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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房屋维修基金标准(精选10篇)

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第1篇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程序

一、申请阶段

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出,并组织制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实施物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会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组织制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会议委托物业所在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组织制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相关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三)原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特种设备应提供年检证明,如电梯,消防设备等);

(四)《维修方案》;

(五)《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

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审查《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

二、表决阶段

对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单位将《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在物业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征求所涉及业主意见并补充完善,并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表决,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

三、核准划拨阶段

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单位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划拨维修基金手续:

(一)《业主大会决议》及公示证明;

(二)《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后,按工程形象进度将维修费用划拨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第2篇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策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八条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三)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商品房出售时,所缴有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

(一)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

(二)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售房单位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

第十三条 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列帐。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代为监管。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一)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二)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文件;(三)业主清册:(四)物业服务合同;(五)其他有关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统筹监管。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代为监管的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手续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管理局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一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 葛红林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成都市房管局会同成都市物价局正式公布了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商品住房每平方米为1100元,按照规定缴存比例计算,购房者在购买市区的商品房时,每平方米最低要缴存22元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据了解,成都市其他区(市)县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情况是:青白江、龙泉驿、新都、温江、郫县、双流、都江堰为720元,崇州为600元,金堂、蒲江、大邑、彭州为550元,新津、邛崃为500元。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商品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也要按上述核定标准计算。

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0%(未配电梯)、3.5%(配电梯)缴存;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0%(未配电梯)、2.5%(配电梯)缴存。依照这一缴存比例,开发商和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区域,计算出需要缴存的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以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为例,对于配备电梯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需缴存38.5元、购房者每平方米需缴存27.5元到专户管理银行;对未配电梯的商品房,开发商每平方米需缴存33元、购房者每平方米需缴存22元到专户管理银行。市房管局物管处负责人说,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是没有配备电梯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那么你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就应该是:(1100元/平方米×2%)×100平方米=2200元。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探析 第3篇

一、房屋维修基金的属性

1. 房屋维修基金的定义。

其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共用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屋顶及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路灯、沟渠等。

2. 房屋维修基金的由来。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颁布开启了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先河, 起初为非强制性缴纳, 后逐渐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之一。

3. 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 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维修资金的数额, 并适时调整。公有住房另有要求。

4. 房屋维修基金的权属。

业主交存的房屋维修资金为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5.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房屋维修资金, 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划转交接。

二、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状况及问题由来

1.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现状及问题根源。

目前, 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已过保修期, 房屋公共部位设施及设备需维修和更换问题日益突显。一方面, 大量小区都亟需启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另一方面, 由于启动程序繁琐、苛刻, 我国各城市的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率极低 (见表1) 。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中相关规定, 无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划转给业主大会管理, 都需要有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方可进入房屋维修基金的启动程序。这是房屋维修基金启用难的主要原因。时下许多楼盘的入住率较低, 根本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另一方面, 即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但出于各自不同利益的考虑, 也很难凑够三分之二这个数目。比如顶楼出现渗漏情况, 楼下的业主中会有人不同意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因为他们认为顶楼的业主不该动用他们的钱来解决其自己的问题。同样, 园区内的私家车轧坏了园区路面, 没有车的业主自然不愿意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2.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前景及隐患分析。

表面看来, 目前我国房屋维修基金存量充沛, 但从长远角度来看,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前景不容乐观, 恐将出现不够用的情况。有数据表明, 当前我国660座城市收缴的房屋维修资金累计已超过万亿元, 而迄今为止, 这笔巨资大多停留在“活期存款”或“短期存款”账户上, 按通胀比例计算, 其市值正逐年缩水。在我国, 一般新建房屋的维修高峰将在使用15年后集中显现, 届时, 将需要大量的维修基金。以电梯为例, 电梯在投入使用后便进入到“维修保养期”, 头5年, 每部电梯单月维护费就超过600元, 从第8年后, 每部电梯单月养护费将增长20%-50%, 如此算来, 仅一部电梯一年的开支就超过1.2万元。假设房屋寿命为50年, 则在房屋到寿之前, 需至少更换三次电梯。这意味着, 进入第8年之后, 房屋维修基金将很难满足电梯的养护, 更别说其他公共设施的维修。

另外, 由于没有明确的使用实施规定, 业主对是否维修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费用额度等难以达成共识。当各种矛盾不断交织, 并演变成一种心理和行为层面的对抗, 拖欠物业费等恶性循环现象便在所难免, 长此以往, 将会增加以后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难度。

三、相关对策研究

1. 简化使用申请程序并还权于民。

实行“举证倒置”的方法, 简化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申请程序, 提高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这方面, 可以借鉴青岛的做法。青岛市规定, 市民已经购买产权的房屋在动用房屋维修基金时并不需要所有邻居签字, 预算后进行公示, 如果没有居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则可使用。这种不同意则不成立的程序设计, 巧妙地绕过了“三分之二”的“刁难”, 有助于启用难问题的解决。另外, 有效使用和管理房屋维修基金, 必须还权于民。在推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 尽快将房屋维修基金划转到业主委员会, 实现权责统一。同时, 抓紧转变政府主管部门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 解决管理制度相对滞后、财务信息不完备、使用情况不够公开透明等一系列问题, 提高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效率。

2. 开通应急维修通道, 建立专项维修账户。

对屋面渗漏、电梯损坏、消防设施损毁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情况, 建立应急维修通道, 充分开发和利用房屋维修基金的功能。北京是全国较早对房屋应急维修进行明确规定的城市之一, 2012年7月, 北京市住建委列出六项房屋维修紧急情况: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包括屋面防水损坏、渗漏严重, 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 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 水泵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 导致供水中断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 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上述紧急维修情况出现时, 无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在完成开通应急维修绿色通道的基础上, 还需做好维修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基金分账户列支。

3. 确保房屋维修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加快完善房屋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体系的建设, 变简单“监管”向“保值增值责任”转型。在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取得业主认可的前提下, 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努力开发能够确保房屋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

同时, 还应加大物业维修资金保存现状的信息披露程度。允许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状况进行核查、按年度披露房屋维修资金的状况, 杜绝滥用现象。

最后, 笔者建议, 将电梯的养护及更换从房屋维修基金中单列出来, 设立专项基金。该基金在购房时由开发商和房主按比例缴纳, 其管理可以参照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模式, 若需更换电梯时, 则委托相关机构部门统一招标, 公开采购。

摘要:随着商品房市场的逐步发展,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将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当前,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面临着双重矛盾, 一方面, 由于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程序繁琐、苛刻, 致使使用率极低;另一方面, 从长远来看, 房屋维修基金恐将出现入不敷出的隐患。

浅议现代城市房屋维修与维修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现代城市;房屋维修;维修管理;城市建设

在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下,城市住户愈发关注房屋质量,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房屋维修不仅能提升房屋的价值,还能延长使用寿命。因此,开展房屋维修以及管理工作时,一定要增加施工手段的先进性,提升施工技术的实用性。

一、房屋维修的主要内容

为提升房屋维修效果,改善房屋维修质量,应明确房屋维修的主要内容,并在维修实践中全面落实。

(一)查勘鉴定

查勘鉴定具体是指有计划性地面向房屋开展结构检查以及功能审查工作,它是房屋維修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参考。查勘测定主要包含定期性、工程性和季节性这三种类型。

(二)房屋维修质量

在房屋维修工作中,应全面保障房屋质量。本文中所探究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于工程维修质量,维修质量的保障是其基本目标,它在物业公司的基本服务项目中占据着一定位置,并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三)房屋维修规划

目前,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房屋维修规划是其核心内容。简而言之,它是一项计划管理工作,主要作用于房屋维修工作。房屋维修计划通常涵盖房屋维修计划、常规检查计划、调整活动和整理总结等内容。

(四)房屋维修保养与维护

若将建筑物比作人体,则地基犹如血液,它在建筑物的常规使用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地基只有待具备特定承载力以及满足稳定性标准后方能全面承载上部结构。对于建筑物而言,地基承载力决定着上部建设质量,如果承载力不达标,将会引发裂缝等不良问题,带来严重影响。因为地基比较独特,无法直接找到安全隐患,所以应着重做好常规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维修砖砌体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对于砖砌体结构而言,应降低环境侵蚀、缩减侵蚀介质;增强抗腐蚀能力;面向热工性能薄弱的外墙进行加厚处理,也可采取其他可行的保温措施;面向潮湿或者长时间关闭的房间增设防水层,设置排水设施,以此来降低侵蚀;确保场地平整,合理设置排水坡度,以免建筑物周边出现积水现象;刷除粘附在建筑物中的结晶物,以免进一步侵蚀;对屋面进行定期维修,确保屋面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禁止出现渗漏。钢筋和混凝土共同组成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钢筋可承载拉力,混凝土可抵抗压力,因此在日常维修工作中,应确保钢筋与混凝土可协调工作,进而满足受力要求。

(六)维修屋面工程

屋面通常处于建筑物顶端,它作为基本建筑的承重结构,在房屋整体承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从物质功能层面,还是从艺术效果的角度来说,屋面在房屋建筑中都发挥决定性作用。

(七)保养并维修装饰工程

在装饰工程中,抹灰最为常见,依照建筑物的部位可将其划分成内部抹灰和外部抹灰。它可保护主体结构,降低暴晒、雨雪等恶劣天气条件对主体结构的损害,保证房屋内部整齐、视线明朗,增强保温性能,阻隔噪音、防止渗漏等,以此来优化居住条件、改善工作环境。

(八)维修门窗工程

门作为与外界沟通联系的基本通道,它在房屋工程中占据着关键位置。窗主要用来采光与通风,并可隔音、阻断天气条件的影响。使用门窗时,无论是因何种原因引发损坏,都应立即修理,避免损害面积的扩大。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病害有腐蚀、锈蚀等。

二、房屋维修管理技术

房屋维修管理是指依据施工规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与经济要求,合理应用现代方法,全面、系统地管理房屋维修工作,主要包含外包型和自主型这两种维修管理类型,其中前者主要包含工程招标、基本设计、技术交底、工程合同的规范签订、质量监督和管理、竣工验收等多项内容;后者的管理内容为合理规划房屋维修工作、编制设计方案、全面准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管控维修质量、统一协调、重视现场管理等。

(一)经费管理

维修经费指代在具体的保养维修阶段,在人工、材料与设备等各个层面投入的经费。对于房屋而言,主要从管理经费中划出日常养护经费,且维修经费常常用在不同的维修项目中。

(二)行政管理

1.责任担负。在房屋维修过程中,通常由所有人负责担负维修责任;在保修阶段,主要由施工以及建设单位来担负责任;超过保修期之后,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部位与工具设备设置了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由全体业主共同担负;因人为原因而损坏房屋,应由行为人负责承担维修责任;对于因维修工作不到位或者因人为制约而引发房屋危险时,房屋部门可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并由当事人负责担负相关经费。

2.纠纷处理。面临纠纷时,一定要保持谦恭、温和的态度,给予业务充分的尊重,使其认可物业管理公司,得到理解,积极辅助,有效检修、合理疏通雨水干管。若业主依旧存在不满情绪,不主动配合,则应全面宣传物理管理法规,使其正确认识房屋检修,有效检修公共部位,这也是业主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特别是从设计研发阶段开始,物业管理公司便应介入,并站在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高度,提出可行的设计方案。例如,待业主要求对雨水干管进行改造时,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制定改造方案,从根本上解决不合理之处。另外,此种改造方案的运行一定会消耗较多经费,因此该方案应得到业主委员会认可,只有待获得认可后,方可着手改造工作。

三、结语

房屋维修即管理与协调的全面整合,这对于管理和物业领域而言,将是一次全新的挑战。社会经济一直处于发展状态,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应明确房屋维修内容,切实提升房屋维修管理水平,全面实施房屋维修,大面积落实管理工作,进而有效缓解住房短缺现状。

参考文献

[1]李亮亮.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6).

[2]刘红梅,李敬熠.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技术浅谈[J].河南建材,2015,(3).

作者简介:孙昌铁(1967-),男,吉林通化人,通化市公有房屋安全维修中心主任,研究方向:房屋安全维修管理。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准则 第5篇

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设立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保障房屋居住安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它就相当于房子的“养老金”。维修资金不同于契税,不是一种税费,而是存在业主名下的一笔专用款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指哪些?

答: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什么样的房屋需要交存维修资金?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应在什么时侯交存?

答: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有关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五、维修资金如何查询?

答:业主持购房合同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到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就可以查询。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敷支出时怎么办?

答: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七、房屋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答: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八、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

答: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由谁来办理维修资金立户相关手续呢?

答:维修资金立户相关手续由项目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携带相关资料来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费有什么区别?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当于房屋的养老金。物业管理费是指对小区公共秩序、环境绿化等进行的日常管理服务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而向业主收取的报酬,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垃圾清运、小修费用等。

十一、新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3、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七层):90元/平方米。

十二、开发商、物业公司是否可以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

答: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业主自己持《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十三、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循什么原则?

答: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十四、哪些情况不能动用维修资金?

答:对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动用维修资金。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等)。

十五、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能否使用维修资金?

答:可以申请使用,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后即可申请使用。

十六、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授权委托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受业主委托,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二)制定方案并业主确认

申请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确认通过改造方案。申请单位将《业主委托代办申请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书面表决证明》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业主若有异议,向管理中心投诉。

(三)现场查看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四)申请列支

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列支:

(五)使用款首次拨付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拨付工程款(工程预算金额的70%)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使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划转至施工单位。

(六)组织实施

申请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七)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八)使用款尾款拨付

申请单位根据工程结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将《分摊清册》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若业主无异议,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工程尾款申请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将工程尾款拨付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

十七、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催告函(房屋维修基金催缴)专题 第6篇

发函文号:

催 告 函

尊敬的:

您好!您于年月日与我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自愿购买我司开发建设的摩卡生活花园A区2号楼22层01号房,总房价元,阁下已付清购

房款。我司于年月日通知贵司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共元(人民币元整)。根据合同附件四第3条“缴交房屋维修基金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买受人须于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个缴费晚点缴清该物业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的约定,阁下应于年 月 日前缴清上述房屋维修基金费,但截至本函发出之日,阁下仍未向我司支付上述房屋维修基金费。

根据合同附件四第5条“对本合同第十一条交接的补充说明:

买受人须在收楼前付清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的约定,同时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阁下逾期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行为产生的违约金为元(人民币元整)。

现我司正式函告阁下:请阁下自本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清

房屋维修基金(联系人:小姐,电话:0752-7838886)。如阁下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缴清房屋维修基金,将影响阁下办理房屋入伙手续,进而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产权登记,特别声明:本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理解为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等内容的任何变更,逾期履行相关义

务的,我司保留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事宜:限期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发函文号:

同时我司将按照合同之约定计收上述滞纳金及违约金款项,并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进行催缴,因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均由您个人承担,望阁下审慎而为之。

敬请知悉。

顺祝商祺!

惠州市******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9日特别声明:本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理解为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等内容的任何变更,逾期履行相关义

房屋本体代管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第7篇

为规范大厦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及大厦业主公约规定,结合大厦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用途

大厦维修基金仅限于支付大厦开业前管理筹备费用及日后大厦设施及设备大型维修、保养及更换的费用。

(二)基金收取

大厦交付使用时,每一位业主都必须缴纳相当于其名下单元一个月管理费金额的大厦维修基金,该基金不可退还,但可以在业权发生变更时,转至新业主名下。

(三)收入管理

1、每一户业主按大厦入伙时规定的时间缴纳。

2、本基金由管理公司收取,也可以由发展商代收后统一划入管理公司账

户。

3、管理公司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算和反映。

4、管理公司要在会计核算账务系统进行总账控制,并在电脑“客户管理

系统”中进行记录,同时应设置备查簿,详细登记各业主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

(四)支出管理

1、一般情况下,管理公司不能动用维修基金。大型维修保养项目需动用

维修基金,必须以业主委员会审批,且使用时不能突破审批限额。2、当单元业权发生变更时,必须取得原业主委托书及新业主产权证明资

料,然后办理基金明细账户的变更处理。

(五)结存管理

1、管理公司应根据大厦运作情况,对本基金进行管理,尽可能让其保值

及增值。

2、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在财务报告中予

以说明。

3、其结余情况应报送业主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相关记录

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第8篇

全体业主:

共用部位,根据 <<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杭政办『2006』4号)和<<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实施意见>>(杭房局『2006』186号)文件精神,因该小区暂未实行物业管理,由 作为专业维修机构代为行使申报职责,拟申请动用房改维修基金对该幢房屋 进行维修,现将该幢房屋维修的有关事项现场公示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意见:

一、维修方案:

主要维修内容:

二、维修经费:

工程预算: 元(大写:)

三、维修费用渠道、分摊和有关说明

1、维修经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以工程决算为准。

2、房改房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经费超过基金本金70%部分须先续筹后维修。

3、维修单位:

资质:建筑 级

4、本公示期限为5天,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使用方案在公示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对上述维修方案、内容、费用等如有反馈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反映。公示通过后,(房屋地址)产权人 提出申请据此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动用房改房维修基金的有关手续,并实施该项维修工程。

社区(业主委员会)

****年**月**日

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第9篇

一、测算标准:

多层房屋(9层及以下,不带电梯):0.63元/平方米月;高层房屋(10层及以上,含带电梯多层):1.01元/平方米月。

二、实际收取标准:

考虑到目前住(用)户实际承受能力,暂按测算标准的24%-35%收取,作为最低标准,以后逐年到位,即:

1.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1)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2)外墙贴瓷砖、马赛克20.20元/平方米月。

2.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1)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

(2)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各类商品房房屋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标准可.以适当上浮;超高层房屋可以上浮50%-89%。

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第10篇

(三亚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18日颁布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商品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三亚市商品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维修基金属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设立和收取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交纳。

已出售商品房尚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约定。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三亚市房地产业协会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以下称受托单位)代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受托单位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维修基金专户。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七条 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

(一)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交纳;

(二)不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权登记手续后,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代为交纳首期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

维修基金不计入房屋销售成本。

第八条 已出售的商品房维修基金的收取可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也可以按月分摊收取。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第十条 受托单位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且将交存情况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自行管理或委托其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维修基金账户,并由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和受托单位与在本市一家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小区的维修基金帐户。

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业主分户清册;

(四)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私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印鉴;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大会通过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业主公约》。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受托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后,受托单位应在30日内将维修基金专户中已收取该物业管理小区首期维修基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的维修基金帐户。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如确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与维修、更新项目有共用关系且应分担维修费用的全体业主2/3以上同意后,由受托单位核拨。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应当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业主公约》有关约定实施,或事先征得60%以上业主签名同意;

(二)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物业维修、更新,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

房屋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费用预算和决算,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审核。商品房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报受托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修责任范围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

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报受托单位审核后,有关的费用方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一)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幢楼的业主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一幢房屋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每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具体数额和使用计划由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房屋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物业管理企业支取预付款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施工承包合同;代为支取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费用清单,由受托单位审核后,方可到银行支取。

第十九条 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季度进行按户分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住宅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费用,应当单项即时按户分摊。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按户分摊费用清单,由开户银行计入业主分户帐和业主分户帐外的单独帐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一)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四)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应当按每幢住宅公布;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门号的,应当按门号公布。

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帐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开户银行应当每月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发送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每年向全体业主发送维修基金分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可以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或者分帐户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一幢或者一个门号房屋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门号住宅的业主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实施。

再次筹集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但再次筹集后的维修基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第二十二条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转让的,住宅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件、房地产权证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房屋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项,由房屋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基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三)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中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全部灭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基金帐户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

(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的用途;

(五)不得在代管维修基金过程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受托单位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受托单位的投诉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核;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挪用维修基金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基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标准(精选10篇)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第1篇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程序一、申请阶段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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