最为复杂的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智能化犯罪。这种犯罪可以说是危害最为严重而又最难预防和控制的。它不仅需要对学生进行常规的道德和法制教育, 而且需要校方甚至社会有关机构进行长期地监测与技术地不断更新。

从总体上来看, 我国大学生犯罪特点或趋势的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它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 是我国犯罪形势走向的一种回应。正因为如此, 在探寻其成因问题上, 我们就可以更好地抓住其本质及形成机理了。

二、我国大学生犯罪的成因

(一) 大学生自身方面

大学生自身心理的不成熟及不健康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内在原因。大学生自身心理的不成熟性主要表现为:遇事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盲目乐观以及过度的利己主义。这些心理特征主要是由于其没有形成较为稳定和健康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导致的。因此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负面环境的干扰和侵入。而正是由于这种不成熟性, 则更易引发其内心负面性格的膨胀, 最终形成一种不健康的人格。这种不健康人格的表现因人而异。有些很明显, 有些则很隐蔽, 需要特定的外界刺激才会引发心理危机, 最终形成犯罪心理。

(二) 家庭教育方面

大学生形成稳定和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 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就是家庭。无论是暴力型还是溺爱型的教育方式都会遏制孩子自身的发展潜能, 使孩子无法独立而正确地面对身边的人和事, 导致孩子性格扭曲, 最终形成一种不健康的人格。因此,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自身的素养决定着其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的选择, 而这些会直接影响到孩子习惯和性格的养成, 最终会决定其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基本雏形。在研究大学生犯罪个案中, 都可发现其自小家庭教育不当甚至扭曲的痕迹。

(三) 教育机构方面

许多学者都把这方面的原因细分为二:一是高校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理念的相对落后;二是高校日常管理机制的疏漏。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有其合理性的, 但是却有些片面。导致大学生最终实施犯罪的外在原因当然会有高校方面的问题, 但是大学生主体内在犯罪心理的最终形成却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并不只是在高校教育阶段才开始的。而要解读一份完整的大学生犯罪心理, 需要从其幼小的家庭及校教育开始。正因为如此, 这方面的原因就不只是高校教育问题了, 而应该是整体学校教育问题。从总体上来说, 我国的学校教育一直在改革中前进。但是对学生基本生活能力、社交能力及心理自控能力的培养却由于现有体制的弊端而长期处于“瓶颈”状态。这就导致很多“高分低能”学生的产生, 导致高校大学生犯罪的频频出现。因此, 要想从教育方面来控制和预防大学生犯罪, 必须从整体上对我国学校教育理念和教育机制进行变革。

(四) 社会方面

西方学者往往会把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归为社会亚文化的影响。[3]这当然是对现实的一种坦诚的描述。就我国的情况来看, 社会亚文化的影响固然是存在的, 但是究其根本却是我国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不协调导致的。改革开放以来, 多元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展现, 一方面为我国进行改革, 制定各项经济、政治制度提供了多种样本;但另一方面, 由于没有较早地建立与完善我国传统文化机制, 导致了这些外来制度所附文化畅通无阻地对我国传统文化进行侵蚀, 对我国民众的思想进行改变。因此要从社会角度来控制大学生犯罪, 不仅需要控制社会亚文化的渗透, 更要建立起与我国政治、经济文明相适应的文化机制。

参考文献

[1]周瑜.从频发的大学生刑事案件反思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J].经营管理者, 2013:19.

[2]王兰高.大学生犯罪现状评述[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及思考 第10篇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措施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 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和文化程度上看,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多为低龄化且文化水平程度普通不高

近年来, 犯罪的高发期呈现越来越低龄化趋势, 由于目前教育制度存在的缺陷, “应试教育”使学校重心放在“升学率”上而不重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 由于缺乏对他们的关心, 使学习差的学生因为被忽视而厌学, 最后甚至辍学, 由于辍学时年龄偏低, 文化水平也相对偏低, 所以缺乏对事物的认识、分辨能力, 同时又处于生长发育期, 盲目模仿, 心理素质不稳定, 犯罪率明显提高。

(二) 从我国未成年人所处区域上看:生活在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大幅提升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 超过半数的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大多由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 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年龄偏大, 欠缺对未成人的管教且辍学在家, 无事可干, 使得生活在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大幅提升。

(三) 从犯罪性质上看, 未成年人犯罪多为财产性犯罪、暴力性犯罪

未成年人对于物质财富以及精神财富的需求, 一些未成年人为获取钱财, 无所顾虑常常不择手段、胆大妄为, 又加之未成年人情感处于不稳定期, 容易冲动的情绪, 在进行犯罪时往往手段残忍, 其暴力性程度令人震惊。

(四) 从作案手段上看, 群体化共同犯罪现象增多

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 盲目模仿, 模仿黑社会帮会, 建立未成年人帮会, 未成年人年龄小, 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胆子去犯罪, 拉帮结派可以给彼此壮胆, 从这点看未成年犯罪以群体化犯罪为主。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成因

(一) 学校原因

1.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场所, 也是启迪人们智慧之地,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足起到弥补作用

现如今, 学校教育中存在许多缺陷, 学校或教师对于“双差生”抱有偏见, 不能够一视同仁, 为了应试教育, 而忽视了德育、体育、心理、法制和性教育课程设置, 学校只注重培育优等生, 对于那些学习不好的学生不仅不帮助改正缺点, 纠正错误, 而是对其进行一些人格上的侮辱, 使未成年人辍学现象增多, 而辍学后由于不适应社会而走向犯罪。

2.部分教师素质不高, 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在教育未成年的过程中, 教师处于主动地位, 起决定作用, 教师个人的道德素质对于教育未成年人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教师在教育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 教师只注重学生学习好坏, 不善于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往往采取训斥体罚、罚款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其次, 未成年人的模仿性很强, 教师的一言一行, 都时刻影响着学生的举止。最后, 各行各业的竞争显著, 教师这个行业也不例外, 老师在竞争中对于自身的心理健康不加以重视, 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 这些心理疾病, 对于教书育人产生很大影响。

(二) 家庭教育原因

父母应该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 家庭是未成年人适应社会基石,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生活状态, 因此家庭教育者自身的素质水平的高低是家庭教育能否成功的关键。双亲抚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佳模式, 研究表明, 父母是扶育孩子最主要人物, 家庭结构不健全或长期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孩子难免出现情感和亲情缺失, 单亲家庭、祖辈共同生活的隔代家庭, 未成年长期不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 使得未成年缺乏父母监护, “隔代教育”大多重视孩子是否吃饱穿暖, 却忽略沟通, 忽略孩子的心理问题, 大量留守儿童或流动未成年人得不到父母有效监护和教育, 存在一定犯罪风险。

(三) 社会因素

目前社会贫富差距严重, 贫富俩极分化, 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 这种差距心理使得社会上的青少年极易产生“仇富”心理, 引发和加剧青少年成员的矛盾与冲突, 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人心理造成强烈冲击, 青少年依靠个人的工资和合法的收入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使他们心理严重失衡。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侵财性案件一再上升, 充分的表明未成年人因为对物质欲望的需求而产生犯罪的动机。

(四) 网络因素

我国青少年成为互联网主要的用户, 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的特点能满足正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特定的心理需要, 能够满足青少年的好奇心理, 以及能够满足青少年的人际交往需要, 但是网络游戏给青少年带来的经济压力, 使部分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有调查显示, 患网络瘾癖者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痴迷于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的花费和传统电子游戏的花费不同之处在于, 网络游戏中每个玩家需要购买充值卡, 从而造成青少年经济压力, 所以为了缓解经济上的压力, 许多青少年走上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 学校应对措施

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 就教育事业的宗旨而言, 应是“育人”, 所谓“先做人后做学问”。把一个孩子培养成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上合格的人是“育人”的首要方面。学校真正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 还需从教育主管至学校、教师, 上下齐心, 转变教育理念。针对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各种活动, 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 家庭应对措施

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也会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家长应改变其教育理念, 给青少年营造和谐美满家庭环境。尊重青少年的权利, 与青少年平等相处, 尊重他们的选择, 聆听青少年内心的心声。父母应该耐心教导青少年远离社会的不良诱惑和危险。建立和谐的家庭环境, 促进未成年人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这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基础。农村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有效的监护, 关注留守儿童不仅要保障他们的生活, 还要关注他们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望。监督父母履行法定职责, 是青少年感受家庭的温柔, 以减少青少年因为缺乏亲情所导致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隐患。

(三) 社会应对措施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关心未成年的心理健康, 是全社会的任务和责任。净化社会环境, 给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动员社会成员,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以预防、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应加大整治学校周围的环境力度, 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舒心的生活、学校环境。让青少年多参加义务劳动, 志愿服务。做义工等形式, 丰富青少年的业余生活, 增强青少年的健康人格, 增强未成年人社会责任感,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为了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舒心的环境, 社会应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 主要是网吧, 让青少年远离暴力, 远离淫秽。社会应提高思想意识, 高度重视网络环境保护问题。严格执法, 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提高防控技术, 加强各个环节管理, 阻止有害信息传播和蔓延。

总之,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成因的分析, 只有把握青少年犯罪发生的原因, 才能更好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正确的教育, 提高青少年人的素质, 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使得青少年树立法律意识, 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参考文献

[1]农凯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探讨[J].科技信息, 2010:26.

[2]关颖.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调查[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2.2.

当代中国明星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第11篇

关键词:明星犯罪;社会原因;法律原因;社会对策;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17-02

一、当代中国明星犯罪的现状

明星一族是当代中国的特殊族群,明星犯罪有其相当明显的特征。总括而言,较之其他族群的犯罪,明星犯罪的多样性比较突出。可以说,暴力犯罪者有之,财产犯罪者有之,风化犯罪者亦有之。综观近年来的明星犯罪,多为交通肇事、偷税漏税、强制猥亵、非法持有毒品等,所涉罪名涵盖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多个领域,文艺领域内的明星尤是如此。红豆(王立勇)的猥亵儿童案,谢霆锋的妨碍司法公正案,臧天朔的聚众斗殴案,高晓松的酒驾案,房祖名的容留他人吸毒案,尹相杰的非法持有毒品案等等明星最案,均引起市民社会的极大关注。

明星犯罪的隐蔽性,相对较强。科技改变生活,各种高科技产品的问世,也使得明星的各种犯罪活动渐趋智能化。部分明星,进行犯罪活动时,有意识地运用高科技手段革新犯罪方法,掩藏或湮灭犯罪证据,掩饰或者转移犯罪所得。由于明星具有较广的人脉和金脉,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远非普通公民所可比及,比如可以借助助理、经济人、演艺公司、体育俱乐部来为自己掩盖真相,甚至找人作伪证或者顶罪,希冀逃脱法律的制裁。

明星犯罪的危害性,更是不容小觑。作为公众人物,明星为千家万户所知悉,备受歌迷,影迷,球迷的景仰。一旦明星涉罪,无论是文艺明星的色情犯罪抑或是体育明星的暴力犯罪,社会负面影响很大,甚至会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我国是社会主义文明大国,和谐社会绝对不能接纳“有暴而无力,有色而无情”的社会歪风。

二、当代中国明星犯罪的成因

恩里科.菲利于1884年发表了《犯罪社会学》这部名著,在犯罪原因上主张“三要素论”,即体制的社会的和地理环境的。体制的因素包括生理、心理结构和遗传因素等;社会因素包括促生犯罪的各种因素,如贫困、政治、道德等;地理环境因素包括地理条件,气候等。菲利指出,无论是严重的或轻微的犯罪都是这三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社会因素的影响在三要素中居于首要的地位。[1]我国国内的犯罪学界也普遍认为,“犯罪原因不仅是复杂的,而且是多元的,其各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单一的致罪因素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只有各种致罪因素的有机结合,才会导致犯罪的发生”。[2]明星犯罪现象的出现,同样有其包括社會因素在内的综合性的动因。

(一)犯罪明星个体原因。我国确有部分明星,出身于草根阶层,受教育程度不高,甚至不及我国国民的平均水平。这些并无可以傲人的学历、经历的明星,在本身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有限的情况下,凭籍特定领域的天赋,借助国内流行通俗文化或推行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的东风,因缘际会,获得了巨大的名利,功成名就之后的个别明星,并没有从感恩出发,从谦卑开始,而是骄傲自大,目空一切,忽视了对文体专业的追求和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的坚守,也不学法、知法、用法,容易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

一般而言,犯罪的明星在主观意识、价值观等方面存有缺陷。他们(她们)贪财、恋色、任性、负气,抱持腐朽的幸福观、错误的英雄观、为所欲为的自由观、无原则的友谊观、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自我中心突出,对社会、集体、他人缺乏责任感,生活态度轻率,没有正确的行为动机。由于认识偏频,性情固执,情绪突发性强,波动大,自制力差,容易导激情犯罪。

(二)社会原因。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计有:不良家庭、有缺陷的学校教育、不良交往与犯罪亚文化、大众传播媒介的消极影响、经济不平等的影响、犯罪状况与执法水平的影响、犯因性物质(如武器、毒品或精神药物、酒精等)的影响等。[3]明星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同样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于有缺陷的学校教育、大众传播媒介的消报影响,犯因性物质的影响等等。众所周知,普通公民犯罪,意味着失业,即使重回社会,也会因为前科问题而导致再就业困难。从政党员犯罪,仕途更是从此走入永夜。反观明星犯罪的人生际遇,则是迥然不同。那些明星罪犯只要被认为还有娱乐价值或商业价值,普通都能重出江湖,东山再起。甚至有的明星罪犯,通过危机处理与公关运作,吸眼大众“眼球”,唤起大众同情,运势不减反增。当然,社会给予明星犯罪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是符合教育刑的基本理念的。但是,社会对于明星的过度宽容,恐非舆论环境之“福”。长此以往,也会加深部分明星侥幸心理,认为就算犯罪也不会影响自己的“星途”,从而在面对诱惑时容易犯罪,甚至是重新犯罪。

(三)法律原因。法律原因是明星犯罪的社会原因之一,但却是特别重要的社会原因,须臾不可轻忽。立法上的原因,尤为关键。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已有为数不少的职业,行为方面的管理性法律,对有关的从业人员进行较为全面、细致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其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司法职业领域而言,我国陆续出台了《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司法职业人士做了相当完整的法律和纪律上的约束。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面规定了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的实施,有效改善了律师行业的行风。反观文体职业领域,法律建设明显滞后,对于人数日益增多的文体职业群体,我国缺少专门的法律来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其从业行为。为我国文体职业健康发展计,为我国文体事业稳步前进计,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文体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以及文体行为的准入标准,确定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考核依据,规定文体职业人士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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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代中国明星犯罪的对策

我们应当根据当代中国明星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寻求预防与控制当代中国明星犯罪的对策。只有坚持社会存在决定论的犯罪原因观,才能正确解释当代中国明星犯罪存在的根本原因,并采行综合治理的方略,以便能从根本上解决明星犯罪问题。

(一)明星应当加强自我修养与自我调控。作为特殊的职场人士,作为当代的公众人物,明星应当认同和接受社会文化和行为规范,向社会文化、社会规范主动靠拢。明星应在正确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自我修正与自我完善,以符合社会的要求。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内省、慎独、冶情、践行都是行之有效的自我修养的方式。明星不仅应当加强自我修养,更要加强自我调控。在不良环境面前或不良诱惑之下,明星应能自觉进行自我约束和克制,不辜负大众厚爱,做出符合社会期待的行为选择。通过不断的自我修养与自我调控,明星可以促使自己成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优秀的文体工作者。

(二)社会对策。社会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对防控犯罪的作用至关重要。在上述三大文明建设当中,物质文明建设是防控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政治文明建设是防控犯罪的必要保障,只有精神文明建设才是防控犯罪的根本措施,毕竟犯罪是由行为人个人的精神文明程度决定的。

对于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社会资源占有较多的明星而言,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尤为凸显。国家应该出台具体的文体政策,面向文体明星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建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树立正确、强力的文化导向和舆论导向,全面推进明星族群的文体职业素养的提倡。而对那些不择手段地以宣扬明星的隐私和丑闻来吸引眼球的,宣扬低级趣味的报道,应坚决予以抵制,刷新社会风气。民众亦应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来正确看待明星,不宜盲目崇拜及过度维护。

加强对文体职业的行政管制与纪律约束,可以有效防控明星犯罪。“纪律是针对政党、国家、社会组织以及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而制定的,這就有利于切实防止和减少各行业或职业内的不正之风和各种违纪行为,可以有效地预防行业犯罪的发生”。[4]长期以来,我国对文体职业的管理过于松弛,这也是造成文体职场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有鉴于此,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自治规范授权组织均应加强对文体职业的管理,彰显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维护相关的行业秩序。

在体育领域,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据闻,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下发《关于对四川锦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以“四川锦阳等五家足球俱乐部在甲B联赛最后的两轮的三场比赛中,严重违反体育公平竞争精神,严重损害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分别对这几家足球俱乐部及其球员、教练员作出了取消本年度升入甲A联赛的资格,取消部分国内球员2002年注册资格,取消部分国内球员2002年和2003年转会资格,停止部分教练员2002年执教资格,个别球队降为乙级队以及责令进行整顿的处罚。[5]当然,国内体育类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还在持续强化之中。

在文艺领域,相关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水平确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围绕遴选演职人员,监督文艺演出,组织文艺评奖等重大事宜,国家文联应该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并予完善。已有的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对内部会员遵守纪律的行为予以鼓励,而对内部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则予以制裁,给文艺工作者的职业生涯指明正确方向,为文艺工作者的业务行为提供具体模式。

(三)法律对策。对于防控明星犯罪而言,法律对策只是社会对策的一种,但在社会对策体系中居于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我国应当完善文体立法,并且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具体而言,国内的立法机关关应当立足现状,前瞻未来,与时俱进,适时立法,保障制度供给,以规范和促进文体职业,行业的发展,建议参考,《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教师法》,《劳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及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出台关于文体职业的专门法律,详细规定文体职业准入, 职业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并完善职称评定制度,明确道德考核标准,提高专业考核要求。对于演艺界的童星以及体育界的残疾人运动员,亦应做出特殊的制度安排。

1997年8月国务院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于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及运作,多有规定,依笔者看来,可以加重上述演出单位的管理义务,强化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违纪、违法的文艺工作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惩罚,如规定禁止其登台表演的年限,限制其登台表演的场所等等,演艺单位应予以配合。对于个体演员及至民间游散艺人的演出活动,亦应出台配套的立法措施。

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设,涉及洗发水、化妆品乃至食品、药品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收益,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应当对此予以正视及规制。依笔者看来应禁止未成年人明星代言广告,明星代言广告的范围应不及于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科技装备等,明星代言虚假,违法广告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明星代言虚假、违法广告应被处以一定时限乃至终身禁止代言的处罚。近年来,《广告法》及《食品安全法》大修令人欣喜爱。而依我国现行《刑法》第222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的虚假广告罪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议增列代言明星。如果明星代言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只要出于故意,可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处理。

注释:

[1]李强.应用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版第502页.

[2]张绍岩.犯罪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3]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142页.

[4]张绍彦.犯罪学[M].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328页.

[5]应松年.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8-89页.

作者简介:

李飞磊(1986-),男,汉族,河南洛阳人,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助教,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律职业法。

万克夫(1972-),男,汉族,江西九江人,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区际经济法。

我国腐败犯罪成因及预防 第12篇

( 一) 犯罪黑数巨大

犯罪黑数是指, 已经发生犯罪事实, 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载入记录的犯罪数量。腐败犯罪较之普通犯罪有作案隐蔽性强, 证人少, 取证困难等特点, 许多官员的腐败问题都是在遭到实名举报或情妇举报后才被落实查处, 这些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 二) 涉及金额巨大

官员腐败犯罪涉及金额巨大, 通常以百万或千万计算。据有关资料统计, 1998 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50 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有1773 件, 比1996 年上升了20. 8% 。 (1) 巨大的数字背后往往代表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

( 三) 集中经济领域

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 涉及经济领域的发案率较高, 其中包括土地转让、公司重组、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因此对这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应该更加重视。

( 四) 犯罪集团化明显

从已经查处的腐败犯罪中可以看到, 腐败犯罪已经出现向集团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一个案件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 窝案、串案频发, 腐败犯罪集团化特点显著。

二、腐败犯罪的成因

( 一) 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

1. 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个人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 必然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从而滋生腐败。权力过于集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统一领导和高度重叠。 (2) 权力的绝对集中只可能导致绝对的腐败, 对此, 我们必须充分重视。

2. 群众监督匮乏反馈机制

目前, 群众参与反腐的热情较高, 但渠道太少, 网络依然是反腐的主要平台, 在笔者来看, 网络之所以无法成为“反腐利器”, 与缺乏一套完善的受理反馈机制有关。大量线索不能得到有效查证, 久而久之降低了举报者的热情。

3. 人大代表监督力度不够

人大代表是宪法监督权的行使代表, 可现实生活中, 其监督作用却大打折扣, 许多省级、市级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政府官员, 出于维护部门利益的考虑, 往往难以对官员的腐败起到有效制约。

( 二) 查处官员腐败犯罪难度巨大

1. 立案门槛高

不少发达地区的司法部门对贪污腐败犯罪有独立的立案标准, 使得具体执行并不统一。更有甚者, 不少人对官员的腐败犯罪持宽容态度, 认为官员为当地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 这点错误不值一提。这些都为打击腐败犯罪抬高了门槛。

2. 程序缺乏法律规定

官员的腐败犯罪往往由纪委首先介入, 然后再转入司法程序, 而纪委的“双规”却在法律的规定之外。另外, 什么情况应移交司法机关, 什么情况不移交, 缺乏相关法律界定, 导致大量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三、腐败犯罪的预防

( 一) 设立专门反腐机构

新加坡与香港是世界公认的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 (地区) 。新加坡有专门的贪污调查局, 香港有著名的廉政公署。新加坡当局为此制定了《预防腐败法》作为强大的法律支撑, 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因此, 在我国, 可以考虑将检察院的反贪局 (3) 独立出来,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从而发挥其打击腐败的专项职能。

( 二) 建立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公示制度在西方国家被称为“阳光法案”, 被公认为是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武器。因此, 必须采取稳妥的措施, 渐进推动官员财产公示, 积极探索财产公示试点, 为将来全面落实财产公示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 三) 完善举报者保护制度

无论是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 举报者的权益都需要得到有效保护。对打击举报者的行为予以严惩, 对举报者的行为予以奖励。目前, 我国尚需在以下三个方面还予以完善: 一是立法规定保密的程度、范围和方式; 二是完善泄密后的补救措施; 三是明确泄密的责任规定。

( 四) 完善举报受理程序

当网络成为反腐的重要平台时, 网友的相关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有效重视。因此, 笔者建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受理程序中的查处主体、期限、条件与责任, 让公民的监督能够落到实处。

( 五) 完善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美国现行法律规定, 凡是一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必须使用信用卡交易。现金的使用与流通增加了腐败可能性, 而信用卡的追溯可查功能则从根本上杜绝了现金的隐蔽流通。因此, 要减少现金交易, 推广信用卡支付。

( 六) 完善官员考核制度

在当前实行的官员考核制度中, “重才轻德”现象突出, 群众意见采纳较少。因此, 有必要完善现行的官员考核制度, 增加对官员家庭关系、道德品行方面的考察, 使其更趋合理。

四、结语

官员的腐败犯罪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 也必然需要在发展中解决。治理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唯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我们才能将腐败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建成一个民主、文明的现代法治国家。

摘要:官员的腐败犯罪较普通犯罪对公众会造成更大的冲击, 加速政府公信力的瓦解, 同时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随着“打虎拍蝇”的不断深入, 腐败犯罪又一次进入了公众视野。本文试从腐败犯罪特点入手, 分析腐败犯罪的成因, 为预防该类犯罪提供帮助。

关键词:官员,腐败犯罪,成因,预防

注释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全国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2 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J].法学评论, 2015 (1) .

犯罪的文化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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