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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销毁请示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档案销毁请示范文(精选9篇)

档案销毁请示 第1篇

主任: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已将超过保管年限并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整理出来,经过会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复核鉴定,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附后)现随文报上,请审批。

档案销毁请示 第2篇

*****:

根据《会计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十、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到期会计档案应销毁。现已将超过保管年限并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凭证和账簿档案整理出来,予以销毁。,请审批。

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3篇

关键词:会计档案,鉴定,再次审核,销毁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档案工作也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尤其是会计档案[1]。在当今经济快速稳定形势下, 党和政府很重视会计档案工作, 还专门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个法规, 其是目前我国在新时期继续依法管理会计档案的重要依据。现将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再次审核及销毁工作总结如下。

1 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的任务:会计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专用材料组卷时, 根据《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2]。

1.1 加强学习, 提高对会计档案工作的认识

一是档案人员应加强对档案法规与业务的学习, 提高对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的认识, 应认识到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档案已经失去了保存价值, 还投入大量物力、人力和财力去保管, 势必造成很大的浪费, 而且这些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还会对新接档案的进馆产生影响, 进而对档案的整体工作产生影响。

1.2 加强业务学习, 把好档案的鉴定关

档案工作人员应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 熟练地对适合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进行编制, 并向本单位的主管领导上报, 为以后本单位的档案鉴定工作提供依据。因此, 为了有效地提高鉴定质量, 档案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 不断对自身的业务素质进行提高。鉴定与销毁工作的关键是鉴定, 因此在工作中档案工作者工作的态度要严肃认真, 对需进行鉴定的档案要逐一审查, 绝不能仅根据案卷的标题和目录而对其价值进行判断。

2 会计档案的再次审核

二次鉴定即对档案的继续存留进行确定。它是由档案机构提出意见并会同会计机构共同进行的工作。也可咨询专家进行二次鉴定[3]。

2.1 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

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 其档案的内容和利用价值也有所不同, 因此档案室内短期就超出保管期限的案卷还有被利用的可能。对于这样的档案, 工作者要格外留心, 绝不能轻易销毁。如其单位与外单位及个人的往来账及传票还有异议以及未结清的账目等。在对档案进行鉴定与销毁中, 档案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的工作, 灵活地对《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运用, 并从档案利用的工作出发, 尽量做好该项工作。

2.2 咨询专家进行二次鉴定

档案的销毁工作是档案鉴定工作的关键, 一旦将档案进行销毁后是无法再现的, 因此在进行档案鉴定工作时要格外认真。为了确保档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在档案的鉴定工作中一旦遇到疑问, 绝不能草率地做出结论, 而应本着负责的态度与其他同事进行研究, 若还不能做出结论, 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求助, 咨询专家实行二次鉴定。

3 档案的销毁工作

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监督、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一, 会计人员及档案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注意:部分特殊的会计档案如涉及到未结清债权务的原始凭证涉及产权的以及工资发放表等可适当延长其保管期限。抽出单独立卷并在会计档案目录中说明。另外, 在项目建设期间基建的会计档案, 即使会计档案期限已满也不得销毁。在遇到此类事件时, 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地与主管沟通。讲明实情, 防止因鉴定不准确而销毁了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档案销毁工作应遵照《会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其销毁工作应在履行以下程序后才可进行:一是档案机关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 并对销毁的清册进行编制。销毁清册包括如下内容:序号、类别、题名、起止年月日、目录号、案卷号、页数、应保管日期、已保管期、备注等[4]。档案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 字迹工整认真填写好然后做好申请。二是单位负责人及会计科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是档案室及会计机构共同派出人员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 销毁人员在销毁前应按照销毁清册清点核对档案, 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

4 结语

档案的数量与质量对本单位的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也符合环保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因此, 档案的定期鉴定销毁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对待销毁工作, 认真履行销毁制度, 准备销毁的档案必须经过一定批准手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工作。档案经过鉴定后, 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或者保管期已满的档案要进行销毁。为避免个人认识的局面性和片面性, 销毁工作要遵循一次鉴定多次复核的原则, 以避免发生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差错。尽可能地保证销毁的档案及时销毁, 不该销毁的档案绝不销毁。另外, 档案工作者还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和较高道德素质的档案工作者。

保存档案的目的是利用, 而对没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进行保管没有任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以较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获, 包含潜在、间接的但又不是非重要的社会效益。同时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合理也是一个客观的问题, 因为这些问题都与档案管理对本单位发展及档案部门的投资息息相关。在当前经济条件下, 单位对档案部门的投资有限, 库房内无需永久或长期保存档案。应切实加强档案销毁工作, 全面考察档案价值, 正确判断保管期限, 谨慎地把不需保存下来的档案剔出销毁[5]。

参考文献

[1]房艳秋, 孙涛.会计档案的保存与销毁[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11 (5) :147.

[2]李淑亮.会计档案的存毁鉴定[J].山西档案, 2007 (2) :29-30.

[3]吕若君.财务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电子商务, 2011 (8) :239-240.

[4]杜萍.高校会计档案管理的思考与对策[J].甘肃科技纵横, 2011, 40 (4) :77-78.

档案销毁请示 第4篇

关键词:鉴定档案销毁档案思考

关于“鉴定档案”和“销毁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虽然,《档案法》并未规定具体如何鉴定档案和销毁档案,但它已授权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制定具体的标准和程序方法。这说明“鉴定档案”和“销毁档案”是依法进行的合法行为。然而这项由《档案法》授权的合法行为,却与《档案法》本身相矛盾,使“鉴定档案”和“销毁档案”都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

1“鉴定档案”与《档案法》本身的矛盾

1.1“鉴定档案”与档案法定定义的矛盾。《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可以理解为有两层含义:第一,《档案法》所说的“档案”都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第二,凡是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都不是《档案法》所说的“档案”。而《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要“鉴定档案保存价值”,虽然没有对“鉴定档案”进行定义,但它明确强调要“鉴定档案保存价值”,这个规定的含义说明,一是鉴定档案的对象是“档案”;二是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大小和有无保存价值。从《档案法》的规定和鉴定工作实际来看,“鉴定档案”主要是指鉴定“档案”有没有保存价值。这样,“鉴定档案”与《档案法》的档案定义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其一,既然“档案”按照《档案法》的界定都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那么还用去鉴定它们吗?还用鉴定它们的保存价值吗?站在这个角度上看,既然档案都是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再去对它进行鉴定判断其有没有保存价值,岂不是多此一举?其二,站在“鉴定档案”的角度,要对档案进行鉴定,判断其有没有保存价值,那么说明《档案法》所称的“档案”中,还有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很显然“鉴定档案”的规定是与档案法定定义相矛盾的。

1.2“鉴定档案”是与档案行政管理的要求相违背的。按照《档案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我们不难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事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级档案局是地方档案事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各级档案保管机构都应在国家档案局、省级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但《档案法》规定的“鉴定档案”工作是与此要求相违背的。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同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屈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这明确告诉我们,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是分为两部分的。一部分是国有档案,一部分是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下简称非国有档案)。同有档案的范围是由国家档案局划定的,非国有档案的范围是由省级档案局划定的。也就是说,对国家所有的文件材料属不属于《档案法》中所称的“档案”是由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对非国家所有的文件材料属不属于《档案法》中所称的“档案”是由省级档案局确定的。这种确定本身就是对文件材料是否是“档案”的一种鉴定。虽然《档案法》中未对档案鉴定机构做出规定,但从档案学的常识和《档案法》的整体来看,承担鉴定工作的主体无疑应是各级档案保管机构。而各级档案保管机构对档案的鉴定,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实际上含有对已作为“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是否具有保存价值的判断,这可以说是各级档案保管机构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这中间也可能有对档案价值大小的判断),而对“档案”是否具有保存价值的判断,按照《档案法》第二条对档案定义的规定,实际上也就是确定某些“档案”是否还作为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保管的判断,而这个判断的权力,按照上面的分析,应分别属于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不应该属于各级档案保管机构。各级档案保管机构对档案有无保存价值的鉴定,实际上是对档案的再鉴定。在由国家档案局、省级档案局划定档案范围的情况下,各级档案保管机构组织的档案鉴定,无疑是对国家档案局和省档案局划定的档案范围的修正和审查。按照行政管理学的要求,作为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监督、指导对象的各级档案保管机构足不能也不应该对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的规定进行修正和审查的。这种修正和审查是有违行政管理学要求和行政管理原则的。或许有人会说,《档案法》中外未明确提出由档案保管机构进行档案鉴定,在实际工作中由各级档案局来组织鉴定不就可以避开这个矛盾了吗?我们认为这样做也是没有道理的。一是按照行政管理学中责、权、利相对应的原则.作为执法部门的各级档案局对档案保管机构的“档案”组织鉴定是不合适的。二是在各级档案局对“档案”实施鉴定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通过鉴定档案来修正自身划定的档案范围,不是不可以,但问题是鉴定是经常性的工作,他们总不能对自身划定的档案范围经常修正吧?更何况作为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就是要修正自身的规定,也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并告之于公众,也不能经常性的想怎么修订就怎么修订。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对省级以下的各级档案局如何开展鉴定工作?因为他们的鉴定也是对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的修正,也是下级对上级的审查。他们如何开展鉴定呢?总不能让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组织对全国、全省的档案进行鉴定吧?

2“销毁档案”与档案法定定义

的矛盾

《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这明确说明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不擅自销毁档案,开展“销毁档案”工作就是有法律依据和得到法律许町的。而档案法定定义却明确规定: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毫无疑问,在《档案法》所限定的范畴内的“档案”都是有保存价值的、都是有用的。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既然档案都是有保存价值的、有用的,那么何来要销毁的“档案”呢?另一方面,《档案法》既然规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销毁档案,就说明在立法者心目中实际存在着需要销毁的档案,如果没有需要销毁的档案,《档案法》也就没有必要强调“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程序和方法来销毁档案了。既然承认实际存在着需要销毁的档案,那么就等于承认实际当中存在着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和没有用的档案。销毁档案,实际上是鉴定档案上作的继续。只有鉴定出那些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才需要销毁。“销毁档案”工作的存在,说明有需要销毁的档案,有需要销毁的档案,就说明存在着没有价值的档案,而没有价值档案的存在,显然是与档案法定定义的“档案”相矛盾的.“销毁档案”成了依照《档案法》销毁《档案法》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了。

3 在《档案法》制度下,“销毁档案”的尴尬

“鉴定档案”和“销毁档案”实际是档案鉴定工作的两个阶段,先鉴定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然后销毁。在《档案法》中所有的档案都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既然所有的档案都是有价值的,在正常情况下那就是不能进行销毁的,销毁档案本身无疑是对《档案法》的违背,这就便档案管理部门陷入了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既要依法开展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又不能对档案实施销毁。这种对销毁档案工作既要求开展,又无法开展的现实,就有可能造成档案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

3.1 “销毁档案”工作的开展,会给档案保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带来尴尬。由于“销毁档案”与档案法定定义之间的矛盾,在实际工作中就会给档案保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带来尴尬,使他们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其一,档案保管部门(此处不包括档案馆)的尴尬和两难选择。按照《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档案保管部门要对保管的档案开展鉴定、销毁工作,而档案在《档案法》中都是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这就会使档案保管部门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对档案保管单位的鉴定人员来说,既要承认所有的档案都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又要通过自己的鉴定找出对国家和社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然后写出销毁报告,建议领导批准销毁;对档案保管单位的分管领导来说,也是左右为难,既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都是有价值的,分管领导对档案的销毁报告予以批准无疑是对国家和社会的犯罪,而对档案的销毁报告不予以批准,又会使鉴定人员的鉴定工作流于形式,销毁档案工作无法开展,违反对档案开展鉴定和销毁工作的规定。在《档案法》的这种制度设计下,对鉴定人员和分管领导来说,使他们处在不开展销毁工作是违法,开展销毁工作又可能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更大损失的现实矛盾中。他们该怎么行使销毁档案的职责呢?其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尴尬和两难选择。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和执法的职责,但在《档案法》现有的制度设计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档案保管单位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监督、执法将会非常困难和尴尬。作为档案保管部门只要按照《档案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了销毁档案工作,没有擅自销毁档案,即使是由于故意或认识上的原因,出现了把一些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和所谓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一起销毁的错误或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因为他们是依法按程序进行的销毁,档案保管单位对档案的销毁是享有权力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对发现的这种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就是违法的行为。对这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知是错误或有害于社会的档案行为,却不能或无力查处和纠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执法部门,这种档案执法还有什么威力?保留这种执法权还有什么作用?我们知道在1996年之所以在修订《档案法》时,把档案执法权明确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对破坏档案、损坏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但实际情况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的销毁方面对保管单位故意或错误对档案进行销毁的行为无法处理,对已知的违法行为无权查处,查处本身就是违法,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的销毁方面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3.2 “销毁档案”有可能会造成档案保管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销毁档案是档案鉴定工作的一部分,是对鉴定档案结果的处理。档案鉴定工作是档案工作中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档案鉴定工作,本质上是人们在认识档案客观属性的基础上,对档案满足未来社会利用需要的预见、预测和评价,它是一种主观性的认识,而且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认识”。又由于“档案价值有个特点,就是它随着人类社会的科学、文化、技术的发展,而逐步显现和实现,因此,当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未达到一定程度时,不要说相应的价值不能显露小来,甚至根本就不存在分析预测它所必须有的迹象和条件”。所以,不论我们如何精心挑选、精确鉴定档案,都可能使一部分有价值的档案被剔除销毁,特别是那些具有潜在价值的档案,对其的鉴定难度就更大,更容易错判。在这种认真开展档案鉴定难度较大,错误也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面对不鉴定、销毁或随意鉴定、销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难以干预的现实,作为档案的保管部门,就有可能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来减轻自身的工作且,减少工作失误。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有可能打着“销毁档案”难以避免错误的旗号,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难以查处的漏洞,滥用“销毁档案”的权力,操纵“销毁档案”工作,在“销毁档案”工作中,有意“顺便”销毁那些不利于自己或者对某些小团体、小集体不利的档案。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后是不堪设想的。而且,如果确实发现这种现象,那么,现行的档案法规对他们也无可奈何。因为他们是按照档案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销毁档案的,是在行使档案法规赋予的“销毁档案”的权力。最多也只能说是工作失误。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对“鉴定档案”和“销毁档案”的理性思考

从上述中可以看出“鉴定档案”、“销毁档案”与档案法定定义在《档案

法》中是自相矛盾的、难以调和的,它们充满了悖论色彩。有学者指出:“‘档案可以销毁’命题在档案学理论上是语义悖论。”要解决和消除这一悖论,就需要对“鉴定档案”、“销毁档案”和档案法定定义进行探讨与思考,我们认为在这两者之间可能有一个是错误的,或者两者都有部分是错误的,要避免这些错误,消除这一悖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4.1 客观上存在着作为“档案”保管,但实际上是对国家和社会没有真正保存价值的所谓“档案”。《档案法》规定的“档案”都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也就是说在《档案法》的范畴内不存在“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那么,存在不存在“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呢?假定《档案法》范畴内没有,那么,《档案法》范畴之外有没有呢?人们在对档案概念下定义时,因为时代背景、认识角度和表述方法的不同,会导致档案定义的表述上有差异,随之而来的对档案定义的争论也就很自然地不可避免。然而,有学者对诸多档案定义研究后认为:“迄今所有的档案定义尽管有不同的表述,但都直接或间接地表明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还有学者认为:“不管我们以文件、历史记录、信息还是其他上位概念作为档案定义的属概念,我们都可以得出这样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推论: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价值性是档案的一般属性,不存在没有价值的档案。如果以文件作为档案定义的属概念,那么我们就不难推断出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一定不是档案的结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说:档案是人类宝贵的财富,宝贵财富是不可能没有价值的。如果说,存在着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人们会觉得不可思议而难以认同,那么在档案概念足以说明其不存在无保存价值的情况下,“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肯定是个错误的命题。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对于究竟存在不存在“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该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首先,看一下“保存”。可以说任何档案从产生开始就处于“保存”状态,不管是有意保存还是无意保存,根本就不存在不被保存的档案,就连它被销毁前的那一刹那仍然被保存着。当然保存的地点是有不同的,可以是保存在个人家里,也可能保存在办公室,也可能保存在档案室,也可能保存在档案馆。它说明了一点,就是不管档案有没有价值,它们从产生开始到损坏或销毁前就一直处在被保存状态下;其次,“档案的保存价值”。档案的保存价值实际上就是档案价值,关于档案价值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这里不具体探讨这个问题。就假定档案价值是客观的,那么档案的价值是由谁来认定呢?人们规定“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事实上,对于这种定义的“档案”有没有保存价值,是由人们挑选鉴定出来的。但是人们对档案鉴定,挑选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却是“对档案满足未来社会利用需要的预见、预测和评价,它是一种主观性的认识,而且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认识”,这样被挑选出来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就深深地打上人为主观的烙印。既然档案的保存价值足人们挑选的结果,那么,这种档案反映的价值就不一定是客观的,它行定会出现错误。也就是说在人们挑选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中,旨定既有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也有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是由人们认识能力所决定的,“我们的知识是有限的,不可能认识到档案所有的价值”。也许有人会说那些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根本就不是档案,是由人们选择的误差造成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档案就不是客观事物了,而是人们主观挑选的产物。尽管挑选档案的标准可能是客观的(事实上挑选档案的标准仍然掺杂着人们主观认识的因素),但是挑选的结果却不一定是客观的,可以说就是主观的。事实上,在“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定义下挑选鉴定出来的档案就是主观的产物。因为被挑选鉴定出来的所谓“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中,既有有保存价值档案,也有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而且那些被鉴定挑选排斥在档案之外的,也既有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还有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对于“保存价值”来说,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今天有保存价值并不等于说明天也有保存价值;今天认为没有保存价值的,也许明天又会认为有保存价值;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并不一定对个人有保存价值;对个人有保存价值的不一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这不用举例,我们身边有太多的例子;其三,档案足客观事物,档案一形成就是档案,档案价值是由其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决定的。档案并不是由于人们认定其有保存价值才是档案的,档案不是人为的指定物。行文至此,我们的观点已经很明确。当然,这里不是在探讨档案定义,我们的观点也未必完全正确。事实上是否存在着“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已无关紧要,最起码存在着“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4.2 “鉴定档案”到底鉴定的是什么?有人会说“鉴定档案”就是对档案进行鉴定,毫无疑问“鉴定档案”的对象就是档案,这似乎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然而,且慢,如果我们不把它与档案法定定义放在一起看是不会觉得有问题的。“鉴定档案”与档案法定定义的矛盾就恰恰出在鉴定的对象上,正是因为承认鉴定的对象是档案,而档案法定定义的“档案”都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它们之间才有矛盾,在《档案法》的范畴内的档案都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既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就不需要对其鉴定。“鉴定档案”也就失去了基础,那么“鉴定档案”的对象还是档案吗?另一方面,如果说“鉴定档案”剔除的都是“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而档案又都是有保存价值的,那么,“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肯定不是档案,但它不是档案又是什么呢?“鉴定档案”针对的是那些“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它们又不是档案,“鉴定档案”的对象不明朗,“鉴定档案”似乎陷入‘种怪圈之中。对于“鉴定档案”对象不明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档案法定档案范畴内,如果把档案定位在“档案都是有保存价值的”、“不存在没有价值的档案”范围内,那么,“鉴定档案”的对象不明就是档案学中存在的问题了。如果,我们既坚持“档案都是有保存价值的”观点,又坚持“鉴定档案”的对象是档案,那么,这就是档案学中的无法解决的悖论。如果说“鉴定档案”的对象不是“档案”,那么,它又是什么呢?而且也名不副实。

档案销毁请示 第5篇

紫蓬山管委会:

合肥市紫蓬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是经市安监局批准的我县唯一一家爆破公司,主要服务于我县的六家采石企业。2013年5月,县启动采矿生产秩序整顿工作。9月上旬,县采石企业生产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对肥西县朱山石料有限公司等6家采石企业停止爆破,我单位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停止了对6家采石企业的爆破任务。经年初购置价值约136000元的9吨重炸药仍存放在库房,原则不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清除安全隐患,根据县安委会及管委会的指导精神,我单位全力将存放的9吨重炸药运回原厂进行销毁,为此,我单位损失了136000元,恳请管委会资助解决。

妥否,请批示。

会计档案销毁 第6篇

第六章 会计档案销毁

第四十二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进行销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由档案管理专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编号、数量、起止年度和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并上报财务经理。

2、财务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注意见,经总经理审批,并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3、销毁档案时由财务经理和审计经理共同监销。

4、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所列明内容进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章,并将毁销情况报告总经理。

在销毁前,审计经理有权力和责任对会计档案提出审计,以确保企业债权债务不受损失。

档案销毁前应当进行审计(下同),主要审计应收应付账务是否有对账确认,资产是否流失,以确保企业债权债务不受损失。企业总经理应当重视这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中列明。

第七章 其他档案销毁

第四十四条其他档案要进行销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由档案管理专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其他档案销毁清单,列明销毁其他档案的名称、编号、数量数、起止年度、销毁时间等内容,并上报行政部经理。

2、由行政部经理会同发生其他档案的部门的经理在其他档案销毁清单上签注意见,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3、销毁档案时由行政部经理和审计经理共同监销。

4、监销人员在销毁其他档案前,应当按照其他档案销毁清单所列明内容进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其他档案;销毁后应当在其他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章,并将毁销情况报告总经理。

在销毁前,审计经理有权力和责任对其他档案提出审计,以确保企业债权债务不受损失。

第四十五条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相关的其他档案资料不得销毁,应当继续归档,并从销毁其他档案清单中删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倒卖档案牟利或出卖档案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农村财务制度是什么

7.出纳和会计两者如何分工

大学档案销毁制度 第7篇

1、公司档案管理由技术质量部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应指定人员兼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各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的档案资料和移送相关资料到技术质量部。

二、归档制度

1、凡是反映公司开发、经营、企业管理等技术资料、报告等,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留存。

3、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下属机构须保留的`,保存人必须到技术质量部登记,技术质量部保存复印件。

4、以下文件资料应统一由人事行政部归档管理:

(1)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

(2)一切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等要留底稿及正文归档备查。

(3)经领导批示传阅的重要文件,必须随文将领导批示和传阅人员签字表格一并存档;

(4)上报和外发文件有上级来文的,要将上级来文一并附后归档。

(5)业务活动中的有关请示报告及公司领导批复,涉及人力资源问题或属付款性质的,由技术质量部和财务部予以相应处理后,由经办人整理后,移交人事行政部;

(6)其它重要报告,在企业资料归档范围内的,连同有关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移交技术质量部。

(7)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均保留两份原件,技术质量部、财务部各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技术质量部保存原件,财务部保存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8)公司名义的收文、发文等文书、文档资料由技术质量部归档。

1、以下文件资料应统一由各部门归档管理:

(1)各部门之间日常收文、发文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2)各种传真函件,由收、发函部门保存。

三、档案保管制度

1、技术质量部及各部门应有存放档案的专门文件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2、所有归档资料要分类进行登记。

3、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负责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4、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销毁。

(1)技术资料、合同协议保管期限暂定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文档性资料,保管5年;

(3)其它资料销毁时报批执行。

1、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2、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时检查档案专柜,核对件数,发现异常或被盗、丢失等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妥善处理。

3、凡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档案借阅制度

1、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档案,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任何资料。

2、借阅由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技术质量部统一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技术质量部经理批准;借阅重要密件,必须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人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技术质量部审核并报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5、调阅或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摘抄、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6、借出档案资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技术质量部及时予以处理。

档案销毁请示 第8篇

一、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充分认识档案依法销毁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 在档案界普遍流行着这样的观点, 就是档案馆 (室) 收藏、保管的档案数量越多, 保存的档案年代越久远, 则说明该档案馆 (室) 工作成绩越大, 就越容易达标升级, 名其曰“馆藏丰富”。根据有关规定, 各级档案馆 (室) 人员编制是按照馆藏档案 (包括具有档案价值的资料) 数量计算的。馆藏档案少, 不仅影响达标升级, 而且还会导致减人缩编, 这是很多单位、很多人所不愿看到的。在这种“多多益善”思想引导下, 一些保存价值本来不大、社会作用不明显的文档材料得以入馆 (室) 保存, 一些已丧失保存价值、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则在“宁长勿短、留着保险”的心态支配下得以继续保存, 未能及时拣出销毁。

保存档案是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的, 这种保存能力和费用在客观上总是有限的, 这种有限性决定了人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的文件、资料全部作为档案永久保存下来, 这就需要通过筛选鉴定, 把好“入口关”, 疏通“出口关”, 也就是做好档案“存”和“毁”的工作。“存”, 大家都比较重视, 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档案保护和管理上, 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对于“毁”, 不仅单位领导, 很多档案工作人员都有所顾忌, 担心档案是孤本, 没有替代品, 一旦错误或不小心销毁了有价值的档案, 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况且档案法规中也没有对不开展过期档案鉴定销毁活动的行为追究责任, 所以不如继续留在档案室里保存保险, 致使很多档案“鉴而不毁”, 给档案库房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殊不知, 档案的保存与销毁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保存是销毁的前提, 销毁是为了更好地保存。保存档案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利用档案为人类服务才是目的;销毁档案不是销毁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而只是将那些“过期”档案、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销毁。“毁”是为了更好地“存”, 是“去粗取精”, 使那些有价值的档案得到重点保护, 提高保存档次, 延长档案寿命, 优化馆藏质量, 同时也是为了减轻库房压力, 缓解档案库藏量的骤增与库房面积相对不足的矛盾, 让那些因库房限制尚在门外、有价值的档案材料得以入馆 (室) 保存, 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和完整。

二、坚持原则, 严格标准, 切实做好档案鉴定工作

档案是不能随意销毁的。销毁档案, 必须经过严格的档案鉴定。档案鉴定分为宏观鉴定和微观鉴定。档案的宏观鉴定是指以档案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为基础, 以立档单位为中心, 通过分析和鉴别全总档案的形成者所承担社会职能及其计划、任务和业务活动对保存社会历史记忆的重要程度, 决定各个立档单位形成档案的整体保存价值;档案的微观鉴定是指根据各个全宗立档单位的工作计划 (任务) 的重要性、文件内容的独一无二性、文件形成时代的重要性、特别的形式特征、形成者的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价值因素, 并在综合分析相关的价值因素的基础上, 对档案文件的保存价值做出具体的预测和估价。在鉴定实践中, 鉴定组织和人员要把宏观鉴定和微观鉴定结合起来, 做到从宏观处着眼, 从微观处着手。

在档案鉴定工作中, 要坚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效益的观点判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这是档案鉴定的一般原则。全面的观点就是把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利用需要结合起来, 全面联系分析相关文件和文件的各种因素, 全面地预测评价档案的价值;历史的观点, 就是分析档案的价值必须把档案放在它形成的历史环境中, 去分析档案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档案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 并结合现实需要去考虑档案的价值;发展的观点, 就是用发展的眼光看档案, 既要看到当前的作用, 也要看到将来的需要;效益的观点, 就是要充分考虑档案管理的成本、投入与效益的关系, 不能认为某种档案对人们只要有一点用处, 就具有保存价值, 只有当档案发挥作用所带来的利益超过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时, 才具有保存价值。

档案的价值鉴定要严格依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统一标准, 这个标准就是2006年9月19日颁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在这个标准指导下, 鉴定人员还必须具体了解、研究档案的内容与外形特征, 分析其潜在价值, 而不能仅仅凭案卷目录, 仅仅从文件标题、文件作者、文种等外在角度去进行鉴定。

为保证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 国家规定档案鉴定工作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机关的档案鉴定工作, 必须在机关办公厅 (室) 主任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鉴定工作结束后, 要提出工作报告。档案馆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并经领导机关批准。

三、依据法度, 遵循程序, 及时处理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经过鉴定, 将本无保存价值和保存期满的档案拣出销毁。在挑拣这类档案时, 仍应直接审查档案, 不能只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案卷封面上指出的保管期限就将档案拣出销毁。

为了使领导人和有关机关审查批准需要销毁的档案, 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 它是日后查考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同时还应附送一份有关立档单位和全宗情况的简要说明, 便于审批销毁清册的领导人和有关机关了解必要的情况。

档案销毁清册被批准前, 准备销毁的档案应系统地单独保管, 以便审批检查或未批准时拣出保存。档案销毁清册经批准后, 需要销毁的档案一般送工厂作为原料;离有关工厂远的档案馆 (室) 或被销毁的档案特别机密, 也可以自行焚毁。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严禁将应销毁的机密档案做其他用途, 更不准出卖。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销毁, 都应指派两名以上专人监销。档案确已销毁后, 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并由监销人签字。

如有个别案卷和文件未被批准销毁, 尚需保存, 亦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为了防止错毁, 对已批准销毁的档案除特殊情况外, 一般均应“暂缓执行”, 待保存一段时间以后, 确认已无利用价值时再行销毁。

由于鉴定销毁风险大、责任重, 长期以来一直是档案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档案馆 (室) , 鉴定销毁意识十分淡薄, 有的甚至从来就没有开展过鉴定销毁工作, 馆藏了大量失去保存价值的过期档案, 浪费了有限的馆藏空间。各级政府档案部门要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 一方面建立健全档案鉴定销毁机构, 定期对档案馆 (室) 鉴定销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档案工作人员要认识到, 鉴定销毁工作不是可干可不干的事情, 而是必须要干的工作, 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以高度的责任心疏通“出口关”, 克服顾虑情绪, 坚决将那些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请出”档案馆 (室) , 并按规定销毁, 以提高档案管理效益, 推动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认为, 在大力抓好改建、扩建档案库房的同时, 应重视和加强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将那些不再有保存价值和保存期满的档案及时拣出销毁, 腾出库房空间。

关键词:档案,鉴定,销毁

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之我见 第9篇

1 企业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现状

早在1984年6月,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就联合颁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修订),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过期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应当说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已经有章可循。但是,由于过期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政策性、业务性、程序性、责任性很强,使大家产生了畏难心理,导致目前没能很好地开展此项工作,保管的过期会计档案数量很大。如,中原油田成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截至2010年12月份,中原油田一个基层档案室库存会计档案就达58215卷,其中,需要鉴定销毁的大约12000余卷,占库存总量的20%。

前几年,面对档案快速增加的现实,我们也曾成立了档案鉴定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开展过几次档案鉴定销毁活动,但主要是针对到期的短期普发性文书档案和一些到期及无法再利用的设备档案,而并未涉及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

2011年以前,我们油田虽然有个别档案室对过期会计档案做过一次鉴定工作,但也是只做鉴定而从未销毁,使得这些应该销毁的会计档案挤占了库房容量,浪费了人力物力。

2 企业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滞后的原因

2.1 工作责任性强,企业领导有所顾忌。在《档案法》第十五条中,对“禁止擅自销毁档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第二十四条中将这种行为明确列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经过一定的鉴定和审批程序后予以销毁也作出了规定。但以上两个法规性文件却均没有对不开展此项工作的行为提出追究责任的要求,加上对到期会计档案进行鉴定时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所以,企业领导出于避害趋利的心理,为了预防万一,往往一律从长,一般不主动开展过期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2.2 缺乏效益观念,忽视保管产出关系。保管档案需要很多方面的费用支出,如库房费用、处理费用、保护费用,等等。随着企业的发展,会计档案数量的急剧增长,档案数量的无限增长与有限的保存能力之

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解决这个矛盾既可以通过扩大库房面积,也可以通过对到期档案的鉴定销毁,压缩档案存量来解决。现在企业为了便利和保险起见,往往宁肯增加费用,放弃可能的效益而不想及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

3 做好企业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对策

3.1 转变观念,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辩证统一。关键是要转变企业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观念。档案保管和提供利用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为了追求某种效益,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更需要转变只重视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的观念。在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中,要注重保管费用等因素的考虑,适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这对优化馆藏,提高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鉴定工作中应摒弃不计成本、多多益善的观点,要考虑每份档案是否值得保存,值得保存多久。

3.2 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鉴定制度。档案部门应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会计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工作标准。在制定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细则时,一要坚持突出依法鉴定销毁的原则,消除怕负责任的心理;二要充分考虑到保管费用因素,使其更加具有科学性、更能体现效益原则。如,中原油田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提高档案库房的有效利用率,先后制定印发了《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办法(试行)》和《关于鉴定销毁1993年前会计档案的实施意见》,对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作出部署。还下发了《中原石油勘探局会计档案电子化实施方案》,决定对各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销毁前全部转换成电子档案保存,以利于解决“有效保存”和“以防万一”的矛盾。

3.3 健全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鉴定销毁工作。要想把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落实到位,就必须纳入企业的管理制度体系,定期开展对过期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在鉴定销毁过程中明确规定各环节人员的工作职责、应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企业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带来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和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企业会计人员组成档案鉴定工作小组负责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以保证企业过期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而提高管理效益。

档案销毁请示范文

档案销毁请示范文(精选9篇)档案销毁请示 第1篇主任: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已将超过保管年限并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会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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