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后范文
地震灾后范文(精选12篇)
地震灾后 第1篇
1 地震对不同建筑结构造成的损坏
1.1 砌体结构
旧砌体房屋一般破坏非常严重,大多旧砌体房屋只在4角处设置了构造柱,圈梁一般在底层和顶层设置一道。主要震损特征是底层、二层的纵横墙体以及楼梯间墙体破坏非常严重。个别出屋面的楼梯间整体坍塌。多数楼梯间休息平台 板开裂。总体下部结构破坏较上部严重,结构突变处破坏很严重。破坏原因主要是结构整体性措施不到位,墙体抗震承载力不足。
新建的砌体房屋由于圈梁、构造柱等布置比较合理,震损情况一般明显比旧砌体房屋程度轻。但由于基本原设防标准为7度,而实际地震烈度多数场地超过9度,导致结构抗震承载力不足,结构出现明显震损。
1.2 框架结构
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性能较好,一般主体框架结构基本完整,但填充墙破坏非常严重, 少数框架梁柱节点处震损,总体破坏情况下部较上部严重,但住宅中混凝土框架结构比重较小,不足1%。
1.3 底框砌体结构
底框砌体结构震害也随建设年代有明显差别。最近几年新建的底框砌体房屋一般抗震墙出现严重开裂、主体底框柱顶处出现不同程度震损,但底框仍能保持较好的结构整体性,上部砌体破坏一般较轻,主要破坏原因是遭受到的实际地震作用明显超过了设计水平。其他情况的底框房屋一般底层抗震墙很少,远远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底层框架和上部砌体结构间刚度突变严重,主要震害集中在底框部分,不仅抗震墙严重开裂,多数框架柱柱顶也出现明显震损,有的甚至完全破坏。主要破坏原因是底层抗震墙过少,上下刚度突变,导致变形集中在底层,底框起到部分层间隔震的作用,自身破坏严重,但减轻了上部砌体结构破坏。
1.4 钢结构的震害
钢结构的震害主要有柱脚基础的破坏、梁柱节点连接的破坏、其他连接部位的破坏、大截面构件脆性断裂、采用薄壁截面构件建筑残余变形大、构件的破坏以及结构的整体倒塌等几 种形式。
1.4.1 柱脚、基础的震害
主要表现为部分外露式柱脚混凝土破坏, 锚固螺栓拔出或断裂。震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大的倾覆力矩引起轴力变化,造成强度不足。
震害的主要原因是存在大的弯矩,加上焊缝金属冲击韧性低,焊缝存在缺陷,特别是下翼缘梁端现场焊缝中部,因腹板妨碍焊接和检查, 出现不连续焊缝,梁翼缘端部全熔透坡口焊的衬板边缘形成人工缝,在弯矩作用下扩大,梁端焊缝通过孔边缘出现应力集中,引发裂缝,向平材扩展,造成节点部位强度不足。裂缝主要出现在下翼缘,是因为梁上翼缘有楼板加强,且上翼缘焊缝无腹板妨碍施焊。
1.4.2 大截面钢柱脆性断裂
在多次地震中都出现过支撑与节点板连接的破坏或支撑与柱连接的破坏、支撑杆件的整体失稳和局部失稳。支撑是框架—支撑结构和工业厂房中最主要的抗侧力部分,一旦地震发生, 它将首当其冲承受水平地震作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中心支撑构件会受到巨大的往复拉压作用,一般都会发生整体失稳现象,并进入塑性屈服状态。采用螺栓连接的支撑破坏形式包括支撑截面削弱处的断裂、节点板端部剪切滑移破坏、以及支撑杆件螺孔间剪切滑移破坏。
1.4.3 大跨度钢结构的破坏
大跨度钢结构的震害包括屋架支撑的失稳、屋盖支座螺栓破坏、网架结构周边支承框架的杆件破坏、网架球节点连接破坏等。当支撑构件的组成板件宽厚比较大时,往往伴随着整体失稳出现板件的局部失稳现象,进而引发低周疲劳和断裂破坏,这在以往的震害中并不少见。试验研究表明,要防止板件在往复塑性应变作用下发生局部失稳,进而引发低周疲劳破坏,必须对支撑板件的宽厚比进行限制,且应比塑性设计的还要严格。
1.5 造成建筑物严重破坏的主要原因
经综合分析,造成建筑物严重破坏的主要原因如下:(1)地基不均匀沉降;(2)设计不合理或未经设计;(3)施工质量差,材料不合格或强度低;(4)抗震缝设置不规范;(5)震害累积效应;(6)使用不当,造成荷载增加、材料强度降低或承载力削弱等。其中,设计方面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结构选型不合理。多层砖砌体结构是灾区房屋的主要结构形式, 这类建筑由于是由脆性材料的粘土砖和砂浆砌筑而成,其延性差,抗剪、抗拉强度低,对承受水平地震作用极为不利,因此,规范对其层数、层高、总高、高宽比等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 对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局部尺寸限值、墙的高厚比、楼梯间布置、抗震构造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也很明确,但在灾区,很多都房屋设计采用了大开间、大窗洞,抗震墙数量少,平面布置过于空旷, 使得承重墙分担荷载很不均匀,造成房屋质量重心与刚度中心难以重合,导致扭转效应和承重构件损坏。也有的房屋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和砖墙混合承重,即局部框架的“家带店”混合结构, 或者同一幢楼的砖墙,有的部位用红砖,有的部位用砌块,这种房屋材料混乱、结构体系混乱, 抗震整体性、协调性极差,因而震害最严重;鉴定中还发现有的是边施工边设计,设计随意性大或根本无设计(图纸和现场实物完全对应不上),在本次地震中,这类房屋震害复杂,鉴定难度大。还有些房屋,采用了规范允许的底部框架—砌体抗震墙结构形式,但往往因为商业需要,底部抗震墙很少或抗震墙布置不均匀、不对称,一方面使得下部刚度偏小,上下刚度比大大超出了抗震规范的限值要求,导致底部框架变形大而相连过渡层因为刚度大、位移滞后,造成了严重破坏,当平面布置不当造成扭转时,震害更严重;另一方面,底层框架也因刚度不足或不均匀产生较大侧移和扭转,导致有限的抗震墙、凸凹部位、角柱和楼梯间破坏严重。大量采用空心预制楼板是灾区的主要现状,甚至许多4.2- 6米的大开间也都采用了预制板,虽然采用装配式楼屋面也是规范允许的,但许多房屋的设计中,往往将预制板全部沿某一个方向单向布置则属一个设计缺陷:对砌体结构而言,采用这种单纯的纵墙承重体系或横墙承重体系,导致房屋整体稳定性差,抗侧移刚度不足;对框架结构而言,因预制板单向布置,导致另一个方向的框架刚度很弱、侧向变形大,达不到双向刚架体系的框架概念设计要求,不利于抗震。
第二,独立基础间拉梁设置不当。根据当地地质特点,框架结构大多采用柱下独立基础,基础埋深2-4米,一般将基础间拉梁设置在室内地坪标高处,但不是双向设置,而仅在上部有填充墙体的部位设置(该拉梁为拉弯构件),无墙的一侧往往无拉梁。这种看似节约的做法不符合概念设计要求,拉梁的非双向设置,一方面造成了底层框架柱计算长度的“参差不齐”,以及因计算高度不一和变形协调不一致,使得在水平地震作用下产生柱底移位和附加应力;另一方面造成基础“游离”,结构整体性差,不利于结构抗震。
第三,建筑方案不尽合理。房屋建筑方案有两大特点,一是平面布置的不规则,平面布置多数采用长宽比超限的条形及L形、Y形或T形等不利于抗震的平面形式;竖向布置也不太连续,逐层内缩的情况较多,墙体不落地、不连续的情况也很多。机关单位的住宅房屋,往往贪大求全, 过分讲求大空间、大开间、大通窗,基本上都设置450-600毫米左右的局部错层,结果造成墙体数量少、局部窗间墙或承重外墙端部最小尺寸不满足要求、楼板水平刚度不连续,不利于抗震。二是平面设计的简单重复和单一性,多数房屋的图纸均为相互套用,所以户型相似,缺陷和震害也雷同。
第四,抗震构造措施缺失。构造措施缺失主要表现在:构造柱、圈梁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比如构造柱稀少,圈梁未贯通成环,也有的房屋圈梁布置既不是楼板齐平,也不是直接与板底联结,而是与板底之间隔着2-3层红砖;圈梁、构造柱钢筋最小直径、配筋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箍筋最小直径、加密区间距与长度、箍筋弯钩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阳台、女儿墙、垃圾道、烟道等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的构造拉结措施不到位;围墙因高厚比超规范要求、拉结缺失无圈梁与压顶,发生倒塌伤人。大量采用预制板,却没有设置堵头和进行必要的拉结,楼面整浇层鲜有合格的,要么没有,要么偏厚且与预制板结合不好,白白增加了荷载。有的房屋预制板搁置长度不够,在地震作用下很容易导致坍塌。抗震缝设置不规范。在灾区鉴定过程中,未发现一例符合规范要求的抗震缝,多数为沉降缝、温度变形缝,因为缝宽设计很小,通常只有50毫米,而且大多因立面美观和方便通行,采用了钢板或饰材封闭,缝内塞满了建筑垃圾,变形缝形同虚设, 起不到应有作用,缝两侧墙体碰坏以后修复难度很大,还不如不设(所以建筑平立剖面应尽量规则,尽量避免设置抗震缝,非设不可时,则应保证缝的宽度或专门设置抗震墙)。
第五,对楼梯间的作用和设置重视度不够楼(电)梯间因平面开洞后刚度不连续,属于平面薄弱位置。部分砌体结构房屋,往往将楼梯间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部位,扭转效应非常明显;有的将楼梯作为左右两幢楼之间的连廊使用,但无特殊联结加强措施,楼梯与两侧主体弱连接,整体性很差,最容易导致楼梯在地震里作用下首先破坏。20世纪90年代之前老旧房屋, 大多采用无筋砖砌栏板,以及部分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楼梯,抗震性能较差。
转角处因剪扭效应易造成坍塌在纯框架和底框结构中,底层楼梯震害严重,往往沿楼梯板1/3-1/2部位的施工缝或钢筋搭接面发生水平断裂,这可能有施工缝处置不当的原因,也可能因为与刚度较大的框架梁联结,局部刚度突变。但是楼梯板作为斜向布置构件,对相连框架起到了侧向支撑作用,属于抗侧力构件(抗侧力构件为墙、柱和斜撑等),地震作用下承受了很大的拉力和剪力,沿施工缝等薄弱部位容易发生拉剪破坏。但在设计楼梯板时设计人员往往重视不够,一般都只按受弯构件简单考虑竖向荷载,而对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鲜有考虑,板面负筋未通长设置(长度为1/4跨度), 板侧也未设加强筋,震害表明框架结构楼梯是在中间段1/2跨度范围出现直线状拉裂破坏,而梯板的配筋应该双层双向通长配置。
2 房屋鉴定内容及分类
2.1 房屋鉴定内容
房屋的鉴定工作分三部分:即安全性鉴定, 抗震鉴定和危房鉴定。在房屋鉴定前,应在充分了解房屋结构类型和受力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鉴定标准、鉴定规范进行鉴定,下面简要介绍鉴定工作及其鉴定内容。
2.1.1 安全性鉴定
应依据现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进行鉴定。进行房屋鉴定时先分别按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项目进行安全性评级, 再在以上三项目评级的基础上评定给出安全性鉴定结论。
2.1.2 抗震鉴定
应依据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鉴定,先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代及其后续使用年限,把要鉴定建筑分为A、B、C类建筑,再按建筑结构类型和所划分的A、B、C类建筑进行第一级鉴定和第二级鉴定,并对鉴定房屋整体的抗震性能是否满足要求做出评价。
2.1.3 危房鉴定
应依据现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先把房屋分为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二部分,分别计算其隶属度,再综合评定房屋的危房等级。
2.2 房屋鉴定程序
房屋鉴定时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房屋的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始调查:包括图纸资料收集、现场考察和制定详细的鉴定大纲。
(3)详细调查:包括房屋的符合性检查(结构布置、构件尺寸、配筋等与原始资料的符合性检查) ;使用条件调查(建筑功能、历次装修、加固、用途变更等情况调查);地基基础检查(场地类别、地基稳定性、地基变形的检查) ;材料性能检测(砖、砂浆、混凝上的强度检测等) ; 承重结构检查(承重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支承、裂缝、变形等的检查) ;围护结构检查(围护结构的工作情况、其与主体的连接情况检查)等。
(4)根据检测资料和现场调查情况进行房屋结构验算。
(5)房屋的安全性评级、危房评级和对房屋整体的抗震性能是否满足要求做出评价。
(6)处理意见:根据安全性鉴定结论、危房鉴定结论和抗震鉴定结论,给出综合结论和处理意见。
(7)出具房屋鉴定报告。
3 主要民用房屋结构抗震鉴定要点
3.1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鉴定要点
(1)砌体结构房屋采用砖砌体承重,砖砌体的特点是抗压强度较高而抗拉、弯曲抗拉和抗剪强度较低,其破坏是脆性的。所以现场调查资料和材料检测的数据准确性就非常重要,从汶川鉴定所采集的材料性能检测数据来看,砖的强度等级均大于MU7.5,能达到鉴定标准大于MU7.5的要求;但现场检测的砂浆强度一般均较低,上世纪90年代前的房屋砂浆强度一般都小于M1.0,90年代后的房屋砂浆强度一般都在M2.5左右,2001年以后的房屋砂浆强度一般都能达到M5.0。
(2)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规定, 2001年以前的房屋基本属于A、B类建筑,应按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规定的A、B类砌体建筑进行抗震鉴定;2001年以后的房屋属于C类建筑,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砌体建筑抗震鉴定。
(3)根据汶川地震灾后鉴定情况,发现20世纪90年代前的建筑一般均未经正规设计院进行设计,且几乎都没有竣工图纸及验收资料,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对鉴定人员知识结构和对规范、鉴定标准的熟悉程度要求较高。现场检测时要求鉴定人员逐层检查是否设置圈梁及其配筋情况、窗间墙尺寸、横墙最大间距、预 制板的支承长度等,按鉴定标准的要求检查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及配筋,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情况等。
3.2 框架结构房屋抗震鉴定要点
(1)框架结构房屋采用框架梁、框架柱和板承重,汶川地震灾后鉴定房屋中2000年以前的建筑多数为框架梁、柱均为现浇,采用装配式楼屋盖;2000年以后的建筑均为全现浇框架结构。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规定,2001年以前的框架结构房屋基本属于A、B类建筑,应按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规定的A、B类框架结构房屋进行鉴定;2001年以后的房屋属于C类建筑, 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框架结构房屋鉴定。
(2)所鉴定的学校教学楼均为单跨框架,外廊式建筑,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规定,A、B类建筑,且属于乙类设防的教学楼等不应采用单跨框架,所以A、B类单跨框架教学楼等均应改变结构形式;C类建筑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定,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多层框架结构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所以2001年以后修建的单跨教学楼等的结构形式能满足鉴定标准要求。
(3)现场检测的混凝上强度等级为C15-C25, 基本能满足A类建筑C13和B类建筑C20的最低要求;A、B类建筑填充墙与框架梁、柱间多数出现裂缝,经检查拉接钢筋间距多数偏大,且局部未设拉筋,进行房屋加固时应进行处理;C类建筑填充墙的与框架梁、柱间未出现裂缝,拉接钢筋的构造基本满足鉴定标准的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房屋高度是否超限,框架是否为多跨框架,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楼层刚度是否存在突变情况,框架梁、框架柱的截而尺寸及其配筋情况是否满足鉴定标准的要求等;由于多数房屋没有施工图纸和验收资料,在现场检查时,需把框架梁、框架柱的保护层打掉来检查钢筋的配置情况。
4 地震灾害的启示与建议
汶川特大地震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灾难和损失是难以估量的,总结地震灾害带来的教训和启示,对灾后重建以及对今后的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设计方面要重视以下几点:
(1)要重视抗震概念设计,“强剪弱弯、强柱弱梁、强节点弱构件”等原则要尽量满足,不能未经计算任意加减钢筋和调整梁柱截面。
(2)要重视和加强抗震构造措施的设置。
(3)要重视建筑平立面布置的规则性和结构选型的合理性,当无法满足平立面的规则性时,结构有必要加强措施和二道设防。
(4)要重视对楼(电)梯间的构造设置,确保通道安全。
(5)要重视房屋选址和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应在危险场地建设房屋。设计质量的好坏,是工程质量的源头与基础。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2篇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
香港结束援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等 第3篇
西部铁路里程将超5万公里
11月18日,随着青岛-荣成城际铁路的开通,今年年底前,还将有34个铁路项目陆续投产,里程2000余公里。将要开通的这些铁路大多位于我国西部地区,届时西部地区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5.02万公里,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区、市均开通动车组列车。
世界首条新能源空铁试验线在成都正式投入运行
11月21日下午,全球首条新能源空铁试验线在成都市双流区成功投入运行。新能源空铁是指以锂电池动力包为牵引动力的空中悬挂式轨道列车。这次投运的新能源空铁试验线全长约1.4公里,呈U字形环绕位于成都双流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唐空铁产业基地。这列新能源空中悬挂式轨道列车由两节车厢组成,外表为大熊猫样式,整体悬挂在一根箱形轨道梁上。
陕西郑国渠申遗成功
11月8日,中国“三大古代水利工程”之一的郑国渠申遗成功,成为陕西首个“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据悉,当日国际灌排委员会在泰国清迈公布了2016年入选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单,中国申报的郑国渠、槎滩陂、太湖溇港3个古代灌溉工程全部入选。
西部首条现代有轨电车路线项目德令哈市启动
11月16日上午,青海省德令哈市新能源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项目启动仪式举行。这个项目是我国西部地区第一条现代有轨电车路线,也是目前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有轨电车路线,将有效提升城市知名度和城市品质,展示现代化建设成果,同时增加城市整体的景观效果,方便市民出行。
贵州在全国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11月8日,贵州在吉林、山东等七个试点省份中第一个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标志贵州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全球首个移动能源产业园落户宁东
11月13日,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与汉能控股集团在银川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宁东基地共同投资建设全球首个移动能源产业园。该项目将率先实现砷化镓及铜铟镓硒薄膜电池在国内的大规模量产,对我国发展薄膜发电及移动能源产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敦煌获全球智慧城市提名奖
首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高峰会议日前在成都举行。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试验区负责人齐聚成都。去年8月,国家决定在8个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一年多来,试验工作在各地良好开局,取得积极成效。
地震灾后物资分配优化模型探究 第4篇
近年来世界各地地震频发, 我国于2008年5月和2010年4月相继发生四川汶川 (里氏8.0级) 和青海玉树 (里氏7.1级) 特大地震, 世界范围内更有2010年1月的海地地震 (7.3级) 、2010年2月的智利地震 (8.8级) 和2011年3月的日本福岛地震 (9.0级) , 地震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 同时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在灾后救援期间, 为幸存者提供的救灾物资的合理分配是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智利就曾发生过救援物资分配严重不均的现象, 而日本大地震中也曾发生过灾民因得不到及时的物资分配而在避难所中死亡等悲剧。合理的物资分配方式涉及受灾程度、物资急需程度、备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需要从提高物资效用、增加灾民满意度等方面着手, 实现物资分配的整体优化和以人为本的救灾理念。
2 问题分析
2.1 从物资相对急需程度方面考虑救灾物资分配
在救灾物资的分配过程中, 考虑到物资的流动性与多样性等特点, 影响救灾物资的分配效果的因素是众多的。总的来说, 灾区对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如果能够按照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来合理分配物资, 那么救灾的效果也就越好。因此如何确定各灾区对各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及如何构造效用函数是核心问题。根据以上问题的特点, 文中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物资相对急需程度, 并用整数规划法构造目标函数建立基础模型。但是通过数学分析和进一步的考虑发现了基本模型存在着为达到目标函数最大化而牺牲了对物资相对急需程度较小灾区利益甚至基本保障的问题, 于是决定引进物资的最低保障量作为约束条件的下限。
2.2 从灾民满意度方面考虑物资分配
物资发放过程中灾民的满意度关系着灾区的稳定和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满意度可以定义为物资的实际分配量与物资的需求量的比值, 满意度系数越大, 分配方案的满意程度也就越大, 则救灾的效果也就越好, 即满意度系数与整体效用成正相关, 因而, 将灾民满意度作为影响救灾效果的另一个因素。基于上述分析, 可以获得整体满意度函数。
2.3 综合考虑
由于定义了两个目标函数, 使得要求解的问题变成了一个多目标规划的问题, 故需要将目标函数转化为新的目标向量, 以下是本文的研究思路图。
3 模型的建立
3.1 前提假设
①所有参与分配的物资都是灾区急需的重要物资, 不同物资之间不可替代。②在地震发生以后, 信息是及时且对称的, 即当地民政部门已经对灾情进行了调查统计并分析评估出了基本数据。③分配物资的供给是小于灾区的需求的。④为了方便模型建立, 将非整数通过数据整数化处理转换为整数来考虑。⑤救灾物资在运输的过程中损坏率为零。⑥不考虑实际分发中主观因素的影响, 并且忽略救灾物资在运往救灾点以及救灾物资分配时所占用的时间。⑦分配的物资只能由灾民个人享用, 不存在物资的转移, 且每个灾区之间相互独立。
3.2 符号说明
3.3 用层次分析法确定I个灾区对J种物资相对急需程度
将目标层设为各个灾区对某一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 准则层定义为影响该种物资急需程度的因素, 方案层为各个受灾区。通过相互比较确定各灾区对某一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 然后依次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灾区对其他种类的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 最终得到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矩阵, 记为Aij。
(1) 构建灾区对某种物资急需程度评价体系。
灾害发生后, 需要对各个灾区物资急需程度进行评价, 但是对每一种物资急需程度进行评价的因素是不一样的, 这就需要建立多个层次分析体系分别确立不同的物资急需程度。影响物资急需程度的因素有很多种, 我们在这里选取较有代表性的五种因素进行说明, 并将应急物资分为五类:饮用水、帐篷、食品、医疗用品、生活用品, 将分别影响这五种物资的因素制表如下所示:“是”代表影响因素, 空格代表不是影响因素。
(2) 比较准则层中的因素对目标层的影响。
在评价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急需程度的问题中分别两两比较各因素对某种物资急需程度的影响, 得到判断矩阵:
undefined
如分析各灾区对于帐篷的相对急需程度时, 根据影响它的因素, 可得到准则层的三个因素分别是人口密度, 房屋倒塌数量, 备灾能力。通过它们的两两比较得到这三个因素对各灾区对于帐篷的相对急需程度的判断矩阵。同理, 也可得到其他因素对每个灾区的其他物资相对急需程度的判断矩阵。
(3) 比较方案层对准则层的影响。
根据各灾区反馈的受灾信息以及专家根据经验和数据的评估列出各灾区对于每个准则的成对比较矩阵:
undefined
比较具有不同性质的两个因素对于上一层因素的影响时所采用的相对尺度是由在与灾害相关的领域的资深专家根据丰富的灾害评估经验及救援经验和在灾害发生第一时间内对灾害进行灾情评估的基础上而提供的, 这些数据是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与合理性的。
(4) 对上述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比较。
如果各个判断矩阵的随机一致性比率CR有一个不满足小于0.1的条件, 即不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则向各个专家反馈, 进行判断矩阵的调整, 直到各判断矩阵都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5) 计算组合权向量。
将各矩阵得到的归一化后的权向量相乘, 可借助层次分析法软件yaahp辅助计算, 得出第i个灾区对每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ai1, ai2, ai3, ai4, ai5, 最后建立I个灾区对J种物资的急需程度的矩阵Aij。
3.4 具体模型建立
通过对问题的分析与理解, 并结合实际情况, 可以确定物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在救灾物资有限的情况下, 对救灾物资进行最有效的分配就是使灾区的救灾物资分配方案达到的整体效用最高, 这就需要根据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急需程度来合理分配物资, 构建效用函数。
(1) 模型Ⅰ基于物资相对急需程度。
地震发生后灾区的数量记为I, 救灾物资种类记为J, 根据以上分析可得总效用函数:
undefined (1)
同时由于救灾物资是有限的, 所以还需确定一个约束条件, 即为各分灾区对同一种物资的实际分配量应小于等于这种物资的总量:
undefined (2)
再以上面得到的物资分配的总效用为目标函数, 加之约束条件, 即得到整数规划模型:
maxundefined
S.T.undefined
xij≥0 (3)
(2) 模型Ⅱ基于灾民满意度。
在实际的分配过程中, 会存在人为因素导致部分灾民分不到物资, 例如:抢劫、歧视等。而计算机在计算过程中也会因为要得到目标函数的最大值而牺牲部分灾民的利益。同时, 各种物资的供应相对于需求是不足的, 为了达到对物资合理科学的分配, 以保障在物资分配上每个灾区的每种物资都满足最低的需求水平, 故引入物资的最低保障量和各分灾区对各种物资分配的满意度系数, 其中最低保障量是由相关专家根据以往丰富的数据与实际救援经验且结合地震发生后的及时反馈信息而得出的数据, 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可信性。满意度系数是由每个灾区所需的每种物资分配到的实际量与需求量的比值来表示的, 用它来衡量每个灾区对每种物资的满意程度, 从而定义整体满意度函数:
undefined (4)
又由于每个灾区每种物资的分配量不应小于最低保障量, 所以有约束方程:
xij≥Mij (5)
根据假设3又可得:
xijTij (6)
即基于灾民满意度的数学模型为:
maxundefined
S.T. xijTij且xij≥Mij (7)
(3) 模型Ⅲ综合优化模型。
效用函数E1从物资供给者的角度定义了救灾效果的好坏, 即仅仅根据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分配给各灾区相应的物资, 并不考虑物资对各灾区的实际影响;而满意度函数E2则从物资接受者地角度定义了救灾效果的好坏, 能够反映出灾民对实际救灾效果的评价。我们认为仅考虑其中一方对于评价整体救灾效果都是不全面的, 应将两函数结合起来引入多目标规划, 即可得:
maxundefined+undefined (8)
S.T.undefined (9)
xij≥Mij (10)
xijTij (11)
其中:i= (1, 2, 3, , I) ;
j= (1, 2, 3, , J) ;
λ1, λ2值由实际灾情发生后aij和Tij的值确定。确定原则为消除因效用函数和满意度函数目标数值不在同一数量级上产生的差异对整个目标函数的影响, 既修正了权重系数使二个分目标函数对于整个目标函数的权重相等, 又考虑各修正系数分别乘以的是各自的整个分目标函数。所以可以断定λ1, λ2并不会影响最终的优化分配方案。
最后根据以上的优化模型Ⅲ, 应用LINDO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 给出此模型的一个合理的最优化的分配方案。
4 数值算例
4.1 算例描述
W地区发生特大地震, 由于波及范围极为广泛, 受灾地区众多, 所以导致统计数据巨大, 因此选取5个具有代表性的分灾区 (w1、w2、w3、w4、w5) 进行实例分析。这5个地区每个地区有人员伤亡, 以及房屋和各种基础设施的不同程度的破坏, 对灾区人民的生命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地震发生后救灾总指挥部对各灾区的受灾状况和主要的应急物资的需求量进行了统计, 并且救灾物资是有限的。其中主要救灾物资有五种:饮用水、帐篷、食品、药品、生活用品, 并且对这五种物资进行编号依次为1、2、3、4、5。表1是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需求量, 表2是各灾区对所需的各种物资的最低保障量。
4.2 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
首先确定各灾区对饮用水的相对急需程度。将目标层设为各灾区对饮用水的相对急需程度;准则层为人口密度、水电设施破坏程度、备灾能力;方案层为5个受灾区。通过两两比较人口密度、水电设施破坏程度、备灾能力相对于各个灾区对饮用水的急需程度的影响建立判断矩阵, 通过yaahp软件先得出判断矩阵的随机一致性指标CR, 经检验CR满足小于0.1的要求, 因此认为它有可接受的一致性。进而得到各灾点对饮用水的相对急需程度, 得到ai1=[0.3814 0.2964 0.1527 0.0981 0.0714]。然后运用相同的方法依次可得到各灾区对帐篷的相对急需程度ai2=[0.3011 0.2456 0.2023 0.1587 0.0923], 对食品的相对急需程度ai3=[0.4207 0.2333 0.1503 0.1231 0.0726], 对药品的相对急需程度ai4=[0.4538 0.2483 0.1421 0.0944 0.0615], 对生活用品的相对急需程度ai5=[0.3926 0.3179 0.1711 0.0756 0.0428], 从而得到5个灾区对5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 记为矩阵:
Aij=
undefined
根据Aij和上面确定的Tij, 为了消除数量级间的差异, 经过分析与计算得到λ1=0.7, λ2=0.3。
4.3 用所构建模型求解该问题
5种救灾物资的可供分配量为:饮用水为2.5万箱, 帐篷为2.35万顶, 食品为2.95万箱, 药品为2.00万盒, 生活用品为2.00万件。
将相关数据带入到所建模型的函数中应用LINDO软件求解最优分配方案。用软件实现的5个灾区对5种物资的实际分配量如表3所示。
4.4 结果分析
从结果可以看出, 各种物资的总分配量与可供分配量是相等的, 并且每个灾区所分配到的每种物资的实际量是不超过需求量的并保证了每个灾区对每种物资的最低保障量, 以上都说明了计算出来的分配量是满足模型的约束条件的。各灾区的实际分配量是可以体现出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与满意度的, 例如:w5灾区对5种救灾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较低, 在分配过程中就将相对较少的物资分配给w5灾区, 而将大量物资分配给相对需求程度较大的灾区如w1、w2, 避免了需求少者多拿, 需求大者拿不够的局面的出现, 能够保证效用与满意度的相对最优。同时, 根据得到的数据计算出满意度系数如下:
由表4可看出大部分满意度系数是大于0.5的, 只有极个别满意度系数并没达到0.5, 这一方面说明就整体而言各灾区对于所分配物资的满意程度是较高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存在着牺牲需求量小的区域的满意度而满足整体满意度最大化的问题, 因此模型在有些方面还是不太准确完备的, 仍需要进一步改进。总体而言运用本模型是可以达到整体救灾效果最优的结果,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灾后物资合理分配的问题, 因此模型是合理、实用且较优的。
5 模型的改进
5.1 救灾物资重要性不同时对模型的改进
在实际灾情中, 不同救灾物资的供应之间有轻重缓急的区别, 故引入相对重要性指标rj, rj代表各类物资间物资重要性不同时第j种物资的相对重要性指标, 于是对原目标函数进行改动得:
maxundefined (12)
约束方程 (9) (10) (11) 不变;
模型的求解建议:由于改进后的模型加入了一个衡量某种物资相对重要性指标的系数, 且是以指数形式出现, 所以使目标函数无法再用线性规划的思维考虑, 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利用遗传算法对此非线性规划模型进行数据处理和求解。
5.2 通过灾民分类保证其效用与满意度
以上模型主要针对的是各个灾区对于各种救灾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 然而当物资被分配到各灾区后并不代表着灾区中的每位灾民都能够实现他们对各种物资的需要。因此, 有必要引入不同灾民对各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的分析, 但是具体去分析每个灾民对各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的工作量是巨大的, 且可操作性不强, 故提出对灾民分类的建议, 即将具有同样属性的灾民归为一类, 针对每一类灾民类似地建立相应的效用函数与满意度函数, 从个人角度衡量了救灾物资的分配是否合理。
5.3 灾情进一步扩大情形
对于灾情进一步扩大的问题, 我们认为是对所建模型的再次运用。因为灾情变化的实质可以认为就是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的变化, 核心即为确定新的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新的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相对急需程度, 进而利用所建函数求出各灾区对各种物资的新的最优分配量, 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5.4 考虑人为因素, 以接受意愿为例进行定量分析
在分配的实际过程中会存在有的灾民因个人原因接受物资的意愿并不强烈, 这时可以引进接受意愿系数R, R≥0且1。当R=1时, 表明灾民完全愿意接受, R=0时, 表明灾民拒绝接受。将R乘入到考虑不同类灾民对不同物资相对急需程度不同的效用函数与满意度函数里。得到更进一步的模型。显然, 可以认为R越大, 救灾的效果越好, 即物资分配总效用函数就越大。
6 模型评价与相关建议
6.1 模型评价
6.2 基于模型的相关实际建议
对于相关救灾部门, 在收集灾区信息时要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减少中间环节, 避免不必要的信息失真。政府可以建立灾后各项指标的数据库, 加大数据容量, 积累更多数据, 使得经验数据更加准确有效, 从而降低人为因素的过多影响, 并且, 在对物资实际分配时, 应规范分配行为, 加强对物资分配的监督与管理;此外, 运输部门在物资运输过程中要保证物资的安全性, 避免物损率过高的情况出现, 从而引起对过少物资不必要的争抢。
对于灾民, 当灾害发生时, 应保持积极的心态, 不慌乱、不制造紧张气氛;在物资分发过程中, 灾民保持良好的分发秩序, 不争抢、不多拿;在接受物资分发的基础上, 灾民也应进行积极的自救, 以减轻救灾部门的压力。
摘要:本文旨在探索地震发生后各分灾区物资的合理分配问题。文中首先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物资急需程度评价体系的构建, 其次根据救援物资分配使所有灾区整体效用最高的原则, 以单种物资可供分配总量为约束条件, 构建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整数规划模型;在此基础之上, 考虑到物资最低保障量和受援满意度问题, 引入灾民满意度系数, 以单种物资最低保证量为约束条件, 构建以整体满意度最大化为目标的整数规划模型;进而对两模型进行合并与优化, 形成了以整体效用最大化和整体满意度最高为目标的多目标规划模型, 并以汶川地震物资分配作为实际算例证明了模型的可操作性, 最后进行了模型完善和推广的探讨。
关键词:地震灾后物资分配,层次分析法,灾民满意度系数,整数规划,多目标规划
参考文献
[1]姜启源, 谢金星, 叶俊.数学模型[M].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2]曾敏刚, 崔增收, 李双.一种多受灾点的灾害应急资源分配模型[J].工程工业, 2010 (1) .
[3]刘祥洋, 李昱烨, 马鹏飞.关于救灾物资分配问题的优化模型.www.paper.edu.cn.
[4]姜启源, 谢金星.数学建模案例选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5]李晋, 袁志祥.地震应急救援物资最优分配问题初探[J].四川地震, 2007 (2) .
地震灾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5篇
德宏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我公司办公室接到德宏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德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地震灾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后,我公司认真组织各部门与各车间领导人员对公司周围山、体沟渠、、厂房、职工住宿、食堂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现将具体排查治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落实各部门、各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切实把地震灾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王保民 副组长: 袁军
组员:殷亚军、李明泽、杨荣臻、靖书红、万丽、史玉莲
三、地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部门、各车间安全规章制度,根据施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开展地震安全知识的教育活动;
2、公司离山体较远,场地空旷,周围无高大建筑物,就环境来说不存在安全隐患;
3、已经对排水沟渠进行了疏通处理,可以保证排水通畅;
4、公司厂房、职工宿、食堂及相关建筑物用料均为空心砖,存在安全隐患,但厂房、职工宿舍等建筑物都较矮,因此、地震对其影响较小;
5、公司厂房、职工宿、食堂及相关建筑物在几次地震后均无倒塌、裂缝等现象;
6、对公司仓库资摆放整齐、合理,但存在物资堆放过高,存在安全隐患,对此领导小组要求要严格控制高度,保持稳固,加强抵御地震能力;
7、瓶厂瓶子现已按领导小组要求要堆放;
8、领导小组成员保持信息畅通,一旦遇到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工作。
我公司已经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了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全隐患检查领导小组做到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严细认真,全面到位,突出重点,实现了安全检查“无盲区、无死角、无漏点”的三无管理目标,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及时提出,及时上报,及时修葺,及时解决,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云南德宏泉力啤酒有限公司
地震灾后 第6篇
“8·3”地震中小学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涉及10个乡(镇、街道)42所中小学、幼儿园,新(重)建校舍121幢24.1万平方米,项目规划建设资金66 315万元。 两年来,该县严格把控项目质量,委托具有合格资质、技术实力强的地质勘测单位进行地质勘查,严格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和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工程实行公开打捆承包。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成立工程建设指导监督组,定期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进行督查,确保每个工程建设质量优良。严格工程后续整理。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建立工程档案室,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和归档。加强新建校舍的管护,定期对房屋、水电、给排水系统、门窗等进行养护,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修复。
目前,已完成投资约5.84亿元,占总投资的88.06%;121个项目已全面开工建设,已竣工面积15.96万平方米,占总数的66.22%,其余项目将于2016年12月底前全部竣工。
罗平中小学生参观中国流动科技馆巡展
本刊讯 (通讯员 柏保权) 近日,创新放飞梦想,科技引领未来“体验科学”,中国流动科技馆巡展活动罗平站活动在体育馆巡展。罗平县以此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分批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展览及体验活动。
巡展设置了体验科学、电磁探秘、运动旋律、小球旅行记、数学魅力、安全生活、科学实验、健康生活、声光体验等主题展区,有100余件小型经典互动展品,让学生能身临其境观看震撼的科普电影,动手操作体验,在实践中培养科学兴趣,了解展品所蕴涵的科学原理,感受“体验科学”的快乐,提升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热情。
马关县“三位一体”联动创建“无邪教校园”
本刊讯(通讯员 王启芳) 为深入推进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识邪、防邪、反邪”意识,增强抵御邪教的能力,马关县教育局结合“平安校园”建设,严格对照无邪教校园“四有”“四无”创建标准,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联动,多措并举,扎实开展“无邪教校园”创建工作。
一是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各学校将反邪教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研究创新寓教于乐的教学方式,把反邪教教育融入到各学科教学中,并充分利用校园公众号、校园广播、主题班队会、国旗下的讲话等形式广泛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氛围,使教育深入人心。
二是发挥家校互动作用。学校积极利用家长委员会这一平台,在学生家庭中加强防邪宣传,扩大教育范围,在家长的协助下及时巩固教育成果,并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反邪教知识宣传,家长、子女相互影响、相互督促,充分发挥家校互动的积极作用。
三是发挥社会多功能作用。各学校积极争取辖区党委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支持,聘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专题宣讲反邪教知识,指导学校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探讨汶川地震灾后农村重建组织方式 第7篇
关键词:汶川地震,重建组织方式,农民意愿,调查,分析结论
论
一、背景概述
汶川地震灾害使四川全省除攀枝花市外的20个市 (州) 不同程度受灾, 此次灾害对农村人居环境、农民生计、农业生产等造成了巨大打击。面对灾情重、周期长、受灾人口多的严峻形势, 灾后农村重建工作必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农民对家园建设的组织方式有何意愿是政府部门须要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更客观、准确地把握农民的真实意愿和想法, 建设部组织了农村灾后重建农民意愿调查小组, 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 设置了一个专项四个问题来了解这一信息。
二、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情况分析
从重灾区五个乡镇收回的700余份有效问卷的数据来看, 示范图集, 指派专门施工队施工, 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等等 (见问题一、二、三、四) 。
问题一:您希望的住房重建建设方式。数据汇总:77.02%的农民希望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仅有22.98%的农民希望自建。
问题二:重建时是否需要政府提供农房重建的标准规范、示范图集。数据汇总:84.89%的农民认为需要, 其余9.48%和5.63%的农民认为可有可无或者不需要。
问题三:修缮或重建房屋时是否希望得到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数据汇总:94.80%的农民认为需要, 其余3.01%和2.19%的农民认为无所谓或者不需要。
问题四:修缮或重建房屋时希望的施工人员组成方式。数据汇总:74.52%的农民希望是政府指派的施工队, 其余13.56%和11.92%的农民希望是本地工匠和技术人员指导自己家人或朋友。
总结当地多数农民想依靠政府为其统一建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5.12地震发生后, 中央政府和国家军队对灾区救助工作的力度和成效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可, 灾区农民对政府信任度更是显著增强;但同时民众们对地方政府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誉危机, 认为如果采取资金补助自建房的形式, 经过若干环节落实到农民的补助金易被克扣, 而政府统一建房比较安心;即使资金全部发放, 面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当地施工队技术水平较低、缺乏专业人员等问题, 农民也认为自己无力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住房。
三、农民对政府主导重建的担忧
调查数据显示, 在选择重建希望得到政府的补助方式时, 71.74%的灾区农民选择政府统一建房, 仅有23.87%的农民选择现金, 还有4.39%选择提供建筑材料。
现场访谈得知, 农民不选择现金补助或建筑材料发放进行住房自建, 主要是因为对地方政府存在种种顾虑。通过调查发现, 基层政府在之前的救灾和灾后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和懈怠:当地居民反映当地救灾款项、物资等发放不尽人意, 与媒体报道的有一定出入;在房屋倒塌后, 当地政府救助态度不积极, 导致很多生命抢救无效等。这些现象让当地村民对地方政府组织住房重建产生了许多担忧:如果采取现金补助方式, 各级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延缓发放并在多层环节中大打折扣;如果采取建筑材料发放的形式, 为了节省成本, 地方政府很可能采购劣质建材发于农民, 建筑质量实在难以保证;选择政府统一建房的农民也有顾虑, 担心建房中建筑材料购置和工程承包等环节会有腐败问题, 使中央发放到地方的建房物资缩水。
总之, 当地农民对地方政府能否全心全意为他们建设家园持有谨慎怀疑的态度, 因此住房建设过程中, 成立专门机构对工程质量及建设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十分重要, 将工程施工和资金投入公开透明化。
四、主要结论及启示
1. 分析结论一:政府部门千钧重负
根据以上分析, 农村重建农民十分依赖政府部门, 因此政府在农村受灾区住房重建过程中必然要担当重要角色, 可谓千钧重负。灾区农村住房的重建是受损村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由政府部门统一建设将涉及到重建小组构建、大量资金投放、有限资源配置、管理机制运作、相关部门协调等多方面问题, 各级政府都责无旁贷。
(1) 重建小组构建
建议国务院第一时间内成立灾区重建办公室并分支出灾后农村地区重建指挥部门, 该统一的领导部门再从中央到地方各省、市、县分别组建农村住房重建小组。从中央到地方负责农村灾区重建的组织部门必须科学安排重建工作, 科学组织从调查策划研究规划决策保护设计到建设等重建步骤和方法, 落实到人, 并设置管理监督部门, 及时跟进。
(2) 大量资金投放
已有经济学家称5.12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 000亿元, 虽然政府正举全国之力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 但重建的天文数字无疑给政府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至于政府分阶段投放的大额资金是否能确切落实到重建的各项工作, 必定需要投入大量精力进行管理和监督。
(3) 有限资源配置
灾后农村重建对资源的要求力度巨大, 面对当前国内国际有限的资源, 一定要合理配置。建议组织重建的政府部门首先对经济资源的综合需求进行总体估价, 将灾民当前紧急安置的物质需要与灾民长期安置的物质需求加以清理, 使投入到灾区的资源不断满足农村重建的当前和中长期的需要。此过程中, 地方政府尤其要担当起资源调度安排的重任, 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到不同地区, 将有限资源最优化利用。
(4) 管理机制运作
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关乎数百万农民的直接利益, 也将有众多个职能部门、相当一批政府官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此项工作中。在这个庞大的队伍中, 绝对必要建立管理机制, 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规范, 同时成立监督机构来监管此管理机制的正常运作。
(5) 相关部门协调
农村灾区住房重建工作涉及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各方面, 牵涉到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管理、交通、市政、环境保护、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多个政府部门, 这些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必然是重建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因此最高指挥部门必须突显协调能力, 积极调动各部门的工作主动性, 有效配合主导部门顺利完成重建工作。
2. 分析结论二:农民顾虑积极回应
调查中也发现, 某些问题上农民群众对政府部门有所顾忌, 主要表现在对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信任度不高, 而住房重建工作又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工作者, 因此中央政府从组建地方重建小组、制定各项制度规范工作内容到建立监督机构和管理机制都要慎之又慎, 提供农民最便捷的上访渠道, 便于村民们将重建中不合理的现象第一时间反映给监督机构, 以迅速发现不良情况, 全力保护农民利益。
建议政府部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尽一切努力消除农民的顾虑。
1.慎重组建地方重建小组
中央重建指挥部门在地方组建农村住房重建工作小组时必须要考虑两个重要因素:一是重建小组成员的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二是重建小组领导人员的道德风尚。这两点都是关乎重建工作能否顺意民心的关键, 也可认为是重建工作成败的关键。
2.制定细致的工作内容和规范制度
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涉及内容广泛, 在构建整体工作计划的基础上, 一定要认真研究各项工作细节, 考虑周全。每项细致的工作内容确立在案, 落实到人。为保证农民安心, 建议政府部门公示各项工作内容及负责人名单、相关规章制度等。
3. 建立有效监督机构
从中央到地方的重建工作小组都应设置监督机构, 涉及资金投放和使用、建筑施工和管理等主体工作项目同时成立监督工作组。监督机构要发挥重大作用, 制订管理制度, 明确规范各项奖惩条例, 有效督促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的有序开展;监督工作组在监督工作环节正常进行的同时, 还要时常深入群众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建议监督机构和监督工作组也设立最便捷的服务平台, 能够迅速准确的接收农民群众反应来的各方面问题, 汇总突出情况立即现场跟进调查, 以最快速度的解决之, 极大增强村民们对当地政府部门的信任度。五、一些建议
政府部门组织灾后农村住房重建, 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相互兼顾、科学决策、有序展开”的基本原则, 做好现场调查评估、科学编制规划、合理设计住宅、严格规范施工等主体工作, 严格做到“调查实事求是、规划以人为本、设计尊重民意、施工确保质量”。只有这样, 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重建组织方式才能真正顺意民心, 实现重建的科学合理性。
略论地震灾后档案旅游资源的开发 第8篇
四川暨成都地区是我国旅游资源的富集区, 悠远的古蜀文明、秀丽的自然景观令游客流连忘返。在对地区旅游精品进行人文内涵挖掘的过程中, 档案部门要积极参与进来, 主动搜集、利用自身的档案文献资源优势和档案文献编研优势, 给旅游精品名牌增加文化内涵, 夯实文化底蕴, 提升四川地区文化旅游的魅力和辐射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涉旅企事业单位也要与档案部门精诚团结, 亲密合作, 互利双赢。
一、地震产生新的档案旅游资源
从旅游业视角出发, 档案旅游资源亦可称旅游档案, 具有不断更新的特性, 它将随旅游资源的变化充实新的内涵。
1. 汶川地震对四川旅游资源的影响。
此次地震发生在欧亚板块内的川西龙门山断裂带上, 烈度大、破坏力强。受灾地区主要沿龙门山脉分布, 对龙门山旅游带造成严重影响。在成都市管辖范围内, 受损点主要涉及都江堰、彭州、崇州、大邑和邛崃等县 (市) 的旅游景区、景点及相关设施。据旅游部门统计, 省内涉灾地区旅游景点、旅游城镇、旅游企事业单位、农家乐设施、旅游交通设施等旅游资源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仅成都龙门山旅游带5个县的旅游损失就达148亿元人民币。地震破坏了原有的旅游地质地貌, 昔日著名的度假圣地银厂沟、回龙沟几乎完全损毁, 让人扼腕叹息。然而, 旧有的景观虽遭破坏, 但新的地震景观又显现出来。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保持了旅游资源的总体平衡。
2. 震后旅游档案资源的新体现。
如前所述, 旅游业与档案业存在密切联系。大量珍贵的档案, 应视为颇具观赏价值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一族, 比如名胜古迹中的摩崖题记和墓志碑铭中的图文谱系, 不少是历代旅游事实的直观见证, 或“真人真事的确切记录”, 或本身即是“其时的公牍”, 是我国古代乃至现当代档案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博物馆、纪念馆旅游中大量的手稿档案和声像档案都是档案家族中的一员, 当然还有数以万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 这些都是显性或隐性的旅游文化资源。地震等突发事件对旅游业的影响在若干年以后又将是珍贵的档案资料。灾后旅游业的重建与振兴, 将会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抗震救灾以来, 涉旅行业广大职工抢救游客、护卫旅游文化设施的感人事迹, 社会各界踊跃投身旅游业灾后重建的爱心行动, 甚至包括新增的地震遗迹景观等, 这些都是难得的档案旅游资源, 值得深入挖掘。
3. 应高度重视灾后档案旅游资源的收集整理。
目前, 关于旅游资源的认识存在误区, 即便包括旅游景区、旅游设施以及文化艺术中心、博物馆、美术馆、剧院、图书馆、书城及大型影视拍摄基地等广阔范围, 但总是把档案馆排斥在外, 新增事务 (含突发事件及其后果) 的档案记录也较为滞后。通常情况下, 档案馆是汇集珍藏社会记忆的宝库, 档案馆在利用者、参观者的心目中是很神圣的。这个神圣来源于档案馆的馆藏档案记载着我们伟大民族的苦难和辉煌、压迫和抗争、错误和经验这个根本。它可以还原历史, 可以唤醒人们已模糊了的记忆。人们来到档案馆, 渴望走进时空隧道, 渴望与历史老人对话, 渴望见到在别处见不到的东西, 渴望得到心灵的震撼和升华。……档案展览要想具备吸引观众、打动观众的魅力, 必须体现档案的本质属性, 必须考虑所用材料的质量和分量, 必须要有历史的厚重感。决定某一个体的档案展览是否成功, 则要看它是否有好的选题、好的档案材料、好的切入角度、好的展出机会。而要想将这几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则离不开对档案馆属性、功能和档案展览的理智把握, 离不开对馆藏档案的深入研究, 离不开对民众档案需求和社会时事形势的敏锐感知。当我们继续发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重建家园时, 必须要高度重视灾后档案旅游资源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有些珍贵的资料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 稍纵即逝。对于后人而言, 正是由于档案文献赋予了自然景观以人文色彩, 赋予人文景观以文化时空, 自然的奇妙与文化的深邃相得益彰, 震后的旅游景观才能得以驰名天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 震后的档案资源最大限度地拓展和丰富了旅游景观的内涵及价值。
二、充分发挥档案旅游资源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
1. 旅游资源效用。
特殊历史事件背景下档案与旅游的结合, 可以形成独特的旅游文化资源价值。这些旅游资源效用主要包括:地震发生以来, 涉及旅游行业员工抗震救灾、恢复产业的动人事迹;由于地震造成的自然景观变化;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各种人文效应;地震背景下的旅游档案记录资料等。
2. 促进旅游规划与开发。
随着旅游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普遍深入, 人们越来越关注旅游开发与旅游环境保护的协调, 震后重建也更加重视旅游规划和旅游景观的保护工作。今后鉴于地震的旅游产业开发, 档案工作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3. 有利于旅游促销战略。
地震灾后 第9篇
关键词:灾区,紧急医疗救助,障碍分析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 我国政府对地震灾区实施了紧急医疗救助。紧急期的医疗救助工作效果显著, 但救助过程仍存在诸多障碍。本文就政策方、医疗救助机构方和受灾居民三方面的困境进行了探讨。
1调查对象及方法
1.1 关键知情人深度访谈法
采用专门设计的访谈提纲, 由接受过专业培训的调查员对参与灾后医疗救助的关键知情人进行深度访谈, 从不同视角了解灾后紧急救助程序、运行状况、组织管理及灾民实际医疗需求满足情况等, 并回顾灾后救援工作, 听取关键知情人对灾后救援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所作的客观总结和分析。
1.2 专题小组讨论
分别召集灾区居民、灾区医务工作者和临床医学专家就不同议题展开讨论, 充分深入地了解参与灾后一线医疗救治和救助工作人员的体会和看法, 着重探讨政府在灾后医疗和救助政策方面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并听取改进建议。
2调查结果
调查发现整个救灾过程中, 紧急医疗救助通道不顺畅, 甚至遇到很多障碍,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效率。既有地震主要发生在山区、波及范围广、破坏性强, 加之余震不断、次生灾害严重等原因, 影响了抢救伤员和运送救灾物资的及时性, 又有政府体制、灾区现场医疗资源匮乏及灾民自身因素的影响。
2.1 政府灾后紧急医疗救助实施的困境和障碍
2.1.1 灾后应急预案实施及现场救援的障碍。
灾区灾前制定的应急预案总体缺乏宏观统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大多流于形式, 加之通讯中断, 灾后一段时间内现场救援过程的指挥和组织比较混乱。以救助物资分发为例, 地方物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设点, 集中式而非分散的点状分布的储备格局无法确保其辐射面, 给储备物资的调拨和分发等造成不便,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灾的及时性。
2.1.2 免费医疗政策的困境和障碍。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 在抗震救灾的紧急救治阶段, 各级医疗机构对地震中的伤病员一律采取免费救治的政策。该政策在非常时期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的问题, 有利于社会稳定。但在地震中, 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受损严重, 加之各级政府财政对免费医疗政策和灾区医疗机构的运行经费所给予的资金保障和支持不够及时, 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灾区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最终导致个别地方免费医疗在某种意义上成了“空头支票”。
2.1.3 灾后医疗救助政策调整与完善的障碍。
在免费医疗政策下, 城乡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的资金一直结余, 而部分灾区政府财政和卫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却空账运行。医疗保险制度在灾后是否需要调整, 以及紧急救助阶段转入常规性救助后, 地震造成的大量贫困人口的救助问题以及返乡伤员的后续医疗服务问题等, 现阶段仍然缺乏明确的政策导向。
2.2 医疗机构灾后紧急医疗救助的困境和障碍
2.2.1 灾后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的障碍。
由于灾区医疗机构本身受损严重, 再加上专业骨干人员不足以及应对突发自然灾害能力的欠缺, 出现了伤员得不到及时抢救的情况, 个别内伤患者因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或者在转运伤员的过程中因护理不当出现了不必要的伤亡。
2.2.2 免费医疗政策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紧急救助期间, 医院不收费, 而政府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助又缺少明确保障, 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医疗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以都江堰市为例, 救灾过程中都江堰市医疗机构的运转经费和药品都非常紧张, 医院本身的库存药品基本耗尽, 加之社会各界捐赠的药品种类比较单一, 且在前期救治伤员过程中, 垫支了较多的资金, 政府的补助资金却又迟迟不到位, 以至于影响到对受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
2.2.3 灾后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恢复重建的障碍。
医疗资源的异地重建必然造成医疗资源格局的重新分配, 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部分居民就医的便利性;同时, 医疗应急网络的建设和医疗技术骨干人才的储备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灾后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恢复重建困难重重。
2.3 灾后居民享受医疗救助和心理辅导的困境与障碍
2.3.1 基本医疗与过度医疗问题矛盾突出。
以都江堰市为例, 一方面, 在紧急医疗救助阶段, 全市医疗机构普遍缺乏常见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的深度治疗药物, 难以满足灾区群众对药品的实际需求, 导致病人只能向市外转诊。在没有指定的上级接受医院的情况下, 这就容易出现推诿病人的现象, 引发群众对医疗机构, 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另一方面, 地震后3个月内都江堰市的就诊率明显上升, 除去因灾引起的伤害和疾病增多的因素外, 实行免费医疗政策也是导致就诊率明显上升的重要原因。灾区群众过度医疗现象与基本医疗得不到满足的矛盾比较突出。
2.3.2 地震伤员的后续医疗。
地震伤员陆续返乡, 伤员随访工作稳步推进, 但中央还没有明确对伤员后续治疗的经费来源、补助比例、病情等的界定, 地方政府在处理地震伤员的后续医疗问题上必然遇到很多政策瓶颈和障碍。
2.3.3 受灾群众的心理辅导。
当前, 我国在开展遇难者家属心理辅导上, 尚缺乏经验, 从业人员队伍薄弱。在此过程中, 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不定期组织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分类分阶段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干预和指导。这种心理干预和指导与帮扶活动相结合, 相互作用, 能助于遇难者家属尽快康复。
3对策建议
3.1 强化灾后应急预案的可操性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医疗机构、群众社团组织及志愿者组织之间要建立灾后应急协作机制, 提高救援的联动性和有效性, 避免错过最佳营救时间, 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此外, 还需要提高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的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普及应急和自救知识。
3.2 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医疗救助制度
汶川大地震以后的一段时期内, 各级政府主要关注老百姓的基本生计问题。不过, 在受灾群众安置的中后期, 灾后医疗救助的重要性就日益显现出来。灾后救助中出现的问题和障碍也暴露出我国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从完善宏观救助体系的视角去看待灾后医疗救助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综合考虑救助体系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包括医疗救助与生活救助、残疾康复等有关政策的协调性, 以发挥救助体系最大的效力,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3.3 重新审视紧急救助期的免费医疗政策
免费医疗政策虽然在灾后最困难的时期确保了受灾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 体现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关怀, 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政府财政资金不足、 医疗机构积极性不高与群众不能及时就医的困境。对此建议针对不同程度的受灾人群和伤病种类, 逐步恢复医疗市场的收费制度, 支出费用再由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为病患者提供报销和救助。这样既能解决伤病患者的后续医疗问题, 也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保证就医的质量。
3.4 拓宽救助资金融资渠道
为更好解决灾后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 除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外, 还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 如各种基金会和慈善会等的作用, 积极引导, 合理调控, 充分挖掘非政府组织在解决灾后医疗救助方面的潜力和作用, 弥补政府在救助过程中强调公平性和均等产生的负面影响。
3.5 将灾区医疗资源的整合纳入整体重建规划
灾区重建过程面临医疗资源整合的突出问题。政府和医疗机构在制定灾后卫生体系重建规划时应特别关注灾区医疗机构的人才, 尤其是骨干型人才的储备和激励问题。同时, 应充分利用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医疗援助, 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援建, 做好返乡伤员的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 并借机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应急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De Ville de Goyet C.Health 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recent earth-quakes and Tsunami in Asia[J].Prehosp Disaster Med, 2007, 22 (1) :15-21.
[2]席梅, 侯建盛, 刘爱兵, 等.国际地震救援行动中的医疗力量配置分析[J].灾害学, 2007, 22 (4) :138-142.
地震灾后 第10篇
一、灾后重建土地整理, 先规划后整理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区土地整理的顺利实施和整体效果, 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首先根据地震灾情, 修订与完善新的土地利用规划。其目的是通过灾区新的土地利用规划, 使灾区在灾后的土地整理过程中, 考虑地震以及其他地质灾害等环境因素, 根据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的思路, 合理规划城镇、小城镇及农村集中居区的布局, 亡羊补牢, 以减轻未来可能遭遇自然风险袭击下产生的严重自然灾害。灾区土地利用规划是项极为复杂的工作, 要从城镇、小城镇、农村的性质、功能、规模、发展预测, 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出发, 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工程建设、防止灾害等等因素, 综合抉择。地震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的环境评定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如何评定以及如何在灾区土地利用规划中考虑, 迄今为止还没有公认与统一的评定标准。因此, 在编制灾后重建区土地利用规划的时候, 首先要设计一套地震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的环境评定技术规程, 对地震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环境进行科学评估, 并且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自然条件因素, 在灾区修订土地利用规划中作为重要参数来考虑。
其次, 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分项规划的编制与修订, 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与比对后作出可行方案。这些因素, 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自然条件, 包括地圈、水圈、水文等;二是社会条件, 包括政治、文化、经济;三是发展预测, 包括整理区性质、功能的确定, 经济结构及产量、产值的预测, 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及地区分布变化的预测, 环境的变化的预测等等。把这些因素有机的结合起来, 综合分析, 才能编制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分项规划。
再次,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 必须配套全面管理体制来保障。但是, 从地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来说, 也应有特定的要求。这就是抗震部门应该共同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 并且运用政策干预, 引导建设部门合理地进行建设项目安排, 从而使土地整理区改造和建设过程变成同时也是提高整理后抗御地震能力的过程。[1]
最后, 要注意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和建筑政策的一致性。地震的破坏作用主要有地表断层、地面振动、土壤破坏等。为了减轻这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 应当使土地利用规划和建筑政策相适应。[2]
二、以灾后农村土地整理为契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汶川地震受灾的84个灾区大部分土地属于农村, 其主要构成为耕地、林地、农民宅基地、河滩地、山地、草地。由于地层变动的影响绝大部分土地都存在不同程度水平和垂直方向的移位、断裂、翻覆等变化。除了人迹罕至的区域外大部分农村土地都需要修复和整理。农村发展的基本任务是振兴农业, 保护耕地尤其是保护基本农田成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因此,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是灾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选举措, 农村土地整理对灾后新农村建设基础性工程, 是灾后新农村建设的坚实基础。
1.灾后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的使用取向要与新农村建设目标相结合
近年来, 国外土地整理越来越注重农村地区的综合发展, 即追求综合效益的最大化。以农村建设与全面发展为目标, 通过土地整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全面发展是当前土地整理发展的总趋势。基于这种理念, 灾后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时, 要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相结合, 对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充分考虑灾区各农村生产劳动和风俗习惯, 从适用、方便、美观优化的角度出发, 立足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 归并灾区农村宅基地, 建设受灾农村群众集中居住区, 把村庄内的受灾和未利用地开垦整理成高品质耕地。
2.灾后农村土地整理, 耕地质量、数量并重, 以提高质量为主
汶川地震前国家已经提出了坚持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硬性指标, 也就是在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中, 必须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设用地增加是必然的趋势, 要确保“吃饭”与“建设”两不误, 一方而应该提高上地的集约节约利用程度, 尤其是建设用地利用的集约程度;另一方而通过土地整理等有效措施来补充耕地, 以抵消避免不了的占用的耕地指标;另外, 还应增加对耕地的投入, 以提高耕地质量及其生产能力, 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针对可能出现的新增耕地造假的现象, 应该坚决杜绝, 加强灾区土地整理项目的全程监督力度, 以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 数量不减少。
3.灾后农村土地整理后要明晰产权,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灾后农村土地地整理必定牵涉到土地权属的调整, 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是调动各方而积极性、使灾后土地整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之一。土地整理中权属调整的顺利进行, 对促进灾区土地整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拥有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明晰的产权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 只有这样, 产权主体才能在未来收益和现时代价之间综合权衡。因此, 要充分实现产权明晰, 避免产权共有, 使灾后土地整理区域内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外还应明晰土地整理收益分配关系, 坚持“谁投资, 谁收益”的土地整理激励机制。
4.灾后农村土地整理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完善景观的整体布局
灾后农村土地整理的最终目的是在土地资源有限的前提下, 通过采取各项措施,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协调人地关系, 缓解人地矛盾。土地作为自然的产物, 其质量的提高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 也就是说土地整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上地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特点、系统内各生态因素间的相互平衡以及土地生态系统与其他各相关环境系统间的相互关系, 按照保护生态环境, 提高环境容纳能力的原则实施各项土地整理的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在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时, 应作好灾区土地整理生态评估, 重视中低产田改造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建设, 大力营造防风林、生态林。从而通过土地整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实现灾后土地可持续利用。在灾后农村土地整理中, 不能仅仅立足于短期的单纯的地块合并、调整改造, 还需依据景观生态学和地质学的有关理论进行综合规划设计, 应用景观生态学的理念, 明确土地的利用状态及生态保护情况, 利用地质学的理论鉴别土地性质, 明确土地可最适合的用途, 确定土地整理的方向, 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规划, 建立生态流通畅的网络系统。在规划中融入环境和生态保护和预防灾害的理念, 对于灾后土地整理的正确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3]
5.通过灾后农村土地整理推进地震安全农居工程
农村地区地震安全问题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制约因素, 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早在2004年初, 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和曾培炎副总理就对18位院士联名提出的“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建议书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地震局、发改委、建设部等单位予以研究。农村地区房屋地震安全问题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实现新时期我国防震减灾奋斗目标的关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实施地震安全农居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行动。通过灾后农村土地整理, 在整理后的土地上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 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城乡社会的和谐发展, 也是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通过灾后农村土地整理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可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地震安全的重视程度, 增强农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建立完善有关农村建房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
三、以灾后城镇土地整理为契机走新型城镇化道路
“汶川”大地震84个灾区中的21个重灾区城镇损毁严重, 其中北川、汶川、青川几乎全城尽毁, 城镇重建正在准备之中。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黄润秋教授认为, 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新城镇的选址上, 可以原址重建, 也可以重新选址, 关键看当地地质环境条件。在龙门山山前的平原和靠山坡麓局部缓坡地带, 地形地质条件较好, 可考虑原址重建;而沿断裂带两侧一定范围的中、高山区,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 次生地质灾害极为发育, 已不具备原地重建条件, 需要重新选址。山区重建计划中新址选择要考虑的地质因素, 最重要的是, 灾区各级灾民安置点以及今后建设的城乡集中居住区要避开三条主断裂带 (即前山断裂、映秀-北川断裂、茂汶断裂) ;其次, 灾区灾民安置点以及今后建设的城乡集中居住区要尽量选择在山间平坝、河流阶地、山麓缓坡和丘陵地区;灾区灾民安置点以及今后建设的城乡集中居住区, 要避开重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点;在城镇建设中, 高地震烈度区建筑物单体的结构要尽可能保证相对的均匀, 规划中要考虑设置紧急避难所。国外有的学者认为, 遭地震破坏后的城镇选址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因为它包含了多种活动。无论是在新址重建, 在被地震破坏的废墟上重建, 都无一例外的需要通过城镇土地整理这一必要环节来实现。因此, 灾后城镇土地整理是决定城镇未来发展前景的决定性因素。
1.通过灾后城镇土地整理建设生态圈中的城镇
在地震灾区重建家园的过程中, 城镇、开放空间、农地、森林等都应该看作是整个生态圈的各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城镇作为人类利用土地以开展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 其人口的密集度, 城镇经济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自有其独特之处,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城镇, 其生态特征显然不同于农业用地以及开放空间。城镇中的废气、废水、废物以及噪声污染对城镇里的生物, 河道下游的生态都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城镇的绿岛效应对周边生态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城镇周围或城镇间的露天农地又被称为绿色心脏地 (Green Heart) , 对维持生态圈的物种多样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城镇之外的开放空间、湿地等对生物的培育、繁殖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 灾后城镇规划不应该仅仅着眼于城镇重建本身, 而应该把城镇与开放空间, 农地、林地等共同作为一个地区的生态圈的有机组成部分, 立足于保护生态来规划灾后城镇。灾后城镇土地整理工作正是实现这一理念的重要手段, 应该按照这个指导思想来进行。市地整理必然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改变灾前城镇的地形地貌, 对城镇内的生物多样性必然产生某些影响。不仅如此, 作为生态圈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也必然会影响到周边农地、开放空间的生物多样性。在市地整理的过程中体现这种指导思想, 体现人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土地利用可持续性, 就必须考虑整理对整个生物圈所产生的生态效应。通过灾后市地整理, 把灾区城镇建设成为建筑错落有致, 绿地广布, 河水清清, 鸟语花香, 清洁优美, 安静舒适的生态型新城镇。将城镇、农地和外部开放空间建设成一个自组织和自稳定的自然-人工复合稳定的土地生态系统。这也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市地整理中的体现, 是“人类中心论”的发展模式向“生态中心论”的模式转变, 力图寻求一种人与环境相互依存、和谐共生的整合发展模式, 即实现“人-地”协调发展。[4]这也是通过市地整理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具体形式。
2.通过灾后城镇土地整理建立内部功能区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
灾后城镇应该与其他相关的生态区域协调发展, 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经济系统。为此, 灾后重建城镇内部也应该将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思路以及所体现的不同功能, 进行分区规划, 统一协调, 使不同的功能区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其根本原则是将功能相同的区域连成一片。对每一个区域, 规定每一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 并对区内每宗土地利用的类型、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 甚至包括停车位和景观规划都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标准。
功能协调的城镇必须在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下才能不断地完善, 同时必须借助于灾后市地整理的釜底抽薪机理才能事半功倍。因为, 市地整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城镇道路系统的完善, 城镇的道路交通就像一个肌体的血管一样, 能及时快捷将人员和物资运送到其目的地。通过灾后市地整理正好可以大刀阔斧的使城镇内部缺乏功能系统分区的状况得到改善, 将城镇按功能分区进行整理, 并使得它就像一个有生命的机体一样各自发挥其作用, 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3.通过灾后城镇土地整理建立有进有退的新型城镇
从城镇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 城镇总是有其独特的兴衰存亡的规律。有新兴城镇出现, 也有城镇被历史的地震颠覆、洪水所淹没, 变为废墟。在人地矛盾如此尖锐的今天, 土地整理也应是双向的:土地城镇化, 灾后城镇土地整理。当然, 城镇退出历史舞台在短期内可能不易看到, 但一些大型的工矿企业或者由于自然灾害, 或者由于资源枯竭、塌陷等退出城镇地区, 抑或就此消失, 却是可以看到的。我们还有一种意义的退出, 是指城镇从一种主要的功能退出, 转而变为另一种功能性城镇。不管是哪一类退出, 都需要进行城镇土地整理。这种城镇土地整理通常有两种方向, 一是转为城镇中某一功能区的其他用途, 另一方向则是将其直接转化为农地或者是变成开放空间, 提高整个生态圈的自我恢复自我发展的能力。这就意味着, 我们在进行灾后城镇规划与建设的时候, 也要给城镇将来的复归做适当的安排。此为城镇之退。城镇之进, 就城镇化方面, 德国巴伐利亚州的土地整理给我们启示:[5]通过灾后的土地置换, 将优等的土地用于生产, 劣质的土地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和工厂, 利用土地整理, 使农业用地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 提高灾区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
通过卓有成效的灾后土地整理, 我们有可能将城镇化从吞噬优等的良田这样的非良性发展中退出, 完全可以限制城镇占用优等土地, 而将城镇建立在荒地、滩涂或者贫瘠的山地等劣等土地上。只要建设好优质高效的交通体系, 健全的公共设施, 灾后重建的新城镇完全可以实现更高水平上的可持续发展, 成为社会主义新的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1〕刘锡荟.地震环境评定与土地利用规划[J].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 1986, (02) .
〔2〕叶耀先.地震区建筑设计、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J].建筑学报, 1984, (02) .
〔3〕刘娜.浅议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土地整理问题[J].农业与技术, 2007, (06) .
〔4〕吴军.城镇化中的土地利用与区域可持续发展[J].江西社会科学, 2001, (09) .
地震灾后 第11篇
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灾区群众身心造成重大影响。灾难发生后,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段,对受灾地区不同人群的心理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这些研究对推动灾难医学的发展,了解灾后心理问题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干预了提供宝贵经验。为全面了解地震灾后常见心理问题研究情况,作者在阅读2008年—2011年国内外发表的主要文献(不包括综述)366篇的基础上,将地震灾后常见心理问题的研究情况综述如下。
1 被研究对象
汶川地震灾后心理状况的被研究对象的构成情况和研究文献数量如表一所示。大致分为可为以下几类:①亲历灾难的幸存者:包括灾区群众、死难者家属和伤员。而且这些研究又主要集中在受灾群众暂住帐篷的那段时期,分别是来自一般灾区、重灾区、极重灾区的受灾群众。对汶川地震灾后伤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受伤程度比较严重的住院者,而对那些受轻伤而没有住院治疗的受灾群众研究则几无报告。②救援者:指进入灾区参与救援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医疗卫生人员、现场指挥、武警官兵、新闻报告者等。研究文献的数量分布显示,对志愿者、新闻传播者的关注明显少于救援官兵。③特殊人群:教师、学生、儿童、孤儿和老年人被作为特殊人群单独列出来进行研究。
2 研究方法与工具
2.1 方法各异
在已发表的文献中,各路学者对受灾地区不同人群的心理问题研究分别采用了问卷调查法、访问调查法、个案调查、抽样调查以及对照研究等方法开展了研究。其中采用最多的是问卷调查法,它能在短时间内对众多调查对象同时进行调查,便于对调查结果进行定量研究但却很难作深入的定性调查。
2.2 工具不一
研究者使用的研究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
2.2.1 90项症状清单,主要了解受灾对象的心理问题。
2.2.2 对灾区ASD和PTSD的研究相对较多,运用的工具也很多,主要包括:①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清单平民版。②德国艾森创伤问卷。③临床医师专用PTSD量表。④斯坦福急性应激反应问卷。⑥重大创伤后心理状况调查表。⑦事件影响量表中文修订版。社会支持评定量表。
2.2.3 对焦虑抑郁的评定工具包括:①状态-特质焦虑问卷。②焦虑自评量表、抑郁自评量表。 ③医院焦虑抑郁量表。
2.2.4 睡眠障碍的评定工具:①阿森斯失眠量表。②艾森克个性问卷神经质量表。
2.2.5 儿童属于一个特殊人群,心理状况与成人有一定的差别,因此用专门的儿童评估工具对汶川灾区儿童心理状况进行研究,包括:儿童事件影响量表修订版。①创伤后成长量表。②儿童抑郁量表。③儿童版事件影响量表。
2.2.6 对教师的评估工还包括教师职业倦怠量表及工作满意问卷。
由于国内尚缺乏公认的灾害心理危机评估工具,各学者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及工具,得出的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研究结果缺乏可比性则自不待言。
3 研究时间
我们根据汶川地震灾后心理研究时间作了个柱状图(图1)显示对灾后心理研究的时间段主要集中在灾后24小时到1年,特别是灾后3个月内,而一年后的研究文献寥寥可数。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3.1 国家在汶川地震后立即投入大量人力與经费研究灾后心理情况,在初期形成大量文章;
3.2 随着灾后重建工作进行及完成,受灾群众离开帐篷,学者陆续撤离灾区,研究的困难程度加大,到后期研究明显减少。根据世界心理学研究和实践表明,地震灾后的心理援助需要长时间的开展,而汶川大地震的心理干预至少要坚持20年,这就需要长期关注灾区的心理状况。
4 研究内容与结果
4.1 应激相关精神障碍
4.1.1 急性应激障碍(ASD)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急性应激障碍的流行病学研究很少,主要针对暂住帐篷的群众、住院伤员、学生、儿童、救援官兵,研究显示其发生率为4.76%—50.8%。ASD一般发生在灾后一个月内,随着时间发展,ASD发生率逐渐降低,部分ASD患者可继续发展成为PTSD。汶川地震后一周,赵高锋等[1]对成都市2个临时居住点的极重灾区受灾群众依据DSM-Ⅳ的诊断标准进行ASD临床检查出ASD的临床检出率为30.9%,首次提出了汶川地震灾后ASD的发生率,所占比例高,可能是由于此次地震灾难发生的突然性及破坏性,评估对象亦来自极重灾区。崔利军等[2]在汶川地震灾后1个月时对安县地震灾民点的1090名重灾民进行问卷调查及临床检查显示ASD发生率为4.76%。李洁等[3]在汶川地震后第三周和第五周分别对住进广州医院的地震伤员进行心理评估得出灾后第三周ASD发生率为12.8%,而第五周时有12.3%伤员出现PTSD。胡光涛等[4]对126名赴北川抗震救灾部队某官兵采用创伤后应激反应症状自评量表进行评定,并结合半结构访谈,显示救灾官兵ASD患病率为13.49%,主要症状表现为:反复闯入性痛苦回忆,噩梦,创伤事件场景的重现,强烈的心理痛苦烦恼,兴趣下降,睡眠障碍和情绪不稳定,而积极的应对方式和良好的社会支持可减少ASD的发生。因此我们需加强心理评估及危机干预。
4.1.2 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从汶川地震初期到震后一年有大量针对各类受灾人群PTSD发生率及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并发现PTSD发生率因时间、地域、研究工具和受灾人群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PTSD的发生率为3.28%—82.6%,受灾程度越严重的地方PTSD的发生率越高。如汶川地震后四个月对北川县极重灾区及绵阳城区140名20~50岁的受灾女性进行调查发现其PTSD发生率分别为35.4%和7.6%[5],与国外相关报告一致[6]。
对于PTSD的发生率与时间的关系研究结果缺乏一致性,普遍的研究认为离灾难时间越长,PTSD的发生率越低,且心理危机干预能有效减少PTSD的发生率。汶川地震灾后半年及一年对都江堰城区安置点受灾群众伤后应激障碍(PTSD)症状,,并实施相关的灾后心理健康教育,结果显示灾后半年及一年PTSD的发生率分别为18.3%和6%[7]。汶川三所中学1474名学生在汶川地震后4个月,6个月,9个月及12个月PTSD检出率分别为11.2%,8.8%,6.8%和5.7% [8]。也有研究显示地震灾后很长时间仍存在严重的PTSD,如汶川地震19个月后重庆志愿者中有54.6%仍有明显的PTSD症状,而且越年轻越容易出现[9]。
研究显示PTSD的危险因素有作为女性、家庭收入低、居住地为农村、本人受伤、房屋财产损失、家中有死亡等,保护因素有灾后时间越久、社会支持越高。因此我们因尽早关注灾区群众的心理问题,特别是将女性、有亲人死亡、受重伤者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人群。
4.2 焦虑、抑郁、睡眠障碍
汶川地震灾后灾区的焦虑、抑郁发生率高,而作为女性,家庭收入低,文化程度低,有慢性疾病者,在帐篷里的生活空间有限,商品短缺等因素都会增加焦虑、抑郁情绪。但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进行,人们的焦虑与抑郁发生率逐渐降低,社会支持越高,其焦虑、抑郁症状越低。汶川地震灾后半年及1年都江堰安置点群众抑郁症状发生率分别为21.6%、8.4%;焦虑症状发生率分别为19.7%、5.6%,灾后一年的焦虑和抑郁明显低于半年[7]。汶川地震灾后1年都江堰市14个基层乡镇卫生院的130名医生中度以上抑郁、焦虑分别为16.1%和8.1%[10]。汶川地震灾后1年青川县学校学生抑郁症状检出率为26.5%,小学生家庭在地震后接受过社会捐助与未接受过捐助的抑郁症状检出率分别为25.0%、38.5%[11]。王军等[12]对地震伤员评估得出抑郁症和焦虑症的患病率为41.8%,睡眠障碍患病率为73%,并且睡眠障碍与抑郁和焦虑相关。
4.3 自杀
汶川地震灾后关于自杀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自杀观念和自杀态度的研究,且基本采用问卷调查进行横断面研究,而关于自杀死亡率的研究很少,只有徐东等[13]对四川崇州市两所医院急诊科登记的自杀案例进行回顾性研究显示汶川地震后自杀率明显多于震前的同期水平。都江堰90岁以上老人地震前后一年的自杀死亡率分别为8.3%和16.2%,在多变量Cox回归模型中地震是与死亡率有关系的最强的危险因素[14]。虽然没有出现专家预测的地震后三个月的自杀潮,但是很多人存在自杀观念,汶川地震后半年对都江堰560名安置点居民进行调查发现13.7%的人有自杀念头,0.6%的人表示如果有机会就会自杀[15]。汶川地震灾后1年都江堰市14个基层乡镇卫生院的130名医生中7.3%的人有自杀的念头但不会真的去自杀,0.8%的人很想自杀,3.2%的人如果有机会就会自杀[10]。
4.4 酒精依赖及滥用
虽然酒精依赖及滥用是地震灾后常见心理疾病,但汶川地震后对此问题的研究很少,并不表示酒精依赖及滥用的问题不存在,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酒精依赖者是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宋辉等[16]对都江堰、北川、青川14 208名受灾群众进行调查发现其酒依赖时点患病率为0.80%,比1993年调查结果(0.68‰)高11.76倍,相关因素有男性、年龄较大者、受教育年限较少者、婚姻不稳定者、震中丧失亲人、震前居住地在城镇的、亲眼看到他人死亡者等。
5 研究的缺陷
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系统、完整的重大灾难心理危机干预系统,而我国目前在该领域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东西还在摸索当中,并且由于地理、文化差异,我国对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的研究也融入了自己的特色。汶川地震发生后,灾区的心理健康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从灾后几天到灾后几年,做了大量的研究,收集了宝贵的数据资料,反应了当时灾区的心理问题,为以后的心理危机干预发展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将援救人员的心理问题也纳入了关注对象,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在研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5.1 在地震灾区流行着“防火防盗防心理医生”,地震后大量不正规的心理研究给受灾群众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5.2 缺乏统一的灾后心理评估工具,使数据之间缺乏借鉴性和可比性。
5.3 大部分的心理调查只是做某一个时间段里的横断面调查,只能反应研究对象一段时间里的心理问题,再加上人群安置迁移影响追踪调查,缺乏前后的对比性。
5.4 对基层公务员、新闻工作者等群体缺乏研究资料。
5.5 零散、小规模研究多,多点合作研究少
结论
研究资料显示汶川地震灾难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严重伤害,与国外认为的巨大灾难之后是心理疾病高发阶段的结果一致,严重者甚至表现出某些精神卫生问题,如ASD和PTSD,长期的精神压力更会引起自杀,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及采取心理危机干预,首先要形成相关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多点合作,形成灾后社区心理危机干预支持网络;在科学方法指导下,因时因地因人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评估、教育、干预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自我恢复的能力,进行自救与互救;长期系统地开展心理援助项目。
参考文献
[1] 赵高锋,杨彦春,张树森,等.汶川地震极重灾区780名受灾群众心理状况调查[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8,8(10):815-819.
[2] 崔利军,栗克清,徐建国,等.四川省安县灾民地震后1个月的精神状况初步调查[J]. 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9, 35(5):300-301.
[3] 李洁,郭建雄,徐文军,等.四川汶川地震伤员的心理卫生状况调查[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8,34(9):523-524.
[4] 胡光涛,李学成,王国威,等.赴北川抗震救灾某部官兵急性心理应激障碍及影响因素调查[J].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2009,31(15):1491-1494.
[5] 陆琳,胡丽娜,李燕华,等.汶川大地震后女性应激反应的调查[J].实用妇产科杂志,2008 24(12):747-749.
[6] Armenian HK, Morikawa M, Melkonian AK, et al. Loss as a determinant of PTSD in a cohort of adult survivors of the 1988 earthquake in Armenia: implications for policy〔J〕. Acta Psychiatr Scand, 2000,102(1):58-64.
[7] 袁茵,楊德华,毛文君,等. 汶川地震灾后半年及1年都江堰安置点432例群众心理状况对照研究[J].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0,18(7):831-833.
[8] Liu ZY, Yang YF, Ye YL, et al.One-year follow-up study of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among adolescents following the Wen-Chuan earthquake in China. Biosci Trends. 2010,4(3):96-102.
[9] 吕悦.汶川地震19个月后重庆地区地震志愿者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研究[D].西南大学,2009, 22(3):172-173.
[10] 毛文君,张涛,闵文蛟,等.5•12地震后都江堰灾区基层医务人员心理健康水平与社会支持的相关研究[J].四川医学,2009,30(10):1649-1651.
[11] 陈高尚.四川地震灾区灾后小学生抑郁症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浙江大学,2010.
[12] Wang J, Yang FD, Sun CY. The analysis of depression, anxiety and sleep disorder in earthquake-related injuries.Zhonghua Nei Ke Za Zhi.,2008,47(9):721-2.
[13] 徐东,童永胜,李献云,等.地震灾区自杀行为发生水平变化的初步对照分析[J], 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11,37(2):111-111.
[14] Flaherty JH, Dong B, Wu H,et al.Observational study of 1-year mortality rates before and after a major earthquake among Chinese nonagenarians. J Gerontol A Biol Sci Med Sci. 2011,66(3):355-61.
[15] 毛文君,袁茵,冉茂盛,等.都江堰地震灾后安置点人群心理健康状态分析[J]. 四川医学,2009,30(6):970-973.
地震灾后 第12篇
关键词:城乡住房,重建,机制建设
汶川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震级达到里氏8.0级, 最大烈度达到11度, 并带来滑坡、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严重次生灾害。而四川特殊的地质、气候条件, 社会经济状况, 道路运输条件等因素, 对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 四川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急需建立一套完整的机制。
一、四川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1.重建进程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
处于龙门山脉的重灾区重建充满着不确定性, “看天吃饭”成为常态, 暴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都会对原本脆弱的公共设施, 如道路交通、电力、水、通信产生影响, 重建进程不得不因此慢下来, 发生在震后15个月的彻底关大桥的崩塌是整个震区的一个缩影。彻底关大桥跨越岷江, 是连通映秀镇与汶川县城之间的命脉之桥, 是成都进出阿坝州的必经咽喉, 大地震中崩塌的桥于一年后才得以修复通车, 却在两个月后再次被山体滑坡冲断, 另外三条绕行路线也同样因为次生灾害的破坏而难以通行。交通管制后, 很多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地下管线等都运不进来, 本来很高的建材价格又涨, 汶川县城的物价也更加高企。[1]
2.个别重建措施不利于民众长远利益
住房是产业重建和生活重建的基础和保障, 为了尽快让灾区居民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城乡住房重建, 在土地、金融、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 并对城乡住房重建提出了时限要求。但不得不引起注意的是, 住房重建时间紧、任务重、区域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过于严格的重建时限制约了对一些问题的深入分析, 特别是对农房重建涉及到的许多问题来不及充分地科学论证、规划、协调、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的情况下迅速展开, 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平坝浅丘区如成都、德阳、绵阳等部分地区经济条件较好, 基础较为扎实, 能够快速推进农村住房重建, 但过快的速度也使部分农房重建未能全面考虑未来产业发展问题, 例如都江堰向峨乡具有良好的旅游资源, 但统规统建的多层住宅并未考虑居民开展“农家乐”的需求, 使农民“安居”之后难以“乐业”。更为突出的矛盾出现在受灾极重的山区和深丘, 在汶川、茂县、理县东部地区的农房重建中, 次生灾害频发和气候条件恶劣对重建工作产生诸多不确定影响, 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收入水平偏低、民族传统工匠匮乏等矛盾也进一步凸显, 工期的紧迫使这些矛盾更加尖锐, 多种因素导致建筑成本大幅提高、建筑安全隐患多、耕地盲目占用等问题, 村寨规划科学论证不足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2]
城镇住房重建中同样存在因政策措施而导致的百姓利益损失问题, 在经济、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地区矛盾更加突出。灾后重建从科学布局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对城镇的功能分区、发展思路等进行规划, 大多数极重灾区的重建规划对原有城镇规划进行了大量的调整, 这些调整往往更加符合实际和远期发展需要, 但却使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权利受到侵害。例如都江堰的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相关政策措施中, 明确规定“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 经政府批准后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异地自建或吸引社会资金联建住房”, “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又未选择异地重建的, 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片区综合评估地价 (或划拨土地权益价) 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这种产权让位于规划的做法在事实上侵犯了居民的权利。
3.可能面临金融风险
资金要素是灾后住房重建的关键性约束, 灾区经济基础薄弱、居民收入水平较低, 除政府补助、居民自筹外, 金融机构贷款成为住房重建中重要的资金来源。调查显示, 农房贷款需求以重建为主, 期限集中在5年以内, 四川省地震灾区有农房重建贷款需求的农户共153万户, 贷款总需求289亿元, 5年以内的贷款需求占92%。[3]在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 各大金融机构都明确了灾后住房重建工作的重点, 在信贷、服务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据统计, 截至2009年7月, 仅成都市就为9900多户农户发放了3亿多元的重建贷款, 城镇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揭和自建房贷款也已落实到位。但值得重视的是, 地震对灾区产业发展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有些地区的产业遭受毁灭性打击, 由此造成居民就业不稳定、收入来源渠道不足等问题, 但重建规划、时限等压力使金融机构受到较多行政因素影响, 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或出于人道主义或为确保地方重建任务完成不顾商业化运作原则, 给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发放贷款, 为未来回收贷款埋下隐患。
另外, 由于宣传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农户对贷款性质认识不清, 错将信用社的商业贷款当成国家救济款, 也可能导致未来贷款难以回收。
4.部分对口援建项目与地方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对口援建”的中国式赈灾模式, 纵向上由中央统一协调部署, 横向上将赈灾任务分解到各省市, 确保了重建工作的有序进行, 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这种纵横交错的方式能更好地体现举国救灾的目的, 对灾区的恢复重建起重大作用。但在实际过程中, 由于援建任务重时间紧, 一些援建项目并未进行充分论证就开工建设, 致使部分项目不能满足居民正常需求。例如在部分农村住房重建中, 援建方按照设计标准修建住宅, 仅从农民的居住需求、文化传统、质量安全等方面出发, 却未考虑农村生产用房问题, 农户收获的农作物面临无处存放的境地。
5.建筑成本增幅过大
“三年任务两年完成”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解决灾区居民迫切需要而制定的目标措施, 大大推进了重建进度, 在保障灾区居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上起到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 这一措施使本就尖锐的灾区物资供需矛盾进一步放大。据测算, 预计四川省灾后重建的三年间, 水泥供应量每年缺口分别为5300万吨、3900万吨、3100万吨, 墙体材料每年标准砖缺口分别为355亿块、178亿块、30亿块, 钢材每年缺口为300万至360万吨。三年的任务被压缩到两年直接导致短期建材缺口加大, 建材价格持续高位运行, 居民建房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 灾后重建补助的惠民措施被工料成本上升抵消。以绵竹为例, 按照现在农村和城镇房屋修复补助标准是0.1万~0.8万元每户, 重建平均补助2万~2.5万元每户。5月12日地震以后和以 前相比建筑材料涨价在70%~100%, 如红砖灾前0.27元/匹、灾后0.47元/匹, 水泥240元/吨、灾后480元/吨, 另外人工费也由灾前的35元~45元/每人每天, 涨到现在的80元~100元/每人每天。灾后重建中料工费单位面积造价与“512”以前相比至少高出50%至70%。以前农村修100平方米花5万元, 现在至少要7.5万元至8.5万元, 农村灾后重建补助只有建筑成本上涨部分的57%~80%, 补助金额被料工费涨价所抵消。
二、完善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机制
1.灾后城乡住房保障机制
灾后永久性住房重建是社会保障的重要方面, 应综合借鉴国内外灾后住房保障形式, 立足地震灾区实际资源环境, 建立多元化保障机制, 提升灾区住房保障力度。一方面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源互动机制, 鼓励除财政资金外的社会资本进入城乡住房重建轨道, 通过修建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迅速形成较强的保障供给能力和相对完整的梯度保障供应体系。另一方面, 建立灾区住房保障平台, 尽量让灾民获得更加接近其个人偏好与自身条件的市场住房, 并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建立灾区住房保障基金, 用于新建收购、资助各类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购房贴息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应建立困难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担保机制, 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缓解困难居民因资金压力而无处可居。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担保业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政府牵头出资、城乡居民参股, 建立专业化信贷担保机构, 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 主要服务于困难居民的住房信贷。也可扶持建立灾后困难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担保基金。此外通过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散机制,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需加强业务监督指导, 明确行业准入 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内控规范要求, 加强对担保机构日常业务运行的监督指导, 提高担保机构资质水平, 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
2.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激励机制
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是民生之根本, 政府对此保持着始终如一的重视, 用于保障安居的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但仍不能满足灾区城乡居民的需要, 因此提高重建效率, 构建住房重建的激励机制, 体现政府的导向性显得至关重要。要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 按照“有所为, 有所不为”的原则, 建立政府、企业、居民的市场调节对接机制, 吸引和聚集更多的社会资本、工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到灾后城乡住房建设中来。一是要继续扩大并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在确权颁证和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方面给予更多支持;二是创新城镇住房重建模式, 在保障私有产权和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 鼓励各种形式的重建方式;三是实行贷款贴息制度, 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在不增加居民购房压力的情况下适度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润率, 对于吸引外来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3.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监督机制
对灾后城乡住房实施监督评估, 建立贯穿全程的监督检查机制, 是规范重建工作的根本要求, 构建合理的监督评估机制, 是提高规划实施质量、增强管理效率, 以及保证以人为本原则有效性的必不可少的措施。而且良好的监督评价机制能够加强外界对项目建设的信心, 对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重建领域具有巨大价值。具体说来, 应从监督评估主体和方式两个方面重点加强机制建设。一是监督评估主体多元化。事前应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的审批和具体管理, 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负责项目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事中应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社会媒体参与;事后应由项目受益者参与验收评估。同时应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利用专业监督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支农资金进行全面检查。要借助现代化科学信息技术, 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系统, 加强网络建设, 使各级相关部门都能参与到重建效果、效率的反馈和监控的过程中去。二是完善和创新监督评估方式。目前在灾区已初步建立起一套事前规划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过程监督模式, 通过全程监管提高了规划设计安排的准确性、安全性与规范性, 更直观反映了项目执行效果, 细化了项目评价标准, 便于反馈和改进工作。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监督评估方式, 不同地区应立足本地实际, 针对不同项目采取适宜的监督检查方式, 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利益协调机制
灾后城乡住房重建过程中, 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是促进重建各环节协调和化解矛盾的必由之路, 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利益引导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就利益引导机制来说, 应当引导利益各方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利益关系的调整中应注重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重建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这是利益约束机制的核心, 同时通过建立非制度规范如社区文化、乡规民约等方式对利益主体实现道德约束。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社会利益调节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调整利益分配格局, 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感。对于那些有特殊困难的居民或者为大局利益而放弃自身获益的群体, 应当发挥利益补偿机制的作用, 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补偿措施,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统一。
建立要素稳定供应的协调机制。积极开展能源生产、产品运输、资金供应、土地供给等相关生产要素供需情况的评估, 做好相关要素的协调保障工作, 形成政策合力, 保障能源、运输、资金、土地等方面的需求, 确保住房重建所需要的主要生产要素稳定、均衡供应。
5.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工作推进机制
城乡住房重建工作有其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 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重建协调中心为代理机构、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工作推进机制。政府应发挥的作用:①组织专家逐栋界定拆除重建或者加固重建;②保护原有私人房产权, 调解产权纠纷;③配备好基层社区负责人, 激励他们组织社区民众自力更生进行重建;④合理发放住房重建补助;⑤修订原有的城镇总体规划与控规;⑥监管重建住房的抗震、节能等方面的质量与风貌;⑦组建房屋开发公司, 购买放弃产权业主的房产;⑧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⑨组织专家对重建和加固房进行验收; (10) 提供“一站式”规划建设审批服务和咨询, 对按时开展重建和加固的业主给予奖励, 提高重建速度。重建协调中心作为住房重建的代理机构, 应了解住房的修复情况、检查修复的质量, 跟踪进度, 协调沟通政府各部门与民众、企业、中介机构的关系。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把住房重建的主要任务进行分解、细化, 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财政资金引导机制, 财政继续逐步增加对住房重建资金的投入, 重点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设立困难居民居住保障基金, 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鼓励各类风险资金支持建设, 形成财政引导、金融投放与社会资金积极进入的联动机制。此外, 还应建立企业发展的推进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确立企业在住房重建中的地位, 通过深化城乡住房体制改革, 制定产业政策, 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引导企业投资, 帮助灾区住房重建加快发展。
三、保障灾后城乡住房重建的政策措施
1.财政政策
一方面要加强财政资金的导向性作用, 改革单一的财政支农资金支出形式, 实行贴息、有偿借款补贴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凝聚社会力量, 牵引金融资本、企业资本等注入, 建立城乡住房重建投入的诱导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财政支持的重点, 调整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重点做好城乡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在优化城乡居住环境的基础上, 加大对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投入, 兼顾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重建问题。此外, 针对当前财政资金管理头绪多而导致的效率较低的问题, 应注重财政投入的合流, 把不同管理渠道的资金集中“捆绑”使用, 统一规划, 统一布局, 统一实施, 减少体制摩擦, 整合各层级资源,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更好的综合效益。
2.金融政策
一方面要保障商业性金融机构独立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不能因行政命令或突发事件的紧迫性而改变。另一方面, 要给予金融体系在灾区城乡住房方面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鼓励其积极探索创新住房金融措施, 例如降低准备金率。此外, 在改善灾区金融生态环境方面, 应尽可能联系更为广泛部门加强支持。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应联合司法部门、媒体等加强宣传, 培育城乡金融用户的信用意识, 完善以村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为基础的信用评价体系, 同时建立以多家金融机构、经济管理部门为主体的信用激励和惩戒平台。
3.鼓励援助政策
灾后城乡住房重建中, 对口支援和社会援助发挥了巨大作用。应进一步制定鼓励援助政策, 例如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援建方加大对灾区的产业投资;通过调整财政转移等政策, 引导援建方优化援建项目结构等。值得重视的是, 社会援助在灾区城乡住房重建中同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相关政策的不健全, 导致一些社会援助团体法律地位不明晰, 沟通不顺畅, 进而影响援助效率。因此, 应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明确这些有益的社会团体的地位, 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这些团体进行补贴,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等支持, 同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
4.其它保障措施
除财政政策、金融政策、鼓励援助政策外, 灾后城乡住房重建中应注意政府义务与社会责任划分问题, 防止政府因责任过大而产生的权力过多现象, 以法律手段保障重建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和不断完善的程序, 减少政府部门的直接交易行为。此外, 应进一步明确城乡住房产权, 尤其是农村住房产权制度的确权和颁证工作, 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二级土地和房产交易市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应当正确处理质量和速度的关系。震区受灾极其严重, 恢复重建是长期持久的战役, “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政策出发点在于尽快解决民生问题, 使灾区在最短时间内能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但重建一年多来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例如建筑质量存在隐患、建材价格高企、规划不完善、工作压力过大, 重速度的同时更应切实加强质量建设, 在速度与质量二者之间应当强调质量为先, 给予各地区各部门以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使各地量力而行, 分阶段按步骤保质保量地实施灾后重建。
参考文献
[1]刘炎迅.汶川“命脉桥”的轮回[J].中国新闻周刊, 2009, (28) .
[2]徐学书.关于“5.12”地震灾区农房科学重建若干问题的思考[D].灾后重建及灾难学学术会议论文集,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09.
地震灾后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