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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场所检测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1-191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制度范文第1篇

放射科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充分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从事放射影像工作的医技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有环保总局组织实施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影像工作。

2、从事辐射医务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3、按时按计划参加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委托举办的“放射防护培训班”,加强理论学习,掌握基本的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自救技能。

4、辐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考证的时间尽量错开。

5、为每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6、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自我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技术水平。

7、对新参加工作的医、护、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对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操作、防护有所了解,掌握各种影像技术。

8、技术人员应自觉学习,了解和掌握设备的一些常见故障现象,并掌握其排除方法,以便在特殊情况下能自行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9、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请设备厂商工程师对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技术、注意事项、保养要求和故障表现及简单故障的排除。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制度范文第2篇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一、 一切伴有辐射的实践或设施,都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制定出相应的辐射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监测。监测结果应定期向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对这些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抽样性的监测。

二、 个人监测

1、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监测。工作人员可能受到、x、高能 射线或中子照射时,应佩带相应的个人剂量计。当内照射可能较大时,应定期进行内照射监测。个人监测结果要逐个记录、存档,其保存时间不少于停止辐射工作后30年。

2、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情况可对有关人员以及少数有代 表性的公众成员进行个人监测。

3、工作人员离开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时,应该进行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查。

三、工作场所监测

1、为检验工作环境在连续操作时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要求,鉴别是否有异常或紧急情况发生,工作场所应进行常规监测。依据辐射源的特点和操作方式,常规监测应对工作场所中的辐射水平、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以及表面污染水

平等进行监测。在可能出现高水平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场合,必须配置可以自动报警的连续监测装置。测量结果,连同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等一同记录并妥状况保存。

2、在实践或设施的运行过程中,会使工作人员所在环境的剂量当量率发生较大改变的岗位,应进行操作监测。

3、当工作环境安全控制的资料不够充分,或操作过程可能出现异常时,应进行特殊监测。

四、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1、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督根据一般职业医学原则进行。其目的是:评价职工健康情况;提供原始健康状况的资料;以及确保职工的健康情况在开始从业时和从业期间都能适应他们的工作。

2、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常规医学监督。

3、从事辐射工作前的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医学史的询问,特别是先前的辐射照射史和各种毒物接触史的调查:一般医学检查;末梢血化验检查;以及根据工作和健康情况,由负责医师提出的其他有关检查。

4、辐射工作从业期间的定期医学检查,内容根据其受照类型的程度,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确定,除一般健康检查项目外,尚可追加对辐射照射敏感的检查指标。

5、定期医学检查频率一般为一年一次,如辐射照射情

况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需要的话,则可将检查周期缩短或延长。

6、医学检查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承担。医学监督记录与个人剂量监测数据一样,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其停止辐射工作后30年。

7、授权的医疗机构的负责医师依据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对受检工作人员适任性作出判断,以保证辐射工作人员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都具有安全地执行任务的健康条件。

8、异常受照的工作人员是否继续从事其本职工作,由授权的医疗机构会同辐射防护部门,考虑其以往照射情况、工作需要、本人技能等情况后,可令其继续从事原任工作;也可改做受照剂量低的辐射工作,乃至调离辐射工作。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制度范文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制度范文第1篇放射科人员培训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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