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精选8篇)
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1篇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湖北中交咸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中标承建的湖北中交咸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项目围墙等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 2012年 12月18日
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2篇
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施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在建各种项目合同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2、按照 <劳动法> 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给农民工。
3、我公司项目部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项目部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4、按照劳动合同法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5、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6、我公司在农民工进场后5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人洋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项目部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等代管。
7、我公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签订的施工合同就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公司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规范文本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单位负责。
8、我公司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支付到农民工的本人账户。
9、如果发生违反规定退钱或克扣公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或通报的,本公司愿意接受建设单位将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对应款项代为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接受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和决定。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河南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3篇
《通知》明确, 河南省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 以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 用三年左右时间集中攻坚, 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切实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 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通知》规定, 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建筑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 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 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 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 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通知》要求, 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 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项目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 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 开展联合执法, 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同时, 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定点公开制度, 完善市场信用体系, 把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定期向社会公布。注重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曝光违法案例, 依法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加强社会监督。
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4篇
关键词 农民工 工资问题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1 农民工群体的特点
农民工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是当今社会中收入最低阶层之一。农民工有着比城市劳动力更难以替代的推动作用,在他们身上可以看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影子,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安分守己的特点让农民工这一群体特点在工作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许多农民在城里做起小买卖,如小餐馆、洗衣店等等,而且许多脏、苦、累等危险工作大多数城市劳动力不愿意干的工作也基本上由农民工来做。①这样一来,在饮食业、商业、建筑业等行业中,农民工为城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填补城市需要并且空缺的行业,与此同时,他们也获得了应得的经济上的报酬。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互利双赢的。
在贫困地区存在着一个严重的影响因素,那就是小农思想。②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有许多不文明的生活习惯,并且缺少文明意识。在法律面前大部分只会以自己的想法为主,用武力的形式解决。许多农民只看重眼前的利益,没有长远的眼光,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对他们的影响也极其严重,无论在哪里都带有严重的传统的乡土观念。因此,他们的就业难度很大,带有盲目性,有的雇主利用这一特点,使得农民工这一身份频频受到歧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在过年前后频频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力度。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常出现,就业权和受教育权等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③
农民工生活状况用一句话来讲就是“起得比鸡早,睡得比猫晚,吃得比猪还差,干得比驴还累”。所以经济上的贫困决定了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生活质量。简而言之,他们是最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
2 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特点
克扣工资是指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报酬。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在我国,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存在以下四个特点。
首先,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呈现出集中性。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水平在转型加速期呈现出很低的态势,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在经济理性促使下,农民工填补了一些无人去做的行业。与此同时,一定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也显现出来,从一些资料可以看出,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和拖欠问题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等。
其次,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有严重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被广大农民工认为是最应开展的社会保险。2010年,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为700多亿元,则该领域平均每个农民工拖欠工资达2300多元。④
再次,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劳动所得是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再生产的条件,劳动成本(农民工,即劳动报酬)是维持劳动力的生存和繁殖的条件,将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不能存活和繁殖,它属于典型的绝对剥夺。⑤它具有绝对剥削性。农民工与国有企业的员工相比,他们的文化水平低,权利意识薄弱,没有自己的组织,他们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最后,通过此问题看到普遍性的存在。从有关报道中可以看到,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许多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11年根据国家全国总工会统计,农村农民工未付工资的估计是1000亿元,包括9800个万进城农民工。⑥通过数据,你可以看到,2011年相比2010年在拖欠工资问题和农民工从业问题上具有加剧的劣势。
3 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
3.1 阻碍了全国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在2020 年我国建设全面成小康社会的目标。⑦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观点,是为了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理念是不能完全消除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间隙,但投资者的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维持他们的关系。在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意味着数亿农民需要完全从农村走出来,因为中国有9亿以上的农民摆脱贫困,才能真正实现小康。在经济困境中的农民工,农民工与具有各种资源优势的雇主无法进行平等利益的博弈,在利益表达过程是弱势。所以,在未来的生活中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完成了初步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目标,但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是低水平的,不均匀的。
在“三农”问题上,农民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就业水平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增长缓慢。⑧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收入水平,阻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3.2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由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是平时发放生活费,年终结算余额,使得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情况在过年前后特别严重,这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市场秩序,也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负面影响。农民占中国总人口的80%,在工业化过程中必须附有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⑨农民工进城打工是农民工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进步。近年来,对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恶化、利益的违法行为和劳动关系的冲突,可能演变成与社会的对抗。农民工最极端的对抗方式是自杀和自我伤害。全国各地都发生过这种情况,一些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在绝望的处境以极端的方式面对,如一些农民工选择跳楼自杀,一些农民工尝试用汽油自焚,农民工被迫杀人、抢劫、盗窃和伤害他人,一些农民工为讨要工资造成许多社会问题,农民工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在中国,确保社会稳定是推进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前提,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具有广泛的学术讨论空间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顺利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利于长期目标的实现。
3.3 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许多农民工因贫困而被迫逃离家园,他们往往需要更多的费用,如他们的孩子高额的学费等。他们生活艰难,在城市工作勤奋最直接的目的是挣钱养家。虽然一些农民工外出工作了很多年,但他们觉得无法融入城市,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通过对农民工的调查,笔者深深地感受到农民工的艰辛,他们都在简易棚居住,或在一些环境极差的条件下生存。
其实自己家乡的生活条件比在城市施工现场的要好得多,但他们选择生活在这如此脏的工地上。⑩许多农民工在外面辛苦工作,但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每年年底的临近,民工返乡,但不能得到一家人吃饭穿衣看病上学的生活费,拖欠的工资也阻止他们返乡的脚步。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损害,这不仅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农民工劳动成果的否定。因此,治理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注释
① 詹方平.关于拖欠民工工资法律问题的浅析[J].知识经济,2011(14).
② 范勇,秦慧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与解决对策[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2).
③ 王立健.农民工工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1.
④ 王艳.新生代农民工发展问题的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2(9).
⑤ 陈享光.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J].学习论坛,2008(8).
⑥ 黎建飞.拖欠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杂志,2009.
⑦ 李锐.基于国外经验的视角研究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J].世界农业,2012.
⑧ 刘波.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分析[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3).
⑨ 翟静波.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法律保障[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第5篇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 段建朝 以 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建的豹澥新镇A地块二期住宅工程项目 20#楼,26#楼,27#楼、30#楼、31#楼、32#楼、35#楼、36#楼、37#楼及地下室 合同段工程,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公司电话: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第6篇
致xxx水务局:
由我公司承建安县《xxxxxxxxxxx》项目现已完工,已于2011年9月底通过安县主管部门自检验收。
我公司郑重承诺:
1、在完成该项目期间,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2、如果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相关纠纷及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均与业主单位(xxx水务局)无关。
Xxxxxxx
2011年 月 日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安县水务局:
由我公司承建安县《2009年水土保持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第四批三标段)》项目现已完工,已于2011年9月底通过安县主管部门自检验收。
我公司郑重承诺:
1、在完成该项目期间,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2、如果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相关纠纷及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均与安县水务局无关。
广安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 第7篇
XXXXXXXXXXXXXXXX :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郑重承诺:
一、XXXXXXXXXXx拨付的工程款及时用于工程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不出现拖欠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运费、生活费等,不出现让工程所在地民工投工投劳。
三、协调处理好内部工人关系,不引起工程施工人员因为工资纠纷等问题上方。
四、解决处理好与当地乡镇、村委、群众发生一切费用,不能引发上访事件。
五、如果发生因以上事件引起上访或反映到该XXXXXXXXX或其他部门的事件,所反映情况属实的,我公司自愿承担一切费用。并按贵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所发生一切费用在工程施工费及履约保证金内支付。
单位名称(章):XXXXXXXXXXXXXXXX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
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8篇
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案件上的困难和问题
(一) 造成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多, 情况复杂, 劳动保障部门不具备约束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职能, 没有制约手段, 大部分欠薪案件都是通过反复协调解决的。
(二) 建筑领域因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合同、劳动纪律、建筑项目非法转包等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屡禁不止, 是困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这些案件看起来是工资支付问题, 实际上涉及到工程款拨付、工程量的结算、劳务纠纷等, 农民工工资处于整个链条的最下游。如果不能查清分包企业工程款的兑结问题, 认定其责任主体;查清劳务分包之间的工程量结算问题, 认定拖欠数额;查清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及其它纠纷问题, 使劳资双方达成一致;查清农民工记工、工资额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关系, 以确定工资数额。“四个查清”不清劳动部门就无法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
(三) 建筑、交通行业普遍存在层层转包问题, 责任主体不明确, 农民工的权益处于悬空状态。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后, 唯一可以制约的就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但是80%的建筑企业和开发商都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 国家和自治区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没有处罚规定, 也没有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对欠薪者冻结、查封财产的强制执法手段。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列》, 对拖欠工资案件下达的处理决定, 待执行周期 (从处理决定送达到移交法院强制执行需3个月) 完毕, 建筑工地的建筑企业已完工撤离, 企业转移财产、经营者逃匿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五) 有些农民工不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 借讨要工资为名, 索取清场费, 破坏施工场地设备, 或者聚众上访或闹事, 采取极端手段讨要工资, 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当地的建筑市场秩序。
(六) 国家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有的“黑包工”为了要工程款, 借机加大工资数额, 给农民工开假欠条, 恶意制造拖欠工资和讨要工资的事件, 严重干扰了劳动部门正常的办公办案秩序。
(七)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恶意拖欠、克扣工资案件中, 用人单位经常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作为执法部门, 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不同, 在办案程序上无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单凭投诉者一方的说法, 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数额难以认定。
(八) 建筑领域欠薪问题备受关注, 劳动监察机构承担了很多职责范围外的事情。如在政府的干预下,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把工资打到劳动部门账户上, 由劳动部门发工资, 并由劳动部门出具证明。劳动部门不是法定的支付主体, 容易卷入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包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
(九) 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 人、财、物严重不足, 工作任务异常繁重, 尤其是承担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后, 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对用人单位日常监管相对滞后, 造成被动的局面。
二、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一) 建设资金不到位,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现象严重
很多房地产开发单位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 盲目开工建设, 资金全部依赖贷款, 在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 只能靠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施工后, 工程款无法及时支付, 进而使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二) 挂靠施工, 工程款支付方式不当
很多工程是由“包工头”通过各种关系承包的, 而又不具备施工资质, 便挂靠一些建筑企业施工。支付工程款时是由开发单位直接支付给包工头, 并不支付给这些建筑单位。包工头在保证自身利益的情况下, 只将开发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的一部分支付民工工资。
(三) 层层转包现象严重
很多建筑单位在与开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 在开发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 便以更低的价格转包给其它建筑单位, 自己并不参与施工。开发单位支付工程款后, 截留一部分才付给分包单位。这样转包几次, 真正发到农民工手中的已所剩无几。
(四) 违法、违规施工和欠薪逃匿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工程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一些外地施工单位或包工头在工程停工或完工后, 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便人去楼空, 使农民工工资讨要无门。
(五)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能全额收缴
工程完工后, 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结账。一些工地在工程完工后, 既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又不结账, 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对策建议
今后一个时期,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将非常严峻。第一, 由于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 开发商、施工企业受金融机构贷款限制, 资金链中断, 将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上升。第二, 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影响, 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将面临关停、倒闭, 企业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拖欠、克扣工资, 甚至为避免支付工资而逃匿躲避事件也可能发生。因此, 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 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预防和治理。
(一) 建立和推行企业拖欠工资的各项监控制度, 及时发现和处理欠薪案件
1.做好拖欠工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排查工作, 全面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及经营情况, 对其拖欠工资情况做到早知道、早介入、早解决, 防止拖欠人下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
2.健全投诉举报制度, 加强宣传, 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投诉。
3.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将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涉及人数多、拖欠数额大的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
4.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 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推动劳资双方自行和解, 把欠薪行为解决在基层和发生初期。
(二) 对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劳动保障、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监督处理机制
1.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交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建筑企业提供了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收取工资保障金凭证后, 建设部门方核发开工许可。
2.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时, 建设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 房产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 应对开发建设和建筑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办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手续, 否则不予审批、验收或核发证件。
3.建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6]号) 要求, 依法对严重违规和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在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3年内不得进入自治区建筑市场。
(三) 采取有力措施, 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1.各地财政部门要设立处理劳动突发事件的欠薪周转基金账户, 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垫付工人工资的流动资金, 为无主管部门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案件快速处理提供有力保障。
2.成立由各地主要领导负责, 劳动、建设、规划、房产、信访、公安、工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欠薪处理协调领导小组,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案要案及时召开解决协调会, 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经营不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后, 欠薪处理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对其财产封存, 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拍卖, 公安部门对经营者追踪处理, 及时兑现劳动者工资。
3.建立处理拖欠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处理劳资薪酬群体性突发事件时, 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4.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对经过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 对工资数额有争议, 无法取证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程序处理。
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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