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精选11篇)
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第1篇
多渠道提高教师待遇
——基于有偿家教乱象的思考
陈花 2010211968 外院英语系
摘要:近年来有偿家教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议论,多种矛头指向广大教师群体,对教师的道德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教师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为了追求高质量的生活等,本文主要从教师收入水平的现状出发分析有偿家教出现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多渠道提高教师待遇的建议,从而缓和有偿家教乱象。
关键词:有偿家教 教师待遇 教育投入
一、有偿家教现状
教师有偿家教,是指中小学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以各种方式给学生补课、辅导,从而获得报酬和利益的行为。当前,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已经很是流行,家教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在家里收带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辅导之外,还有多种形式,如在外租房,进行有偿家教。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来文化的传入,社会中的诱惑也逐渐增多。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开始忘记身为教师的“责任”,为了金钱,为了获得额外的收益而逐渐迷失了自己的本心,这便给当代的人民教师以更大的考验。是否能够坚定信念专心从事教学工作,抗拒金钱的诱惑而不迷失自己,早以成为了全社会敏感的话题。“有偿家教”有着丰厚的回报。“有偿”亦大大调动了教师们的“八小时”之外“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开小灶”的内在热情。“有偿家教”的收入远远超出了这些教师的工薪水平,面对这种金钱的诱惑,一直处于“贫困”中的低收入的教师越来越多的开始办补习班。教师故意在课堂中遗漏大纲内容,引诱学生去参加补习等现象也逐渐增多,但这无疑对学生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对其讲更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该问题日趋白热化的今天,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目前所急最需的。我认为有偿家教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原因。但是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教师待遇普遍较低。那么教师群体的待遇水平较低具体的体现在哪里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二、从教师待遇水平看待有偿家教问题
教师对人类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重大贡献应以较高的工资待遇来保证他的应有地位。但中国教师的收入水平属于偏低,与其担当的重要的教育任务极不相称。虽然中国许多政策都向教师倾斜:要让教师成为人们最羡慕的职业;《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然而摆在世人面前的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局面,具体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1)国家投入不足
中国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始终在2%~3%之间徘徊,连3.5%也没有突破;“目不识丁者腰缠万贯,满腹经纶者捉襟见肘”,在某些省市甚至出现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所以有偿家教的现象就屡见不鲜,教师兼有“第二职业甚至转行也很多见。
(2)从社会行业来看,教师群体待遇水平普遍较低。
在社会不同阶层的收入中,教师的收入水平处于中下层。在人们的观念中,教师的地位和报酬严重不对等。“尊敬教师”和“教师获得报酬上的成功”是一体之两面。尽管当前中国社会给予教师较高的敬意,教师的职业声望迅速提高,但教师的工资收入长期处于社会中下水平。有研究发现,从1994—2002 年教师工资在劳动力市场各行业(十六大行业)的排位一直在十位至十三位之间波动,处于下等至中下水平。2003 年的十九个行业中,教师工资排第十一位,2004 年教师工资下降一位,排第十二位。仍处于中下水平。教师工资没有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的教师工资应处于社会的中等偏上水平的指标。可见,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其所担当的重要的科研和教育任务极不相称,教师劳动的价值量与工资报酬存在严重的剪刀差。
(3)教师工资水平呈现地区不平衡性,城乡之间也呈现不公平性。东部沿海的发达地区,教育投资远远大于中西部地区;城市学校的教育投资也高于农村地区,城市师资力量雄厚,农村薄弱,城区学校的教师工资就远比农村的教师工资高,最终还导致农村的教育质量也比城市低,农村的教育质量也始终提不上去。因此,区域工资水平差异较大,优势教师人才大多会选择前往东部地区;而中西部教育投入相对较少,教育设施落后,造成中西部优秀师资短缺。
(4)不同等级的学校中,教师的工资水平也呈现等级性。城市学校重点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教师工资远远高于农村重点学校的教师工资,在大学中,一本二本的大学在某种程度上它们的教师工资比专科院校教师工资高;主要是因为重点学校教育资金投入大,如果是城市中的重点学校,那教育投资和教师待遇也就不言而喻会高一些。比如教师的福利待遇也相对较好。一般的普通中小学学校财务紧张,教师的工资相对较低。
三、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要使教师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 需要不断提高教师 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 而最重要的是提高他们的物质待遇。这是不言而喻的。提高教师待遇, 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主要依靠国家, 同时发动全社会的力量, 加上学校本身的努力, 多渠道加以解决。
1、国家应提高教师待遇。因为,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当一个人的生理、安全等需要得到满足后,人们便会去追求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那么国家采取这一举动将增强教师的自信心与满足感,让教师认识到自身的重要性,从而使他们更加严于规范自己的行为,热衷本职工作。这样一来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国家保障教师的发言权。在全国代表大会上,国家要在听到各阶层呼声的同时,也要能教师代表的呼声,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发言权。为教师这个领域的人们提供更多平台,受社会关注,使社会真正了解教师在当今社会的现状,了解他们的发展变化。改变一些对教师的负面看法,使教师赢得社会更多的尊重。
3、各地各部门都要关心教师的疾苦, 想办法为教师排忧解难。有条件的部门, 可为教师的生活如购房、制衣、买书、乘车、子女入托入学等等提供方便和优惠, 企事业还可作为中小学的后援单位。提高教师待遇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重点是落实到实处,从对教师的点滴关心做起,让教师感受到国家的关怀,感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让他们能一心一意为教育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4、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参照日、韩等国的做法,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这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公务员,具有“公务性”与“专业性”的双重身份。这有利于保证教师的工资待遇;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同时,由该制度做保障,也可以解决教师轮岗,区域内流动性问题,有利于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
5、落实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适当的生活补贴保障广大教师 的生活。同时在高中也要实行绩效工资政策,高中教师往往工作更辛苦,且高中有偿家教占绝大多数,他们对薪资水平的要求会更多些。
6、不断完善《教育法》、《教师法》。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威性途径,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对于教师工资待遇的确定规定,各个地方更是因地制宜。然而正是因为一些漏洞的存在,才会让一些人有机可乘。《教师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不能在校外进行有偿家教,于是教师有偿家教的行为盛行,与此同时,社会各阶层也对这一现象众说纷纭,谴责和辩护各执一词,对教师的形象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既然这样,完善法律也成为当务之急,否则有偿家教的乱象将无法真正得到解决。
四、结语
现在社会上尊师重教风气日益低下,教师的收入水平,社会地位都很低,都已经成为弱势群体了。青年教师面对着婚姻养家以及买房买车的生活压力靠当前的工资水平是不能解决的。因此,只有切实解决好广大教师群体的待遇问题,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他们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学校教育事业中去。那么,还有老师会迫于生计去偷偷摸摸的去搞有偿家教吗?
参考文献:
1、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的现实考察 栾俪云 经济研究导刊2010 年第16 期
2、对教师工资改革的几点思考 钟亚利 北京教育(普教版)2008年12期
3、教师与有偿家教杨春茂 光明网2004-09-09
4、“有偿家教”的经济学视角解读李涛 教学研究2009年03期
5、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 现代教育科学2010年04期
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第2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73号
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近几年来,自治区逐步开展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还有一批企业办中小学正待移交。由于其退休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范围
(一)国办发〔2004〕9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企业办中小学)。
(二)关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认定。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范围:在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包括在学校从事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二、关于差额经费的计算
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是指解决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办法为:按照国办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费,其退休费减去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即为退休金的差额。
三、关于差额经费的来源
差额经费的来源,根据企业状况,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全部由企业支付解决;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解决。企业的有关支出,全部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中已授权集团公司处置的,由集团公司解决。三是今后破产企业移交中小学校,退休教师一并移交,移交经费按照国家关闭破产政策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原企业退休教师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之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国有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
四、关于差额经费的发放
(一)原则上,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的原渠道不变,即仍然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主管企业发放。差额经费则由差额支付单位,即企业、同级财政、主管集团公司发放。
(二)财政部门支付的差额经费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将所需金额按年一次性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其按月代为发放。差额经费应按年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差额经费预算,经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审批下达,确保差额经费按月足额拨付到位。年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决算汇总同级财政。
(三)内退教师已达到退休年龄,并进入社保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未到退休年龄的,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档案工资计发。
(四)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师仍由所在企业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未移交退休教师的,要补办手续,一并移交;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五、关于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收齐后,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附后)的要求填报(时间以2004年1月为准),填报时所需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可到当地人事部门领取。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填报。
退休教师名单要公示五个工作日,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有关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已破产、撤并的企业交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交当地经贸委汇总。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经贸委汇总上报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的审核和人员身份的确认工作。
(四)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
(五)由企业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出事业性教师的退休费和补贴差额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六)上述工作完成后,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差额经费发放办法发放。(七)考虑以后工资政策变化等因素,对企业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的具体数额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各有关企业和主管部门每年都要进行核算,报各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随国家养老金政策的调整,对其基本养老金数额进行重新核算,以便及时调整,计算出退休教师的实际领取金额。
六、其他有关问题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工资,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表式)
主题词:教育 教师 退休 待遇 通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表式)
企业名称: 学校名称:
学校移交(撤停)时间: 退休教师人数: 申报时间: 姓名 退休 时间 学历 任教 时间 岗位 工龄 教龄 级别 专业技 术职务 行政 职务
基本养老 金(元/月)企业补贴
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第3篇
关键词:保险,待遇,提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 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件利国惠民、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好事, 但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的不到位、激励制度设计的不合理等因素, 导致目前与其“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相去甚远。
一、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
(一) 城乡居民参保社会养老保险意识不强
据统计, 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是1044元,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是20897元, 后者是前者的20倍。同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远远低于各地城乡生活保障线, 以目前已实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15个省为例, 当前养老金月人均87元, 而同期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89元, 养老金还不及低保标准的一半。由于个人月养老金领取额较低, 被视作“零花钱”, 远远无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致使城乡居民参保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不强。
(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
在实践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往往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照本宣科, 未能深入领会和掌握政策的要领和精髓, 不能对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 如每年按最低标准100元和最高标准2000元连续缴纳15年, 到60周岁可分别领取多少养老金?若换作连续缴纳44年, 到60周岁又可分别领取多少养老金?又如缴纳的保费是如何计息的等问题。甚至有小部分不到60周岁的老百姓尚存在不参保缴费, 到60周岁可自动领取养老金的认识误区。由于政策宣传的不到位,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人员多缴长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制度设计不合理
目前, 我省执行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首先, 从补贴阶梯上升幅度上看, 缴100元至2000元的12个档次标准, 随着档次标准的提高, 补贴幅度从最高30%下调到最低的4%。这造成我省80%以上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标准进行参保的现状, 表明补贴政策不能有效激励高档次缴费参保, 部分有较高缴费能力的对象却选择低标准缴费。其次, 以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为例, 不论参保人员自身经济条件如何, 一般优先选择缴1000元。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参保人员多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与分析
按规定,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支付终身。其中,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资助及利息) 除以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系数139。
若每年按最低标准100元计算, 连续缴纳15年, 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102.39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83%, 年养老金合计1228.68元, 15年可领取养老金18430.20元;若连续缴费44年, 月养老金标准为168.28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51%, 年养老金合计2019.36元, 15年可领取养老金30290.4元。两者相比较, 后者比前者在15年内可多领取养老金11860.2元, 后者与同期农村低保每人每月189元仅仅相差20.32元。
若每年按最高标准2000元计算, 连续缴纳15年, 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363.32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23%, 年养老金合计4359.84元, 15年可领取养老金65397.6元;若连续缴费44年, 月养老金标准为1417.44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6%, 年养老金合计17009.28元, 15年可领取养老金255139.2元。两者相比较, 后者比前者在15年内可多领取养老金189741.6元, 后者与同期我省最低工资标准1420基本持平。
通过上述分析, 每年按最低标准100元计算, 连续缴纳15年与44年比较, 基础养老金占月养老金的比例由83%下降至51%;若每年按最高标准2000元计算, 连续缴纳15年与44年比较, 基础养老金占月养老金的比例由23%下降至6%。这大大弱化了各级财政补助所占比例, 真正体现了长缴多得制度的激励机制。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提升途径和措施
(一) 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服务工作, 以“三个突出”为着力点, 推进政策宣传活动扎实开展:一是突出政策宣传的主动性, 要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 找准政策宣传服务与各自业务工作的结合点, 精心组织策划, 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 引导服务对象学习、了解、掌握政策, 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 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二是突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 在宣传政策的过程中, 要紧紧围绕推进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 明确个人资金帐户可继承的问题;三是突出政策宣传的服务性, 切实让政策宣传走出机关、走出办公楼、走进基层, 到基层开展各种政策宣传活动, 面对面地向群众宣传讲解, 解疑释惑, 实现政策服务零距离。
(二) 进一步合理设计缴费补贴标准
目前,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 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 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 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 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 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 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 进一步完善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对某些年龄阶段参保对象的引导和鼓励。按照现行政策参保, 缴足15年并满60周岁后, 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均为每人每月85元, 没有体现出参保时间的长短区别, 将可能导致16至40周岁青年人特别是35岁以下的居民不愿尽早参保。
总之, 随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全民享有社会养老保险的整体框架已经形成, 伟大宏图已然绘就。各地在推行该项制度试点工作时需结合实际, 强化制度的细节设计, 抓好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宁波专员办.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财政补助的几点建议[EB/OL].中国财政网, 2013-03-28.
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第4篇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该报告提出了一条出路——切实提高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那么,“到底多高的工资,才能吸引师范毕业生去农村”?调查显示,初期月工资达到3 001元到4 000元时,就有79.4%的受访大学生表示愿意去农村任教;如果月工资达到4 001元到5 000元,88.07%的大学生都愿意下到农村。也就是说,如果工资水平达到4 000元以上,我国农村教师这一教育“短板”问题即可得到解决,而这需要国家投入的资金为260亿元到750亿元。
对此,舆论有两方面意见,一是光靠工资待遇解决农村教师问题,太“物质化”,这和教师要有“奉献”精神不合拍;二是国家哪有那么多钱来支付这笔费用。话虽这么说,但要切实解决农村教师缺乏吸引力的问题,还只有提高待遇这条路,哪怕是职称评审,也是和待遇挂钩的。从全世界范围看,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有效的办法,就是各地区、各学校的教师标准一致。而且,为吸引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有必要适当提高农村教师的收入,甚至高于城市。笔者前不久到加拿大考察,该国各学区负责人告诉我,当地学区内小学、初中、高中的生均成本是一样的,任职年限相同的教师待遇也是一样的。在美国,农村教师的待遇也要高于城市地区,由于待遇高、农村生活成本低,教师才愿意到农村任教,这也为教师轮换制提供了前提。
多年来,国家也多次提出要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尤其是在实行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时,明确规定要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可具体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总体来看,农村教师的待遇还是远低于城市。而在没有解决农村教师待遇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农村教师发扬奉献精神,试图以此吸引并留住教师,往往收效甚微,因为这是背离职业精神的做法。发展教师队伍,必须从职业角度出发,保障教师待遇。如果待遇都无法保障,如何让教师有职业荣誉感?
我国的免费师范生政策和农村特岗教师计划,或多或少忽视了这一点。由于农村教师职业本身不具吸引力,因此,免费师范生并不愿意到农村任教,而许多特岗教师在完成三年服务期之后也考虑离开农村。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教师的年龄构成呈倒U形结构,长此以往,今后农村教师可能只有刚毕业的年轻学生,并且工作几年之后就离开,有经验者难以留在农村。也就是说,政府的免费师范生政策、特岗教师计划,只给农村学校提供了一批“过客”,而非办学的“中坚”。
近年来,国家为促进教育公平,帮助贫困学生,每年的投入达上千亿元,这当然是应该的。而从深层次的教育公平出发,我们要认识到发展农村教师队伍的重要性。要让农村孩子享有教育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都必须提高农村教师质量。因此,要重视把促进教育公平的资金用到农村教师身上,而700亿元的投入在每年新增的教育经费中只占很小的比例。这应该说不是缺乏资金的问题,而是政府在推进教育公平时,是否有新的公平理念的问题。客观而言,资金投入到农村,相对于投入到其他领域,并不能立即产生教育政績,但这是教育基础性工作,对教育公平有着深远的影响。
(责编 欧金昌)
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第5篇
经市政府同意,为了做好我市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小学特级教师享受医疗保健待遇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扩大保健范围的通知》(闽卫公[2000]7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小学特级教师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对象
按闽卫公[2000]75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即:
1、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聘任时间满5年及其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特级教师;
2、具有正高级职称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二、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标准。
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仍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助、其他医疗补助等待遇,再享受以下待遇:
1、普通门诊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即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已拨的基础上,(1)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每人每年再增拨300元;(2)50周岁以上至退休的,每人每年再增拨500元;(3)退休后的,每人每年再增拨700元。
2、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中的范围内费用(床位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其他医疗补助规定报支后的个人负担部分(自费药品除外),全额予以报支。
3、享受医疗保健对象每二年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三、保健对象医疗费的核报。
1、属于财政统发工资的保健人员,个人帐户增拨的数额于次年初由市医保中心一次性拨入个人帐户;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内费用应享受的部分,按规定应报支的数额于年终由市医保中心汇入各所在单位帐户并由单位负责核报。
2、不属于财政统发工资的保健人员,个人帐户增拨的数额、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内费用应享受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向各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和数据,由单位直接核报。
四、保健对象医疗费支出渠道。
1、属于财政统发工资的保健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已报支以外,所增加的费用由财政给予解决。
2、不属于财政统发工资的保健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已报支以外,所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并向市医保中心报备。
五、各单位应抓紧做好本单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人员的申报,并经市人事局、教育行政主管部分认定,将保健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分别报市财政、市医保中心审核。保健对象变动实行一年一报,各单位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将变动情况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凡6月30日前达到规定要求的,全年享受保健待遇,否则,当年不享受保健待遇。
请求解决抗战老兵待遇问题的报告 第6篇
市民政局领导同志:
我叫贺湘才,男,曾用名贺国才,一九一五年十二月初四出生,本市桥头河镇界头村村民。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于一九三九年正月初八日为保家卫国,将贺湘才的名字改为贺国才当了兵,在安化县桃花江新兵站短训后,分配到国民党陆军第二军第九师,当时所在的部队是直属师管辖的炮兵营,我是迫机炮手,先后在部队参加了昆仑关战役、宜昌会战、滇西战役,走遍了半个中国的抗日战争,从日军手中抢回师长郑作民的遗体,曾多次立功受奖,一九四五年九月抗战胜利了,日本投降了,同年十月十二日,我坐了一个月的汽车回到湖南芷江,此后我坚决拒绝内战,结束了抗战六年的军旅生涯,步行十多天,回老家务农,六十多年来,天天日出而做,日落而息,再也没有离开过家乡。
各级领导:我今年九十七岁了,耳、目不够周全了,手脚不够灵活了,儿媳妇得了癌症,本分务农的儿子难得撑起这个五口之家了,我的生活无着落,今天特具报告前来,恳求党和政府各级领导,着力解决我的生活待遇问题,不胜万分感激之致!
贺湘才鞠躬
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第7篇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也就是说,在法定时效内申报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工伤,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用人单位单方面认可或者劳动者单方面认为的“工伤”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工伤。因此,在发生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得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日后申请工伤待遇的必备证据之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所以,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认为,在进行完工伤认定后,劳动者还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日后申请工伤待遇的必各证据之一。
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为受工伤的劳动者制发工伤证,工伤证上面会记载劳动者的姓名、所在单位、工伤发生时间、工伤致残等级等信息。工伤证是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一方的,因此,如果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也可以以工伤证作为认定工伤事实和赔偿标准的证据。
另外,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还会产生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等开销,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这些费用,就需要劳动者先期垫付这些费用后再经过劳动争议处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在垫付上述的费用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这些票据将作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证据。
最后,劳动者要保存好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等医疗记录。医疗记录不但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提交的材料,而且在向用人单位主张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时也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第8篇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调研组对浙江省135所民办中小学 (由于有的学校兼设初中部、小学部或高中部, 因而实际上合计208个校、部) 进行了调研。统计数据显示, 在所调查的208个校 (部) 中, 2008年, 教师人均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校 (部) , 共有117个, 占总数的比例为56%;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有44个, 占总数的比例为21%。2009年, 教师人均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校 (部) , 仍有116个;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也仍有41个。由此推断, 浙江省现阶段至少有约占总数60%的民办中小学, 教师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公办学校;而其中1/3左右的民办中小学, 教师年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 且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从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台州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六市的民办中小学调查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 该六市74所接受调查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中, 有21所至今未给本校教师增发工资, 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29%;有26所学校的教师人均增资额低于当地公办学校, 占调查学校总数的35%。以上两项合计, 共有47所学校靠自身努力, 已无法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等额增资, 占调查学校总数的64%。以上这些数据也显示, 现阶段, 浙江省多数义务教育段的民办学校, 已没有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同步提升教师待遇的空间。其中占调查总数29%的学校已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
2009年, 135所民办中小学人员经费支出占学费收入的比例。
从下面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 学校人员经费支出占学费收入60%以上的民办中小学, 共有81所, 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比例为60%;而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学费收入80%以上的学校, 共有31所, 占总数的23%。据了解, 浙江公办中小学人员经费支出占学校事业费支出的平均比例约为60%。由此可以推断, 现阶段, 浙江省60%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已没有提升教师待遇的空间, 而且根据其现有的财务收支状况, 也无法凭自身能力进一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问题的必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规定: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31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我国立法理论上肯定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 民办学校教师并没有享受到平等待遇, 这无疑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当我们承认“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时, 二者实际上已经不具有可比性了。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但他们在这个所谓“平等”的地位上却享有“不同”的权利, 按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编制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民办学校没有事业编制、民办学校教师不享受事业保险就成为现行制度下一个顺理成章的结果。
我们课题小组也对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进行了走访、调查, 虽然很多民办学校肯花大价钱聘请优秀的教师, 但政府部门对于民办学校教师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教龄确认、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 民办学校教师的政治待遇同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有较大差距, 许多民办学校的教师都收到不同程度的身份歧视。根据温州市教育局2005年的一组数据统计, 温州市民办学校为教师投保率非常低, 绝大多数教师未获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而真正按公办教师一样实行事业养老保险和事业医疗保险的也只有7.7%和7.3%, 而且这部分人员基本上是本地的原公办教师。
这种不平等待遇严重挫伤了民办学校教师的劳动积极性, 既不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也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大省, 也是民办教育大省, 其民办教师的待遇尚且和公办教师差距甚远, 更不用说全国各地民办教师的处境了。
2.减少民办学校教师流失带来的不利后果
以下是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对135所民办中小学近三年专任教师流失情况的调查:
2007年, 流失的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共86所, 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64%;而其中流失比例在20%以上的学校48所, 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36%。
2008年, 流失的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 共79所, 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59%;而其中流失比例达20%以上的学校45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33%。
2009年, 流失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 共69所, 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51%;而其中流失比例达20%以上的学校39所, 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29%。
如果按一般常规, 流失教师占学校教师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下为相对稳定, 那么, 135所参与调查的民办中小学中, 有约占总数一半以上的学校, 师资队伍已难以稳定;而其中约占总数1/3左右的学校, 师资队伍已处于严重不稳定状态。
俗话说:“良禽择木而栖”, 由于民办学校教师付出和公办教师等量甚至更多的劳动还遭受种种不公平待遇, 承受更多的心理煎熬和忧虑, 只好纷纷跳槽另谋出路。新任民办教师在积累一定经验后都努力跻身于公办教师的行列, 于是民办学校就成了民办教师的试验田和跳板。
但是, 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无辜的学生。在民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大多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无论是选择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的学生, 在义务教育这个起点阶段应当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 而不应当因为就读于民办学校就要无辜地面临参差不齐的教师队伍还要不断适应教师流失带来的种种不便。
三、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法律建议
1.设立中介机构制度
民办教师以一个相对弱势的身份散落在各个民办学校之中, 由于没有统一的编制而使得这个群体没有形成凝聚力, 即使是权利受到侵害也没有一个合法的群体为其发言。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中介组织, 一方面, 作为民办教师的人事代理为其服务;另一方面, 为民办教师争取权利和捍卫权利。这里所指的中介组织“既不是政府的附属物, 也不是学校的代言人, 更不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个行政管理层次, 而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 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正、监督功能, 实施具体的服务性、执行性及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
该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介机构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有独立的资产和决策机构, 是独立的法人, 在中介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担责任。属于群众性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 功能是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和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利而不是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该中介机构、民办学校、民办教师三方签署协议, 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工资福利、教师流转、教师聘任、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校长培训、教师培训等方面由中介机构代理民办教师和民办学校打交道, 避免民办教师和民办学校直接正面交涉。
中介机构还应当作为政府、民办学校和民办教师之间的缓冲器。对于中介机构的活动和提出的建议, 政府和民办学校可能暂时不予理睬, 但是该中介组织的这种显性的或潜在的影响多少也会给政府和民办学校在无形中施加压力, 与此同时中介机构的影响力和声望也会随之提高, 从而更有利于民办教师权益的维护。
2.设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
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与学生收费有一个比例。一般来讲, 收费低的民办学校, 教师工资也低。而民办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更没法和公办学校老师相比。因为学校的任何一笔资金支出都来自于学生, 所以增加教师待遇的前提就是涨学费, 而这个却很困难。目前, 民办学校收费要受到双重限制, 需要教育局审议, 发改委备案, 根据再投入和成本计算, 最后才有可能有增幅。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向来失衡, 热了公办, 冷了民办, 这种现状普遍存在, 浙江省也不例外。我们课题小组走访了多家民办学校, 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和办学规模以及生源差异等导致教师工资水平差异较大, 待遇差的教师自然流失严重。
为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生活水平, 减少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失, 有必要确立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深圳市教育局曾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制定《深圳市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 但迄今为止仍未出台。浙江省各地政府及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准, 确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在岗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学校发给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 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和政策规定的生病治疗期限内, 民办学校发给教师的工资也不能低于这个最低标准。
3.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福利待遇
法律规定:“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 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但是该规定却是以公办教师为对象的, 对民办学校教师来说, 国家规定的这些福利待遇现在民办学校教师却很少享有。这既严重影响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又直接威胁着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性的因素是教师的“三金”问题。由于教师无从获得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 因此他们认为自己在民办学校的工作没有保障, 于是只好完全以“利润”多少来决定自己的“去留”了。在浙江省范围内, 一些民办教育实力强的地区在逐步改善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
以下是我们从浙江民办教育协会上收集的资料: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于2005年联合发文规定:达到规定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市区民办学校教师, 为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教师工资制度建立并管理人事工资档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到达退休年龄, 由所在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核手续并核定退休费待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核发退休费。这一文件操作性很强, 在养老保险的办理、人事档案的管理及退休费的核发这三个方面均有新的突破。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颁布后, 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发文规定:在校生人数达到本市同类学校校均规模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对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 (含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申报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 给予不少于1/2的财政补助。宁波市的这一规定, 在全省首开财政补助的先河。
温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于2008年7月发文规定:民办学校符合规定的教师, 同等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待遇。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民办学校报当地人事代理部门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核定退休费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事代理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核发退休费。未纳入社保统筹的地方性津贴, 由民办学校保障。温州市五部门的这一规定, 率先将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由单一的养老保险扩大到“五险一金”。
杭州、宁波、温州在民办学校教师福利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可以为其他地区借鉴。
4.完善教师合理流动制度
对所有的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教师, 在进行了一定的教师资格评估和认定以及职称评定后, 符合统一条件的教师应当可以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无障碍”流动。教师之间的合理化流动既可以使民办学校教师享受根据其学历、业绩和能力的评定所带来的升迁和荣誉, 也可以帮助民办学校吸引更多经验丰富的公办教师, 从而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素质, 稳定民办学校教师的队伍, 尤其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的学生和公办学校学生平等地享有教师资源的机会。
可见, 有必要在浙江省建立有关教师流动的法律制度, 使教师的流动有法可依。该制度应当满足一下几个要求:
(1) 可以提供一个教师合理流动的客观标准, 为教师流动提供准绳。
(2) 便于教师遵循, 使教师方向明确。
(3) 便于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依法进行监督, 从而破除教师人事管理上的封闭性, 有利于增加教师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例如, 浙江省嘉兴市创建的教师“无障碍流动”制度可以供其他市借鉴。嘉兴市教育局和人事局于2004年联合发文规定: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的原则, 运用市场对人才的调节机制, 打破教师单位所有、部门所有的壁垒。在本市范围内, 凡公办学校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民办学校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具有完整的人事档案关系的教职工, 可进行无障碍流动, 学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不得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该文件阐明的原则与规定极具创新和借鉴意义。
摘要:从分析有关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调研报告, 得出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问题的必要性, 并提出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
参考文献
[1]劳凯声.中国教育法治评论.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9.
[2]吕凤太.社会中介组织研究.学林出版社, 1998.
[3]袁振国, 周彬.中国民办教育政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第9篇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八五”至“十一五”期间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发展扶持政策。如早在1993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我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2001年3月财政部颁发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进行了立法保护。法律还规定,国家采取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帮助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法律规定政府将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同时协助它们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区域合作;2005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法治、政策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2006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以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努力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07年,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实地调研、考察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并在2007年7月21日召开的中南海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在“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6点要求”中明确提出要支持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等等。
此外,近几年中央不断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进小额担保贷款,调整出口退税政策,调增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等等一系列财政和金融措施,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不断出台鼓励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措施,如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通过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政府直接介入或出资担保公司的筹建,建立相关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基金以鼓励担保公司的发展等等。在这些利好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二、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
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有约70%的企业认为资金困难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最近一段时期内,一方面,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经济普遍衰退,外需减少,致使我国广大的中小企业出口受阻,资金链断裂,资金周转不畅;另一方面,美元不断贬值,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增长,导致我国劳动力以及原材料(包括燃料)成本增长迅速,使得中小企业成本普遍增加,利润下降;再者,我国目前正处于宏观调控较为关键的时期,一系列紧缩货币政策的实施,间接减缓了银行的贷款数额,这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来讲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还有,我国的中小企业普遍而言规模偏小、技术力量较为薄弱,因而其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尚且不足。
所有这些因素均会对广大的中小企业在经营与融资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其增强贷款信誉、获取融资机遇的根本保证。如果企业在这一循环中立足不稳,必将逐渐被市场所淘汰。所以,多渠道探索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口问题刻不容缓。
三、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
探索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信贷机构以及企业面前一项重要的课题。一直以来,各级政府、信贷主体以及广大的中小企业都在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也因此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与途径,例如:
对信贷主体而言,可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督促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收取更高的利率,引导银行更多地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开辟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设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等。
在政府的参与下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并由它们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由政府或其他组织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商业信誉评估体系,推进信息的收集与分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等。
某些地方政府在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下,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方面也卓有成效,形成了具有推广价值的运作模式。如:浙江省政府出台了鼓励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措施,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介入或出资担保公司的筹建,建立相关的风险补偿机制等(如萧山区政府规定,每个镇成立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超过80万元,政府奖励10万元风险基金;超过500万元,奖励30万元;超过1000万元,追加奖励30万元。2008年上半年,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浙江省82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杭州成立了长三角地区首个省级担保机构行业协会,以此增加在银行的信用,扩大在银行的贷款额度)。
此外,利益相关方的有效协作模式同现代供应链管理理念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也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行途径。比如通过金融供应链的运作模式进行融资(包括通过供应链上、下游渠道资源的战略整合模式进行融资以及通过发挥第四方资源整合运作模式进行融资等)。通过供应链运作模式进行融资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在订单获取、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销售渠道等一系列环节上的便利与互利,可以方便地为多个企业集中提供信用服务、采购支付、存货周转、账款回收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金融供应链的融资模式不仅可以通过资源整合的运作模式提高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信誉以及融资信心,而且基于供应链系统化管理思想的结构式合作模式也为企业之间通过渠道共赢来共同抵御风险提供了支撑平台。例如:中国银行与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签署的质押监管业务合作协议,向贸易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和全面的供应链物流管理和金融服务。其所开发的“融货达”业务可以将贸易物流和资金流紧密结合,为客户和市场开辟了新的贸易授信融资渠道。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可以帮助大企业客户维护和提高其供应链体系的整体竞争力。
在为广大中小企业进行多渠道拓展融资途径的同时,必须明确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是同我国目前社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客观现实,因而是一项需要攻坚的任重而道远的历史任务,还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更加深入的、多渠道的探索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
在探索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时,思想意识上的重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看到,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与一些地方对中小企业的作用认识与服务不到位、不及时以及管理缺乏科学性等因素直接相关。各地政府及信贷机构也应提高认识,强化自身的管理指导职能与金融服务意识,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与服务环境,着实做好融资渠道的拓展,建立中小企业商业信誉评估体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减免不合理收费等等,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具体的融资困难。
与此同时,广大中小企业必须注重其自身的发展与完善,通过从根本上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科技含量以及创新能力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企业必须积极推进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保障贷款信用的落实;积极主动地推进自身不良信息纰漏制度的建立,要把自身的发展同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相结合,自觉公开不良资产及负债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融资——经营循环中处于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渠苏平、郭敏:《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讨》,《财会通讯》2010年第11期。
浅谈乡村教师待遇问题 第10篇
【摘要】近年来,为了提高乡村教育教学水平,发展乡村教育事业,国家与地方政府都对乡村学校的基础设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这些学校的基础设施有了非常大的改善。政府本想以此来改善乡村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乡村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缩小与城市教育的差距。但结果却事与愿违,现实的情况是乡村教育还是远远的落后于城市教育,并且两者的差距有越拉越大之势。
【关键词】乡村教师 工资待遇 教育差距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2-0253-01
城市教育取得了毋庸置疑的长足发展,可在有些偏远的农村学校,出现了刚建好不久的校舍却成了一座座“空城”,造成了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那么,为何会出现这种令人尴尬的局面呢?其中虽有多种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加大对乡村学校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没有相应去提高乡村教师的工资待遇。
一、乡村教师工资待遇过低现象要素分析
众所周知,哪怕学校设施再好,没有人去利用它们,或者没有人尽心尽力地去发挥它们的应有作用,它们也不过是个摆设罢了。因此,要想发展乡村教育,最关键是乡村教育行业能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并能让这些人才为发展乡村教育而竭尽全力去奋斗才行。
1.工资待遇过低会产生乡村教师职业倦怠状况
乡村教师职业倦怠的高发人群是中青年教师。这些中青年教师看到外面城市生活的精彩,乡村生活的荒凉;看到不从事教育行业的同学每月都拿到比自己高得多的工资,还在城里买了房,过着温馨舒适的三口之家生活,而自己却一无所有,甚至想找个爱人都不知道上哪儿找;想到虽然没有读过很多书的村上青年,他们进城打工都拿着比自己还要高的工资时……很多中青年教师便不知不觉地为自己的将来考虑了,自己难道真的冤枉读了那么多年的书吗?我爱乡村教育事业,但它爱我吗?于是,各级领导那些要有奉献精神的漂亮话最终起不了作用,在赤裸裸的残酷现实面前,他们动摇了……而中青年教师却是一个乡村教师队伍的支柱,支柱若是倒下了,乡村教育这艘摇摇欲坠的小舟又怎能在当今激流勇进的历史潮流中扬帆远航呢?
2.工资待遇过低极有可能产生乡村教育人才流失
乡村教师不是神,他们也是人,也要有衣穿、有粮吃、有房住、有小孩得抚养、有老人得赡养、有病医得起才行,而过低的工资待遇在当今物价飞涨的社会里是不足以维持上述的各项开支的。因此,很多人苦于生活所迫,只能另找出路。在这里,有例为证,笔者工作所在的广西柳州市融安县桥板乡,近5年招来了27名年轻的特岗老师。但这些特岗老师只是拿乡下的任教生崖当作他们另找出路的跳板。因为他们先后都参加过不同次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种招聘考试,可见“军心不稳”之极。再从他们现在的去留情况看,已经有15人先后走出了桥板乡。窥一斑而知全豹,乡村教育人才流失是多么严重呀!人才的严重流失直接导致师资水平的急速下降,也造成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这些对乡村教育的发展都是无益的。
3.工资待遇过低助长了新“读书无用论”在农村中疯行
因为过低的工资待遇,甚至比不上农民在家务农的收入,以致教师的话语在学生、学生家长面前就没有了可信力与说服力,他们认为读书没有多大用处,学生来学校读书只要认得几个字就行。2012年春季学期融安县桥板乡中心小学五(3)的蒙磊同学与隔壁班的学生打架,事后班主任罗老师叫蒙磊家长到学校来共同教育孩子。在共同教育蒙磊同学时,罗老师还列举了蒙磊同学近期在校的各种不良表现给其家长听,希望家长好好教育孩子,让孩子能知错就改,继续努力学习。但是,当这位家长听到这些后,不知什么原因导致了他的不满。在办公室里,当着自己孩子的面直接对年轻的罗老师喝道“……都是你们这些老师没用,不会教育孩子,要他读那么多书做什么?你们看看自己,读了那么多年的书,花了那么多的学费,浪费了多少青春,现在一个月才领还不到两千的工资,都比不上我在家养两头水牛的收入。”
二、必要性及措施分析
工资待遇过低还导致乡村教师队伍后继乏人,也造成了乡村教师队伍用人体制的落后。过低的工资待遇让年轻人不再想从事乡村教师这一行业。从笔者工作所在县这两年招收的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免费保送生来看,每年区区的十个名额都没有招满,可见乡村教师队伍后继乏人之严重。另外,偏远落后的乡镇,教师人数严重不够。有些村小因没有老师,造成这些村小停止办学,孩子们只能远离“故乡”,散落到各地去就读。于是,这些乡镇根本做不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制度,上级领导更多时候是怕某个位置没有人来做,或者走人不做,以致对那些工作不认真负责的老师,他们也只能睁只眼、闭只眼了。如此又造成了整个乡镇教师都在混日子,得过且过,行业内毫无竞争力可言。
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第11篇
安泰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工资,分别是1900元(初级职称)和2100元(中级职称)另加技术津贴100元,教师工资标准是按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定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享受技术津贴是200元/月,矿给技术津贴100元。
2014年3月份,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把安泰煤矿教师2014年1-3月份技术津贴全部扣除,3个月技术津贴共扣300元。
1、教师工资标准按什么执行?按工程技术人员定工资我们应该享受技术补贴200元/月
2、教师工资:按龙煤2013年3月份下发关于安全培训的文件规定,培训教师应该享受副科级待遇、和教师讲课费。
3、集团公司审计部门为什么把教师技术津贴给扣除? 安全培训教师工资标准到底按什么标准执行?
安泰煤矿培训中心教师
多渠道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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