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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式人防工程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单建式人防工程(精选3篇)

单建式人防工程 第1篇

1 单建掘开式地下人防工程

单建开掘式地下人防工程的上部无坚固性地面建筑物, 是指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 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具有便于平时使用、施工便捷的特点, 是近些年来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形式之一, 多建在火车站、汽车站以及城市中心的广场下, 以过街通道或地下商业设施的形式存在, 战时转化为人防工程。单建掘开式地下人防工程是哈尔滨市城市建筑的一大特色, 东大直街地下人防工程是众多特色中较为代表性的建筑之一。

东大直街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35321m2, 建筑高度-11.76m, 地下2层, 平时为地下商场, 战时为物资储备库和二等人员掩蔽部。

2 消防水源

2.1 水源种类

消防用水通常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几部分组成。据资料报道, 我国有近80%的城市由于工业生产发展、人口增长, 有不同程度的缺水问题。既要节约用水又要保证消防水源的可靠性, 是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 而保证人防工程消防水源的充足是至关重要的。

2.2现有工程特点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1.2条规定: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 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虽然采用市政水源能减少投资, 但有时无法保证灭火时管网内的水压和水量完全满足室内灭火设备的需要, 况且与市政管网连接的两个进水管通常都是设在一根市政管网上, 其本质还是来自于一根水管, 当管道需要检修或更换时, 无法保证不间断供水。北方四季分明, 每年存在几个月的冰冻期, 独特的温度条件决定使用天然水源必须充分考虑水源防冻措施, 枯水期时还要保证最低水位能满足最大消防用水要求, 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以东大直街地下人防工程为例, 从现有的设计条件、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为了保证消防水源供水的可靠性, 本工程设置了消防水池。

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根据人防工程的火灾特点, 在防火设计时应立足于“自防自救”, 科学合理的设置内部消防设施。

2.1 消火栓灭火系统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1条规定, 东大直街地下人防工程设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 并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所需的水量和水压由设在地下消防水泵房内的室内消火栓泵供给, 稳压设备由调节容积为300L气压水罐供给, 并设置了独立的环状管网。

依据规范, 本工程体量大于25000m3, 同时使用水枪的数量不应少于4个, 每支消火栓最小流量不应小于5L/S, 因此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即室内消火栓水量按20L/S设计。选用消火栓口径为65mm, 水枪口径19mm, 当充实水柱长H=12m时, 水枪喷嘴处压力Hq=10-2αSK=16.9MPa, 水枪喷嘴流量Q= (102βHq) 1/2=5.2L/S, 水带的水头损失Hd=SQ2=0.43×25×5.2×5.2=2.9米水柱, 消火栓栓口处所需的压力Hxh=Hq+Hd+Hk=21.8米水柱。

在消防栓给水管上应保证同时有两股水流作用, 故其流量为20L/S。消火栓水泵选择型号为XBD4.2/20-100-235 (一用一备) , q=20L/S、N=30KW、H=0.72Mpa。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2条规定, 东大直街地下人防工程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压由设在地下消防水泵房内的喷淋泵供给, 稳压设备由调节容积为150L的气压水罐供给。本工程火灾危险系数为中危险级Ⅱ级, 设计喷水强度为8L/min.m2, 设计作用面积为160m2, 喷淋系统喷头工作压力为0.1Mpa, 选择标准喷头, 流量系数K=80, 喷淋的设计流量q=30L/S, 根据最不利点所需总水头压力, 喷淋泵选择型号为XBD6/30-125-220 (一用一备) , q=30L/S, H=0.60Mpa, N=37KW

3 消防水池

东大直街地下人防工程是典型的单建掘开式建筑, 特点是地面上没有建筑物, 基本没有室外建筑的灭火任务,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即可。其室内设置了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无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和灭火器,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3, 所以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小时计算, 用水量按20L/S计算,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1.0小时计算, 用水量按30L/S计算。经计算, 消防水池总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52m3, 最后本工程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了432m3的消防水池。

4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东大直街地下人防工程按规范要求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但如何设置才既符合要求又科学合理?需要我们从源头进行分析。水泵接合器的作用是:当室内水泵因故障无法工作或电源故障水泵失去动力;或是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足, 需要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给室内补充水量;或是室内消防用水压力不足, 需要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给室内增压或。本工程设置了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按水量要求设置了四个水泵接合器, 两个与室内消火栓系统连接, 两个与室外消火栓连接。因为一个室外消火栓对应一台消防车, 一台消防车对应一个水泵接合器, 共设置了4个室外消火栓, 两个与室内消火栓系统连接, 两个与室外消火栓连接。为了便于消防车取水和不妨碍人员的出入疏散, 室外消火栓与水泵接合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40m, 距离人防出入口不小于5m,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都设有明显标志。

5 消防排水

本工程为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不能自流排水, 为了防止二次灾害, 设置了机械排水设施。人防工程的废水会排至污水池, 通过污水泵抽升排至市政排水干线。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充分利用了城市空间, 在设计中既要考虑平时功能, 又要注重战时需求, 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进行设计是我们最终目标。人防工程的消防给水设计也应与时俱进, 在不断发现新问题的同时找出更科学的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为减少灾害的发生提供前提保障。人防工程在我国的发展还将不断推进, 而人防消防设计的安全性是每一位消防工作者为之奋斗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子浩.推行消防工程监理制度提高消防[J].工程质量管理, 1997-04-10.

单建式人防工程 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2016〕214号)精神,制定省人防办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人防办在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实行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四条

开展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五条

省人防办建立单建人防工程名录库,并根据工 1

程存续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省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第七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检查计划和检查流程及内容。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单建人防工程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5%。对同一工程,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条

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

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在分组检查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第3篇

一、结建式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立法现状

1. 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明确其产权归属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结建式人防工程平时往往作为车库、商场或仓储使用。作为商场或仓储显然不属于公用设施。作为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公用设施呢?各方说法不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物权法》没有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有明确表述。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据此,有人认为,结建式人防工程属国防资产,应归国家所有。但结建式人防工程是不是属于国防资产,《国防法》第三十七条对其有明确规定,即: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往往不是国家,因此不应属于国防资产,也不能以此来判断为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法〉释义》对第五条作了“在城市居住小区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的特别说明,但该释义紧接着又补充写到,“也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使用”。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使本来就不够清晰的问题更加复杂化。

除上述两部法律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规范和促进了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其中第三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该条所说的“地下工程”应该包括结建式人防工程,但第二十九条规定,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似乎第二十五条的“地下工程”又不包括结建式人防工程,因此其产权归属还是比较模糊。

2. 各地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产权归属表述不一

有明确规定结建式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如《沈阳市民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民防工程实行产权管理,除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用收取的民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及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外,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也归国家所有。

有明确规定结建式人防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的。如《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权利人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虽未明确产权归属,但可以推定为业主共有。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该条例还规定,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用于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剩余部分的70%纳入住宅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以上不难看出,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归属权做出明确规定,仅将其平时的管理权赋予了建设单位或投资者,即由建设单位或投资者使用、收益和管理。而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有的明确其为国有,有的明确为建设者或投资者所有,有的可推定为全体业主共有。正是由于国家在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上的缺失,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上各地的表述不同或不清晰,造成学界和社会上对其问题的争论,甚至引发法律上的诉讼,争夺其所有权。

二、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发展历程及工程特征

1. 我国人防工程的发展历程

建国后,我国各地依据《国务院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二级防空洞的决定》,结合基本建设新建扩建了一些地下和半地下室。由于受当时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当时所建的人防工事大多非常简陋,防护能力低下。

1978年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标志着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发生重大转变。1984年原国家人防委、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达了《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真正开始起步。但碍于各种阻力和整个国家法制大环境的影响,人防工程建设进展缓慢。

1997年《人民防空法》颁布施行后,人防工程建设开始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人防工程的技术规范得到进一步完善,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这期间,正逢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房地产开发蒸蒸日上,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况且,越来越重视将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能和平时的民用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战争准备发挥出综合效能。

从我国人防工程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一是人防工程的建设,由过去的“重视战时防护功能,兼顾平时使用功能”阶段,发展到现在的“重视平时使用功能,确保战时防护功能”的阶段,尽可能地为社会提供便利和服务;二是人防工程投资由过去的国家单一主体发展到现在的多元主体;三是巨大的人防资产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国家、企业和业主就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利益纷争日益突出。

2. 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工程特征

结建式人防工程主要由主体和口部组成。所谓主体,即为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他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在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所谓口部,即为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除口部外,主体空间中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讯等专业设备房间,也是人防工程为能确保战时发挥防护能力的专用空间,平时不得作为他用。主体空间中的厕所、盥洗室可以预留,在战时安装,这部分空间平时也可以使用。

结建式人防工程因是结合民用建筑而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这就决定了其平时的使用功能非常重要,必须保证其安全、方便、舒适地使用,而战时只要确保其必要的防护能力,能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即可,不必也不可能追求其舒适性。

从工程造价角度看,结建式人防工程与普通民用地下室相比,其造价只提高10%-20%,也就是说,在普通民用地下室的基础上,只需多投入10%-20%的费用,即可达到民防标准。这也是国家大力推行结建式人防工程和投资者愿意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结合工程特点进行权属划分的设想

国家从企业或个人获得利益的途径只有税和费,如果结建式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那就是一种无偿的实物征收方式,这在我国是不合法的,所以笔者不认同结建式人防工程为国家所有的观点。在城市建设方面要求依法依规配建的项目很多,如住宅小区中的幼儿园、汽车库/位、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这些都不可能属国家所有,它们有的归投资者所有,有的归全体业主所有。就结建式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从上述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工程特点看,其空间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为发挥防空作用的专用空间(以下简称为专用空间),如口部、各种专业设备空间,第二部分是平时可以使用、战时可以隐蔽人员和物资的空间(以下简称为使用空间)。专用空间是为了确保使用空间战时发挥防护能力的必要空间,平时几乎无法使用;使用空间从外观上看与普通地下室并没有什么差异,只是梁板、临空墙等得到了一定的加强,使其不但在平时能抵抗设计荷载的作用,保证平时的使用功能,还能确保具有抵御战时遭遇设防等级的防护能力,保证战时人员隐蔽和物资储存的安全。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该法要求在普通民用地下室的基础上,通过防空技术措施,使其附加上防空功能。也就是说,对使用空间的构件进行必要的加强,附加上专用空间,使其战时可用于防空功能。对使用空间来讲,其平时使用是常态,战时使用是非常态。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用空间是专门用于使结建式人防工程发挥防护作用的空间,平时不得、也不能作为它用,这就相当于水泵房、配电室等公用设施,其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使用空间在常态下发挥其平时的使用功能,战时发挥防护功能的情况毕竟是非常态,因此其产权应归投资者所有,其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权利人为投资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置。如果写字楼、住宅小区等配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用于汽车库,且车位数在规定的指标内,则投资者必须首先将其处置给业主。

四、区分结建式人防工程专用空间与使用空间所有权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合理划分专用空间和使用空间的权利义务范围。对专用空间来讲,其平时几乎没有什么使用功能,只有战时才能发挥其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作用。战时享受人防工程的保护是全体业主的权利,因此专用空间归全体业主所有,有利于明确全体业主应该享有的战时受到防护的权利,和平时承担的维护义务。使用空间归投资者所有,体现了“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法律精神,避免了属国家所有或是属全体业主所有所面临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纷争,有利于平时发挥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有利于对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有利于提高建设者或投资者的积极性,提高结建式人防工程使用空间的功能质量,使其充分发挥平时的使用价值。如果不归投资者所有,其投资建设结建式人防工程的积极性必然下降,只能是为建设而建设,其战时防护功能虽然可以保证,但投资者肯定不会太在意其平时的使用功能是否能很好地满足使用要求。

使用空间权属归投资者所有,并不影响结建式人防工程战时防空效能的发挥。因为结建式人防工程战时的目的就是防护效能,即便归建设单位或投资者所有,这种权利本身也负有不得违反战时防空目的实现的义务。《国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另外,《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单建式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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