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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中的心理学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调解工作中的心理学(精选6篇)

调解工作中的心理学 第1篇

诉讼心理学在法院调解工作中的运用与完善

作者 民一庭课题组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方式,也是我们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的提起乃是以解决民事争议为出发点,民事争议的存在和民事诉讼的提起,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程度不同的利益冲突和心理对抗。法院诉讼调解方式的开展和运用,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心理压力,也有利于当事人的和睦团结,消除对立情绪,提高诉讼效率。近年来,随着调解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广泛运用,其重要性对于法院、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整体而言愈发显现。诉讼心理学方面的运用也得到了重视,本文拟对司法实践中此项工作的开展作一初步调查,并提出进一步提升其运用效果的建议。

一、当事人诉讼心理类型分析

对于当事人纠纷形成的心理动因和求诸诉讼乃至调解过程的动机作出分析,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的具体开展中运用心理学方法,提升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事人诉讼动机的构成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当事人诉讼动机的构成,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获得物质赔偿或物质利益的动机。如侵害身体健康权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2)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动机。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等权益纠纷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物质上的利益和心理上的平衡。(3)争是非的动机。在社会生活交往中,如乘车、走路、买卖等,以及家庭成员或邻里之间,由于生活琐事、言语或行为的失当而造成的矛盾纠纷而诉讼,往往是为了使对方认错服输,挽回自己的面子。(4)挽回名誉损失动机。如滥用、盗用他人肖像权、姓名权等案件,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失。(5)掩盖自己错误的动机。在某些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明明有错误,非但不认错,反而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以掩盖自己的错误。(6)婚姻关系中解除痛苦或另图新欢的动机。

(二)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的心理态度分析

司法实践中,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所采取的心理态度并非是完全一样的。根据我们对实践中相关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结合其他法院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此问题可作如下概括。

1、服从机制。当事人,特别对于纠纷产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当事人,虽有纠纷起因责任的判断不同认识,对于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还缺乏正确认识,对对方当事人情绪上的对立尚存在,但由于受法官权威性的规劝、命令,而服从法官的调解意见。这种情况下由于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认识、情感未从根本上转变过来,纠纷的调解成果不巩固,容易出现反复。

2、认同机制。当事人双方情感上的对立虽然尚未完全消除,但对于法官关于纠纷起因和责任的判断,以及化解纠纷的处理意见均表示认同,双方在认识上的分歧逐渐消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民事义务,不是出于压力的被迫服从,而是由于理智上的认同,达成调解合意。所以,纠纷调解的成果比较巩固,不易出现反复。

3、对抗机制。因当事人对诉讼预期利益有更大的诉求,或只求判决结果,或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的心理因素实尚未查清、是非曲直不明朗而依然存在,以及特殊的心理个性如偏执、偏见、怨恨等心理因素而拒绝调解。

(三)当事人对于诉讼调解的心理障碍

前文重点就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个类型的心理态度做了总体面上的概括,为进一步提升诉讼调解的成功率,着重于诉讼调解心理态度方面的方法的运用,还需要加强对当事人对诉讼调解中的心理障碍作一分析。实践中,当事人在此方面存在的心理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

1、担心心理。担心对方当事人因调解获得更多利益,如减少赔偿支付数额、拖延支付时间、先行调解而后故意不履行调解协议。在实践中,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对抗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尽管民事诉讼法要求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实践表明调解协议的达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权利人对其自身权益的让步,在互谅互让和相互妥协的基础上促成调解。不过,实践中,被告往往也有很多对调解协议不自动履行而导致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的案例,并且所占比例并不在少数,故权利人担心其在作了让步的基础上,又不能保证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从而导致其权利诉求的落空。

2、抵触心理。在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到了不可调和的层面上时,而且在诉诸法院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之前已经作了调停等方式加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故在诉讼过程中根本不愿意进行调解。当事人在法官进行引导、说服工作的情况下,愿意进行调解的心理态度一部分是源于给法官的‚面子‛,担心一旦不同意进行调解会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对己不利。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别重要,注意诉讼调解运用的方式和方法,依法作出阐明,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在诉讼中地位和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因势利导,促使双方达成调解。但是,在当事人存在此类心理态势的情况下,一旦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言语有不当之处,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工作产生抵触心理,即使勉强达成协议也会有可能出现反悔。

3、赌气心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一些矛盾激化案件中,法院开展诉讼调解的难度相对较大,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不愿意作出让步,出发点往往就是‚争气不争财‛,目的就是要法院作出判决,分出对错,且担心一旦达成调解协议,一方面说明其在法律上是理亏的,没有打赢官司,另一方面也是没有面子的事情。关于此类心理障碍的存在多见于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4、权衡心理。诉讼中,对于某些证据不够充分,法官心证较难运用的情况下,法官在难以依照证据规则认定事实,导致原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事实不太清楚的案件中,原告一方面对其诉求在当事人心理和法律认知方面产生偏差,另一方面又对法院能否完全或大部分支持其诉请没有把握,故也有倾向调解的心理。但是,原告对其作出妥协换取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乃至自动履行协议的诚意也存在怀疑,故在诉讼调解过程中也存在反复权衡的现象。

5、怀疑心理。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对审判公开、透明的要求提到了很高的程度。而在诉讼调解范畴内,对调解要‚面对面‛进行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提起,对调解公正的要求也得到了重视。,但实践中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协商,调解的成功率很低,主审法官往往选择‚背对背‛方式,即在庭前、庭中休庭后或庭后进行,由主审法官分别找当事人谈话,通过沟通,最后达成共识。这种方式虽然容易调解成功,但由于调解过程缺乏透明和监督,使得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怀疑,加大了法官对调解开展的难度。

6、从众心理。在一些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的当事人那里,或者在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调解的心理障碍往往在于其自身没有独立自主的态度,自身对其在诉讼中的所处地位并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多是在他去对周边群众、亲友或者纠纷其他当事人的态度作观望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决定。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态度往往会有较大的反复和变更,这就给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设臵较大的障碍。

二、心理学方法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运用

(一)法官对调解的心理态度

调解与审判作为并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核心功能都是解决民事纠纷,但审判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具有形成规则的功能。而 诉讼调解不仅需要调解员具有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权威、熟悉道德情理。而近年来,随着大量受过法学教育的高校毕业生进入法院,法官队伍尤其是一线审判力量不断专业化、年轻化。这些法官往往对法律的规则及程序有着清楚的学理认识,更关注法律的技术性,而且受现代西方司法理念的影响,追求较为理想化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因此,他们一方面对调解持怀疑态度,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调解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限于年龄、知识结构和经历、工作经验的不足,他们缺乏调解的经验和技巧,这也势必影响了法官对调解的心理态度的多样化的形成。1[1] 徐伟、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批1版,第134页。

1、消极的调解心理。法官主持调解不是基于其对解决纠纷的主动,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走过场,能否调解成功,并不是法官追求的目标,只是力求在程序上合法。如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抵触的调解心理。法官的抵触心理主要来自法官自己对调解工作的认识程度及对裁判和调解的适用。有的法官认为,调解费时费力,不如判决来的干净利落,对于矛盾化解工作有畏难情绪。

3、积极的调解心理。一方面,在目前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管理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有法官认为,尤其是对于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事实认定相对困难的案件,以调解结案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改判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承办法官对该案件的调解采取积极的态度,力使纠纷双方达成合意或虽不能达成合意,也能促使双方的分歧在缩小、矛盾心理在弱化,使各方当事人相互妥协,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

(二)心理学方法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运用的例证

实践中,一些富有经验和人生阅历的法官早已自觉或非自觉地将诉讼心理学方法运用到诉讼调解过程中,充分依靠他们长期的生活积淀和办案经验的积累,对调解工作开展作了积极的探索。

1、葛建萍法官对心理学方法的运用。被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葛建萍,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善于研究,总结出了‚四字审判法‛,很具有代表性。其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形成了一套‚听、观、引、断‛的民事审判方法。‚听‛,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倾听; ‚观‛,就是在审理过程中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反应;‚引‛,就是在庭审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自我教育;‚断‛,就是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争执焦点,及时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准确的判断。围绕这四个字,她把历年来积累的经验归纳为以下六种方法:(1)心理缓和法;(2)矛盾疏导法;(3)批评教育法;(4)因案制宜法;(5)直觉观察法;(6)合力调解法。

2、金桂兰法官对诉讼心理学的运用。金桂兰法官 特别注重调解,其审理的案件调解率达到 90%,而她所在的法庭的调解率近年也一直保持在80%左右。更重要的是,如此高的调解率带来了诉讼当事人的普遍满意,其以调解结案的案件没有一起申诉的。在金桂兰法官看来,‚两口子打架、邻里纠纷、婆媳不和的,都不是啥大事,若强行判决,当事人就该结仇了,讲明了理儿,帮他们把疙瘩解开,多好啊!我的‘绝招’就是诚心、耐心和热心。将心比心,一切就好办了!‛ 对于这些基层法官经验的总结和尊重,善于发现其中隐含的逻辑,对推动我国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大有益处。2[2]

(三)以分析诉讼心理为基础开展诉讼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1、影响当事人认识的方法

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认识分歧,是产生纠纷心理的原因之一。因此,化解矛盾和纠纷,首先应从影响当事人的认识开始。其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1)直陈法。对于某些案情较为简单,是非责任较为能够分清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可一般采用该种方法阐明其调解意见,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同时,这种方法的运用也和当事人的接受、理解能力密切相关。(2)暗示法。暗示是在交往双方无对抗的条件下,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他人施加影响的过程。民事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根据纠纷的内容、性质、双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适当采用暗示的方法,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可以促使双方的纠纷得到化解。(3)迂回法。对于特别偏执固执的当事人,承办法官往往采用此种方法,说服其接受调解方案。(4)对比法。在进行民事调解时,要改变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有时为其提供一定的参照物,采用对比的方法,也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比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选择那些伦理道德高尚、赡养父母好的典型事例,与不尽赡养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对比,教育当事 2[2] 朱苏力:《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从金桂兰法官切入》,载《人民法院》2006年12月6日。人;或者是讲述其父母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含辛茹苦地抚养子女,与不尽孝道的当事人的错误行为相对比,教育当事人,往往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5)角色换位法。在进行民事调解过程中,转变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时,将双方当事人在现实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假想中将位臵转换,使当事人处在对方的角色地位来认识问题,叫做角色换位。

2、调节情绪的方法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化解,除了认识上的分歧以外,情绪的对立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调解当事人的情绪,消除其对立状态,也是一个重要方法。这其中包括了宣泄、冷却、感化等方法。

3、激励引导行为的方法

在民事调解中,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激励和引导,使其产生对方当事人所要求和期待的行为,满足对方当事人的某些需要和某些权益的实现,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3[3]

三、心理学方法在诉讼调解过程

民事诉讼调解在司法的框架内更具有人性色彩,在解决社会矛盾,实现效益、和谐方面更具有优势,有些案件即使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办案人的调解过程也会使当事人的对抗程度减 3[3] 具体可参见张安民:《心理学方法在法院调解中之运用》,http://。弱,对判决结果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强,从而收到一种息诉服判的效果。因此,对于心理学方法的运用,每一位办案人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都在运用,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探索和总结,使调解技巧和能力不断的得到增强和提高。

(一)运用心理学方法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的路径

1、正确运用心理学知识进行分析,精确透视当事人真实意图 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出现新的新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的纠纷增多,其调解难度也随之增大。如何准确把握民间纠纷的成因和特点,开展行之有效的化解工作,在当前的诉讼调解工作中显得十分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从矛盾产生的心理学背景进行分析,进而探求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在成功化解之前,当事人的心态很容易受他人的影响而变化起伏,法官要及时把握当事人心理上的变化,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2、掌握当事人心理特征,及时把握好当事人的心理变化 在纠纷调解时,当事人心理状态是最复杂的,也是多变的,承办法官应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的变化,适时地将他们暂时分开,平息他们的情绪,进行疏导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及时拟定调解定案。

3、巧妙运用技巧,获取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心理认同 首先要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分清主次矛盾,并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道德观念以及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积极思考调解方法,制定调解策略。同时,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不断地将自己臵身于当事人的地位,换位思考,这样一碗水才能端平,获取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心理认同,利于矛盾的解决。4[4]

(二)加强法官释明义务的履行,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为增强当事人的心理认同,在调解的启动方面,实现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制度和法官劝告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根据调解自愿性原则,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式方面的程序选择权,由当事人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是否愿意调解和是否接受调解方案作出选择。

4[4] 参见李运仁、张明广:《浅谈民事调解工作中的心理认同》,载《南通审判》2007年第6期。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高级法院

送:市府、市检察院、市检察一、二分院、市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第二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发:辖区各法院、本院各庭、室、队

同时,为体现法院对诉讼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增强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在调解运作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在调解自愿性原则的指导下,可逐步建立劝告调解制度。即对于需要调解且有调解条件的案件,尤其是根据简繁分流程序管理的简易案件,合议庭可以或者应当劝告当事人调解。目前,诸如美、英、法、日等国对劝告调解制度的运用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通过这一制度的运作,可以促使更多的案件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提高案件的调解率。但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劝告调解制度具体运用时,要在遵循自愿性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劝告调解制度和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制度之间的协调。在调解制度中,需与劝告调解制度相配套实施的是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在调解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接受调解以及具体调解协议的达成要充分遵循自愿性原则,但涉及某些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时,法官需依法履行其释明义务,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进行庭外和解,但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调解方案。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以及对相关程序和实体问题上诉讼风险的认识有其不足之处,往往只是从其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而拒绝在调解中作出让步,而如何从保障当事人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和协调性的角度出发,加强法官释明义务的履行和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是我院调解制度改革进程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规范调解行为,为诉讼调解的有效开展奠定基础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行为的规范性和适当性,是体现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维护法院公正形象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严格规范调解法官的行为,体现中立原则,克服以判压调、久调不决的形象。主持调解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沟通当事人意见,协调当事人立场,使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应当规范其调解行为,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除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释明外,不能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能以判压调,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调解方案。同时,也不能完全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当事人自行谈判。必要时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总而言之,诉讼调解对于司法功能的发挥亦是非常重要,因此,承办法官在积极促成当事人的合意时,‚摆事实,讲道理‛,不仅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也包括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通过‚润物细无声‛的诉讼心理学方法,使得当事人也乐意接受法官的调解工作,从宏观层面上进一步加强了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功能运作。

(课题组成员:周赞华、蔡绍祥、胡永庆、蒋克勤、王茜 责任编

辑郭文龙)

调解工作中的心理学 第2篇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发挥的作用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被誉为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 乡镇司法所作为我国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导管理着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实施者,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深对乡镇司法所的了解,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根据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这几天先后走访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铺镇司法所、桐河乡司法所、张店镇司法所,同三位所长及部分调解员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倾听他们对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并现场观摩了调解工作进行的流程,同时自己也做了相关的记录,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被调研单位的基本情况

根据实际走访,发现各个司法所都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人员业务知识丰富,能根据农村民间纠纷的实际特点,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的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为当地的维

稳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乡镇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与此同时,办公设施陈旧、经费不足,部分基层政府轻视司法行政工作、群众对司法所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逐渐转变,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特别是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我县是农业大县,村镇人口众多,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阵痛,各种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拆迁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及医药费等方面,呈现

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的态势。调解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给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和不确定因素,这就给新时期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新时期、新阶段的人民调解工作任重而道远,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中流砥柱,应当发挥影响和带动整个人民调解工作全局的作用,守护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哨所,切实履行职责,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群众,服务社会,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变压力为动力,当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

三、影响我县司法所更好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因素及相关建议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病,部分基层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并不是十分顺利、有的举步不前,个别乡镇、村(居)的人调解工作甚至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为此,特建议:

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

增加经费,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按照“地方财政预算为主,国家财政预算为辅,收益单位适当补充”的原则,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

展;

强化专职力量,消除职责任务重叠现象;

增加基层调解队伍的稳定性,改革用人选人机制,留住人才; 开展卓有成效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设想——社会化大调解

现代社会是全面开放的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已从过去单一的人与人之间发展到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仅靠单一的人民调解已很难适应解决纠纷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依据我县实际,可尝试组织建立由市县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土地局参加的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指导民调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社会化大调解服务格局的建立,可以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使人民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发扬光大,使这朵“东方之花”更加绚丽多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后记

德育工作中的同伴调解 第3篇

同年龄段的学生相互协助解决两人之间或小组成员之间的争端, 这一做法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学校中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它改变了学生们认识和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冲突的方式。相应的变化包括自尊心的加强、听取他人意见和独立思考能力的提高、学习环境的改善, 以及强化纪律行为和打架现象的减少。这种能力和技巧还可以用于学校之外的社会环境之中。

目前在我国中小学校, 也开始使用同伴调解这个手段来解决学生中发生的矛盾与冲突。同伴调解将成为解决各类矛盾与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也是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一项独特手段。

二、同伴调解的概念

所谓同伴调解, 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 以同伴调解规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 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和冲突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 促进冲突者之间互谅互让、平等协商, 从而自愿达成协议, 制止问题或冲突的进一步发展。

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学生担任调解员解决伙伴间的冲突, 如果实施恰当, 不但可以使教师摆脱因解决学生之间冲突而耗时的困扰, 还能培养学生调解员的生活技巧与能力。

毫无疑问的是, 任何年龄的孩子之间都会出现冲突, 教师为解决这些冲突, 不但费时, 而且会耗费大量精力。调解的方案 (计划) 确定之后, 如果学生自己承担调解任务, 那么效果是非常有效的。学生既锻炼了解决冲突的能力, 教师也保证了宝贵的授课时间。所以同伴调解是保持学校和谐环境的有效途径。

三、同伴调解的基本内容

1. 同伴调解的任务

(1) 领导小组的任务

同伴调解是以授权给学生为基础的, 学生在实施调解的各个阶段都起着关键作用。组建学生领导小组, 需要由有威望的协调人、位受学生信任的教师或专业人员协助。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1) 考察同伴调解的基本情况; (2) 了解学校解决争端的惯例及其奖惩制度; (3) 了解同伴间相互协助的情况; (4) 制定并公布一个简洁明了的解决争端的方案, 这个方案包括情况发布、人员培训、模拟训练, 以及效果评估等内容的概要。

领导小组的工作目标是向学校里的各类人员进行教育, 让他们了解承担一种责任的前景及局限, 以期使同伴调解过程成为一种以和睦相处为基础、综合性更强的课程。确保获得校方的承诺与支持, 包括学校各部门对实施同伴调解项目承诺 (其中既包括教师, 也包括管理人员) 承担长期任务, 如预备会议、调解技巧练习, 以及继续进行有关暴力行为的调查研究, 包括其起因及预防措施。

(2) 调解人的主要任务

协调人是各方的联络者, 其联系对象包括同伴调解领导小组、学生团体、管理人员、家长, 以及校外教育家或专业人员。其主要任务包括: (1) 在学校范围内建立一个成年人核心小组以实施并模拟实施调解程序; (2) 监督调解人的挑选、培训, 给予鼓励并听取汇报; (3) 以训练有素的调解人身份启动并推动调解程序; (4) 制定推选和吸收调解人的协议; (5) 为具体事件挑选调解人并制定时间表; (6) 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并通过简报、网站等定期向各方汇报; (7) 跟踪最新的文献和调研情况, 努力克服学校各部门的抵触情绪, 发展并维护保障性人物及团体的支持, 其中包括学生家长。

2. 调解人的挑选

首先, 调解人的角色应该反映出所代表群体的多样性, 其要素包括文化水平、性别、行为模式、学习情况、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多样性。

其次, 挑选过程和步骤应公开透明, 其中包括他人推荐和自我提名等方式。

再次, 要明确调解人的责任, 包括不断学习和提高调解技巧、主动协助召集调解会议, 以及帮助指导新加入的培训人。

最后, 应向调解候选人耐心细致地解释被否定或推迟选定的原因, 以避免疏远候选学生。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调解人工作开始时必须积累一套经验。由于同伴调解人往往在解决冲突包括谈判技巧方面缺乏经验, 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培训。其方法包括角色扮演、针对具体问题的实习演练等。如果有条件的话, 可在校外举办训练班,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学校日常工作的影响。

3. 同伴调解的基本原则

学生调解员是在伙伴发生冲突过程中公正的第三方, 并能够促进冲突双方互相交流、协商, 最终解决问题。学生调解员应该表明他们对解决冲突感兴趣, 这样才能保证冲突能公正地得到处理。教师应该告知调解员的权限范畴, 一般情况下, 调解员和参与者应遵守以下原则: (1) 参与者应该愿意解决问题; (2) 参与者应该讲实话; (3) 调解员在处理冲突时, 首先是不要有任何打扰地倾听; (4) 调解员与参与者之间互相尊重; (5) 调解员对执行协议要负责; (6) 调解员对冲突的情况要保密。

4. 同伴调解的适用范围

同伴调解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 包括必要的物质条件、专门的地点和辅助设备, 还有培训、人员协助、工作空间, 以及奖励费用等。

同伴调解是一种需要双方都主动的过程, 同伴调解人并不作出“判决”, 而是为避免将来出现问题而努力得出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主管纪律的行政人员应该把解决学生冲突纳入其工作程序和方式之中。一般情况下, 适用于同伴协调的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谣传和闲言碎语; (2) 小规模的打架斗殴; (3) 相互骚扰或难于协调的关系; (4) 欺骗和偷窃; (5) 课堂内外的争吵。

较严重的问题则需要咨询专家的意见, 并不适于进行同伴调解。这类问题包括性侵犯、暴力攻击、自杀、吸毒、持有凶器, 以及其他违法的行为。

四、同伴调解的步骤

为了使目标得以实现, 对于学校中有一些同伴调解的办法, 需要在调解步骤上达成一致。例如, 允许每一个冲突者讲述事情的经过, 然后在解决问题之前, 证实情况, 讨论事情的经过。对参与者的行为规范也应该进行讨论, 一定要诚实, 互相尊重, 注重倾听。

同伴调解的实际程序, 即其核心目标是努力把相互指责的过程转变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伴调解的步骤如下图所示:

五、同伴调解的意义

调解过程中一个最主要的内容是冲突的不可判断性, 因为调解的目的不是让一个学生进行评论或者反对其中一个, 而是能促成矛盾双方的对话并且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当然, 首先是各方都应自愿地加入到调解的过程中来。

作为学生调解员, 自己解决冲突比成人解决冲突所获得的发展性优势要多得多。学生调解员学着解决矛盾的同时会规范自己的行为, 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很多学校都采用同伴调解这个手段。同伴调解活动是让学生自己去调解矛盾并找到解决矛盾的办法, 而且通常调解员是轮流制的。

在国外有许多学校, 同伴调解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悉尼的爱立逊公立学校曾开展了一项“同伴创造和平”活动, 活动的核心即是“同伴调解”。这一活动的意义包括:一方面, 让学生自己选择方法去解决他们自己的事, 这对高年级的学生来说, 也是一个绝好的锻炼领导才能的途径;另一方面, 对于学校来说, 减少了学生之间的矛盾, 创造了友爱的校园环境;而且对于教师来说, 也减轻了他们的负担。具体做法是学校从高年级挑选一些学生做“调解员”, 专门负责调解学生之间比较琐碎的矛盾与纠纷, 教师则主要是起咨询和协调的作用, 很少直接干预。需要调解的问题则主要是学生之间争夺教学仪器、讽刺与嘲笑、在运动场发生碰撞, 以及诸如“你不再是我的朋友”之类的不友好的言语。学生调解员轮流在校园里值班, 发现学生矛盾就及时进行调解。考虑到有些学生不愿公开自己的缺点, 学校还专门装修了一间类似俱乐部的房子, 供学生在里面轻松自由地谈话与交流。另外, 为了给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 学校还要求教师有意留下一些问题让学生自己解决, 让他们在实践中学会与同学和平相处。学校提供的资料显示, 自从“同伴创造和平”活动开展以来, 学生间的纠纷有80%都是由学生自己解决的, 而且效果非常好。

在我国, 部分学校也开展了类似的活动, 这有助于使学生自己创造一个安宁、和谐、民主的社区。在这个社区里, 每个学生都学会自我控制、自我负责, 都有一种坚定的信念我能在创造和谐社区的工作中做得和别人不一样。这项活动的核心就是“同伴调解”。

调解工作中的心理学 第4篇

关键词心理咨询技术; 治安调解; 应用

分类号B849

DOI: 10.16842/j.cnki.issn2095-5588.2016.05.010

所谓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矛盾纠纷而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解和处理。在基层派出所公安民警的日常执法活动中,治安调解是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方法。然而,基层公安民警的治安调解能力大多来自工作经验,这些经验有的是以调解失败甚至是投诉为代价的,缺乏理论依据,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当前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治安调解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治安调解也成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众多的治安案件中,依靠治安调解解决的案件不在少数,基层派出所也很重视调解手段在处理治安案件中的作用。在基层民警队伍中虽不乏处理方法得当、经验丰富的民警,但在公安机关所受理的投诉案件中,涉及派出所民警的却占了绝大多数,而投诉的内容大部分是关于治安调解的。

孟昭阳(2009)曾对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这些问题在当前基层派出所的治安调解工作中仍有出现。

11角色转换问题

一个人一生当中都会扮演着许多社会角色,而每个社会角色也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社会期望。因此,每个人都需要根据自己所处环境的不同来不断地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并表现出相应的行为模式。警察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者,除了扮演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角色之外,又扮演着服务社会、满足群众需要这一重要角色。因此,在警察这一角色内部就出现了要求与期望的冲突。在面对犯罪分子时,警察每天接触到的大部分工作是常人极少接触的各类违法犯罪的负面信息,所以警察常持戒备的心理,表现得较为严肃而不易亲近。此外,犯罪分子的狡猾使警察带着怀疑和审视的眼光去看待他人,且总是带有些敌意。而在治安调解中,警察与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关系,警察所扮演的不再是决策者、管理者或者主导者,不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而只是一位起到辅助作用的调解员,如果在面对调解对象时,在无意识中表现出戒备和怀疑,会使当事人感到不适,若不经意间已经将对方看成是自己的“敌人”,则难以真诚平等地交流,往往使得治安调解出现恰得其反的结果。

12情绪控制问题

随着公安民警工作日益繁重,来自家庭、工作对象和个人等方面的压力也使民警疲于应对,民警的心理承受能力面临巨大的考验,处理不当则很容易带来消极情绪。而受到这种负面情绪的影响,民警难免表现出不耐烦、愤懑、暴躁等情绪,甚至对群众的痛苦和无助表现出习以为常,出现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且情绪的感染性也很容易使调解对象出现类似的负面情绪,从而引发争吵,且一发不可收拾。如果民警不能将自己从负面情绪中抽离出来,甚至表现出对群众的不屑或厌恶,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与群众沟通的效果,也难以真正就调解内容进行商榷,无法完成调解目标,更会伤害到警民关系。

13抓不住核心矛盾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人民和公安机关内部对公安民警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在无形中给警察带来了越来越重的心理压力。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民警时常会表现出急于求成的工作态度,在询问方式不得当的情况下,来回问了几句也没有找到问题的本质时,也就丧失了调解的耐性,有的民警事实尚未确定清楚就根据自己的理解而盲目地进行调节,主观臆断。有的民警干脆将调解看作“和稀泥”,仅根据某一方的观点就提出调解方案。因此,在一些治安调解中,民警往往抓不住当事人之间的核心矛盾,无法真正从当事人的内在需要出发,去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常常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草草结案。然而,这样的处理方法难免会给未来埋下隐患,因为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日后遇到类似情形,当事人极有可能再次出现矛盾,甚至矛盾升级造成更为严重的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

2心理咨询技术在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的具体应用

心理咨询技术是指心理咨询师以心理学理论为基础,运用心理咨询技巧启发和引导求助者进行自我剖析,以便能将问题表达得更加清晰和透彻,进而帮助求助者解决问题的一种心理技术(王淑合,2013)。民警在治安调解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可以看作不会与人沟通、不懂得如何做好人的心理工作的问题,而心理咨询技术的应用则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憾(汤文俊,2011)。

21倾听技术的应用

倾听技术运用于治安调解,是指民警认真听取当事群众的倾诉,通过言语和非言语的方式给予当事群众关注。倾听技术可以使民警与调解对象形成良好平等的调解关系,良好的调解关系是调解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耐心地倾听可以帮助民警了解调解对象的内心想法,同时,也会使调解对象感到自己的问题被重视,从而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在治安调解的过程中,民警需要摒弃以往习以为常的说教方式,克制表达观念的欲望,认真听取、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观念。比如,有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原本关系很好的两个人,其中一方拿砖头砸了另一方的车子并造成损坏,原因是二人共同开了一家店,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争议,负责处理的民警大致了解经过以后就开始了对两人的训斥,结果二人在派出所里更加剑拔弩张,吵得不可开交,甚至与办案民警也起了言语冲突。如果当时民警能够学会倾听,给他们机会表达出自己的想法,不急于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是非道德的评价,在听取事件的全部事实、掌握了事件的本质以后再予以处理,相信结果起码不会是因矛盾升级而使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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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倾听技术时并不是要求民警一句话也不可以讲,毕竟群众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人在说明问题时抓不住重点,此时也需要民警适当地予以引导,使当事人能够将问题更准确地表达出来,同时,也需要民警在倾听的过程中仔细观察当事人情绪的变化并相应地做出积极的回应。

22共情技术的应用

共情技术的应用,即民警站在当事群众的立场上理解并体验其内心感受,并借助语言准确地表达对当事群众内心世界的理解。共情技术的使用有助于使调解对象对办案民警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帮助民警走近当事人的内心,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接受民警给予的调解方案,促进调解目标的顺利达成。比如,因一件小事而大打出手的两位女士,当她们到了派出所时或许早已忘了之前的矛盾点,而更重视自己被打了这件事,都认为自己很委屈,自己才是受害的一方。此时,办案民警需要尝试将自己放在调解当事人的处境中去感同身受,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她们的内心状况和诉求,帮助民警对接下来她们的情绪和行为的变化进行推测。共情技术的使用可以帮助民警平复当事人的情绪,与此同时,民警对当事人准确的共情也会使其感到被理解,也更愿意接纳民警给出的处理意见。如果缺少共情,则易使调解双方皆认为民警不够理解关心自己,感到孤立无援,甚至可能认为民警偏袒对方,或者自己再次受到伤害,从而影响到调解的顺利进行。

运用共情技术时,民警需注意区分共情与同情的区别,共情是平等的,是设身处地地理解对方,不可居高临下地说教。同时,需要把握好共情的度,防止共情成为调解对象情绪的宣泄而导致其滔滔不绝,要注意把握治安调解的时效性。

23面质技术的应用

面质技术,指民警发现当事群众言行不一,前后表达不一致时,通过质疑的方式使当事群众面对现实的技术。面质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民警厘清事实,从而帮助民警制定出正确的调解方案。民警在进行治安调解时,难免会遇到当事双方表达出的事件经过不一致的现象。此时,民警需要通过细心的观察发现当事人自己语言中或言行之间的矛盾和漏洞,并针对这些矛盾提出质疑,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真实想法,帮助民警确定案件的核心问题,从而提出中肯和有效的调解意见。

使用面质技术时需注意不能将群众看作犯罪分子,适当的严肃是可取的,但保持面部表情的和善也很重要,让当事人觉得民警的提问只是在帮他理清思路,而不是在质问他,民警更不是他的敌人。面质也不可人身攻击,不能将面质当作自己情绪的发泄。因此,在使用面质技术时需妥善处理言辞,且一定要以良好的调解关系为基础,否则会导致事与愿违。

24自我开放技术的应用

自我开放技术是指民警将自己的情感、思想、经历与当事群众分享。自我开放技术既可以帮助民警表现出与当事人的感同身受,又可以表达自己的感情,使调解当事人能够了解警察在面临与自己类似的事件时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基层派出所处理的很多治安案件中,有许多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并不高,当面临一些问题时,难免会采取过激或幼稚的行为,其实,冷静下来以后自己的所作所为并非他们本意。有起案件是几个外来打工的年轻人晚上去酒吧休闲,结果因与当地的一些混混起了冲突而打了起来,而且把对方打出了轻伤,当他们被带到派出所的时候已经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他们甚至没有意识到打架造成轻伤的结果是可以被行政拘留的。此时,法律知识的普及必不可少,同时,受过高等教育的民警的自我开放,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给他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一种行为的参考与借鉴,让他们知道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类似的问题,当面临这些问题时,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什么。

运用自我开放技术时需要注意把握度,不可将自我开放当作内心郁结的倾吐而无休无止,更不能表现出对类似问题处理能力上的自我优越感,要注重表达方式和语言艺术的应用。

治安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需要注重调解的方式方法。有的民警虽然工作积极性很高,责任心也很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方式有误,也极易导致调解的失败。心理咨询技术的应用为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做治安调解工作时创新方式方法提供了参考,当然,治安调解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更需要基层民警在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应用与完善,从而化解民间纠纷,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孟昭阳(2009).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1, 51-60.

汤文俊(2011). 心理咨询技术在治安调解中的启示与运用. 公安教育, 11, 30-32.

王淑合(2013). 警察心理咨询.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Abstract

To deeply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order mediation work and improve policecommunity relations, this research explored the applications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technology in public order mediation work. The polices on basic level do paper interview by two issues, one is the problems in public order mediation, the other is the feedback and tips of psychological consulting methods application in public order mediation. The conclusion is that,using listening technology, empathy technology, endoplasmic technology, selfopen technology in public order mediation work can significantly improve basic level polices work efficiency. The a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technology has brought new vitality in public order mediation work.

Key words: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mediation; application

中小学教师心理压力与调解 第5篇

在人们心目中,教师就像蜡烛,教师就像梯子,教师就像垫脚石,是智慧品德完美的化身。这些颂扬,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教师职业的崇敬;另一方面也在无形之中给教师群体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在繁重的工作和心理压力下,教师都喘不过气来。想要改变现状,到底如何怎样做?

一、教师应认识到,自己在压力之下所做出的反应并不是个人能力差的表现,而是人人都可能会体验到的正常心理现象。教师并非古书中的圣贤,而是一个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的平凡人,不要过于责备自己。不妨将自己的思想做一个大转变,化消极回避为积极运用,相信压力反而是胜利成功的动力。增强自信心,我自信,我成功。

二、花点时间静下来思考自己要什么?想从工作中获得些什么?目前的工作能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当然应尽量摒除那些不切实际的想法,同时把关注的重心放到工作方面上来,不要老纠缠于工作压力等消极方面。

三、当你受到压力威胁闷在心中。不妨求助于领导和同事。另外,一些消极情感如愤怒、恐惧、挫折等也应及时倾吐,以得到某种发泄,这对舒缓压力和紧张的情绪是非常必要的。

四、进行适度的、有节奏的锻炼,持续30分钟,就能够换来舒畅而平稳的心情。如果长期坚持下去,能够有效降低焦虑和抑郁感。会工作也要会休息,在职场上学习让自己喘口气也是一门学问。如果短期之内没有休假的机会,一些日常的松弛方法,如游泳、做操、散步、洗热水澡、听音乐等也十分有效。学习放松训练技术,如深呼吸、肌肉放松等。这是通过机体的主动放松来增强自我控制能力的方法。对缓解紧张的情绪是非常重要的。

五、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推行人性化管理,疏通沟通渠道,为教师提供有力的社会支持,解决后顾之忧;建立起公正平等的评价体制,尽可能地为教师提供再教育和发展机会等。主动关心普通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起居情况,有困难及时解决,有需要及时提供帮助,通过改善组织氛围来改善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

调解工作中的心理学 第6篇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所以考生们在复习时千万不能将它忽略,今天,陕西人事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理学——调解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在实践中,除了司法适用、行政适用和仲裁外,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议。

在我国,调解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法院在审判中的调解;二是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三是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于前两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均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种调解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不属于法的适用,而是人民群众自觉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尽管如此,实践中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数量远远超过法院民事审判结案数量,使调解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的一大特点,对于解决我国的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构建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调解工作中的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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