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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精选9篇)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1篇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主要内容

一、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离婚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三、妇女享有六大法定权利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各个方面,以及妇女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5、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享有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身份权。

6、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结婚和离婚自由权,在夫妻关系中男女平等。妇女有独立的姓名权,有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2篇

一、主要做法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局党组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成立商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选拔思想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任妇儿工委主任。负责全局的妇女儿童工作。同时,要求各基层单位设立相对应的组织机构,使妇女儿童工作有领导、有组织,层层压实责任,保障发展规划的落实。

(二)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推进机关妇联文化建设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及文件要求,把妇女儿童工作与政府法制工作摆在同等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主题活动形式多样。3月15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提升妇女维权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了“向家暴说不”主题宣传活动,掀起了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热潮。三是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建立关爱服务队,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为3名贫困儿童送去慰问金每人300元。局机关志愿者深入塔山社区开展尊老助老活动,志愿者来到孤寡老人家,帮老人擦玻璃、清扫室内卫生。此次活动不仅拉近了志愿者与老人的感情距离,也培养了志愿者们尊老助老的爱心和服务公益事业的品德修养,志愿者们也纷纷表示,要多创造、多参与类似的公益活动,为更多的空巢老人给予关心和帮助,用实际行动来诠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坚持依法维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推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动,调解和化解家庭矛盾。传承好家风、凝聚正能量主题宣讲,集中开展家风家教宣传、弘扬家风正能量。推动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浓厚社会氛围。做好来信来访工作。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妇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做到了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适应时代潮流,创新工作方法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新世纪妇女形象。女同志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肩负起家庭的重负,让她们以良好的心态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至关重要。

(二)大力选拔任用妇女干部。几年来,局党组大力培养妇女职工入党,选拔任用政治过硬、能力强、水平高的妇女干部,先后有有2名女同志被提拔到科长岗位。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商务工作进步和发展。今年我们在加强女职工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要求全体女职工要切实搞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争当先进、在科室中争当模范。

(四)对全局女职工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造册,了解她们的家庭,身体和婚姻状况,做到底数清、状况明,工作有针对性。

三、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自身建设

1、坚持党建带妇建的方针,积极立足自身。强化服务,履行职责,适应发展,学习是长期的,学习是全方位的,提高素质唯有学习是根基性的。鼓励机关干部特别是女职工提高业务知识,工作技能,争当学习型人才。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3篇

一、主要做法

㈠宣传政策法规, 切实提高广大农民认识

古浪县通过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开设新闻专栏等形式, 大规模、大范围地向广大农户专题宣传《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组织、引导广大农民提高认识水平。同时利用每年3月1日 (土地承包法实施日) 和12月4日 (全国法制宣传日) , 组织开展“承包法律进村入户活动”, 为落实党的土地承包政策, 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奠定群众基础。

㈡精心研究部署, 认真开展二轮土地承包

古浪县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于1998年开始, 1999年全面结束。全县二轮土地承包面积7.25万公顷, 涉及全县250个村, 1934个组、78986户农户。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之前, 县上专门组织县委政研室、县农牧、土管等部门深入乡、村、组、户, 就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农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等进行了细致的咨询调研, 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各乡镇依据《意见》, 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细化了操作程序。二轮土地承包开展以后, 县上组织工作组深入第一线, 指导、监督村组制定承包方案。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外出农民工、出嫁女、离异、丧偶妇女、新生儿、迁入、迁出户等具体问题, 把握原则, 引导协调, 做到应包尽包, 有效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㈢加强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村务公开县乡两级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强化农村财务管理。2003年全县全面推行了以“村会计委托代理”为核心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 认真落实村务、财务公开, 提高了村务管理的透明度, 为促进基层廉政建设, 保障妇女儿童、农民工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征地补偿费发放中, 按议定的分配方案由农户签字画押, 再由国土资源局直接将补偿费以存折形式全额发放到组、户, 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杜绝了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等行为发生。

古浪县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于1998年开始, 1999年全面结束。全县二轮土地承包面积7.25万公顷, 涉及全县250个村, 1934个组、78986户农户。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之前, 县上专门组织县委政研室、县农牧、土管等部门深入乡、村、组、户, 就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农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等进行了细致的咨询调研, 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各乡镇依据《意见》, 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细化了操作程序。二轮土地承包开展以后, 县上组织工作组深入第一线, 指导、监督村组制定承包方案。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外出农民工、出嫁女、离异、丧偶妇女、新生儿、迁入、迁出户等具体问题, 把握原则, 引导协调, 做到应包尽包, 有效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㈣妥善调处土地纠纷,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近年来, 因遗留问题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有发生, 特别是实行种粮补贴和退耕还林政策后, 纠纷发生较多, 处理难度加大。古浪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精神, 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一方面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疏导教育工作, 用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事宜。另一方面对反映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 及时派人进行调查, 认真核实矛盾纠纷的真实情况, 依法与乡镇、村、组及其当事人进行协调, 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问题

㈠个别地方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还需加强

虽然县、乡两级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拓展宣传渠道, 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 在个别地方, 仍存在领导干部重视不够、宣传形式单一、群众认识不高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交通条件差、村民文化程度低的村组, 仍存在宣传工作跟不上, 漠视、歧视妇女特别是离异、丧偶妇女等问题。

㈡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农村妇女在农村的经济地位普遍较低, 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意识普遍不强, 致使她们在一些村务的讨论、决策上缺少发言权, 自己不能参与村规民约和有关方案、协议的制定, 不利于她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㈢土地纠纷调处难度大

由于土地纠纷牵扯面广, 情况错综复杂, 县、乡、村在调处时仅靠行政手段说服, 教育往往无法奏效, 而农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又存在手续繁多、程序复杂、执行困难的问题, 一旦遇到侵犯妇女权益的纠纷、案件的发生, 调处极为困难。

㈣政策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保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但在农村个别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 执法不力, 措施不实的现象。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审核批准, 但无权干涉具体条款。

三、建议

㈠加强普法教育, 力争提高认识

加大《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体, 广泛宣传政策、法律、法规, 真正把法律的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 使广大农民群众能熟悉法律, 转变观念, 使广大妇女掌握法律, 正确运用法律, 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㈡加大调处力度, 妥善调处纠纷

近几年, 随着中央免征农业税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 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由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引发的权属纠纷, 流转纠纷, 承包经营权纠纷,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等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 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加快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逐步健全完善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 这样才能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的纠纷与矛盾,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㈢加强协调协作, 维护妇女权益

农业、组织、人事、妇联、民政、司法、劳动、土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 紧密配合,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积极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妇女、儿童、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采取有力措施, 妥善调解、仲裁侵犯妇女权益纠纷、案件, 加大惩治侵权行为力度。

㈣强化技能培训, 提高农村妇女素质

要结合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 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妇女开展技能培训, 通过培训有效提高她们转移就业的能力, 增加她们的收入, 提高她们的经济地位。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为她们提供优惠政策, 鼓励她们积极创业, 以切实保障她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㈤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离婚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探析 第4篇

关键词: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离婚救济制度

一、我国离婚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及其产生的法律因素

1.我国离婚妇女的生活现状

据民政部发布数据统计,2004年,我国的离婚率仅为1.28‰,2010年突破2‰,到2013年,已经高达2.6‰,这十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是,在离婚的妇女中,只有3.5%的女性可以靠自己的收入过上较为富足的生活,其余的离异女性则受到住房问题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困扰,农村离异女性还受到土地问题甚至温饱问题的困扰。总之,绝大部分的离异女性处于贫困状态,生活的相当艰难。

2.影响离婚妇女生活相对贫困化的法律因素分析

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缺失的法律因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虽然我国立法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已具人性化、系统化,但仍有相当大的待完善空间;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机制仍不健全,尤其在司法过程中妇女离婚时的财产保障往往被忽视;妇女自身仍未走出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的误区,缺乏自力救济的意识,不愿将所谓的家事对簿公堂或严厉地惩罚对方。

二、我国离婚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的不足

1.经济帮助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执行

《婚姻法》虽明确规定了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的范围,但在目前主要由男方准备婚姻住房,女方准备婚后使用的电器、细软的现实情况下,不利于对女方权益的保护,特别是,离婚后女方取得财产依当地生活水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本人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的,就必须依靠另一方的经济帮助。

2.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形同虚设

《婚姻法》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目前我国夫妻愿意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极其稀少,据调查,城市中仅有2.7%,农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导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形同虚设。 [1]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设置不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仍有商讨之处。在《婚姻法》中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人“无过错方”的提法是否准确,因为在婚姻关系中,没有绝对的无过错方。二是该条所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足以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的严重伤害的行为。

三、对我国离婚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1.完善离婚法律救济方式的探讨

(1)经济帮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时一方具有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并强调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但是法规未明确是以何种形式予以帮助,是临时居住权、还是长期居住权、还是彻底将房屋的所有权都转移给生活困难者。因此,笔者建议将经济帮助条款修改为:离婚时,一方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无房居住的一方对婚姻住房有居住权;离婚时,一方无房居住的,有房居住的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帮助。[2]

(2)家务劳动补偿。家務劳动补偿可以用离婚补偿制度代替,即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支付标准以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准为参照,但仅限于必要的生活水准。在离婚补偿制度下,请求权人无须负担对他们来说几乎是难以取得的他方有过错的证据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即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节裁判。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但婚姻法中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且为限定过错,法条所列举的过错范围过窄,不足以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应该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列举性规定之后增加一个概括性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应当对受害方予以损害赔偿。

2.建立离婚自由衡平机制

(1)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对离婚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可以防止当事人的草率离婚,可以对特别困难的一方提供保护。把离婚限定在合理的难度内,在平衡个人选择权利的自由时,也会使更多的人愿意对家庭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以共享婚姻中的可期待利益,最终实现巩固婚姻关系的目的。具体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间,给当事人一段考虑的时间,避免草率离婚;在离婚条件上附加严酷条款,对离婚时正处于困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予以保护;在行政程序离婚中规定限制条款。

(2)在离婚财产分割方法上体现正义理念。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尽管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的理念,但这只是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仅是对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并没有得到补偿,更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提高了人力资本一方的预期利益,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实行无过错离婚理由的制度下,为了鼓励夫妻为提高整个家庭的利益做出牺牲,应该把因这些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作为婚内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割。

(3)通过离婚救济保障正义理念的实现。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要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在实行无过错离婚主义同时,法律对于在婚姻中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而受到伤害或因离婚而遭受损失或离婚后将面临巨大生活压力的弱势一方应给予相应的救济,以慰抚其精神,尽可能减少离婚事件给当事人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离婚救济制度通过损害赔偿强制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通过离婚扶养费、补偿费和经济帮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夏吟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J]·政法论坛,2003(2)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5篇

我镇妇联组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创造性地履行职责,更好顺应民心,创造民乐,排解民忧,赢得民意,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领导重视,为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供组织保证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副组长,人大主席***、党委委员***、党委委员、妇联主席***、党政办秘书、青年干事***、司法所长***、国土所长***、农技站长***、计生办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作坚强后盾。同时,镇党委书记、镇长多次听取妇儿工作的情况汇报,并把妇儿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着重加以解决,并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亲自过问,督促落实,支持解决对妇儿工作经费的投入、统筹协调力度等重大问题。

二、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今年是全国妇联的法制宣传年。我们按照全国、省、市、县妇联的统一部署,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主要是配合镇司法所制定“五五”普法规划,着重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等法规,并且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以服务“三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法规等“五下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如镇农技站到**村开展服务“三农”的科普活动,镇司法所深入学校、村组以培训、会议形式开展的法律知识、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等等。

2、以纪念节日为契机,大力宣传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镇妇联利用“三·八”、“六·一”等纪念活动日,大力开展《新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镇妇联配合镇计生协利用“5·29”协会活动日举办“国策杯”文艺晚会,宣传男女平等、儿童优先原则。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对促进我镇妇女的发展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二、积极推进妇女参政议政

根据我镇女干部指标偏低现状,镇妇联向党委作了专题汇报,引起了镇党委领导高度重视,加大了女干部的选配力度。现在全镇村级女干部20人,其中进入支委的11人。镇女性党代表15人,人大代表1人,不断提高我镇女干部参政议政能力。

三、妇女劳动就业得到优化

我镇紧紧围绕“人才强镇”、“科技富农”、“产业兴镇”战略,狠抓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今年共举办6期技术培训班,为125名妇女进行了技能培训,46人实现了再就业,有38人找到了就业岗位。通过培训,有60多名农村妇女掌握了1-2门实用技术。如**村妇女***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大胆尝试,组织全村村民利用200亩稻田进行稻田养鱼近3万尾,并创办腌鱼加工厂,既有效地解决了本村广大妇女就业问题,也推动了我镇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镇妇联配合镇司法所镇派出所加大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的监督和督办力度,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真正纳入人大的法规监督范围,为有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打下良好基础。一年多来,我镇还未出现拐卖妇女儿童、贵遗弃女婴等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五、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我镇在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并且与镇计生办、国土所配合,对农村两女户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两女户享受双份责任田,申请住房宅基地有优先权等。近年来我镇还未出现一例妇女因结婚、离婚、再婚享受不到利益的案件。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6篇

自工程实施以来,我县共培训农民学员4.8万人,发放绿色证书6626份,其中妇女占80%以上。通过培训,使学员科技意识、市场意识大大增强,文化素质和实践技能显著提高,95%以上的妇女学员掌握了2—5门实用技术。孟寺镇的韩红英1998年参加养殖培训班,1999年办起了养鸡厂,不到三年时间发展成固定资产50万元,年交税10多万元的纳税大户,并带动了一方农村经济的发展。临南镇的解长红于2000年参加了大棚蔬菜培训班,现建有高科技大棚17个,固定资产30万元,成为当地有名的“女能人”。像这样的妇女学员还有很多,她们作为农村科技致富的带头人,成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五)加大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好妇女的财产、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合法权益。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2001〕26号文件精神,积极宣传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特别面向农村,在妇女的财产权益、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方面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印发《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提纲5万余份,分管县长发表电视讲话2次。为提高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我们将一法一办法及《土地承包法》列为村级干部培训班重要的学习内容,并聘请法律工作者就农村如何保障妇女在家庭财产、宅基地、责任田等方面的权益搞了专题讲座,提高了村级干部的思想认识。在工作中村干部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到外地,以及男到女家落户的都依法分给了口粮田、责任田、宅基地,使农村广大妇女群众都能以法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虽然,我县在贯彻落实“一法一办法”和两个“纲要”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及配备工作中,还存在着妇女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不足,特别是缺乏担任正职的后备人选,妇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二是妇女就业及再就业渠道还需要进一步拓宽。三是在社会大环境影响下,女童辍学问题还不容忽视,防止出现反弹。四是农村妇女参加科技培训的积极性还不够高,科技致富的效果还不很显著。五是农村妇女和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7篇

岔路河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协会组织机构

联办公室。理 事 长:王晶焱(镇党委书记)副理事长:吕晓丽(镇妇联主席)理事成员:张海元(镇组织委员)李克明(镇宣传委员)于英力(镇团委书记)、卢继双(中心校校长)李天智(二中校长)秘书长由吕晓丽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镇妇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8篇

农村妇女是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 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保护好她们的土地权益, 不仅关系到调动她们生产建设的积极性, 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在我国, 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做了具体规定。而且总体上看,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各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是好的, 绝大多数农民是满意的。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 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却仍有发生。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 以及存在的问题, 寻求保障她们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 减少妇女因土地纠纷而带来的矛盾, 我们对代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本概况

为依法维护代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 我们对全县11个乡镇22个村进行了调研, 听取了各乡镇各村集体的情况汇报, 召开了农村妇女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走访了部分群众妇女, 从总体来看, 基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情况是令人乐观的。情况报告如下:

1. 积极宣传效果显著。

1998年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以来, 各乡镇均成立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 并且以各种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做了宣传, 例如村干部集中培训上课、宣传车到村广播宣传、乡镇人员到村到户发放宣传资料等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大部分妇女同志已经了解和知晓了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 对这一政策满意度较高, 宣传效果显著。

2. 规范落实、规避矛盾。

所调查的乡镇中377个行政村绝大多数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指导原则, 遵循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 结合各村实际严格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 依法规、按政策办事, 较好地坚持了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的原则, 顺利开展了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工作, 并规范土地承包程序, 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例如滩上镇60村有85%的村顺利完成二轮延包工作, 并对部分新嫁进的妇女分了土地, 因此矛盾纠纷较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3. 合理利用、经济发展。

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 各乡镇依托地域优势确定了适合本地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 按照县委县政府分区域规划建设战略, 全县积极发展了蔬菜、红芸豆、仁用杏、畜牧等特色支柱产业, 充分合理推进了农村妇女依托土地致富的积极性, 出现了一批花木兰式的致富女能手, 农村经济再创辉煌, 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

1. 由于出嫁、离婚导致土地权益被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合法权益有明确规定, 中央到省、市、县级政府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政策来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 但是历史遗留现象仍然存在。一般来说, 本地女子一旦嫁到外村, 其所在户籍地分给她的土地, 便会被留在原户籍所在村或被村委收回。而她自己嫁入的村里, 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或“增人不增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拒绝给其分配承包地。这样, 娘家不会留有其土地和经济利益, 婆家又分不到土地, 实际上就等于无地耕种, 隐形丧失了土地的承包权。

妇女离婚后, 一般都不会住在婆家。这时由于土地的特殊性—无法转移带走, 实际上将其权益保留给了男方, 而她本人无法享受土地承包的权益。

2. 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化的快速推进, 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 土地征用补偿金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补偿金的发放能否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就画上问号。虽然各部门都明确要求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实行男女平等原则, 但在实际操作中, 少数村的“村规民约”潜移默化发挥作用, 例如有的村民小组依据“村规民约”以“外嫁女”“没有参加本组的公益事业, 一律不享受分配权”, 对“外嫁女”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补偿金。村组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剥夺“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有的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 财产分配时, 嫁到外村的出嫁女或离婚妇女通常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款。

3. 人口流动导致土地承包权被剥夺。

随着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是税改前, 土地需缴纳农业税, 对于外出打工者的土地, 或撂荒或由村级收回后转给他人耕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由于农户法律意识不强, 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 容易发生纠纷, 土地承包者包括女性的土地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二是农村妇女外出打工, 在外结婚后村里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 将她们的土地收回转包, 当她们返乡安家时, 又很难得到应有的土地承包权。

三、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1. 历史原因。

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 即使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今天, 绝大部分村民, 甚至文化程度较高的村干部也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的偏见, 女子一旦出嫁, 原户籍村委会便“合理合法”要收回她原来分得的土地。

2. 妇女自身素质原因。

许多妇女文化水平低, 对法律根本谈不上了解, 致使在出嫁或离婚后, 没能提出依法维权的主张, 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土地权益。当女子外出打工时, 土地承包权被村集体收回, 而自己返回家乡时, 也“理所当然”放弃了应有的土地承包权, 更不用说外出未返回的女性。

3. 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可是由于长期封建思想的影响, 地方村委会制定村规村条时, 还是常有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 有的妇女寻求解决的途径, 调解或上访, 结果仍是敷衍塞责, 不了了之。

四、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应对策略

土地承包涉及到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 对于调动她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增强法律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因土地纠纷而诉至法庭的仅占四成, 只有少数妇女因争取土地承包权或因自己土地承包权不及别人情况下, 懂得用相关政策法规保障自己合法享有土地权益。而当土地权益被侵害时, 仅有六成妇女会找村委会说说理, 要回自己的土地权益。

种种现象表明, 妇女村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仍然很淡薄。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法律宣传, 加大普法工作的力度, 深入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 使他们彻底摒弃“男尊女卑”的思想, 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制度赋予她们的权益。

2. 建立健全妇女土地权益规范机制。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 农村妇女权益问题表现出多样性、差异性。我们应立足本县实际情况, 出台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使妇女在享有土地权益方面, 既没有未嫁与出嫁区别, 也没有婚前与婚后差异, 都应享有该得的土地权益。

3. 深入贯彻政策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中, 对于妇女在各种情况下土地权益的支配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有的基层仍不够重视, 对于侵犯妇女土地权益事件也是敷衍塞责、治标不治本。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与深度, 对于妇女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遇到的难题, 面临的纠纷, 要真正做到依法行事, 真正体现法律服务于民的实质, 使更多妇女真实享有土地权益。

4. 加强监督管理。

论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障 第9篇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 维权机制 道德教化

中图分类号:G6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02-0096-02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和经济原因。诸多家庭暴力的惨剧告诫我们:只有不断完善立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和社会综合维权机制,同时不忘呼唤一套完整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才能根本遏制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

一、新时期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強暴行为。我国2001年4月27日通过的新婚姻法虽然明文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做出规定;同样,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更加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也没有做出相关界定。但有的学者定义为:是一种强制、胁迫行为,表现为对家人的殴打、捆绑,对财物的打、砸、抢,并以此相威胁强制剥夺他人自由,使其身心、性、精神等受到伤害、痛苦。而本文所论述的家庭暴力,仅从最常见、最普遍和最难以治理的暴力行为,即对广大妇女所实施的家庭暴力阐述个人观点。

二、新时期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

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妇女基本上处于只有义务而毫无权利的悲惨境地,反映在夫妻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例如,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夫为妻纲”“夫者妻之天也”。要求妇女“三从”“四德”,妇女从生到死,都置于男子统治之下。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妻子都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她们根本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关系也只是尊卑、主从关系,妇女几乎成了男子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生活的女性也认为夫为妻纲,夫权高于一切,女人就应该接受丈夫的支配,因此反抗意识淡薄,对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

(二)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尽管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他们认为“两口子吵架不记仇”,家庭内部事物不便于干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抱着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最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最重要的还是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其不足主要表现为:

1.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

2.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

3.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一次更加明确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却未做明确界定。

4.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

5.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三、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由于受封建家庭制度残余的影响(农村最为严重),不少现代家庭仍是男子掌握家庭财产权,妇女既没有社会地位,也没有在经济上独立,加之一些地方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妇女受文化程度也普遍低于男子,这些都妨碍了妇女在同等经济、文化条件下同男子的竞争,从而制约了妇女综合素质提高,同时也影响了妇女保障自身权益的能力。遏制家庭暴力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尽快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提高妇女的文化修养,对其进行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的教育。(2)增强妇女的法律保护意识。(3)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增强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要让她们从家庭束缚中解脱出来,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视自己为社会的主人,尽量减少在家庭中对丈夫的经济依赖。

(二)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问题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呼吁立法部门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每年都在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尊重人权的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况且,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三)健全社会综合维权机制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比社会暴力更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惩处,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和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有效措施。因此,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建立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除此之外,社会舆论在谴责、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新闻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发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曝光和监督作用,同时呼吁各类文化传媒时刻不忘以一种积极健康的方式去引导人们的婚姻行为。

(四)构筑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体系

一般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二者是既分离又相互关联的社会控制力量。要想从源头上根治家庭暴力,不能仅靠法律的外在威慑力,必要时需辅之以内在的道德约束。尤其是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重的今天,道德被赋予了时代的新内容,发挥着法律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避免家庭暴力的重演,我们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还需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博士李颖和郭清香认为:“道德是人心的法律”,唯有让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继续发挥中华民族互敬互爱等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才能从潜意识里制约施暴者的外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家庭暴力的蔓延,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

[2]阙祥才.家庭暴力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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