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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精选14篇)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1篇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9、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10、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2、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3篇

一、告知书文本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使用的告知书, 通常有题目、开头、十项诉讼权利和四项诉讼义务构成。其中, 具体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 告知书开头存在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头写明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是, 在告知书中有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来自《刑事诉讼法》。例如, 诉讼权利第6、10项和诉讼义务第3项中的部分内容并非全是来自《刑事诉讼法》 (以下分析中会提到) , 而是来自其他法律或是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可以忽略吗?笔者认为, 这并非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 而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 更应当认真对待, 并加以修改。如果不加以修改, 则会误导犯罪嫌疑人, 也会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错误。

(二) 诉讼权利告知中存在的问题

在诉讼权利第6项中, “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 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这项规定明显不是在赋予诉讼权利, 而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情况下要承担费用的义务。如果这项规定的存在仅是作为前述诉讼权利的补充说明或者特定情况下行使该项诉讼权利的条件, 则可以括号表示, 以示区分。

诉讼权利第10项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而这项诉讼权利并非来自刑事诉讼法, 而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之所以要在告知书中明确区分各项诉讼权利的法律根据, 一是这样做是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的, 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各个部门法已初具规模, 不再需要———事实上早已否决的———司法实践中曾存过的类推做法;二是可以更好地理解告知书文本中所规定的来自不同法律的诉讼权利, 事实上, 不同法律的立法时间、目的、体系是不同的, 对于分别处在不同法律的有关条款的理解上, 必然是不同的。因为, 无论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还是学理解释, 都离不开某个规定所在的具体法律位置, 是需要结合上下条款, 甚至整部法律来理解, 而非孤立地去理解某个条款、某个规定。因此, 告知书文本应重视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到底来自哪部法律哪个条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不仅如此, 《刑事诉讼法》的第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 检察机关不仅有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而且还应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告知书文本正确无误地载明诉讼权利及其来源, 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更好地理解、行使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觉配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 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彰显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 诉讼义务告知中存在的问题

诉讼义务第1项内容, 可以认为是总括性的规定。该项首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你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 存在问题主要在于, 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所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时, 采用的是模糊办法, 而未明确说明义务具体来自哪里。事实上, 告知书在列举具体诉讼义务时均未写出具体法律根据。根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来自确切的法律, 而非语焉不详的“有关规定”。

在诉讼义务告知第3项中, 规定了“你———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其中, 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或者捺指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并没有规定, 而是来自2012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此之前的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其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 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一致, 而公安部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 (盖章) 、捺指印, 在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更是将“ (盖章) ”去掉。关键问题一在于, “捺指印”, 是选择项还是必须履行的规定动作?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应追溯到1957年4月1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是否在笔录上捺指印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6866号) , 该批复指出, “笔录并非都要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 ”, 从中可以看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此问题的态度, 应当理解为捺指印是代替措施, 而非必须履行的规定动作, 这一理解也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关键问题二在于, 在告知书中,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除了来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是否可以来自司法解释或其他机关、部门的规定?笔者认为, 不可以, 因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涉及到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的立法, 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其他机关无权规定。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本, 为了表达的准确完整、让犯罪嫌疑人更易理解, 通常需要对列举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但应保障解释说明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条款本身规定的内涵, 应当全面解释而非截取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

二、告知书文本的修改建议

根据前文分析,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所使用的告知书文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 告知书开头应将本告知书所载明的诉讼权利义务是来自哪部法律明确注明, 而不应有所遗漏。考虑到告知书文本中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来自国家赔偿法而非刑事诉讼法, 那么就应当将国家赔偿法在告知书文本开头注明。因此, 建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费》的有关规定, 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同时, 考虑到在开头写明的是这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 则需要在具体列举权利义务之时, 逐项注明是根据第几条之规定。

其次, 建议将诉讼权利告知第6项中“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 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可以更改为“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 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同时, 应逐项注明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根据。例如, “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应注明这此项诉讼权利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十四、五十五条,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4篇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审查起诉;检察机关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主要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或由其本人阅读,并签字,以证明检察机关已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知悉告知书文本中所载的诉讼权利义务内容。既然告知书是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并宣读或由其本人阅读后签字确认的,那么告知书就是一份由国家司法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检察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果告知书文本中存在问题,则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及时加以修改。

一、告知书文本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使用的告知书,通常有题目、开头、十项诉讼权利和四项诉讼义务构成。其中,具体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告知书开头存在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头写明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是,在告知书中有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来自《刑事诉讼法》。例如,诉讼权利第6、10项和诉讼义务第3项中的部分内容并非全是来自《刑事诉讼法》(以下分析中会提到),而是来自其他法律或是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可以忽略吗?笔者认为,这并非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而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更应当认真对待,并加以修改。如果不加以修改,则会误导犯罪嫌疑人,也会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错误。

(二)诉讼权利告知中存在的问题

在诉讼权利第6项中,“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这项规定明显不是在赋予诉讼权利,而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情况下要承担费用的义务。如果这项规定的存在仅是作为前述诉讼权利的补充说明或者特定情况下行使该项诉讼权利的条件,则可以括号表示,以示区分。

诉讼权利第10项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而这项诉讼权利并非来自刑事诉讼法,而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之所以要在告知书中明确区分各项诉讼权利的法律根据,一是这样做是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的,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各个部门法已初具规模,不再需要———事实上早已否决的———司法实践中曾存过的类推做法;二是可以更好地理解告知书文本中所规定的来自不同法律的诉讼权利,事实上,不同法律的立法时间、目的、体系是不同的,对于分别处在不同法律的有关条款的理解上,必然是不同的。因为,无论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都离不开某个规定所在的具体法律位置,是需要结合上下条款,甚至整部法律来理解,而非孤立地去理解某个条款、某个规定。因此,告知书文本应重视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到底来自哪部法律哪个条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不仅有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且还应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告知书文本正确无误地载明诉讼权利及其来源,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更好地理解、行使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觉配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彰显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肃性和權威性。

(三)诉讼义务告知中存在的问题

诉讼义务第1项内容,可以认为是总括性的规定。该项首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你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存在问题主要在于,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所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时,采用的是模糊办法,而未明确说明义务具体来自哪里。事实上,告知书在列举具体诉讼义务时均未写出具体法律根据。根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来自确切的法律,而非语焉不详的“有关规定”。

在诉讼义务告知第3项中,规定了“你———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其中,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或者捺指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并没有规定,而是来自2012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此之前的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其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一致,而公安部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在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更是将“(盖章)”去掉。关键问题一在于,“捺指印”,是选择项还是必须履行的规定动作?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应追溯到1957年4月1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是否在笔录上捺指印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6866号),该批复指出,“笔录并非都要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从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此问题的态度,应当理解为捺指印是代替措施,而非必须履行的规定动作,这一理解也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关键问题二在于,在告知书中,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除了来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可以来自司法解释或其他机关、部门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涉及到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的立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他机关无权规定。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本,为了表达的准确完整、让犯罪嫌疑人更易理解,通常需要对列举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但应保障解释说明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条款本身规定的内涵,应当全面解释而非截取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

二、告知书文本的修改建议

根据前文分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所使用的告知书文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告知书开头应将本告知书所载明的诉讼权利义务是来自哪部法律明确注明,而不应有所遗漏。考虑到告知书文本中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来自国家赔偿法而非刑事诉讼法,那么就应当将国家赔偿法在告知书文本开头注明。因此,建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费》的有关规定,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同时,考虑到在开头写明的是这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则需要在具体列举权利义务之时,逐项注明是根据第几条之规定。

其次,建议将诉讼权利告知第6项中“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可以更改为“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同时,应逐项注明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根据。例如,“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注明这此项诉讼权利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十四、五十五条,《国家赔偿法》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

最后,将诉讼义务告知第3项中“或捺指引”删除;在诉讼义务第1项中,删除“及有关规定”,并将告知书中所列举的诉讼义务应逐项注明来源,至少应具体写明法律名称及其第几条规定,例如,“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应注明此项义务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六十九、七十五条之规定;“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应注明此项义务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5篇

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一)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申办企业(市场)的类型、营业场所、字号名称、经营(业务)范围等事项,决定投资方向、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设立等内容。

(二)知情权:有权了解办证照的程序、条件、时限和收费标准,在法定期限内询问办照结果,有权了解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查阅权:对经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个体商户的登记档案,有权进行查阅和按规定复制相应的信息资料,交纳有关费用。

(四)救济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企业(公司)、个体登记和广告登记、市场登记等行政许可、确认行为和不作为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诉控告权: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公司)、个体登记、市场登记等行政许可、确认行为,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二)依法如实申报材料,并保证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承诺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公司)登记。

(五)亮证、亮照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六)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一)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

(二)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

(三)在办理证照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的。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六)其他规定。

本局地址:

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6篇

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诉你犯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提供翻译。

2、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①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③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④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5、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⑥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7、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

8、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9、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0、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②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④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1、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12、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被告知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13、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辨认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意见的权利。

1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有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

1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相互辩论的权利。

16、在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7、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1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19、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上诉和上诉不加刑的权利。

2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2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享有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22、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被告人的义务

1、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

3、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7篇

为规范拘留所的执法管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拘留所监管秩序和安全,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拘留所应当在收拘被拘留人时告知其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入所时应当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及时获得治疗。

2.合法财物不受侵犯,非生活必须品由拘留所代为保管,出所时返还。

3.吃足规定的伙食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民族饮食习惯应当得到尊重。

4.每日拘室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

5.人身权益受到保护,不受侮辱、体罚、虐待、殴打。

6.按照规定进行会见、通信,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7.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8.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9.不被强迫从事生产劳动。

10.享有法律赋予的、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其他合法权利。

二、被拘留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拘留所的管理、教育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危害拘留所秩序和安全的一切活动。

2.服从拘留所民警的管理,遵守被拘留人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自觉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拘留所组织的学习和文体活动,不得对抗管教。

3.认真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知错、认错、改错,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被拘留人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以及违反所规所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4.举止文明,礼貌用语,互助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监督,严禁打架斗殴、欺辱他人。

5.遵守拘留所的会见和通信管理规定。

6.保持个人卫生和拘室环境整洁,自觉整理拘室内务,不随地吐痰、不乱刻乱画。

7.不得损坏拘留所设施、装备和物品;不占用他人财物,不抢吃多占;严禁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8.入所时应当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9.严禁相互交流和传授违法犯罪伎俩。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被拘留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投诉途径

1.直接或者通过拘室内报警装置向拘留所民警报告。

2.约见拘留所领导。

3.通过律师、家属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4.向拘留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5.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投诉。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阅知

被拘留人(签名、捺印):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8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条例的规定,被谈话人享有五项权利,履行三项义务。

享有的权利:

一、身份知悉权。被审查人或相关证人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证件。

二、请示回避权。调查人员、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谈话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辩解陈述权。被审查人对了解调查的问题有充分陈述说明或申辩的权利。

四、核对笔录权。被谈话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被谈话人有权提出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被谈话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五、侵权控告权。对于调查人员违反规定侵犯被调查的 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各项合法权利时,被审查人有权提出控告。

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被审查人应自觉接受组织检查,如实说明情况,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隐瞒事实、编造虚假情节的,应承担加重处分的责任。

二、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检查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或者转移、隐匿、篡改、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劳动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9篇

(一)当事人权利享有的权利.、申诉方有提起、放弃申诉请求的权利;被诉方有承认或反驳申诉请求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证人、请求鉴定、勘验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和相互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申诉的权利。

5、双方有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6、双方有查阅和补证庭审记录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自费复制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7、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9双方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

2、如实陈述事实,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3、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6、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申诉人和被诉人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仲裁庭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争议的意见。

2、有权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活动,并在庭审中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

3、有权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确定其承担的义务向人民法院题出起诉,有权履行遵守规则,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及仲裁裁决书的义务。

(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证人应根据当事人、仲裁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

2、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

3、证人应就自己所作的证言,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当事人各方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及证言无关的提问。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10篇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城管部门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后,你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相关权利

1、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先说明原因,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到场。否则,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2、对于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⑴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在接受城管部门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4、有委托代理人到城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理由,接受询问调查,并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等权利。

5、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对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7、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江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9、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10、对给予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和给予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1、对城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有权向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对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因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3、对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城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14、对执法过程中不清楚的事项有权要求执法人员进行解答。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相关义务

1、接受和配合城管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行为的调查、询问、如实回答问题。

2、接受和配合城管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行为场所的现场检查。

3、依法、如实向城管部门提交材料,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或保存的,有依法予以配合和接受处理的义务。

5、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法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予以签名、盖章和押印。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履行的义务。

7、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有配合、协助的义务,不得阻挠、防碍甚至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

以上权利义务本人已阅(以上权利义务已向本人宣读)

当事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时分

承办人签名: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1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办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于质监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对于执法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有权申辩。在接受质监部门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四、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产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八、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九、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违法生产销售的情况。

十、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有义务接受产品先行登记保存、鉴定、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措施。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章)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12篇

(回 执)(03XXXXXXXX)

我单位(XXXXXXXXXXXX)接受:

1、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等各种资格认定(□)

3、定期定额核定(□)

4、发票审批及交叉稽核(√)

5、减免、缓、抵退税审批(□)

6、纳税评估(□)

7、来函协查(□)

8、其它涉税事项审批(□)

9、变更登记类(□)

10、注销登记类(□)等税收执法。《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和《广州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监督卡》已收阅。

时间:年月日签名(盖章)联系电话:

……………………请…………沿…………虚…………线……………剪……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监督卡(03XXXXXXXXX)

执法单位名称:执法人员:

1. 此“监督卡”由纳税人自愿填写,也可通过电话、信件等途径反馈意见。反映税务人员违法

违纪问题的,请尽可能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及事实情况,为便于我们及时向您核实和反馈有关情况,并请留下您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我们会为您保密。

2. 填好此卡后,请传真或寄回:荔湾区国家税务局监察室,或自行投入办税大厅的意见箱。

邮寄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邮编:510170

另外您也可以在我局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一书一卡模板,填写后寄回邮箱:

询问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单 第1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期间,被询问调查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权利

(一)当事人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申请回避的权利: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有用本地语言接受询问的权利。

(三)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四)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

(六)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二、履行义务

(一)如实回答执法机关询问的义务。

(二)协助执法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三)履行执法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被询问、调查人:

】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第14篇

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编号::

(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可能与你(单位)有重大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该申请事项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可以要求对此申请举行听证。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如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特此告知。

附:申请书及必要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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