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采购代理实施方案
服务采购代理实施方案(精选6篇)
服务采购代理实施方案 第1篇
供应链代理采购服务协议
甲 方: 地 址: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法定代表人:
1、甲乙双方均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及执行本协议。
2、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提供国内采购执行服务,协助乙方在中国境内向甲方指定供应商采购货物事宜。
3、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方式
1.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国内采购执行行为,即: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向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垫付货款采购协议产品,然后将协议产品交给甲方予以销售。
二、采购事项
2.1甲方必须于乙方履行采购的3个工作日前将已加盖甲方公章(或公章授权其它章)的供应商详细说明及资质、《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和《付款委托书》,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乙方。
2.2 乙方收到供应商详细说明及资质、《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付款委托书》后对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同意接受委托的书面回复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采购总金额的 %作为为订货保证金。该订货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批货款。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要约,乙方不返还该订货保证金。
2.3 乙方收到甲方的订货保证金后,以乙方的名义与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并以 的方式支付100%的货款给甲方指定的供应商。
2.4甲方应保证供应商按时(不超过乙方向供应商付清全款后7个自然日)发货,因供应商交货迟延导致乙方受损的,由甲方全额补偿乙方损失。
2.5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乙方对货物的质量、价格、交期、数量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物流
3.1乙方不负责任何运输,且无论是甲方指定的供应商送货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还是甲方到供应商处自提,在此期间产生的物流费、装卸费、保险费等所有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除垫付货款外,不承担任何费用和风险。
四、费用及结算
4.1代理费:乙方以其向甲方提供的国内采购执行服务收取代理费,代理费标准为《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金额的 %。
4.2资金占用费:自乙方向甲方供应商支付采购货款日起计算,直至乙方收回乙方垫付的全额采购货款日截止计算乙方资金占用时间,乙方按照每单采购货物总货款的 %/每 天收取(不足 天 按 天计算)。
4.3自乙方向甲方供应商付款日起 天内,无论甲方供应商供货与否,或甲方提货与否,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额采购货款、代理费、资金占用费及其他费用。如甲方逾期提货和支付应付款项,甲方须按应付款项的 %/日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超期10日,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直接作为违约金,乙方有权没收该违约金,并有权中止服务和下单的操作,且有权处理在库货物,甲方不得就处理价格提出异议,处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处理费用和应付
乙方之全额款项,不足部分,甲方须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后 个自然日内支付给乙方。
4.4甲方应保证供应商收到乙方支付的货款后 个自然日内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下一单委托。
五、担保
5.1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应约束并要求其境内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其完全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配合签署相应的担保文件。
六、不可抗力
6.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以挂号信件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方。
6.2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
6.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或义务的,应当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和义务,但均应及时通知另
一方,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6.4双方同意如因政策法律变更或其他合理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比照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七、争议的解决
7.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八、保证条款
8.1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对本协议及其附件项下甲方的义务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详细内容见附件《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
九、其它
9.1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加盖有效印章及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至少提前 个自然日书面通知对方。
9.2本协议若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应于解除或终止前/后 个自然日内清理账款、财物。
9.3本协议涉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费率、保证金率、违约金率等)如有变更,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9.4双方承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9.5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附件一:《代理采购货物确认单》 附件二:《付款委托书》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服务采购代理实施方案 第2篇
根据我行基本建设以及网点建设的具体情况,拟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集中采购,以下就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二)
关系;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还必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资质条件:
(一)(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在乙级(含)以上。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三)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委托招标项目方式以及完成期限
委托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入围的招标代理公司须承诺公开招标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招标的全过程;邀请招标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委托招标的全过程;其他采购方式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委托招标的全过程。
四招标代理服务费
服务采购代理实施方案 第3篇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的背景解读
1. 免征增值税是解决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际货代企业而言, 在业务中需要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 包含了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多项费用, 这也是业务成本的主要内容。但在业务交易过程中, 按照行业国际上的惯例, 国际货代企业需要为委托客户提供涵盖所有费用的全额发票, 而货代企业的上游国际运输企业因为免税以及零税率政策的需要, 难以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 这就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要全额纳税, 直接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税负, 大幅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成本, 因此必须通过对国际货代企业免征增值税解决这一问题。
2. 免征增值税是推动我国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如果不实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将成本向上游传导, 因此会造成国际航运成本的大幅提升, 这同时也会造成我国进出口贸易成本的提高, 而且与国家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非常矛盾, 对于国家经济贸易甚至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后会大幅降低航运企业成本, 对于促进我国货代业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也十分有利。
3. 免征增值税是避免国际贸易结算外迁的有效手段。
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以后, 国际货代业的客户即进出口贸易的双方为了规避税负增加的风险, 将国际贸易结算纷纷转向境外, 造成了我国大量出口贸易CIF (离岸价格, 含成本、运费、保险) 结算业务量的迅速滑落, 导致我国税源的大量流失, 出现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落实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以有效地保护我国航运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 对于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也非常有利。
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税务处理操作
1. 清晰政策免税范围。
对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 免税范围主要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主要是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所有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 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属于免税范围, 不论直接或间接提供, 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企业必须清楚免税范围, 以确保能够享受应有的税费优惠政策。
2. 提前做好免税备案。
国际货代企业应该预先在主管机关进行相应资料的认定确认, 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在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免税备案工作的实施中,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以及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资料。其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该详细具体, 涵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经营方式、境内境外业务、费用结算等代理业务情况。免税备案的程序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企业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办理备案, 才能在次月办理免税申报工作。如果国际货代企业不能提前办理国际货代免税备案手续, 也就不能免征增值税, 因此国际货代企业必须及早完成免税备案工作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3. 相关核算管理工作的调整。
首先, 在发票的开具上, 虽然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不能够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获得普通发票, 但是如果过未能享受政策优惠或者是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免造成税负成本的增加。其次, 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收入核算上, 应该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采取分开核算销售额的会计处理措施, 通过按照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逐笔核算, 以准确的反映收入构成明细。在进项税额的处理上, 对于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等进项税额, 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外, 为了做好上级税务主管机关的检查,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 还应该对代理服务合同、提 (运) 单 (或复印件) 、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资料准备备查资料, 以备核查。
三、结语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对国际货代增值税试点政策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对于解决国际货代业的行业难题, 提高我国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的竞争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货代企业应该全面深刻的解读政策公告, 利用好优惠政策, 做好相关业务的免税处理, 以实现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出台以后, 对于我国的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针对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 详细分析了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并论述了如何做好政策的对接, 可以为国际货代企业进行相关的税务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关键词: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
参考文献
[1]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
价格倒挂催生海外废铜采购代理 第4篇
进口亏损扩大下废铜需求旺盛
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再生铜产量占铜总产量的比重已达38.5%,而国内废铜需求大,自给率低,对外进口依赖度高。据上海金属网数据,2011年1~11月份国内废铜进口量约为430万吨,同比增长9.4%。而废铜进口量同比增长的同时,进口亏损却在扩大。清远是华南地区最大的废铜集散地,再生铜产量约占全国再生铜总产量的40%。清远铜交易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1年清远地区进口废铜平均每吨亏损854.8元。虽然亏损在扩大,但废铜进口需求依旧旺盛。
贸易流通环节过多致价格倒挂
废铜进口实行配额制,企业申请配额需具备环保资质与相关贸易资格,申请门槛较高。而没有配额的企业通过向拥有配额的企业购买配额,亦可达到进口废铜的目的。2011年8月1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固体废物进口监管强化,致使废铜供应量减价扬。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施行确实让废铜的进口变得稍显艰难,但这并非废铜、精铜价格倒挂的根本原因”。有业内人士表示,华北、华东以及华南的佛山、清远地区,废铜价格存在200~300元的差价,而全国范围内精铜价格差异不大。废铜、精铜价格倒挂主要是由于废铜贸易流通环节过多,中间流通成本过高。
据了解,多数废铜贸易商将废铜作为一种投机工具。在拿到集装箱前,废铜贸易商无法完全判断集装箱内废铜的品质。若拿到的集装箱内废铜品质高于预期,则可转手获取更高利益,但若品质低于预期,废铜贸易商盈利就会减少,甚至出现亏损。
精铜由于品质标准化程度高,能够直接进入生产消费环节,价格波动区间小,贸易流通环节少,流通成本也相对较低。而废铜在进入生产环节前需经过多次贸易流通,有时价格还会高于精铜。对此,五矿期货研究部铜研究员张傲表示,相比废铜贸易商,精铜贸易商实力较强,操作也更为规范。废铜贸易商囤货的主要目的是在铜价上涨时出手盈利,当铜价下跌时,废铜贸易商出货意愿不强。一般情况下,废铜价格下跌速度慢于精铜。
海外代理采购悄然兴起
废铜海外采购主要以伦铜价格作为点价的基价,到港后加上约定的升贴水作为最终的结算价格。中小废铜拆解商在海外采购时往往而临着价格谈判能力弱、配额获取困难、信息不对称、货源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
目前已有多家相关企业开设了废铜海外代理采购业务。清远铜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中心通过与海外供应商以及国内拥有进口配额的企业进行合作,集合资源优势,为真正需要采购废铜进行生产的拆解商代理废铜海外采购,这样可以有效规避货源质量风险,解决部分拆解商配额获取困难、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服务采购代理实施方案 第5篇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3〕4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201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山东省201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鲁财采〔2011〕39号)规定,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
已批准设立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代理机构);省内代理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内分支机构);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外注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外分支机构)。2013年12月,新认定的代理机构暂不参加本次考核;2013年12月或之前,代理机构因资质延续、资质升级或名称变更重新认定政府采购资质的,应按照本方案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限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本次考核包括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业绩、采购效率、持证上岗、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满分100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一般;59 分(含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计分方法及加(扣)分因素
(一)计分方法
1、省内代理机构单独计分,其考核内容应包括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考核内容。
2、省内分支机构不单独计分,其考核成绩作为其所在代理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有1家省内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在代理机构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有2家以上(含2家)省内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在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3、省外分支机构单独计分,省外注册代理机构在山东省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其考核成绩分别计算。
(二)加(扣)分因素
1、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规范化研究的通知》(鲁财采函〔2013〕4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将依据评审结果,对课题成果被采纳的代理机构,在最终考核成绩的基础上给予1-10分的适当加分;对占用课题不报研究成果或对报送成果敷衍了事的代理机构,在最终考核成绩的基础上给予1-5分的适当扣分。
2、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自查总成绩与财政部门考核总成绩相差15分以上(含15分)的,其最终考核成绩再相应扣减5分。
六、考核组织及要求
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省财政厅将在考核工作核实检查阶段,从各市财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联合检查组,分赴17市抽查复核已考核代理机构,抽查复核情况将作为对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考核工作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认真、不履职、不负责以及弄虚作假的,坚决予以通报。在组织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成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有关考核表须经工作组成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组成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考核工作组应通过社保部门或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用户终端,核实被考核机构专职人员2013年7-12月社保缴纳的明细,甲级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人数应达到30人,乙级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人数应达到10人。
(三)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电子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专家告知录音、持证上岗等情况应现场核查;其他考核内容,以书面审查为主。
(四)对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效率、持证上岗、信息报送七项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组要从被考核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随机选择10个项目进行审查;代理项目不足10个的全部审查。
七、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分为五个阶段,时间安排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次考核将取消补充考核。
(一)自查填报阶段(1月1日至1月25日)
被考核代理机构要按照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报《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或《山东省省内(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山东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3)、《2013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4)、《2013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5)或《2013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6),与“2013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证明材料”(附件7)一并装订成册。
被考核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应于1月25日前,将装订成册的考核自查材料(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负责考核的市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考核自查材料的,视同放弃考核。
(二)核实检查阶段(2月10日至3月20日)
本次考核采取先核查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的情况、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固定营业场所情况,再核查其他考核内容的方式进行。对于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条件,或无固定营业场所的代理机构的,停止考核其他内容。省外分支机构无固定营业场所的,也要停止考核其他内容。对于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固定营业场所达到资格认定条件的代理机构,或省外分支机构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其书面审查的内容,考核工作组应核对所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原件;对现场核查内容,考核工作组应实地进行查看,并填写《2013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附件8)。考核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要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填写《2013被抽查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评价表》(附件9)、《2013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0)、《2013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1)、《2013代理机构考核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和不予备案评价表》(附件12)、《2013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附件13)。
(三)汇总上报阶段(3月17日至3月31日)核实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部门要在3月31日前将考核工作报告、《2013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2013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2013代理机构考核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和不予备案评价表》、《2013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2013省内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4)、《2013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5)、《2013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报送省财政厅(附件14、15和考核报告同时上报电子版)。
考核工作报告要注重对查找出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各市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更深刻的思考和研究,形成专题报告一并报省财政厅。
(四)抽查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
本次考核,省财政厅考核工作联合检查组将分别到17市,对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关于抽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复核确认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
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代理机构考核等次,并对考核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省内代理机构和省外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进行公示。
八、考核处理
(一)考核中经核实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报财政部进行处理,属于政府采购乙级资格的由省财政厅撤销其政府采购资格。省外分支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省财政厅不予备案。
1、省内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达不到资格认定条件的;
2、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3、省内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即政府采购甲级达不到18人,政府采购乙级达不到4人。
(二)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1、省内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即政府采购甲级达不到20人,政府采购乙级分别达不到7人(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视同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
2、供应商对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3、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考核内因违规执业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4、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考核的;
5、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2项以上(含2项)考核内容均不得分的;
6、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7、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考核应用
(一)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的代理机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直部门单位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优先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确定。
(三)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计划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
(四)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违反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五)在考核中,代理机构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内,不得再以同一法人或相同半数以上的专职人员实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省外分支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内不得再重新申请备案。代理机构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及省外分支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也不得变相以其他代理机构的名义设立分支机构。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表格可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下载。
附件:
1、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2、山东省省内(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服务采购代理实施方案 第6篇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农村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起民主、公开、透明、科学的农村民主管理工作新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十七大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为目标,通过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深入推进农村基层防腐体系建设,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科学使用和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村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使用权和监督权相分离。各村“三资”委托代理后,其管理的主体仍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签字表决同意,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与村委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对“三资”运作程序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平调、借贷、挪用村集体“三资”。
(二)全面清查,规范登记。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清查范围和方式、财务移交、调账建账、登记造册,按全县统一制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属不明、无法定证件、存在争议的资产,暂时按村“两委”认可的权属进行登记,待权属明确后,再做调整。做到村级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登记不重不漏。
(三)依法办理、民主管理。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双方依法签订委托合同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依法规范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三资”管理台账等,正确引导和帮助村民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时,按规定公开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25日—7月31日 乡镇要相应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动,为 “三资”规范化管理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村要设立村“三资”管理工作站,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通过后,授权村委会将本村的“三资” 2 管理事项委托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第二阶段:清查摸底(8月1日— 8月15日)
1、调查摸底。各村(组)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指导下,对村集体“三资”进行调查摸底。
(1)由各村“四支队伍”组成清查小组,对债权债务及村组近年来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笔核实,然后对村组集体的房屋、机井、农机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搞清原值多少、现价多少、数量多少、座落位臵、存放地点、面积大小等。对价值不清的重新进行评估,对于涉及因体制管理不易界定的问题,由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2)对村组集体土地、果园、山林、堰塘、水库、矿产等自然资源进行丈量评估核实。对存在的遗留问题、突出问题进行分类登记,由清查人员在盘点、清查表上签字。
(3)在盘点的基础上,与账面核对,查清所有的不符项目、内容,并明确责任,债权债务要逐一核对落实。
(4)清查时限截止2010年7月31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进行复查。
(5)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质询,公示期5天,期满后群众无意见的,乡镇对清查结果予以确认,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或不实的,乡镇派 3 工作组,严格按照清查程序、要求,对反映问题进行重点清查,直至查清事实。
2、登记造册。各村资产、资源清查结果经乡镇核实确认后,按照资金、资产、资源三种类别,登记造册形成“三资”管理台账,台帐一式两份,乡镇、村各保存一份。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存档,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在“三资”运作中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随时调整“三资”台账数据,做到账物相符。
3、分清责任。清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及时到乡、村进行督办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村干部,属情节较轻、态度端正、积极退赔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态度不端正、不积极退赔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改(8月16日— 9月15日)
1、针对在摸底阶段清理出来关于农村“三资”代理方面的遗留问题、突出问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村民做好解释;对超出自身职能范围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由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相关部门解决。
2、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凡出现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发生违纪案件的,将严肃追究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的连带责任。
(四)健全机制(9月6日— 9月15日)
1、各乡镇要参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审计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考核制度,并张贴上墙。
2、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督促检查,找出不足,查漏补缺。县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导组对各乡镇推行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乡镇“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三资”管理工作站工作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把握关键环节。对农村资产、资源的委托代理服务是工作重点,资金管理按《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5 执行。一是要做好清查盘点工作。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充分依靠各村组干部群众,对各村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特别是对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逐项盘点,通过盘点,摸清村级资产的底子。对没有固定资产帐的村,要全面设臵固定资产帐,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二是要公开家底,接受群众的监督。各村要对集体的资产、资源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向村民进行公示,原则上不得少于5天。三是建立管理台账。经过公示确认的资产、资源登记表,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中心建立集体资源帐册,进行帐务处理,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将农村“三资”委托代理的摸底清查与农村财务清理工作结合起来,掌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及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状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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