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
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精选6篇)
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 第1篇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解读教材概述
应考者应如何解读《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的作用?
调整《考试大纲》后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涉及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专业面更宽,且考试的时间更紧张,具体试题的出题深度,尤其是专业考试科目的综合案例试题到底是如何调整很难把握。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历过二次,通过的人数也达到了一定的数量,以前“原则上应保证考题难易、大小、长短、宽窄适中,题目要简明准确”的规则可能会有一定的调整,可能会从控制通过率、增加难度系数、增加综合性和复杂性、增强判断分析能力上提高整个执业考试的水平。
针对《考试大纲》的调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作了相应的调整,为紧扣《考试大纲》的要求,作了大量的补充和适当的修订,特别在知识点理解和案例分析等方面作了更全面的补充,对应考者知识点的全面掌握和考试范围、深度和广度上的把握作了很好的界定和衡量,也是命题者命题的主要依据。
考试范围完全限于由建设部组织编写、人事部审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明确的内容;考试的深度基本限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所涉及的内容深度;在专业考试中的综合性和灵活性应是对各专业技术、施工管理以及各专业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在实践中的综合应用,所考知识点不会超出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范围和深度。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应考者应始终以大纲为依据,以考试用书为内容,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重点复习。对大纲上没有的、考试用书中没有涉及的、实际工作中有争议的、法律法规中有表述不一的,在命题中一般不会出现,应考者不必再花时间去复习、考虑,也即应考者应重点吃透考试大纲中知识点,紧紧围绕考试用书中涉及的内容和深度,并灵活掌握和应用这些知识点的概念和内容,加上自身在实践中的体会,应是我们应考者复习、应考中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 第2篇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大纲
2Z2000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Z201012 2Z201020 2Z201021 2Z201022 2Z201030 2Z201031 2Z201032 2Z201040 2Z201041 2Z201042 2Z201050 2Z201051 2Z201052 2Z201060 2Z201061 2Z201062 2Z201070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2Z2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2Z201082 2Z201090 2Z201091 2Z201092 2Z201093 2Z20]094 2Z202000 2Z202010 2Z202011 2Z202012 2Z202013 2Z202014 2Z202020 2Z202021 2Z202022 2Z202023 2Z202024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Z2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人管理 2Z202032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2Z2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2Z2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Z202035 2Z203000 2Z203010 2Z203011 2Z203012 2Z203013 2Z203014 2Z203015 2Z203016 2Z203020 2Z203021 2Z203022 2Z203023 2Z203024 2Z203030 2Z203031 2Z203032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Z2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2Z203034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2040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2Z204012 2Z204013 2Z204014 2Z204015 2Z204016 2Z204017 2Z204020 2Z204021 2Z204022 2Z204023 2Z204024 2Z204025 2Z204026 2Z204030 2Z204031 2Z204032 2Z204033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争议的解决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4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5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6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7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Z205010 2Z205011 2Z205012 2Z205013 2Z205014 2Z205020 2Z205021 2Z205022 2Z205023 2Z205030 2Z205031 2Z205032 2Z205033 2Z205034 2Z206000 2Z206010 2Z20601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变更、解除和终止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2Z206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2Z2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Z20602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Z206023 2Z206024 2Z206025 2Z206026 2Z206030 2Z206031 2Z206032 2Z206033 2Z206034 2Z206035 2Z206040 2Z206041 2Z206042 2Z206043 2Z206044 2Z206050 2Z206051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20605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206053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206054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Z206055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 2Z207011 2Z207012 2Z207013 2Z207020 2Z207021 2Z207022 2Z207023 2Z207024 2Z207025 2Z207026 2Z207030 2Z207031 2Z207032 2Z207033 2Z207034 2Z207040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Z2070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2Z2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2Z2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2Z207045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2Z207050 2Z207051 2Z207052 2Z207053 2Z208000 2Z208010 2Z208011 2Z208012 2Z208013 2Z208020 2Z208021 2Z208022 2Z208023 2Z208024 2Z208030 2Z208031 2Z208032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2Z208033 仲裁裁决的执行
2Z208034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8041 调解的规定
2Z208042 和解的规定
2Z208050 2Z208051 2Z208052 2Z208053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9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1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指通过国家注册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经有关人事考试部门认可并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具有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这是注册建造师的前提条件,只是有了资格,但未经注册,不能执业;○2注册建造师是指持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企业注册申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到所在企业的建造师,可以执业建造项目。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7、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8、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
1、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2、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3、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8、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5、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6、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7、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18、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1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0、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
2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2、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3、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4、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5、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26、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27、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注: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28、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9、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0、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1、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33、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34、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35、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6、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7、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8、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39、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 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8、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9、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0、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1、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2、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3、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4、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5、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16、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 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7、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 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 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18、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19、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2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1、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 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 的依据)
(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2、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 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 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3、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 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 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 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 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 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 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 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
A、投标人在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 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 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货物招标:与投标 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 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八、安全生产法考点解析
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1(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2、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3、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4、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5、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6、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8、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34(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6(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7(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4、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施工许可证取得条件比较)
1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
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6、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0(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13、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14、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
(1)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15、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6、质量保证金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7、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8、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产品质量法考点解析
1、何谓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是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产品
3、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42(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十二、标准化法
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十三、环境保护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44(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重大变动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6、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入试运行。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8、不禁止排放的情形:
(1)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
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0、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2、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13、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十五、节约能源法考点解析
1、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国家立法态度上的差异:
(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47(2)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3)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4)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
(1)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十六、消防法考点解析
1、消防设计的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七、劳动法考点解析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 第3篇
一把握备考时间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三门课程:《施工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人社部考试中心发布的关于2014年二级建造师的一个重要资讯:二建教材会全面改版, 特别是实务部分增加了不少现场案例, 并且编委会一再强调2014年命题要与工程实践进一步接轨, 也就是会进一步增加通过的难度。2015年沿用2014年第四版的考试大纲, 并且没有了重点和非重点之分。有人会问, 该如何把握备考时间呢?有人认为考前四个月开始复习备考, 有人认为考前六个月开始复习备考。一般执业资格考试的应考者均具有工作经验, 通常认为, 复习备考时间应视考生基础来考虑, 如果基础好一点的在考前四个月开始复习能来得及;对于大龄考生, 需要照顾家庭的考生应提前进行备考, 以便顺利通过考试。经验表明, 在复习时比较合理的时间分配比例应该是《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施工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2∶1∶1, 原因是《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的内容多又杂并且难点比较多, 有些内容需深入理解才能读懂, 而《施工管理》的内容条理性比较强, 容易读懂, 《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内容容易理解, 只需加强记忆。复习的时候千万不要厚此薄彼, 容易的内容愿意去学, 而复杂的内容不愿去学。执业资格考试是标准化考试试题, 对知识点的辐射比较广泛, 内容越来越细致, 复杂的施工技术又容易出案例分析题。参加考试的考生均是在职人员, 应考者没有充裕的时间来学习,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 怎样才能用有效时间来学习呢?整理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考试要求的知识面比较广, 所以考生要找出自己的薄弱点, 整理合理的计划进行补救, 同时也不能放弃自己熟悉的知识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复习计划, 计划时一定要清楚每段时间准备学习哪些内容, 想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严格按照计划来复习。
二掌握学习的方法
第一, 全面掌握内容, 并突破难点、重点内容。考试大纲是国家对二级建造师的综合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基本要求, 是命题的依据, 是应考者复习范围和复习内容的依据, 也是考试用书编写的依据。试卷的内容将会涉及每一章的内容, 覆盖面广, 并且考试的内容越来越细, 需要全面地学习。在基本弄清教材内容的基础上, 再来针对考试大纲中的知识点, 逐条复习和理解。主要以考试大纲中知识点为重点复习, 这样有利于全面弄清大纲和考试用书涉及的知识点和内容, 而且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才能在后面的复习中突破难点, 把握重点。
第二, 多做练习题, 提高做题的速度以及准确度。考生在遵循突破难点、重点内容和全面兼顾复习原则的前提下, 还应进行大量的练习, 通过练习可以加深对考点的理解和掌握, 检验复习过程中掌握考点的效果, 提高考生对考题及考试的适应性。做题要有一定的针对性, 而不是盲目地做练习, 建议按以下的顺序做练习:教材例题、历年真题和课外习题。历年考试的综合分析题都是由教材中的例题加以改变而成的, 也就是说如果想顺利通过考试, 必须熟练掌握教材中的每一道例题, 例题能检验学习知识的情况, 真题最能体现出题的角度以及题目本身的难易程度, 解决这两方面的题再做第三层次的课外习题。同时, 在练习时应对比正确和错误答案的原因并加以分析, 而不是只选出正确答案就可以了, 应多比较、排除干预项, 因为练习是模拟试题, 实际考试中可能恰巧是用另一种提问方式, 通过反复练习, 对全面掌握知识点是非常有益的, 并且能够提高做题的速度和准确度。
第三, 对教材知识进行梳理并归纳总结, 理顺思路。考前集中精力归纳重点, 将重点内容全标在书上, 一目了然;每一章, 每年考多少分;考查的知识点都出现在哪些章节, 哪些章节不是考查的对象;重点章节里, 哪些是每年都考查的, 命题的趋势是什么。有些题目在历年真题里面出现过的, 再考只不过换一个出题的角度和方式而已, 务必把每一道真题理解透彻, 同时记忆这些重点。专业课掌握基本概念及理解基本施工方法, 理清施工的程序。还有因为大纲修改, 新增加的知识怎么办?一般新增的知识点, 虽然必考, 但分数有限, 应抓住重点和关键点进行学习。因此, 应考者必须以理解为基础进行记忆, 应遵循突破重点、难点和全面兼顾的复习原则, 考试前全面复习甚至通读多遍考试用书是很有必要的。
第四, 将相关知识点结合起来复习, 以应对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是主观题, 根据所提供的背景资料, 回答问题和分析相关的内容。案例分析中有计算、判断和分析, 所涉及的知识范围广, 包括管理、法规公共课和专业课的内容, 并且灵活度比较大。每道案例分析题一般都包括2个以上的知识点, 答题时要注意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 把复习时掌握相关知识点并围绕题干专业背景资料确定所问的题目属于技术还是管理方面的内容, 理解问题的内涵尽量地朝题目靠拢。这类题目较难, 但却是拿分的关键。题目中相关计算的部分不难, 但对概念的考核却很重要, 在学习时必须理解性地进行记忆, 计算部分, 只要你掌握了, 就是“实得分”, 一般都是由教材中的例题演化而成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顺利通过考试, 就必须熟练掌握教材中的每一道例题。
三提高答题速度
通过对命题特点和学习方法的分析可见, 除了注意新增知识点和把握好考试层面外, 最重要的就是提高答题速度了。那么如何来提高答题速度呢?首先, 提高答题速度的方法之一是理清知识点, 要想提高答题速度就要熟悉知识点, 理清知识点。现在的教材思路逐渐清晰, 系统性增加, 也有利于学习。比如:城镇路基施工, 先介绍路基是什么、特点及基本概念, 再介绍如何施工, 接着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相关的法规知识。其次, 提高答题速度的方法之二是快速准确地读题, 因题干给出的信息量较大, 并且有相关信息来扰乱思路, 要想提高做题速度, 就要快速准确地读题。
正确的读题方法是:首先, 我们从试题的要求读起, 明确问题是什么类型的题型, 找出问题的关键信息, 看清问题到底选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其次, 我们要带着问题认真研读题目, 对重要的、关键的地方可以用笔画下来作为提示, 再对照问题与已知资料做出分析和判断。最后, 提高答题速度的方法是答题的技巧, 面对所需的文字叙述, 考试时要知道如何精炼语言及把握答题程度。
从考试的评分标准来看, 评卷是按点给分的, 答对就能得分;如果答得太少, 会漏掉关键点影响得分, 如果答得太多, 就会影响答题速度, 所以要把握好答题程度, 要将知识点和教材中的章节对应起来, 回忆教材中的内容, 答题时应分条回答, 做到简明扼要, 恰到好处。考卷中, 难度大小并非按考题顺序安排, 试题的难易程度也不一定与分值成比例, 况且应考者对各考点的熟练程度也存在差异, 所以考试时一定要把自己熟悉的题目做完, 如果时间来不及要懂得放弃, 考试不要求百分之百全对, 只要合格就可以了, 若能保证答题的准确率, 一两道题没做, 也不影响顺利通过考试。只要按以上方法进行备考, 相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不是很难, 衷心希望应考者能顺利通过考试, 实现自己的愿望。
四结束语
随着国家建设的进一步繁荣, 建造师将会成为越来越多人向往的职业。虽然考试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但应考者首先要建立自信心, 再制定有效的学习方法, 严格按照学习计划执行就一定能顺利通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
参考文献
[1]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四版) [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3
[2]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四版) [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3
责任——注册建造师执业之根本 第4篇
纵观国家推行建筑工程项目化管理以后,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转化为现在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过程。我认为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除了要有科学、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措施以及从事管理的建造师个人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外。要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在于责任。责任胜于能力。只有我们建造师具有了高度的责任心,才能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企业负责、对所管的项目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自己的执业道德负责。也只有这样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才能谈的上给社会交出放心工程、满意工程、质量、安全有保障的工程;才能不辱注册建造师执业之使命。
关键词:建造师 责任 使命 能力 执业根本
1 责任是一种使命
我记得有一位叫爱默生的人说:“责任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它是一种伟大的品格,在所有价值中它处于最高位置。”还有一位叫科尔顿的人说:“人生只有一种追求,一种至高无上的追求——就是对责任的追求。”所以我认为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它伴随着我们建造师执业的始终。只有能够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有被赋予从事项目管理的使命,才有资格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进而获得社会的认可和为个人赢得荣誉。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或者一个不负责任的人,首先失去的是社会对自己的基本认可,其次失去了别人对自己的信任和尊重,甚至也失去了自身的立业根本——信誉和尊严。
众所周知,5.12汶川地震让全国人民乃至世界震惊,多少无辜的生命被瞬间吞噬。这一巨大天灾,对我国建筑带来严峻的考验。我们在为死难同胞流泪的同时,面对汶川倒塌的建筑废墟。作为国家注册建造师的我们,能想到些什么呢?据调查,这次地震灾区倒塌的学校中,5层以上的教学楼不在少数,并且多是预制板屋顶。我国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并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定》: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5层;教学楼屋顶必须采用钢筋砼现场浇筑,不准使用楼板。难道这些规定作为建筑从业的建造师会不知道?天灾难防,人祸可控。关键还是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缺乏责任。当然,汶川震区的建筑倒塌可以用天灾欲盖弥彰,而现实生活中因质量缺陷、安全隐患而导致建筑使用功能丧失乃至坍塌的事件几乎不胜枚举。国家屡屡曝光豆腐渣工程,但是豆腐渣工程仍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除了一些见不得阳光的黑色交易以外,更多的祸根由人而起,也就是由于人的责任心不强,权利没有正确发挥,职责没有严格履行。这些事件中不乏我们建造师的杰作。所以,作为新一代的注册建造师,我们应该把责任当作自己的使命。
2 责任胜于能力
有一位伟人曾说:“人生所有的履历都必须排在勇于负责的精神之后。”责任能够让一个人具有最佳的精神状态,精力旺盛的投入工作,并将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极致。放弃了对社会的责任,就背弃了对自己所负有使命的忠诚和信守。责任就是对工作出色的完成;责任就是往我的坚守;责任就是人性的升华。责任胜于能力。然而,让我们感到万分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工作现实中,责任经常被忽视,老总们总是片面的强调能力。的确,竞争中直接打击败对方的是能力;市场上直接为企业创造效益的也是能力;而责任,似乎没有起到竞争与创造效益的作用,可能就因为这一点,导致人们重能力轻责任。面对这一社会怪相,国家审时度势,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倡导人们提高责任心。试想想,一个缺乏责任国家是什么样的国家;一个缺乏责任的民族是什么样的名族。作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建造师,我们更因该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颁布的提高我们责任心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检阅。当然,责任胜于能力并不是对能力的否定。一个有责任感而无能力的人,是无用之人。责任需要用业绩来证明,业绩是靠能力去创造的。能力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去提升。能力和责任都是动态的辩证关系。作为一名建造师来讲,能力再强,如果不愿意付出,也就是不愿意承担责任,作为企业恐怕也不会聘用这样的人作为自己的员工吧。更谈不上以建造师的名义去执业,为社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负责了。责任本身就是一种能力,当我们在责任和能力的辩证关系中取舍时,我认为责任应该胜于能力,才能称的上是一名合格的注册建造师。
3 责任是根本
履行责任需要具备履行责任的能力。责任贯穿于人的全部行动,是所有能力的统帅与核心。纵观中华民族薪火传承的历史,为了责任,革命前辈义无反顾的举起了推翻封建帝制的大旗;引领中华民族开天辟地;开启了改革开放之门;点燃了中华名族伟大复兴之火;为了责任,新一届国家领导高瞻远瞩,以和谐发展的理念,把中华民族推向前进。他们正是把责任当作人民赋予的使命。以自己卓越的能力,彰显了他们对中华民族的责任。也许有人会说:我们乃小人物,岂可与伟人之责任相提并论。作为国家注册建造师的我们,从执业资格上已经得到国家认可,那么我们是否能将自己的责任感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从“鲁布革经验”到现在,我们国家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具备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正是由于这些优秀的建造师认真见习了他们的责任。于是便有了让世界瞩目的“鸟巢、水立方”;有了三峡大坝的奇迹;有了世界最高楼;有了亚洲最长公路、铁路隧道。伟大总是从平凡做起的,如果我们连自己今天的执业水准都达不到,何谈明日之辉煌业绩。所以我认为把责任当作根本,从今天做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注册建造师执业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从事建筑施工,对自己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应该是我们注册建造师执业之根本。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第5篇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7年5月20日 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7年5月21日 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6个专业)
考试共设三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
二级建造师考试经验 第6篇
其次是掌握考题类型,考前做些练习题对于熟悉题型临场发挥是有实战意义的。建造师考试以选择题为主,单选题与多选题加起来共占总分值的80%左右,难度不大,只相当于课堂测验的难度,只要做过课堂练习,应该不用紧张。选择题的范围全部在书上,不要去做参考书,更不要去做书外的题目,时间有限,把课本多看看。
再就是如何应对案例分析题的方法。这是考核工程技术人员的综合能力,题目有一定的难度,考核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学员在遇到这样的题目时,一定要冷静,充分调动、运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点加以分析论述,即使有些地方不够正确也不用畏惧不写,要大胆地写。改卷老师,对着一张空白卷子是绝对不敢给分的;但对着一张写得较多但错得较多的卷子也不敢不给分,因为里面可能有个别地方是对的,虽然只占20%左右的分值,但考生不能轻易放弃。
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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