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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履约保证金函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分包履约保证金函(精选9篇)

分包履约保证金函 第1篇

分包项目履约保证金协议

甲方: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甲方将大芦线航道整治一期工程(临港新城段)15标(Y5桥)工程分包给乙方完成,根据工程需要,以及乙方应当对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各项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就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事宜约定如下:

1、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占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

2、甲方于每期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根据上述约定比率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工作量达到分包合同总价的50%之前完成。

3、乙方承诺在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无条件将乙方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进行抵扣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并根据实际违约情况保留追索的权利:

(1)、乙方施工项目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对甲方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的有关针对材料采购和材料质量的强制性规定,经多次督促,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完全的。

(3)、乙方不能完全执行合同条款约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动力等资源组织不力、造成纠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4)如最终业主资金无法全部到位,乙方应根据分包项目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比率,按比率承担因业主资金不到位造成甲方的后果。

4、乙方未发生上述4款情况的,经建设单位、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

5、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签约日期:年月日

分包履约保证金函 第2篇

合同编号:

分包方(乙方):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710号

担保人(非第三方进行担保的仍为分包方):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710号

发包方(甲方):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1000号

发包方、分包方于 2009 年月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为:,约定由发包方(甲方)委托分包方(乙方)执行工程上海世博会浦西出入口广场、配套设施、停车场及物流仓库工程内容。

鉴于发包方(甲方)对分包方(乙方)的委托,分包方(乙方)与担保人谨此向发包方

(甲方)作如下保证:

1、分包方会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职责。

2、履约担保方式及担保金额: 价10%,计118.5644万元。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他人

损失的,乙方同意除在质量、工期、安全标化等方面受到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

和承担甲方由于乙方原因受到各方面(包括业主方)的罚款及赔偿损失外,还同意将

该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及赔偿之费用。

3、发包方、分包方均同意对合同条款的更改、变更及修订等均不会将担保人的责任解除。

4、当乙方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获得相应证书时,本履约

保证书的责任才告终止。如是提交保证金的或分包工程款抵冲履约保证金的,此时可开始释放保证金。

5、此履约保证书对分包方(乙方)及担保人双方本身、及其继任人及受让人均

共同和分别地有不可撤消的约束力。

分包方(乙方)与担保人于2009年月月盖章/签署。

分包方: 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职位:

担保人: 上海西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分包履约保证金函 第3篇

一、专业分包履约风险研究

1. 工程实例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土建7302标段起于桃源村站, 经深云站、安托山站, 止于农林站 (不含土建) , 起止里程为DK6+637.401~DK11+792.431, 线路经南山区和福田区, 全为地下线, 正线全长5371双线公里, 车站总长768延长米;明挖区间共4段长611双延米;矿山法区间共16段长9781延长米;盾构区间共6段长5281单延米, 其中含矿山法盾构空推段6处共1975单延米。线路设计最高时速80km, 正线线路最大坡度25‰, 最小曲线半径400m, 出入线最大坡度30‰, 最小曲线半径200m。

本标段土石方开挖约154.25万方, 钢支撑用量约0.86万吨, 土石方回填约30.6万方, 车站建筑面积约4.18万平方米, 混凝土浇筑总量约57.66万方, 钢筋用量约6.55万吨。

本标段渣土运输和爆破工程等均采用当地专业分包队伍。

2. 目前专业分包存在的问题

(1)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混乱

总承包公司将大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专业分包队伍的增多, 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少数队伍缺乏施工经验, 特殊工种人员没有上岗证, 从而导致在现场施工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且施工质量不能保证。另外, 个别分包队伍的管理人员为临时雇员, 技术管理知识匮乏, 只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在遇到施工技术问题时不能及时解决, 而且, 分包单位大多使用农民工, 队伍人员不稳定, 技术水平低, 机械化程度低等,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分包的管理难度。例如在地铁隧道开挖过程中, 由于个别施工队伍缺乏经验, 导致超挖、欠挖的情况比较明显, 这样不仅导致了材料的浪费, 增加了成本, 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进度。

(2) 业主指定分包管理困难

由于市政工程施工的特殊性, 一些专业分包直接由业主指定或者由当地政府确定。例如在深圳地铁施工过程中, 渣土运输和专业爆破等专业分包企业必须由本地公司承包, 这样由于总承包公司对当地分包熟悉度不够, 而造成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总承包管理协调不配合问题

由于指定分包商和业主或者当地政府部门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让总承包对专业分包进行管理, 很容易使总承包权威缺失, 经常会出现“管却不听”的现象, 加大了总承包方的管理难度;在施工过程中, 业主经常不联系总承包单位, 直接与专业分包队伍沟通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样不仅降低了总承包的管理权限, 还影响了项目的施工进程。在深圳地铁7号线施工过程中, 由于渣土运输和爆破等分包为当地公司, 从而造成很多问题。例如, 地铁施工, 渣土运输是一项重要的过程, 如果控制不当则直接影响到后面的施工工序的顺利进行, 而本地企业经常在雨天停工, 造成整个地铁项目工程停工, 而这种情况下, 总承包公司需要自己寻找渣场, 并联系其他公司运输, 不仅增加了工程成本, 还拖延了工程的整体进度。

(2) 分包技术质量问题

有些项目中的业主和政府相关部门与其指定分包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导致指定分包素质不高, 往往在技术、资源、管理等方面不具备相应的能力, 而这类指定分包通常因关系复杂而使管理难度增大, 其工程质量更难保证。在深圳地铁项目中, 由于指定的专业分包和当地政府存在利益关系, 也造成了管理上面的困难, 在安托山车站施工过程中, 由于地质条件和现场施工情况限制, 需要进行专业爆破, 负责专业爆破的队伍为当地专业分包公司, 在施工技术方面强行采取自己的技术方案, 以增加施工成本, 谋取利益。

(3) 法律责任认定不明确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指定分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样一旦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指定分包原因而造成的施工质量、进度问题, 不能按照法律来确定责任方, 使分包有推卸责任的可能, 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和商业纠纷。

(3) 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 带来履约风险

第一, 由于现在市政工程市场供大于求, 所以很多分包工程项目存在先干后签, 边干边签、干完了还未签合同的现象, 这样大大增加了履约的风险, 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没有合同的约定, 分包公司往往只顾自己利益, 偷工减料、不顾质量的事情时有发生;第二, 很多分包公司不规范, 往往是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 而在现场施工的仍然是由以前的“包工头”进行组织和管理的, 这样的公司和施工单位没有正规的合同, 容易出现再分包或者转包的现象, 由于层层分包, 造成管理上面的困难, 施工质量也不能保证;第三, 由于在施工前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务合同, 使分包合同履约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不按工程进度拨款, 不办理结算手续, 而是以预付民工工资等名义逃避账户的监管, 少额多次地提取现金, 用来应付实际的工程款结算, 给财务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解决办法

1. 从政府层面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是解决专业分包管理问题的前提, 应当尽快完善和规范分包招投标的法律制度, 使分包的招投标有法可依。近几年,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 分包招投标法律制度凸显出许多问题, 因此, 制定适应中国的系统性、完备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分包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我国《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规中应当加入有关分包招标的相关内容, 使专业分包企业与大中型总承包企业分开, 成为独立的法人, 明确认定业主、总承包和各专业分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建立专业分包的资质监督和合同管理制度, 制定严谨的法律文件。

2. 从工程总承包方面

对于分包公司出现的各种问题, 与工程总承包公司的管理有直接的联系。第一, 工程总承包公司要加强与业主单位的沟通, 在工程招投标的阶段主动参与到指定分包的选择中来, 对业主选择的分包公司提出相应的要求, 尽量要求业主参与到分包协议的签订中, 使业主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并将这些工程约定为总包合同范围外工程。第二,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在施工准备阶段联系专业分包公司和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协调, 对相应的政策和施工方案做出详尽的书面报告, 使每一项开支透明化。第三, 加强总承包单位的自身管理工作, 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 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问题及时对分包公司提出建议, 并对不规范的施工工艺及时下发书面材料要求其改正, 事后与业主及时沟通联系, 并保管相应的书面材料, 保存相应的证据, 这样可以在以后的纠纷中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第四, 总承包单位加强对专业分包队伍的管理工作, 在队伍确定方式、资源投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程验收、保修、结算、责任共担等方面, 由建设主管部门形成一整套制度, 对总包单位的管理和分包单位的施工操作进行规范。进度方面, 与专业分包和业主在施工前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共同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 对由专业分包队伍造成的进度延迟和质量问题进行讨论, 并形成书面形式补充到合同当中。

3. 从专业分包市场方面

强化市场机制, 规范分包行为。建立专业分包企业信用和业绩评价平台, 在互联网上公示专业分包队伍及其所承担的项目名称、工程工期以及资质等级等信息, 使专业分包规范化、透明化。建立健全分包企业信用体系, 在工程结束后, 由总承包单位和业主及其相关部门对其承包工程进行质量和信用评价, 以供以后其他单位查询, 对不良信用的分包企业进行经济处罚, 并在网上公示不良记录。加强分包市场的竞争机制, 规范招投标程序, 指定规范的合同范本, 减少交易成本。

三、结语

政府采购中履约保证金≠定金 第4篇

履约保证金是指采购实体要求中标的供应商提交一定的担保金,该担保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存在实现救济快的优点,因为它一般无需通过拍卖程序,直接或通过第三人支付就可占有保证金。

根据《担保法》规定,我国的定金一般性质为违约定金,也称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016分包履约承诺书 第5篇

分包履约承诺书

致: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

我 唐金广 作为 胡集黄堆社区一期工程的劳务分包方,参加该工程劳务承包﹙包括人工、周转材料、耗材、机械等﹚,向贵司作如下承诺:

1、我司对所签订合同各条款已充分考量,为双方洽商一致后的真实结果,对前期的资金投入已有充分准备,合同价款为有正当行业利润的合理承包价。我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忠实全面的执行本项目劳务承包合同。

2、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该项目,合同签订后本人保证安排 技术负责人一名、放线员一名、专职安全员一名作为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将常驻现场,严格按照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及合同条款进行项目管理,约定人员于2016年9月10日前不到齐同意由贵公司派入,工资按实发金额双倍由贵公司扣除,到场管理人员无专业证书视为没有到场,并且本人自愿放弃承包权由贵公司直接接管工人队伍。

3、我司承诺按照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对该工程的

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权负责,并愿意承担由于施工进度、质量达不到要求以及施工伤亡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5、同意按30万交纳履约保证金,以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平时管理责任。

6、保证将按贵司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进行管理,确保不给工程承包人带来声誉、形象、经营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和相应的法律纠纷,若因我负责经营管理的项目导致工程承包人承担的所有民事赔偿损失由我承担,并以履约保证金及该项目的应收款项作为担保。

7、保证本项目相关人员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工程施工协调会议,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人员报告,不得有所隐瞒,双方相互沟通。如因现场施工中出现的本人承包范围内责任问题遭村委会及政府投诉,同意一次扣罚 1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本人承诺贵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开具的罚款单及整改通知单及时签收并且及时整改,不签收愿接受罚款500元每次;

8、本人承诺在贵公司材料供应及时于2016年黄堆社区一期工程不能达竣工交付,保证金30万及本人承包除人工费(人工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20元计算)以外的合同价款一并由贵公司扣除,并且承担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9、本人承诺除贵公司供应的材料质量原因以外的一切原因导致质量责任由本人承担赔偿及维修,并且本人承担所有工人安全责任及事故赔偿。

劳务分包履约承诺书集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分包范围及作业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本合同分包范围 : 同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三)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同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甲方对乙方的施工安全具有监督、检查、处罚的权利。

(三)甲方按规定对乙方进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考核。

(四)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作业,并按甲方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五)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六)甲方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二)乙方负责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乙方必须按要求按时限整改。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乙方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五)乙方在施工作业前须按甲方要求搭设好安全防护设施。

(六)乙方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乙方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七)乙方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并按规定做好工人劳动保护工作,向所使用的人员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八)乙方须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履行签字手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乙方不得安排没有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乙方须根据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险,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十)施工过程中需要新进场人员的,乙方必须备齐相关人员资料和手续,在人员进场前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场,进场后乙方配合甲方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批准人员私自进场后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乙方人员进场后,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乙方负有对工人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每日班前安全教育的责任,并做好教育记录,履行签字手续。乙方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作业。

第五条 乙方负责向所属人员配发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按规定要求正确配戴。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第六条 由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承担。乙方自带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负责日常的检查、维修、保养。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如确定需要拆除改动的,必须经甲方工地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人员施工前,必须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隐患排除后方可进行作业。乙方没有履行作业前安全检查职责,造成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气、机械设备。

第十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甲方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有权发出隐患通知书,乙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于重大隐患,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作业,乙方必须无条件遵从。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罚款处罚,罚款处罚在甲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即生效,乙方在接到罚款通知后一周内要向主罚单位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的加倍处罚,并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要不断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乙方和乙方作业人员重视安全生产、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甲方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北京城建集团和北京城建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作业。

(二)必须执行交底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经交底禁止作业。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人员禁止作业。

(四)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五)禁止攀爬各类脚手架、跨越防护栏杆、穿行有禁行标志的出入口。

(六)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七)楼层上施工人员禁止向下投掷物品、抛撒材料和垃圾。

(八)明火作业必须开具动火证,按规定清理周围易燃物,有防火措施及看火人。

(九)禁止挪移、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警示等安全标牌。

(十)非电工禁止进行电气作业。

(十一)禁止私自拉设电线、电缆、使用电炉等电热器。

(十二)禁止私自在建筑结构中居住和储存物品。

(十三)禁止容留外部人员留宿。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

(一)属于甲方的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安排和处理,甲方不直接对乙方职工及家属。

(二)属于乙方责任或乙方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补偿,甲方不负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重伤事故每人次处以五万元罚款;亡人事故每死亡一人处罚三十万元。

第十六条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裁定。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乙方完成全部分包作业内容及乙方全部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且甲乙双方均履行完分包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即终止。

第十八条 其它事宜: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分包履约承诺书范文集2

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执行项目法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竭尽全力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及不使国家、集体的经济蒙受损失,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确保广元市“东合、御锦湾”一期工程文明标化工地、争创绵阳市文明标化工地。我施工劳务班组承诺: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安全文明施工补充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及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使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优良标准。

二、在施工过程中,我班组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规程,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认真做好本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协助项目经理部及公司开展好公司级、项目级安全教育。

三、保证在施工中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安全指标: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一般轻伤事故为零。若发生安全事故,按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经济责任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四、认真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发挥主动精神,在施工前向项目部提出有预见性地问题,提出办法,订出措施,做好预防工作,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五、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和熟悉《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安全各

项规定、规章,各专业工种的工人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不了解安全技术规程和不明确安全目标的以及未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不允许进本班组参加施工作业。施工中将保证工人受教育率为100%。

六、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美观、安全,各种材料堆放和转运不超过规定的高度和重量。

七、在施工中服从一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与决定。

八、在施工中若是由于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放松安全意识、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经济损失均由我班组自负。

九、本承诺书一式二份,项目经理部、我班组各执一份。

施工劳务班组: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

年 月 日

劳务分包履约承诺书范文集3

乙方:

1、我方承诺:在签订此合同协议书前已充分阅读理解《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已充分了解考察了施工现场,结合我方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够做好合同内的工作及现场管理工作,服从甲方对我方的管理。

2、我方承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人员遵守甲方的规定,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承诺文明施工,保证现场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当甲方管理人员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时,随时有权要求我方停工整改,损失由我方承担。如因施工发生任何意外或造成人员伤亡,由我方完全负责。

3、鉴于本工程具体情况,我方理解甲方有可能随时调整工期,在协商一单价时我方已充分考虑了工期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因此我方承诺无条件接受甲方调整工期的要求,工期调整后单价也不作任何调整。

4、我方承诺: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为暂定工程数量,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段落进行调整,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款项结算以及支付。

5、我方充分理解甲方关于施工标准化的要求,积极配合发包人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检查、屏蔽工作,确保营造优质、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工地。

6、我方承诺: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施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直到每个工人熟悉操作工艺,施工中要求严格按操作工艺施工,对施工质量严格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7、我方承诺:认真保管并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承担我方施工所需的施工材料的卸车、转运以及保管费用。

8、我方承诺:由我方自带脚手架、模板及相关施工机具,并承担相应费用。

9、我方承诺:部分路基工程为暂定施工任务,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调整我方工作内容,我方无条件配合并服从。

10、我方承诺:在需加筑围挡配合正常施工作业的路段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11、我方承诺:自行配备满足施工需要安全保通人员,若甲方认为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我方无条件增加人员,并承担相关费用,安全保通人员无条件配合项目部保通部调度安排。

12、我方承诺:严格按照甲方持证要求持证,持有交安C证、施工员证、测量员证人员各一名,甲方后期根据现场施工情况随时调整,我方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关费用。

13、我方承诺:我方合同签订人保证每月在施工现场至少现场管理20天,不足20天为我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3000元/天从我方劳务款中扣除违约金,现场考勤由甲方现场副经理负责,若有特殊情况需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甲方计划部门备案。

14、我方承诺: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由甲方财务部代为发放,每次新进人员身份证扫描件交甲方计划部门登记备案,统一办理农民工工资卡,由我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证明,经甲方核实无误后,甲方根据资金及我方劳务计量款情况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农民工工资卡,具体实施细则以甲方财务部下发文件为准。

15、我方承诺:认真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待我方施工结束后归还甲方,如出现安全防护用品缺失的情况,我方将照价赔偿。

16、我方承诺:认真履行遵守甲方通用合同范本第23条禁止转包或分包的规定,如甲方发现我方有转包情况,我方承担违约责任,承诺5天内整改完毕,否则将在5日内无条件退场,甲方按照施工完成的所有合格工程量全部以《XXXXXX工程劳务分包工序及单价表》中合价的70%对我方办理结算,并没收我方履约保证金。

17、我方承诺:严格按照甲方计划部门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确认表向甲方缴纳足额的履约保证金。

18、我方承诺:我方进场人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甲方统一购买,按乙方承担最终施工任务投资比分摊。甲方与保险公司办理完成投保手续后在乙方的末次计量款中一次性扣除。乙方必需为自有机具设备购买足额商业保险,费用已含在劳务分包单价中,任何关于乙方设备的损坏、丢失、灭失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9、我方承诺:设计大电无法接通段落,自行配备发电机设备,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单价表中,零星发电产生的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20、我方承诺:严格按照甲方工程部门下达的技术交底完成全部工作内容,若有任何一项合同清单内包含的工序内容不施工或部分施工的,我方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完成的所有合格工程量全部以《XXXXX工程劳务分包工序及单价表》中合价的70%对我方办理结算,并没收我方履约保证金。

劳务分包履约承诺书范文集4

致: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

我 唐金广 作为 胡集黄堆社区一期工程的劳务分包方,参加该工程劳务承包﹙包括人工、周转材料、耗材、机械等﹚,向贵司作如下承诺:

1、我司对所签订合同各条款已充分考量,为双方洽商一致后的真实结果,对前期的资金投入已有充分准备,合同价款为有正当行业利润的合理承包价。我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忠实全面的执行本项目劳务承包合同。

2、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该项目,合同签订后本人保证安排 技术负责人一名、放线员一名、专职安全员一名作为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将常驻现场,严格按照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及合同条款进行项目管理,约定人员于20xx年9月10日前不到齐同意由贵公司派入,工资按实发金额双倍由贵公司扣除,到场管理人员无专业证书视为没有到场,并且本人自愿放弃承包权由贵公司直接接管工人队伍。

3、我司承诺按照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对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权负责,并愿意承担由于施工进度、质量达不到要求以及施工伤亡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5、同意按30万交纳履约保证金,以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平时管理责任。

6、保证将按贵司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进行管理,确保不给工程承包人带来声誉、形象、经营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和相应的法律纠纷,若因我负责经营管理的项目导致工程承包人承担的所有民事赔偿损失由我承担,并以履约保证金及该项目的应收款项作为担保。

7、保证本项目相关人员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工程施工协调会议,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人员报告,不得有所隐瞒,双方相互沟通。如因现场施工中出现的本人承包范围内责任问题遭村委会及政府投诉,同意一次扣罚 1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本人承诺贵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开具的罚款单及整改通知单及时签收并且及时整改,不签收愿接受罚款500元每次;

8、本人承诺在贵公司材料供应及时于20xx年黄堆社区一期工程不能达竣工交付,保证金30万及本人承包除人工费(人工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20元计算)以外的合同价款一并由贵公司扣除,并且承担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9、本人承诺除贵公司供应的材料质量原因以外的一切原因导致质量责任由本人承担赔偿及维修,并且本人承担所有工人安全责任及事故赔偿。

10、本人同意于20xx年9月 日达不到二层封顶,自愿放弃承包权,由贵公司直接接管工人队伍,保证金30万作为罚金贵公司不予退还。

承 诺 方:(签字)

履约催促函 第7篇

我司就与您的居间合同(亦称“中介合同”)纠纷事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郑重致函:

因您与徐小姐已达成房产买卖合意,徐小姐作为买方,您作为卖方,我司作为中介方,于xxxx年6月13日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二手楼买卖合同 前程远扬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手物业买卖协议书》,合同约定:您向徐小姐出售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18号恒基大厦雅江轩1704单元,约定成交价为25万元,过户费及中介费15500元由您与徐小姐共同承担。因一方原因(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除需向买卖的另一方支付0元违约金外,还需承担5000元中介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您与徐小姐均依约向我司提交了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但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过程中,因您存在双重户口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故徐小姐要求退还定金,待您注销了其中一个户口(身份证)后,徐小姐与我司多次催促要求重新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您以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重新向我司提交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以及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该合同并不因您户口的注销而失去效力,并且您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依据三方合同约定,您应该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违约责任。

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你在收到本函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法律责任,并就我司可能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向你追偿。

特此函告,望你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公司

分包履约保证金函 第8篇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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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特点:

1、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2、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租方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租赁期的正常履行及保证租赁标的物的完好无损。承租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出租方必须全额返还承租人。也...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特点:

1、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2、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租方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租赁期的正常履行及保证租赁标的物的完好无损。承租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出租方必须全额返还承租人。也即如果承租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条规定必须明确租赁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说具体有两种解释见附注)

3、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租赁标的的5% ~10%。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租金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租赁保证金是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在合同履行结束时,退还给承租人或用以冲抵最后(几期)租金。保证金俗称为租赁押金。

特点:

1、控制租赁风险。在动机层次上防范承租人的道德风险;在业务操作层次上,以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当出现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等租赁风险时,出租人可以先行扣收保证金,以降低不良资产(及租赁损失)

2、缓解临时性付租困难。任何商品生产经营过程,都具有周期性,都可能出现临时性的支付困难,进而不能按预定计划支付一定时期的租金。此时,经承租人书面申请,说明欠租原因并有确实、可靠的后续租金来源,可以先用租赁保证金垫付到期租金。这种人性化的处理,使理性的金融行为与厂商分期付款中厂商对买家非恶意欠款予以谅解的人性化得到较好的协调,可以更大扩展融资租赁的市场空间,在设备融资,特别是厂商促销租赁领域,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从XX实业与YY科技股份公司办理结清的过程中,公司风险部对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着“履约保证金”与“租赁保证金”产生的疑义,个人想对此两项向部门提出几条建议:

1、履约保证金与租赁保证金无特别大的区别,个人认为前者是对整体租赁期限的限制,即确保租赁合同按照租赁期开始并结束,保证合同所制定期限的完整性,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或者出租方有一方主动提出提前结束或者延长租赁期限,视为违约,就对履约保证金有主动权。后者租赁保证金是在承租人租赁期间资金链发生困难,无法支付当期租金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以保证金抵付当期或几期租金。并约定时间段补足已冲抵的租赁保证金差额。

2、从公司内涵收益率的要求看,很多时候承租人对租赁保证金率从在看法,而能最直接的提高内涵收益有租赁保证金及租赁手续费,租赁手续费存在着按年收取的限制,如果承租人提出提前结束的情况下有权对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索要部分的权利,即使在合同中签订的租赁手续费是出租年限的合计费率,但在谈判与确认书方面均以每年的形式约定,如果谈判时约定一次性费率恐承租人难以接受。影响内涵的另一因素租赁保证金的约定对收益率起着重要作用,目前看来承租人对20%的保证金约定有着一定的看法,从更新时间:2011-01-03 22:29:12免费法律咨询

而制约了业务进度的发展。本人认为如果能够变相性的改变阻力保证金的收取形式,按照5%—10%约定履约保证金,不仅能对合同期限的顺利履行有着保障,而且能够解决租赁保证金率过高的问题,同步完成内涵收益率的标准。

3、从外部经济环境看,央行不断的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说明市场资金的相对充裕,刺激消费投资发展企业的中小企业是近期政府的主要方向。作为处于夹层中的租赁业来说,租赁利率的上浮度是受一定的限制。

二、上述建议的风险点解决办法:

有关第一条中约定的可以以保证金抵付当期或几期租金解决资金困难的同时出现了对于出租人没有了租金收取的保障,所以在主合同中要说明约定时间段补足已冲抵的租赁保证金差额或者在补不足差额的情况下制定时间段来执行抵押物。此条对抵押物的的要求很高。

三、如果在主合同中约定两项保证金,对于租赁业务员来说,可以减少内部在办理租赁业务的手续中的繁杂。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附注

“约定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条款的认识如下:

1、实践性合同说。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而签订协议时,仅仅意味着合同成立,须等到承租人对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进行验收后,向出租人提交受领通知单,并支付第一期租金后方生法律上之效力(参见《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17页,梁慧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诚然融资租赁合同和相关的买卖合同效力互相交错,相关的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又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订立为前提,租赁物的不交付将直接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实现。但不能仅凭此就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与否直接决定于租赁物是否交付。笔者认为,这是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和履行的混淆。交付和受领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出租人不交付、迟延交付或交付不符合合同规定,承租人无故拒收、迟延受领标的物,都将构成对合同的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生效的要件,在租赁物交付之前,承租人就不能行使标的物交付的请求权,而承租人是否验收标的物也不受合同的约束。此时当事人仅得基于缔约过失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达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而不得请求继续履行,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这样就必然使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2、诺成性合同说。持该说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并生效。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融资租赁合同还应当经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是否应当以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立为条件?答案则是否定的(参见《新编合同法》第303页,龙翼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相关买卖合同的订立先于融资租赁合同,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出租人和出卖人已经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此时,再讨论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是否应当以相关买卖合同的成立为条件显然是没必要的。但是,实践中也不排除当事人先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情况,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应当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生效要件,否则,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由于其并不产生法律效果,承租人只享有期待权,他不得请求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更不能请求交付标的物,而

履约保证金 第9篇

摘要:本文深入细致的介绍了履约保证金。

定义

商业合同

1.(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期货领域

2.(期货领域)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1]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帐户内的押金。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详解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8%,当然,经幻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珠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的保证金.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此.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按规定在交易前交纳的保证金.因价格变化,交易者所受的帐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从而引起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时(交易所一般者规定有保证金下限),经纪有就要求该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证金,以便使帐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证金.[编辑本段]

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段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

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商负责建设施工。由于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讲,都具有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关键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单位不仅必须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够的信心,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台同后施工的特点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些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成本以下,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竞争导致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失,这样就可以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利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相关规定上同步,为我国更好的参与国际大竞争做出贡献。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国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企业实力普遍较弱,特别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大量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质量有保证、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使工程向这些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下降,最终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一,应严格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核,保证招标单位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这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承建商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在审核招标方资格时,建设单位的实力、信誉,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状况等应该是审核的

重点内容,切实保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工程项目欺骗承建商,诈取承建商的资金。

第二,严格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特别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不仅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否投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防止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做他用的重要保证条件。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绝不能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直接进行管理,也不能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升承建商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第三,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由权威机构认定后执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需要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概率要大于土建、安装工程,因此,如何正确地鉴定合同各方的违约也是重要的环节。是否违约,哪方违约的认定必须由第三方进行。进行违约鉴定的第三方,必须是专业机构并具有公正、权威性,才能准确地界定违约责任,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行业团体、审计、法律事务所等都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

履约保证金的现实意义

分包履约保证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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