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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讲稿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律援助工作讲稿(精选8篇)

法律援助工作讲稿 第1篇

强调了:“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

中国梦,我的梦,法律梦

关于梦这个词最有名的就是200多年前出现的美国梦了,因为他的存在世界各地的无数怀揣梦想的的年轻人,放弃故土,历经千辛万苦,只为在美国创造自己的价值,美国也因此成为全球众多成功人士的摇篮。

而“中国梦”这个词则是出现在2012年11月29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过程中,习近平主席的讲话当中。“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而且满怀信心的表示这个梦想一定能实现”。习近平主席还称“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

而身为一个法律人,应该有着怎样的中国梦,这或许需要用我的一生去回答。

在坐拥十三亿人口的中国,法律的健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人民享有更高的自主权,更好的社会保障,更完善的社会制度。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这个社会就会被不法分子剖坏扰乱直至分崩离析。

而目前,我国建筑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已取得显著成绩,它为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建筑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使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有了足够的就业机会,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使中国GDP稳中有升,也极大的缩小了中国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推动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加快了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未来的成功属于质量领先者”、“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这些建筑标语的后面无不需要依靠坚强的建筑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做支柱,没有建筑行业较为齐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或者这些规章制度与法律的执行力不够深入,我们的建筑业发展肯定会一盘散沙,无头无序,我国建筑行业也不会得以长久发展,因此,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领域的重要性无可替代。

但是不少企业因为项目的地区不一样,每个地方对于建筑要求的细节都会不一样

法律人的中国梦,不应该仅仅是为了在诉讼和争议中获得利益,利用法律规避责任而无视事实真相的存在;不应该仅仅是为了粉饰太平,偏袒强者欺压弱者,息事宁人而将公平正义束之高阁;更不应该仅仅是为了维护旧秩序的稳定,坐拥恶法,助纣为虐。

“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法律梦,我的梦,中国梦。让法律在中国制造的大桥上策马鹏腾,让13亿人民的中国梦在名为法治的海底隧道里一往直前。追梦的法律人建筑人,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昂首阔步、勇往直前。

法律援助工作讲稿 第2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上午好,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就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同在座的各位共同探讨,有不妥不当之处,请多指正。

一、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及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又名法律救助,是一项世界各国通行的为保障贫弱公民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而设立的法律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亨利七世法》),早期的法律援助完全是律师的一种个人行为,是律师自愿为困难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也是律师的一种慈善行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形成的,是一项法律制度,一种国家行为。简单的说,法律援助不再是律师的慈善行为,而是每个困难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现今,世界上已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是94年之后才逐步形成的: 1、1994年1月3日,时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的肖扬同志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之后,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成为律师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率先在律师业发展迅速的大城市展开。2、1995年2月2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是在我国立法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4、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律师要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框架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建

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此时的法律援助还主要依靠律师的无私奉献,而没有任何经费的保障。5、1996年12月18日,按照中编制办的文件批复,司法部开始设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6、1997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律师法》正式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7、2003年9月1日,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专门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8、2008年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保留原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司,从而实现了法律援助办案机构与管理机构的分离,把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我县法律援助的发展及现状

1、我县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2002年4月 ,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为县司法局内设非独立机构。2003年、2012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先后颁布实施,县司法局把法律援助纳

入到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由此,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了从律师的慈善行为到政府责任质的飞跃,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从此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我县法律援助的现状。

(1)法律援助网络已基本形成。为更好的体现政府为民服务的理念,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方便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先后在全县10个乡镇依托司法所设立了法援工作站,和妇联、残联、团县委、工会等组织机构联合成立了法援工作站,依托司法行政工作室在全县大部分村、居委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基本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2)、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年年有突破。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十年间,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援职能的要求,法援中心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从单纯的办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到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十六类案件,办案数量从无到有,逐年上升。从成立之初的每年几件到近几年的过百件。特别是2011以来,随着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我县的实施,法律援助经费有了较好保障,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都有新的突破,仅今年上半年就已经受理各类法援案件近90件。现在,随着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知道法律援助,知道法援中心是政府设立的,法援律师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律

师,因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也越来越多。

(3)、法援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援中心成立时,办理案件的范围也仅仅是刑事案件,如:未成年犯罪案件、死刑案件、盲聋哑人犯罪案件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仅限于律师办理;而现在,办理案件的范围囊括了几乎所有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讼代理以及公证、司法鉴定等等(经济合同类案件不在援助之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及司法鉴定人员以及部分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法律援助对象及受案范围

1、法律援助的对象:我县辖区内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人员,具体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人员、经济困难群众、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妇女这些人群均属于援助对象,2、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根据国务院、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八)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

(九)因公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医疗费的。

(十)刑事案件;

(十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十二)军人及家属、残疾人、未成年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

(十三)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

(十四)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

(十五)农村土地侵权案件;(十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十七)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八)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九)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二十)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二十一)其他确

实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从2014年起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主要为: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四、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洵、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辨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5、仲裁代理;

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7、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具公证书、出具司法鉴定书。)

五、法律援助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需要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向市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就近向设立在各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工会、共青团、妇恋、残联等社团组织成员也可直接向设在本社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经济情况等;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②经济困难证明,即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救济金、残疾人补助的有效证件或者由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2012年10月1日,我省《法律援助条例》降低了门槛,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出具由原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改成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就是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其他任何部门的证明都是无效的。就我县来说,城乡低保对象,经济困难群众、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妇女这些人群均属于援助对象,其中

除经济困难群众需要经济困难证明,其他只需要提供低保证、残疾证及身份证即可。③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④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审查和受理

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签发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

2、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和说明,视为申请人撤回了法律援助申请。

3、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局申请复核,旗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旗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经复核认为申请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异议人。

现阶段,为方便群众申请,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群众通过非正常渠道维权,法援中心授权承办人员对部分案件可以先受理、先办理,后审批。如: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一些容易引发恶性后果而需要热处理的案件。

(三)办理与监督

1、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定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后三日内向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发出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指派通知书》后二十四小时内指派律师与指定法院及被告人取得联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2、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指派承办本案的法律服务机构发出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援助职责。

如何做好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3篇

据不完全统计, 全区目前共有6500名左右的残疾人, 这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特殊社会贫弱群体。残疾人既是普通公民, 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 他们享有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利。由于受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 残疾人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 较之其他公民群体, 处于弱势地位, 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而, 国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形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 以便充分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琅琊区一直很注重发展残疾人事业,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区残联于2003年5月18日成立了“琅琊区法律援助残疾人维权工作站”, 办公地点设在残联。但是, 由于种种原因, 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面对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 如何解决残疾人被侵权事件增多而法律步伐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的矛盾实为当务之急。

一、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特殊意义

残疾, 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对这样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 有着其特殊的意义。

1、残疾人是个贫弱群体, 需要特别的扶助

由于残疾人心理、人体功能和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 参与社会生活还存在某些障碍, 很多残疾人的温饱问题有待解决, 近三分之二的残疾人依靠亲属供养, 给残疾人及其亲属带来沉重的物质与精神负担。因此, 需要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关心和扶助。尤其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更加需要法律上的援助。

2、残疾人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为他们提供援助, 是时代的要求

残疾人, 有人的尊严和权利, 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 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 国家为保障残疾人的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颁布残疾人保障法;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三个五年计划;设立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大力宣传和倡导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 党的领导历史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可见,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是党和政府的要求, 时代的需要, 也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3、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是加强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是加强社会民主、健全社会法制的客观要求, 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第一, 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 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第二, 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第三, 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 对促进法律服务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有积极的意义。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消除他们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面临的经济条件障碍、物质环境障碍、语言障碍和信息障碍, 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残疾人被侵权现状

1、一般侵权时有发生, 恶性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残疾人被侵权的现状总的来说是一般侵权较为普遍, 人身伤害日益增多, 侵权事件呈上升趋势。在涉及到残疾人的案件中, 绝大多数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少数是由于残疾人不懂法、违法造成的。从性质上看, 受一般侵权较为普遍, 遭不法分子人身伤害的案件增加。

2、残疾人被侵权的特点

从残疾人被侵权情况看, 有“三多”特点:一是被侵害的主体中以智力、视力残疾人居多;二是以残疾女性居多;三是近年来人身伤害案件多。智力残疾人由于缺乏是非判断能力;视力残疾人由于看不见人和物;女性残疾人由于更加缺乏反抗能力。这些致命的弱点往往易被不法分子视为攻击的对象。

残疾人被侵权的另一普遍特征是单位法人侵权。这种侵权与自然人侵权的形式不同, 具有隐蔽性, 即侵权行为、结果不明显, 往往使人们难以区分系属职权性质还是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残疾人正常的行政手段。单位法人侵权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通高等学校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二是劳动用工方面一些单位拒绝按规定安排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又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一些单位在分配中对残疾人和健全人同工但不同酬, 有的还故意克扣、拖欠残疾人的报酬;四是一些单位钻法律法规的空子, 以办福利工厂为由招收残疾工人, 却忽视劳动保护, 故意延长劳动时间却没有相应增加劳动报酬, 把残疾人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 自己却获得了各种优惠政策, 谋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五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受理残疾人上访和投诉案件过程中, 不按程序办理, 该调解的没调解, 有的办事拖拉延误案件的调查取证, 使残疾人被侵权问题久拖不决。

3、残疾人被侵权的主要原因

残疾人被侵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总的说有其内在和外部的两大因素。

(1) 内在因素。由于残疾人在心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 加之受教育程度低, 参与社会能力差, 因此容易被不法分子作为攻击、侵权的对象。

(2) 外部因素。一是以旧观念看待和对待残疾人。在社会上包括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 由于受旧传统思想影响较深, 在他们眼里, 残疾人是“残废人”。他们以歧视、偏见、陈腐的观念对待残疾人, 即使给残疾人一些帮助, 也看作是一种施舍。在这种不良的外部环境下, 残疾人被侵权就不足为奇了。二是从残疾人致残原因的角度来看, 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等等所造成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不断增多, 然而相关的补偿待遇却不到位。三是有关职能部门打击不力, 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的现状

残联是残疾人的“娘家”, 直接面对残疾人, 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其事业的重心是残疾人维权和残疾人法制建设。而在残联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能为残疾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结合本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实践, 我们发现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和解决。

过去由于我国法制基础差, 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比较生疏, 不善于运用, 造成在现实生活中, 不懂得诉诸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步入了21世纪, 法制建设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了, 为什么残疾人在涉法涉诉问题上还是喜欢到处上访呢?主要是因为:

第一, 维权成本高。体现在诉讼费用大, 诉讼时间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但是有不少残疾人是徘徊在经济困难的边缘地带的, 一场官司下来极有可能因此而致贫;或者有些残疾人本身有能力承担诉讼等的费用, 但是由于司法不公正, 整个诉讼过程时间长 (一般案件半年内才能审结) 等原因, 残疾人如在外地发生法律纠纷, 可以说连维持日常生活都困难, 因而他们反而更愿意四处上访, 希望得到某一领导的重视, 从而顺利解决问题。

第二, 法院的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等执行难 (我们在这里讨论“执行难”这个话题, 是把那些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排除在外。因为只要严格按法定程序穷尽执行手段, 即使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 都是合法的, 都维护了法律正义) 。执行难, 等于是法律给当事人打了白条, 这务必会造成法律公信力的丧失而激化形成更多的社会矛盾。现在社会上不是不断出现“拍卖判决书事件”和民工暴力讨薪事件吗?另外, 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和维权中, 工伤事故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交通事故的赔偿等也经常遭遇执行难的问题。从中心以前办结的案件来看,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赢了官司但在执行时拿不到钱的问题。

第三, 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历史遗留问题等难以提供法律援助。有些当事人在他们想到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 往往其自身的问题都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还有的是因为其不懂法而忽视了对一些重要的即时证据的保存, 导致其在诉讼时因为证据不足从而无法维权;或者因为是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 而无法通过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于这部分当事人, 我们也只有是爱莫能助。

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对策

为解决新形势下残疾人被侵权事件日益增多而法律援助力度有待加大的矛盾, 深入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在思想上重视起来, 在行动上下大力气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1、法律援助机构, 将要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 使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以政府为主体, 多方筹集法律援助基金, 在条件许可的时候还可以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

2、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发扬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 热心为残疾人服务, 并给予特殊辅助 (如盲文、手语翻译等) 。可以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 建立一支由专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街乡、司法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所组成的素质较高的残疾人维权工作者队伍, 送法到社区, 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3、司法行政部门和残联要结合“五五普法”, 共同制定计划, 编印学习资料, 在福利工厂、特殊教育学校和其它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

4、残联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密切联系, 介绍本地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 提供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 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 并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协商和合作, 积极培养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工作者队伍, 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作定期培训, 加强志愿者对残疾人维权的重视。

6、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定期评选、表彰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的优秀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 广为宣传, 扶持社会正义, 倡导助残风尚。

7、建立社区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联动机制。社区残疾人法律援助联动机制, 旨在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同街道、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站、信息员的沟通, 及时了解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及时办理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 保证从社区到基层司法所再到法律援助中心和残疾人联合会的信息及时畅通, 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维权问题。琅琊区法援中心目前已在辖区内各个社区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对于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 区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层司法所、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都可以帮助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8、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动态数据库, 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对于受侵害严重、情况紧急的残疾人特事特办, 开辟“绿色通道”, 简化援助申请手续, 及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承诺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案件, 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指派律师等相关手续。

谈监狱系统法律援助工作 第4篇

一、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

1.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监的重要组成部分。

2.监狱安全稳定的内在需求

通过援助,可以有针对性地、一对一地解开服刑人员心中由于监管、改造、劳动、生活、学习或法律知识相对薄弱而造成的心理桎梏,使他们端正改造态度,重新振作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对于促进监管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咨询,可以引导服刑人员正确处理与警察、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使狱内的一些矛盾得到消除,对狱内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3.加强服刑人员法制观念的重要方式

通过监狱警察和专业律师的解释和帮助,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更加信奉法律权威,明白法律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制性,提高守法意识并自觉遵守法律。当其他服刑人员目睹了这些法律援助实践和变化,也会从中受到教育。这一切就能以点带面构建监狱法治大环境,对加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1.法律援助的参与度不够

服刑人员入狱前许多都是“三盲”(文盲、法盲、流氓),不知道监狱有一个免费帮助服刑人员解疑释惑打官司的法律援助站,对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更是知之甚少,对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抱着“可有可无”的心态,主动参与性不够。

2.法律援助的受益群不宽

由于监狱法律援助站的协议机构都是本地机构,加之受费用等问题的制约,受益于法律援助的人群基本是本地人,不够广泛。受路途遥远、经费不足等问题的影响,外地特别是外省籍的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很难开展。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

3.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广

目前法律援助站接受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而有关服刑人员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因人员、资金、时间等原因,使得援助工作难度大,涉及则较少。

4.法律援助尚未步入常态化运作

因组织形式不健全、相关制度不配套、队伍建设力度不够等原因,法律援助尚未步入常态化运作,不能使更多的服刑人员得到援助。

三、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思考

1.加大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

服刑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差,应当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条件及法律援助的目的和意义等方面,都要让服刑人员了解清楚。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是运用墙报、板报、巡回图片展、标语、开辟法律援助专栏等形式宣传《法律援助条例》,营造监狱法律援助氛围,为监狱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奠定思想基础。二是编印《监狱法律援助手册》,将法律援助在解答咨询中发现的监狱服刑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附上有关法律条文编写成册,分发给服刑人员,成为他们平时生活中的“工具书”。

2.设立援助基金,加大监狱法律援助保障力度

虽然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但目前监狱法律援助大多仅局限于法律宣传与咨询,而大量的刑、民案件因为需要取证,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支付律师办案补贴,由于经费保障问题而难以办理,经费不足问题已成为监狱法律援助受益面不宽的重要因素。因此,呼吁设立监狱法律援助基金,为监狱开展法律援助提供有效的保障。法律援助基金由监狱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筹资,每年可从行政办公费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还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组织义演、义卖、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辅助法律援助事业。对援助基金实行专门列项、专人监督、专款专用制度,确保有限资金用到实处,发挥应有的效益。

3.规范运作,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真正要使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常态化,就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网络,确保法律援助的有序展开。一是建立组织,在监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其成为法律援助中心和监狱之间的纽带;二是建立队伍,在监狱各级管理层中明确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针对服刑人员中需要法律援助对象进行摸底,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有计划地给予安排法律援助;三是规范运作。应当制定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审核程序等制度,为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制度保障。

4.整合资源,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

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可能随时自主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的现有资源,采取多种途径向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一是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咨询电话。一方面,服刑人员提出的问题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也从监狱对服刑人员思想的掌握考虑,可以将一对一的咨询扩大到多对一的咨询,利用免提或电话系统,一个人的咨询,相当于所有人的法律学习,可以有效避免律师重复劳动,也有助于监狱方随时掌握动态,及时处理不利局面。二是建立监狱法律援助“直通车”。有些服刑人员的问题涉及隐私,不愿在公众面前提出,可以采取书信的方式进行咨询。问题复杂难以在复信中讲清时,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律师上门服务,与服刑人员单独面谈,了解情况。

【责编 周春晓】

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律师演讲稿 第5篇

我是来自XXXXX师事务所的XXX律师,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个演讲台上。首先我想感谢XXXXX协律师协会举办的这次征文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才有幸能与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一同分享这些年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亲身感受以及一些心得体会,其次我也想通过这个平台号召更多的有识之士,能够加入到我们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的队伍当中。今日我以“满意在XXX,诚信在身边”的演讲为主题,诚惶诚恐,仅以此抛砖引玉,供与会同仁参考。

律师执业十一年,我已经是XXXXXX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但同时我也是一名XXX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志愿者,这些年我每年都在办理法律授助案件并且多次参加为X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益人才招聘会提供的义务法律咨询等等活动。其中,为在2004年打工受伤历经二次起诉、一次上诉,手捧三份裁定三份判决七年多未获得分文赔偿的农民工XXX提供法律授助,而且终为其讨回了赔偿,取得极好的社会效果。为在工地做工工资被拖欠几年之久的农民工XXXX、CCCC、VVVV义务追回全部工资。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了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让他们重拾了对法律、生活的信心。那一年,为农民工XXXXX提供法律授助的案件被评为XXX市司法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十佳法律援助案例。很多时候,办理法援案件并不是为了丰厚的利益回报而是想以一个忠实的公益维权者的身份去一点点推动社会法治进步,会让大众真切的感觉到我们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所追求的正义。再者当我看到当事人由衷的微笑以及眼神里道出发自内心的感谢时,那一刻,我觉得自己个人的成就感得到升华,这已经不再是物质上能够给予的。

2005年5月我加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律师队伍,2006年成为福建省第四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志愿律师,9年来义务接待青少年来电、来人、来函1000多人次,发放“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维权服务卡”300多张。日常工作当中也关注着许许多多误入岐途的青少年的成长,在承办XXXX市BBB技校学生何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中,担任何某的辩护人,为让学校出具同意帮教的证明,落实帮教措施,我辗转十几次找到该校校长、保卫科长,经过艰难沟通,用诚心感动校领导,终让学校出具了“愿意采取严格帮教措施,让老师、同学帮何某改正错误,改过自新,完成学业”的证明。后来法院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何某适用了缓刑,何某得以完成学业。

2009年为响应XXX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的号召,与XX市XXX区东城街道BB 社区结成对子,六年多来为社区企业和居民举办了2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法律知识讲座,3场现场法律咨询,接受现场、电话法律咨询200多人次,调解社区内发生的民事纠纷2件,还印制发放了500多张《法律进社区联系服务卡》,此举受到居委会、社区企业、居民的一致好评。

2009年6月XXX市XX区人民法院创建“调解超市”多元化调解纠纷解决工作机制。2010年6月XX区法院在全国首创邀请律师参与多元化调解的制度。我作为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坚持依法调解、着重服务,务求实效,5年来共参与XXX区法院调解超市律师服务岗值班11天,调解成功案件6件,调解成功率67%,为当事人追回劳动报酬或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减轻了法院办案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了普遍的赞誉。

法律援助先进事迹报告会演讲稿 第6篇

你们好!我叫,系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我自1997年从事律师工作,调入县法律援助中心。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回想这些案件的援助历程,给我心灵以震撼,让我终生难忘,并

一直在鼓励着我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奋斗。我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援助责任感

法律援助工作是新形式下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经济条件和所处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他们普遍存在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由于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做好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自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以更大的工作热情和耐心去引导和帮助他们,全心全意为他们排忧解难。我清醒的认识到这不仅是我作为一名援助律师的工作,更是律师这一职业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为此,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始终把“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律蓝天”作为落实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的具体行动。

二、情系弱者,不断探索法律援助有效途径

在为受援人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始终情系弱者,不断探索更好地帮助他们的有效途径,不断规范自己的法律援助行为。我一直坚持深入调查受援人的真情、实情、体察受援人的心情,与他们交流、交心、交友,使他们真正能感受到自己得到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法律保护。对来申请法律援助者,热情接待,有询必答、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对涉及代书或代理的案件,从快办理,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弱病残求助者,随时联系并上门服务。7月,我还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网执业时,县刘官庄镇某村委来找我反映:该村有一近八十岁老妪在去找儿子索要赡养费时被儿子推倒,造成骨折,卧床不起,急需治疗及生活赡养,但她儿子拒绝抚养,村委调解未果,故前来委托律师处理起诉.接案后我立即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会同县法院民庭的同志到该老妪家中取证,现场开庭,当场判决,让老妪的不孝子受到了教育,此案经电视台报道,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几年来,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获得当事人的信赖,架起一座连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困难群众的桥梁。

三、认真实践,做“弱势群体”的忠诚卫士

无论是作为一名社会律师还是一名专职援助律师,我都会认真对待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认真调查取证,精心地代理、辩护,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做到:

法律主题演讲稿—法律梦,公正梦 第7篇

小时候,老师或家长会问我们将来的职业梦想是什么,可能很多人会脱口而出说自己想要走上法律之路,成为律师或者法官。那时的我们很单纯,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便是最初的法律职业梦想。岁月如梭,孩提时代的话语似乎还在耳旁回荡,我们就真正在大学校园学习法学专业,以后也将走上法律职业之路。而此时,现实的大山让很多人觉得,年少时候是法律职业梦想非常幼稚,应该像影视剧里的律师角色那般,成为大企业里的法律顾问,动辄接手处理标的额高达上千万的商业官司,揭露商业阴谋,过上与白领等阶层一样的生活,甚至是可以自我选择工作与休息时间的自由职业者。诚然,这已经成为很多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期待和目标。

我想这或许无可厚非,因为这也是维护法律公正的方式,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这就是法律所保障人的自由。然而,我想那个年少时候的法律职业梦想对我来说依然还在,部分法律人可以去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事务,但是仍然应该有人投身于社会公益和公权相关的法律事务,我觉得我应该成为其中的一员。有人可能会说这都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你为什么要选择不开窍呢? 那么看看这件事情,四川的唐某某面对被推土机碾压破碎的法律,自知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剑,选择用点汽油自焚这样悲壮的方式来做最后的抗争。“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这么多年,部分用权者依然没有将执行法律当作最高的权威与准则,当普通老百姓想要依靠法律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却显得那么无力。违法者从内心真正尊重法律吗?我想没有,在他们看来,法律是随意取予的工具。当贪腐的官员受审时,帮其辩护的律师却时常面对互联网上的谩骂,如唯利是图云云。大众从内心真正尊重法律吗?我想没有,在他们看来,法律不该保护所谓的“坏人”。我心中所想的那个法治蓝图与现实保持着鲜明的差距,总要有一群人应该有所行动,虽然显得那么不够聪明,却可以引导大家尊重和相信法律,抵抗公权破环和滥用法律。

要想投身与社会公益和公权相关法律事务,需要将法律与其他政治制度交叉起来学习研究与实践。对我而言,走上哪类法律职业道路或许充满众多的变数。若是持公平之秤的法官,希望自己能够坚持法律的尊严与信仰,对干预判决的政治权力和舆论说不;若是律师,希望自己能够帮助弱势的百姓运用法律抵抗不法分子对公民正当利益的侵犯,也能够为触犯法律的人提供辩护,保障其正当的权益。我相信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点滴的努力能够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简论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8篇

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关爱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是党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指出关爱民生, 解除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各级政府和各级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的重要任务和首要工作。也是检验各级组织是否把人民放在心上, 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的大问题。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残疾人更是需要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着重关心、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他们的利益受到侵犯、人权得不到保障时, 作为法律援助机构更需无条件地首当其冲, 第一个站出来帮扶他们、关怀他们, 为他们分忧、为他们解难。只有把这一群体的问题当作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 将其列为法律援助工作之首, 运用法律的武器, 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替他们作主、替他们说话, 充当他们的保护神, 让他们的冤屈得以伸张, 利益得到保障, 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才能稳定人心, 稳定大局, 稳定社会。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大, 也更能彰显法律援助的正能量和依法公正的权威性和功效性。因此, 认真抓好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纳入日程, 主要领导挂帅,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法援部门首当其中, 让残疾人的维法维权事项有人管, 问题有人解决, 案件有人办理, 结果有人监督。接地气、惠民生, 使法律援助真正体现职能, 真正为残疾人当家做主, 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 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 多元联动, 部门配合是切实抓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

三、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复杂, 问题千差万别, 而残疾人又是弱势群体, 他们不仅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处于劣势, 而且在法律维权中, 无论在语言表达上还是在行动上往往处于劣势一方。而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在对待残疾人维权问题上必须有别于其他群体, 必须了解、体谅残疾人维权案件的对象特征和行为特点, 深入透彻、全面了解掌握残疾人维权案件的性质和全过程, 以及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产生的始未及焦点。也就是说我们不单单地重视他们, 而且要透彻地了解他们, 把握他们, 才能积极稳妥有效地援助他们, 切忌常规化、简单化、单一化。要了解掌握他们, 不是等案件来了才临时“抱佛脚”, 而是要打主动仗、主动出击, 全面掌握。要建立残疾人救助网, 通过民政部门、社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对残疾人的需求, 注册登记、备案建档、了解情况、掌握问题, 一目了然, 做到心中有数, 通过网络和救助网的建立, 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情况, 而且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为残疾人法律援助提供平台、提供方便, 确保做到全覆盖、广救助、零投诉。要建立“一站式”服务的便捷通道。残疾人残疾情况千差万别, 或是肢残或是脑残、或是语言障碍, 或是行动障碍, 无论何种残疾都为残疾人, 每个人都有不便之处, 法律援助机构必须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 必须把他们视为亲人, 把主动服务、登门服务作为重要举措, 为残疾人法律援助打开一道绿色通道和方便之门, 把法律援助, 援在残疾人的家门, 助在残疾人的心坎上。要与民政部门、残联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部门以及社区、居民委、街道、村委会联手, 不仅要了解残疾人, 而且要将残疾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能胜在法庭上、胜在法理上, 更要使残疾人的相关问题落实和解决在上述各相关组织机构、相关部门上, 使法援案件不留尾巴, 不留后患, 不反弹。要与公、检、法部门联手办案, 依据残疾人特点和具体困难, 做到接案快、办理快、不拖拉、不扯皮, 快速办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内, 一次性办理、一次性结案。让残疾人的维权事项, 优先接案, 优先办理, 积极稳妥、富有成效、高质量地办理好残疾人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让残疾人的正义得到申张, 让残疾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让社会秩序得到稳定, 从而让每一个残疾人在依法治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快乐生活, 和谐幸福。

参考文献

[1]吴胜利.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中国家责任的体现[J].法制与社会, 2007 (08) .

法律援助工作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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