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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自查报告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律服务所自查报告(精选9篇)

法律服务所自查报告 第1篇

(三)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1、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衔接工作规范,衔接率达到100%(2分)。区安置帮教办公室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回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后,及时登记造册、分类、建立人员花名册,把信息资料传递到当地司法所,并要求司法所做好衔接、建档、评估和安置帮教工作,尽量防止托管、失控现象发生。对各监狱发来的新收监罪犯及审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协查,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当年的刑释解教人员名册和安置帮教档案齐全(2分)。建立“七个一”管理模式,即“每人一卷宗档案、每人一帮教小组、每人一帮教协议、每月一谈话、每季一鉴定、半年一回访、每年一考评”。

3、运用刑释解教信息化管理软件按时进行信息录入、上报,实现信息化管理,信息核查率不低于90%(3分)。我区司法局在按照中办发【2010】5号、司发【2010】13号文件精神建立了全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为确保该系统在全区能够及时全面启用,我局高度重视,为各司法所配备了电脑和打印机。借助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平台,做好新入监罪犯的基本信息核查、出监罪犯出监前一个月信息反馈及落实跟踪帮教措施,以实现衔接、帮教、管控的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地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4、安置帮教措施落实,总安置率达到95%以上(2分)。帮教率达到10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2分)。截止目前我区共有93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其中刑释81人,解教12人。脱管率为0,重新犯罪率为0。做到了有帮教登记审批表、有帮教协议、有帮教小组、有月谈话记录、有季鉴定结论,帮教率达到100%。

5、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安置帮教基地(3分)。我区在xxx建立了安置帮教基地。

6、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有效落实(3分)。每年财政拨款5万元列入安置帮教经费。

7、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3分)。按上级要求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区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乡镇办也成立了相应机构,落实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规范文书及相应制度,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10分)

1、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按时参加年检、注册工作(4分)。根据市局文件通知,我区积极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按时参加年检、注册工作,按时上报年审注册材料。今年我区共年审注册基层法律服务所11家,60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年内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发生(4分)。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培训班,今年我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了考核和集中学习培训,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发生,考核考试合格率达到100%。

3、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两所分离,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2分)。对12个乡镇办司法所进行检查,目前都做到两所分离。

法律服务所自查报告 第2篇

根据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本中心认真依照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和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接待咨询方面:

本中心以方便群众求助为目标,强化服务功能,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努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局机关底层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并设置了明显标志,设立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还专门印制了彩色宣传单与便民指南供当事人取阅。为了接受当事人监督,我们建立了包括接待、值班、岗位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统计分析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行志愿者律师值班制度,保证接待人员具有法律本科以上专业知识。我们要求接待人员佩戴统一上岗标识,做到衣着整齐,仪表大方,用语文明,温和耐心,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时咨询事项进行统一登记。为了保护有些当事人隐私,我们还在大厅设置了等候区与接待区,对涉及未成年人及个别当事人隐私,我们还专门在四楼设置了接待室,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资源,开辟了法律援助接待热线,向社会公布了咨询电话,并在大厅公示监督电话等基本监督内容。5月份起,中心承办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还将纳入效能办网上审批系统,接受效能办的随时督查。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及讨薪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公检法部门转交的被羁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援助。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规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办理方面:

法律服务所自查报告 第3篇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某法庭受理某镇辖区一审民事案件, 该两地属三水区经济发展水平中等偏上水平, 外来人口数量较多, 对三水区目前和今后都具有的一定代表性;同时, 在基层法院的受理案中有七八成是民事案件, 研究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接受法律服务的状况较能反映全貌;而民事案件中, 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者, 其接受法律服务的情况在诉讼当事人中亦具有代表性。某法庭2009年民事诉讼各类案件涉案原告接受法律服务详情见下表。

分析可知, 某法庭2009年民事诉讼涉案原告接受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是提供法律服务状况具有以下特点或问题:

1. 在诉讼中接受法律服务的案件比例偏少。

在全部135件案件中, 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提供法律援助的共46件, 占全部案件的34.07%。

2. 经济类案件接受法律服务比例特别少。

经济纠纷接受法律服务的案件比例依次小于婚姻家庭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类赔偿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类赔偿纠纷接受法律服务的案件比例依次为19.64%、33%、54.35%。

3. 由其他非法律服务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

其他非法律专业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 是指除了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但没有从事专业法律服务的资格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这部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活动, 因而由其担任代理人收费低廉甚至不收费。该部分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2.6%。

4. 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是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

在所有原告接受专业法律服务的案件中, 由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占45.65%。

二、问题存在的危害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 某法庭2009年民事诉讼涉案原告较少接受法律服务, 尤其是经济纠纷。同时, 由其他非法律服务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这些现象存在具有以下危害:

1. 当事人较少接受法律专业人员服务, 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法律的复杂化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抗性使得民事诉讼客观上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由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人员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是当事人通过诉讼顺利维护利益的重要保障。专业法律服务在诉讼中的缺位容易导致当事人仅因程序方面的缺陷而败诉。而由非法律服务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同样在此方面缺乏必要的保障。诉讼技巧的欠缺, 容易出现程序方面达不到法律要求, 从而造成有理也败诉的局面, 当事人进而会产生冤屈心理, 认为法院司法不公。部分人企图找回“失去的正义”, 无休止地上访, 或者干脆对办案法官采取过激手段, 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成了受害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这样极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也容易使受害人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乃至仇恨心理, 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

2. 当事人较少接受法律专业人员服务, 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参加诉讼。导致在诉讼过程中, 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立案人员必须花费相当多的时间与精力向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当事人进行指导, 从最基本的诉讼文书的书写, 到举证的注意事项乃至如何进行举证等, 特别是面对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 书面说明对他们还远远不够, 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有说明的需要。这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 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更突出;同时也使得法院工作人员游移于合法的行使释明权和非法的损害公平的援助之间。况且, 法官的角色注定了其有限指导不能替代律师作用, 即使对受害人进行了尽可能的指导, 当事人依旧可能由于程序方面的不足而败诉。

3. 非法律服务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占有比例过大, 容易成为产生其他矛盾的隐患, 使相关规定落空, 损害法律的威严。从长远而言不利于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法律服务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活动, 但是, 在实际操作中, 如果在诉讼中对非法律服务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不加限制, 容易使该规定落空。同时, 由于非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没有保障, 其服务质量也相应没有保障, 往往会导致委托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发生矛盾。

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代理人比例过高, 不利于其更好地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三水区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由司法所同班人员担任, 基层法律服务者同时从事法律援助与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如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案件过多, 容易影响法律援助的开展。

三、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 其原因主要包括:

1. 当事人接受法律服务的意识缺乏或者心存顾虑。

一部分当事人认为法院是伸张正义的地方, 有理就可以, 因而, 有法官就行, 接受法律服务是没有必要的。部分当事人尤其是外来人员不敢接受陌生的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当然, 部分简单案件当事人具有相关知识, 胜任诉讼的情况, 因而客观上可不用接受法律服务。

2. 当事人经济能力不够, 无力承担或者希望节省接受法律服务所要支付的费用。

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强制律师制度, 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人所支付的费用得由自己承担, 因而当事人出于经济原因, 无力或者不愿意支付该费用。在小额诉讼中, 当事人不愿承担的现象尤其突出, 而对于当事人经济能力不够的经济纠纷案件, 法律援助对此范围不覆盖, 导致的都是没有委托法律服务人员参加诉讼。

3. 信息缺乏或者接受服务不方便。

部分当事人有接受法律服务的想法, 但不知从何处获得。某镇能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单位只有某司法所, 从业人员为2名, 承担普法、调解工作等多项司法行政工作, 任务多, 工作忙, 提供更多法律服务的空间有限。部分当事人认为寻求法律服务资源不方便。

4. 法律援助覆盖面有限, 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如对于经济纠纷, 一般不提供法律援助。但部分当事人的确属于经济困难, 无力支付相关法律服务费用, 从而无法接受法律服务。在民间借贷纠纷、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中出现此现象。此外, 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数量过少, 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 要解决或者缓解上述问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调整法律宣传内容, 提高民众接受法律服务意识, 消除民众顾虑。

有关部门在进行送法下乡、送法进厂等活动时, 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在进行法制宣传时, 不仅要对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宣传, 同时对程序法律规范也予以同等宣传。使民众能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了解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服务部门等不同单位的职能, 在进行诉讼时, 能有接受专业人员法律服务的意识、主动性与积极性。

2. 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 为民众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

一方面, 发展律师业, 鼓励律师事务所开设到乡镇, 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在一定的范围内设立多处办公点, 以方便民众。同时, 增加各司法所法律服务人员的编制, 以满足法律服务的需求。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投入, 使各乡镇都能有专职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 同时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 使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3. 严格限制非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诉讼代理。

除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外, 对于其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非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法院要严格审查, 一般情况不予批准。

4. 改革有关制度, 提高当事人接受专业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法律服务所自查报告 第4篇

战争形态变化和军事变革 催生军事法律顾问职能转变

战争是牵引推动军事各领域各要素转型发展的主要动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争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体系和体系的对抗、一体化联合作战加快了向信息化战争的演变。军事行动快速多样,战场环境公开透明,政治性、政策性不断增强,法律因素更加突出。美军《联合反恐行动纲要》指出“几乎每项军事决策和行动都涉及潜在的法律因素,每项动用军事力量的决策都必须具有法律基础。”军事行动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力量,这就要求军事法律顾问必须适应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全面融入军事决策和军事行动,从参与军事诉讼、撰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等传统的主要为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领域,向保障军队军事行动和提升部队战斗力转型。

美国是发动和参加现代局部战争最多的国家,其军事法律顾问根据作战需要率先进行了职能转变的探索。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美军参加的历次战争性质上模糊不清且政治上争议巨大,在作战行动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法问题日益增多,涉及武力运用的合法性、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攻击目标识别、战俘处理,以及与东道国、国际组织和宗教组织的关系等诸多方面,极大影响和制约了指挥决策、作战计划和行动的组织实施。从越南战争和格林纳达“暴怒”行动开始,美军军事法律顾问直接介入军事行动。随后的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以及索马里、海地维和行动中,美军军事法律顾问既要为指挥官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官兵学习和运用交战规则、驻军守则,又要担任军地公共关系联络员和对外事务协调员,依法處理一些涉及政治、外交、宗教的重大问题和部队涉法问题。无论是《部队地位协定》的协商制定还是《陆战法》的具体实施都需要军事法律顾问的大量工作。美国国防部高层普遍认为“像美军这样一支越来越以应急作战为主的军队,需要军事法律顾问的事务远远超出了所谓‘传统’的法律范畴。”

俄罗斯、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军队纷纷借鉴美军经验,为各级部队增配军事法律顾问,确保军事行动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苏联解体后,其原有的国防部法律勤务部门改为俄罗斯武装力量军事司法勤务部门,是军事执法和护法的专业部门,下设各级法律咨询处,具有更加广泛的法律职责,制定了《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司法勤务条例》并作为俄罗斯军事司法勤务部门的主要活动准则。在车臣战争、格鲁吉亚战争中俄罗斯军队军事法律顾问在司法勤务部门的指导下,直接为各级指挥官作战指挥提供法律支持。战争的实践促进了军事法律顾问角色的转变,把军事法律顾问推向了行动的第一线。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英国军队军事法律顾问也有了全新的地位与作用,已有传统的法律服务上升到为军队建设、作战行动提供法律保障的高度。

向战斗力聚焦是军事法律顾问 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

世界主要国家军事法律顾问的职能转变经过60多年的发展演进,不断向战斗力聚焦,逐步成为提升战斗力的直接重要因素。

一方面,军事法律顾问在传统法律服务领域中继续履行军事司法辅助和法律咨询服务职能,担任军事法庭的公诉律师、辩护律师,保证军事指挥权和军事诉讼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并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各方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军事法律顾问更加注重在军事行动中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参与筹划军事行动计划并进行法律评估,制定交战规则和武力使用规则,草拟指挥官指令和作战部署命令,全方位融入各级指挥系统和指挥活动。

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国的军事法律顾问直接担任各级指挥官的法律参谋,与作战参谋、情报参谋、通信参谋、保障支援参谋一起,筹划军事行动计划并做出法律评估,依法维护占领区的秩序,管理战俘的甄别、转运及善后事务,全程融入各级指挥系统,指导战争法的组织实施。海湾战争中,战场上活跃着多国部队数以千计的军事法律顾问,大到参与指挥决策、起草作战命令、制定交战规则,小到为官兵代写遗嘱和离婚及债务协议。军事法律顾问的职能转向为军事行动提供法律支持,逐步体现到各国军队的作战条令中。比如2003年美国《陆军野战条令》规定:军事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支援“旨在对军事行动提供各种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包括军事司法、国际法、民法、合同法、财政法、环境法、所有权和法律服务),这一支持有助于作战的指挥控制、指挥持续以及人力资源支持。”《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国际人道主义法条令》明确规定“指挥官法律事务助理参加司令部的战斗行动组织工作。”英国《陆军条令》也规定陆军现役军事法律顾问是其所在部队司令部门的参谋军官,其首要职责是为军事行动提供军事法和战争法的意见。

原美国陆军参谋长苏利文上将谈到“军事行动必须依法行事。这一观念如今已深入人心。它使军事法律顾问成为军事指挥官关键而得力的法律参谋,是指挥官最重要的智囊团成员之一。军事行动从计划制定到任务执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都融入了法律的内容,离不开军事法律顾问的身影。”事实证明紧贴军事行动、融入战斗力建设,是军队军事法律顾问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军事法律顾问已经成为 提升军事行动能力的重要力量

目前,美国、英国、俄罗斯等主要军事大国已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完善、机构健全、运行高效的军事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和编配合理、作用突出,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军事法律顾问队伍,有效提高了部队遂行军事任务的能力。他们在军队各级指挥机构中已经处于“无可争辩”、“不可缺少”的地位,成为参与重大军事决策“当然的成员”。

美军现有现役军事法律顾问4600多名,约占美军编制总员额千分之三。此外美军还编有文职法律顾问1100多名、法律顾问助理4500多名,法律顾问管理人员200多名,国民警卫队、预备役部队法律顾问4600多名。美军在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派驻近900多名军事法律顾问,其中仅阿富汗、中东地区就有近300名军事法律顾问执行海外军事任务。实战中,美军根据不同类型军事行动和军事行动不同阶段的需要,对军事法律顾问力量适时进行调配整合、灵活运用。伊拉克战争中,仅美军第3机械化步兵师就配有42名军事法律顾问,并在战前紧急征召了3名预备役法律顾问。

在英国军队,取得律师资格是成为军事法律顾问的前提条件,因此,英军的军事法律顾问既是现役军官,也是合格的律师,并且是英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具有两年以上执业律师的经验。英国军法署的成员,都是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大律师或高级律师。

俄罗斯武装力量的军事法律顾问由俄罗斯军队各级军事司法勤务部门领导,业务上隶属俄罗斯国防部军事司法勤务局。近年来,俄罗斯在军队大幅度精简人员的情况下,旅、团以上部队和军事院校却设立了军事司法勤务部门,并保留了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编有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军事法律顾问2000多名,约占俄军编制总员额的千分之一点七。

澳大利亚军队总共5万多人,却编有军事法律顾问600多人,约占澳军编制总员额的千分之十一。澳军军事法律顾问组织结构上下贯通、网络健全。国防部设有法律服务司,该司辖下文职人员法律顾问管理局、辩护律师服务局、对外法律服务局等11个局。陆、海、空军分设法律服务办公室,军队法律顾问编配到旅以上单位及海外独立执行军事任务的营级部队。

法律服务所自查报告 第5篇

自查整改报告

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在全省政法机关集中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的通知》和省司法厅党委《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集中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的实施方案》和省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集中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的通知》以及市、县司法局领导讲话精神的要求,我所迅速按照上级、和领导的要求,在3月8日至3月17日在律师事务所集中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通过学习和自查,每位律师对自身情况进行了彻底排查,律师事务所内部在自身建设方面也形成了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具体汇报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思想是行动的指引,只有找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我所以每月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为依托,同时将党支部的发展与所内管理相结合,要求全所人员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此次活动中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把学习到的理论观点和思想精髓,运用到推动律师事业和律师事务所发展中。每位律师都能认真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笔记。

二、执业行为方面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只是个人行为,它同时代表着一个行业的道德和诚信水平。我所从建所之初就将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作为管理重点,并时刻加强监督。

(一)统一收费。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及湖北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并要求全

体律师不准以压低收费为手段争夺客户,更不得以请客送礼、给回扣等手段去取悦客户,揽取案源。收费标准向客户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统一收案。我所严禁律师私自收案,严禁律师跨所执业,还通过与同行交流,与客户沟通等形式来监督律师的办案情况。对于私自收案,私下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报酬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立即开除。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律师本人形象,还败坏了律师事务所在行业中的形象,并严重影响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尊严。由于所内规章制度严格,加上全体律师都能廉洁自律,至今还没有发现一位律师有不正当牟利行为。

(三)收案审批制度。我所在收案制度方面的做法是所有案件统一编制案号,并及时登记。在律师收到案件时,需到办公室领取案号,由办公室人员给出。一年中的所有案号编制大流水号码,如2009年的第6个案件属于民事的第4个(所谓第6个仅指收案时间排在第6位,下面的意义相同)则其案号为2009展成字第6号(民字第4号)。同时办公室有两人分别负责收案审批表的填写和备份,时刻保持内容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四)案卷归档。我所规定承办律师在法律事务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本所档案管理人员收卷后,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对归档案卷编制《归档案卷目录》和检索卡片。同时,为了发挥律师业务档案的作用,我所还建立了档案借阅制度,设臵了档案借阅登记簿,取阅案卷的律师需办理借阅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 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才能

为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注入力量。

(一)考核制度。考核是在《律师法》颁布以后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的六项制度之一。我所的考核制度中从政治学习和执业能力两方面对律师进行考察,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细则,采用律师自评和主任测评成绩相结合的办法来评定律师的学习完成程度和办案质量。

(二)重大案件讨论、报告制度。对于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我所建立了重大案件讨论、报告制度。主要是为了集思广益,降低办案风险,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除了承办律师在接手重大案件要向主任汇报,由主任召集执业律师进行讨论外,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也要向主管司法部门报告,积极听取上级领导的意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范的管理,精湛的专业素质,是长久生存的根本。虽然我所人员少,但无论是律师的个人素质方面还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做的都很规范。我所将延续良好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为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

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第6篇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文件精神,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公司认真全面排查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排查出的法律风险,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一、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外部风险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二、整改方案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七)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道德意识和法 2

法律体检自查报告格式 第7篇

××(单位、部门)法律体检自查报告

法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公司《法律体检工作计划》的相关安排,我单位已完成了法律体检自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工作基本情况

介绍本单位法律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涉及法律管理工作内容、人员配置等情况。

二、开展法律体检情况

(一)法律体检自查时间 月 日至月 日;

(二)开展法律体检自查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法律体检自查范围;

(四)法律体检自查内容。

二、符合《法律体检指引手册》表单项目情况

(一)符合表单项目的具体内容

(二)符合表单项目内容部门和取得的成效及经验。

三、不符合《法律体检指引手册》表单项目情况

(一)不符合表单项目的具体内容

(二)不符合表单项目内容的原因分析

(三)不符合表单项目内容的整改措施

(四)目前存在的实际困难

四、《法律体检指引手册》表单中其他未涉及到的法律风险点及存在的问题情况

五、对公司法律工作及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意见和建议。

××(单位)盖章

法律服务所自查报告 第8篇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县 (区) 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 应聘担任基层法律顾问, 为基层群众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解答法律咨询,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上世纪八十年代, 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 法律服务力量相对薄弱, 特别是律师的数量偏少, 为了宣传法制, 有效化解群里纠纷, 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主要载体———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运而生。最初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是在农村设立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农村市场为依托, 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服务工作。1993年, 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始依托城市街道而纷纷开设。由此, 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进入了一个比较快速的时期, 全国各地相继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得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解决纠纷, 其在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推广法律知识方面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成长为一支重要的法律服务力量。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面临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 尽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其独特的地位与作用, 但在新时期, 随着政治、经济及政策的变化, 其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 规制基层法律服务所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且层级不高

目前学界对此问题认识比较统一, 即规整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主要规章制度是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后续还施行了一些比较零散的政策性文件。相比于其他社会领域, 国家层面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视稍显不够。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在我国经济转型, 政治体制转变的冲击下是亟需稳定有力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积极引导的, 而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的三十多年间, 只有司法部的部委规章来规范这一市场, 足以凸显在这一领域立法并未满足实际的需要。

(二)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不明

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认定,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此的表述也经历了一个逐渐调整、变化的过程。最初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被定性为事业法人的, 随着市场需求、政府行政管控的需要, 法律服务所被要求脱钩改制, 其被定性为合伙制中介机构, 但服务方向并不明确。如2002年, 国务院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明确列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2003年7月,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杜茂在全国司法厅 (局) 长会议上的讲话中, 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已不再是事业法人, 这一点已趋于认同。但究竟是公益性的服务组织还是鉴证类的中介机构, 全国各地对此看法并不统一。这就导致各省市在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转型过程中, 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无法一致, 客观上阻碍了其快速地适应市场需求。

(三) 城市中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 面临萎缩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大力推进法治建设, 普通民众 (尤其是基层) 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逐渐成为普遍做法, 法律服务市场应该是大有可为。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一线服务力量, 理应贡献更多。但事实情况却并不是如此乐观。在一些城市街道,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无法发挥自身作用, 甚至面临萎缩。据江苏省司法厅公示的《2015年度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示名录表》, 2015年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注册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仅有10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44名。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规模均不大, 人数最多的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7名, 其他各所基本为3-5名。在人口数量及每年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均为南京市各区之首的江宁区,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呈现萎缩的状态, 这一现象值得深思。

三、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几点构想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法律市场中何去何从, 是近年热议的话题之一。大部分的学者, 特别是律师群体极力赞成基层法律服务所退出诉讼领域。但从国家层面来看, 立法者是希望用稳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的。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终于确认了基层法律工作者适格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司法部也不断出台相关政策, 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笔者认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还是应科学定位, 能动适应法律市场的需求, 更多地服务于低端法律市场。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配套完善的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效用。笔者建议,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

(一) 尽快出台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

从当前的现状来看,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短期内是不可能彻底退出法律服务市场的。我国地区和阶层发展的不均衡性决定了法律服务资源分布多集中于大城市和收入稳定阶层, 而现实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却是多元化和差异化.基层民众有这样的法律需求, 且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相对不高, 这就决定了有其生存的空间。如前文所述, 目前国家层面仅有司法部的一些规章在规整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及工作者, 且该类规章政策性较强, 政策性的规章稳定性是远不及法律的。与此形成对比的是, 国家对法律服务市场另一重要力量———律师事务所, 在立法层面就显得较为重视。1996年我国就通过了《律师法》, 其后又对该法进行了三次修正, 以此来规范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行为。因此, 要想改变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日趋萎缩的现状, 势必要由立法机构尽快通过稳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来积极引导。

(二) 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以此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区分

按照司法部的规章文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 其除了可以提供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文书、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及法律顾问在内的主要法律服务, 还可以进行法制宣传及人民调解工作。其与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业务大部分是重合的, 存在的区别仅仅是不能代理刑事案件。这就导致了在执业过程中两者必是处于相互竞争状态。两者在功能上几乎重合, 这与当初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初衷背道而驰。尤其是在城市, 律师事务所在很大程度上挤压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生存空间。据南京市司法部门的相关资料, 截至到2015年底, 南京市江宁区区属律师事务所有19家, 注册执业律师为148名。律所的数量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两倍, 律师人数更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三倍之多。本来市场定位及服务对象颇有差异的两者, 却形成了这样颇为惨烈的竞争态势, 究其原因, 还是由于相关规章所作规定不够详细。笔者建议可以侧重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公益性,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营利性法律服务应当加以执业地域和业务类型的限制, 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对于提供的法律服务可收取成本费用, 不得以营利为存在目的。只有这样,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才趋于缓和, 两者也必将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三) 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竞争能力

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上日趋减少, 除了外部环境导致以外, 与其自身建设不够, 竞争能力不强也有一定的关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 司法部统一组织,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通过者即可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但据有关资料显示, 全国各地的司法部门并未真正落实这一要求,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认真组织这一考试。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要求, 从而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偏低。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但按目前的情势来看, 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诉讼代理人时, 宁可多花费一些代理费, 也更多的倾向于选择律师作为代理人。为改变这一现状, 就必须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资格, 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设立具体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未通过考试者一律不得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只有将这一考试制度常态化并坚持下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各项水平才能得以提升,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竞争力才能得以加强。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早期, 为推动国家法制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尽管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 其生存空间受到了一定的挤压, 但难以否认的是, 在城市里的街道、在广袤的农村,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有发展的可能性的。当下主要任务是要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 推动其能动适应市场需求, 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汪火良.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中的ADR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J].西部法学评论, 2011, (12) .

[2][汪火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困境与出路的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5, (01) .

[3]苏甲仁.论基层法律工作者应退出诉讼代理领域[J].科技咨询导报, 2007, (23) .

[4]宋慧宇.论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困境及改革措施[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10) .

法律进机关自查报告1 第9篇

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是进一步增强公务员法律意识,引导政府和政府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五五”普法以来,我镇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的“法律进机关”活动,推动机关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一是镇委、镇政府下发了《xx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指导思想、领导机构、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步骤和方法措施。并把普法依法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大力推动“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深入开展。二是镇委办、镇政府办及时调整充实镇普法教育领导小组,镇直属各机关单位也分别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到人,确定一名法制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三是镇依法治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进行督导检查评议,有效促进“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开展。四是镇委、镇政府十分重视对普法经费的投入,把每年的普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照镇委、镇政府在镇“五五”普法规划中关于普法经费的要求,把普法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及时落实了普法经费。

二、抓制度落实,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深入开展。1

我镇将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作为影响全镇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入手,狠抓制度落实,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深入开展。

(一)建立健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是“法律进机关”的最基本的要求,“五五”普法以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使学法用法活动成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镇主要领导干部自觉带头学法,在中心组学习会上作中心发言,深入村委会开展调研依法解决实际问题,为广大公务员作了表率。镇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学法4次以上。全镇各支部每年安排学法都不少于2次。

(二)建立健全法制讲座制度。各地、各单位都将举办法制讲座作为“法律进机关”主要形式之一。“五五”普法以来,镇委镇政府组织镇直属各支部干部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并由司法所组织、邀请县里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我镇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物权法、紧急事件应对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依法行政等专题法制讲座2次。

(三)建立健全自学法律知识制度。坚持自学,是机关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一大特色。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并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制学习辅导。“五五”普法以来,为全镇领导干部、公务员征订发放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五五普法”学习手册》,其中《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作为“法律进机关”的基本教材。今年6月份“五五普法”考试参考人数为98%,合格率为100%。通过集中培训学习和

自学法律知识,使每位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达到40小时以上。

三、突出普法教育重点,增加“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有效性。为适应xx发展的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提高机

关干部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我镇按照《xx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实施方案》,针对镇直属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在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中突出工作重

点,增加“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有效性。

(一)坚持“普治并重”,积极开展“法律进村”活动。

广大农村的“依法治村”工作是依法治镇的重要内容,镇委、镇政府始终把依法治村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依据“五五”普法规划精神和要求进行安排部署。一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宣传农民生产生活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等为重点,扎实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结合上级部门举行“远离毒品,关爱生命”法制宣传活动,许多村民积极参与了活动。6月份我镇与县法院联

手在我镇举办了大型接访活动,工作人员除现场分发宣传资料,并对村民提出的法律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深受群众欢迎。这次活动不但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并起到法律宣传的作用,同时也加强了干部学法用法的能力。二是在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活动的基础上,我镇还加强了法制村规范化建设,围绕镇党委、镇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宣传教育与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严格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职责,有计划地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区分“两类对象”,合理安排不同层次干部法制

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法律进机关”活动目的就是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法律

素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质量。一是重点抓好干部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学习了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两大部分内容。二是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抓载体拓展,增强“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影响力。

(一)充分发挥普法阵地的作用,在全镇营造浓厚的法

制环境。通过组织各单位工作人员观看有关法制电视栏目。村委会这一块利用远程教育这一载体对村干部、学校进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各单位各部门法制宣传意识。在重大法制宣传日、宣传月、宣传周以及法律纪念日系列活动期间,我镇协助司法所举办相关法律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

(二)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日及各类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的纪念活动,提高干部学习宣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在各法律宣传纪念活动中组织各部门悬挂法制横幅、张贴法制标语等宣传活动,镇委镇政府开展了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全镇上下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我镇广泛地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5” 全国土地日,“9•9”质量日,“11•9”消防安全日、“12•1”预防艾滋病宣传月,安全生产月等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发动机关干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大提高了机关干部学习

宣传法律知识的热情。特别是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五、注重五个结合,不断增强“法律进机关”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

不断增强实效性是“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活力之源,为

不断探求“法律进机关”活动的长效机制,全面拓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的领域,全面提升“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层次

和水平,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做到“五个结合”。

一是注重与机关工作人员素质提升相结合。始终坚持将提高人员素质作为“法律进机关”活动开展的关键,各单位围绕“一学三讲”活动,全面加大干部职工依法办事及拒腐防变能力的培养。

二是注重与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相结合。为增强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兴趣,各单位在学法内容上坚持做到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同时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形式上,不断推出一些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县里举行了安全生产演讲比赛活动。

三是注重与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相结合。围绕依法行政,镇政府在全镇各机关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村创建活动,并确立了“法治村”创建示范单位,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与此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的发生。

四是注重与社会难点、热点问题解决相结合。各单位始终将服务科学发展作为依法执政、依法管理的重点。围绕“保稳定、保民生、保增长”,我镇积极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是注重与机关效能建设、部门职能发挥相结合。其一,在坚持依法依制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机关效能;其二,通过执法检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推进社会法治化管理水

平。各执法单位坚持实施普遍检查与针对性重点检查相结

合,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帮助被检对象进一步理解法律、掌握政策,达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目的。

通过“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了干部的法律素质、法

律意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培养了干部“有权必

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推进了我镇“大普法”格局的形成,提高了各职能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能力,有效促进了“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农村、法律进学校、法律进单位”活动的开展。

总之,近年来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我镇“法律进

机关”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法律进机关”是一项长期性任务,任重而道远。下一步,我镇将按照“法律进机关”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

见》,力争通过坚实的学法用法实践,推动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有新的提高。

xx镇人民政府

法律服务所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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