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党管武装有关规定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党管武装有关规定(精选12篇)

党管武装有关规定 第1篇

党管武装有关规定

一、党管武装的主要任务

1、管思想,把方向。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头脑,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指示,坚定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改革开放的信心,对党的领导的信赖;坚持党对武装工作的绝对领导,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民兵预备役建设的重点任务、重大行动和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正确决策,确保政令、军令畅通;坚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拒腐防变能力,严格掌握民兵政治条件,确保民兵组织纯洁可靠。

2、管组织,强队伍。按照双重领导的原则,“第一书记”、“第一政委”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人武系统党委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凝聚力、战斗力、使之充分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抓好基层武装部建设和民兵组织落实,认真落实编制员额,保持组织机构稳定,保证党管武装在基层的落实。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抓好专武干部、预任干部和民兵干部的调整配备,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思想稳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后备力量骨干队

伍。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政军民关系,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

3、管训练,谋打赢。要把落实军事斗争准备的各项任务作为新形势下党管武装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与军事部门一道,紧紧围绕提高战斗力和生产力,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利用地方的科技、信息优势,深入开展科技练兵活动,提高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的层次和质量。加强对民兵重点分队成建制训练和预备役部队战斗力建设的组织领导,深入进行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扎实做好人才、物资储备、人民防空、交通通信保障等项准备工作。努力提高后备力量快速动员和遂行任务能力,提高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提高战时交通持续保障和重要目标综合保护能力,圆满完成党中央、中央军委赋予的各项训练、应急和作战任务。

4、管建设,解难题。坚持把为后备力量办实事、解难题作为重要职责,定期分析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形势,及时研究解决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做到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在经济上给予保障,在解除后顾之忧上给予支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全民国防教育、民兵军事训练、基础设施建设、遂行重大任务等所需经费、物资和场地,保证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党管武装的主要制度

1、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制度。

2、党委议军制度。党委要视情适时召开专题议军会议,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指示,听取民兵预备役工作汇报,分析武装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武装工作任务,解决武装工作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的决策、指示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

3、兼职制度。省、市、县(区)委书记分别兼任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省、市、县(区)有关领导兼任预备役师、团第一政委;乡(镇)、街道、厂矿、村支部(总支)书记兼任民兵营教导员、连指导员。各级党委班子主要领导调整或兼职干部工作职务变动时,应及时增补,并搞好武装工作交接,以保持党管武装工作的连续性。

4、军事机关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制度。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工)委;民兵连(营)长参加村支委。在分工上,应保证军事机关主要领导以主要精力抓好武装工作。

5、武装委员会制度。县以上要建立健全人民武装委员会制度,要根据上级指示和同级党委议军会议精神,对武装工作统一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齐抓共管,保证各项武装工作落到实处。武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兼任,成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补齐。

6、学军习武制度。采取不同形式,适时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管武装、国防建设、民兵预备役工作知识。可适时组织党政领导成员过军事日,观看军事表演,参加军事活动,体验军事生活,加深对武装工作的了解,提高抓武装工作的能力。

7、第一书记、第一政委、武委会主任和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到同级军事机关办公制度。一般每年到同级军事机关办公一至两次,了解武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管武装有关规定 第2篇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这一概念由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决拉美国家外债的还本付息问题,以缓解其金融危机。我国在外债管理的实践中也借鉴过这一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国内的银行贷款业务中,一般认为所谓“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但由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对“以贷还贷”的含义、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其本身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的担保问题争议颇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以贷还贷其实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情况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发生的银行贷款业务,以贷还贷的做法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但是对于“以贷还贷”这种行为本身,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保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涉略到以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对于“以贷还贷”,迄今为止金融界及法理界均未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庭务会议“关于以贷还贷”的《庭推精要》认为,“以贷还贷”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在性质上,“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

虚假按揭贷款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表现形式:

一、购房人虚假,假借他人名义购买住房囤积以获利;

二、销售交易虚假,开发商或他人利用虚假交易方式,骗取贷款,占为已有。这是当前虚假按揭贷款中最典型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重复交易,通过重复使用房屋销售合同或者采取一套房屋多次销售的形式,获得多倍贷款;

四、首付款虚假,开发商或中介公司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首付款的政策限制,将房产实际售价提高或者将购房面积加大后申请按揭贷款,获得高额贷款;

五、房屋虚假,开发商或者个人虚构购房合同,购买并不存在的房屋,获取贷款为个人所办企业融资或占为已有;

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3篇

一、

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 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 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 并且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 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 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二、

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 包括技术服务费, 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 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 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 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 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

三、

征地安置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4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信用机制;内生力量

在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进程中,必须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总体要求是,要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补偿安置不仅要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还要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征地安置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

1.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目前最主要的安置方式是,在征地补偿费用中确定一部分费用(安置补助费)专门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其标准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排就业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本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现行被征地农民安置的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转非和用地单位招工的传统模式,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了许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安置途径,如对征地较少的地方,主要通过调整土地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农业安置。对征地较多的地方,如城镇建设规划区的城郊结合地区、或开发区(园区)征地数量较多的,划给一定比例的村留用地来发展二、三产业,用以帮助解决部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就业问题,解决被征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或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对劳动年龄段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将一些简单易操作的就业岗位直接提供给被征地农民予以就业安置。

主要安置途径如下: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农业安置(调整土地安置);住房实物安置;投资入股安置;招工安置。

二、安置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1.多元安置方式落实不到位,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难

虽然各地也探索实行了多元化安置方式,但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不少地方政府受不正确的执政理念影响,仅仅将地征到手为目的,贪图省事,征地时仍然采取一次性发放现金补偿和给予一份低水平社保的方式,没有考虑农民失地后的发展问题。这一方式带来了两个极端问题,少部分被征地农民获得了巨额征地补偿款,但缺乏资金管理能力,挥霍、浪费,甚至沾染上不良生活习气,给社会管理带来许多隐患;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补偿水平较低,受年龄、技术水平等限制,难以实现再就业,生活陷入窘境。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按规定社保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政府分担,实际往往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不足、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不高等原因,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难以落实,社保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即使部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但往往都是养老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水平低。一些地方征地时落实社保资金后,社保资金纳入专户统筹管理,被征地农民难以实现“即征即保”;一些地方确定社保的门槛高,人均耕地只有达到较低的限度才能纳入社保范围。

三、把握的原则与改革方向

1.把握原则

(1)被征地农民安置应当是可持续的

货币补偿安置虽然可以短时期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但失去土地后生活成本的增长、生活方式的改变、农业及相关收入的衰减,都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农民生活,农民长期生计是否能够维持将直接影响到农民发展权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要关注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可持续性,在征地实际过程中,安置的可持续性都应该是第一位的。

(2)被征地农民安置应当是差别化的

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的确立必须充分考虑地区差别和个体差别。留地安置、入股安置等模式适用于经济较发达、土地市场较为健全的地区,农业安置只适用于未利用地或机动用地较多的地区,而就业安置只在一些工业园区安置过程中发挥了较为显著的作用。被征地农民的个体差异严重影响其安置模式选择的偏好,年龄大的农民倾向社保和农业安置,年龄较轻的则倾向货币和就业安置,农户耕地面积和土地位置也对安置模式选择有重要影响。

2.改革方向

采取多元化安置途径,确保被征地农民发展权益

办理病退有关规定 第5篇

1、办理病退的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2、需提交材料

办理病退需提交材料

①职工身份证;

②个人档案;

③退休审批表;

④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⑤医务技术鉴定结论;

⑥欠费企业职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职工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待遇。

3、病退办理程序

①材料审核: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进行公示;

②办理公示:由申报单位在显著位置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类别、工种及待遇情

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③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企业纪检、工会、劳资人事部门联合出具公示证明,并持退休

审批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新疆: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提前退休和病退有哪些条件?

2011-01-01

员工奖惩有关规定 第6篇

为了发扬员工的主人翁精神,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树立良好的精神道德风尚,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全面推动公司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的奖励: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通报表扬、物质奖励、现金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员工、岗位标兵、公司劳模)等,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一次性重奖。

奖励原则及条件: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司节约资金、材料、降低消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在本职岗位小改革、小创新、小发明和技术改进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较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3、在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

4、在保护公司财产,避免和防止事故发生,使公司和他人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揭发公司存在的不良倾向,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维护厂区的安全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6、一贯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忠于职守,工作勤奋,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的;

7、其它应给予的奖励。

二、员工的惩戒:

制度和纪律是执行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保证,每位员工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惩戒分为(可合并使用):批评教育、工作告诫、责令写出悔过保证书(检讨书)、经济处罚、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厂查看、开除等)。情 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惩戒范围及条件: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或岗位责任)的,违反《考勤管理制度》和《请假管理制度》及《办公室管理制度》等的;

2、对在厂区(包括宿舍区)吵架、打架的应从严从重处理,除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外,并可对双方各处以赞助100元以上团建费的处罚;

3、拒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听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诽谤、漫骂管理人员,影响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禁烟区吸烟,擅自损坏、拆除、移位、遮挡消防器材或设施,违章指挥,险些造成或已造成事故的;

5、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慷公司之材,取悦他人,侵吞、贪污、偷窃或无理占有公司资金、财物,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的商业情报,或私自将非本公司员工带入公司,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公司主要部门(区域),或违规动用电脑和将本公司业务资料私自提供给其它同行的;

7、其它违反公司厂规厂纪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及违反社会公德应给予惩戒的行为。

三、奖励或惩戒的实施:

1、对员工实施奖励或惩戒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制度规定在先,处罚实施在后。

2、奖惩原则:

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

3、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实行部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负全责;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实施全厂的管理教育工作;

4、奖励额度在50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批准,报财务部,在当月工资中发放。年度或全厂性奖励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惩戒的实施,将根据其错误的性质和经济处罚额度分为:

1)部门处罚:因工作生产原因发生在部门辖区内或双方均为本部门员工且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下的,部门负责人签发

批准;罚款额度超过50元以上1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罚款额度在100元以上的,应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处罚由办公室实施:在本公司范围内以及宿舍、餐厅等,或在公司以外的其它场所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发生的,以及跨部门员工间的违规违纪应予处罚的,且罚款额度在15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签字批准。罚款在15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5、办公室负责受理员工的各类投诉。员工若对惩戒不服,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服从管理的前提下,可书面或口头向办公室反映和申诉,办公室应在了解核实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并有权对处罚作出支持或撤销的决定。

浙江******有限公司

有关山东婚丧假规定 第7篇

一、国家、省有关婚假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包括第三项路程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二、国家、省、市有关产假规定:

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3、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也就是说,山东晚育女职工将可享受至少158天假期。

三、关于二胎产假

党管武装有关规定 第8篇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 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 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 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 (指当日收盘价, 下同) 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指当日收盘价, 下同) 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 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 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 (含两次) 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 包括两次以上 (含两次) 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 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二)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

(一) 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 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五条第 (三) 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二) 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 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 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 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 (外) 文资料备案。

(三)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 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 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 (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 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规定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于上市公司 (含所属分支机构) 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

间接持股比例, 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 按100%计算。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 不适用本规定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 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 (一) 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 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三) 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 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 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 第9篇

一、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1 离休干部凡是在《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范围内用药应当实报实销。使用《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应由离休干部自行负担。在使用自费药品时医护人员应征得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同意。

2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组字[2011]1号)精神,跨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看病用药使用当地《离休干一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经省公费医疗或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其医药费报销实行随到随报。对跨省(区、市)安置的离休干部,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从离休干部本人个人账户限额内提供不低于5000元的医药费备用金(最高不超过本人个人账户金额),用于离休干部看病报销周转。参加公费医疗和自办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备用金,参照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

二、离休干部特殊情况用药

为了更好地从生活上关心照顾离休干部,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赣老发[2005]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使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中,对抢救危重病人确需的药品,经审核后予以报销;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应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才能报销。

三、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1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4号)精神,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5号)精神,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

3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4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5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6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精神,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责编 水海

校本研训工作有关规定 第10篇

为更好地开展校本研训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发挥学校在校本研究中的主阵地作用,为校本研究的实施提供保障,特做如下规定:

1、教师在课堂上必须做到“三必须”:一是必须综合考虑学生的需要、兴趣与经验,科学设计课程与教学方案,合理组织教学;二是必须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使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落到实处;三是必须对学生实施发展性评价,为学生全面和主动发展提供课程保障。

2、加强检查指导。学校要求:中层以上领导实行包班制,每人负责几个班级,督促指导所负责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参与班级管理,每周五行政例会通报所包班级情况;中层以上领导每人每周至少听四节课,每节课后要与教师一起进行总结和反思,及时发现教师教学及专业化成长中的实际问题并予以教学现场指导,例会上由校长亲自检查,对听课中发现的未按新课程要求上课、仍是照本宣科、体现不出“三必须”精神的教师,学校有权做出让其停课学习的决定,直至该教师能按新课改精神上课为止。

3、加强学习。提倡教师“三学”:一是走出去学,二是集体学,三是自身学。学校尽可能为教师提供外出考察学习的机会,外出学习原则上要全员参加,不给临时假,遇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集中安排学习,请临时假必须经主管主任批准。个人自学要写出一定数量的学习笔记及心得体会,同时每年的寒暑假由教务处统一布署,结合教师特点,留一定内容的假期作业,建立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并做为教师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要求:①教师每周至少听课二节以上,并做好记录及评价;

②每学期至少撰写一篇教学论文或优秀教学反思、或典型

个案;

③每学期至少上一节校级以上的教学研讨观摩课; ④要收集本人参与校本教学研究原始资料存档备案,提倡

建立教学日志;

⑤外派学习教师回来必须先向全体教师认真传达学习及

会议内容,然后才予以报销费用。

4、建立集体教研制度,开展集体专题研训、案例分析、教学观摩与交流,加强教学中的自我反思,加强集体备课。

银行罚息有关规定(节选) 第11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公文用字的有关规定 第12篇

一、公文发文号的正确使用

公文发文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用中括号“〔 〕”,而不用小括号“()”和方括号“[ ]”。

如:鲁教办(2004)5号

(错误)

鲁教办[2004]5号

(错误)

鲁教办〔2004〕5号

(正确)

二、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为“一、二、三、”,第二层为“

(一)(二)

(三)”,第三层为“1.2.3.”第四层为“(1)(2)(3)”第五层为“①②③”。

三、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一)“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

(二)“一”、“二”、“三”等后面应用顿号“、”。

(三)“1”、“2”、“3”和“A”、“B”、“C”等后面应用齐线墨点(“.”),而不用顿号(“、”)或其它。

(四)序号如加括号,如

(一)(二)

(三),(1)(2)(3)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四、年份的正确书写

年份如用“二○○八年四月五日”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O”或英语全角字符“o”。

五、汉语拼音的正确使用

(一)大小写: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字;标题可以全部大写。

(二)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六、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一)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使用“~”,而不使用“——”或者“―”。

如:2008年3月~4月中的“~”,而不使用“——”或者“―”。

(二)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

如:再接再厉,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2004年语言文字工作总结。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公文用字的有关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第五章

公文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三、公文序号标点须知

(一)“第一”、“第二”后面,“首先”、“其次”后面,用逗号。(二)“一”、“二”、“三”后面,用顿号。(三)“1”、“2”、“3”和“A”、“B”、“C”后面用齐线墨点“.”。(四)序号如加括号,如:⑴ ⑵ ⑶ ⑷,后面不加逗号、顿号或齐线墨点。

四、其他注意事项(一)关于汉字排序问题

按汉字笔画多少排列先后。笔画相同的汉字,按第一笔的笔画排列先后——横(提)、竖(竖钩)、撇(横撇、竖撇)、点(捺)、折。(二)标点符号使用中容易出错的几个问题

1.表示约数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如:三四天

三五成群

2.引号、书名号之间的顿号可用可不用,但不论用否,全篇一定要统一。3.省略号后不能再用点号。

4.冒号占一个字的位置,居左偏下(:),数学中的比例号则居中(∶)。请注意二者的区别。5.破折号错用

团结——批评——团结(错误);团结—批评—团结(正确)40 —— 50 周岁(错误);

— 50 周岁(正确)70 —— 80 %(错误);

%— 80 %(正确)6.单书名号和双书名号及尖括号错用

《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实施条例》(错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确)7.该用引号或书名号而未用

要贯彻三同时的原则,搞好粉煤灰的综合利用。(错误)要贯彻“三同时”的原则,搞好粉煤灰的综合利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确)8.公文发文字号错用小括号、中括号 越政办(2004)9号(错误)越政办[2004]9号(错误)越政办〔2004〕9号(正确)(三)关于数字用法

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统计表中的各类数值。

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必须使用汉字的情况:定型的词,如:一律(不能写作1律);词组,如:星期四(不能写作星期4); 成语,如:七上八下(不能写作7上8下)。应该使用汉字的情况:惯用语,如:不管三七二十一(不能写作不管3721);缩略语,如:十六届四中全会(不能写作16届4中全会);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白发三千丈(不能写作白发3000丈);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如:甲申年三月初九(不能写作3月初9)。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一·二八”事变(不能写作“1·28”事变),五一国际劳动节(不能写作51国际劳动节)。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1”事件、“11·10”案件。

(四)年份中“零”的使用问题

年份一般不能用缩写。如:1990年不应简作“九○年”或“90年”。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五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中选择)

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05年10月”。

如;二○○五年(正确)

二零零五年(错误)

二00五年(错误)

二oo五年(错误)

五、关于汉语拼音的使用

1.拼音标准的依据是《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正词法》。如果没有把握,宁可不标注汉语拼音。

2.商品包装、广告应当使用汉字、或汉字与汉语拼音混用。不得仅使用汉语拼音

3.词内连写,词间分写。错误一 : 不分音节连写

中 国 绍 兴 越 城 经 贸 洽 谈 会

ZHONGGUOSHAOXINGYUECHENGJINGMAOQIATANHUI 错误二 : 拼音与一个个汉字对应 中 国 绍 兴 越 城 经 贸 洽 谈 会

ZHONG GUO SHAO XING YUE CHENG JING MAO QIA TAN HUI 正确用法:拼音应以词为单位对应 中 国 绍 兴 越 城 经 贸 洽 谈 会

ZHONGGUO SHAOXING YUECHENG JINGMAO QIATANHUI 4.分词连写基本规则。

(1)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双音节和三音节结构,连写。如: 音节

yinjie

爱鸟周 ainiaozhou(2)表示一个整体概念的名称,四音节以上的:

一般要按词分写。如:无缝钢管

wufeng gangguan 不能按词划分的,才连写。如:红十字会

hongshizihui(3)单音节词重叠连写。如:人人

renren(4)双音节词重叠分写。如:研究研究

yanjiu yanjiu(5)动词(或形容词)和补语,两者都是单音节的,连写。如:打死

dasi 其余分写。如:整理好

zhengli hao 5.短横在拼写中的使用。

缩略语词

如:环保 huan-bao

中小学

zhong-xiaoxue 约数

如:三五天

san-wu tian

十七八岁

shiqi-ba sui 能按两段来念的四言成语

如: 爱憎分明

aizeng-fenming

颠三倒四

diansan-daosi 6.大写字母的使用。

(1)人名、地名等专名的首字母。如: 扬州 Yangzhou(不能拼成yangzhou)(2)一句话开头的首字母。

(3)诗歌的每一行开头的首字母。(4)标题可以全部大写.(5)企事业名称、商品名称、街名牌、站牌和书刊名称等可以全用大写字母。公文标准格式(摘要)

年份。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用六角括号“〔〕”括起,如〔2001〕,不得使用〔01〕之类简称。

序号。为每年同一文种按发出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如转发文件,原件标题过长时,可以原件发文字号代替,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2001〕××号文件的通知”。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多家主送机关中间可加顿号、逗号。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单称概念,均应使用统一的文字表达形式,不得前后不一。

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正文要简明扼要,层次清楚。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并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十一)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加盖印章要端正、居中。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三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之间空1字,并刊于抄送栏横线之上。

党管武装有关规定

党管武装有关规定(精选12篇)党管武装有关规定 第1篇党管武装有关规定一、党管武装的主要任务1、管思想,把方向。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