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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途径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分类途径范文(精选4篇)

分类途径 第1篇

1 规划设计节能

规划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 工程建设主体的朝向, 体型系数, 采用的材料、设备、工艺等都将对建设过程中的节能效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工程建设规划设计之初, 要整体布局各个方面, 保证合理使用土地, 节约使用土地, 合理安排物流和交通, 这样不仅可以节约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还可以降低工程造价成本。在结构设计上, 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技术和工艺, 在建设方案和设备选型上, 力求先进、节能和实用。工程建设要重视环境保护, 实施建设“三同时”的原则, 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2]。总布局和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 使物流从进到出走最短最简洁的路线, 避免物料运输造成往返交叉浪费。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要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和工艺流程, 将节能建设的理念贯彻其中。

2 施工技术节能

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对于工程节能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满足建设要求、符合防火安全和环保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 尽量做到合并相同类型的建设, 避免重复施工。在满足建设工艺、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 总体设计要紧凑合理, 物流组织顺畅, 节约用地, 减少建设过程中的返工项目。在外墙体建造时保温系统的施工是墙体节能措施的关键。工程建设中可使用空心砖和整砖的混砌, 但空心砖不宜砍凿, 在使用中要根据设计施工图和工程的具体要求及施工条件来砌块排列, 以免影响墙体坚固性和出现冷热桥等现象。保温层的设计在墙体外侧要比在内侧效果好。门窗的节能施工技术也是提高整体建设节能效果的基础。门窗的选择要注意材料的传热系数和隔热效果。屋面的节能施工技术要结合所在地的光照、气候条件和生态环境等外界因素, 尽量选择晴好天气施工, 并根据设计要求, 合理调整屋面坡度和厚度, 因地制宜的运用节能技术。施工技术节能建设要注意墙体节能施工技术、屋面节能技术、幕墙节能技术、门窗节能技术、地面节能技术、采暖通风节能技术的运用, 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以便建立高效、节能的节能建设施工体系。

3 材料使用节能

工程建设材料质量的优劣、价格、供货时间等因素都会关乎到工程的施工周期、建设质量、建设成本等。节能建设中使用的材料要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命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材料。在材料进场前, 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的进行严格的验收, 对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新陈代谢速度加快, 但由于工程建设的固有属性, 又限制了其对新兴事物的运用, 大量技能技术和技能材料不断推向市场, 良莠难分, 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在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上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 在把控整体质量的同时, 选择匹配的材料, 保证材料使用的节能。如钢筋、水泥等原料的投放使用, 保温系统的设计选材等方面。

4 建设设备节能

工程建设所选的施工设备应满足节能、环保两方面的要求。选用的设备要有较高的生产效率, 既可以满足施工技术的要求, 又可以降低劳动强度。设备选型、设备规格的确定需兼顾投资与能源的消耗, 选取投资少, 能耗低的设备。建设设备选择的功率与负荷应与施工机械设备相匹配, 避免大功率机械设备低负载运行的“大马拉小车”现象等能源浪费的现象[3]。选用高效节能的建设设备, 不仅可以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 减少废品率和返工率, 还可以节约资源, 降低能耗, 减小环境负荷。另外, 要合理安排工序, 提高设备的满载率, 加强现场管理, 做到人离机停, 避免设备长时间空载运行, 保证工程建设的设备节能。

5 新能源的利用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也是中国崛起的动力。由于能源的不可再生性, 尤其是能源在使用过程中伴随着大量温室气体的排放, 加剧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 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指导下, 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前景十分广阔, 如万世长青的太阳能、青春焕发的风能、风采十足的海洋能、无穷潜力的生物质能、热情洋溢的地热能和异彩纷呈的核能等等。在节能建设中要选择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热量的使用能效、减少能量配送途中的损耗。如在工程建设上利用风能发电, 使用小型或微型风力发电机, 这类产品在我国已经有较为成熟的技术, 将风轮机安装在屋顶等高处充分利用风能来发电。工程建设中设计使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充分利用自然光, 采集太阳能以产生热能, 并保存在相应的蓄能装置中, 以便提供热水、采暖、预热和除湿等。

6 建设垃圾的处理

建设垃圾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建设垃圾不仅对人们的生活环境具有十分广泛的侵蚀作用, 如果不能很好的回收再利用, 会造成极大的资源和能源的浪费。目前, 我国的建设垃圾大多采用填埋的处理方法, 然而在垃圾的堆放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污染环境, 或坍塌或引起火灾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 一方面控制工程建设垃圾的产生, 另一方面还要做好后续相关的处理, 要对建设垃圾合理分类, 分别处理, 加大可回收垃圾的分离和再利用。许多建设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者粉碎后, 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弃的混凝土和废弃的砖石可以生产相应强度的混凝土、砂浆或者用于砌块、做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土渣可用于筑路、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废弃的木料用作木质再生板材或生产造纸等;废弃的钢材、钢筋和金属垃圾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这样在加快工程建设的同时, 才可以保护环境卫生, 减小能源的消耗。

总之,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飞速发展的阶段, 对能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实现节能建设, 不仅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还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目前工程建设中对水、电、材料及能源浪费的现象极为普遍, 这就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节能建设的意识、成立节能建设督导小组、加大节能监管力度等, 力求形成一套完整的高智能的现代化节能建设体系。

参考文献

[1]黄茜.节能建筑模块化体系设计与评价及仿真优化方法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 2012.

[2]郭晟.我国建筑节能建设管理模式的研究[J].绿色建筑, 2014 (1) .

分类途径 第2篇

及相关法律依据

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它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按照国阅„2014‟102号《会议纪要》要求,现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形成如下基本框架: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目的可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四类。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三类问题的处理有较明确的法定途径,对意见建议类问题无信访渠道以外的明确的法定途径。具体如下: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等。

例如: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反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或者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等,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③反映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旅客在人员运送、行李运输中发生的纠纷,依据《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引导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例如:①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等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引导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反映因运送渣土不作覆盖,造成遗撒,或者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而被城管部门处罚的问题,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引导其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三)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专利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

例如:①反映专利使用费纠纷问题,依据《专利法》,引导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裁决。

②反映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引导其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③反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引导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④反映矿产企业之间矿区范围的争议,依据《矿山资源法》,引导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四)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主要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身体残疾,要求享受相关待遇的问题,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其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评残申请。

②反映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责任不明确,而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引导其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确定当事人责任。

③反映养子女因收养关系不确定,而无法上户口、上学的问题,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引导其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④对他人持有的房产证登记内容有争议,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引导其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异议登记。

(五)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例如:①反映渔民被禁止入海捕鱼的问题,依据《渔业法实施细则》,引导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②反映筹办民办学校的问题,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引导其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六)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

主要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要求赔偿的问题,依据《国家赔偿法》,引导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②反映监狱部门工作人员体罚、虐待服刑人员,要求赔偿的问题,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引导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③反映行政编制的城管人员在执法中将商贩打伤,公安人员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法院枉法裁判导致无罪人员冤狱多年等,可通过国家赔偿解决。

(七)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

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蓄泄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承包地被征收,要求给予补偿的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引导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②反映养殖的家禽在禽流感防治中被强制扑杀,要求给予补偿的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引导其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

(八)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在公民处于失业、贫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殊状况之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公民一定物质帮助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队抚恤优待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

例如:①城市居民信访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引导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

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村民信访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引导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供养申请。

③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信访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军队抚恤优待条例》,引导其向民政部门提出抚恤申请。

④反映地震灾害后,重建住房困难的问题,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引导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把救助申请。

(九)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等。

例如:①反映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依据《人民警察法》,引导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措施的要求。

②要求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采取必要治疗和控制措施的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引导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十)特定类型的申诉

广义上的“申诉”是指《宪法》第4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其没有统一的处理程序,故无法作为统一的一种法定途径。但某些特定类型的申诉途径,符合前文提出的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定途径。

1.具有行政复议性质的申诉途径。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之外设立的独特申诉途径。比如,《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3.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

(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

例如:①公务员信访反映不服开除决定的问题,依据《公务员法》,引导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机关提出申诉。

②教师信访反映无故被调离教学岗位、不服职称评定等问题,依据《教师法》,引导其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③大学生信访反映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等问题,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引导其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④某文化单位信访反映对审计结论不服的问题,依据《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引导其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

⑤交通企业女职工信访反映企业安排她们从事超强度劳动的问题,依据《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引导其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一)复查(复核、复审、复检)

复查(复核、复审、复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作出的检查、评估、鉴定、认定等结果结论有异议,向作出结果结论的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结果结论。

主要法律依据:《专利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依据《专利法》,引导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②反映蔬菜检测结果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引导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③反映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产的问题,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引导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申请复查。

④反映公证书有错的问题,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引导其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

⑤反映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引导其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十二)特定类型的投诉

广义上的“投诉”是一种沟通方法,因其没有统一的处理程序,故无法作为统一的一种法定途径。但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诉途径,符合前文提出的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定途径。

1.具有举报性质的投诉途径。比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2.具有复查性质的投诉途径。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后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要求保护合法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电信条例》、《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组织处理投诉指南GB/T 19012-2008》、《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指南GB/T 19013-2009》等。

例如:①反映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损失的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导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②反映在乘坐地铁、汽电车、出租车时遇到的问题,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引导其向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投诉。

③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达标的问题,依据《电信条例》,引导其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诉。

④反映银行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引导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

(十三)特定类型的调解

调解,是指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我国,有四种不同性质的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1.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诉访分离”范畴,不作为本框架所讨论的“法定途径”。

2.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这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单独作为一种“法定途径”。

3.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

除纠纷的活动。由于其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国家机关,所以不作为“法定途径”。

4.行政调解,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部分行政调解途径由于不符合三个界定标准,所以,不作为“法定途径”。比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行政调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调、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调解时限、程序等规定。比如,关于种子、植物品种纠纷的行政调解,《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调解时限、程序等规定。

部分行政调解途径符合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定途径”。比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规定了行政调解的范围和主体,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并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启动、实施、调解书制作等具体程序及时效。《成都市行政调解工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昆明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等也符合三个界定标准。

(十四)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例如:1.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委托或向法院申请,其中的纠纷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对司法鉴定人违规的,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反映。

2.医疗卫生领域的鉴定。

①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鉴定。一是通过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医学会鉴定。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各级异常

反应调查专家组调查诊断并作出结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向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鉴定。二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害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②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根据《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对需要住院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③职业病诊断、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④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其中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⑤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实行县、社区的市、省级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3.劳动领域的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26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交通事故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法》、《审计法》等。

例如:反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可以通过行政监察解决。

(二)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例如:反映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保险费,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不给劳动者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等,可通过劳动监察解决。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例如:反映破坏公共财物,非法买卖土地,企业环保措施不达标,慈善机构侵占、私分所接受的捐赠资产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导入行政处罚途径解决。

(四)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例如:反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村基层组织人员参加救灾、抢险款物的管理工作时挪用、侵占款物,控告他人侵害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犯罪行为等,可予以立案侦案。

(五)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例如:反映有的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有的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有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有的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可导入纪律检查途径。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类法定途径,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例如:主要有3种情形:

1.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分类途径 第3篇

关键词: 高职分类招生学生    英语应用能力    提高途径

随着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入,职业院校“3+2”、“五年一贯制”、“三校生”、自主招生等生源成为主流。以我院为例,其比例已经占到学院年招生人数的一半左右,大多数学生与普招生相比,英语基础和应用能力普遍教差,与普招生一起编班教学,因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给实施英语教学带来了诸多困难。学院课题组根据我院四年来生源和教学实施的实际,对分类招生后学生英语教学差异性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两年多的实践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兴趣培养是学习英语的关键起点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英语学习中,要特别营造学习的环境和氛围,激发学生学习的兴奋点,否则,英语教学和学习在学生思想认识上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在所学课程中,英语变成了应付、逃避的第一课。课题组结合近四年来的教学,对我院2012级、2013级和2014级分类招生后共3894名学生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表明,78.32%的学生认为所在学校英语学习的条件差,学校整体环境和氛围中除了在课堂上教师教学、课后作业之外,很少有与英语学习相关的其他学习活动,枯燥的单词和乏味的语法,实在提不起兴趣。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大部分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缺失、习惯不良、词汇量偏少,学生将学习时间和精力主要投入到其他课程的钻研中,有的甚至放弃了英语的学习。

自主招生采取“基础文化课+技能”的选拔方式,虽然录入高职学习,但学生的英语成绩与其他文化课成绩相比,大都很差,可以说学院变成了英语“差生”的“收留所”,这给高职是“高中起点”的英语教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如何实施高职阶段的英语教学,才能摆脱以往成绩提高慢、教学和学习效果都很差的状况,成了高职英语教师当前乃至今后都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课题组通过调查、分析研究,紧密结合近几年的教学实际,得出要提高学生的英语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应从学习兴趣培养入手,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具体措施:一是充分发挥多媒体在英语教学中的视觉和听觉作用,由浅入深地让学生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变,让学生明确认识到英语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重要性,最终由理性认识转变为自主自觉行动。实施这一教学任务时,由课程组研究确定由浅入深的视频内容及播放时长(一般10~15钟)。比如《跟我学英语》、《常用英语九百句》、《疯狂英语》等,又如由课程组选择制作部分中外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学生感兴趣的简单故事的视频内容。二是充分发挥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作用,不以完成教学任务而完成无教学效果的教学,体现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的实效性。任课教师在了解掌握学生基础的前提下,精心设计互动方案,对基础差的学生多给予鼓励,进行帮助其克服开口说、大胆说的心理障碍,积极参与听、说、讲的互动,记忆单词增加词汇量,阅读接力互动等多种形式的课堂互动活动。三是充分开展课外相互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英语角”,有目标地分成若干个以强带弱的课外活动小组等,将课堂上新的学习任务延伸到课外,切实起到温故知新、巩固新知识的良好作用。通过对2013级、2014级2700名学生的教学实践证明,学生兴趣浓厚,学业成绩都不同程度地有所提高。

二、习惯养成是学习英语最重要的出发点

对学生一周学习英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主动还是被动、平时学习时间的自我计划、对所学课程的排序、对学习英语有无近期和远期规划、精力旺盛记忆力最强时间段自我学习或复习课程的排序等的抽样调查表明,90.14%的学生平时无计划、被动、投入精力不够,以应付课堂、作业,反映出不够勤奋;82.03%的学生不论是对所学课程还是平时自我学习或复习课程的综合排序,英语都排在最后一位,已经养成了自己能听懂能学会的先入手,不懂不会不感兴趣的不学,甚至放弃的严重偏科的不良行为习惯;87.67%的学生对学习英语无明确的规划,习惯于老师教什么就学什么,不懂不问不学,应付课堂,抄袭作业,对如何学习英语缺乏方法和技巧的摸索,导致学无长进,造成心理压力,养成怕学、厌学的不良行为习惯。如何改变这些不良习惯,课题组研究认为:英语学习“勤和巧”是最好的习惯,也是最重要的出发点。具体措施:一是抓“勤”,从当前课堂的字、词、句入手,由简单到复杂、由少到多逐渐增多,加强读写练,2—3人一组互动并相互监督上抓勤奋,变随机行为和兴趣行为为长期行为,教师用多种方式进行当堂考核并给予鼓励,让学生有成就感,激发兴趣,向自主学习方向引导,进一步克服惰性和心理障碍,逐渐养成自觉学习的行为习惯。二是抓“巧”,帮助学生寻找适合自己基础的学习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学习效率。三是帮助学生制订提高英语学习成绩的近期和中长期的实施计划,合理科学地安排自主学习时间,保证课内外学习任务高质量完成。四是从教师教学的情感投入、言行风范方面影响学生端正思想,坚持自己的实施计划,促进良好习惯养成。五是从考试考核中充分考虑加大平时学习的百分率,进一步加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良好习惯的养成。课题组在2014级教学试点实践后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改革教学和考核模式,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是今后学好英语的有效途径

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生源的教学实际,分层次单独编班教学也不符合学校现有教学资源和学生的心理状况的实际,必须改革传统教学模式,深入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具体措施:一是结合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精神,在学院层面组织编写适合学生基础的校本教材,将教学时数由现行的120学时增加到150学时,在难度和时间上做适当调整。二是借助校园网建立不同层次的网络班级,精心设计网络教学资源内容,提供慕课、微课、教学课件、教学活动录像、师生互动网络作业、学法指导、在线答疑、自我检测试题库、教学参考资料等丰富多彩的自主学习平台,创造有需求和困难就有指导、能互动且满足学生学习愿望的条件。三是积极创设校园英语学习园地、论坛、英语角,开展口语竞赛,创新记单词竞赛、英语话剧和小品表演等各种主题鲜明的英语课外实践活动,有效地提供英语学习实践的机会,进一步巩固、落实课堂教学内容[1]。四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的多元化考核与评价体系、多层次全方位调动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学生英语应用能力和水平。比如平时学习考评占50%的比例计入学业成绩;社会等级考试纳入学业考核评价体系,如“四、六级”考过后可直接定为优秀,“英语A、B级拿到合格证后,获A级者按平时成绩40%,获B级者按平时成绩30%的比例计入学业成绩;各层次的竞赛获得额定内奖项的学生,层次依次由高到低纳入学业考核评价体系,比如全国竞赛在额定等次内的获奖者按平时成绩40%,市厅级竞赛在额定等次内的获奖者按平时成绩30%、学院竞赛在额定等次内的获奖者按平时成绩20%等考虑考核,占多项者只计一项最高项[2]。这项研究改革的成果已在2014级试点,计划在2015级试行。

参考文献:

[1][2]赵冏,虎保成.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后英语教学差异性分析及应对策略[J].教育教学论坛,2015(22):207-208.

分类途径 第4篇

1 除草剂的分类

1.1 按除草剂对苗木 (或作物) 和杂草的作用分类

1.1.1 选择性除草剂。

此类除草剂能杀伤杂草, 而不伤害苗木和作物, 如用于禾本科作物田间除草的2, 4-D、2甲4氯和用于稻田的敌稗。

1.1.2 非选择性除草剂。

此类除草剂只要接触植物, 草苗不分, 都可杀死, 如五氯酚钠、百草枯、敌草隆等, 适用于防火道和道路等的灭草。

1.2 按除草剂在植物体内的移动性分类

1.2.1 触杀型除草剂。

。只能杀伤植物与除草剂接触的部位, 不能在植物体内传导, 如敌稗、除草醚等。

1.2.2 传导型除草剂。

药剂被植物吸收后, 可以在植物体内移动, 杀死整株植物。如2, 4-D、2甲4氯等。

1.3 按除草剂的结构和作用分类

1.3.1 苯酚类。

五氯酚钠是此类除草剂中常用的一种, 它是一种非选择性的触杀型除草剂, 在植物体内不能传导。可以在播种前, 先诱发杂草发芽, 然后施用, 杀死杂草, 待药剂毒性消失后, 再播种育苗。

1.3.2 二苯醚类。

除草醚是此类除草剂的代表。除草醚是触杀型除草剂, 对人畜毒性低。在水中的溶解度很低, 容易被土壤吸附, 在土壤表层形成毒土层, 杂草幼芽接触药剂, 便被杀死。其药效可在土壤表面维持20~30 d, 对一年生杂草如稗草、莎草、碱草等杂草和多年生杂草牛毛毡均有显著的杀伤作用, 植株越小, 效果越好[1,2]。但除草醚要在直接光照下才能发挥药效。

1.3.3 苯氧羧酸类。

此类除草剂中, 用量最多的是2, 4-D和2甲4氯。2, 4-D是发现最早的一类除草剂, 含量在500~1 000mg/kg可使一些双子叶植物致死, 含量再高, 对单子叶植物也会发生毒害。它具有高度选择性和传导性, 杂草受害后, 叶片、叶柄和茎部弯曲, 茎部变脆易断, 最后整个植株死亡。2甲4氯的性能与2, 4-D类似, 对防除稻田杂草比2, 4-D安全, 可在苗期使用。

1.3.4 酰胺类。

敌稗就是此类除草剂的代表。敌稗是一种具有高度选择性的触杀型除草剂, 其施入土壤易分解, 只能对植物的地上部分喷雾, 主要用于防治稻田稗草, 对于旱地的狗尾草、马齿苋也有防治效果。敌稗不能与有机磷农药混用。

1.3.5 取代脲类。

敌草隆是此类除草剂的代表。敌草隆是一种传导型除草剂, 对一年生和多年生杂草都有较好的杀伤效果, 在大剂量使用时, 具有强烈的灭生性能。

1.3.6 均三氮苯类。

我国已经生产使用的均三氮苯除草剂主要有西玛津和阿特拉津2种。此类药剂都是高度选择性传导型除草剂, 用于土壤处理, 通过根系被植物吸收, 随蒸腾液流上升, 传遍全株。施药后10~20 d, 杂草便可受到毒害作用。

1.3.7 氨基甲酸酯类。

此类除草剂在林业上应用的有灭草灵。灭草灵是传导型选择性除草剂, 可用于防治多种杂草。

2 除草剂在农林生产中实现科学选择的途径

除草剂之所以能够用于除草, 就是因为它对树木、作物影响很小, 而对杂草则有明显的杀伤作用, 此种特性叫做除草剂的选择性。

2.1 形态、结构上的选择

植物有不同的形态特征, 如单子叶禾木本科植物, 其叶的表面角质层和蜡质层厚, 叶面积小, 茎、叶直立, 顶端分生组织为叶所保护, 因而抗药性强, 不容易发生药害。而有的单子叶植物如鸭舌草和一些双子叶植物, 角质层与蜡质层都薄, 叶面积大, 叶片平伸, 吸附药剂就多, 而且幼芽裸露, 故抗药性能差, 易受药害[3,4]。因此, 用2, 4-D能在单子叶植物地里杀死双子叶杂草。

2.2“时差”的选择

利用某些除草剂分解快的特点, 在播种前施药把杂草杀死, 药剂分解后, 再进行播种或移栽, 可以达到消灭杂草而不伤害苗木、作物的目的。如非选择性除草剂百草枯, 在播种前处理土壤, 可杀死所有杂草, 但药剂在土壤中很快即失效, 施药后立即播种或移栽, 对苗木、作物完全无害。

2.3“位差”的选择

这是利用植物与杂草根系分布的深浅不同而产生的选择性。一般植物和苗木的根在土壤中分布较深, 而杂草多在土壤表层发芽, 根系根部较浅。将除草剂施于土表, 可达到灭草目的。如除草醚, 在播种后出苗前做土壤处理, 除草醚在土壤表层下形成1~2 cm深的药层, 杂草在萌发时, 幼芽与药层接触, 在光照下被杀死, 而苗木根系根部较深或播种在毒土层以下, 不易接触药剂, 因此比较安全。

2.4生理生化上的选择

不同植物对除草剂的生理反应不同。有些植物吸收了某些无毒的除草剂之后, 能将之转化为有毒的物质而被杀死, 如野燕麦吸收新燕灵之后, 产生一种有毒的酸, 而被杀死。有些植物吸收了某种对植物有毒的除草剂后, 能使之迅速分解, 从而保护了自己。如水稻体内含有分解敌稗的酰胺水解酶, 可将敌稗分解成无毒的物质, 使之免受毒害, 而稗草中无此酶, 因而被杀死。

摘要:对实践中常用除草剂的分类进行了介绍, 并对其在农林生产中实现科学选择的途径进行了简析, 在指导和促进当前农林业健康发展上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除草剂,分类,科学选择,实现途径

参考文献

[1]严明强, 刘晓才, 云崇容.除草剂分类及安全使用方法[J].汉中科技, 2009 (6) :16-17.

[2]除草剂的分类[J].新疆农垦科技, 2004 (2) :20.

[3]化学除草剂在农业中的应用[J].畜牧与饲料科学, 2006, 27 (5) :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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