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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独资企业范文(精选12篇)

独资企业 第1篇

关键词:独资企业,独资公司,设立条件,承担法律责任

收录日期:2012年8月9日

目前, 社会上存在个人独资企业与独资公司这样身份的企业形式。许多公民认为这两种身份的企业形式实际上就是一种企业形式, 只不过是称呼不同, 其实有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与独资公司是两种互不相同、形态各异的企业形式。在我国法律面前, 它们享受不同的法律待遇, 有着不同的法律条文。

一、设立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公司简称“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独股公司”, 是指由一名股东 (自然人或法人) 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及独资公司设定了概念, 同时通过概念, 我们可以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及公司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

1、投资人。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所设立的地区在中国境内, 同时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即要求投资人是一个中国国籍公民。如果是非中国国籍公民所设立的独资企业不适用于该法律条文, 而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法。同时,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而独资公司的投资人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投资, 这就说明独资公司的投资人除了个人外, 同时个人独资公司不允许的国家机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能作为个人独资公司的设立人。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项目相符合, 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得适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独资公司的名称可以叫“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3、注册资本及申报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 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 (变更) 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二、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而独资公司是法人企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这样界定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组织, 相对于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如:甲公民创办了一个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在2012年1月解散, 解散时, 厂欠B公司债务100万元而企业解散时, 企业财产只有80万元, 则先用企业的80万元偿还B公司的100万元, 尚未偿还的20万元, 用甲公民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在权利义务上, 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 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 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个人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却是独立的民事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资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 投资人对公司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例如上面的例题中, 甲公民创办的是独资公司, 其他方面相同, 则尚未偿还的20万元, 甲公民不再进行偿还。在权利义务上, 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 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 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力, 只享有公司的股权, 而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力, 即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 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因此, 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 在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投资, 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三、企业获得利润后所缴纳的所得不同

企业所得税, 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的重要税种, 是市场经济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考虑到社会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 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 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 没有法人资格, 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而适用《个人所得税》, 从而避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例如:甲公民分别投资A、B两个企业, A为个人独资企业, B为个人独资公司。2011年两企业分别获得100万元的利润。则:A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33.525万元;B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5%=25万元。如果B公司向甲公民分配利润50万元, 则甲公民需要再加纳个人所得税, 则存在双重纳税问题。

四、经营权的分离程度

在市场经济中, 许多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而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 即公司的所有者高薪聘请有能力的管理者管理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 由于企业的规模不是很大, 企业的所有者没有经济能力或者经济能力不能够聘请专业人员管理企业, 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自己管理自己的企业。因此, 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分离,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分离程度较小。

总体而言, 个人独资企业和独资公司是有一定的区别。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2011.11.

[2]高永沛, 任洁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河海大学出版社, 2010.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第2篇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公司如果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向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2、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呢?

问题补充:难道不是这个吗?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那要看你的营业范围来决定,如果是销售货物为主,缴纳增值税,那么所得税就在国税,如果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缴纳营业税,那么所得税在地税

补充回答:

你说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请看下你的营业执照是否为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是,就按照我之前说的办。如果不是,那么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地税缴纳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08-11-27

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试论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第3篇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区别

一.意义与独资企业的特征

以下简称“企业”,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及个人投资者所有的资产总额,承担对企业债务的营利性组织的个人投资者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主体特征

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个独资企业的设立。这被称为投资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差异。在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合伙投资者虽然是自然人的,但数量是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最少为2人,投资者不仅包括自然人,也是企业的非法人组织结构。当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之际,投资者只有一个人(法人或自然人)。

2。商业地产的特点

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也称为所有者)是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的初始出资成立于性能和在存在企业财产积累)的唯一所有者。基于这点关系,对企业的经营及管理事务投资者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不受任何人干预。对于个人性质的产权而言,属于个人私人财产所有。

3。特点的责任

其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的投资者。这是独资企业和责任形式方面的公司(包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谓的投资者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财产的本质区别,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溶解过程中的操作,如不营业财产清偿债务,投资者应当对个人特有财产清算。此外,如清晰时,投资者申请的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登记,应当,按照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

4。在功能方面的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商业实体不具有法律人格。虽然企业都有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名称,并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和参与各项的诉讼活动,但它却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首先,企业本身是没有财产所有权,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第二,企业不独立承担责任,但由投资者承担了无限的责任。特点和伙伴关系。企业同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它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性质属于组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法律各项行为行径。

二.一人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个公司有以下特点:

1,股东的唯一性

投资者即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人,“人”在这里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本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区别通常是两个以上的人。

2、资本的单一性

在一人公司中,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不同于一般公司资本由两名以上股东出资形成。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1。投资者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也可以是由一个法人的资金,也可以是由国家提供资金。

2。不同的主体资格。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人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成立的时候应该确立法人地位。

3。责任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仅限于负责公司的数量,即负有限,有限公司

4。有着不同要求的注册资本。为个人独资的企业,法律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是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最低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金100000元,当公司设立的足额缴纳。

5。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建立。

6。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一个人独资企业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个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黄来纪,徐明:《新公司法解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个人独资企业房产登记类型辨析 第4篇

首先, 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性质。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法律上看,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 既不同于自然人, 也不同于法人, 是非法人团体组织。其人格、财产、责任、利益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财产的独立性在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由两部分组成, 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盈利后的追加, 这两部分财产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者个人其他财产的。但这种独立性又是相对的, 财产相对独立性在于个人独资企业虽然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 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 投资人对其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在于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 应首先以企业独立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 也可由投资人承担。但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 投资人应以其他财产承担责任。所以, 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利益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基于企业财产、责任、利益独立性的相对性, 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 因此严格来讲, 它并非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虽然与普通自然人有区别, 但它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自然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意义上的延伸, 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业主本身。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名称, 领取营业执照, 刻制公章, 并以企业之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交往, 这的确与普通自然人有区别, 但这种活动的实质是特定的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 并享受因之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 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 也可以说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须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

由此分析得出,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即为投资人财产, 投资人拥有企业财产权。《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从中不难看出,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是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 且并不独立于投资人,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直接的控制权。这不同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 两者虽说投资人均为一人, 但后者的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成立公司, 其所投资金就成为企业资本, 投资人对所投资金也从直接控制的财产权转变为股东权。同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 投资人的财产不一定是企业的财产, 但企业的财产肯定是投资人的财产。

上述是关于个人与企业的财产法律关系, 理清这一关系后, 对于房产初始登记应登记为谁名下或房产从个人名下转换为企业名下应办理何种登记类型就比较清楚了。以企业为主体申领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前期书证的, 在房产登记时, 一般应以企业的名义申请, 并登记为企业的房产。但是否可以直接由投资人申请, 登记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呢?从以上分析可知, 企业的财产一定是投资人的财产, 因此, 企业所有的房产可以转换为投资人所有的房产, 所有权主体应视作未发生变化, 应当归入变更登记范畴。

在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制 (有约定除外) 房产登记模式的城市, 企业房产登记时, 是否需要提供夫妻婚姻证明或家庭成员证明呢?个人独资企业所有的房产名义上是企业的, 实质上是投资人所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企业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投资设立的, 则企业取得的房产也应为投资的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在转移或抵押企业房产时, 如果企业为个人投资, 则只要投资者个人同意就行;如果企业为家庭共有财产投资, 则需要投资人和家庭其他投资成员的同意才能办理转移或抵押登记。

当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投资人变化时, 应当办理何种登记?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不同, 后者财产权的拥有者为企业法人, 投资人权利转变为股东权, 而前者的投资人直接享有企业财产权, 换言之, 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无绝对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因此,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化, 如果仅限于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成员中人员的调换, 如夫、妻、子共同投资设立企业, 营业执照上的投资人为夫, 现投资人改为子, 则由于投资主体仍为三人, 只是夫从显性变为隐性, 子从隐性变为显性, 投资人的变化不影响三人共同投资形成共有的财产权, 这种因投资人的变化而申请的房产登记应为变更登记。另外一种情况, 投资人发生根本性变化, 新的投资人替代原投资人, 这意味着投资者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这种投资人的转让意味着原企业的消灭, 产生了新企业, 这种投资人的变化引起的房产登记理应属于转移登记。又如, 投资人死亡, 因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人身之间的特殊关系,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在形式上还存在, 但其在民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 继承人作为新的投资人, 企业房产的归属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应当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此外,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过程中, 登记机构可否予以办理投资人或企业的房产处分登记?有些登记人员担心, 如果清算期间投资人未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导致后期无可执行房产, 从而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是由登记机构予以保障的, 而是由相关法律予以保障。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明确规定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逾五年未向债务人 (即投资人) 主张债权请求权的, 债务人偿债责任消灭。同时,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依法追回其财产, 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原投资人为逃避债务, 无偿或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个人独资企业, 可赋予企业债权人对该转让行为的撤销权。由于企业清算期间, 房产处分权由投资人或其他清算人执行, 企业以清算组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房产的受让方而言, 根据清算企业提供的登记材料, 应当了解这一企业的事实状况, 也应当考虑到企业解散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不同的民商事行为由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 登记机构在受理这类房产登记时, 无需审查债权人是否知道、债权公告期是否已届满等清算事项, 关键把握登记手续是否完备、有效, 房产权利有无限制等。

独资企业造句精选 第5篇

2. 在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具有至少三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3. 公司图片保定宏兴地毯厂位于北京天津石家庄的交界处,交通便利,环境优越,是一家资金雄厚的私营独资企业。

4. 海德鲁镁业是全球镁合金生产行业的领导者,拥有多年的经验,西安海德鲁镁业是海德鲁镁业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

5. 沈阳隆兴液压油缸厂始创于年,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

6. 该公司成立于年月,是一家专门生产塑料板材的台商独资企业。

7. 山西北方风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地处山西省太原市。

8. 云浮市骏东石材有限公司是年月开办的港商独资企业.

9. 上海精裕捷星物流有限公司系香港精裕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独资企业。

10. 南安市鸿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港商独资企业。

11. 本公司成立于年,台商独资企业,有着雄厚的经济实力.主营加工电解铜.

12. 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13. 二年以上合资或独资企业工作经验.

14. 石狮盛传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实行“研发产售”一条龙的经营理念.

15. 上海角王艺术品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在绘画类艺术品和工艺品生产制作示售领域博采众长,独树一帜。

16. 宝迪公司是一家拥有年历史的海外独资企业,两间工厂分别位于广州番禺区和广州经济开发区,公司组建于年,总占地面积近三万平米。

17.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编制业主权益表,而不是留存收益表。

18. 山西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日报社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现因新媒体业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名工作人员。

19. 有了廉价劳动力,外商们就一个个的蜂拥而来,一时间,各种合资独资企业满天飞,在工人兄弟们的血汗支持下,这个城市的GDP又一次得到了高速的发展。

20. 中新网月日电由于认为名小吃“扁食嫂”商标所有权受到侵害,厦门人称“扁食嫂”的邱素华,把女儿开的“扁食嫂”独资企业及公司告上法庭。

21. 由于认为名小吃“扁食嫂”商标所有权受到侵害,厦门人称“扁食嫂”的邱素华,把女儿开的“扁食嫂”独资企业及公司告上法庭。

22. 省盐业集团系年初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旗下拥有家全资子公司家控股子公司,现有在册职工人,目前已形成制盐和商贸流通两大业务板块。

23. 该公司不久前由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成外商独资企业,主要进口原料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塑胶粒和低密度聚乙烯塑胶粒,生产PE胶袋。

24. 中农信浙江公司曾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三家国有独资企业,后分别更名为浙江中盛实业投资公司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温州中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5. 月日上午,金牛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冒着霏霏细雨,上门给“成都市雪孩子冷饮店”送去了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6. 郭巨盛的身份也被查实了,是冠盟制药厂的总裁,一家南洋独资企业,这次参加抢劫的都是些受过军事训练的人员,郭巨盛身边的两位保镖也参加了,都是武术高手。

27. 工商资料显示,客多软件于年开业,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 第6篇

我和丈夫从老家四川来到上海打拼,如今共同经营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然而,随着我们事业逐步走向正轨,婚姻却开始脱轨。近一年多来,丈夫总是以工作应酬为由,直到凌晨才回家。但公司是我和他共同经营的,我问他是和谁应酬,他却说不上来。今年五一,丈夫居然整整“失踪”了四天,事后我的一个朋友告诉我,五一她在杭州看到我丈夫和一个女人在一起。一切都明白了。

我现在的顾虑是:离婚后我能取得中介公司的经营权吗?因为这个公司是以丈夫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另外,对于丈夫的出轨行为,我只是听朋友说起,还没有确切证据,是否有必要弄到“捉奸”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以支持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呢?

读者:杨林青

杨林青读者:

首先,对于您关心的企业经营权问题,现行法律上是有明确“说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因此,尽管企业是以你丈夫名义设立的,但在离婚时,你有权主张企业经营权。如果你丈夫也希望获得经营权,应由双方竞价,竞价高的一方取得经营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你丈夫不愿意经营,则你可直接取得企业,但此时应当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你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数额。

至于你提到的获取“捉奸”证据的问题,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是在自家屋内或公共场所捉奸,只要不存在殴打或大肆宣扬等过激行为,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在他人住处或者旅店客房等私密性场所进行“捉奸”,则获得的照片不但无法作为证据被采纳,该捉奸行为本身倒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导致不利后果的产生。

浅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资格 第7篇

一、基本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 简称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 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 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2.对投资人的要求。

(1) 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不包括法人。

(2) 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但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投资人资质分析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 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2.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 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 其依法产生、消亡。

3.港、澳、台同胞参与投资而设立的经济组织, 由于历史和经济背景的原因, 与其他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一起统称为外资企业, 按照出资方式和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限制投资人:具体是指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这些行业和部门的人员, 在工作中往往可以掌握、控制和影响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信息。如果允许这些人员参与到其中, 他们就会利用其手中所掌握的优势资源为自己的经济组织牟取超额收益, 甚至不正当收益, 造成整个经济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进而可能会形成垄断, 干扰甚至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 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大陆公民中的部分。但是, 就这部分公民是否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人资格分析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呢?现在我们具体地分析一下:

(一) 主观意图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一般包括:幼年人和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3.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一般包括:未成年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上述两种人, 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甄别具体情况代理其民事活动。

由此可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 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审批”的, 并不是完全的自己的意思表示, 只有监护人认定其行为与其年龄、智力、认识水平相当, 才能实施。还有, 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利益取向相同, 或者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可以基本达成一致。但是, 如果出现利益冲突, 监护人能否做到公正, 就难以衡量了。简单地说来就是“自己的地盘自己不能完全做主”。

(二) 企业设立的经济基础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和限制。但是, 要求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当前社会财富的积累途径, 能够使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有自己的不菲的身家财产。但是, 这不菲的身家财产在很大的程度上只是停留在“有或者存在”的层面, 其正常的支配和使用是要受到限制的。更重要的是这些财富的积累具有较大的偶然性, 并且其可复制性也是个小概率事件, 而企业经营将要面对的是高风险的必然性和普遍性, 以“偶然的小概率”来面对“普遍的必然”, 更何况“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现实的难度可想而知。

(三) 企业事务管理方面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委托或者聘用人行使企业管理经营权过程中受到权限的限制, 投资人因受表见代理制度的制约,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试想本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去管理企业事务, 与其他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打交道, 进行寸土寸金的争夺, 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如果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就会形成以“缺陷”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制约、管理理性经济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以“弱”管“强”的尴尬局面, 这种管理形式的企业如何能够长久的生存?再有, 投资人受表见代理制度的制约, 承担委托或者聘用人的经营风险, 其身心是何等的疲惫。最后, 企业是否能够实现其盈利初衷呢?其盈利是需要多少人, 何种程度的关心、支持、怜悯、奉献才能实现。如果其盈利真是通过关心、支持、怜悯、奉献实现的, 那社会经济岂不是像“过家家”一样, 成为儿戏了?

独资企业 第8篇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问题用专章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对独资企业转让制度的设置则相当简略, 只在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从该条规来看,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是相关权利, 但究其本质而言, 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是一种营业转让。

营业转让是一种包括财务、权利及事实关系构成的营业财产的概括转让, 营业财产既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 也包括商业信誉, 商业秘密, 关系客户, 地理条件等具有财产价值的事实, 还包括与营业有关的一切债务。

2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风险主要是债务风险

一般情况下, 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人 (原投资人) 向受让人 (新投资人) 转让其营业财产时, 双方会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负责”, 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然后履行财产、客户关系和转让价金等交付手续。但是, 在转让后, 当债权人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到期债务时, 转让人和受让人往往会发生推委和争执。受让人认为, 企业的债务系转让前的债务, 应当由转让人负责清偿;而转让人认为, 营业已经转让给受让人, 投资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 故应由受让人承担清偿责任。这样, 债权人不得不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来回奔波讨债,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 只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 往往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企业债务承担上发生意见分歧。一种观点坚持“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 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因此, 应当由转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坚持“非法人团体资格”说, 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 也不是法人, 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 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 因此, 应当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 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 法院往往以“非法人团体资格”说为依据进行判决。这样, 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但是受让人的利益却陷入风险之中, 他不得不在向债权人清偿后, 另向转让人追偿, 如果在转让人隐匿财产, 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 很可能得不到有效补偿。这样, 原本由转让人承担的债务却由受让人承担, 这不仅对受让人不公平, 还会引起人们对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担忧, 进而阻碍健康安全的交易秩序的形成。

3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中的法律缺陷

第一, 营业转让时的债务承担主体缺乏明确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转让营业财产, 实际上是退出市场, 而在市场退出机制上, 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缺乏严格规定。有人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认为不仅在企业解散后,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而且在营业转让时, 投资人也应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这毕竟是学理上的理解, 由于缺乏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上缺乏说服力。而且, 在清偿营业转让前债务的方式上, 是由债权人直接向转让人求偿还是由债权人先向企业求偿, 再由受让人向转让人追偿, 因缺乏法律规定也存在观点分歧。这些法律缺陷为转让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留下了可乘之机,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受到投资人的绝对控制,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债权人、受让人无从知晓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 因而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第二, 营业转让的程序不严格。

投资人转让营业财产实际上是退出市场竞争, 本应像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 在转让前对企业的债务有个了结, 对企业的债权人有个交待,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一个防范程序来化解受让人和债权人的风险。虽然法律规定营业转让时要经过投资人变更登记, 要求提交转让协议等书面材料, 然而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只是他们之间的内部协议, 债权人并不知道, 该协议只能作为证明企业转让的民事事实, 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证据。要想转让协议队债权人发生效力, 就必须通过通知公告的方式对外公示, 并对债权债务承担作出合理安排, 让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而独资企业法就是因为缺少这样一个制约程序, 才使得受让人不能确定自己承受的权利义务范围究竟有多大, 即使签订了转让协议, 终因无法对抗债权人, 而不能避免承担风险。

4 两大法系关于营业转让的通行做法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时债权债务的承担, 大陆法系认为, 整体的营业转让不能免除原业主的偿债义务, 在这一法系中, 某些国家和地区往往坚持债权债务特定化的理念, 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最终可归于原业主的个人债务, 各方当事人如不能达成相关的协议, 则商号转让的行为不影响原商号名下的债权债务, 应由原业主享有和承担。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皆有类似规定。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05条规定:“就他人之财产或营业概括承受其资产及负债者, 因对于债权人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 而发生承担债务之效力。前项情形, 债务人关于到期之债权, 自通知或公告时起, 未到期之债权, 自到期时起, 二年以内与承担人连带负其责任。”此项规定表明, 即使受让人已经同意承受债务, 法律还要求转让人在两年内对原商号的债务与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而英美法系则规定, 债权债务连同商号一起转移。如我国香港地区的《营业转让 (保障债权人) 条例》第四条规定, 受让人的责任将在下列日期消灭: (1) 在业务转让发生日前, 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但不多于四个月的业务转让通告, 该通告的期限在业务转让日以前届满, 在业务转让日以后受让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2) 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业务转让通告, 但通告的期限在业务转让发生日尚未届满, 在通告期限届满后, 受让人将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3) 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业务转让日后才发出转让通告, 期限届满后, 受让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纵观两大法系的通行做法, 我们不难发现, 两者都规定在营业转让时要经过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在受让人承担转让前债务的情况下, 必须由受让人作出公开承付债务的通知公告, 而且债权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求偿才发生承付效力。

5 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有关营业转让立法规定上的缺陷, 笔者认为, 我们可借鉴两大法系中的通行做法, 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中的债务风险进行立法完善, 以保护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第一, 从实体上来看, 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承担的主体。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而且企业跟投资人的人格又密不可分, 可以说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相关人基于对转让人的信任才与企业发生的, 因此, 笔者认为,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转让人承担, 但受让人明确表示自愿承担的除外。

第二, 从程序上来说, 应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增设一个公告程序, 并将这一公告程序作为企业转让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我国目前个人独资企业的的转让只需经过两个步骤, 一是转让双方签订企业转让协议, 二是到登记机关进行投资人变更登记, 这一程序很容易使转让人利用相关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金蝉脱壳”, 以逃避相应的偿债责任, 进而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笔者认为在企业转让前, 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联合在当地县级以上正规报刊上刊登转让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式, 期限等等。

摘要:当前,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现象越来越普遍, 但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法律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 导致企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前的债务承担上存在较大争执。本文通过对现实中个人独资企业转让风险的分析, 试图揭示我国目前在这一法律领域的缺陷, 同时通过对两大法系通行做法的介绍, 试图借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独资企业 第9篇

金绍达:提出这一问题, 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对此的表达并不是十分的明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这里有一句是“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第十七条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而按《继承法》的规定, 只有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自然人的财产才能谈得上继承。因而, 很容易依此把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等同起来。其实,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应视为是对所有权的性质的界定。至于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的有关权利也可以通过股权的转让或继承取得。而且, 《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作前述规定的同时, 把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与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进行了区分, 还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在清算期间,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 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等同于自然人,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为何还要清算呢?这些规定把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作了明确的区分, 说明了两者不能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明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按这一司法解释,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其他组织可以确认无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曾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 (以下简称权利人) , 是指依法享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说明公民和其他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主体, 否则毋需将其并列。个人独资企业既然是其他组织, 就不能等同于自然人。

在房屋登记中,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也是完全不同的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既不能等同于自然人, 房屋所有权当然不能在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随意转换。

独资企业 第10篇

关键词:国有独资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模式

0 引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然而, 国有独资企业作为特殊企业有别于普通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在治理结构上有其特殊性。因此,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加上国有企业中设立的党委会, 实际上在国有独资企业内部运行中存在四个机构, 即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委会。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 体现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 形成决策、监督和执行之间的分权制衡, 以此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就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国有企业“一把手”负责制的弊端, 最大程度避免决策和经营风险。

1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以及经理层的协调运转、制衡而不制动是企业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 是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而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经理层要实现有效运转, 必须明晰职责、履职到位。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中心, 董事会主要职责是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议大事、把方向、防风险;经理层作为执行机构, 面向科研、生产、市场一线, 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 贯彻董事会的决议和要求;党委会作为政治核心, 主要职责是把握方向、推动发展、保持先进、促进和谐、选人育人;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 依法监督、过程监察, 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履职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运营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2 北方工程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运行模式探索

2.1 北方工程公司概况

北方工程公司隶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始建于1952年。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 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独资企业。多年来, 一直位居全国勘察设计企业综合排名百强之列。北方工程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业务, 具有电磁屏蔽防护技术、清洁能源发电技术、“三废”治理等环境保护技术、楼宇智能化集成技术、地质灾害防护等专项技术, 可承接非标设备及工业生产线、工业窑炉等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等业务, 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 享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授予的独立对外经营权,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的成员协会会员。公司职工1300余人, 其中各类国家注册工程师、项目经理380余人, 国家级设计大师1人、河北省建筑、勘察、工程设计大师6人、中国兵器科技带头人3人, 拥有一支专业门类齐全、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队伍。公司坚持“精心设计, 精确建造, 精细服务;持续改进, 持续提高, 超越需求”的质量方针, 秉承“民主、表现文化, 制度、执行文化, 学习、专家文化, 规划、系统文化和创新、领先文化”, 形成了一套协调有序、科学高效的工程管理体系。

2.2 北方工程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运行状况

所谓法人治理机构运行模式主要是指公司领导集体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按照制度规定, 每月第一个周五上午召开公司领导班子会议, 参加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 、经理层成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会议由董事长 (法人代表) 主持, 或受董事长 (法人代表) 委托由总经理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经理层主要经营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就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公司领导集体成员按各自承担的工作, 对照年度工作计划对上月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 对重要工作事项进行报告, 与其他领导集体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统一思想和认识, 并就某些工作安排达成共识。

公司领导集体会议制度是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之间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平台, 是一种很好的沟通机制。公司领导集体会议制度既确保了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主体地位, 又确保了党委的有效参与和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实现了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充分沟通互动和高效协调运转。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四大机构既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又不模糊责任、丧失效率, 实现了在协调中分权制衡、在合作中有效监督, 切实解决了一些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形似而神不似”、“形备而实不至”的问题, 进一步深化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理念。

3 北方工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成效

自2011年探索实施新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模式以来, 北方工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四大机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公司领导集体合力得到提升, 各主要经济指标年均提高25%以上,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董事会决策科学, 公司顶层设计明晰

面对整个勘察设计企业的转型跃升, 公司董事会集思广益, 大胆决策, 制定了“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明确了“以军为根, 以设计为本, 以工业工程、岩土工程为两翼, 以专业技术、专业工程为支撑”的发展构想和“一体化经营、专业化联合、特色化发展”的经营策略, 开启了公司由“北方设计”向“北方工程”转型、全力打造的高科技国际化工程公司的征程。在管理体系建设上, 对职能管理部门重设, 重新制定了职能部门的定位与职能、管理岗位的定岗与定编、旧制度的梳理和新制度的完善, 公司的制度体系建设和基础管理能力显著提升。2011年、2012年、2013年, 公司超额完成了既定目标, 为顺利完成“十二五”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2 经理层履职到位, 公司品牌影响力提升

经理层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明确了个人职责与分工, 优化了工作流程, 实现了协调运转。按照公司发展转型的要求, 经理层积极研究行业发展与市场趋势, 推进产业链延伸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化拓展, 在传统的勘察设计业务稳步增长的基础上, 实现了向规划咨询、项目管理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多业务方向发展, 有力地推进了“北方设计”向“北方工程”的转型步伐。为了在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的情况下, 能够使公司在物流领域的品牌形象得到大幅提升, 就需要敏锐捕捉市场信息, 整合优秀专业团队, 开拓景观园林市场, 如在贵州惠水旅游地产等项目上取得较好收益。

3.3 党委会政治核心作用增强, 公司员工思维转变明显

公司党委会积极适应法人治理结构的新形势, 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 注重公司企业文化理念的培育和宣扬, 以“五种特色文化”为切入点, 力促员工思维转型。即民主、表现文化;制度、执行文化;学习、专家文化;规划、系统文化;创新、领先文化。而通过宣贯“五种特色文化”, 将全体员工的思维与行动统一到了公司转型发展上来。

3.4 监事会有效监督, 公司运行健康有序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以审计与效能监察为主要方式, 对公司运行的关重环节进行监督, 为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正确履职和公司健康有效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如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确保制度落实到位;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转型, 以精细管理为重点, 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和服务职能;以工程总承包项目为重点, 开展垫资施工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督, 有效控制垫资风险。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必须要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的各种权利关系。依托公司领导集体会议这一平台,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会实现了有效制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运行有效。

参考文献

[1]《在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 2010.10.11.

[2]潘劲松.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J].市场论坛, 2011 (02) .

首家澳门独资会展公司进京等 第11篇

澳门第一家独资会展公司——派意国际会议展览(北京)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4日晚在京正式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和北京市副市长陆昊出席了成立仪式。

派意公司董事长卢德华女士说,北京和澳门的经贸活动日益频繁,澳门企业对到内地,特别是到北京投资发展充满信心。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局长邱水平说,像派意这样的中小型企业是北京市投资促进局服务的重点对象。

安徽省会议展览协会正式成立

经安徽省政府批准,由中国贸促会安徽省分会、以及与会展业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具备会展资格的各类会展中心、馆、场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安徽省会议展览协会正式成立。

日前,安徽省会议展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合肥召开,会上通过了《安徽省会议展览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和理事单位、执行机构负责人,中国贸促会安徽省分会副会长黎业智当选为第一届协会理事长。

杜塞尔多夫加盟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

日前,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国)有限公司正式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签约,自2005年开始联手共同主办“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将每年“一节一会”的发展重点放在了加强中国美发美容业与国际同行交流,和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上。1998年,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加入OMC(世界美发美容组织)。与此同时,一些海外展览主办机构也被中国美容市场所呈现出的巨大潜力以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目前的良好发展所吸引,纷纷对该博览会表示极大兴趣。

全球第一的化妆品展览会BEAUTY INTERNATIONAL的主办者是德国杜塞尔多夫展览机构,而作为其子公司的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国)有限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和沈阳设有代表处,在未来的合作中,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国)有限公司将依托自己完整的营销、服务网络和专业展览服务的经验,借助BEAUTY INTERNATIONAL的品牌优势和资源优势提升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

据主办方介绍,双方在2005年合作的重点是加强博览会中各类美发用品的展出,并且更好地为美发业人士提供服务。2005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将于2005年8月12日-15日在北京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

港中旅国际展览商务推广服务中心在京成立

3月14日记者获悉,由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京成立了港中旅国际展览商务推广服务中心,新成立的展览商务中心将主要从事会议展览和商务团组的境内外接待服务,提供会展策划、招展布展、项目管理、组团接待及其他个性化服务,业务范围遍及欧洲、美洲、中东、非洲等世界各地。

会展旅游是旅游高端产品。业内人士指出,国内会展业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会展业与旅游业有很强的互补性,会展经济将会带动旅游业发展,旅行社经营会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跨国旅游企业集团香港中旅集团在内地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在全世界14个国家拥有英中旅、德中旅、法中旅、澳中旅等20家海外分社。因此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托于香港中旅集团强大的全球网络优势率先进军国际会议展览市场,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上海会展旅游“五年计划”成型

近日上海旅游工作会议决定,今年,上海旅游将加大迈向国际的步伐,并重点推动上海会展旅游市场的发展。到2010年,上海将引进60家一线的外资旅行社和酒店;举办的国际性会展将达到500个,其中包括20个全球知名品牌会展,国际性会议超过1000个,吸引550万外国游客到沪旅游。从现在到2010年5年内,上海正朝着“亚洲新兴会展中心”、“邮轮母港城市”、“度假休闲首选目的地城市”的目标挺进。上海城市的旅游容量有限,因此,上海必须在发展会展旅游、商务旅游、游轮旅游等高端旅游产品上下工夫,优化客源结构。上海将与国际知名公司合作,打造属于上海的国际旅游品牌项目。

今年4月,美国运通将与上海市旅游委合办首届“中国国际商务旅行论坛。今年,上海也将继续拓展与50多个上海友好城市的交往,联合相关部门在米兰、大阪、釜山等城市举办上海周。据了解,上海在发展旅游景点的同时,也增加了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尤其是扩大旅游住宿规模。并通过推行旅馆品牌化管理,提升硬件设施水平和服务等措施,鼓励社会旅馆走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的道路。

国际节庆协会中国委员会宣告成立

日前国际节庆协会中国委员会宣告成立。国际节庆协会,简称为IFEA,总部设在美国,成立至今已有49年。国际节庆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为会员服务,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和运作系统,许多活动、艺术节、运动竞技赛事、展会、城市特殊事务办公室、商会等都从中受益。

国际节庆协会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史蒂文表示,中国是节庆资源丰富、潜力巨大的市场,对于协会本身来说,是个扩大知名度的好机会;另一方面,中国节庆活动国际论坛的举行,可以搭建中国国内与国外交流节庆活动经验和信息的平台,促进中国节庆活动的健康发展。他还表示,国际节庆协会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充满了期待,希望有机会与中国政府合作。

京巴贸易合作开始

2005年3月22日,北京贸促会副会长倪跃刚会见了巴西巴拉纳州工业联盟主席罗德黎哥·格斯达·何峡·罗雷斯先生一行。罗雷斯主席说,巴拉纳州工业联盟代表着该州3万家工厂。罗雷斯主席介绍了联盟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促进该州科研成果转化,协助工厂开拓国际市场的职能。他说,巴拉纳州是中国企业进入巴西的窗口,在该州投资比在圣保罗更方便。他希望与北京贸促会成为友好商会。

巴拉纳州人口1000万,亚裔约占60万,其种植业占巴西全国的20%,是巴西第二大汽车制造基地,电能充裕,拥有世界第二大水电站和巴西最优良的基础设施。该州与浙江省是友好州省。

上海人亲近DMC管理系统

上海世贸商城在致力于搭建纺织服装跨国采购平台的过程中,为有效解决供需双方的渠道沟通问题,携手全球最大的买家管理机构——美国达拉斯市场管理中心(DMC),将采购体系最先进的管理模式引进世贸,以期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纺织服装跨国采购的对接服务平台。2005年3月21—23日,由上海世贸商城主办的“2005纺织服装跨国采购交易会(女装)”,联合DMC全面实施海外买家的资源服务战略。

DAUGHERTY先生介绍:“DMC建立了强大的网站服务系统,并且每年制作大量展商宣传品,通过专业媒体、邮件等各类形式及时传播展商信息;同时,专设‘零售商开发’办公室,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先进设施,与全美及世界各国大(中、小)型零售商、品牌商建立买家流通渠道,并形成DMC买家管理体系。不仅如此,我们还在市场推广周期间,开放所有展示间进行新品展示,同时策划组织fashionshow、论坛。我们的每一项服务都以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为宗旨,更好地发挥协助、指导的作用。”DMC的市场服务理念,缩短了地域概念、简化了操作程序,在物流、人流汇聚的有限空间与时间之内,创造商机。DMC自从与上海世贸商城确立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在买主资源开发、常年展示间租赁、专业市场活动策划和整体策略等方面一直为上海世贸商城提供专业性指导。此外,在人员培训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也为上海世贸商城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依托DMC与上海世贸商城的合作基础,“2005纺织服装跨国采购交易会(女装)”成为零配额时期的第一个中国纺织服装产业的专业跨国采购交易会。

广州两美博会出现撞车事件

独资企业 第12篇

煤矿地下开采是技术性很强的高危行业, 光有雄厚的储量和先进的采煤设备还不行, 还要有精湛的懂生产、懂经营会管理、保安全高端人才。因此, 人才又是企业之魂。

一、煤矿企业员工现状

伴随市场经济的多元化进程, 煤炭企业也紧随经济大潮而变, 民营煤矿的发展对国有煤炭企业的高端人才冲击巨大, 猎头不惜重金“挖人”, 煤企高技能员工弃企业投民营的苗头日益加剧, 给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目前, 煤炭企业人才流失已呈常态化、规模化, 逐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本文着重探讨煤企员工主动离职的原因及应该采取的对策。

十年前市场经济的效应导致煤炭企业大批关闭破产, 煤企员工批量下岗, 面临重新择业及失业的选择问题, 部分家庭只能靠低保度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 煤炭企业员工下岗已不是主要矛盾, 而是如何留住主动离职的骨干员工的问题。煤企主动离职的员工大多具有一定市场需求价值, 通过跳槽为自己带来薪酬待遇、职位晋升的发展机会、目前, 煤炭行业的主动离职员工大多跳向民营企业, 由于民营企业急需高素质人才所以他们更重视人才、利用人才, 可以给他们更多的机会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 获得更多的回报, 体现自己更多的价值。他们的离开却给原企业带来了危机, 因为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把人才竞争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缺乏人才将意味着失去竞争力。那么, 煤企人才流失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

二、导致煤企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三大方面:人才自身的因素、企业因素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一) 自身因素

价值观取向、个人追求和个性特点、能力与专长等都是影响煤企人才跳槽的因素。从对吉煤集团主动离职人员的界定中可以看到, 担任多年中层职务 (生产技术、通风安全、机电运输) 的高技能管理人才占绝大多数, 从事多年生产一线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次之, 他们大都具有高学历、高技能、热门专业的知识型、智能型人才。

他们一般强调自主性, 个性较强。有真才实学, 大多充满个性而难于驾驭, 倾向于有一个自主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这些人由于个人有特殊技能, 不情愿受制于人, 甚至有时无法忍受上司的遥控指挥。

其次与一般人员相比, 他们具有强烈的受到尊重和实现自我的需要, 热衷于挑战性的工作, 把取得成果和攻克难关看成是一种乐趣, 是一种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挑战性的工作得到高回报, 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从而体现自己的价值。

再次是受市场因素影响流动意愿强烈, 市场经济对传统的劳务关系提出了挑战, 国有经济相对个体经济相比这部分人待遇低、个人远景规划无望是导致人才跳槽的主要诱因。他们通过劳动实现自身价值, 同时获得到相应的待遇, 并渴望得到较高的报酬;当个人的劳动付出与回报不相符或者自认为自身价值未被体现时, 就会产生失落感, 产生跳槽的动机, 最终可能导致主动离职的行为发生。

(二) 企业因素

煤企虽然多次进行体制改革, 但因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使得大部分改革流于形式, 实际效果不明显, 其经营机制、用人机制、内部分配机制、管理方式等远没有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营机制不灵活, 管理方式落后, 经济效益低下;在人才管理使用上、工资保障等配套改革上不够完善, 没有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

主动离职者大都喜欢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以达到自我实现。而煤企往往把他们长期放置在一个岗位上从事几乎一成不变的工作, 失去了挑战性激励作用;他们渴望自己的价值有所体现, 付出能够有所回报, 尤其是发展的机会, 而煤企对员工缺乏职业生涯的规划和设计, 对他们的培训计划、轮岗计划、考核计划、职业目标等均没有明确的计划和安排, 部分煤企受传统人事管理体制方面的约束, 在用人上没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任人为贤, 裙带关系普遍存在, 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离职者对煤企的忠诚度。

(三) 社会因素

近年来, 随着个体经济大量涌入, 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以及企业职工在保险、福利、住房方面的改革与调整;高等院校专业设置以及培养模式与企业不相适应, 煤炭企业急需的人才学校不能提供, 造成企业所需的专业人才得不到适时补充, 形成部分专业人才紧缺;市场配置就业机制, 使得企业员工的就业空间越来越大, 所受的各种约束越来越少, 员工在努力提高自己生活水平的同时, 力争寻求良好的发展空间, 追求自我的全面发展。这些因素的变化都影响着煤企的人员流动。民企宽松的环境, 对人才的需求与重视, 优厚的待遇与良好的发展渠道吸引着国企中的大批人才, 导致人才流出国企。

三、人才的大量流失已经成为国有煤企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没有人才, 国企就不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与发展, 那么国企应该如何解决员工主动性离职问题、留住人才

(一) 从招聘源头预防

煤企在招聘前应该对所招聘职位进行详细的工作分析, 明确所需的专业人才。招聘过程中, 要本着重视人才的理念, 不仅要充分的了解应聘者是否看重所招的职位和公司的企业文化, 还应该让应聘者充分了解他可能要从事的工作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 在双方充分的互相了解情况下, 互相选择对方, 心里都会比较满意, 不会出现员工到企业后觉得实际和预想不一致导致心理落差而离职。

(二) 对员工职业生涯进行设计

员工进入企业, 就要帮助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以给员工一个长期的允诺, 一方面利于员工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了解自己的道路有否偏差和未来将会如何发展, 助其适时的调整自我;另一方面, 给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不仅体现企业重视人才, 还会达到提高企业形象的目的, 也有利于留住员工和吸引人才。就是通过员工自己的努力, 实现自我的目标价值。不让员工轻易放弃有前景的道路, 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离职率。

(三) 创造宽松与公平的竞争环境

人才有较强的自主性, 注重付出得到认可, 从而体现自身的价值, 而煤企在这些方面工作重视不够, 因此, 要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国企必须建立完善的绩效考评、薪酬管理、人员晋升制度, 在各项操作中体现公正与公平, 并且给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 营造一种乐观向上工作的氛围。

(四) 及时对员工进行知识更新教育

对员工进行个人职业培训设计, 能够给新员工、转岗的员工、刚晋升到新职位的员工迅速适应现工作岗位提供帮助, 降低工作压力, 使员工工作在温馨的氛围中, 对企业产生依赖与认同感, 竖立企业良好形象, 从而降低人员离职的心理动机, 并能够达到吸引人才的目的。

(五) 增强员工内部合理交流

加强员工企业内部流动, 就是帮助员工在企业内部正常交流, 寻找更加合适个人成长的岗位, 提供更大发展舞台, 减少员工向外部流动给企业造成损失。可以采取岗位轮换、定期交换、转岗等方式, 在企业内部建立人才流动市场, 找到最有利于员工在企业内部找到适合自己特点的工作岗位, 更好地发挥其潜能, 这样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人尽其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 实现进一步降低员工离职策略。

(六) 待遇留人

合理的薪酬体系和工资分配制度是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目前要打破传统的工资分配体制, 建立以工作绩效考评为核心的激励机制, 不断改善和提高煤企人才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感和满足感, 使他们在工作和收入之间达到动态平衡, 以达到调动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对急需人才可以用高薪、高福利留住人才。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股权、期权激励人才, 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七) 事业留人

做为煤炭企业, 领导人必须要转变观念尊重人才, 加大人力资本投入, 建立人才成长机制, 让企业人才有更高价值体现的机会, 更重要的是给他们努力工作、发挥潜能的动力和源泉。

一个人的成长就是不断学习的过程, 人才的培养就是伴随着企业发展的足迹一起成长的过程。培养不仅仅是业务上的专业培训, 更重要的是指人才在企业工作环境中, 上级对他的指导、同事对他的帮助、企业为他设计的职业生涯, 帮助人才胜任某一岗位或更高岗位工作的过程。所以煤炭企业要重视人才、使用人才, 给他们提供一个干事创业、施展才华的平台, 这样才能推动煤炭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用人才、留住人才。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 拥有人才、善用人才, 企业才会不断创新, 竞争力才会不断提高, 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摘要:本文简要叙述了企业要想发展必须依靠技术上的创新, 高科技的技术人才, 而且要价值观取向上体现出投支才能有所回报的道理, 依靠自身因素、企业因素和社会因素上留得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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