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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分居两年如何证明(精选15篇)

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第1篇

如何证明分居两年

关于分居的证明,法庭只能接受派出所及居委会的证明,但这两个机构一般也不会出具类似证明

建议把房屋出租,且要找上述两机构开出证明

或直接起诉,败诉的话,半年后再起诉,一般不论是否分居,法庭都会判处离婚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分居2年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也是起诉离婚,法官判决离婚会考虑的因素,而并不是说你分居满了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要不通过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要不就起诉,通过法院判决。另外,对待婚姻一定要慎重,结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离婚啊!

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当从婚姻基储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在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榷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第一,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已失踪。然后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常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

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第2篇

一、怎么认定夫妻分居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如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离婚。那么如何证明夫妻确已分居呢?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多数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却在一个房间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没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为由提起诉讼离婚时,而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国外求学或是工作搬迁,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依然不属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分居事实基础上,还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则证明力度加强,可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二、什么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较一般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好一些。

对夫妻分居的介绍就到这里,如果您还有离婚问题请及时咨询我们西安离婚律师王继平律师。

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第3篇

10年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签发,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大门徐徐打开。经过10年的积淀, 外资银行已在我国各地广泛布局。

两年以来, 作为我国唯一以财富管理为主题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青岛以其强劲的经济活力和发展潜力, 成为外资银行青睐的热土。

现在, 外资银行在青岛金融市场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当地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青岛为何成首选之地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 青岛就在改革开放初期展现出对外资银行的强大吸引力。

1985年, 日本山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设立首家外国银行办事处, 1992年正式设立青岛分行, 成为最早进驻青岛的外资银行之一。

2006年12月, 我国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对外全面开放银行业, 外资金融机构纷纷将目光投向中国大陆。其中, 青岛成为外资银行登陆山东的首选之地。

2014年获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 青岛对外资银行更具吸引力:仅在去年, 就有星展银行青岛分行、澳新银行青岛分行、韩国产业银行青岛分行三家外资银行先后落户青岛。

“作为沿海开放城市的青岛, 是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 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十足。”星展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葛甘牛表示。

同样看好青岛的澳新银行总裁邵铭高认为, “青岛及山东省与澳大利亚建立了长期友好伙伴关系, 并且在双边贸易与投资领域将有巨大的增长潜力。”

来自青岛银监局的数据显示, 目前青岛外资银行分行数量为17家, 营业性机构数量在全国城市中位居第六, 各外资银行均已获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这些外资银行涵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其中既有如德意志银行、澳新银行这样“欧美范儿”的国际级金融集团, 也有如三菱东京日联银行、韩国釜山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缘于独特的地理优势与经济合作性而落户的日韩、东南亚金融机构。

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 青岛辖区外资银行总资产369.16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加24.84亿元, 增幅7.21%。各项存款余额265.41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加35.17亿元, 增幅15.28%。

外资银行优势在哪里

“十二五”期间, 青岛利用外资进入“黄金时代”, 利用外资额连上4个10亿级台阶, 累计达到265亿美元, 年均增幅18.7%。这其中, 外资银行的作用不容小视。

随着中国大型国有、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愿望持续加强, 企业对离岸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 这是与中资银行相比, 外资银行所独具的竞争优势。

在青岛, 跨国经营的企业不在少数, 外资银行对这些企业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全球化布局发展的海信集团在全球设有20余个海外分支机构, 在南非、埃及、阿尔及利亚等地拥有生产基地, 其产品远销130多个国家和地区, 境内外收入占比达到4∶1。

“基于海信集团迅猛的全球化业务趋势, 汇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为其在全球主要的网点, 如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德国等提供了全面的当地支持, 全球授信超过6亿美元。

实际上, 各家外资银行在帮助企业“走出去”方面, 各具经验和特色。

“青岛的外资银行来自欧洲、日韩、新加坡、港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在网络渠道和跨境服务等方面各有所长。帮助外资企业‘引进来’和本地企业‘走出去’相关业务一向是外资银行的优势。”青岛银监局局长陈颖介绍说。根据青岛市的经济环境, 各家外资银行都会细化青岛分行在整个区域的定位, 结合各外资行产品的特点, 为优势行业或重点经济区域的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客户, 利用母行的优势, 提供本外币及海内外联动的一体化服务。

据统计, 2015年末, 青岛外资银行支持“引进来”“走出去”企业贷款余额128.22亿元, 较年初增加3.07%, 在全部贷款中占比43.96%;其中支持“引进来”、“走出去”贷款余额分别为97.4亿元和30.82亿元, 分别较年初增长2.31%和5.84%。

青岛中小企业的发展, 也得到了外资银行注入的“源头活水”。

海尔集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尔家居”) 的150家上游供应商便是受益者之一。

这些供应商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 在经营方面常常面临资金周转方面的困难, 而由于规模小、现金流弱等原因, 难以在银行获得所需资金。

针对这一问题, 韩亚银行青岛分行利用海尔家居的企业信用, 为其上游供应商提供金融服务:该行为海尔家居提供商业汇票保贴额度, 海尔家居的上游供应商可以在拿到其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之后, 在该分行完成贴现, 票据到期时, 由海尔家居将款项存入专户进行还款。

跨境人民币业务前景

去年7月, 中科盛创 (青岛) 电气有限公司得到了一笔特殊的贷款。

这笔贷款为200万元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由韩国韩亚银行江南支行向该公司发放, 贷款期限2个月。

中科盛创的幸运在于, 公司位于青岛, 而青岛, 是我国首个允许境内企业从韩国银行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的试点地区。

换言之, 中科盛创得到的, 是我国首笔韩国银行机构跨境人民币贷款。

在此之后, 青岛又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5家银行与韩国银行机构合作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截至2015年末, 6家银行共计完成相关业务31笔, 发放贷款金额26.5亿元, 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境内基准利率近2个百分点。

专家分析认为, 这种业务模式对企业而言, 具有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贷款应用范围且无需申请外债指标等优势;对银行而言, 后续创新空间和全球资金市场资源配置带来的收益效应均十分可观。

实际上, 青岛外资银行业务创新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2011年, 青岛成为国内首个韩元挂牌交易试点城市。目前, 已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企业银行、新韩银行、韩亚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6家金融机构获得了挂牌交易资格, 韩元柜台挂牌累计成交近3亿元人民币, 年均增长80%, 稳居全国小币种挂牌交易量前列。

2014年, 青岛在全国率先开展中韩货币互换项下韩元贷款业务。

得益于青岛外资银行众多、发展环境良好的优势, 外资银行普遍在青岛发展势头良好。除韩亚银行、东京三菱日联银行等日韩银行, 因日韩与青岛的地缘优势, 加之中日韩经济金融合作机制日渐完善, 而在本行系统内独具优势外, 汇丰银行等老牌国际大行在系统内排名也居于前列, 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领先, 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等一些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得以在青岛先行先试。

近几年, 青岛相继出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支持金融业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等相关政策, 在监管方面, 调整和放宽了外资银行准入政策, 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简化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流程。

分居两年,如何认定? 第4篇

白瑞琪(江西瑞金)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您与丈夫是因为在不同的地方务工而分居生活,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会判离婚。

如何证明分居时间 第5篇

《辞海》对“分居”一词的解释是:“夫妻双方不共同居祝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因夫妻双方感情不睦,不愿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经过协议而永久或临时分居。另一种为夫妻一方由于工作或居住地限制而形成的暂时不能共同居祝”很明显,前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愿意共同生活、居住,其分居的原因系主观因素;后一种情形的分居是受工作或居住地的限制而形成的,分居的原因系客观因素,而非主观因素。这种情形的分居就是人们通常讲的夫妻两地分居。我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在“分居”一词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这就很清楚的说明其涵义应为第一种情形。因此,我们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词的涵义,不要将分居的两种情形混淆。

区别分居的两种情形,不能仅从表面现象上去分析。分居的两种情形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即夫妻不共同居祝但夫妻两地分居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也并不意味着夫妻必须分居两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白天各干各的事、晚上各进各的房、各睡各的床”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情形,从表面上看,夫妻之间并没有分居两地,但却是一种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因此,区别《婚姻法》中“分居”与通常意义上的两地分居,必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笔者认为,区别分居的两种情形,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夫妻之间是否同居?

2、夫妻双方在分居两地的情况下是否保持联系?

3、双方在生活上是否相互帮助、相互关照?

4、在经济上是否分开?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是否尽义务?

6、夫妻之间是否互相忠诚?

7、夫妻分居两地的原因是什么?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因工作或居住地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演变为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对这种情形,我们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过程中,就要结合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去查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具体时间,而不应该从夫妻两地分居之日起计算“分居”时间。

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第6篇

【婚姻家庭】怎样举证夫妻分居两年?

夫妻分居的现象在当代社会已经变得很常见,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其实这个观点是往往是人们产生的一种误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只是离婚的一种理由和情形,并不是只要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一、证明夫妻分居两年的证据有哪些?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 1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点:因为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因此,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离婚的人,如果还没有分居,最好还是放弃,而转为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这样要比苦苦等待两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还高。

二、怎样算分居

1、分居要具备——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 2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许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当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3、同居不履行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夫妻两地分居证明 第7篇

不是埃因为是你们夫妻的工作关系。不能在一起。是夫妻之间来回的看望对方了

证明

XXXX与XXX确实两地分居。

特此证明

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政策要点

1.以下8类业务骨干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1)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

(2)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后满3年的人员

2.以下3类干部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满30岁人员

(2)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

3.所需准备的上报材料(各一式2份):

(1)京内方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需户口首页+户口卡)

(2)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派遣通知书、劳动合同、岗位聘用通知等)

(3)京内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材料、职务任命文件等)

(4)结婚证

(5)有随迁子女的,需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和在校证明

(6)京外方身份证明:

干部身份证明:档案中有统分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时统一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以及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聘(录、转)干手续

工人身份证明:有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审批表或登记表或备案表

(7)拟调人员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

(8)拟调人员京内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函

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第8篇

邱芸听朋友说夫妻分居两年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于是邱芸以感情不和为由,与郝敬华干06年分居一整年,07年一年在家,年底又开始分居至08年8月份回来,9月底又开始分居到现在,那么这样算不算分居两年呢?可以离婚吗?

律师分析:

(一)怎样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二)关于分居与离婚的关系。

两地分居证明 第9篇

XXXX与XXX确实两地分居。特此证明 签名(盖章)XXXX年XX月XX日 一.政策要点

1.以下8类业务骨干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1)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

(2)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后满3年的人员

2.以下3类干部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满30岁人员(2)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

3.所需准备的上报材料(各一式2份):

(1)京内方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需户口首页+户口卡)(2)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派遣通知书、劳动合同、岗位聘用通知等)(3)京内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材料、职务任命文件等)(4)结婚证

(5)有随迁子女的,需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和在校证明(6)京外方身份证明:

干部身份证明:档案中有统分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时统一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以及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聘(录、转)干手续

工人身份证明:有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审批表或登记表或备案表

(7)拟调人员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8)拟调人员京内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函

(9)如拟调人员已办完调动手续且工作关系已在京(档案已转京),请附当时的原单位转出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传递单等材料。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2、《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 9号)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盛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分居证明 第10篇

本人钟永芬,女,汉族,与郑禄武1983年结婚,2003年本人去浙江打工,2009年回来开旅馆,与男方郑禄武分居11年至今。

特此证明

怎么证明分居 第11篇

第三十二条前四款是法定离婚的情况,还有一款法理上称之为”“保底条款”“"”(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款概括了除前四款之外的情形,即使夫妻之间没有发生前四种情形,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准予离婚.首先明确的是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没有关于分居期限自动离婚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请求离婚的法定原因理由之一。分居证据一般包括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判决离婚;可通过街道居委会开证明的方式证明双方分居,如果是在外租赁房屋居住的,租赁合同也是有效证据,另外,也可让邻居提供证言。

2一、分居的原因分析

必须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和而分居,因为工作原因、求学原因分居不是《婚姻法》上的分居,比如夫妻因为工作原因分居在不同城市,分居时间再长也不能算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又比如一方出国留学或工作,这仍不算是《婚姻法》规定的分居;只有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的分居才算是《婚姻法》上规定的分居。

说到这儿,离婚的当事人可能就急着问,那怎么办?怎么才能说是感情不和而分居呢?

一般来说,如果在一个城市工作而分居,就视为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明明家里有房住,但是一方外出租房,从情理说不过去,一般认定为属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对于因为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又存在感情破裂情形的,就很难举证是因为夫妻不和而分居的,为了证明是夫妻感情不和,最好先起诉一次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过一年再起诉一次离婚,因为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的,继续分居一年,第二次又起诉离婚的,经过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也就说说,因为工作原因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的,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功,起诉离婚要分两步,这样第二次才可能判决离婚。

二、分居事实证明分析

什么是“分居”,举例说:同住一套房屋不同房间,不算是分居,必须是住在不同的房屋内,双方不在一起吃饭、生活,这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如何向法庭举证分居事实呢?仅凭口说分居,对方否认,法律就难以认定分居事实,必须提供确切的分居证据,比如:租房证明、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物业办证明。一般来说租房证明是比较好的证据形式,比如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收款收据等等。原告提出上述分居的证据,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认分居的事实,即使否认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证据,法律也会认定分居的事实,这会更容易达到原告离婚之目的。

离婚分居证明的搜集 第12篇

想离婚,起诉到法院,法官说要想判离婚,需要出具分居证明,以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是分居怎么证明?怎么才能证明分居已满两年的事实呢?如何搜集离婚分居证明的材料?该搜集些什么才能作为分居证明?

一、分居证明的用途

在去法院离婚时,一般来说如果能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从而提高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因此如何提供分居满两年的分居证明,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

二、离婚分居证明如何搜集

如何向法庭举证分居事实呢?仅凭空口说分居,对方否认后,法律就难以认定分居事实,因此必须提供确切的分居证明,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第13篇

一、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同一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二、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经济能力差而无力单独负担租房的费用,因此很多夫妻在感情不和后,选择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的方式分居生活。当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若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会采信一方主张分居的事实。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所采信,实践中,需要辅佐其他证据共同证明。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第14篇

【案情】原告乔某(男)与被告赵某(女)于2005年5月相识谈婚,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经过长期共同生活的相互了解,双方于2007年6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被告赵某生下女儿刘小某。2010年9月21日,原告乔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告于2011年9月4日再次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上海省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和证人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原件一份,载明“我公司职员乔某自2008年4月入职以来,一直单独居住在我公司职工宿舍。四年期间,同住宿舍同事从未发现乔某夫妻有同居现象”,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被告赵某质证时认为,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009年12月原、被告带女儿一起回过原告老家,2010年3月被告带女儿到原告居住的地方住了一段时间。被告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乔某在上述期间一起共同生活,但提供了二人前后两次闹离婚期间的QQ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若干用以证明夫妻虽然闹离婚但还有一定的情感交流。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乔某与被告赵某能否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隔一年原告乔某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

婚,且提供了自己所在单位及同事张某提供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分居满二年的事实,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虽然系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且提供了其所在旅游公司及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但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也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不能就此判决原、被告离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五种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所涉争议即是原、被告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提出其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提供了其所任职的汽车公司及其同事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是这并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与被告虽然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系在同居两年相互间已有相当了解的基础上才

两年工作经验证明 第15篇

工作经历证明书

兹证明,本单位___________同志,男,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

以上经历表明该同志已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名:

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分居两年如何证明(精选15篇)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第1篇如何证明分居两年关于分居的证明,法庭只能接受派出所及居委会的证明,但这两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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