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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1-191

担保企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于2008年10月获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后,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为引导基金)终于有了操作指南。但是,引导基金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商业性创投子基金时,如何平衡好“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与社会资金的盈利要求”等关系,仍是一门亟待深入切磋的艺术。为促进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金实现双赢,本刊记者对《指导意见》主要执笔人、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健钧博士进行了独家专访。

出发点

《投资与合作》:国家出台《指导意见》的出发点是什么?

刘健钧: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一是促进共识,推动引导基金的设立。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但过去的做法主要是地方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并通过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应该说,这些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在运作过程中都难以克服三点不足:(1)难以建立起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收益激励机制;(2)难以建立起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风险约束机制;(3)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为有效克服运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不足,2005年11月由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十部委办法发布实施后不久,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等地即开始着手探索通过设立引导基金来创新财政资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方式,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仍有不少地方政府热衷于通过设立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创业投资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更多的地方政府由于缺乏配套性文件的指引,不知如何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因此,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各有关方面对引导基金形成共识,并通过明确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的基本原则,推动引导基金的设立。

二是规范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切实发挥其政策效应。目前国内已设立的引导基金都起到了积极探索作用。但同样由于缺乏配套性文件的指引,在投资运作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例如,有些引导基金并未体现“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宗旨,而是运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再如,有些引导基金虽然是以间接方式支持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但在运作过程中往往受商业利益驱动,而将政策性目标置之度外。个别引导基金甚至将资金运用到了PE、房地产等已充分竞争的非创业投资领域,偏离了引导基金“克服市场失灵问题”的职能定位。因此,从规范投资运作,切实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效应出发,也有必要发布实施《指导意见》。

三是解决引导基金运作的操作性难题。例如,前些年设立的引导基金通常都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导致运作过程中面临以下三个政策限制:(1)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通常要在运作三年以后才可能有回报,但引导基金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后,有关管理部门则要求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值;(2)创业投资必须通过资本退出实现投资收益,其退出方式多种多样。但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在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时,只能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不得不放弃更多的股权转让机会;(3)创业投资项目评估有其特殊规律,特别是对新创建企业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并不多,对各种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更是有别于成熟企业。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要求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按照一般国有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经国资委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过程过长且过于复杂,容易导致投资项目的“流产”。为解决类似操作性难题,也有必要发布实施《指导意见》。

三大目标

《投资与合作》:《指导意见》通过对引导基金主要事项作了一系列规定,能够较好地指导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但能否实现你所说有三个方面目标?

刘健钧:第一,《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管理运作、监管与指导、风险控制和组织实施等事项,大大地促进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设立引导基金的共识。过去,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地方的同志讲,政府出钱设立的基金却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非要委托别人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所以,还是由财政出资直接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直接派人管理比较放心。《指导意见》出台以后,大家对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认识就比较一致了。引导基金虽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主要参股到子基金,交由子基金的管理团队来管理,但《指导意见》设计了一整套制度,既能有效激励子基金的管理团队管好政府的钱,又能有效约束子基金的管理团队自觉控制好投资运作风险。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最重要”。我相信,引导基金通过《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应该比政府直接派人来控制风险更有效。从《指导意见》发布以来的短短几个月时间看,其促成共识的效果是显著的。过去那种地方政府热衷于由财政出资直接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做法已经被设立引导基金所取代。目前,北京、陕西、辽宁、内蒙古、山东、南京、深圳、成都、杭州等地已经在设立引导基金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第二,《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运作原则与方式等事项,能够较好地保障引导基金按照政策性原则运作。(1)《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将“引导基金”界定为“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为避免引导基金成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指导意见》还强调指出“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2)进一步明确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3)规定引导基金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运作。所谓“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是指引导基金在体现“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子基金”和“引导子基金增加对创业早期企业投资”这一政策目标的同时,应兼顾自身和所扶持子基金的“市场运作”。所谓“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是指引导基金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以有效防范运作风险。(4)鼓励引导基金“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为了确保引导基金宗旨的实现,《指导意见》还进一步强调“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第三,《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引导基金按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和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有效解决了引导基金的操作性问题。前些年设立的引导基金,要么是沿用传统做法,仅以临时财政账户的形式存在;要么是注册为公司。它们在运作过程中都遇到了操作性难题。财政账户形式主要适用于传统的财政资金支出,因为传统的财政资金通常以无偿拨款和补贴形式支出,无需考虑资金回收,更无需考虑对所扶持对象行使权益。引导基金则不仅要考虑资金回收,还要考虑随时对所扶持对象行使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所以,引导基金如果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无法独立地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行使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更没有法定代表人对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负责。引导基金以公司形式存在时,虽然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但却必须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考核。为解决以上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这样,引导基金既有了独立法人地位,可以独立地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与责任,又能够区别于企业法人,按照政策性的“事业”性质运作。特别是按照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将引导基金资产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平衡术

《投资与合作》: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重要的是实现政策目标,而社会资金作为商业性投资主体,考虑的是盈利。在操作过程中,如何平衡好“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与社会资金的盈利要求”等关系?

刘健钧:一是应因“地”制宜确定“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考虑到中国的地区差异较大,《指导意见》对“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并没有作硬性规定。在明确引导基金运作方式时,也只是要求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领域。在具体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应当视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做到既能有效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又能保障引导基金的运行具有现实可行性。对于创业投资刚刚起步甚至尚未起步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创业投资业本身发展得极不充分,整个创业投资市场都可理解为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因此,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就可以规定得小一些。对于创业投资已经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后期创业投资甚至中期创业投资都已经“充分竞争”,所以,投资处于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就可以规定得大一些。

二是应因“情”制宜创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1)在管理主体的选择上,从有利于确保引导基金的政策性讲,最好在引导基金理事会下面专设管理中心。但是,其前提条件是能够争取到事业编制。从无需增加事业编制角度考虑,可委托社会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引导基金只需设理事会秘书处,且秘书处主任和工作人员均由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兼任。(2)在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选择上,《指导意见》虽然对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不同支持方式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支持力度未作硬性规定,而是留给具体的引导基金章程来“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这样,在创业投资市场条件较好的省区市,为更好地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支持额度”(例如参股比例)可以相对小一些;在创业投资市场条件较差的省区市,为有效扶持子基金,“支持额度”可以相对大一些。特别是对大多数地市而言,不可能设立太多的子基金,因此,引导基金可集中财力支持有限的几家子基金。(3)在让利于民方案设计上,也应根据具体的支持方式和支持对象而宜。例如,以参股方式支持的,虽然《指导意见》明确“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但是具体如何约定也应视不同情况而定,以便既能有效防范引导基金的风险,又能对社会资金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三是应因“时”制宜设定引导基金的支持条件。《指导意见》虽然在有关风险控制的首要环节就要求“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而且强调“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但是,同样没有硬性规定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具体条件。因此,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根据不同的历史状况,因时制宜地设定扶持条件。(1)对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子基金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的考核,应当与历史条件相适应。例如,在考核激励机制时,就应视其是否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较好地平衡了管理团队的管理费比率和业绩分成比率。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由于管理机构尚未建立起过往业绩,管理费率最好低一些,业绩分成比例则可高一些。而且,在核算业绩分成时,可设计相对较高的基准收益。(2)对于过往业绩条件也应因时制宜。一般来讲,最好是管理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取得稳定业绩。但考虑到再创投业,老团队散伙、新团队出现的频率均较高(据美国创投协会资料,每年由新设管理公司募集的基金往往要占1/4左右),《指导意见》仅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因此,对中西部等创投业尚不发达的地区来讲,如果新设管理公司中有已经获得过往业绩的高管人员,也应被视为符合扶持条件。(3)对子基金的投资领域,更应实事求是。《指导意见》并没有硬性规定投中早期的比例,而只是明确了鼓励投中早期的导向。对投资地域的要求,则完全由各引导基金自行规定。从避免地区分割,吸引合作伙伴角度考虑,建议各地方引导基金尽可能弱化投资地域限制。

《投资与合作》:当前已设立的引导基金都倾向于支持公司型子基金。作为《指导意见》起草人,请问你对引导基金所支持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有何考量?

刘健钧:谈到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指导意见》并没有歧见。《指导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条款,就可以说是兼顾了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

目前已设立引导基金之所以倾向于支持公司型子基金,可能是出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应当坚持稳健原则,而当前以公司形式设立和运作子基金,法律保护体系比较完善。虽然《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有限合伙”,但其运行的法律与信用环境尚待完善。即使是在美国,虽然1822年就出现了《有限合伙法》,而且合伙具有避税优势,但是创投基金在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的起步和发展期却一直以公司型为主流。直到通过多次修订合伙法,不断借鉴公司机制,投资者才逐步接受有限合伙;

二是选择扶持公司型子基金,引导基金可通过向子基金派驻董事这种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对子基金的创业投资决策,引导基金派驻董事不得干预。但当子基金不务正业时,引导基金派驻董事则可通过一票否决制,随时予以纠正)。选择扶持合伙型子基金,按照中国现行合伙企业法,引导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形式介入任何层次的决策都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型基金不仅可以设计管理人激励机制,还可以设计部分股东的优先分配机制。引导基金如果能够优先回收相当同期国债利率水平的微薄股息和全部本金,子基金的全部亏损便可由社会股东承担。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使得有限合伙型基金如果想设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优先分配权的话,便要受到较大的约束。

担保企业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信用担保是一种把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 它把银行和企业有机地联系起来。信用担保一般是由担保人对商业银行做出承诺, 为企业提供担保, 从而达到提高企业资信等级的目的。

目前, 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已达1300多万家, 个体工商户超过4000万户, 占企业总数的99%。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于1999年6月正式启动,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金融制度建设、国际信用再担保等实质性建设阶段。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发展按照“一体两翼”的模式进行建设, 其中一体是指国家信用担保机构、省市信用担保机构, 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两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全国443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额1.56万亿元, 新增受保企业38万户, 平均单笔担保额385万元。2012年12月发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报告》称,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弱到强, 蓬勃发展, 机构数量逐年递减, 资本金总额、户均资本额及担保贷款业务量均增长迅速, 担保行业整体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信用担保法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用担保相关法律还处于初级和不完善的阶段, 制约着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担保业立法层次较低, 法律建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从目前我国担保业立法情况看, 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来保护担保行业, 现行的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 效力有限, 难以对担保行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 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况且部门规章属指导性文件, 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 使得实际执行中的效力和作用受到影响, 不利于担保行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另外, 缺乏配套的法律支撑担保行业。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位, 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尚未建立行业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 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和财政政策也未到位, 担保行业缺乏必要的行业管理和法律约束, 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 如果各地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 一哄而上建立众多担保机构, 盲目而无序地开展业务, 其风险无疑是巨大的。

(二) 信用担保机构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在金融交易中, 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为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担保的风险小, 但这类企业很少要求担保;相反, 效益差、前景不乐观的企业却更有争取担保的热情, 而且越是不良资本需求者越会隐瞒自己的信息。同时由于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银行贷前的企业经营情况调查和资信审查标准就会降低, 担保机构承担了双重“逆向选择”的风险。企业在获得所需资金后, 由于有担保机构担保, 还款压力和努力程度会降低, 银行相应的监管积极性和监管力度也会降低, 担保机构同样承担双重“道德风险”带来的压力。

(三) 信用担保机构专业担保人才不足

随着近几年我国担保机构数量的迅速增加, 担保业务运作与开发显现出了人才不足状况, 尤其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担保机构的担保品种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需要专业技术、专业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目前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 极大地制约着担保业的发展。有些担保机构由于管理人员缺乏识别和控制风险的技术和经验, 或拓展不了担保业务, 或控制不了担保风险。

(四) 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缺失

这一缺失主要表现在:偷税漏税, 逃税骗税, 欠债赖账, 违约等一些方面。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上来说, 没有把传统的信用文化融合到现代市场经济中来, “以讲信用为荣, 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没有广泛树立。从宏观上来看, 这是由中小企业自身因素导致的。第一, 中小企业规模较小, 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第二, 营运能力较低。流动资金周转慢表明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地, 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导致了中小企业整体信用水平不高。第三, 发展能力与发展潜力较差。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高, 净资产增长速度较慢, 企业研究发展水平也较低。

(五) 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 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 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 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 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也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但是,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民币100万的收益只是银行的10%, 而风险却是银行的10倍。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一)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

建立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 以法律规范信用行为。目前信用方面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有法不依和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很严重, 有为追求短期利益, 而钻法律空子的, 也有因地方政府政策信息不够透明, 该公开的行政信息没有公开, 而使讲信用的中小企业吃亏。对失信的中小企业的行为因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使失信的中小企业心存侥幸, 社会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制度。具体如下:

1. 强化中小企业信用立法行为。

首先尽快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其次, 强化银行和非银行方面的立法, 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最后, 增强法律的统一性, 尽量避免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2. 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

首先, 完善《担保法》, 将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予以剥离单独规定, 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制度, 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为定位及职能。

3. 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立法。

尽快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督方面确定必要的规范, 是信用征集公司和资信评价公司等机构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4.

借鉴国内外经验, 结合中小企业实际, 应加快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 同时, 有关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 保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二) 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的建设

1. 培育和提高企业职业经理人阶层的整体素质。

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要由经理人来做。因此, 从一定意义上讲, 企业信用就是经理人的信用。一位出色的职业经理人应当是对投资者、对员工、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社会活动家和示范者。

2. 将信用理念渗透到企业文化建设中。

强化企业信用理念就必须把企业对自身、对公众、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体现到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各个环节中去, 把企业的文化现象、信用道德渗透到产品的质量、设计、造型、包装、广告、营销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之中, 并在上下之间、员工之间产生一种自觉珍惜企业品牌信用的默契。

3. 制定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规范,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这可以从两方面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引导企业加强自我信用控制能力, 防范企业自身可能出现偿债能力不足、不履约等情况的发生;二是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企业的信用风险存在于经营交易的全过程之中, 从客户开发、合同签订、货物发运直到货款收回, 企业随时都可能出现信用风险, 所以在各个环节都应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避免信用风险的产生。

(三) 协调好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

我国各个城市的信用担保机构在体制和机制方面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甚至在同一个城市, 担保机构同不同银行之间存在着担保倍数、担保比例、担保实施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所以, 商业银行一定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协调好并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基金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 建立一种休戚相关的协作关系。具体内容有:一方面, 将银行授信审查和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审查在双方独立核算的基础上有机地结合起来, 可以参照国外的经验, 让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工协作, 商业银行主要从事事中控制, 担保机构着重于事前审查和事后的追偿和处置。两者相互补充, 一起加强对担保企业的监管;另一方面, 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 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的方式决定分担风险的比例。

(四) 建立与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应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根据业务的进展, 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 用于冲抵呆账和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 只靠收取少量的担保费, 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失败风险, 受资金减少的影响, 业务势必萎缩, 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所以, 应当有良好的补偿机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 财政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比如对代偿期超过两年, 且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 或因其他的因素导致债务人不可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代偿项目, 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由主管机构审议批准后核销, 核销后的代偿资金应全额或按一定的比例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 看起来是增加了财政支出, 实际上是通过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 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可使众多的企业增加效益, 最终会增加财政收入。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工作, 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很多关键性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分析, 揭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企业自身信用缺失、法律政策、信用担保及银行等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意见。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担保机构

参考文献

[1] 王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J].证券市场导报, 2006 (7)

[2] 赵家敏, 黄英婷.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型研究[J].金融论坛, 2006 (4)

[3] 康书生, 鲍静海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型的构建[J].河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2)

担保企业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主题是调查报告的灵魂,是作者所要表达的基本思想.一篇调查报告是否有质量,有价值,是否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其决定的因素就在于主题是否正确,深刻.主题要正确,要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客观事物进行深入细致,周密系统的调查研究,大量占有资料,全面了解历史和现状,弄清事物的来龙去脉,能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有积极的意义,这样的主题才是正确的主题.主题要新颖,有新意,即对某事物的调查研究能揭示出别人尚未研究或研究不深,而且富有时代气息.或能从不同角度去研究同一对象.主题要鲜明,即他所表达的基本意思应该十分明确,一目了然,毫不含糊,鲜明地表达出作者的是非和爱憎.主题要集中,即目的性要明确,内容要凝练,重点突出,围绕主题说深说透,而不能贪大求全,蜻蜓点水.

2 主题的形成和提炼.

调查报告的主题是作者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步孕育而成的,是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从所获得的材料中分析归纳而产生的.往往被某些材料深深触动,得到启发,发现了它的社会意义,悟出了事物的本质,从而形成了鲜明的主题.

3 材料的取舍.

首先,要选择好材料,根据表现主题的需要来决定对材料的取舍,去掉那些与主题无关的次要的非本质的琐碎的材料,而选用那些能够真正反映事物本质和主流的材料.选材要注意材料的多样性,即既要选择现实的材料又要选择历史的材料;既要选择正面的又要选择反面的;既要书面的又要数字的.其次,要对调查得来的资料进行认真的鉴别,就是对资料进行分析和比较研究,去伪存真,去粗存精.再次,要对调查材料作由此及彼的分析和研究,找出事物的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体现事物之间的横向和纵向的,直接和间接的联系,体现事物发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

4 提纲的拟定.

如果说主题是文章的灵魂,材料是文章的血肉,那么结构就是文章内部的骨落.就是说结构是文章内部的组织构造,拟定提纲就是要安排严谨妥当的结构.写作提纲有两种,条目提纲是从层次上列出调查报告的章节目,观点提纲是在此基础上列出各章节目所要叙述的观点.5 报告的撰写

(1)布局要恰当,结构要完整.调查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应根据调查所得的材料,围绕主题,合理地安排结构.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开头,或称总提,引言,叙述调查的意义和目的,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采取的方法及其过程等,文字尽可能少,简明扼要.二是主体,分章节陈述调查材料并有叙有议,是调查报告的正文.三是结尾,是结论和建议,也是调查报告的总结,可长可短,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三个部分的比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主要根据内容的要求.

(2)常用的结构方式有:第一,纵式结构.主要是依照事物发生发展的顺序,按次叙述,阐明观点.第二,横式结构.根据基本经验或突出几个主要问题,分参层阐述.第三,纵横交错结构.按内容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层次分析说明,篇幅长的可以用小标题,以清眉目,突出重点.

(3)要用观点统帅材料,善于把观点与材料结合起来.用典型事例说明观点是最常用的方法,用概述材料概括表达观点能简要得介绍调查对象的概况,给人一个总印象,用对比材料阐明观点,能把问题说得具体深刻,用数据说明观点能增强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和说服力.

担保企业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对于出资人A来说,按时收利息、本金,风险极小;对于借款人B来说,能迅速融资实现生意的周转;对于担保公司来说,控制风险收取担保金。这样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公司其实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同时为出资人的出资提供了可靠地担保,而担保公司的盈利就是从中收取担保金。我们一般见到的企业的借贷大部分是从银行进行,而且银行具有更好的可信性和安全性。但是很多中小企业是不愿意从银行借款的,其中的原因我会在下面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区别中说明。

一. 什么是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

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与银行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的中小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公司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自身无力提供足够的贷款担保时,作为第三方来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通过规范的运作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牵线搭桥,从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顺利流动。从宏观角度来看,信用担保能够降低债权风险、强化债权作用,从而起到规范信用交易秩序、强化信用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稳定和促进市场经济环境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但从微观角度看,信用担保本质是银行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和担保公司凭自身风险管理的能力化解风险的过程。

担保公司的前身是信用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的诞生源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社会普遍现象和中小企业是构成社会经济主体的主要群体这一客观事实。中国的信用担保业起步较晚,从1992年至今不过10余年。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种股份结构的信用担保公司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2005年6月,全国约有4000家左右的担保公司。但是,目前中国的担保公司还很脆弱,从担保公司出现至今,中国的担保业未能摆脱全行业亏损的状况。

担保公司对个人贷款业务的作用是使得担保公司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银行个人贷款品种较少,对个人贷款条件要求严格,

调查审查期限较长,手续繁琐,而担保公司贷款品种灵活,通过向银行提供担保,承担到期偿还义务,帮助借款人从银行贷款,满足借款人在创业、购房、购车等方面的资金需要。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很多,在这里因为与文章的主干无很大关系,所以就不加说明。相关内容可以收索担保公司的有关书籍或是网站。

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很多,常见的有银行,资产监管公司,信贷公司,担保公司及个人等。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从银行借款的成本是很高的,而且一班小额的贷款期限短,成本高。数目大的借款银行有很多硬性的要求,而且利息很高。从而,利息相对较小,速度相对较快,期限相对较宽,通过担保公司来寻求借贷是很对中小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更倾向的做法。在这里必须明白的一个概念是担保公司并不直接借款给融资人,他只是给出资人提供担保的作用,使出资人能够较放心的把自己的款项借给融资人。

二. 担保公司的存在对银行的意义及优势

因为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往往会向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另外,在贷款的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

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其次,事后风险释放,担保机构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项目出现风险,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现金代偿,大大解决了银行处置难的问题,有些担保机构做到1个月(投资担保甚至3天)贷款逾期即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及时得到消除,之后再由担保机构通过其相比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另一,担保公司时效性快。作为银行,其固有的贷款模式流程,造成中小企业主大量时间浪费;而担保公司恰恰表现出灵活多变的为不同企业设计专用的融资方案模式,大大节省了企业主的时间与精力,能迎合企业主急用资金的需求。

再者,担保公司在抵押基础上的授信,额度大大超过抵押资产值。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需求资金。比如北京厚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可以为企业提供综合授信80%-200%的贷款模型。

目前,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在贷后管理和贷款风险化解方面的规范和高效运营,获得了银行充分信任,一些合作银行把贷后催收、贷款资产处置外包给担保公司,双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合作效果。担保公司以前归类为准金融类机构,现在属于非金融机构,而银行是属于纯金融行业,两者形式上类似,功能上都能够为企业融资,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担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为企业信誉做担保,由

银行放贷。也就是说企业在银行资信度不够达到贷款标准,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那么担保公司做的就是银行不愿意做的那部分业务,风险由担保公司来承担。

担保公司的优势就是门槛低,办事效率高,放款速度快,接受各种形式的抵质押物做为反担保措施,比如房产、车辆、商标、股权等等抵质押物。

从上文来看,担保公司的主要职责为向中小企业甚至个人提供担保贷款,协助企业或个人完成担保融资。

到此,我们已经知道了担保公司最简单的回答,也基本回答了担保公司是做什么的,这么一个复杂而简单的问题。

担保企业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1993年我国出现了第一家担保公司, 自此开始, 担保行业开始蓬勃发展起来。但近年来, 担保公司的不良事件频出, 国家开始采取行动对整个行业进行调控。受整体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 担保公司的发展速度有所下降, 从全国数据来看, 根据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2-2014年末, 全行业机构数量由8590家下降至7898家, 连续两年负增长。另据机构数据显示, 截止到2016年, 全国融资担保机构约7200余家, 这一数字在2015年为7700余家。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 其风险大致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难以化解, 但是可以通过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来降低操作性风险, 进而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 设计这个过程的目的是确保业务运作的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而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遵循审慎管理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项目审查、担保品管理、业务实践后的补偿责任恢复和内部控制制度的风险管理。应该明确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 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内控机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2.1 合法合规原则

国家有关担保业务的法律法规和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要求:所有担保公司都要求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一切行为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

2.2 全面监督与控制的原则

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应覆盖企业信用决策评估和实施、监控和补偿后的恢复等各种担保业务。换句话说, 有必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整个业务过程全面控制。

2.3 内部控制目标为出发点的原则

保证公司在设计内部控制过程中首先必须设计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基于内部控制目标为出发点, 选择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分析其框架结构以及评价指标, 为内部控制的建设奠定基础。

2.4 变化影响原则

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会直接影响担保公司的行为, 其内部控制因环境不断变化而呈现差异。内部控制要求担保公司的管理层结合自我评价结果对内部控制进行持续整改存在的主要弊端。

2.5 夯实管理基础的原则

担保制度不仅要求担保公司对系统管理的加强严格管理, 而且要结合人性化强化系统的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框架的设计过程, 保证公司运营、资金管理和运营效率等。

2.6 制约与平衡的原则

督促与平衡的原则要求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 必须保证公司内部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在各级的职责和权力集中的情况下, 进行合理分工, 做到岗位和权利相互制约, 责任和利益互相牵制, 防止发生绝对控制或欺诈行为。

3 内部控制的基本职能

执行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改善经营活动, 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企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其主要作用体现在:

3.1 统一的功能

公司为了实现业务目标, 我们必须充分合作, 发挥整个团队的作用。内部控制是以指导思想为基础, 以业务、风险、财务、审计制度、法规和相关信息、报告等为基本依据, 实现双重目的的整合与控制。

3.2 约束和激励机制功能

内部控制的重点是每一项业务的实施是否符合企业既定的标准, 使企业的业务活动能够有序开展, 达到预期的效果。由此可见, 内部控制在管理活动中起着限制性的作用。严格的监督和考核能够真正反映工作的表现, 能够稳定员工的工作情绪,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潜力, 提高工作效率。

3.3 促进执行效果

内部控制应重视系统设计和控制原则的应用, 了解各部门的实际工作动态, 及时发挥控制作用, 使其充分利用时间来实现管理目标。

4 内部控制机制的实施举措

4.1 强化内控意识

在某种程度上, 担保公司内控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内控制度建设的质量。当担保公司的各个部门及人员有了完备的内控知识与内控意识, 内控制度的设计与推进工作就较易得到贯彻。公司领导及其部门应该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 通过定期的学习教育向员工传达内控的重要作用, 让员工真正地从内心接受内控, 以调动工作的配合性和积极性。

4.2 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内部控制环境的变化为内部控制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在工作中, 公司应注重加强体系建设、完善组织架构、改善人才素质和增强风险意识等几个方面。首先构建一个清晰、保险、补偿隔离机制, 根据企业总经理负责的制度, 对于担保业务应有完善的系统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对离任进行责任审计形成一个闭环系统。企业在组织结构体系建设中设置监事会, 建立董事会权利的约束机制, 风险管理方面, 对信用担保评估和开展业务部门进行合理分工, 优化内部控制制度, 互相制约。

4.3 明确风险识别与评估标准

风险识别与评估尽量坚持全面原则。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从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以及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方面完善缓解风险机制, 企业可以通过财政补助、补偿性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等渠道进行弥补, 也可尝试积极引进民营股东, 从而壮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 降低风险系数。中小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强化信用意识, 合理运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系统建立激励机制, 对内部和外部的信用风险进行控制。

4.4 重视动态监管

首先在重视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分工, 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对全面预算控制流程、资本监管进行有效控制。要注意因担保业务中被担保人的业务范畴, 担保期, 还款利率和违约率等差异变化, 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企业经营分析系统的对会计信息分析的准确度, 随时随地保持风险意识不放松。

4.5 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健全交流沟通机制

对内, 利用先进的信息系统, 对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会计信息、文本、音频和视频材料的内部流通等方式来分析内部信息;对外, 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和市场调查等渠道获得竞争对象的相关信息作为决策参考。其次, 担保公司要健全隐私保护制度, 保护举报材料或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资料。

4.6 内部互相约束

在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从内部监督开始, 明确职责任与权利, 实现岗位监督;注重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确保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全体员工岗位监督意识, 形成全体员工互相监督的氛围;建立监督质量评价机制, 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确保内部监督的实施效果。

4.7 培育新型内控人才

担保公司要想高效率地开展各项工作, 不仅要引进先进的业务处理硬件与软件、进行组织的流程再造等, 更要有专业的人才作为其支撑。专业内控管理人员的不足是制约担保公司进一步提升单位内控管理水平的关键要素。

传统的培养方式仅仅是开展相关的理论培训, 让内控人员学习相关理论和知识, 这固然能够提高内控人员的专业技能, 但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新的培训方式应该把具体的实操纳入到其中, 在实践活动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内控技能, 使得内控的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5 结语

总之, 担保公司是缓解融资难的载体。内部控制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 不能一蹴而就;要确保担保公司资金资产的安全, 遵守担保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坚持不懈的进行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 是降低行业非系统性风险, 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实现可持续、健康、稳定的经营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摘要:自2015年以来, 我国经济呈现“L型”增长, 并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提出调整经济结构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五大任务, 在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提出, 今后三年, 我们将重点抓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三大挑战, 着力解决重大风险、减少贫困、防止污染。在这种经济环境之下, 很多企业, 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融资障碍。国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大力鼓励担保公司的兴起, 让担保公司承担起连通企业和银行桥梁的作用, 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在一定程度上, 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但对于从属于高风险行业的担保公司而言, 内控制度的建设在担保公司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完善的内控制度不仅能够提高它应对风险的能力, 还能够较好保障担保公司良性运转, 进一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内控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宏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企业会计内控制度[J].商场现代化, 2014 (8) .

担保企业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融资担保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业务尽职调查工作,促进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尽职调查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担保业务人员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尽可能地获取、核实、分析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情况,揭示和评估担保业务潜在风险,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第三条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调查是指通过现场会谈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调查;非现场调查是指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和通过网络等媒体进行调查和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调查。

第四条尽职调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谨慎、高效的原则。全面是指调查范围要能涵盖申请人和反担保措施的所有重要方面;客观是指对于客户提供的信息,或调查人员的个人判断,要尽可能提供可信的书面依据;谨慎是指不能片面听取客户的口头介绍或承诺,对异常情况要仔细核查,对没有确切依据的数据要保守估计。高效是指调查应该做好准备、突出重点,对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抽查推断的方式。

第二章尽职调查准备

第 条在进行现场调查前,项目经理应当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及时要求客户补充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做形式上的审查。

第 条对于在现场调查前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电话沟通、传真等方式及时解决。 第 条现场调查前项目经理应当撰写调查提纲,确定调查重点,并与企业沟通,确定现场调查时间和相关安排。

第三章现场调查

第 条现场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现场的观察、现场资料的查阅、主要经营人员的访谈等。

(一)考察生产现场;

(二)考察企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三)对企业财务的核实及调查;

(四)现场访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或生产负责人、一线生产工作人员等)。

第四章调查重点问题及资料

第 条 调查重点问题及需要索取、审核的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1.企业的历史演变情况

2.企业管理和业务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

3.企业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重要事项调查

1.调查企业是否披露有关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以及这些事项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2.调查企业重大合同及其内容。

3.调查企业重大投资事项。

4.调查企业资产抵押、质押和担保情况。

(三)企业行业及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1.企业所处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2.企业主要产品的市场情况,所处地位及竞争力。

(四)企业财务、资产状况调查

1.调查企业是否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贷款资金总量确定的依据,资金投向是否可行。

2.资产状况调查,重点指流动资产调查。

3.长期投资调查。了解企业长期投资的状况及构成,分析其是否存在风险及对企业的影响。

4.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调查。了解企业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状况、构成,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批准文件。

5.无形资产调查。

6.负债及权益状况调查。

(1)负债情况调查。取得短期借款明细表和长期借款明细表,核对相应的银行贷款卡记录;了解大额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的内容、帐龄。

(2)权益情况调查。了解并核实权益的构成及其真实、准确性。

7.盈利情况调查

主要是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调查。

了解和核实企业各期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的构成及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产品销售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了解企业主要产品价格、单位成本、销售数量、毛利率的变化情况;取得大额销售合同并核查其执行情况,抽查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发票,送货单据),确定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在财务和资产状况调查中要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点:

(1)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2)短期偿债压力较大的风险。

(3)应收帐款较高且易发生坏帐的风险。

(4)存货较高且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5)主营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

(6)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7)对外投资收益不确定或对外投资失控的风险。

(8)资产评估增值过高的风险。

第五章调查资料的整理、使用

第 条项目经理应对尽职调查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剔除不可靠、不准确及与调查目的无关的资料,使调查资料成为有序的、可靠的、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 条项目经理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叙述调查的方式和依据,充分阐述和利用调查资料。对重要数据、重要问题如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是否真实或合理都应有明确的判断。对重大而又无法核实的数据或问题,也应明确提出并评估其对项目风险影响程度。

第 条项目经理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项目意见

第六章对尽职调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 条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宏观政策、行业情况、财会、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研究,提高从宏观方面到微观方面把握企业风险的能力,使尽职调查真正成为集团公司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的最可靠基础。

第 条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熟悉本指引,在尽职调查时对照执行,尽量做到全面、细致,防

担保企业调查报告范文

担保企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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