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格式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格式(精选15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格式 第1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甲方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消防安全职责:
1、甲方对乙方所承租营业房(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向乙方传达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适时组织乙方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3、甲方要维护乙方承租营业房(场所)周边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甲方在必要时,可对乙方承租营业房(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营业房(场所)内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或有违犯市场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等行为,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并根据上级和双方签订的房屋营业设施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乙方消防安全责任:
1、乙方承担所承租营业房(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乙方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在营业房(场所)内配置符合规范的轻便灭火器材。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各项
消防安全制度。
4、乙方负责建立健全承租营业房(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消防责任,重点部位要确定专人进行管理。
5、乙方要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积极主动落实整改。
6、乙方要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乙方不得在承租营业房(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安全用火用电。
8、乙方负责制定和贯彻承租营业房(场所)的消防应急方案,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
9、乙方要保护好承租营业房(场所)内的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有占用市场消防通道等违犯市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协助甲方保护好公共场所消防设备、设施。
三、其他:
1、此责任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3、甲、乙双方租赁合同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4、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格式 第2篇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为了加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保出租房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一、甲方消防安全职责:
1、维护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配置必要的灭火器、逃生绳、手电筒等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2、甲方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甲方应开展对出租房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甲方不得将出租房作为居住、生产、储存等合用场所出租。
5、自觉接受公安、消防、街道(社区)等部门的各项安全检查。
二、乙方消防安全责任:
1、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主动落实整改,遵守出租房消防安全规定。
2、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严禁在走道、楼梯等出口部位堆放杂物。
3、不得在出租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将出租房改为居住、生产、储存等合用场所使用。
4、确保出租房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5、乙方的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教育自己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的责任。
三、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五、其他
1、此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3、甲、乙双方租赁合约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格式 第3篇
关键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对策
近期, 各地出租房火灾事故高发, 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和影响。2013年8月8日01时10分, 温州瑞安市锦湖街道一出租民房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90m2, 7人在火灾中丧生 (2男, 5女, 其中2人为小孩) , 该起火建筑为一幢3层砖木结构的民房, 共租住13人。2013年7月4日3时52分, 宁波慈溪市周巷镇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 3人在火灾中丧生。2013年2月23日2时59分, 台州温岭市泽国镇牧屿管理区牧西村中行西路一出租房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120m2, 8人在火灾中丧生 (均为外来务工人员) , 2人受伤。2013年1月4日,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一民房 (民间收养弃婴场所) 因小孩玩火发生火灾, 7名儿童在火灾中丧生、1人受伤。2013年8月28日12时27分许, 温州瑞安市锦湖街道龙星路十巷一出租民房发生火灾, 大火吞噬了两间三层民房。
针对居住出租房屋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 对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整体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现状进行的调查研究, 就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 加大基层基础治理力度, 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作用, 提高居住者责任意识, 减少火灾事故发生谈些粗鄙的看法。
1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调查情况
温州地处浙南, 位于东海之滨, 面积11784k㎡, 共有常住人口912万, 外来人口340万。由于温州长期以来“低、小、散”的传统经济格局, 带来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 如鹿城区双屿街道, 常住人口4万, 外来人口却高达38万, 滋生了大量居住出租房。据统计, 全市共有居住出租房57.8万户, 3人以上的约17.7万户, 10人以上的约5.1万户, 30人以上的8502户, 100人以上的984户。温州市居住出租房主要有木质老房子、违章简易棚、农民联建房 (通天楼) 、企业集体宿舍楼和商品套房五类, 生产经营与居住合用、“前店后厂、楼上出租”的现象也十分普遍。由于消防安全问题突出, 居住出租房已经成为温州市一个极为突出的火灾发生和火灾亡人增长点, 占到近年来火灾亡人总数的60%以上, 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2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现状
为深入分析当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现状, 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温州市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及瑞安市政府, 对辖区内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走访调研, 发现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2.1 硬件设施差
用于居住出租的房屋大多是砖木结构建筑, 使用年限长, 先天条件差, 耐火等级低;电线乱接、违章用电, 线路过负荷及老化现象比较普遍;吃住烧于一体, 燃气管道年代久远;可燃易燃材料多, 火灾荷载大;消防设施缺乏, 有的虽然配备了简易的消防设备, 但不能保证完好使用;安全疏散条件差, 采用木楼梯, 设置防盗窗, 有的疏散楼梯及数量不足, 不能满足疏散需要;防火间距小, 消防车通道不畅通。
2.2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居住出租房主要是出租给民工、在校学生、刚参加工作不久还未购置房子的人员居住, 其中大多数人的消防安全意识非常淡薄, 人文素质状况也是参差不齐, 消防基本常识缺乏, 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 火灾发生后不会第一时间逃生、第一时间报警。2007年来火灾死亡的158人中, 有52人为出租房外来务工人员。
2.3 生产经营与居住合用
大量“通天房” (温州市市约38万幢、200万人居 (租) 住) 存在“前店后厂、楼上出租”及“楼下经营、楼上住人”的现象, 而且生产经营与居住部位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一旦失火, 人员难以逃生, 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与此同时还存在未批先建、违章搭建、未验先用或改变功能等违法行为, 先天性隐患遍地皆是。
2.4 人员分布密度大
很多出租房主为了赢利, 将自家房屋用可燃材料 (如三合板) 简单分隔后出租, 或搭建违章简易棚出租, 而一些外来务工人员为了节省开支, 通常多人共租一屋, 吃、住、用在一起。如此一来就出现一户出租房多达几十人居住的现象, 人员密度过大。
2.5 出租房屋管理缺位
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主体不明, 租赁登记备案未能落实, 违法违规建筑、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建筑随意出租。租赁双方没有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私自改变功能、转租等现象普遍存在, 因经济收入较低, 不愿对消防设施进行投入, 导致一些火灾隐患无法整改, 居住出租房经常性消防安全管理存在“失控漏管”。
3 改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对策
针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逐步推进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实现长效监督管理。
3.1 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
一方面,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建立详细的消防安全标准, 让居住出租房租赁双方和检查人员有参照的标准。尤其是对30人 (含) 以上出租房、商品房屋出租、整幢改建式居住出租房、自建房内设置的居住出租房等不同情况应该制定详细明确的消防安全标准。如: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室内不得设置仓库、生产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m2 (含) ;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居住出租房屋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 (厨房) ;3层 (含) 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居住间应当放置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每层至少配备两具ABC干粉灭火器 (原则上为4kg以上) 且应当设在便于取用的部位;30人 (含) 以上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点式报警器等等。另一方面,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明确合法标准。可以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明确提出居住性质的出租房屋不得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作为住宿、生产经营、仓储混合的“三合一”场所;若要出租, 需在取得有关手续后方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等进行明确。
3.2 加大基层基础治理力度
由于温州市出租房屋量大面广, 且多为城郊结合部和农村民房出租为主, 如何排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成为一大难题, 为此, 需要不断改善硬件消防设施, 整合基层辅助力量, 巧用信息科学技术。
3.2.1 改善硬件消防设施, 合理规划布局
一方面, 加大对城中村、老旧小区的整治改造力度, 合理规划和完善路网、消防管网和消火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短期内整治难度较大的地区, 整治中可以区分轻重缓急, 可以建设临时消防水池、配置手提消防泵、设置灭火器室等临时应急措施,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另一方面, 可以借鉴“民工之家”模式, 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城郊接合部建设一定规模的廉价安全的居住房屋以满足低收入外来务工群体的实际居住需求, 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搭建出租房的市场需求。如:温州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发动全体村民自愿入股投资3000余万元全力打造新的外来居民公寓, 首期建设的大楼已进入结顶阶段, 总计15亩, 预计2014年4月投入使用。此公寓区内将开设洗衣房、超市等配套设施, 并通过设立警卫室来实现公寓区的封闭式管理, 将有效缓解街道在出租房消防安全、治安、新居民管理等问题上的压力, 也将利于改善新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提高企业员工福利, 全力打造安乐窝。
3.2.2 整和基层辅助力量, 统一网格人员
大部分地区的出租房除了由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治安管理, 村或社区的安全员走访外, 消防安全的管理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为解决基层居住出租房管理人员不足, 无人管, 管不了, 管不住等问题, 需要突破现有管理格局, 将出租房屋基础管理责任和隐患排查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 进一步提高政府基层力量的有效运用。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整合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站点, 整合流动人口协管员、消防协管员和安检协管员等基层辅助力量, 系统优化管理力量配置, 实现政策集成、资源集聚、力量集合。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可以整合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消防协管员、安监协管员等政府部门辅助人力资源, 人、财、物统一纳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管理。按照网格划分和现实状况, 科学分配每个基层网格配比人员, 并落实各基层网格力量, 做好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登记备案、队伍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3.2.3 巧用信息科学技术, 实现智能巡查管理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二维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也可以采用二维码进行管理。如设置“二维码门牌”, 建立一个链接, 将居住出租房的房东姓名、备案信息、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居住出租房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等信息相互连接, 只要协管员上门巡查时应用智能手机, 对准门牌扫一下, 手机智能巡查平台立即显示屋内相关信息, 隐患代码记录等。租赁双方也可以用手机扫描“二维码门牌”, 搜查到可公布的居住出租屋内相关信息, 为房东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整改依据, 为承租人是否租赁该房屋提供参考依据。“二维码门牌”将实现智能巡查管理, 加快工作效率, 提高“人屋”信息采集的准确度、鲜活度和便捷度。
3.3 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作用
由于违法建筑历史原因多、牵涉面广、受到执法权限等原因的制约, 往往执法难度很大, 出租房屋的管理和违法执法问题涉及到诸多部门, 所以要在整合调整管理架构的同时, 明确各部门职责, 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如: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 依法查处涉及出租房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和基层派出所对出租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抽查。住建 (房管) 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监管和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 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出租房屋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工商及有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房屋中介机构, 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城管与行政执法、住建 (房管)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占用消防车通道、占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违法建筑采取重拳出击, 依据有关法律、经过法律程序坚决清除和杜绝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占用建筑间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等有关部门配合政府相关执法部门, 负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避免因违规用电用气发生安全事故。对于确实非常难以整改的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 可以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切实整治一批高危居住出租房, 给弱势群体多点关注, 多些关怀, 多些消防安全保障。
3.4 提高居住者责任意识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 对火灾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做原因调查之后, 往往难以追究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主体责任, 所以要明确房屋租赁当事人主动申报和备案的制度, 明确房屋租赁双方的主体责任, 提高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在源头上落实安全责任。
3.4.1 明确登记备案制度
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居住出租房的管理也可以以此为参照, 制定对商品房屋租赁行为实施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和对非商品房屋租赁行为实施申报登记制度。如:出租人应当自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 (名称) 、居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报送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组织, 由社区组织将居住房屋出租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综治办登记。登记备案制度即能有效掌握基础房屋租赁信息, 又进一步落实房屋租赁双方的主体责任, 同时也没有违反行政许可等诸多既定法规。整个管理模式流程可以按照房东到社区登记信息社区受理 (指令) 基层网格人员实地检查 (符合进行申报备案) 不符合安全条件告知整改督促整改不符合安全条件 (停租) 续租的乡镇抄告相关部门部门执法 (部门难以执法的, 统一由乡镇牵头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
3.4.2 明确租赁双方责任
明确房屋租赁双方的主体责任, 有利于引起双方对消防安全的重视, 有利于加强监管, 有利于从源头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的责任有:居住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 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办理相关证照。承租人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生产经营的, 应当予以制止, 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 合理控制同一套 (间) 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 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落实防火防盗有关措施, 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宣传物业管理规定, 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 并督促其改正。承租人的责任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转租居住出租房屋的, 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 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组织报告;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等等。
3.4.3 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各地可以把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宣传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中, 借助各种宣传媒介, 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与出租房消防安全常识, 传授灭火和疏散逃生的各种技能。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及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作用, 成立流动人员工作站, 结合日常管理, 通过板报、印发防火宣传资料等多种教育形式, 对房屋出租户和暂住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防火逃生自救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等培训, 积极推动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工的岗前消防知识培训, 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参考文献
[1]黄江桥.谈部队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问题与治理对策消防安全基础知识.武警学院报, 2012, 2.
[2]田国勇.消防与安全,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9, 8.
[3]丛书总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改革开放二十年政法卷.
[4]浦东新区年鉴编辑委员会编, 浦东新区年鉴, 1版, 上海远东出版社, 1996, 9.
农民工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对策 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出租屋;消防监督;对策与措施
1.农民工出租屋存在火灾隐患的主要特点
(1)从出租房屋分布来看,大多农民工出租房处在城郊结合部、高层建筑的地下空间内和待拆迁房内,这些地方建筑很不规范,道路狭小,现有的道路常常被经营活动挤占,或者被堆放杂物占据在这些地区的消防工作管理较薄弱,是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难点”、“乱点”,一旦这些地方发生火灾,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难以很快到位,而且这些地方居民集中,大多是“连营状”,如果火灾不能及时扑救,很有可能“火烧联营”,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2)在城乡结合部,很多农民利用改制后的自留田盖起了房子,用于出租。如今,这些出租屋越来越向高层化发展,由两三层增加到五六层,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十多层高的出租屋,而这些建筑又大多建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按照建筑每10年一个消防周期的规律,这些出租屋正面临着极大的消防隐忧,成为消防安全的盲点和死角。从这个意义上说,大部分的出租屋好像坐落在火山口上。
(3)大部分农民工出租屋未经消防审核就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其建筑内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主要表现在六方面:一、部分出租房,特别是经营场所装修、隔断材料采用木材,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二、疏散通道不畅通,楼梯出口位置加设防护门或通道被货物占用; 三、大部分出租房隔墙采用易燃材料; 四、大部分出租房无灭火设施;五、用电管理混乱,线路老化、明露较多,配电箱总开关选型不当,不能起到过载保护,有的甚至采用闸刀直接安装在木板上;六、大部分出租房人口密度过大一间出租房往往被隔成四、五间出租。
2.农民工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1对农民工出租房实施分类管理,提高消防监管水平
可根据农民工出租屋的实际情况,由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三类挂牌管理标准,并按照标准对出租屋进行挂牌,对消防安全条件较好的出租屋实行房主自主管理,对需要整改的基本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屋实行自我管理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望的出租房坚决予以取缔。为使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隐患得到切实整改,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房政府予以挂牌治理,同时由消防部门抄告给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税务、供电、工商、安监、法院等部门,采取限制银行贷款、实施停水停电、吊销营业执照等联合执法和法院强制执行方式,促使出租房主落实整改。
2.2依托出租屋管理服务网络,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要做好出租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首要的就是弄清楚辖区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人口底数清楚了,情况相对明了,各项工作开展比较容易。应结合辖区实际,逐步建立综合管理服务网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组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网络,开发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动态、及时、准确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信息、房屋中介和物业公司提供房屋租赁的信息等等,使公安消防机构打击、防范各类违章建筑做到有的放矢。针对出租房屋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部门应为农民工推出了“出租屋免费中介服务”。依托自身资源,将辖区内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基本情况公告,告诉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员,哪些房屋合格、哪些不合格,应该租什么样的房子,怎样才能找到安全、价格适中的出租房屋。
2.3严格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农民工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公安消防机构一家力量是有限的,必须建立并完善由政府挂帅、各职能部门广泛参加的消防安全网络,各地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安全监管机构等的作用,层层分解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任务,建立产权单位、中介机构、中间人、用工单位齐抓共管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并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网格式”划分,每个“网格”确定整治工作责任人,实行整治工作业绩同奖惩挂钩。同时依托各部门理顺出租屋产权关系,督促出租屋主尽快签定租屋主防火安全责任书。
2.4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经常组织开展出租屋清理清查活动,适时组织开展各类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各类出租屋存在火灾隐患的特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活动,一是要有安全疏散通道能直通室外,要求出租房必须设置疏散楼梯,楼梯的首层必须能直接通向室外,但为了防盗,允许在出口处设置一扇可向外打开的平开门;二是“电线用PVC阻燃套管保护,要求凡是裸露在墙壁上的电线,必须采用PVC阻燃套管进行保护;三是灶间和居室要分开,要求一套出租房内的居民必须明确炉灶地点,其他的房间不允许另开炉灶,保障用火安全,防止火灾发生;四是“室内隔断必须用防火木料、砖墙等,要求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五是配置常用灭火器材和逃生工具,要求出租房每个通道口和应急楼梯必须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3层以上(含3层)的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六是拆除影响安全疏散的违章建筑、铁栅栏、防盗窗等。要求3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门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和防盗门,已经设置的必须立即拆除;七是降低单位面积内人口密度,要求严格控制出租房的居住人数,出租房屋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米(含4平米);八是“建立相关的管理台帐。要求房东或管理员必须负责出租房的动态管理,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备案,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5加强农民工出租屋消防宣传教育
把农民工出租屋消防宣传教育纳入了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重点内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平台,各街乡通过社区专栏、张贴图片标语和印制出租屋消防安全指南等形式,在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宣传普及消防安全法规和消防常识,大力开展火灾案例剖析等警示教育。
做好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工作,首先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单位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火患自查,责任自负”。农民工在哪个单位工作,就由哪个单位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问题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同时积极推动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工的岗前消防知识培训,督促指导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单位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切实有效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对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行灭火逃生自救演习,是提高农民工消防安全意识的又一个办法,组织了消防安全宣传大篷车,把火灾警示展图板、火灾事故光碟等,在农民工聚集区展播,让广大农民工认识到火灾就在身边,防患于未“燃”的道理。 [科]
【参考文献】
[1]郑玉梅,孙伦.大火警示录[S].
[2]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S].
[3]GBJ16-87(20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5篇
1.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
2.熟练掌握本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加强消防安全教育,遇有火灾发生时,能积极进行扑火施救工作。
3.严格按章操作,自觉做到安全消防,不违章操作,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会。
4.做到每日检查本地区的消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消防队反映。
5.凡在泸县二中有房屋的住户,必须购买12具ABC干粉灭火器。
6.若出现一次消防责任事件或事故,学校将立即收回所出租房屋所有权。
7.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本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经济损失赔偿,以及法律责任。
出租房(场地)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6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乙方同意向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同意租赁的房屋、场地进行改建、装修前,必须提前申报甲方及公安消防机关批准。
二、乙方在租用甲的房屋、场地期间除甲方己有的消防设施、器具外,还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自行添置必要的消防器村。乙方不得随意损坏、丢失甲方的消防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以及消防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如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条款或出现严重威胁甲方 1
不安全隐患,限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租赁合同。
四、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房屋、场地内不准乱搭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存放易爆易燃物品,一但发生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当事人(单位)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移交公安消防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五、乙方在租赁房屋、场地期间若因违背以上任何一条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均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签订责任书日期:年月日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格式 第7篇
责任书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外出租户的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宏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要求承租方执行。
一、承租方在经营时,建筑物内必须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
二、承租方必须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三、承租方在经营时,发生任何有关消防安全、治安事故,及由此导致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国家行政部门处罚,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承租方必须接受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随时接受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
五、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如要进行室内装修,须经出租人同意,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审,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承租方用电及照明必须按要求装置,严禁用铜、铝丝代替
保险丝,禁止使用电炉以及超负荷的大功率取暖器。
七、承租方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的商品,如鞭炮烟花等。
八、承租方不得经营污染、有害、油烟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环境的项目。
九、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宏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坚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护好自己的物。
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出租合同,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产权单位责任人:承租方责任人:
(签章)(签章)
公共消防安全与媒体责任问题研究 第8篇
关键词:消防,公共消防安全,媒体,媒体职责
1 绪论
近年来,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汶川大地震中, 中国媒体共同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号召全国人民“众志成城, 抗震救灾”;08雪灾中, 中国媒体积极引导, 稳定滞留南方的返乡群众;北京奥运, 中国媒体的安保宣传, 促动了全民奥运、平安奥运;吉化爆炸, 媒体对事件的一系列报道, 最短时间解除了相关区域民众饮水的恐慌等等, 在这些事件的处理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到媒体潜在的及已发挥的巨大作用, 其产生的影响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在此, 仅就宣传、监督和教育职责分析其发挥现状及其应对办法。
2 媒体职责发挥的现状
2.1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现状
普利策说过, 假如国家是条船, 媒体就是站在船头的守望者, 他们要时时注意前面的暗礁和异常。然而, 现状并不容乐观。除了消防部门的专业杂志外, 其他种类的新闻媒体在消防安全宣传方面明显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 灾害事故多, 但公开报道少, 不能给其他的单位或具有相似情况的场所以警示作用, 也无法引起群众的广泛重视。第二, 报道内容多流于表面化, 缺乏理性反思[1]。第三, 对灾害事故责任人追究的公开报道少。第四, 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少。《消防法》、“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在一般情况下, 很少在媒体上介绍。
通过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四川省统计局城市经济调查总队对消防安全教育状况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分别有86.9%、46.2%和35.7%的被调查者认同“电视广播”、“读书看报”和“消防演习”是最能接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的方式;其余方式的认同率没有超过2 5%, 城乡居民的认同率略高于学生。大多数被调查者希望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二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导致媒体在的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中作用发挥有限的原因:第一, 由于经费、版面、销售等问题, 媒体 (如报纸杂志) 无法也不可能做到长期且大篇幅的进行公共消防安全教育, 因此就忽略了其应尽的义务。第二, 由于民众的兴趣不一, 造成公共消防安全相关的音像等教育产品难于销售, 或者仅仅用于相关部门内部传阅, 长期的滞销致使媒体缺乏动力和资金生产相关产品。第三, 电视, IPTV, 移动传媒等由于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无法传播或者进行有效的教育宣传 (如广告, 广告牌等活动) 。第四, 由于网络媒体较为年轻化, 为了吸引更多的群体关注, 不乐于接受枯燥的公共消防安全教育等等。可以看到现阶段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严重不足。
2.2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监督的现状
目前, 新闻舆论监督从总体上说进步很大, 逐步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但也确实是举步艰难, 问题不少。主要表现在:
第一、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舆论监督为什么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闻法制建设落后[3]。我国现今尚无新闻法, 支持和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仍不完善。我们需要法律来保护那些敢于说真话说实话的人民公仆。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力度还不够。消防安全工作中, 媒体大多是授权曝光, 从而制约了监督的范围;报道深度上, 一般性的批评揭露多, 追根溯源的延续报道少;报道效果上, 虎头蛇尾的多, 真正严肃处理的少。消防执法监督过程中, 由于关系背景的复杂化, “潜规则”的现象在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第三、新闻舆论监督的客观环境不够宽松, 新闻媒体监督顾虑重重。主要表现在:
(1) 舆论监督意识淡薄。“党内外有别”、“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 他们不习惯接受外界的监督。同时, 由于被监督的工作事项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业绩挂钩, 因此被监督者总以一种对立情绪对待新闻舆论监督。一旦所属地方、部门、单位要曝光, 便给新闻媒体施加压力 (隐瞒真相、阻挠采访或找上级领导) 。更有甚者对相关媒体或其工作者进行打击报复, 媒体在这样的环境中如何去留?
(2) 非正常活动干扰新闻舆论监督。被监督着利用职权、社会关系阻止媒体进行正常的监督工作, 甚至有的对反映的事实进行“反调查”, 因为品牌效应, 厂家对媒体施压, 以隐瞒其产品缺陷的例子不在少数。同时, 由于一些媒体工作者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 在利诱威逼面前选择妥协。山西煤矿坍台事件, 众多媒体记者收取封口费就是一个最有力的实例。因此, 媒体难以有效的对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3) 监督受被监督者的权力制约。现行的新闻媒体本身是权力组织的一个机构, 地方党委政府和媒体从行政角度讲是领导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从监督角度则是被监督者与监督者的关系。正是因为领导者 (被监督者) 掌握着被领导者 (监督者) 的生杀大权, 作为“一方水土”的新闻媒体, 要开展监督就不能不考虑后果。本来是监督权力的舆论, 却受到领导者特定权力的制约, 这些都是制约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不利因素。
3 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挥媒体职责的完善对策
3.1 媒体在公共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中应持有的策略
媒体在宣传教育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 把公共消防安全宣传作为体现“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行动。新闻媒体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倾向, 认为灾情报道多了会给当地党委、政府脸上抹黑, 影响社会稳定。毛泽东同志在1959年就给中央主管宣传的领导明确批示:“全国灾情, 照样公开报道, 唤起人们全力抗争。”他主张对灾情“一点也不要隐瞒”[4]。其次, 开展经常性的深层次宣传教育活动。第三, 抓好典型火灾宣传。第四, 与各项消防专项活动相结合。第五, 网络媒体要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可以说, 网络媒体拥有着大量较为年轻的读者, 加大网上公共消防安全教育, 影响巨大。网络媒体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 (便捷、信息充足、传播范围广、资金投入少等) , 主要着眼于如何有效发挥宣传效果上, 如:在内容上进行改造, 不局限于枯燥的文字, 可以用Flash、视频短片、博客等形式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可以开辟相关空间、网站给人们交流讨论, 让更多民众融入到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甚至可以开发相关小游戏, 寓教于乐 (如美国的一款游戏fire) , 在游戏中体会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 感受处置危险事故的过程, 学会应急等基本措施。总之, 网络媒体要发挥自身优点, 挖掘更多有价值的传播方式。
3.2 媒体对公共消防安全监督的改进策略
第一, 创造一个更加民主公开的监督环境。必须保证消防执法人员公开公正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敞开消防的大门, 欢迎民众了解认识消防, 让消防工作得到民众的认可, 自觉支持和维和日常的消防工作, 努力取得民众的信任。其次, 要求媒体敢于监督、勇于披露, 自觉自主的做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者。另外, 广大民众应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 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 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新闻界期盼早日探讨制定《新闻舆论监督准则》、《新闻舆论监督条例》和《新闻舆论监督法》, 以期形成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体系, 有助于改变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序状态, 使新闻舆论监督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5]。
第三, 树立社会公众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理念。首先, 新闻舆论监督并不仅仅是批评性报道。其次, 新闻舆论监督也是一种正面宣传。其三, 积极的、善意的和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目的是为人民服务, 是为党分忧。为取得这样积极的效果, 我们所进行的舆论监督的对象, 就是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如果以为会影响社会稳定而一味护短倒是会养痈遗患, 从而涣散人心, 最终是要出大乱子的。对此, 社会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应确立正确的认识。
4 结论
做好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提升全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离不开媒体职责的发挥。积极发挥媒体的职责, 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是开展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公共消防安全和媒体职责概念入手, 对公共消防安全与媒体职责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分析了媒体在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发挥的职责及发挥现状, 并就媒体在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积极发挥职责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 期望这些研究成果能够对更好的发挥媒体职责, 辅助消防部队开展工作, 督促全社会广泛关注公共消防安全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李剑军.非常事件与媒体公信力[J].新闻前哨.2004.4
[2]杨军, 唐宏.公众参与和媒体责任[J].新闻窗2007. (2) :81-82
[3]郑保卫等.新闻传媒与和谐社会建设[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王凯.转型中国:媒体、民意与公共政策[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9
出租房屋治安(消防)责任书 第9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应承担以下治安(消防)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二、必须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房屋停止租赁后,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房屋出租人如不履行上述治安、(消防)责任,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出租人::派出所:
年月日
出租屋消防安全教案 第10篇
教学目标:
1、了解消防安全常识,火灾扑救常识,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重视安全,珍惜生命。
2.学习出租屋常见的消防安全问题表现。3.通过学习,时刻提高警惕,自觉做好防范工作。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二、出租屋常见的消防安全问题表现
1、耐火等级低。出租房建造时间大多较长,“房龄”较高,木结构或砖木结构较多,发生火灾时燃烧蔓延速度快。
2、疏散条件差。大部分出租房可以用作人员疏散的通道只有一部室内楼梯,紧急情况时,楼梯往往被烟火封堵。
3、房屋功能混乱。有些出租房被用来经营小饭店、小浴室、小网吧等,更改房屋使用功能后,增加了火灾隐患程度。
4、安全隐患严重。一间房子既当卧室又当厨房,加之使用一些大功率电器,安全隐患十分严重。
5、消防设施缺乏。大多数出租房处于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城中村”,这些地区消防设施比较缺乏,往往发生初起火灾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三、出租屋消防安全事项注意
我们前面了解了出租屋内的一些安全问题,那我们怎么要怎么做呢?
1、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规定,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环境。
2、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要做到人走电断。
3、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后要切断气源,经常检查燃气软管是否漏气。
4、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要堆放杂志,不要躺在床上吸烟。
5、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出口,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6、室内装修要尽量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防盗窗要留出逃生口,有条件的租户宜配置手提灭火器。
7、平时要想好逃生路线,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起火后要第一时间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四、如何正确逃生
刚才有同学提出疑问,万一真的发生发生火灾,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逃生行动是争分夺秒的行动,一旦听到火灾警报或意识到自己可能被烟火包围,一定不要迟疑,要立即跑出房间,设法脱险,切不要延误逃生良机。南都记者走访中了解到,这些在火灾中丧生的人并不是被火烧死,而是被浓烟呛死的。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当你身处这种情况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惊慌。
1、先离房间
开房间门时,先用手背接触房门,看是否发热。如果门已经热了,则不能打开,否则烟和火会冲进房间;如果门不热,火势可能不大,离开房间以后,一定要随手关门。
2、走下楼梯
一般建筑物都会有两条以上的逃生楼梯,高层着火时,要尽量往下面跑。即使楼梯被火焰封住,也要用湿棉被等物作掩护迅速冲出去。
3、不乘电梯
千万不要乘普通的电梯逃生。高层建筑的供电系统在火灾时随时会断电,乘普通的电梯就会被关在里面,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命。
4、尽量暴露
暂时无法逃避时,不要藏到顶楼或者壁橱等地方。应该尽量呆在阳台、窗口等易被人发现的地方。
5、扑灭火苗
身上一旦着火,而手边又没有水或灭火器时,千万不要跑或用手拍打,必须立即设法脱掉衣服,或者就地打滚,压灭火苗。
逃生时要遵循哪些原则
①如果火灾发生在楼下,而且距离很远,那么留在家里,打电话给消防部门,明确讲出火场和你所在的位置并等待救援。千万不要爬到楼顶去,这样会令救援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搭救你。
②如果火灾发生在楼上或同楼层,必须立刻下楼。如果门已发热,或是楼道充满烟雾,马上去寻找另外的出口。成功逃生后再拨打报警电话。
③如果所有的出口都被堵住了,立刻回到你的房间,做好保护措施。打电话给消防部门,然后站在窗口向外求助。
④火灾中产生的一氧化碳会导致窒息死亡。同时,燃烧中产生的热空气被我们吸入后,会严重灼伤呼吸系统的软组织,严重的也可致窒息死亡。所以当我们要经过充满浓烟的通道才能逃生时,可把毛巾浸湿,叠起来捂住口鼻,无水时可使用尿液。如身边没有毛巾,餐巾布、口罩、衣物都可替代。穿越烟雾区时,即使感到呼吸困难,也不能将毛巾拿开。
五、总结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格式 第11篇
各出租屋主、承租人:
你们好!冬天已经到来,天气寒冷、干燥,为了您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你们必须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请大家千万要记住: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出租屋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规定,(1)不准在出租屋内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热棒烧水、取暖等,这样很不安全,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2)出租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厨房要单独设置,使用燃气要安全,否则容易发生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3)每间出租屋都要设置一个安全逃生出口,配备一个灭火器,没有配好的请尽快配好配齐。(4)商铺、三小场所内不能住人、不能生火做饭,要保持通道畅通,确保安全。
(5)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非法传销、邪教、黑网吧、黑诊所、生产伪劣有毒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6)承租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出租房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须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流动人员管理须知:按照《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来本市居住3日内须办理暂住登记,应当申领IC卡暂住证。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内,到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接受计生管理。如果还未办好计生证、IC卡暂住证的请尽快到各社区出租屋工作站办理。还没办理计生证、准生证、身份证的已经生育或怀孕的育龄妇女,要尽快回老家办好相关证件,否则计生部门将依法查处。
出租屋内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乱丢垃圾、纸屑。如您要出门旅行,请关好门窗、水电。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请大家切莫忘记安全,注意防火!
永和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出租屋安全责任书 第12篇
为切实落实我局出租屋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具体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租户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
(二)不得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逃生通道或堵隔灭火器材的使用;
(三)不乱接拉电线,接拉电线要套用绝缘套管,开关要固定,确保电线、开关不超负荷用电,不裸露破损,配电线路应安装漏电和空气开关;
(四)不得在通道上设厨房,除厨房外,室内禁止使用明火,不得在出租屋内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或不合格的电器;应到正规商场购买有发票且有专业技术人员上门安装的电器,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利于日后维权;
(五)不使用和存放“黑市”煤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每套单元住房只准使用或存放不超过2瓶煤气;
(六)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组织抢救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八)租住方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在出租屋发生的一切治安和其他违法违纪案件均由租户自行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处理。若租户违反以上承诺,业主将终止租赁合同。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续签之日止。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电话:
业主(或管理方):电话:
年月日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格式 第13篇
第一章
目标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
明确责任
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1.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执法分队、各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
1、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办理证照前消防设施配置的把关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进行出租屋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文化执法分队:重点加强对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配合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出租屋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改为文化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日常性的监管。
3.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按照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等职责。
第六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责:对无设计、无报建、无审
4区)领导班子工作量化考核中。并将不定时抽查各村(社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每年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最后的村将列为下一火灾隐患重点村。镇政府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村(社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引入培训中介机构,对企业既有员工、新入职员工、新入学学生(小
一、初
一、高一)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镇政府、各村(社区)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82766119)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结合我镇实际,“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村(社区)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各村(社区)服务队专职巡查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消防大队组织,市消防局培训中心发放证件,培训费用由各村(社区)负责,200元/人。专职巡查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安全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协助职能部门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违章、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处理群众有关消防隐患的举报。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在检查中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 “三小”场所、出租屋,督促其经营者、业主整改火灾隐患。复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查封处理。以上牌匾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提供样板,各村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动态监控。对于新增、减少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加强情况的掌握和信息的报送制度,各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服务队应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个月辖区
8件,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标志;验收不合格的,进行停业整改,或进行查封处理。
(5)恢复使用或解封。被停业整改或查封的场所在完成整改后,申请恢复使用或解封,先由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复查,再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验收。复查和验收合格,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予以恢复使用或解封。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必须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加强管理,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1)落实监管责任
要与各社区(村)分别签订责任书,建立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和量化管理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强化管理。各社区(村)要与各协管员、巡查员签订消防责任书,实行定员、定岗、定责任到人,将责任分片包干到人。
(2)突出查处重点
各部门应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重点查处:
1、消防器材未按照标准配齐配好、消防通道存在堵塞情况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2、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等合一)或非砖墙阁楼并且未按标准设置逃生出口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3、经营证照不齐全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3)监督联动程序
1.反映。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和需要停产整改、关闭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由社区(村)向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报告。
2.监管。各职能主管部门对社区(村)上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地作出处理和答复,并依照权限进行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3.知会。工商分局、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新办证照及办理年审的“三小”场所、出租屋作出批复后,应及时将批复情况告知镇整治办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便实施全方位监管。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 第14篇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采用不低于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
第四条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第五条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六条出租房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6层及6层以上。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
第七条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单元式、塔式居住房屋出租的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通廊式居住房屋: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30人的;
2、耐火等级为三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5人的;
3、耐火等级为四级,出租房设置在2层及2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
第八条出租房内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第九条出租房为3层及3层以上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十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第十一条3层及3层以上出租房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十二条出租房应当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也可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宜放置在公共部位。
第十三条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
第十四条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逃生用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第十五条出租房内每一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出租房内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第十六条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15篇
承租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年零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个月的。
租房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的标准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_____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范本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范本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范本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范本副本_____份,送_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签章):____________承租方(签章):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出租房协议书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将坐落于长白路渤海小区9号楼1单元102室;共6层第1层。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_年8月19日至20_年8月19日止。
第三条租金。个人租房合同书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一次性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五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房屋出租用途
房子出租后,乙方只能用于居住,不得用来经营。如若用于经营,则必须另行商议租金。如若有违,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租金。
第七条维修养护责任。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第八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作为押金。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方(签字):_____乙方(签字):_____
电话: 电话: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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