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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精选6篇)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第1篇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全文)

[中组发(2001)2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汁入任职时间。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第2篇

中组发[2001]2号

(2001年2月6日)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

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

织部负责解释。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第3篇

(1)当好党委书记是有效实行“党政分设、交叉任职”领导机制的关键。党委书记是党组织的一把手,交叉兼任行政副职,其思想觉悟、认识定位、业务素养、领导艺术、工作方法乃至品行修养都直接影响到其与行政一把手的关系,与其他班子成员的关系,从而影响到“党政分设、交叉任职”领导机制的效果。

(2)有利于党委书记建立融洽的党政关系,搞好班子团结。

(3)“融入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是党委书记的重要任务。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当好党委书记,关键要把企业党组织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找到一个切入点和结合部,使党组织能够在企业中准确定位,构建企业党组织依法参与决策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党组织真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2 当前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党组织负责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定位不准。由于政策水平、理论水平以及领导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不能定位准确。二是认识不深。没有正确认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从而影响整个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三是业务不精。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有的多年从事党务工作的老书记,由于非科班专业出身,对企业核心业务不熟;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是从生产、经营、科研一线转岗交流到党委书记岗位上来的,客观上存在着缺乏党建理论知识和党务工作实践经验的情况。四是思路不清。对如何把握方向、谋划全局、维护团结、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不知从何着手。缺乏创新思维,缺乏研究新情况、学习新知识、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五是威信不高。由于个人素质、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党委书记在干部员工心目中的威信不高,导致党建工作开展不力的局面。

3 桂林供电局在“党政分设、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下当好党委书记的实践

桂林供电局是隶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的国有企业,肩负着桂林市五城区及十二县一郊的输变电和供电任务,是广西电网公司的“北大门”和“窗口”,也是中国南方电网的“窗口”。2005年,桂林供电局开始实施“堡垒工程”并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南方电网公司的高度评价。近几年,在“党政分设、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下,桂林供电局党委书记努力探索党建“融入中心、进入管理”新途径,在构建实效型党建工作体系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1)修炼过硬的政治素养和扎实的政治理论水平。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的科学理论,熟悉国家的基本政策,研读行业的法规制度,特别对一些关联紧密、涉及企业核心工作的政策法规必须深刻理解,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看待事物,以辩证法的原则去处理问题。

(2)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带头人。主动做好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表率,在思想上真知,在行动上真干,以实事求是的品行、务实求真的作风、尊重科学的态度来提升自己的领导能力与领导魅力,提高运用科学方法驾驭企业内外复杂环境的能力,成为科学发展观的践行者和推动者。

(3)掌握和运用党建知识解决问题。提高党建工作的专业知识水平,用党的制度和规定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3.2 找准定位,正确处理党政关系

具备了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党委书记还要找准定位,才能发挥好核心作用。

(1)不错位:就是摆正位置,在其位谋其政。就是与行政一把手明确责任分工,在不同的领域与范围领导企业工作,从不同的侧面形成合力推动工作。不争权,不揽权,干好书记的事,尊重和认同行政领导的职责,支持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2)不缺位:党委书记不能错位,更不能缺位。缺位也就是不作为,不尽责,是在其位不谋其政。党委书记是抓思想建设、管干部带队伍、把大局定方向的主要责任人,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履行职责,与行政领导一同,做好自己分工范围内的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开展工作,保证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

(3)不越位:党委书记在开展工作时,要注意范围和分寸,不能超越职责乱管事、瞎干涉。虽然党委书记是企业的一把手,事无巨细都可以过问和指挥,但必须注意原则和方式。领导是有分工的,党委书记统揽大局,把持方向,在问题的处理上,侧重于把准问题的方向性,决定该不该干,能不能干,而不宜直接指导怎样去干,不宜直接插手到工作实施的细节和过程,否则既会造成指挥上的混乱,削减执行力,同时也会造成党政之间的摩擦而给不和埋下隐患。

3.3 融入业务,凸显党建工作实效

(1)融入安全生产,全员行动,全面参与。从“责任、意识、监督”3个环节入手,支持行政部门抓紧、抓实、抓好电网安全和人身安全工作。在安全责任方面,开展作风建设,组织员工进行“责任心大讨论”,各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结对和师傅带徒活动;党支部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安全示范岗”“党员身边无事故”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在安全意识方面,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系列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在安全监督方面,以局党委成员为首,党群干部员工均分派到各个安全生产督查组,加大对生产流程和工作现场的监督提醒和考核。

(2)融入电网建设,把握全局,协调要点。在2009年,12.41亿元的电网建设任务艰巨,而要保证其顺利进行,地方政府和群众的支持必不可少。为此,该局党委主要领导常常带领班子成员,与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地汇报联络,促使桂林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分别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纳入工作职责,签订责任状,为优化电网建设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该局党委主要领导主动请缨,将灵川县电网建设的协调工作作为直接责任区域,同时还与其他领导多次到电网建设遇到阻力大的县、乡,利用调研等形式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现场解决供电问题,得到了当地县、乡领导和客户的好评。

(3)融入电力营销,以点促面,做好表率。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业生产对电力的需求回落,增供扩销成为当前电力营销的重点任务。为此,该局党委领导多次带领营销系统人员,深入各工业园区和县级供电企业调研,摸清电量增长存在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对城郊和农村电网问题,提出尽快解决县级电网改造的建议。

(4)融入农电管理,直面问题,妥善处理。由于县级供电企业纳入大网直管时间不长,在管理衔接和规范上存在一些漏洞。该局党委敏锐地认识到这些问题,加大对县级供电企业的调研力度,并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和意见。如,建议在县级供电企业中实行月度安全互查制并被行政采纳。此制度推行2年来,成效显著,2007年6个直管县级供电企业首次全部实现“双零”目标,2008年实现3个百日安全长周期,2009年实现安全生产1 000天,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3.4 抓好班子建设,打造团结和谐团队

(1)大度不失度,既要重感情,更要讲原则,搞好班子团结。通过党委书记的影响和带动,努力在班子里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有凝聚力、战斗力的良好氛围。

(2)抓好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干部要对自己的下属负责,要带好队伍”。因此,要抓好中层干部队伍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3)抓好员工队伍建设。要心系员工,党委领导经常深入基层直接与员工交谈,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了解和掌握企业在改革发展上存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使各项决策尽可能既出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利益出发,又维护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4)高度重视稳定工作,把确保队伍稳定作为政治任务,认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员工排忧、解难、办实事,确保队伍稳定。

3.5 讲究策略,注重工作方式方法

(1)把握工作的重点。把方向、抓大事、带队伍,是党委领导的根本职能,是贯彻民主集中制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也是当好党委书记必须练好的基本功。

(2)善于调查研究。加强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这不仅是党委书记的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要对企业、职工的情况了解清楚,对下属单位、职工群众的呼声能够听得进去,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洞察得到。

(3)勇于负责。党委书记应不揽功,不诿过。当工作有了成绩,应该看到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当工作出现失误,要敢于负责,主动承担责任,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4)坚持超前性原则,工作要注重细节,要有前瞻性。高度决定视野,思路决定出路,“思维必须具有超前性”。党委书记在主持会议决策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机敏。敏锐地分析事态新特点,掌握决策主动权,灵敏地注视事物发展新态势,把握事物发展的方向。二是果断。紧要关头不犹豫,当机立断。三是创新。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求真务实,低调处事。在工作和交往中,一是要从工作出发,对事不对人。二是要尊重和理解人,推心置腹,坦诚相见,强调换位思考。三是要讲实话、干实事。

3.6 塑造形象,发挥良好表率作用

(1)要做严于律己的表率。“公生威,廉生明”。企业党委书记的工作,很大程度上不是靠“权”而是靠“威”,因此,要“严于律己”,要做一个廉洁自律的带头人,带动全体干部员工共同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_(2)要做敬业奉献的表率。党委书记要经常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了解实情,摸清下情,及时掌握员工思想稳定情况。要带头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带头忠诚于企业,忠诚于事业。

(3)要做品德高尚的表率。党委书记一定要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树立“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为难别人,就是为难自己”的意识,多换位思考,多为员工解决实际困难,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 桂林供电局在“党政分设、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下抓好党建工作取得的成效

4.1 围绕中心工作,构建实效型党建工作体系,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

作为“堡垒工程”的发源地,桂林供电局党委坚持按照“融入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的思路,围绕企业核心业务开展工作,积极构建实效型党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近年来,企业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国资委抗雨雪冰冻灾害先进集体”“广西优秀企业”“广西抗击雨雪冰冻灾害集体一等功”“广西电网公司文明单位”“广西电网公司抗冰灾保供电突出贡献单位”“桂林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4.2 围绕中心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

党委积极协助行政抓安全生产,始终把电网安全稳定作为公司的生命线,坚决贯彻“南网一号令”,紧紧抓住意识、责任、监督3个关键环节,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牢固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理念,安全基础进一步夯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员工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不断增强,真正做到从“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安全生产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半军事化;安全性评价、安全大检查、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已纳入常态管理,全局安全生产大整治取得了突出成绩,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4.3 科学决策电网发展,为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电力保障

该局党委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为科学决策电网规划、发展作出努力。从2002年至今,企业固定资产总额从11.82亿元增到29.28亿元;桂林电网500千伏变电站从无到有,新增容量75万千伏安;220千伏变电容量从78万千伏安增至183万千伏安;110千伏变电容量从93.4万千伏安增至189.9万千伏安,网架结构得到大大加强,相当于再造了一个桂林电网,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供电客户数从9.5万户上升到20.9万户,桂林经济社会呈现高速发展,电网最高负荷从45万千瓦到102万千瓦,售电量由20.99亿千瓦时上升到43.52亿千瓦时,翻了一番。2009年,桂林电网被列入中国南方电网公司5省区15个主要城市电网之一,这正是实现电网科学发展的难得机遇。根据刚刚编制完成的桂林电网20092013年规划,到2013年,桂林电网供电能力又将比现在增加1倍,一个“主网坚强、配网灵活、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的现代化城乡电网正向我们走来。

4.4 带好队伍,逐步打造忠诚能干、执行力强的干部员工队伍

不断增强领导班子活力,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治企能力。重点抓好中层干部和县级供电企业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管理水平和带队伍能力的提升,强化各级管理干部对责任的有效传递,对工作的有序安排。出台《干部员工评价管理办法》,制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进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拓宽发展平台。做好后备干部的储备和培养,为企业培养一批懂生产、会经营、熟管理的人才队伍,逐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5 弘扬正气,营造团结和谐干事业的良好氛围

该局党委抓住创建国内先进水平供电局的机遇,夯实基础管理,扎实推进“懂规矩、守纪律、负责任”为主题的作风整顿,坚持半军事化管理,大力总结、宣传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在全局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广大员工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工作作风从原来的“推诿扯皮、沟通不畅”向着“积极主动加努力”“想尽一切办法去完成每一项任务”的方向转变,初步形成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合作愉快的团队合作理念,员工精神面貌发生明显变化,企业处于历史最好的发展时期。

5 结语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第4篇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2007-02-09 07::

54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两期

该《规定》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在一个任期内因工

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该《规定》还指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拒不服从回避可就地免职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

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3类情况需进行回避

《规定》指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职务层次较低方回避

该《规定》还指出,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经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第六条指出,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规定,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拒不回避可就地免职

该《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有需要

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对象: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

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交流重点主要为正职领导

《规定》指出交流对象主要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重点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县级

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四种情况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

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干部交流应按规定作离任审计

《规定》还指出,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干部交流应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相结合

《规定》指出,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规定》指出,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5篇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

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讨论稿 2007年4月25日)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要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任期内不稳定问题,目前此问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 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特别是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党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等,实施任期制有必要。考虑到任期制尚处于“暂行”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可以倡导一些地方对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进行探索,因此,对此问题答复为,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适用,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不适用。

【说明】地方党委的秘书长一般是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秘书长的,应当按党委常委职务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不是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应当作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政府的秘书长是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属于本级政府的领导成 员,应当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因不属于正职领导成员,可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3、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否可以理解为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答: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指党政领导职务在一个任期内因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特殊需要,调整担任该职务的领导干部不能超过一次,不能理解为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为了强调不能以“工作特殊需要”为由,频繁调整干部,以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这款规定,主要是从量的方面对一个职务在一个任期内的人员变动情况作了限制。这个限制是针对一个具体职务,而不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而言的,在一个职务任期内,因为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特殊需要调整干部,该职务的人员变动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因此,不能理解为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4、问:如果干部担任的职务属同一层次,但有一段时 间不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内,最高任职年限是否累计计算?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副处级)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副处级)七年,是否算累计达到十五年?

答:累计计算。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七年,其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时间累计达到十五年,不能再继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副处级层次的领导职务。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打破领导职务“终任制”,避免干部在同一层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无限任职,从而进一步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推进干部的新老交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这一规定,无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是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

答: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除提拔、退休外,可以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还可以采取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或者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说明】妥善安排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的领导干部,是任期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之一。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别较大、干部个人情况各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如何安排作了原则规定,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为领导干部从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上顺利退下来创造有利条件。对此问题,要坚持做到既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又关心和爱护干部。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对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排,各地可以进行探索。根据以往调研情况和各地的一些做法,答复为“除提拔、退休外,可以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还可以采取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或者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6、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是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

答: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

【说明】任期制指的是职务的任期,是整个领导成员班子的任期,而不是担任该职务干部个人的任期,不宜以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虽不是选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没有严格的“届期”,但就其担任的职务而言,作为所属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也是随着所属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换届而进行相应的调整,有较为明显的届期特征。因此,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既便于操作,也更有利于体现任期制度的“严肃性”。

7、问:某市政府副市长分工调整后,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后,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类似情况,如党委副书记、常委分工调整,均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所称的任 期是党政领导职务的任期,与担任该职务干部的具体分工没有关联。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政府只有市长、副市长,而没有按分工不同而设立的工业副市长、农业副市长等。因此,就某市政府副市长而言,职务任期是副市长职务的任期,与担任该副市长职务干部的分工是什么、分工如何调整没有关系。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组厅字〔2003〕10号)将“某干部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分管工业,后来分工调整改为分管城市建设”解释为“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是就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时,分工调整的干部是否可视为具有两个以上职务任职的经历而言的,与职务任期计算没有关联。

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8、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这里是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答:合并计算,这款规定的含义是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任同一层次职务合并计算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说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是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重点。《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 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增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活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这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班子或者政府班子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党委、政府两个班子中任同一层次职务合并计算满10年的,应当交流。如果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党政领导干部即可在党委、政府班子之间相互交流,从而出现在同一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长期任职的情况,违背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立法宗旨,因此,应当合并计算。

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9、问: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其任职回避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二)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三)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 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四)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担任不属于该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说明】新形势下,严格任职回避制度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任人唯“亲”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近姻亲关系等人员在下属部门任领导成员的比较多;另一方面,各地对如何准确地把握和适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亲属关系回避的规定,提出了不少问题。因此,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以及健全完善制度出发,有必要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答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我们认为,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与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是否回避,可依据这一规定做出判断。我们可以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与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之间存在的上述亲属关系分为四种:

(一)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与部门正副职领导成员存在亲属关系;

(二)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部门正职领导存在亲属关系;

(三)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 其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存在亲属关系;

(四)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不属于其所分管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存在亲属关系。在这四种情形中,根据党委、政府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前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在工作中有明确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应当进行回避。第四种情形,虽没有明确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但就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而言,应当尽量回避,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操作上的方便,是否回避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0、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这里的“较大份额”如何界定?

答:这里的“较大份额”如何界定,应当从严掌握。总体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标准来界定。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通过参股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较大份额”来掌握:

(一)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二)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持有大额股份等;

(三)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出现上述情形 之一的,领导干部就不宜在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应当进行回避。

【说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开办律师事务所、举办民办学校等,若领导干部本人在这些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容易产生监管不力或主管不严,甚至滋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问题,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必要通过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来加以限制和规范。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在如何界定“较大份额”方面,应当从严掌握。在总体原则的把握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基本标准。为便于操作,借鉴《公司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把“较大份额”具体化为3个情形:

1、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2、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持有大额股份等;

3、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就不宜在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应当进行回避。

11、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实际工作中,对“本人成长地”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上述正职领导成员作出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规定,其目的是回避干部在本人成长地的血缘关系、亲朋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保证干部正常履行公务。这里的“本人成长地”,是指干部本人在参加工作前生活、学习的县(市)。如果干部在参加工作前生活、学习的地方不止一个,一般以生活、学习时间较长,血缘关系、亲朋关系较多的地方为本人成长地。根据本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属的市(地、盟)担任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说明】血缘关系、亲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干部能否公正履行职责往往会产生重要影响。本人成长地是干部血缘关系、亲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相对集中的地方,实行领导干部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回避制度,对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 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减少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各地对此问题询问较多,特别是实际工作中各地对干部成长地的理解和把握不同,具体认定标准不一。近年来各地对此问题询问的也较多。为确保法规的严肃性,有必要尽快对“本人成长地”这一概念做出明确解释。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本人成长地”:

一是时间上,应当界定为干部参加工作以前。主要考虑参加工作前的学习、生活时期,一般是较长的一段时间,对于干部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往往产生重要影响。参加工作以后需要回避的可由干部交流等制度来进行调节。

二是地域上,应当界定为县(市)。从大多数干部的成长经历和从我国现行教育体制来看,县(市)是干部成长的主要地区,一个人从小学到高中受教育阶段,一般是在一个县(市)内完成,上大学阶段的经济支持等多数也是在一个县(市)内提供的,县(市)是形成主要社会关系的重要地方。

三是参加工作之前在多个地方生活、学习的,可以按照“生活、学习时间较长,血缘关系、亲朋关系较多”来确定成长地。

此外,在与原籍地、出生地关系的处理上,答复中没有出现原籍地、出生地的表述。主要考虑是原籍地、出生地与 本人成长地不一定是同一个地方。在原籍地、出生地成长的,原籍地、出生地即本人成长地;不在原籍地、出生地成长,或在包括原籍地、出生地在内的几个地方学习、生活的,可按在多个地方生活、学习的情况来处理。

四、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12、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工作中对“相当的资格”应当如何把握?

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对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具备相当的资格。其任职资格的认定,一般根据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其相当的职务层次;根据其在本单位不同级别岗位上的任职经历,认定其相当的任职经历。

区别不同层次干部公开选拔还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一)参加县(处)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二)参加地(厅)、司(局)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十年以上工龄,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参加党的机关领导职位选拔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说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目的在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拓宽识人选人视野,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拔领导干部,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构建充分交流的平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报名资格,总的考虑是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打破行业界限,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同时,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规定的资格相对应,根据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以及不同级别岗位上的任职经历,具备相当的职务层次和任职经历。

县(处)级领导职位是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重要的领导岗位,需要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因此,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在相当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地(厅)、司(局)级领导职位较之县(处)级应有更高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参考该条关于任职经历的规定,推算出大致相当,但又是相对放宽的十年的工龄要求,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的要求。此外,对报名参加党的机关领导职位选拔的,按照《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龄提出了要求。

五、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13、问: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连任或交流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是否要经过上一级党委全委会表决?

答: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继续提名为下一任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或交流到其他地方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经过上一级党委全委会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说明】全委会表决是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地方党委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制度,对于维护全委会权威,发扬民主、体现民意,以及保证制度的严肃性,意义重大。地方党政正职在一个任期届满后,无论是继续提名为下一任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还是交流到其他地方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在就任之前均属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 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应当提交全委会进行表决。

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14、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各不相同,辞职后的安排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总体上,根据辞职形式不同,可按以下原则做出适当安排:

(一)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二)领导干部被责令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三)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方式进行安排。

【说明】领导干部辞职后的安排,既要坚持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能上能下,又要坚持关心、爱护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辞职后的情况很复杂,难以作出统一规定。但我们认为,干部辞职后的安排,主要涉及的是职务层次问题,可以根据辞职形式的不同,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于辞职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

(一)引咎辞职主要是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原因而辞职,如果在短期内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对干部本人起不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干部群众也会认为是“异地做官”,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可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作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规定,以一年为期限,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或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上责令其辞职。其性质比引咎辞职严重,因此,在一年期限内,既不应安排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也不宜安排为同一层次 非领导职务。

(三)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要把握好领导干部不愿意或者不适宜继续在现任领导职务上工作的原因,如有的是志趣不投,有的是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有的是个人健康原因,有的是能力局限等等。在安排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采取担任同一层次其他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形式。

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15、问: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试用? 答:应当试用。

【说明】挂职是干部交流的方式之一,主要目的是培养锻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其挂职的领导职务是挂职单位的领导职务,就原机关而言,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情况,应当进行试用。此外,挂职在考察、任免等方面不同于正式任职,也没有任职试用期,挂职职位的要求也不同于原机关同级领导职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试用期主要是对干部是否胜任新的领导职务进行综合考察和检验,因此,有必要对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试用。

16、问: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试用期? 答: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延长试用期。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试用期为一年,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规定》没有对延长试用期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试用一年的规定。任职试用是干部考察的延伸,旨在通过试用期,进一步考察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通过一年的试用,足以充分了解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试用期满经考核不 合格的,不能延长试用期,应当按程序免去试任职务。此外,考虑到一些地方不重视试用期满考核、试用流于形式等问题,在答复中进一步强调了要“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

附:所涉及到的法规文件(7个)

1、《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5、《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6、《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7、《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研 讨 题 目

一、需要进行答复的问题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否可以理解为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4、如果干部担任的职务属同一层次,但有一段时间不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内,最高任职年限是否累计计算?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副处级)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副处级)七年,是否算累计达到十五年?

5、《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

6、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是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

7、某市政府副市长分工调整后,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8、《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这里是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9、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10、《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这里的“较大份额”如何界定?

1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实际工作中,对“本人成长地”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四)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12、《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工作中对“相当的资格”应当如何把握?

(五)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13、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连任或交流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是否要经过上一级党委全委会表决?

(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1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15、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试用?

16、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试用期?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准备;(二)述职;(三)民主测评;(四)个别谈话;(五)调查核实;(六)撰写考核材料;(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八)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一)拟定考核方案;(二)组成考核组;(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第十五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理论学习情况测试。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

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组织领导能力强;(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四)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

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核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四十六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第四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五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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