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选6篇)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5〕102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加强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东南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5年6月12日

(主动公开)

—1—

东南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9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尚未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学校和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投资的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应当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作为企业出资的实际投资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事业资产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委根据学校授权,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讨论决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国资委授权行使直接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以资本为纽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行使直接出资人权利和履行直接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

学校对企业的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当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划分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国资委(经资委)会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资产公司经营班子决策权限。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报经资委备案。

—3—

第十条

学校设立法人独资性质的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第十一条

经资委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尚未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直接投资的企业)切实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对直接出资的企业,经资委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资产经营公司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尚未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管理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公司章程等。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应当由经资委审核后,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经资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资委代表学校 —4—

行使资产经营公司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经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按照经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经资委报告。

第十六条

对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设立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岗位,由学校委派,为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成员,具体负责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要理顺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控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完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经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经营计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学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5—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申办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学校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资产经营公司及未划转企业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下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所有材料需报学校经资委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委,由学校国资委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包括: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学校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产额及国有资产出资比例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撤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6—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包括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清产核资的结果需报学校经资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

(一)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资产经营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资产经营公司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经营公司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结果需报学校经资委审批。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7—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学校经资委决定。重大事项包括资产经营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决定由经资委审核批准后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事项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履行报批程序。产权登记和清产核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范国有产权出让。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透明,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经批准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和监督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下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8—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内部关于产权转让的决策审议;

(二)提交国有产权转让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学校经资委审核、报批与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复;

(四)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学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评估;

(六)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经资委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转让国有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损失认定程序是:

(一)内部决策审议;

(二)企业清产核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

—9—

(三)提交资产损失认定申请报告,报学校批复;

(四)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经资委代表学校向资产经营公司及学校直接出资企业派出监事。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资产公司向下属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定期向经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材料报资产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资产经营管理处根据经资委授权,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年终财务审计和产权登记审计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统称为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十一条 经资委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和对负责人的考核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制定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综合绩 —10—

效评价和对负责人的考核办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经资委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责任。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严格遵照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11—

第四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必须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责任书包括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等。

第四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包括: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二)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率反映了学校所有者权益的收益状况;经营业绩考核辅助指标:不良资产比率。

第四十六条

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对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资产经营管理处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资产经营公司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经资委报告。

第四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经资委;

—12—

(二)经资委依据对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动态监管和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决定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奖惩;

(三)经资委将最终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班子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经资委反映。

第四十八条

具体考核奖惩细则由经资委另行制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由学校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解 释。

—13—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印发

—14—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2篇

(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土地及房屋的资产处置直接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核准(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报国资办备案);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核准处置方案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并出具资产处置决定;

(四)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资产处置决定提交国资办;

(五)由国资办根据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行文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七)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土地及房屋的资产处置直接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复核;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复核处置方案后,报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资产处置方案经学校同意后,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报批材料,由国资办按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审批,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或由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五)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六)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七)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二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必要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他资产的转让,还须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国资办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或核准。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教育部或财政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六条 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材料;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书;

(四)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处置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论证等;

(五)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八条 申请置换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置换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置换的材料;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废、报损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报废、报损的材料;

(三)资产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下同)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报废、报损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材料;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材料;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部门的决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向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及企业的无偿调拨(划转)的,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学校国有资产向中央其他部门及所属单位无偿调拨(划转)的,在双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接收方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无偿调拨(划转)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材料;

(三)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或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需提供无偿调拨批文;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捐赠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捐赠的材料;

(三)捐赠方案,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捐赠的国有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入账的依据。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四条 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学校,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资产处置所需支出由学校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项目和要求进行列支。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交该组织财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学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3篇

一、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 国家对高校资金投入的加大, 高校拥有的固定资产逐渐增多, 获取固定资产的途径也日渐增多[1], 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教育愈发重视, 对独立学院资金投入力度也逐渐增大, 使得独立学院固定资产价值稳步提升。目前增加独立学院固定资产方法主要有企业投资、高校贷款、国家拨款、学生学费、国债投资等。近些年来, 独立学院通过贷款方式提升校园服务水平, 例如修建宿舍、食堂、建造实验室、购买各种实验设备等。相比之下, 目前独立学院固定资产产权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资金获取方式的改变, 固定资产管理方式的多元化, 使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面临了更大的挑战。

目前教育部门衡量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物质条件是否与办学水平相符, 即固定资产是否得到了最大化运用, 而资产管理部门也会对高校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例如评估教学楼价值、教学设备价值、学生宿舍价值等。从现实情况看,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与现有管理机制、管理体系、管理系统等有很大联系, 尽管物质价值是高校固定资产利用的最直接结果和体现, 但仍有特殊情况存在, 如某些高校因为生源众多, 固定资产利用率高, 但并不表明其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也很先进。制定全面的固定资产管理评估机制, 是独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中所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

1.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比较落后

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 我院管理水平较为滞后, 难以跟上时代发展步伐和满足实际需求。管理系统非常落后甚至还存在着人工操作的现象, 对资产分布和变化等方面了解不足, 而对于学校拥有多少正常运转设备、缺少哪些实验仪器等问题, 我院也未能及时了解并处理。总体上来看, 学校存在闲置资产分布不合理、学校公共财产管理不当、固定资产流通渠道不畅等等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

2.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培训

我院每年都会招募一批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学校教学阵营之中。但我院招募人才方式存在不足之处, 如在招募人才过程中, 我院只注重于科技型人才, 较少关注管理型人才, 造成学校人才结构配比不合理, 资产管理的负责人大多来源于财务处长岗位, 其副职也不一定是有工科背景的人才, 工作人员中也是技术人员偏少[2]。对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此外, 我院每年投入大量经费搞科研、整教育, 却忽视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只投入较少经费提升固定资产管理团队水平, 致使管理团队难以跟上时代步伐, 管理制度急需得到优化。

3. 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不明确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没有具体到某一部门, 责任意识不明确。目前, 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涉及到校园管理部与实验与信息管理部这两个部门, 未建立专项部门统筹管理。我院财务部门只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检查, 而具体管理权则有图书馆、后勤等部门进行分别管理, 未能做到统筹布局, 致使管理权出现交叉。从管理层面上看, 后勤部门负责校园公共设施管理, 实验室负责设备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运转管理, 各个部门协同管理。但从更深角度分析, 固定资产责任分割较多, 一旦发生运行不当等事故, 难以追究当事人责任。此外, 固定资产缺少科学化管理, 不利于我院固定资产高效利用, 对现有资产管理人员也难以起到鞭策作用。

4. 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院管理意识较薄弱, 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力度过小, 对资产运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对管理意识缺乏系统性, 我院忽视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性, 缺乏科学化管理, 在实验设备和校园设施的购置、使用、保护、维修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未能建立完善的监察、评估、登记等管理机制, 对现有管理人员也难以产生约束, 致使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如部分相对落后的设备仍列入维修经费中, 而一些其他形式资产未能及时登记入册, 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固定资产流失。另一方面, 缺乏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对于购置实验设备的申请审核力度不够, 单方面地追求高端设备, 忽视学校教学的实际需求,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产浪费。同时, 由于缺少科学化管理制度监督, 设备的使用、维护方面管理不当, 致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 对学校正常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探索

1. 加大使用网络技术力度, 积极探寻新形式管理技术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能否稳步提升很大方面取决于学校资产管理的技术。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技术急需改革。应通过加大使用网络等新形式技术力度, 打破目前校方存在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落后的现状, 将现有资产管理由单一统计功能向工作流程督查、资产核算等多功能转变。同时积极探寻新形式管理技术, 实现固定资产合理利用, 重视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3], 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提高我院竞争力。

2. 建立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提升管理团队水平

固定资产管理团队水平是衡量固定资产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参考标准。培训资产管理人员, 提升管理团队水平, 对固定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通过培训, 使管理人员拥有高素质、高能力, 同时有助于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政办公意识, 最终打造出一支高效率管理团队。培训内容应包含高尚品德、专业高效知识、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 并可适当涉及其它领域, 以增加管理人员知识储备, 提高管理人员工作能力。例如, 开设计算机应用、设备维护、财务会计等培训课程提升管理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开设思想道德等培训课程提升管理人员自身道德修养;开设专业课程提高管理人员对实验设备认识。此外, 学习应积极探寻、创新培训方式, 如通过专题讲座、外出考察学习、研讨会等多种方式提高管理人员对国家政策方针、廉政建设、集体向心力建设等多方面认知, 提升团队整体思想意识。

3. 优化各部门固定资产分配格局, 高效利用固定资产

为实现固定资产高效利用, 我院必须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方面, 学校统筹所有相关事宜, 加大管理力度, 合理规划、优化资产分配格局, 打破部门、院系之间局限, 统一管理校内公共设施和实验仪器等固定资产。同时运用科学化管理体系, 积极拆分、合并实验室, 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登记, 促使固定资产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另一方面, 建立我院适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考核评估制度, 以管理绩效作为参考, 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估, 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我院应保证考核和奖惩进程公开化, 制度科学化, 并以此提升管理人员积极性, 确保固定资产高效利用。

4. 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杜绝学校利益遭受损害

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合理化、规范化, 完善合理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尤为重要。我院应参考现行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学习国内外其他高校管理模式, 并依据自身情况建立并完善适合本校运行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管理内容应涵盖固定资产的登记、保护、维修、购置、转置、处理等方面。对于实验设备的购买、维护, 和校舍维修、建造等高投入项目, 我院应举行多场次探讨会明晰其可行性, 并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现场指导。对于院系、部门提出的科技设备更换、房屋重建等大型项目申请, 我院应实行“先审批, 后处理”制度, 保障固定资产合理利用,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仅相关手续需要规范而且经营过程也需要监控[4]。

四、结语

打破我院目前固定资产管理中的窘境, 完善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措施, 有助于最大化的发挥固定资产利用价值, 并最终推动我院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和复杂性的工作, 涉及部门和人员众多。管理中即需要有完善的管理机制, 也需要广大师生、各院系领导提高思想觉悟, 精诚合作, 共同推动各项管理机制的落实。

参考文献

[1]江波.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4, (1) :48-51.

[2]赵善庆.公立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失范的治理策略[J].现代教育科学, 2015, (1) :110-114.

[3]张润润.浅谈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与探析[J].高校后勤研究, 2013, (1) :26-27.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DSpace;知识资产;大学URP数字化校园

中图分类号:TP31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454(2012)15-0060-04

一、前言

高校图书馆承担着大学知识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师生最信赖的知识资源提供者。然而,大学自身的原创性成果保存由于受到成本、机制、技术等因素影响,并未得到应有重视,大量的师生原创性成果散布在学校各个角落,严重影响资产价值发挥。随着数字化技术、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大学核心知识资产的收集、保存、管理和利用变得可行。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ies,IR)作为机构知识管理的重要部分,十几年来一直是研究型图书馆的重要职责和热门研究对象。尽管机构知识库产生的本意是对开放存取运动的响应,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很多学者和大学则将目标定位在机构知识管理,学者赵继海认为机构知识库是大学或研究机构通过网络来收集、保存、管理、检索和利用其学术资源的数据库。[1]学者张晓林根据定位不同,将机构知识库建设目标定义在机构知识资产管理、机构知识传播和机构知识能力管理三方面。[2]本文通过剖析大学知识资产管理的需求持续性,采纳张晓林提出的三个层面的目标,结合DSpace系统特征,与大学URP数字化校园建设集成,提出大学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实现。[3]

二、大学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

自上世纪90年代校园网在大学普及,除了传统的纸质资产,大学知识更以数字化、多媒体化、网络化、移动化的资产形态出现。资产总量更是高速增长,据2009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组织的“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研究”课题报告:53.4%的高校建立了全校统一的教学资源管理平台,校均数字教学资源达618GB;18.7%的学校建立有科研知识共享平台,由学校或院系统一建设的学科资源库数目平均为7个,资源库容量平均为2.69TB。如此丰富的资源因缺少梳理、整合,资源所蕴含的知识得不到有效利用,不仅造成浪费,更阻碍了机构知识能力的提升。

1.知识传承对大学知识资产管理的需求

数字资产相比纸质资产,其知识利用更为方便,但是也带来了永久利用的问题。数字技术遵循摩尔定律飞速发展,数字资产容易受存储介质、存储格式、展现等技术发展影响,技术上造成资产不可利用,从而削弱大学知识的持久传递。另外由于高昂的管理与维护费用,经济上影响大学知识的长久保存。当前,大学知识主要保留在教师个人工作用机和团队服务器上,知识资产原始的、分散的、无规范的保管方式,容易造成资产失效。所以,大学知识传承需要每所学校从保护自身资产的视角,提供一套可靠、稳定、可信的管理系统,为广大师生提供永久存放、随时随地取用的知识资产管理服务。

2.教师学术传播对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的需求

学术出版是教师学术传播的主要途径,学术出版通过版权保护法则确保了出版商和教师的利益不受侵犯。由于纸质出版在学术传播时效性、学术传播速度、影响广度等方面的劣势,数字优先出版正逐渐成为主流。学术出版解决了教师知识的正式出版,然而就学术传播而言,更多的教师知识是以灰色文献的状态存在,也就是说这些知识缺少版权保护。正是这些灰色文献得不到保护,极大地影响了教师学术传播效率。因此,教师学术传播比以往更需要将数字化知识作为资产进行管理,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使个人和个人、个人和团体之间的知识传播更为便利,教师学术传播需要更为灵活、方便的授权操作,以实现个性化数字版权保护服务。

3.师生知识交流对个性化知识资源管理的需求

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知识使用形态角度把知识分为四种类型:知事(how-what)、知因(know-why)、技能(know-how)、知人(know-who),其中前三种知识形态主要表现为显性知识,第四种知识形态则主要表现为隐性知识。由于隐性知识内容远比显性知识内容丰富、生动、鲜活,理应成为知识资源的重要内容。隐性知识又可等价于人力知识,它涉及谁知道什么和谁知道如何做某些事的信息,沟通交流是最好地获取隐性知识的手段,也是师生知识共享的主要途径。所以,师生知识交流需要突破传统的显性知识资源管理模式,促进和支持隐性知识显性化,方便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个性化独特的知识资源管理。

因此,基于知识管理服务的需求可持续发展,我们将大学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的总体目标定位在构建一个个性化的服务于大学知识创新的原创性成果长期保存、传播与利用的管理系统。即系统需要实现:(1)师生原创性知识资源的长期有效保存;(2)多维度展现学术形象,为师生提供全面展示的传播窗口,服务于教师招收新生、科研合作、社会服务;(3)构建新的学术交流模式,促进学术团队内部和外部之间的知识交流与共享。由此,大学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系统不仅需要完成大学原创性知识资源的管理,更是大学学术信息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4]

三、系统设计思路与总体结构

OpenDOAR是全球权威的开放获取知识库登记系统,截至2011年5月18日,我国大学机构知识库注册数为8个,仅占全球的0.7%,远低于世界领先的国家。另外,从资源保有量、自存储更新率、系统易用性、友好性等方面,国内外机构知识库系统服务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与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共享理念有一定关系,但是也和信息系统建设的定位、系统性能和功能是否符合大学发展需要,是否满足师生需求不无关系。当前,国内机构知识库系统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大学机构知识库资源自存储率低,师生认同度不高。对机构知识库存储率的比较研究结果显示:由于各种原因,一到两年内如果没有强制性要求,机构知识库自愿进行自存储的论文数量只有15%。[5]在浙江大学实际推行中,也验证了该研究结果,在走访中,当我们说到机构知识库这个名称时,很多教师表示陌生。(2)大学机构知识库系统独立于大学数字化校园,对师生而言是又一个信息孤岛。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强化了大学职能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然而,系统之间的数据流动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教师为了应对职能部门的管理,其数据填报工作量非常巨大。在缺乏顶层设计下建立的机构知识库必将成为又一个信息孤岛,从而得不到师生青睐。

因此,有必要从需求层面入手,从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顶层视角,运用信息整合技术,提升机构知识库建设质量。

1.设计思路

大学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系统设计的关键是将多种成熟技术与大学URP数字化校园环境集成,通过集成数字化校园环境的数据资源,整合师生原创性数字资源,提供集存储、保存、浏览、检索、下载、保护、开发和利用为一体的系统架构,为师生、团队、机构提供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服务。

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系统是大学用于整合原创性知识资源的新服务。整个系统将基于大学URP平台建设,大学URP的三大标志性服务将为个性化知识资产服务提供服务,其中统一身份认证为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师生身份信息和身份认证,数据交换中心为系统提供教学科研成果基本元数据信息和实时数据交换,校园门户为系统提供资产展示与应用服务。

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系统采用分层设计思想,数据、业务和服务分层设计并实现。SAN存储阵列满足大容量数据存储需要,确保数据可靠保存和按需扩容。开放接口满足对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数据关联等知识利用服务建设。

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系统还需要建设完善的后台管理服务,建立原创性知识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源建设的工作体系与管理机制,保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2.总体架构

DSpace系统是由MIT和HP实验室于2002年合作开发的一个专门的数字资产管理(Digital Assets Management,DAM)系统,它以数字资源为目标对象,提供数字文件的提交、保存、浏览、检索和下载等服务。DSpace系统以其良好的开放性,丰富的标准接口,以及工作流控制和权限控制,在促进大学和商业机构进行原生性数字资产(born digital resources)保存与利用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因此,基于DSpace进行定制开发成为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实现的最佳选择。

在DSpace系统里数字资源通过知识库、合集、条目、资源集和资源实体等对象得到持久保存,实现资源的属主管理和呈现管理。

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系统自上而下,分为数据层、业务层和服务层,如图1所示。

(1)数据层

数据层实现原创性知识资源元数据和资源实体的持久存储。RDBMS wrapper起到桥接的作用,屏蔽了具体的数据库产品和文件存储管理系统。

由于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还需要关注师生个体、团队和机构组织,以及它们与资源之间的关联关系,因此必须与URP系统的身份管理、组织管理进行集成,我们建议增加专家实体和机构/团队实体用于存放机构及其专家,这样就可以确定资源与机构、专家之间的归属关系,资源通过知识库归入机构,机构拥有专家,专家通过条目关联到资源,资源在机构页面呈现在专家名下。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结构模型如图2所示。

(2)业务层

业务层提供系统的核心管理模块,实现知识资源的增、删、改、查、授权功能,通过API和Web Service接口封装,实现开放接口,提供资源调用和二次利用接口开放,供服务层调用。业务层模块包括内容管理、库管理、检索管理、授权管理、数据同步和工作流管理等,开放接口提供plugin、handle、OAI、Web Service等。在业务层主要需要处理好资源的版权和权益,解决师生提交资源的后顾之忧。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以解决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利益和公众用户利益的双赢为目标,为知识传承过程的知识生产和知识消费提供社会化环境。数字版权技术由用户、 授权和内容三要素组成。[6]用户管理利用URP数字化校园的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在内容保护方面,主要技术包括数据加密、数字水印技术,数据加密先将电子文件加密成密文后发布,使得其在传递过程中出现的非法攻击者无法从密文获取机要信息,从而达到版权保护和信息安全的目的。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可以在开放网络环境下保护版权和认证来源及完整性的新型技术,创作者的创作信息和个人标志通过数字水印系统以人所不可感知的形式嵌入在作品中,从而对作品起到保护作用。

在授权方面,根据用途可以区分为商业和非商业,非商业性用途的许可协议主要为“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目前典型应用包括麻省理工学院的开放式课程计划(MIT Opencourseware),中国开放式教育资源共享协会 ( China Open Resources for Education,简称CORE )网站等。CC 协议机制提供了由4个最常见的授权选择的组合方式,四种基本授权为:“署名”、“非商业用途”、“非派生作品”和“保持一致”。任何作者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组合声明自己的作品授权,实际上可以有11种常见的组合方式。在教学和研究领域,由于获取金钱并不是其建立智力资产的唯一目标,智力资产的归属感相对来说更为重要,因此纯商业性的版权保护对大学而言并不合理,CC不啻为一种有效地解决师生灰色文献知识权益的非商业版权许可协议。[7]

基于DSpace软件的Creative Commons Support,可以较好地解决个性化知识资产管理平台的版权保护问题。

(3)应用层

应用层是师生体验系统的最外层服务,应用层为师生提供基本的原创性知识资产管理、学术传播和知识共享服务,功能包括数字资源存/取、资源检索、资源浏览、信息推荐、用户评论、数字版权保护、知识关联等。

应用层通过数据交换中心,实现与大学职能部门信息系统集成,可以实现教师在自存储科研成果的时候,同时向多个系统分发数据。

四、结束语

与其他知识资产管理系统相比,该平台特点如下:(1)与大学数字化校园URP系统紧密融合,一方面充分利用了高校已有的信息化建设成果,降低平台实施的成本,另一方面深化了数字化校园内涵;(2)注重知识资产的合理利用,强调师生个性化利益的保障,DRM版权管理功能解决了师生共享知识的后顾之忧;(3)DSpace软件的开放性、扩展性,为知识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后期可以考虑将大学自身知识成果与学科发展进行关联,提供更高层次的知识关联服务。

依据本文所述模型构建的浙江大学机构知识库从2009年正式上线以来,实现了近30万师生原生性资源的保存、展示、查阅等功能,高校可以根据自身定位和IT技术支持能力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共同致力于为师生提供优质的学术信息环境。[7][8]

参考文献:

[1]赵继海.机构知识库:数字图书馆发展的新领域[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2).

[2]张晓林.机构知识库的政策、功能和支撑机制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08(1).

[3]蒋东兴,陈怀楚,郭大勇,刘贵,佟秋利. 大学资源计划理论探讨与实践[J].教育信息化,2005(11).

[4]张智雄,林颖,郭少友,江淇.新型机构信息环境的建设思路及框架[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6(3).

[5]都平平.机构仓储的自存储和强制存储策略研究[J].图书馆杂志,2008(9).

[6]范科峰,莫玮,曹山,赵新华,裴庆祺.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及应用研究进展[J].电子学报,2007(6).

[7]尹方屏,王思敏,刘群艳.构建高校机构成果库的实践探索——以西安工程大学为例[J].情报探索,2011(5):79-81.

[8]李新,孙利芳.机构知识库构建实践谈——以内蒙古农业大学为例[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1(3):50-53.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各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是负责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以及报备手续;

(五)负责组织、检查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七)根据归口管理原则,负责组织督促学校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八)汇总和整理学校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学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分管资产的特点、具体情况,完善分管资产的管理制度建设(如购置验收、实物登记、账卡核算等基础管理制度;资产使用、维护制度;管理责任制度等);

(二)通过分管资产配置及其使用的预算、计划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对二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做好分管资产的定期统计汇报,做好分管国有资产总值的管理工作;

(五)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分工:

(一)学校资产总值以及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家具的归口管理单位为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

(二)流动资产归口管理单位为财务计划处;

(三)房屋和构筑物(含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基建处和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其中:基建处负责在建的房屋和构筑物的管理;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的管理;

(四)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归口管理单位为档案馆;

(五)图书(包括二级管理单位的图书)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图书馆;

(六)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单位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

(七)法律事务室负责与学校校名、校徽和名誉有关的权利的管理;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专利权、动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与科技成果有关的著作权的管理;文科建设处负责社会科学类著作权的管理;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第十条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依据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以及各二级单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其他需要配置相关国有资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首先保证自身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进行内部调剂。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通过国有资产使用权评估及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时,由各二级管理单位提出申报,归口管理单位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报教育部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报教育部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按上述程序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由各二级管理单位提出申报,归口管理单位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部门审批后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报教育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部门审批后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按上述程序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办理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授权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与其他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学校授权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评估费用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各二级管理单位提出申报,归口管理单位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各二级管理单位提出申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各单位应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包括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以考核各归口管理单位及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定期编制报告归口资产存量的构成、增减变化等情况。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各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归口管理单位对学校二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造成学校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制定和修改,并授权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或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管理事项,适用学校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6篇

各院、部、处、委、办、馆、会、重点实验室、中心、公司、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修订了《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校务会研究批准,现印发给全校,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管理 办法 抄 报:教育厅财务处

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省教育厅《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包括学校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建设以及接受捐赠、调拨、自制等形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所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现代大学制度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推动学校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的科学运行机制;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奖惩制度等。

第六条 学校全额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服务中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依照相应行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学校所属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组成部分,依照本办法管理,终了将本增减的固定资产总额报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提倡勤俭办学,努力避免固定资产闲置浪费,挖掘现有固定资产潜力;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效益,鼓励“专管共有”,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条 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须将所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校长对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科技处等部门分别是学校固定资产、图书资产、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固定资产履行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二)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实现学校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以及账、物等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网络,按管理权限办理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相关处理;

(四)促进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参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方案论证,推进共享、共用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

(五)推进存量固定资产有效利用,调剂和处置闲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六)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管理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报批和管理工作,督促资产收益的收缴;

(七)组织开展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固定资产统计报告;

(八)对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部、处)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院(部、处)级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院(部、处)下属的系(室、科)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基层单位,须配备一名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履行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二)正确运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及时了解和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变动信息;

(三)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调试以及日常维保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卡、物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六)根据学校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离岗人员固定资产清理与收缴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和审计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监督体系,对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三条 按照现行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七)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进行调整。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重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固定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财务核算、使用和维护、清查盘点、报告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各部门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教学和管理的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所需服务。

(二)部门预算编制时,各部门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分别轻重缓急制订下一或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学校审定。部门预算经批准后,所列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为各部门办理采购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或项目评审。

(四)学校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需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作价入账,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六)对新增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登记验收、账务处理工作,保证账账、账实一致。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固定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尽快(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控股企业或实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对实物形态进行分类、编号,同时建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一)学校财务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价值核算,指导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核算工作;

(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账,登记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到货日期、存放地点等信息,一物一卡,由使用人签字;

(三)使用部门保管固定资产卡片,承担实物管理责任,并且将责任落实到有关个人。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是将学校的固定资产用于事业活动,并保证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但保。

(一)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二)制定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性能良好;

(三)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有效性评价机制,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有效使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固定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

(五)经批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责任部门应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六)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其功能,在保证本部门正常业务活动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运行,开展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做好报告。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指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报废范围包括:

(一)凡因资产本身缺陷无法弥补或无配件修复、不能正常使用;

(二)已超过资产规定使用年限、不能正常使用;

(三)耐用期已过,性能下降且无法改进;

(四)因长期使用造成严重腐蚀,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

(五)因统一更换,原有物品无法保存或无保存价值;

(六)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第二十四条

报废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状况向所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得到批准,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单价10万元以下报废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单价10万元以上的报废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鉴定小组进行审核鉴定,出具书面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将全校报废的固定资产定期汇总报校领导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然后进行资产核销。

1、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2、学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学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资产,需报省教育厅审批;

4、处置一般性家具用具,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奖惩制度,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失;

(二)擅自提供担保;

(三)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自用于经营投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

(五)用于经营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

(六)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选6篇)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东 南 大 学 文 件校发〔2015〕102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企业国有资...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