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教学
法医病理学教学(精选9篇)
法医病理学教学 第1篇
关键词:临床病理讨论,翻转课堂,法医病理
临床病理讨论会 (Clinical pathological conference, CPC) 始创于20世纪初的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 其形式为由临床医师和病理医师共同参加, 对疑难病或有学术价值的尸检病例的临床表现及其病理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讨论, 可以帮助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病理联系临床, 巩固加深对病理学知识的理解,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判断的能力。 研究发现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改革法医病理教学内容和授课方法才能拓宽学生知识面, 使其成为兼备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1]。因此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中我们紧密结合临床医学专业特点, 对与临床医学工作联系紧密的法医病理学内容进行重点讲述, 改革教学模式, 以激发学生思维积极性, 增强学生学习兴趣。
一、教学对象与方法
(一) 研究对象
随机抽取我校2011级临床医学专业四个小班学生, 分为对照班和实验班两个大班。对照班78人, 实验班80人, 两大班学生在年龄、性别、 前期病理学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等方面均无明显差异, 具有可比性。
(二) 教学方法
根据湖北民族学院法医病理教学大纲安排, 两组学生教材、授课计划、学时数及任课教师均相同。
1.对照班:采用传统教学法, 即多媒体教学, 学生听课、复习、考试, 最终教师评价。
2.实验班:采用新型的翻转课堂 (Flipping Classroom) 教学模式, 过程:首先, 教师根据教材内容选择临床中典型尸体解剖案例的临床资料。录制微视频, 一般10分钟左右;其次将微视频上传至事先建立的QQ或微信群, 并设置思考问题, 学生可边看视频边思考, 然后分组讨论。本次教学中选择了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产后羊水栓塞死亡、外伤诱发脑动脉瘤破裂死亡、感染性心内膜炎并发肺动脉栓塞及败血症死亡共四个案例进行临床病理讨论。最后课堂教学中主要对相关病例问题进行讨论及提问;教师结合教材相关章节内容进行解析。
(三) 评价指标
一是病理学、法医病理及临床内科学考试成绩评价, 评定标准: ≥85分为优秀, 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 <60分为不合格;二是制定教学效果评价表作为问卷调查, 内容包括:激发学习兴趣、对临床课程学习的帮助、临床思维能力、综合分析问题能力、自学能力、是否喜欢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六方面。
(四) 统计学分析
应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教学效果评估
(一) 两组学生病理学成绩情况
抽取两组学生大二学年病理学课程成绩分析, 发现两组学生的病理学成绩优良率无明显差别 (χ2=0.08, P>0.05) 。
(二) 两组学生法医病理成绩情况
学生在案例教学讨论课的表现记入平时成绩:在法医病理期末考核中, 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核, 其中案例式考题占卷面总分的60%, 基础理论知识占40%。结果显示两班学生总成绩优良率相比具有明显统计学差异 (χ2=7.37, P<0.01) 。
(三) 两班学生内科学成绩情况
结果显示实验班内科学成绩的优良率明显高于对照班,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5.60, P<0.05) 。
(四) 问卷调查
共发放问卷158份, 收回问卷158份, 有效回收率100%。调查结果显示:与对照班学生相比, 实验班学生认为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可以激发学习兴趣, 提高了临床思维能力, 及大学生自学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能力。
三、讨论
在当今这个“微时代”环境下, 短时间内让学生掌握几节课的教学重点, 这要求老师掌握更多专业信息及视频制作技术[2], 我们采用微视频模式及微信平台进行翻转课堂教学, 学生易接受。在两组学生的病理学基础及综合测评成绩无差别的基础上进行法医病理教学改革, 可排除病理学基础对后期教学的影响。有调查[3]显示, 85.0%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认为有必要学习法医学, 大部分学生有兴趣学习或选修这门课, 但仅9.1%的学生认为通过学习可能对以后的工作有帮助, 显示学生并未充分认识到作为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医学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这可能是大部分医学院校临床专业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现况。因此改革教学方法是教学重点, 我们在实验班采取临床病理讨论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综合应用, 探讨其教学效果。融入尸体解剖讨论后, 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 师生交流互动增多, 课堂效果明显好转;教学后期教师要求学生自己在网上搜索自己感兴趣的临床疑难病例, 设计讨论问题, 制作PPT, 进行教与学的角色互换, 让学生在课堂中给全班同学讲解, 老师组织教学, 最后全班讨论, 这让大多数学生表现出了更浓厚的学习兴趣, 也切实激发相关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提高其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但毕竟参与学生有限, 其余学生还是得不到真正锻炼。在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中, 与对照班学生相比, 实验班学生成绩的优良率明显提高, 大多数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清楚, 叙述完整。这与报道[4]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教学法效果一致, 都是切实可行的崭新教学方法。内科学是临床医学的骨干课程, 涉及的疾病众多, 发病机制复杂, 需要记忆内容多, 易混淆, 致使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教学效果差[5], 我们结合临床病理讨论教学提高了学生内科学成绩, 证明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临床思维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可能为以后临床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选取法医病理内容进行教学, 不可能面面俱到, 通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同时加强与临床医学的联系, 重点讲述与临床疾病密切相关的内容, 如医疗事故的处理、猝死等。其中, 肺动脉栓塞 (pulmonary thromboembolism, PTE) 易发生猝死, 是内源性或外源性栓子堵塞肺动脉及其分支引起肺循环障碍的临床和病理综合征。早期临床症状不典型, 以致诊断不够明确, 容易造成漏诊与误诊[6], 而且死亡过程短, 往往来不及抢救, 由此容易引起医疗纠纷。讨论时可涉及到法医学中机械性损伤、窒息、猝死、尸体现象、医疗纠纷等章节内容, 范围广泛, 联系实际, 学生兴趣明显提高。而且当今社会医患关系错综复杂,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 临床专业学生学习和掌握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等内容显得非常有必要, 通过学习不仅能提高自身诊治水平, 而且可以合理规避医疗风险。我们利用在民大医院进行尸体解剖录制相关视频并提出问题, 还组织了部分学生参与尸体解剖, 通过全面系统解剖, 学生可以更直观的观察人体解剖结构特点以及某些病理改变, 这与系统解剖学和局部解剖学操作课相比, 病理尸体解剖标本新鲜, 病变特点与临床实际病患特点更接近, 有助于培养学生操作能力。课堂总结中注重对学生感兴趣的知识点进行扩充延伸, 尽可能将相关基础医学如生理学、病理学, 及临床学科内容柔和进来, 真正做到医学知识的贯通融合。
为了让更多学生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 我们教学中将学生分成小组, 大约每组10人, 组内讨论激发大家兴趣;课前大家在兴趣讨论微信群中已充分发表自己见解, 课堂中可以对学生的问题进行解答分析。调查发现大部分同学认为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习兴趣和临床思维能力。不足之处在于学生人数众多, 在课堂讨论过程中, 还不能保证每位学生均可以参与到实际问题讨论中, 往往每班只有一些较活跃的同学可以参与进来, 而少数学生参与度差, 达不到教学效果;在教学实践中, 我们发现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教师的要求也很高, 学生的提问往往不仅局限于本专业内容, 感兴趣的也可能是临床疾病的诊治手段及方法, 因此教师们也收获颇丰。
总之, 在法医病理教学中融合临床病理讨论及翻转课堂教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得到广大学生认可, 并且提升了教师教学水平, 是一种实用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王玉瑾, 贠克明, 安健康等.法医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的建设[J].基础医学教育, 2011, 13 (12) :1080-1081.
[2]吴晨曦, 郭鹏军.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临床教师能力的要求[J], 卫生职业教育, 2015, 33 (12) :72-73.
[3]陈锐, 赖小平, 唐剑频等.非法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医学课程的认知调查[J].广东医学院学报, 2012, 30 (1) :111-112.
[4]李冯锐, 杨占军.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在法医学教学中的应用[J].包头医学院学报, 2014, 30 (1) :119-120.
[5]钱红, 刘理静.情景教学法在内科学教学中的应用与评价[J], 现代医药卫生, 2013, 30 (8) :1258-1259.
法医病理学教学 第2篇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学类专业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吸引了众多学生进行学习。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类专业教育中的基础课程,在学生的学习生涯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教学工作者应加强对法医病理学教学的研究,积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学习效果,提升教学质量。本文就PBL教学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实践运用进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PBL教学法;法医病理学教学;实践运用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5)12-0129-01
前言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深入改革,教育工作者在教学中自己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以提升学科教学水平,法医病理学作为医学类专业的重要课程,也需要不断更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PBL教学法是现阶段法医病理学课程中较为广泛运用的教学方法,对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增强教学实效性等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教师加强研究运用,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一、PBL教学法相关概述
PBL教学法由内国著名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在加拿大首创[1]。现阶段PBL教学法已经在多所医学院校教学的应用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在国际上受到广泛推崇。这一教学法主要围绕教学中的问题进行教学,强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拓展学生的思维,提升学生的创造性。这一教学方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能够提升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同时能够对学生团结协作的能力进行培养,有效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二、PBL教学法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实践运用
(一)PBL教学法在理论教学中的实践运用
理论课程在各科教学中往往占据着较大部分,是学生获取学科知识的重要途径。传统的理论课程主要采取教师单向传递知识的方式,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学生学习积极性较低,再加上法医病理学知识繁多复杂,学生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导致很多学生跟不上课程进度,对教师所讲知识无法深入理解,并认为理论课程枯燥无趣,逐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因此,需要教师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运用PBL教学法,根据实际教学内容设置相关问题。在一节课程结束后,向学生提出关于下一节课程的问题,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思考时间,鼓励学生与其他同学自由讨论问题,并在下节课程的学习中,结合教师讲解内容,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找出问题答案。
例如在将要进行猝死一课的讲解前,教师首先在前一节课的课后为学生设置问题,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对27岁猝死男子进行分析,已知该男子曾在九个月前遭抢劫时,受到歹徒踢伤胸部,并被铁锹击伤头部,但当时未昏迷,并可驾车回家,第二天到医院检查,除皮下出血无其他症状,一个月后出现左侧肢体偏瘫现象,经住院治疗20天后可参加轻体力劳动,四个月后再次出现同样症状并伴有抽搐和头痛发热,经CT扫描发现右侧脑之前角处脑梗塞,左侧脑室前角及颞侧脑软化,回家保守治疗后在伤后九个月死亡,尸检发现死者有高安氏动脉炎,因此,要求学生对男子的死亡和外伤与动脉炎的关系进行探究。学生可以以小组的形式对问题进行探讨,并最终总结出自己的结论,做好笔记。在下一节课中,学生会带着对问题答案的求知欲望进行学习,能够有效提升其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使教师更顺畅的掌握教学进度,不必再另外为学生提供思考问题的时间。
同时,教师也可以采用师生角色互换扮演的方式实施PBL教学,为学生安排讲课任务,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准备讲课内容,以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例如教师在讲解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课程内容前,为学生安排相关内容的授课任务,并为学生讲解授课注意事项,要求小组内同学相互合作,合理分配任务,共同完成教师设置问题。下一节课程教师讲解内容与学生将要讲解内容有密切联系[2]。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注意力会高度集中,在提升了团结协作能力的同时,也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印象,有效提升的学习效果。
(二)PBL教学法在实验教学中的实践运用
法医病理学内容形态描述多,尤其是显微病变,学生很难区分不同病变的病理变化[3]。实验教学能够使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便于学生对病理课程知识的理解,是法医病理学教学中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一些医学院校由于课程设置的问题,一些相关基础学科与法医病理学未能安排在同一学期,导致理论课与实验课间隔时间过长,很多学生在进行法医病理学实验的过程中对显微镜下的图像完全不理解。因此,教师需要采取PBL教学法,在课后要求学生对将要进行的实验课内容进行了解,复习相关的法医病理学理论知识,例如在课程结束后,向学生提出“高安氏动脉炎有何特点?”等问题,使学生在下一节实验课上能够结合问题进行观察,以提升学习效率,并认识到法医病理学检查及尸体解剖的重要意义。
同时,教师还需要求学生提前对解剖学等相关科目的实验进行复习。但是由于这些课程与法医病理学不处于同一学期,再加上人体标本和现有切片十分珍贵,因此学生借取较为困难。对于这一问题,教师可以鼓励学生采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进行复习。例如虚拟数字切片和数字标本技术,是将常规HE切片利用高分辨率的摄像头进行扫描,并储存在互联网中,学生能够在学校里的公共网络平台,利用相关软件对所需切片或标本进行查阅,从多个角度对标本进行观察,并在1~100倍间对图像随意放大、缩小。这一技术既方便学生对标本的观察,同时也减轻了档案室和解剖室教师的管理负担,十分值得推广。
三、结论
在法医病理学教学中PBL教学法的运用,能够有效提升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应加强对教学问题设置的注重,以问题为引导进行教学,为学生安排充足的思考时间,并要求学校加强相关软硬件配置,以保证PBL教学的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1.遵义医学院法医学系;2.遵义县公安局)
参考文献:
法医病理学教学 第3篇
1 在课堂教学中着重培养学生的诊断思路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法医需要对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做出判断,具体到疑似中毒的案件时,该案件是否中毒死亡?死者死于哪种毒物中毒?死亡方式是自杀、他杀,还是意外?等常常是一线法医需回答的主要问题。因此,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应该将这三个问题作为主线贯穿始终,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1.1 深化PBL教学模式
在讲述某一章节毒物前两星期,给学生提供相关案例及问题,以便学生预习及思考,并配套相关的案例讨论课,让学生始终带着问题学习《法医毒理学》。中毒案例的讨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案例的选择就应丰富多彩,以中毒案例为重点,适当加入需与中毒相鉴别的案例,如毒鼠强中毒案例讨论时,穿插讲述也表现为抽搐与癫痫相关的死亡,从而培养学生的鉴别诊断能力,开拓学生视野;②以实际案例为基础,提供一些中毒症状不典型、容易误判的案例,提高学生辨别能力,比如我们常常会讲述一例饮酒后出现昏迷、呕吐及心率不齐的实际中毒案例,一般的推理,会首先考虑乙醇、甲醇或其它毒物中毒,当最后告诉学生这是“氟乙酰胺中毒心脏型”时,学生都会恍然大悟,这样学生不仅学习到氟乙酰胺中毒,也对其它毒物中毒有了深刻的认识;③讨论过程中,教师通过提问引导学生的思维,如针对“酒精中毒检验”可提出以下问题:送检标本是何种类,心血、外周血、尿、玻璃体液?送检标本提取的时间?标本收集有无污染?标本的收集、保存、运输、送检是否符合规范?检查实验室或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是否遵循sop检验流程?有没有对照样本?死后组织腐败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培养学生今后实际工作能力及应变能力,遇到复杂的案件或不同条件下获得的检材,也能沉着应对,处变不惊。
1.2 调整教学顺序,适应工作能力的培养需要
《法医毒理学》的章节是根据毒物的混合分类法进行编排,其优点是让学生在整体上了解每类毒物的特性,并比较其相互差异,但缺点是缺少对引起相似症状毒物的归纳,而实际检案中获得的有限资料主要是中毒症状及尸检所见,据此判断中毒的可能性或毒物的种类,需要有丰富的知识积累及实际经验。笔者认为可参考临床诊断指南要点图表,编写中毒诊断指南图标附于书后,这对培养法医本科生的综合素质、建立系统的毒物诊断思维大有裨益。
2 在课外实践中努力培养学生学习兴趣,鼓励学生自主学习
法医毒理学作为法医学的重要分支,具备很强的应用性。16世纪瑞士医生Paracelsus就提出:“所有物质都是毒物,没有物质不是毒物的,唯一区别在于它们的剂量”。这就决定了中毒案件中毒物种类的复杂性,检测手段的局限性。Carl Coppolino案件中琥珀胆碱的出现,1958年Birkinshaw等[2]报道的胰岛素投毒案件让我们对毒物的种类有了新的扩充;中草药中毒(雷公藤、关木通等)时有发生,了解有毒中草药知识对解决这类案件的死因及死亡方式等大有裨益。但大量的内容不可能全部编入《法医毒理学》教材,也不能全部在课堂上由教师去传授,需要引导学生根据需要及兴趣进行自学。
为达到上述目标,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引导:①举办专业知识竞赛,鼓励大家积极参与;②建立法医毒理学网络精品课程平台,供学生自学并讨论疑难病例;③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提供国内外毒理学相关网站,让学生获取最新信息。
根据教学大纲,《法医毒理学》多数学校安排30-50总学时,大课学时20-30,因学时有限,金属毒物只能安排2-4学时,其中关于铊中毒讲解不多,而国内发生系列铊中毒案例[3,4]及近期美国华裔女化学家涉嫌用铊毒死丈夫案件,让学生对类似的“时髦”案例非常好奇,老师可以利用学生这种心理,引导他们课外学习有关铊中毒的知识,了解其理化性质、毒理作用、相关临床症状后等进行讨论总结,通过网络丰富、图文并茂的资料,相信学生不但培养了查阅资料的能力,而且对铊中毒有更深刻的了解。
3 及时更新案例讨论教材,引进新技术和新方法
《法医毒理学》教材的及时更新,让学生及时把握中毒案件的变化趋势及最新研究进展。20世纪60年代-80年代传统金属毒物中毒案例(如汞中毒),现已非常罕见,即便十年前常见的毒鼠强中毒,也因国家对剧毒化学物质的管制措施,也有显著的下降,相反铊中毒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农药中毒也不再仅限于传统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类农药中毒已屡见不鲜,乙草胺在中国推广使用20年,目前其所引起的中毒也不在少数,新型毒品(冰毒、摇头丸、K粉等)传播日趋广泛,成为我国药物滥用的最常见原因,相对北美流行的可卡因、大麻等毒品,中国依然较为少见。此外,死后毒物再分布的研究进展,表明对于死后毒物检测结果需合理利用及准确解释[5,6]。因此,在《法医毒理学》大课教学及案例讨论时,应密切关注国内外毒物及中毒的进展与特点。
相比较自杀及意外中毒,他杀中毒依然是《法医毒理学》关注的中毒,而当前犯罪的高智能化、网络化,给法医鉴定带来挑战,罪犯使用的投毒方式日趋复杂多样。在讨论案例中应注意归纳近来国内外发生或报道的少见投毒案例,如小剂量多次或隐匿性投毒[7]、胃肠外投毒[8]等,这类受害者的慢性中毒症状,易与疾病混淆而被误诊。曾有一例用氟乙酰胺杀人,将毒药小量、多次掺到饭菜中诱发死者发病,呈癫痫持续状态,临床医生始终未做中毒考虑,以致案犯又在住院期间利用鼻饲继续投毒,最终酿成悲剧[9]。这些罕见的案例,对《法医毒理学》的教材及教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法医毒理学领域,除了慢性酒精中毒时肝细胞胞浆有时可见Malloy小体,铅中毒肾小管上皮细胞核内可见嗜酸性包涵体等少数特异性改变之外,多数中毒死者在光镜下无明显特异性改变。近年,电子显微镜技术及免疫组织化学技术在毒物中毒中的研究也取得进展[10,11,12],有报道铊中毒,电镜发现多种组织线粒体内有高电子密度颗粒[4];吗啡抗体、α-1抗胰蛋白酶等的免疫染色在海洛因中毒死者的肺等组织有高表达[13];肌红蛋白和HSP70的免疫染色对甲基苯丙胺中毒死亡诊断中有一定意义[12]。通过教材介绍研究进展,从而培养学生对《法医毒理学》兴趣,进而提高并拓展他们的创新和思考能力。
法医病理学的死因分析理论 第4篇
死亡原因分析
死亡原因: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即导致死亡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
死亡机理:一种或几种致死原因在导致死亡的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联系、作用的运行规则和原理。
损伤—机体多种病理变化—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窒息—缺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中毒—内脏功能变化—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呼吸循环衰竭即为共同机理,其他为特定机理,损伤、窒息、中毒为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分类:
1、根据原因力大小: 根本死因、主要死因、辅助死因、诱发因素、联合死因、死因竞争
原因力是指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原因中,违法行为和其他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原因力:导致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发挥的作用力。(技术概念)
责任度: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义务的大小(法律概念)
※原因力=参与度≠责任度
根据原因力分析:
原因力是指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原因中,违法行为和其他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原因力:导致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发挥的作用力。(技术概念)
由于导致死亡的原因复杂多样,往往既有损伤、又有疾病等因素的参与,在具体分析时常常采用以下表达方式: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等。
1.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如晚期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重度颅脑损伤致死等。
2.主要原因
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疾病、损伤、中毒等。在疾病死亡中,其死亡原因应与主要疾病是一致的。例如——急性心肌梗死。主要死因的理论值为70%,参与度范围:60%——80%。
3.辅助死因
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疾病或损伤本身不足以致命,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如轻度肝硬化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根本死因,肝硬化为辅助死因。
4.诱因
诱因是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如严重冠心病患者情绪激动死亡,则冠心病为根本原因,情绪激动为诱因。5.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共同引起死亡的因素。如病与病联合致死(脑梗合并心梗)、病与暴力联合致死(冠心病合并颅脑损伤)、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多发伤)等。
根据死亡过程进行死因分析
1.直接死因
是指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 如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则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如:心脏贯通伤导致死亡,损伤是直接死因,也是根本死因。
常见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中毒、全身衰竭等。2.间接死因
间接死因是指经过中间环节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初始原因没有立即致死,而是由其继发的后果或合并症致死,则继发后果或合并症为直接死因,初始原因为间接死因。如血管外伤出血致死,血管外伤为间接死因,出血休克为直接死因,但血管外伤是主要死因;
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强调死亡过程有无中介因素的参与,与原因力/责任度大小没有必然联系。
从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的理论而言,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属于诱发因素,不能作为划分参与的依据,原因在于:①如根本原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的,则此原因为根本原因,如根本原因并未直接引起损伤后果,而是通过中间环节(如继发病变、感染、并发症等)引起损害后果的,此时的根本原因是间接原因,中间环节是引起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但作为非直接原因,外因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仍应为100%。②诱因是导致自身潜在疾病发作而引起严重损害后果的外在因素。在现实情况下,诱因可能在不良后果的发生上只是轻微责任,如果以因果关系分析的理论直接推断出参与度,显然有失公平合理。
参与度的划分不宜直接以因果关系分析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发因素等描述进行直接推断,而应对导致损害后果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并以原因力的大小对医源性损害的参与度进行判定可能更趋合理。如外因为根本原因(参与度为100%)、外因为主要原因(参与度为75%左右)、外因与原有疾病共同导致(参与度为50%)、外因属于次要原因(参与度为25%左右)、与外因没有关系(参与度为0)。
在一些法医学著作中,也对死因进行分类:
1、主要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疾病、外伤、中毒、窒息等。如高坠致颅脑损伤,高坠是主要死因,颅脑损伤是直接死因。
2、直接死因:是指主要死亡原因的致命性并发症,而非独立发生的疾病或外伤等。常见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中毒、全身衰竭等。直接死因常表现为一种病理状态,可在某种死亡中出现不止一种。
3、辅助死因:是指主要死因以外的独立性疾病或外伤等,但在死亡过程中仅起到辅助加重或加速作用。如血友病者外伤出血死亡、营养不良者冻死、慢性肾疾病者挤压综合症等。辅助死因大多时候影响的是直接死因而非主要死因。
4、合并死因:是指与主要死因共同存在而难分主次的独立的疾病或损伤等因素。多发生在较严重的外伤与较严重的疾病同时存在,各自单独又可构成主要死因时。如突发脑出血坠落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高血压病和坠落符合合并死因。
死因竞争:合并死因确定的前提是互有关联而分别发生,否则不能确定的两种以上死因应称为死因竞争。
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对比 第5篇
一、资料与方法
(一) 一般资料
选取2000年2月-2008年2月期间我院的100例尸体解剖资料作为对照组, 选取2009年2月-2016年2月期间我院的100例尸体解剖资料作为观察组, 对照组男56例, 女44例, 年龄范围6-89岁, 平均 (44.3±11.3) 岁;观察组男58例, 女42例, 年龄范围5-88岁, 平均 (43.2±12.8) 岁。两者在一般资料上比较无较为明显的差异 (P>0.05) , 可进行较好的对比。
(二) 检测方法
采用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对两组尸体的解剖资料进行对照分析, 分析所有病例的相关资料, 根据死亡患者的病例资料和相关内容进行解剖, 分析患者的死亡时间、超生反应、尸体现象和胃内容物等, 依据体征信息, 分析尸体的送检原因、送检过程和尸体临床症状等, 准确详细的将尸检报告提供给送检人员, 推测死者的死亡情况、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 法医检验要依据国家的公共安全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判断。
(三) 统计学方法
两组患者治疗的数据用SPSS20.0软件核对, 用“%”表示两组临床病理尸检率和医疗纠纷委托尸检率并用卡方值检验, 当两组患者的各指标数据有差异时, 则用P<0.05表示。
二、结果
(一) 观察分析两组的临床病理尸检率
对照组的临床病理尸检率是78% (78/100) , 观察组的临床病理尸检率是58% (58/100) , 两组的临床病理尸检率具有一定的差异, 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二) 观察分析两组的医疗纠纷委托尸检率
对照组的医疗纠纷委托尸检率是12% (12/100) , 观察组的医疗纠纷委托尸检率是48% (48/100) , 两组的医疗纠纷委托尸检率具有一定的差异, 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三、讨论
目前, 导致临床上病理尸检下降的原因较多, 包括医疗水平的提高, 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 医疗纠纷事件频发[1]。
采取对应的措施, 较好的提高临床病理尸检率, 维持临床病理尸检和法医病理尸检的平衡, 尸检工作人员要充分的利用因医疗纠纷产生的相关解剖, 为临床医生提供较为丰富的解剖经验, 利用纠纷委托尸检机构学习和探索更多的知识, 促进医疗科学的深层次发展, 加快培养新人的脚步, 临床医生要主动承接尸检工作, 加深对死亡病例探讨, 吸取和总结更多的临床经验和教训, 获得研究上的突破, 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要高度重视病理尸检工作, 有效的避免过多的医疗过失, 提前做好死者家属的工作, 与尸检的死者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 完善尸检前的手续, 在尸检的过程中可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澄清死者的死因;医院要加强法制的建设和宣传[2]。
综上所述, 为有效避免医疗纠纷发生, 可提高对法医尸检和临床尸检的要求。另外, 维持临床病理尸检和法医病理尸检的平衡, 可提高医疗水平, 促进医疗事业发展。
摘要:目的:探讨临床病理尸检和法医病理尸检发生的相关原因、对策和产生的不良后果。方法:选取2000年2月-2008年2月期间我院的100例尸体解剖资料作为对照组, 选取2009年2月-2016年2月期间我院的100例尸体解剖资料作为观察组, 采用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对两组尸体的解剖资料进行对照分析, 观察分析两组的临床病理尸检率和医疗纠纷委托尸检率。结果:观察组的临床病理尸检率明显低于对照组, 两组的尸检率具有一定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医疗纠纷委托尸检率高于对照组, 两组患者的医疗纠纷委托尸检率具有一定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结论: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 临床病理尸检率逐年下降, 医疗纠纷引发的尸检率逐年升高, 因此, 要高度重视对临床病理尸检和法医病理尸检的强化, 为患者提供更多的需要, 同时要积极地提高临床诊治水平, 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
关键词:临床病理尸检,法医病理尸检,原因与对策,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李成杰, 刘宏.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 (连续型电子期刊) , 2016, 16 (20) :293-293.
过敏性反应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 第6篇
一、资料与方法
(一) 一般资料
本组资料共计68例, 均为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确诊为过敏反应死亡的68例死者, 其中, 男36例, 女32例, 年龄18-49岁, 平均34.2±1.3岁。
(二) 方法
对死者进行临床病史、过敏原、尸体检验、实验室检查及死因等分析。
二、结果
(一) 临床病史
68例死者中, 青霉素过敏7例, 海鲜过敏3例, 慢性阻塞性肺病5例, 肝硬化2例, 其余死者生前均无过敏史。
(二) 过敏原情况
68例死者中有66例在治疗过程中因接触药物而出现过敏反应后致死亡, 其中, 过敏原为青霉素8例, 抗生素46例, 口服蚂蚁粉 (保健品) 1例, 中药3例, 麻醉剂2例, 免疫球蛋白、氨基比林、七叶皂苷钠各1例、不明药物3例。在有所过敏死亡者的致敏原因中, 静脉滴注55肌肉注射10例, 口服蚂蚁粉1例, 途径不明2例。
(三) 尸体检验情况
68例死者中, 死亡时间距解剖时间不明26例, 解剖与死亡间隔在72小时内36例, 其余6例患者在死亡3至10天内接受尸检。患者多表现为喉头水肿、呼吸道黏膜嗜酸性粒细胞浸润、上呼吸道内泡沫状黏液痰栓。
(四) 实验室检查
68例死者中, 接受血清总Ig E检测8例, 结果显示Ig E浓度值范围为50-576.92IU/m L。
(五) 死亡原因
所有死者中, 过敏致死61例, 其余7例患者属于由过敏合并其他病症致死。
三、讨论
在很多外文报道中指出, 昆虫叮咬、食物、药物均为过敏原, 而在国内的研究中药物为普遍的过敏原, 特别是抗生素。然而造成过敏反应死亡也多是由于乱使用抗生素、药物的质量差及行医取药不当等因素造成的。目前, 对于过敏反应死亡的诊断及鉴定仍有一些技术问题存在, 所以仅能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鉴别: (1) 既往病史的调查, 死者的过敏体质、过敏史及相关疾病的调查能够有效的分析其死亡原因; (2) 对过敏原接触情况的调查, 过敏原接触是确定过敏反应死亡的关键性手段, 过敏死亡者通常会接触过敏原, 例如昆虫叮咬、食物、药品等。过敏反应者在临床中常表现为循环、呼吸功能衰竭, 并出现血压下降、四肢湿冷、面色苍白、呼吸困难、发绀等症状, 在短期内因突发心搏、呼吸骤停而致亡。患者偶尔会出现胸闷、心悸、皮疹、神志不清、昏厥等症状。
在过敏反应死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就是实验室检查, 特别是在过敏原接触史及既往史的案件中。经实践表明, 血清总Ig E的浓度是诊断过敏性休克的一项重要指标, 人体血液中正常的Ig E浓度为20-200IU/m L, 而此项指标不受尸检时间、过敏原等因素的影响。目前, 众多的学者均建议用血Ig E的浓度升高判断为过敏反应死亡。然而, 由于人体在死亡后其身体的细胞会出现化学降解和自溶情况, 以致于Ig E的稳定性和浓度会产生变化, 所以血清总Ig E的浓度仅能作为过敏反应死亡检测的一个指标。
MCT (肥大细胞类胰蛋白酶) 具有易检测、稳定性强的特点, 能够有效的诊断过敏反应。然而在最新的研究中表示, MCT会在发生过敏反应后的60-90分钟内达到最大值, 且可维持5小时, 但是死者死后其细胞发生自溶情况, 会对MCT的检测结果产生一定的制约, 为此, MCT仅可作为一项过敏反应死亡的监测的参考指标。
本次研究中对68例过敏反应死者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结果显示, 药物是导致过敏反应死亡的最大因素, 特别是抗生素。所以在日常的行医用药中应恰当的使用抗生素, 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 保证药品的质量, 这样才能有效的减少过敏反应死亡的数量。
参考文献
[1]Vadas P, PerelmanB, Liss G.Platelet-activating fac-tor, histamine, and tryptase levels in human anaphy-laxis[J].J Allergy Clin Immunol, 2013, 131 (1) :144-149.
法医病理鉴定纠纷的原因及防范 第7篇
1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司法鉴定人自身原因和技术限制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质做出了规定, 但是如上所述, 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不健全, 目前还没有形成对司法鉴定人员统一的资格考评制度和审核制度, 导致司法鉴定队伍混乱, 这也是导致鉴定者的水平和层次也高低不一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鉴定人员进行的鉴定结论五花八门也是情理之中了。部分法医鉴定者不重视案情了解, 简单的认为只要把技术性东西完成就能满足鉴定的需要。尸表和解剖不够细致、全面, 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而在鉴定书的写作不规范, 论证及分析不全面、结论的得出也粗糙。同时, 正如上文所述, 司法鉴定方法的多种性, 使用不同的技术方法或仪器就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本来就是个“精细的学科”, 常常会“差之毫厘, 谬以千里”。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技术还不够完备, 对于有些问题, 通过司法鉴定还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 不符合当事人的期待, 容易造成司法鉴定纠纷。
1.2 检验对象客观的原因
科学技发展的速度令人惊讶, 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靠技术解决, 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现实。在现实实践中, 涉及鉴定的各方通常都对司法鉴定抱着过高的期望, 他们想以此来完全判定事故责任。但是, 科学的鉴定也不是万能的, 仅仅就死亡原因而言, 即使是国内再高明的法医病理学家, 通过尸体检验也不能完全明确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时间推断、致伤工具、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 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小小的司法鉴定就得出所有结论, 否则鉴定机构就可以承揽公安机关的所有职责了, 由此可见, 司法鉴定只是一个辅助的判断手段, 并不是终极结果。
1.3 请求鉴定的当事人的逐利性
此处的逐利性是指请求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达到自己所期待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出来后, 鉴定人拿到一份与自己利益不相符的鉴定结论时, 可以申请任何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大有一副“不达目的, 誓不罢休”的态势。结果就很容易造成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 有的鉴定结论甚至完全相反。这大大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 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 面对如此五花八门的结论, 法官将难以采信, 导致案件更加复杂。而且鉴定结论只是而且只能对一方有利, 因此, 很有可能将会引发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 从而对司法鉴定提出质疑, 以泄不满, 引发纠纷。
2 完善法医参与司法鉴定的对策
2.1 提高鉴定水平, 恪守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需要较高的司法鉴定技术和专业水平, 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不过关、技术水平不过硬, 始终是鉴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国家要尽快完善对司法鉴定工作者统一的考评和审核制度, 同时, 司法鉴定工作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 作为一名合格的鉴定工作者, 必须具备全面完善的知识体系、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 不断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 走在学术前沿的同时, 更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除此之外, 鉴定者还要熟悉相关而当法律法规, 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要比一般的医学者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法医鉴定工作者必须认识到其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鉴定一旦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工作中必须“公平、公正、客观、求实”, 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 从案件的整体性出发, 有的放矢, 最大程度的减少或避免失误。
2.2 统一技术规范, 规范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方法技术多样, 建立统一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势在必行, 应该明确每种鉴定方法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明确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应当在法医鉴定行业内建立统一有效的鉴定准则, 统一鉴定的检查方法和鉴定时间的选择, 对鉴定材料的可采性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同时要完善现有法律, 实行“两鉴终鉴制”的鉴定制度, 建立初级鉴定机构和二次鉴定机构的两级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方面严格规范, 在申请鉴定的主体要求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样就会避免当事人不停的申请鉴定, 造成鉴定技术的浪费和结果的多重化。
2.3 实行鉴定公开, 减少双方误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 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实践中, 虽然签订了协议书, 但并没有将对方的知情同意完全实现, 对方对鉴定采取的方法技术, 可能带来的结果和实现的目的并不明确知晓, 所以这样一份协议书并没有减少鉴定纠纷的产生, 而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公开和知情。为了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知情, 更好的公开鉴定程序, 应该在鉴定的每一个过程中, 都尽可能的让委托方知晓, 在选择的方法或对鉴定对象产生一定损害时, 要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和理解。这就要求鉴定者要保持和委托方的交流, 确保整个鉴定过程的透明公开, 从而减少委托方的误会, 减少鉴定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3 结论
综上所述, 法医病理学鉴定作为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我们的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 法医鉴定不断地增加, 正如医疗纠纷不断增加一样, 我们的法医病理鉴定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 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 我们应该认识到, 法医病理鉴定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这也是法医病理鉴定纠纷不断增加的重要的原因, 本文阐述了法医病理鉴定中的纠纷及应对措施, 实际工作中, 由于我们公检法体系的分工不同, 法医鉴定体系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法医病理鉴定工作者还需要加强法医鉴定保护意识,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 同时, 要充分做好二次鉴定和发生纠纷证据意识。法医病理鉴定中要与当事人、委托方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密切联系, 相互沟通, 要有过硬的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 还必须懂得与法医学司法鉴定相关的医学相关知识, 尤其是当前医疗纠纷不断增加, 而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也不断增加, 由于涉及赔偿等多方面的利益问题, 我们的鉴定工作更应细致, 作出结论要充分、合理, 避免纠纷的的发生。
摘要:在法医病理鉴定的过程中, 由于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纠纷问题, 而这样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麻烦, 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加强法医病理工作者的纠纷防范意识, 从而更好的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本文主要对法医司法鉴定纠纷的原因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说明, 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鉴定纠纷
参考文献
[1]雷普平, 李桢, 瞿勇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J].中国司法鉴定, 2009, 2.
[2]李彦, 董天飚, 曾斌.伤病共存的司法鉴定[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 26 (3) .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鉴定探讨 第8篇
现阶段医学技术在不断发展,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医患关系仍然很紧张,而且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医疗纠纷,大部分的医疗纠纷都是涉及到人员死亡的,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患者以及医院工作人员会各执一词,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法医病理鉴定能够对死亡的患者进行解剖,查找患者死亡的病理原因,这样可以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的证明材料。本文主要结合相关资料,回顾分析了2013年1月—2016年6月期间受理的50例医疗纠纷采用法医病理鉴定的相关资料,现报道如下。
2. 资料及方法
2.1 一般资料
2013年1月—2016年6月期间某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50例医疗纠纷案件,其中2013年到2014年间医疗纠纷17例、2014年到2015年间医疗纠纷21例、2015年到2016年6月间医疗纠纷12例;其中涉及到死者50例,男性4例、女性46例,年龄1周~78岁、平均年龄(48.4±6.2)岁。纠纷原因主要是患者家属认为诊治不当、用药错误、手术失败等。
2.2 方法
回顾性分析所有医患纠纷病理鉴定的主要资料,具体的有患者的临床诊断证明、病例、治疗护理记录、死者家属以及医院代表的主要陈述材料、尸检报告、尸检病理学材料、死亡鉴定报告等,对这些重要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实施统计分析。整个过程均由专业人员进行资料的整理以及数据的处理[1]。
2.3 观察指标
本研究中的观察指标主要是:(1)法医病理诊断死亡病因;(2)死者的特点分析;(3)医疗纠纷医院特点分析;(4)死者的主要科室分布;(5)法医病理鉴定与临床诊断符合率比较。
2.4 统计学分析
整理法医鉴定过程中的主要资料,并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 19.0对整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其中计数资料采取率(%)表示,组间率比较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平均值±标准差(±s)表示,组件比较采用t检验,P<0.05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
3. 结果
3.1 法医病理诊断死因分析
50例死亡患者中,心血管疾病患者19例,所占比例为38.0%;呼吸系统疾病14例,所占比例为28.0%,消化系统疾病10例,所占比例为20.0%,中枢神经系统疾病5例,所占比例为10.0%,其它疾病2例,所占比例为4.0%。
3.2 患者特点分析
50例患者中男性4例,所占比例为8.0%,女性46例,所占比例为92.0%。在医疗纠纷性别方面,女性明显多于男性(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3.3 医疗纠纷医院特点分析
出现医疗纠纷的50所医院中,诊所11个,所占比例为22.0%;乡镇卫生院共有19个,所占比例为38.0%;县级人民医院10个,所占比例为20.0%,市人民医院6个,所占比例为12.0%,省人民医院4个,所占比例为8.0%,其中以诊所、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人民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为主。
3.4 死者科室分布
50例死者中外科共有20例,所占比例为40.0%;儿科共有14例,所占比例为28.0%;妇产科共有10例,所占比例为20.0%;其他科室6例,所占比例为12.0%,在医疗纠纷中以外科、儿科以及妇产科医疗纠纷为主。
3.5 法医病理鉴定与临床诊断符合率情况
50例死者经法医病理鉴定后,只有36例患者的疾病与临床诊断相符合,所占比例为72.0%,其余的14例死者,法医病理鉴定与临床诊断结果之间出现了不符,这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4. 讨论
近年来,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对于一些涉及到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在案件办理中难度较大,法医鉴定能够通过对死者的尸检,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根据死亡原因可进一步明确过错方与责任方,达到案件大白于天下的目的。
本研究中通过对50例医疗纠纷案件采用法医病理诊断,显示了法医病理诊断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还应该重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法医鉴定得到的相关结果。医疗纠纷中的死者多为女性,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场所主要是私人诊所、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医院,这个是显而易见的,私人诊所、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医院总体而言,相关医疗检查设备不齐全,同时相对落后,这样在临床诊断治疗中很容易造成误诊和误治,相应的引发医疗事件。
死亡疾病类型以心血管疾病以及呼吸系统疾病为主,在心血管疾病方面,由于大多数心血管疾病病情危急,在短时间内病情可快速恶化,部分患者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可能已经死亡,呼吸系统疾病主要是在新生儿以及婴幼儿群体中发生率较高,主要是因为新生儿以及婴幼儿本身的各项生理组织器官尚未成熟,容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影响到新生儿的生存质量。
针对本次研究结果,医疗管理部门需要不断对医疗纠纷案件采用法医病理诊断的相关资料进行总结,不断地总结医疗纠纷的特点,这样既能为后期案件审理提供参考,同时还能不断地完善医疗服务机构,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2]。
综上所述,法医病理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医疗纠纷相关特点的分析,能够进一步为医疗纠纷的预防控制提供参考,保证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陈晓峰.法医病理鉴定参与医疗纠纷尸检的重要性及常见问题防范[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5,15(26):10-11.
法医病理学教学 第9篇
为了更好的对脑血管畸形致猝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而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为日后的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有效预防提供更多依据,选取2014年7月—2015年11月本市医学院教研室的37例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尸体进行分析研究,研究分析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尸体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效果,并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效果,现将结果如下报告。
2. 资料与方法
2.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7月—2015年11月本市医学院教研室的37例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尸体进行分析研究,其中男25例,男性的占比为25(67.56%),女12例,女性的占比为12(32.43%),1岁以下1例,1~8岁5例,8~20岁6例,20~49岁12例,50~59岁10例,60岁以上2例。
2.2 方法
2014年7月—2015年11月本市医学院教研室的37例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尸体进行分析研究,观察分析导致37例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死亡因素。
2.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7.0软件处理实验数据,计量资料使用±s表示[1]。
3. 结果
3.1 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死因疾病类型分析结果
此次对37例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尸体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导致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疾病类型主要为毛细血管扩张畸形、动静脉性畸形、静脉性畸形及海绵状血管畸形等,详情见于以下表1。
3.2 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性别、年龄占比
此次研究对象中25例,男性的占比为25(67.56%),女为12例,女性的占比为12(32.43%),猝死发生率中男性的占比明显高于女性占比;1岁以下1例,1岁以下的占比为1(2.71%),1~8岁5例,1~8岁的占比为5(13.51%),8~20岁6例,8~20岁的占比为6(16.21%),20~49岁12例,20~49岁的占比为12(32.43%),50~59岁10例,50~59岁的占比为10(27.02%),60岁以上2例,60岁以上的占比为2(5.41%),猝死的年龄高峰段在20~59岁。
3.3 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诱因分析
37例脑血管畸形致猝死者中,以死前有纠纷和/或轻微外伤和夜间睡眠中死亡者为多,分别为9(24.32%)、8(21.62%),详情见于一下表2。
4. 讨论
近年来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率呈现上升趋势,目前临床中对于猝死的诱因尚不明确,不利于对进行有效防控,故此对猝死尸体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关于猝死的主要因素,从而有效避免和降低猝死率就显得极为重要。
经此次研究选取本市医学院教研室的37例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尸体进行分析研究,对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效果进行分析探讨,为日后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临床预防提供更多依据。研究结果显示,(1)在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发生率中男性的占比明显高于女性,且导致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高发年龄在20~59岁;(2)导致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疾病类型主要为毛细血管扩张畸形、动静脉性畸形、静脉性畸形及海绵状血管畸形等[2];(3)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诱因主要为死前纠纷和/或轻微外伤,夜晚睡眠时段居多。以此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在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发生率中男性的占比明显高于女性,且猝死的年龄高峰段在20~59岁,可能与女性体内雌激素的保护作用有关,此外对于男性不良的生活作息和饮食习惯有关系。在导致猝死的疾病类型中毛细血管扩张畸形、动静脉性畸形,分别占到了11(29.72%)、8(21.62%)可见毛细血管扩张畸形、动静脉性畸形是造成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重要病症类型。而人体在愤怒、争吵或疼痛时使心率加快血压升高,心脏负荷增加极易产生心律失常而引起猝死,睡眠中死亡是由于迷走神经兴奋性增高、心脏电流不稳定而导致的室颤致死[3]。此外在对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尸体鉴定中需要注意,在仔细研究各项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密切的观察畸形病变,并对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尸体的解剖要细致到位。
综上所述,对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尸体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能够较为客观、有效准确的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作出判断,给出全面的鉴定结论,利于日后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临床预防,从而有效的降低脑血管畸形致猝死发生率。
参考文献
[1]刘萨日娜,苏丽娟,贾富全等.脑血管畸形致猝死的法医病理分析[J].内蒙古医学院学报,2012,34(5):403-407.
[2]穆娇,徐伦武,张宏燚等.160例脑血管病变死亡案的法医学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5,1(46):33-36.
法医病理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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