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
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精选8篇)
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 第1篇
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
创新调研报告 简介:***在政法委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文件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识,细化实化部署要求,社会
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实实在在的,为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三项工作的,为法院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对法院能动司法了新的要求
…
***在政法委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
认识,细化实化
部署要求,文件和全国社会矛盾化解、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定坚实基础。三项
能动司法
会
稳定的源头性、社会
工作的工作,为
法院工作
实实在在的发展指明了,为
方向,也对
长治久安奠
法院
社社
了新的要求和任务。三项性、基础性问题的是法院的法律责任,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是解决
措施,对法院而言,如何解决依法受理的法院的政治使命。最高
会矛盾,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能
动司法是新社会管理创新,下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社会
稳定,的选择”,为此,应在能动司法中,社会经济科学发展。
一、以定纷止争调和矛盾纠纷,为社会管理创新打牢基础
司法自身的规律性决定了能动司法的性,司法的任务是运用其职能,明是非、断责任、大、开放程度高的经济社会
发展的解纠纷。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指出,“江苏经济发展快、改革
东部沿海省份,社会管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来得早、来得多、来得快。
”
苏州,在经济会利益
转型升级,城镇化、市场化跨步发展,群体、人员流动,社法院
冲撞,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逐年上升,矛盾冲突愈发激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是的地去基,职责,能动司法,以因素,最大限度地的姿态不
介入社会,解决、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最大限度
稳定的发展环境,为社会管理创新打牢根
因素,营造
法院义不容辞。
以能动司法打牢社会管理创新基础,过激、群体性纠纷
性
要矛盾预警处置机制。对案件信访倾向、当事人
案件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妥善
“以精心调解促案结事了,以案
风险评估;对敏感案件、要
“三全”
调解格局。
应对措施,消除不稳定隐患。
结事了促社会安宁”的矛盾化解中;,全程调解,将调解到立案、审判、、信访各环节
调解,在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运用调解手段化解争端;
全员调解,办案人员社区、乡镇、街道、工厂就地调解,邀请当地居委会、社区、乡镇基层调
联动调解工作网络,注重联合多方
解干部一起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诉调对接”
平台。
力量化解矛盾,对涉及面广、矛盾的突发性、群体性案件,联合公安、消防、信访、劳保、城
组成联动,合力。
管、规划、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及乡镇党委、二、以审判活动规范社会秩序,为社会管理创新司法护航
诉讼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法院
手段,审判是社会管理的。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是,这也正是法院
社
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以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司法
会管理的核心。当前,基层非诉念,展,审判活动的来
和规范
法院主要社会管理的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及民商事。
法院
审判
工作,要、有序、和行政能动司法理的方向发
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与规范社会朝着
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社会管理创新。以能动
司法为社会管理创新司法保障,要运用司法审判手段。审判职能,妥善审理、好案件,从案件的审判、中,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
巡回审判工作,在共建地区设立巡回审判法庭或诉讼,灵活
司法
。,优先审理,点,对当
地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流动人员的案件审理机制。
设立审判点的多种审判裁判,为流动人口诉讼便利;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司法保护,城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渠道等措施,好
社会管理的规范化。要工作监督。在审判活动的监督
陪审员制度、深化司法公开、改进审判作风、改进审判
工作,使法院的司法机制、审判
民意沟通机制、畅通、办案方法和工作作风
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三、以司法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为社会管理创新搭建平台在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的重大司法使命。省高院公丕祥院长特征,它
法院,“
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
担负起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司法制度的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
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
当前,法院应
经济发展
转变,是的主攻方向
科学发展观的。在和战略举措,也
是
能动司法、依法服务
经济工作部署和
能动司法,服务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当地党委、经济,对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产业、现代服务业、,创新司法服务手段,为社会管理要
送法服务。
本辖区
外贸金融等转变经济发展
所涉领域和企业为
创新搭建新平台。以能动司法为社会管理创新搭建经济发展平台,重大经济项目,为地方
搭建
企业新机制。、建设、招商行业主管
把好诉讼风险关、法律服务关和司法保障关。、行业协会、商会等
和商业组织的桥梁和
辐射作用,企业在结构
过程中的司法需求,法律培训、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信息分析研
寄送典型案例和风险提示等司法服务工作,帮助企业
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判的深度。
归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共性法律问题,依据。
调查分析报告、司法建议、风险
提示、典型案件等,为社会管理决策
四、以职能延伸法治进程,为社会管理创新抓手
“
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的司法实践总是的滞后性”,最高院王胜俊院长的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
了
席话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又滞后于社会建设,由此带来了社会矛盾和问题。如
严峻;精神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口规模大、流动快、范围广,城市化进程快,人员管理和社会治安
病患者、刑释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大、管控难,恶性报复社会事件接连,安全感下降;外贸、互联网、通讯、交通等技术的进步发展,与贸易、网络、信息、交通道路的新类型案件比例会管理的上升,不稳定的社会隐患
增多。
法院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既是社法院更应勇于
者,又是社会管理的者,面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担责,应对。
以能动司法为社会管理创新审判中注意区分案件类型对案件情况
着力点,综合要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
判断;
。在,以对社会稳定与治安状况
治安教育一片”,从而
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大法制宣传、以案说法,审判的最大社会化。
“审理一案、解决一串、诉讼当事人青少年犯罪
特殊人群管理机制。社区矫正对接机制,的心理疏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缓刑人员帮教工作,的思想,从源头上预防和
再犯罪率。依法行政。通报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情
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意见,推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就行政执法领域中行
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特点问题,议。
审判工作中的社会管理中
专题的问题,风险预警。四是司法建
是苗头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对策建议,司法建议的性和实效性。
当然,强调能动司法包揽”。
握好
社会管理创新,要防止二种片面认识,既“度”,既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无所法院
”,也不可
“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又要在作的每性。
环节,绝法院
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将政治意识、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司法的能动性,意识和责任意识到司法审判工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
公正司法,各方当
社会管理创新,更要
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工作
社会稳定的,为社会经济科学发展
强的司法保障。为此,要在,找准切入点,在能动司法中
法院为
社会管理的创新,社会管理创新中彰显法院地位和作用,努力的主题。
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 第2篇
7月6日,我有幸能够再次到xx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进行社会实践。相对于春节时的茫然,这一次方向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如果说上一次社会实践注重的是广度,即努力地去熟悉书记员日常的工作及流程,那么在经过半年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后,我想这一次社会实践讲究的应该的深度,将课本知识与实际案件结合起来,加深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以促进日后更好的学习。
xx市人民法院始建于1941年,机关内设13个部门,两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主要负责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继承纠纷、财产纠纷等案件,拥有在职法官11人。我的指导法官是一位拥有办案经验的老法官,陆XX法官。我日常的工作主要是书记员助理,具体工作如下:1书写诸如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的司法文书;2整理、装订卷宗;3复印、打印法律文书;4随法官做调查笔录;5随法官送达传票等。这些工作我在春节实习时已基本涉及,所以做起来还算得心应手。法院平时的开庭率很高,我想这次社会实践我最大的收获就是在听庭中学到的东西。以下是我对民一庭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和谐执法彰显细节之美
1,对于企业性质的认定。当原、被告涉及企业法人时,审判人员总会先询问其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要求出具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复印件等。民法老师课上一直强调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实际办案中尤见其重要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涉及到具体民间借贷及债务纠纷时,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企业的性质。
2,开庭传票的送达。7月20日,我随陆法官到西团镇送达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民事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被告一看原告要求赔偿6万多元,死活不肯签收,担心一旦签了名,自己就要赔偿对方6万多元。陆法官意识到被告把送达回执和判决书混为一谈了,便耐心地向被告讲解起诉状、开庭传票、送达回执与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的作用、效力和区别,最后被告被说通了,签了字,还真诚地说:“你们不但处理纠纷,还给我们带来了不少法律知识。”虽然我站在旁边没有开口,但也觉得特自豪。
二,取证有妙招
1,对于当事人身份的认定。我们遇到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持有一张被告亲笔书写的1万元欠条,但法官发现欠条上原告的签名为“顾喜娟”,而原告身份证上的名字为“顾喜镌”,原告辩称“镌”字书写较为复杂,且与“娟”字同音,平时都用“顾喜娟”,正好当日开庭时被告无故缺席,为此法官提出了证明原告身份的两点取证建议:其一,原告可以到所在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其常用名为“顾喜娟”.其二,原告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调出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叫“顾喜娟”的人,请求她们一一作证,说明此欠条与其无关。
2,对于误工费的认定。我们碰到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所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是运输倒卖水产品的司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然而在关于误工费赔偿金额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原告声称每月能够往返苏北与苏南地区运输水产品25次有余,每次纯收入1000元人民币以上;被告则辩说,自己以前也是搞运输的,结合市场行情,如今每月顶多出车7、8次,每次获利500元人民币。面对以上状况,法官可是提出了好办法,要求原告出具出事前三个月跑运输过程中的过路小票,以此来认定误工赔偿标准。本案中,原告明显有夸大工作能力之嫌,法官此番取证方式堪称一绝。
三,公民维权意识显著提高
1,名誉权纠纷。我们碰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八旬老翁,因为年事已高,当地浴室多次拒绝老人独自沐浴,并且言辞过激,用语不当。对此,老人深表不满,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一纸诉状,将当地浴室告上法庭。老人是一名老党员,诉讼请求不过是要求被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且声称自己愿意承担诉讼费用。碰到这样的案子,我们几个实习生预备看热闹似的旁听案子了,但是在实际审案过程中,当我们看到老人在法庭上拿出准备好的法条念出时,不禁肃然起敬。最后案件在双方的调解下解决,我们高兴的看到被告当庭向老人道歉,并且甘愿承担诉讼费用。
2,媒体的强大力量。对于一系列老大难的民事纠纷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看到许多双方当事人在庭上都异口同声地提到了“南京零距离”,“南京零距离”是xx地区的一档新闻节目,致力于借助媒体的力量,惩善扬恶,揭露不法行为,深受观众们的喜爱。如今那句“有困难找警察”,却变成了“有困难找零距离”!违法、违规者为什么害怕媒体,我们用一个形象的词叫“见光死”,媒体作为社会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其力量自然不可小觑,公民维权途径的多样性,可喜可贺。但是我们更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媒体只是调解,而法院是调解更是制裁,法院需要媒体的配合,而媒体也更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两者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都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通过为期三个星期的社会实践,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指导法官的关怀与教导下,我更加巩固了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提高了法律实践能力。但我也深深地感触到自己所学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倍加努力、勤奋学习,以掌握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 第3篇
一、夯实基础, 围绕一个核心, 不错位
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围绕执法办案这个核心, 并强化内部管理,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形成内外的良性互动。
要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处理的终局机关, 通过依法审理案件, 回应社会诉求, 解决社会纠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有力调控, 正是人民法院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回到司法的原点, 履行法院的本职工作, 充分运用审判机关打击、预防、教育、监督、保护等职能, 努力把执法办案过程变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
要始终加强审判管理。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 是提高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键。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加强对审判质效的分析研判, 客观看待审判绩效考评指标, 善于去伪存真、求真务实, 从审判绩效的评估排序中发现执法办案中的薄弱环节, 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加强, 促进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要积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工作, 是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形式。在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 要就发现的社会问题、管理漏洞, 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提出司法建议,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促进社会管理完善, 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努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二、整合资源, 提升两个合力, 不缺位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社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要提升工作效果, 还应当多方位整合现有资源, 加强两个合力建设。
首先是加强队伍合力建设。徒法不足以自行, 廉洁高效的法官队伍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只有不断加强法院内部司法理念、方法、机制及作风的管理创新, 不断提升队伍的精、气、神, 才能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开展工作, 达到政令畅通、内部和谐的工作局面。廉政教育建设要常抓不懈, 对一些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发现, 及时预防, 确保队伍不出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与交流, 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其次是积极取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当前, 在社会转型时期, 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 一些普通的个别事件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的突发事件, 预防和应对社会风险的难度加大。应对社会风险, 特别是涉诉社会风险, 离不开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支持, 离不开法院的努力工作。特别是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 任何部门的单兵作战, 都不能实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最大效益和最大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决不是靠法院单打独斗, 而是应倡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大力支持、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骨干的社会协同体系。要积极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将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还原到社会解决, 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延伸职能, 坚持三个原则, 不越位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既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也为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积极有为, 但不应是无所限制、大包大揽, 必须遵循依法、适度、公正的原则。
遵循依法原则。法治是人类社会目前探索出的最佳的社会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考虑现行法律的规定, 依法开展诉讼活动, 依法裁判案件, 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循法律的本意。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能动司法的关系,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积极发挥能动司法, 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遵循适度原则。司法保持能动性, 以对人民群众诉求的高度关切, 运用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 积极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 这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但是, 所有这些手段的运用、职能的延伸, 都不能脱离司法权最基本的属性。人民法院不能包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方面, 在对个案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上, 可以灵活采用司法手段, 尽可能地通过多元化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在助力企业发展上, 则不宜采取与个别企业开展“共建”的方式, 而应该通过与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商会等组织加强联系、沟通, 将涉诉纠纷中具有共性的问题, 以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商会为纽带, 变个别指导为共性指导, 既达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又可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遵循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 必须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 恪守法官职业道德, 在忠实宪法法律的情况下, 严格公正文明司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公正、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的认同, 促进诚信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 夯实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石。
摘要: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必须正确界定自己的功能定位:解决矛盾纠纷, 调控社会秩序;参与综合治理, 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司法审查, 监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 整合社会资源;制定司法政策, 规制社会行为;加强司法调研, 预警社会风险。当前,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审判的延伸功能和服务功能, 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 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 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 以自身管理为突破点, 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 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 第4篇
基层人民法院身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最前沿,直接调处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责任。如何把握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地位,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相互关系,找准基层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认为新时期基层法院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在诉求表达、多元纠纷解决和社会风险预警三大机制的构筑与完善中找准着力点和立足点,真正把民主司法、和谐司法和能动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民主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诉求表达机制
1、基层人民法院诉求表达机制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诉求表达机制,是指依照舆情变动规律,根据民众利益诉求在党、政府和社会组织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直接或间接从事利益诉求表达传输工作的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依靠制度、法律和监督等保障措施,以促成民众表达合理、合法和有序进行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和运行过程。0基层人民法院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以完善民众司法领域利益诉求表达功能,保证舆情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促进民众合理有序表达诉讼和非诉讼利益要求为主要目的,依靠有关人员协同工作和有关制度、组织保障,包含各种具体工作环节并保持运行相对稳定的工作方式。诉求表达既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也是人民群众寻求权益保障的重要方式。米勒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一个正义的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其制度被安排成使人们能够得到他们应得的利益,而关于现实社会的许多正当的抱怨可以通过诉求这一原则得以表达。诉求表达有利于增强政策的认同感,降低政策执行成本,直接利益如果得不到解决,政策不彻底执行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因而诉求表达成为监督政策执行并产生双向压力的重要途径。
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消除矛盾隐患,避免矛盾久拖不决,防止矛盾激化。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及时了解群众对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需求,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2、基层人民法院诉求表达机制建设的基本内容
基层人民法院处于矛盾纠纷处置的最前沿,其诉求表达机制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民众的诉求能否畅通传达和及时有效解决,直接影响到辖区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秩序。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努力构建民众诉求表达系统,从诉求的发生机制、沟通机制、实现机制三个方面着力完善民众诉求的表达和处置机制。诉求的发生机制是诉求表达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要求便是充分有效地了解和掌握诉求发生背景及内容,为下一阶段有效沟通奠定基础。诉求沟通机制是诉求发生后,诉求处置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是诉求化解的有利时期,应当具备迅速传递和沟通民众诉求的沟通渠道,通过及时沟通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达到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的目的。诉求的实现机制,是在沟通机制基础上无法及时处置的诉求,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的进一步调解、判决或与其他部门协调对接,共同化解民众诉求的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在致力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通过诉求的发生机制、沟通机制、实现机制的完善,建立和健全规范、协调、有序的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来帮助和引导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和谐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利益格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的日益多元,社会矛盾纠纷也随之复杂化。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柔性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践证明,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是适应当前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现实需求的正确选择。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当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形式的单独或组合运用为手段,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联动参与,实现纠纷解决的资源共享机制,有效调处社会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当十分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构建,实现矛盾纠纷的诉前分流和司法化解矛盾的时间前移。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广泛协调和聚集社会资源和力量,依托司法职能,通过党委的统一领导广泛调动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的资源,实现人民法院的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的有效对接,形成与转型期矛盾复杂多发的现状相匹配的社会矛盾化解力量,有效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形成矛盾综合化解、社会综合管理的大平台,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3、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处置与终结机制
信访制度是诞生在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发明,是一种中国式的纠纷解决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力上下运行及相互监督的一种特殊机制。当前涉诉信访成为当事人就诉讼相关事项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方式,涉诉信访案件有利于监督法院的审判行为,促使法官提高自身素养和裁判水平,公平公正裁判。然而,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素质较低加之维权的错误观念,大量的缠防缠诉案件给基层法院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针对涉诉信访中“缠防缠诉”案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和终结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诉信访这一权利救济机制,合理化解涉诉信访难题。
三、能动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社会风险预警机制
法院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第5篇
12法金1班
杨玉婷
今年暑假我在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实习了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了解学习到了很多新的知识,体验到了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们办案的辛苦和他们身上所肩负的法律人的正义感,收获了有许多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获得的感想。比如,法官的职业并不像想象的那么轻松和光鲜,每天要没完没了地奔波在案件的材料和法庭之间,为了审判的公正性而在各类法条之间徘徊,书记员每天要速记很多法庭审理的档案,并整理归档,也很辛苦。所以我觉得他们都是很敬业很值得敬佩的人。
在实践过程中,我先学习了整理归档法律文书和卷宗。法律文书的整理工作看起来很简单,却需要细致入微的工作能力。无论多复杂的案件,多厚的卷宗都需要一页一页地排好顺序,盖好相应的印章,分好正卷副卷。然后穿孔装线,盖上页码印,这样一本卷宗就完成了。像这样一本厚厚的卷宗包括正卷副卷每审理一件案子就要做好一份,除此以外,还有相应的后续工作都要做好备案。
后来我还帮助书记员用电脑系统查找出了2012年离婚案件中包含未成年子女的部分,方便法院登记和查找后续工作。这个过程非常地复杂和繁琐,电脑档案里面记录的文字密密麻麻,需要按照时间和序号一一对应地点开,查找出当事人的子女的出生年月及成年状况,然后登记入册。虽然程序很简单,但是工作量非常得大,需要耐心细致地查找。出于好奇我找了一会儿,后来就觉得很累了,但是想到法院的工作人员还要更苦更累我又耐下心来,决心将工作做好。
我还参加了几场刑事法庭的庭审,其中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盗窃罪的审判。通过对庭审现场的观摩和学习,我对刑事法庭审判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这与我们这学期学过的刑事诉讼法学相吻合,真正做到了活学活用,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出真知”果然没错。
通过对庭审现场的观摩和学习,我加深了对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印象,包括: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活动。
在实践过程中,我还了解到了基层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以及2014年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调整。简易程序的变化主要有如下方面:1.完善了案件的适用范围:新刑诉法第208条规定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基层法院的所有刑事案件,突破了原先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案件适用的限制。2.调整了审判的方式和期限: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二,对于公诉人出庭的问题。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派员出庭支持简易程序的公诉。由于公诉人不参加庭审,使追诉与审判两项权力集于法官一身,公诉人的指控职能由法官代替行使,使刑事诉讼呈现很强的纠问式色彩,不符合控审分离和法官中立原则的要求。对此,新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派人出庭。3.明确了程序的启动模式。第一,审前确认。第二,检察机关建议。第三,法院决定。
在实践中,我也更加明确了新刑诉法规定的不公开审判的案件: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判决不公开审理。所以涉及个人的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一律不公开审理。
同时我觉得法官中立并不是绝对的,在于审判人员的相处中我发现法官也是带有一定的个人感情色彩的,虽然我们平时课堂上讲的是要求法官中立,回避制度等等。但这些也只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轻因法官的个人因素可能造成的不公而已。事实上每个法官内心都有着惩恶扬善的心,但是为了司法上的公正,必须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比如,听到某某人是屡犯,我觉得审判员内心也是很愤慨的。
法院实习社会实践报告 第6篇
1、实践时间:2007年9月20日—2007年9月30日
2、实践地点:铜鼓县人民法院
3、指导老师:陈先锋
4、实践成员:王磊珊
今年9月份我去了铜鼓县人民法院实习,在实习期间我试图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此次实践活动过程中,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对法律的热爱,用心工作、虚心学习、刻苦专研,得到了院领导和审判干警的一致肯定与好评。现将此次实习活动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民事审判庭是我此次实习期间的实习庭室,因此在法院实践的这段时间里,我主要学习了与民事审判息息相关的《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当然也涉猎了一些其他法律科目,但由于实习时间很短,所以对其他法律科目仅只是有些初步的了解。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参加了多起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初步体会到理论与实践想结合的重要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性,细致的了解了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直至法庭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学习了一些律师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过程,以及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整个庭审调查的把握,并掌握了一些基本法律的适用及其适用范 1
围。跟随审判人员一起探究事情的起因,了解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及寻求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佳办法,以求做好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尽量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积极配合审判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和归档工作。
在此次实习过程中,我深知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和实践机会,所以我努力工作,认真进取,每每遇到不懂的问题便虚心向审判人员求教,同时每天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空余时间翻阅院里审判人员的学习笔记及实践心得,掌握了一些法律技能,从而巩固了自己从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这对我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接触工作的时候,对待很多问题我都不知道从而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的自信心受到非常大的打击。自此,我深知理论学习和法律实践之间有着一段非常大的距离,特别是法律这一学科,它与实践有着莫大的联系,因为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目,所有法律的均服务于现实生活。如果仅仅只从理论上学习法律,必然与社会脱节,从而严重扭曲法律的社会价值。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与社会实践密切结合起来,采取理论与实践
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才能真正达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效果和作用。在实习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法律普及的重要性。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受封建思想统治多年的国家,老百姓的很多观念很难在一时之间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说怕打官司,甚至只要一听到谁和谁打官司就自然而然的认为那是一件很不好的事 情,他们根本不懂那是保障他们权利的合法途径,这当中暴露了群众心中封建思想的残留,而这种思想正是我们试图通过以现代化的法律为主要手段来创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其次,有许多群众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行政机关的粗暴侵犯,但是也不愿意司法程序来加以解决。因为在他们心目中已经片面而固执地认为我们的国家“腐败”了,“权就是法”甚至“权大于法”!因为他们觉得民告官根本就赢不了官司,即使有幸赢得了官司,搞不好也会遭到那些“官老爷”的报复。所以他们中的很多人都选择了默默承受和忍气吞声。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必将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短期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俗话说的好,“千里
之行,始于足下”,这十天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是我以后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优秀的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在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做人的原则和道理。特别是他们身上那股为公平正义而大义凛然的精神,也正因为他们,我看到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美好的明天,这更坚定以后我要为我国法律工作而贡献自己微薄力量的信念,竭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知识传授者。
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 第7篇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1995年至2008年,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2008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2005年增长××*%,比1995年增长××*%。
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
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
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其次,过短的申请仲裁期间成为劳动者讨薪的“死穴”。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依法应按月发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故而一般只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为由,片面强调保护投资商的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工资拖欠得越多越对其有利,助长了欠薪之风,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
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
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2008年受理投诉××××件,比2005年增加71.2%。
二是消费纠纷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服务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部分,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
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起诉率低。经与我省部分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则不惧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消费者诉讼的成本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分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基本权利。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
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途径。
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广东省各级法院在2008年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2005年增长××××%。
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2008年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件,比2005年增加××××%。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
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
首先,工伤事故外理程序过于冗长。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先是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花费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请的时间也还要两年多。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但是其鉴定体制仍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最终仍要落实到事故责任的鉴定,只是医疗机构更多成为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处于极度弱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要想得到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困难重重。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规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该法所规定的一些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各异。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对不能及时或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机构救助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其四,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囿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及一些法官过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一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适用特别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未构成医疗事故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赔得更多。二是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权人的弱势地位,过分限制其赔偿要求。如一些法院为案件的简便处理,不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必须在法律的运行、促进权利实现方面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树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现阶段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调解或裁决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缓解了案件数量过度增长的压力。但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和标的较小的特征,相对于劳动者对过高诉讼成本、过长诉讼期间难以承受的事实,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必须从立法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对于处理模式的选择,宜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且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分流案件的压力。但在目前的这种现实状况下,这种设想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体制改革不仅要实现高效还要保证公正,而由于以下原因,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完全具备这一要求:一是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很难体现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委任的,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加之又无公开和严谨的仲裁程序,权威性不够;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强有力干预,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性裁决。其次,该种设想不可能有效地实现案件分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权威性均不足,所预收的仲裁费用又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较淡薄,大多不可能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仲裁,最终绝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该种改革之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为更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并确立较全面和严谨的仲裁程序。同时可借鉴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切实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
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承受力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现有的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也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同时,据统计,我省基层法院从2002年到2004年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均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的速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标的较小、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设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创设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诉讼制度。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师代理,以减轻诉讼成本;二是应以一次期日审结、当庭宣判为原则,保证质证与认证的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洁;三是对不服判决的司法救济尽量简单,即采取一审终审,以保证小额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对法律作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解
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权利,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更应充分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而举证责任由弱势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的当事人承担。又如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上,由于获得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工资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请仲裁即不予保护,这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是苛刻的,也会助长不良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拖欠工人工资,弊端太大,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追索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纠纷发生了才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则解释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为行政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五)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
为了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法院必须对社会弱群体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进一步健全为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的制度。明确审判人员有义务为欠缺诉讼能力的弱势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举证说明及法律释明。二是要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免工作。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可不预收诉讼费或不收诉讼费。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诉讼制度。对涉及弱势群体的诉讼,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有关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诉讼。
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 第8篇
一、人民法院在当前兵团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 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负有重要历史使命。中央政法委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其中, 化解社会矛盾是根本, 社会管理创新是条件, 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随着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逐步深入, 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断变化, 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新的趋向和特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 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 将是一项新的课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社会组织, 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 实行特殊体制, 担负着屯垦戍边的使命。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社会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作为社会管理重要职能部门的兵团各级人民法院是兵团社会秩序的守护者, 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 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兵团创新社会管理中, 人民法院的作用越发凸显, 人民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审判职能, 依法办理大量案件, 惩办犯罪分子, 维护职工群众利益, 化解社会矛盾,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还要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 促进兵团经济发展, 加强兵地民族团结, 巩固祖国边防中, 发挥重要作用。
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兵团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过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保障, 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 新疆兵团正处在转型期, 社会管理领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 团场、连队、职工的利益分配有所变化, 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公平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法制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随着此类案件受理的增长,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显突出。因此, 要求兵团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在新形势下要突破思维定势和传统经验的束缚, 不断寻求新思路和新方法, 使执行工作的力度更大、速度更快、效果更好, 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 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兵团创新社会管理, 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
三、人民法院在兵团创新社会管理中新的执行理念
社会在进步, 改革在推进, 实践在发展。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只有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发扬敢闯的创新精神, 开拓进取、奋力攻坚, 才能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提供新动力。一个人的行为受其大脑支配, 由其思想决定, 处理问题到最后取与舍时, 是理念产生作用。理念是什么, 理念是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意识。所以, 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从管理理念上创新。作为法院的执行法官,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 执行尺度如何把握, 采取什么措施, 达到什么目的, 取得什么效果, 也是由执行法官的价值观所决定的, 而价值观的形成是受理念影响的。要想在普遍存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下走出新路子, 实现新突破, 取得新成果, 就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就必须学会打破旧有的思维观念, 树立新的执行理念。
(一) 树立“生道执行”的理念
生道, 即生存之道。所谓“生道执行”, 就是在执行中坚持保护企业发展的理念, “欲其生而不欲其死”, 在执行的决策上, 帮助企业生产经营, “力求其生, 力避其死”, 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的生机上, 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 渡过难关, 要“放水养鱼”, 避免“竭泽而渔”。在执行措施的实施上, 要“勿暴勿残, 生机与人”。要始终贯彻生命权、生存权重于债权的观念, 注意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
(二) 树立“和谐执行”的理念
所谓“和谐执行”, 就是文明执行, 说理析法, 力促执行和解。执行工作要一切从实际出发, 创新执行方式方法, 建立完善多种渠道解决纠纷的机制, 把追求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0起来, 要以人民满意、社会和谐为标准。
(三) 树立“谦抑执行”的理念
谦抑执行, 其字面意思是指谦虚、谦和、内敛、节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 要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 故谦抑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所谓谦抑执行, 就是执行的妥当性, 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执行目的, 实现申请人债权或权益, 在采取手段时必须要适度, 必须要符合理性, 必须要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或者要保持均衡。
(四) 树立“原情执行”的理念
所谓“原情执行”, 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 还要考虑社会人情, 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原情”即要求法官在执行办案过程中, 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行区别对待, 注重保障民生。采用“强制”与“原情”结合的手段解决矛盾, 既符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既体现司法为民宗旨, 又体现“情”的意义。
(五) 树立“经济执行”的理念
所谓“经济执行”就是以最低的成本, 得到最高的利益。“经济执行”的理念, 即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要用最少的时间, 最少的费用, 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债权, 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 树立“高效执行”的理念
所谓“高效执行”即及时有效的执行, 不要久执不结。如何才能高效执行?一是要“严”, 责任心和进取心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责任心强弱, 决定执行力度的大小;进取心强弱, 决定执行效果的好坏。二是要“实”, 脚踏实地,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 古今事业必成于实。三是要“快”, 只争朝夕, 提高办事效率。四是要“新”, 即开拓创新, 只有改革, 才有活力, 只有创新, 才有发展。
四、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法院执行工作效果的好坏、效率的高低, 直接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但是多年来,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被“执行难”所困扰。对此, 执行法官在树立新的执行理念的同时, 要努力寻求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一) 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构建联动机制
构建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总体格局是:借助全社会力量, 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主办、各方联动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努力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问题。具体措施为:
1.加强执行流程管理, 提高执行效率
人民法院要落实四统一管理机制, 加强执行流程管理, 探索落实执行绩效考评制度, 健全执行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 完善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工作机制。
2.实施执行联动机制, 强化执行协调配合
在师党委的统一领导下, 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执行难联动协调领导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落实领导责任制, 及时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协调、配合、督办的事项, 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实现执行联动工作的常态化。
3.实施执行和谐机制
将和谐执行的理念贯穿于执行全过程, 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 告知当事人所面临的执行不能的风险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坚持执行适度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生存权和人格权;慎用强制措施, 除特殊情况外, 一般不在节假日或重大场合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复议事项。
(二) 实施执行协助机制, 完善执行协助网络
执行协助工作的责任部门是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具有协助义务的部门、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或义务, 及时、有效地协助法院执行。要健全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 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 执行联络员由各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兼任。执行联络员要借助群众的力量, 发挥人员熟、情况明的优势, 帮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参与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实现执行调解的“无缝隙”覆盖, 并将各团场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 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案件实行异地执行措施, 建立督察工作制度
以执行效果为导向, 针对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因素的案件, 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利用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等, 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 兵团分院应健全执行工作程序, 认真受理当事人的检举和控告, 对怠于执行或滥用执行权, 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 加强信息化管理, 实施执行威慑机制
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将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 形成信息共享平台, 发挥各单位的工作职能, 以限制或禁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费等, 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对抗拒执行、妨碍执行或有协助义务而不协助的, 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构成犯罪的, 按照法定程序,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消其恶意逃债, 暴力抗法的不良心态和侥幸心理。
(五) 加强法院执行宣传工作,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和合作, 采取重大执行活动现场报道、典型案例跟踪采访、先进经验、优秀典型人物事迹展示等多种形式和有效的措施, 切实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 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现状和部分案件无法执行的真实原因, 对执行难有一个比较理性、客观、正确的认识。强化“欠债必还”、“不执行裁决就是违法”的意识, 引导公民和法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培养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 同时增强交易风险的防范意识, 充分发挥教育震慑作用, 树立司法权威, 在全社会形成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 理解、配合和支持法院执行为荣的良好风尚, 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优越宽松的社会执法环境。
(六) 实施执行救助制度
加强对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 及时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 而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七) 落实执行信访制度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 争取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执行信访专人负责管理, 逐月对来信来访进行统计分析, 每月对执行信访案件进行通报, 执行信访案件统一调度和信息反馈。实行执行信访考核与岗位责任制考核挂钩制度, 严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八)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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