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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用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思考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用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思考(精选5篇)

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用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思考 第1篇

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用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思考

陈耀

发布时间:2008-08-04 08:59:58点击: 11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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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既可以节省行政执法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又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对文化行政机关及当事人的拖累,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不是调查取证的简易,也不是告知程序的简易。

关键词: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体取证程序告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它与一般程序构成了行政处罚程序。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出于对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普遍采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很少使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如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面广量大、人少任务艰巨的严峻形势,就更要求我们创新执法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因而我们要把法律赋予的程序用起来,并且用好。

文化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具有简便、灵活、快捷的特点,既节省了行政执法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又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对文化行政机关及当事人的拖累,一些文化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将其运用于实际执法办案当中。以下笔者结合案例就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用于文化市场谈谈自己的思考。

【案例】某地文化市场执法大队的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一网吧的检查,发现一名上网消费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网吧法定代表人当场承认未按规定核对登记该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运用简易程序,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了该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填写了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以上可以说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简易程序的典型案例,我们从该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它进行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实体要求

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实体部分的规定是“违法事实确凿”。“违法事实确凿”包含着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违法事实清楚;二是证据确凿.但这两方面又是合而为一的,换句话说,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并具有排他性。以下暂且将事实和证据分开进行分析。

首先,案件事实清楚

笔者认为该处罚对违法行为的认定经不起推敲,不符合违法事实确凿的条件。可能有人会问,没有带身份证的消费者在网吧上网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网吧的法定代表人也当场承认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该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可谓人赃并获,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就如板上钉钉,不容抵赖。让我们回过头再分析一下案例。上网消费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是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这只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究其原因有两个:一种情况该上网消费者是成年人,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带身份证;另一种情况该上网消费者是未成年人,尚未取得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已经取得,但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显示其尚未成年,所以不敢出示。在尚未调查确认其是何种原因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认为“违法事实确凿”?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类似于案例中情况也是简易程序运用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执法人员往往出于办案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有意无意地回避了案件中的其他可能性,在没有穷尽其他可能的情况下草率地定案,无异于将一枚枚定时炸弹埋在我们地案件中。

其次,案件证据确凿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甚至可以说毫无证据可证。有人会问用简易程序要不要固定证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如今的执法实践中,仅依靠执法人员亲眼所见和当事人当场口头承认就认定违法事实的执法已经站不住脚了,法律意义上的违法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实。

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并不是调查取证上的简易,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免去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处罚较轻且危害不大的行政案件也须层层审核审批的繁琐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对当事人不必要的拖累。

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这种程序具有手续简单、效率较高以及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等特点。但确凿的违法事实也应当通过充分的证据来反映,且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也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承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仅凭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又如何举证?这方面郑州城管执法和昆明交警在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诉讼中败诉已经是我们地前车之鉴。简易程序既没有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相分离,也没有明确要求执法人员一定不得少于两人。事实上,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是融调查身份与决定身份于一体的,不仅如此,还将执法人员与案件的证人相混同,执法人员既是案件的处理人,同时也

是案件的证人。那么,在别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以单个的执法人员单方面的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岂不是助长了个人擅断、扩大了自由裁量权运作的空间吗?由此来看,加强简易程序中的证据固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有很多,本文着重对简易程序中的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进行分析。

(一)在简易程序中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均应适用告知程序,其理由是:

1、从法律规定看,行政处罚法的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总的规定,即具有总则的意义。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作为具体程序,属分则的内容。根据法律规范总则指导分则的一般原理,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告知程序应当适用于分则中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2、从设立告知程序的目的看,就是要做到处罚公开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简易程序虽然是针对的事实清楚,违法行为尚不严重的情形,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决定仍然是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不适用告知程序,不符合立法目的。故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仍应履行告知程序。

(二)在简易程序中行政处罚告知内容的规范性。

笔者认为案例中的告知内容就值得商榷。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告知拟处罚结果时,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形:(1)告知拟处罚的所有种类。(2)告知拟处罚的上限、下限。(3)告知拟处罚的单一处罚种类。出现上述三种情形,行政机关的理由是法律未对告知处罚结果详加规定,考虑到在正式作出处罚前留有余地,仅原则地告知拟处罚内容与法不悖。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告知情形均不符合法定要求,应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其理由是:虽然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实质上未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当事人无从知晓其将要承担的具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致使其无法申辩和不敢申辩。故其实质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有违告知程序的立法本意。

(三)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告知的形式

案例中的口头告知会给以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留下隐患。

笔者认为文化行政案件运用简易程序不仅要做好告知程序,而且要当场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予以书面告知。因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同样受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约束,若当事人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举证的责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承担,口头告知程序若没有采取法定的证据形式予以

固定,执法机关以什么来证明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我国行政执法人员中比较普遍。虽然执法依据和处罚本身没有错误,但由于执法程序的缺失,而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就会给社会造成执法人员水平低、素质差的错觉,影响我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形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文化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操作流程可以如下: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依法检查;

2、对相关证据拍照或摄像固定;

3、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签字;

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5、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告之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

由和依据,听取申辩。

6、填制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字后,当场交付执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李岳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作者刘莘、马怀德、杨惠基,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3、《比较行政程序法》作者应松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4、《行政处罚法新论》作者冯军,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用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思考 第2篇

在城管执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执行的体会

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我国行政执法人员中比较普遍。虽然执法依据和处罚本身没有错误,但由于执法程序的缺失,往往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给社会造成执法人员水平低、素质差的错觉,影响了执法形象。

一、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缺失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三种: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在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比例高,容易引发争议,是执法人员不得不慎重对待的一种最重要的处罚程序。

5月21日,《法制日报》曾报导过一起倍受法律界瞩目的行政诉讼案件:郑州市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宋某私家车违章停放在人行道,因车主不在场,执法人员便锁定了车辆,在车窗贴上罚单,通知宋某到执法局接受处罚。宋某以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将执法局起诉到法院,经审查,法院判决执法局败诉。无独有偶,深圳律师袁某违章停车被城管执法人员锁扣,并在车窗上张贴通知:“车辆违章停放已被锁扣,请与城管监察大队联系”。袁某交了罚款后,不服处罚行为,起诉到法院。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败诉。

上述两个案件中,执法人员适用的都是简易处罚程序,因简易程序比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相对简单,许多执法人员只看到了其“简易”的一面,而忘了其“程序”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对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存在的违法现象主要有: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未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意见;未当场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违反规定直接收取罚金;未备案等。

二、导致执法程序缺失的主要原因

简易执法程序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思想作风过硬、执法机关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

(一)执法程序意识淡薄,执法程序缺失。

执法人员想当然地认为,简易程序就可以“一简到底”,在执法中三步并作两步走,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便直接进行处罚,使被处罚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被“简易”掉,如了解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当面被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当面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等。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即使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也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缺失任何一道程序的行政处罚都是违法的。

(二)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差。

“官本位”思想表现在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的思想上。在行政执法中只重视自己的权利,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在简易程序中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向被罚人当面表明身份的义务,查清事务的义务,处罚决定做出前告知被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利的义务,当面听取被处罚人意见的义务,当面交付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等。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履行这些义务,热衷于权力而忽视义务势必造成执法违法。

(三)执法程序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

《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法律作出详细的规定。否则,执法人员很可能无所适从,难免犯些错误。此外,执法机关在创造新的执法方法和模式时,也可能由于执法程序制度不健全,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四)监督不到位,执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

执法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的一种,要保证其实效性,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保证,否则,执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就会出现权力膨胀,产生乱罚款、乱执法的违法乱纪现象。

三、防止执法程序缺失的对策

(一)强化培训学习,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尤其是要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的方法,有针对性地搞好交流,相互取长补短,杜绝违法现象的重复发生;三是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待岗。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应当把好五关:立案标准关、调查取证关、履行告知义务关、依法提出处罚决定关、规范法律文书关。

(二)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意识。

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动力,结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在执法人员中明确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依法行政,文明服务。要充分认清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保学习教育活动不走形式,不走过常要以“创优、争先”为主题,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促使执法人员自觉改进服务质量,争创文明模范,要建立与执法服务对象的联系机制。及时收集信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执法对象的满意率。

(三)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物质保存制度、法律文书使用归档制度等,形成一套完整的执法管理制度,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有章可循。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把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规定,保

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落实行政执法制度的情况,要通过定期开展检查评比,肯定成绩,纠正不足,规范执法程序。

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用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烟草 专卖 处罚 裁量 控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①既然自由裁量是项法定职权,那么正确运用这项职权就是执法机关的义务。本文以自由裁量基准为考察对象,对控制自由裁量的意义、控制的切入点、基准的制定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展开分析、研究。

一、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意义

立法的滞后性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必然性,但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势必会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带来负面效应,为此必须要对自由裁量加以控制,使相同情形的案件,得到同等处理,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平。

二、从哪些方面入手控制自由裁量

为保证行政机关所处理的案件在情势相同的情况下,处理结果基本相同,就要从事实的认定和结果运用两个方面对自由裁量加以控制,对法律规范中的表述、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控制对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行政机关在做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时,要对违法事实进行判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此条文中包含了对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的事实判断,为此何种情形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机关要根据以往的执法经验,结合当事人的行为手段、主观恶性、悔过表现等予以合理的认定。

(二)控制对处罚结果的自由裁量。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的部分处罚条文,为行政机关处理具体案件提供了处罚种类和幅度的选择。例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其中包含了处罚种类和幅度的选择,为此,在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处罚幅度、种类方面设置合理的介入点,合理对相对人归责,做到违法责任同违法行为相一致,相同情形案件,处理结果相对等。

三、现有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的主要方法

分析、总结各地陆续出台的自由裁量基准,在制定结构、技术上主要采取如下形式:

(一)整体上的总分结构

整体上的总分结构,即基准制定的总则和分则模式。由总则归纳、总结众多违法行为构成的共同点,经过类型化的提炼,形成出能够普遍适用的规则,用于指导、解释分则,如《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②,5种不同情形的减轻情节,适用于所有的案件,而对于特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在总则和具体细则的双重控制下,才能给与相应的处罚,总则中规定的处罚幅度的增减、各类评价情节等内容,是对分则的指引。

(二)实行等级递进的处罚比例

在结构上采用的是"违法行为+衡量基准+处罚等级"技术,针对某一违法行为,按照可以量化的情节,如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经营金额及其他要素为基准,进一步将处罚幅细分为数个等级,每一起涉烟违法行为在完成基准认定后,套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如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将进货的金额或数量设为衡量基准,在其他情形都相同的情况下,达到某一标准即套用不同的处罚幅度。

(三)设置中线分割。即在法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种类、危害后果轻重等因素,将违法程度量化为"轻、中、重"三个不同等级,分别给予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如《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对超许可范围从事批发行为的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5%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的罚款。"③其中的一般违法行为15%的处罚即中间线,对10%-20%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分割,界限以下最低额以上为从轻处罚的幅度,中间为一般幅度,以上为从重的幅度。

四、制定自由裁量基准需注意的3个问题

(一) 区别主观过错的故意和过失。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分析、解读《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绝大多数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区分故意和过失,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该条文对于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一律给予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没有特意强调故意和过失的区别,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在其他条件相同下,对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处罚的幅度应是不同的,立法者在制定时没有进行区分,初衷是将自由裁量的权利移交给了具体的行政机关,具体到每起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就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

(二)减轻处罚不同于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时,只能是针对罚款幅度方面的减轻,而不是将处罚种类减掉不罚,否则将于免除处罚混同。因为现行的行政法律并未规定减轻处罚时可将处罚种类减掉,我们无权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自行决定行政处罚。"④因此用减轻处罚时,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减轻,除了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还要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具体适用的程度方面,减轻处罚应当介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减轻处罚不允许免除处罚。

(三)基准的细化程度。既然基准的目的,是限制滥用自由裁量,那么,基准的细则是不是越具体越好呢,能否通过固定的程式化操作,将现实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号入座,严格的限制自由裁量?事实上要彻底消灭自由裁量是不可能的,严格的机械操作必然要僵化自由裁量,因此在制定基准时,应疏而不漏,既要保证基准目的的实现,又要避免固定值或绝对值的处罚,细化的目的是在有效控制滥用自由裁量的同时使其保持适当的张力。

注释:

①百度百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http://baike.baidu.com/view/1224033.htm

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http://ycj.yw.gov.cn/fzfg/zmfg/201304/t20130425_258925.html 时间:2013-04-25

③《长沙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_1/xxgksylm/tzgg/200812/t20081225_56576.htm,时间:2008-11-10

④《减轻处罚能否减掉处罚种类》,来自山东的老乡的BLOG,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6d62560100kzs3.html,发布时间:2010-07-16

参考文献:

[1]《烟草专卖管理师(2-5级)专业知识》,全国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71-102页

[2]余凌云,《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306-345页

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用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思考 第4篇

申请人:王---工作单位:宿迁----------住址: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驾驶证号码:3213---------------联系电话:137---------被申请人: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中队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321323-13-----1的一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撤销罚款200元整。

二、请求调查涉案时现场办案人员所拍照片,处理为了完成绩效考核业绩而乱开罚单的办事员张涛(此人并不是现场办案人员)。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6年8月9日,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苏H4---车从家门口的宅基地上倒车准备上班去,(需要说明的是:我所住的这一排农村人家大概6户,其中4户,我家是第4户,左邻右舍为了平时出行方便以及平时晒粮食方便,便在自家基地上铺设了4-5米宽的水泥地面,水泥地方的北侧是各家房屋,水泥地面的南侧是各家种植的小菜园。)各家铺设的水泥地面,不够宽,只有4-5米,所以,各家小客车平时都是正着开回家,倒着开出去。事发时,我大概看了下,各家门口都挺敞亮的,同时由防止谁家的孩子突然从屋里跑出来,于是倒车时就多留意了下北侧各家的门口,没想到不小心刮擦到临时停放在南侧第1户门前车牌为苏NX---1的小客车。此车所停位置靠近交叉口地方,由于此车是我们同村人,大家都很熟悉,为了尽快理赔,因此我联系了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希望尽快给出责任认定书,然后通过保险公司尽快进行理赔,由于现场交警处理时车牌为苏NX---1的小客车车主刘雷不在场,上午10点半左右我们到达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中队,被告知当时处理我们案件的现场办案人员不在,需等待现场办案人员回来亲自办理,而其当时正出警办案去了,让我们下午3点以后再来,所以我与刘雷相约下午3点左右起到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中队办理责任认定书。当日下午3点左右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中队接待我们并不是我们案件的现场办案人员,而是张涛张警官,先是让我们到李口镇上寻找复印点复印相关证件,我们复制来找其时,对我们进行简单讯问后,直接打印递给我这份200元整的处罚决定书,让我签字,当时我与其辩论,对方不听。当时我一心想尽快拿到事故认定书,先解决事故赔偿问题,于是不得不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然后才顺利拿到事故认定书!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事后看了看这份可笑的处罚决定书,白纸黑字写着:“---在泗阳县众兴司东线王恒春家门前实施不按规定倒车的违法行为---”,我想说,作为人民警察办事员的张涛张警官,“泗阳县众兴司东线”距离我家还有好几百米距离呢,我距离众裴线近,我只是在自家门前倒车到邻居家门前的宅基地上发生的刮擦意外,这段距离都是各家的宅基地,并非公共道路区域等,你就说我在重要路口倒车违法,乱写地址乱开罚单,就是为你完成你的业绩吗?配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吗?

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造福一方平安、建设幸福泗阳的精神背道而驰!

附:本案附件七件。

申请人:_____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5篇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法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 法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

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与公民同等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简易程序流程: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明)

2、现场取证

3、告知权利(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

4、执行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规范性程序(详见流程图)

1、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

2、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之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

3、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定程序,属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范畴。听证特征:

1、局部性:听证不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仅限于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三类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2、选择性: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听证程序依行政机关告知而启动,而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相对人不申请的,则听证程序无法实施。

3、准司法特性:形式上类似于法庭审理,主持人由本案非调查人员担任,具有独立性,主持人应处在公正的立场听取行政争议双方的陈述争辩。

听证功能:

1、保护功能,听证过程中,由调查人员先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利于当事人具体了解案情,提出陈述申辩,给相对人提供了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辩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督功能,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一要有法定程序,二要符合自由裁量权,听证实质上是个监督程序,经过听证,行政机关可直接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对案件的意见,保障处罚的公正与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

听证中的期间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权利等事项。

较大数额罚款江西的标准:

非经营活动中公民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元以上

经营活动中20000元以上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规划法有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收入和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的常用适用规则:

一事不二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1、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由一个部门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2、同一个行为违反了同一个法律,两个以上部门都可以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3、同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部门都可以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责令改正规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收。

追究时效规则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法律文书送达

处罚法没有单独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其他文书可参照该规定。

1、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拒签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或EMS邮政快递送达,邮寄时附上送达回证,挂号信注明的收件日与送达回证收件日不一致的或送达回证未寄回的,以挂号信签收日为准。

4、公告送达:

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5、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送达。

6、转交送达:(行政机关很少采用)

没有规定摄影、摄像、代收送达的方式。

期间

包括法定期间和酌定期间

酌定期间指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期间,如责令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如:

听证申请期间:收到听证告知书起3日内提出;

复议申请期: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内提出;

起诉期: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间的计算:不计算开始的时与日,从次日、次时计算。

期间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邮寄送达的不计在途时间。

执行

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罚缴分离,给定的缴款期是15日。处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缴罚款,20元以上银行交,除非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行督促手段:执行罚,每日可加处3%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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