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
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精选4篇)
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 第1篇
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
案例:2012年2月的一天下午,家住栾川县合峪镇合峪村的潘某在街上行走时被一辆农用三轮摩托车撞倒,潘某马上被送往医院,经过两天的抢救无效死亡。潘某的家人要求赔偿30万,肇事车主家庭生活困难,这个数目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双方僵持不下。合峪司法所立即介入此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以1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民更是占我国人口总数的一大半,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诸如此类农村纠纷比比皆是,民事调解在处理农村纠纷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调解的特点
(一)民族性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最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民事调解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不断地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从而进一步减少案件的诉讼成本;与此同时,由于民事调解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最多的进行处理民事之间诉讼问题的一种方式,因此该调解制度具有很大的民族特点。
(二)普遍性
民事调解大量存在在我国的民事纠纷过程中。由于民事调解诉讼成本低、过程快、效果明显,有效地提高了办案的效率,能为广大农村群众所接受,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因此在建国后六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民事调解制度作为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普遍性。
(三)在法律框架内偏重人情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所有案件都要遵循的原则。在司法过程中,我们更注重的是证据,但在民事调解中,我们要侧重于国家实体法律规范和当地风俗习惯,相比证据的冷冰冰,民事调解更人情化、人性化一点。案例中,如果不根据本地风俗和实际生活水平,如果不人性化一点,那肇事车主就可能无法承担赔偿金额,双方也就达不成意向。
二、民事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
在我国,农民自古代社会就注重“以和为贵”,如果双方有了纠纷,大多数农民的潜意识里还是不愿对薄公堂的,在农村这个狭小的熟人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伤了脸面以后再碰面会还很尴尬,第三方出面调解,既解决了问题,又避免了人情的损伤,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方式灵活多样,这大大缩短的化解纠纷的时间,同时还很大地降低了经济成本,如果适用诉讼程序,当事人为请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花费较大,法院开庭审理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三)民事调解易执行
民事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被告方在接受原告方的诉求时,会对自己的承受能力做出充分估计,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时是不会达成和解的,鉴于此,民事调解一般不存在无力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甚至执行难的问题。
三、民事调解所面临的问题
(一)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较之以往,使民事调解更规范化、制度化,但人民调解法只是对民事调解在程序上进行了规范,并没有在实体上进行约束。在实际的民事调解中,出现很多问题都需要调解员根据自身法律素养及当地民俗习惯加以判断,缺乏一种制度的支持。
(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民事调解应该是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所谓自愿,必须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的达成往往是以权利人做出更多的让步为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偏低
我县村级专职调解员少,大多数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有时只能靠人情关系从中调和,易造成调解的不公平。
民事调解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制度,其所具有的优点是其他许多诉讼制度所不具备的,随着民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其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思考,扬其所长,补其所短,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出更出色的作用。
合峪司法所严 梅
2012年4月8日
从 农 村 常 见 纠 纷 谈 基 层 民 事 调 解
合峪司法所 严 梅 2012年4月8日
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 第2篇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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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到满意的调解效果。
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
1、背靠背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你就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使他们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让他们首先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面临的问题。此时法官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要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这种方法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侵权赔偿案件、涉农案件时适用较多。
2、辩法析理,以法服人法。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案件或者双方均为单位公司、委托代理人素质较高的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获得赔偿的金额,但更注重的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通俗的讲,“要的是个说法”。这时,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说明白、公平的话,应当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诉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付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调解及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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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我通过审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与原被告的沟通,我发现,双方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在诉讼前双方多次协商,仅是因为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鉴定结果各持己见,才未能最终达成协议。这就有了案件调解的基础,我也增强了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圆满结案的信心。我通过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一步了解了双方争议之所在,我发现原告诉求的标的550万元存在“水分”,其真实的想法在250万元左右,而被告并不否认未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与事实有差距,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只愿意按照其工作人员的计算支付15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针对这种情况,我通过原告的代理人多次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沟通,指出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缺陷以及其认识上的错误,又通过被告的代理人指出被告方认识上的错误和不足,使双方重新回到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通过组织双方现场勘验,指导其共同对帐、核算,及时提出小矛盾的解决办法,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以被告一次性支付195万元,若未发生质量责任,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保证金达成调解协议。
3、借助外力法。这里所说的外力,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的代理人、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或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间的关系往往到了十分对立时才会到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很多案件由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思想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法官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所以,法官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便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这样,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才能做到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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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倍。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某拍卖行、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拍卖纠纷案中,我发现本案涉及的拍卖标的是位于宝丰县城的一家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上千万、职工近200人的集体企业,双方当事人的真正争议焦点是成交的价格,且当时原告因自身拥有的企业发展过快、投资战线拉的过长而导致资金紧张,而第三人又面临如果不能将该企业成功改制带来的种种麻烦,这时,我果断引入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使其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继而与被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双方顺利对该企业进行了交接,一次性付清了相关款项,成功完成了该企业的改制活动,也使一场可能发生的**、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化于无形。
当然,在民事调解的实践中,方法各种各样,例如还有以情感人法、换位思考法、冷处理法、财产保全法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使双方达到“双赢”,甚至是使法院、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达到“多赢”。
民事法律关系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每个具体案件又各不相同,作为民事法官要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分析个案的特点,针对症结所在,要用心、细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有时可能还要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采用多种调解手段,才可能成功地促成一个案件的调解。不要害怕失败,要知道参与调解的过程就是经验的积累,一个成功调解案件的后面是一个民事法官,甚至是多名法官多年来调解失败的经验积累。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环节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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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其特点:1.国家强制性2.严格的规范性 怎样调解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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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有一颗“公正之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他们的思想中,愿不愿意接受调解,愿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它的决定因素就是看你所拿出的调解方案是不是公正、合理,糊涂僧的事情决不可能使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如果失去公正这一“生命”,轻则调解无效,重则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民转刑悲剧。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正呢? 我认为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去做:
首先要依法调解,这不仅要求我们的调解程序要合法,更要求我们在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实体部分更要合法,要使我们的调解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甚至公序良俗的要求。
其次,是要求我们调解人员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求我们从接待谈话的语气,对待当事人的热情程度都要相当,更重要的要在自己的心里平等看待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找熟人、托关系的情况应当说很常见,而当事人对待这个问题又特别敏感,这就要求我们只有从内心平等对待双方,才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无私,也只有这样,他的调解方案才能达到公正的要求.第三,要求我们调解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特别注意调解中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与钱物,俗话说:*****的嘴软,拿人的手软。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便不言而喻了。
第四,要想做到公正,还要要求我们调解人员要有勇气。有些纠纷,可能涉及家族利益,可能引起所谓的“民愤”,有些纠纷可能涉及“村霸”,“乡霸”,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勇气,不敢于调处,不善于调处,那么,公正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二.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要有一颗“诚信之心”。
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人无信而不立”,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必须要恪守诚信,而且有时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拨云见日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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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记得在调解我街道杨圩村张庄组刘品全与刘金栋之间因收割小麦发生纠纷一案时深有感触,那是今年7月初的一天,刘品全家的收割机给刘金栋收割小麦,因机械故障,造成刘金栋在汴河堤上半亩地的小麦全洒了,待割完后,刘金栋发现仓里没有小麦,全洒在地里了。于是便让刘品全赔偿,由于刘金栋的侄子说话过激,造成双方争吵,发生打架事件。派出所出警后只对打架问题进行罚款处理,但对纠纷并没有调解,为此双方找到司法所要求,调查取证后,我先后在调解室进行两次调解,但一直双方就赔偿数目未能达成协议。在第二次调解后我说:你们先回去吧,都冷静考虑一下,我7月10号到你们家里调解。由于正值汛期,8号,9号两天连续大雨,10号天气仍未转晴,道路泥泞,根本无法骑车,但由于和当事人已有约定,于是我带着雨伞,步行到杨圩村,由于道路难走,我赶到当事人家中时已过上午十点半了,当双方当事人见我挽着裤腿,溅了一身泥出现在他们家门口时,他们都惊讶地说:“你怎么来了,我们以为下雨你不来了呢!”我笑着说:“说好的能不来吗!”。也许就是这种说到做到的诚信行为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在短短的十分钟之内,这起多次未调解好的纠纷便得到了解决,赔偿款140元当即给付。事后想想,为什么原以为很难的问题有时却很容易解决呢!这就是诚信,诚信不但要求我们有说到做到的勇气,还要有坦诚待人的豁达,要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民事纠纷大部分是一些小事,有时双方当事人只为了所谓"争一口气“,争个脸面。如果我们在言辞引导下,能尽力地把我们的诚信展示给他们,这样将非常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三.在民事调解过程中要有热情之心。
热情之心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不仅体现在接待当事人时要热情、主动,使用方言,而且体现在调解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爱好尽可能多的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便能很好的把握调解现场的氛围,营造一个有利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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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 第3篇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 有利于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证农村政治稳定。多年来, 绥滨县经管站在县委县政府的科学指导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紧紧围绕拓宽调解仲裁工作思维、完善调节仲裁制度、着力健全工作责任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及时、准确地调节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方面摸索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仲裁手段、执法水平等方面还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的需要, 基于此, 对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加强惠农政策和法制宣传
很多时候, 老百姓不懂得关于土地政策方面的方针、政策, 才出现一些矛盾纠纷, 这就说明我们宣传相应政策、制度的工作做得还不到位, 所以进一步做好农村法制宣传工作, 增强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法律常识刻不容缓,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向乡村干部及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常识, 如村内循环播放广播、挂土地政策的条幅、贴法制海报、在村广场摆设相关法律条文的宣传展台、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土地政策文件、开办普法知识大讲堂等多种方式, 使他们在学法、知法、守法的同时, 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进而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活动的规范性, 推动农村生产活动顺利进行。
二、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力促邻里和谐
一是加强对仲裁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力度, 努力提高仲裁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多年来绥滨县一直在积极组织基层参加市农委和省级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的同时, 还坚持对农村土地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培训的同时搞好资格认证, 做到仲裁队伍持证上岗, 确保仲裁工作的质量、提升仲裁工作的效率。
二是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 自觉履行仲裁职责, 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实际调节仲裁工作中, 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 努力劝解双方当事人, 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诉之以法”, 把问题的利害关系说清楚, 尽量争取调解解决纠纷, 避免矛盾恶化、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对调解无效或一方不愿调解的, 要坚决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解决。
三是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往往直接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切身利益, 甚至涉及到当地政府的行政行为, 因此, 在调解过程中, 要怀有一颗公平公正之心, 坚持原则, 统一尺度, 坚持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性, 对双方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 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双赢方法, 确保仲裁结果的权威性、合法性。
四是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着力提高仲裁水平。一般情况下, 能否取得预期的调节效果, 跟仲裁人员的水平是有直接联系的。绥滨县根据各乡镇实际, 进一步加强了基层的组织领导工作, 在工作人员中, 选拔一批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干部组成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仲裁程序》, 明确了仲裁员的工作纪律、职责、档案管理等仲裁工作制度, 并完善了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员管理、仲裁立案审查、公开开庭等配套制度, 为仲裁工作的有序推进保驾护航。
三、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
机动地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 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调整而预先留出的土地。但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 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 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 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进而产生了民事纠纷, 因此, 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为了切实保证集体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 对于可能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 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 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 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 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 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 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 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 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
四、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流转的过程中, 可能产生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矛盾, 为此, 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对农转商或外出打工的农民, 要坚持按程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 坚决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对农户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的, 要报发包方备案。
谈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4篇
一、目前呼玛县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与仲裁的情况。
呼玛县各级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根据争议的事实,合情、合理、合法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村级设调解小组,乡(镇)设仲裁委员会,县级设仲裁委员会。发生土地纠纷案件时,首先由村委会进行调解处理,调处不成的到乡(镇)政府或其所属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再不服的到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多年来,各级农村土地仲裁部门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发生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都积极进行认真调查,及时调解和处理,化解了诸多土地争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发展农村经济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率有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土地仲裁部门的工作繁重而艰巨,需要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加强。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惠农政策。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免征农业税、乡、村免收村提留、乡统筹,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同时,对耕种的农户给予粮、油、子种等各种补贴,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增多,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原来弃耕、退耕的农户纷纷回来要地。
2.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随着现代农业科技的进步、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可耕种的土地几乎都被开垦起来,甚至相邻耕地的地隔子也被耕种了,许多农户的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合同的面积。
3.二转土地延续承包工作做的不扎实,没有很好地按法定程序调整和发包农村集体耕地。呼玛县1998年下达了《呼玛县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实施办法》的文件,并依此进行了呼玛县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工作,由于有的乡(镇)、村屯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确定新一轮土地承包方案,而采取自然过渡,对收回承包地和增加人口重新发包土地没有严格执行县及上级的有关政策,出现了许多违法收回、违法发包的问题,土地承包承包工作透明度不够。另外,有些村机动地面积超出规定的5%的标准,有的甚至将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当作机动管理,不给签定承包合同,有的将原承包期内的非法承包地顺延到二轮承包期,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档案管理不完善。1984年开始的呼玛县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各村承包方案、各户的承包合同、地形图等原始发包记录及相关详细资料至今已没有或不全,特别是有法律效力的资料丢失严重,有的村甚至二轮承包时的承包方案、承包标准、面积、人口也不准确,缺少承包期间各农户承包面积变动的记录,为纠纷查证工作带来困难。
5.农村户籍管理不当。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甚至未经村委会同意,外地村民迁入本村,造成该村人口增加,特别是二轮承包前,新迁入的农业人口在二轮承包时与原承包期内的人口争地,增加了人地矛盾。
6.村级行政单位管理不明确。有的乡(镇)存在着非行政村、非村办企业、非企事业单位的农业集体户,有的户口在某村,有的根本就没有村;有的几户或十几户有一片地,有的在别的村也有承包地,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导致土地管理上的混乱,而引发土地纠纷。
7.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手续不健全。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有的家庭承包农户的部分承包土地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被村委会作为机动地管理,致使实际承包地与合同面积不符;有的承包期限不足30年,3年、5年一签定;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有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写清楚承包地的四至邻界;有的村在二轮承包时没有确定承包共有人,成为后来纠纷的起因。
8.村与村的边界不清。农户拣种摞荒地已耕种多年,并与一村形成事实承包关系,但因两村行政区划不清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而引发承包经营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仲裁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自1984年农村土地承到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间隔20年,又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初步通过全国人大党委会审议,2009年4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由此而导致地方法规也随之滞后,基层仲裁机构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由此给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仲裁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业务人员素质低。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成员全都是兼职人员,政策法规水平、业务能力等并不很专业,很多是边学边干,边干边学。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成为纠纷处理的主要力量,其他部门配合得很弱。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人员少,业务量大。全县各乡(镇)现在平均编制3人,实际工作人员2人,平均本专业人员1人,专业人员外借,非专业人员借入现象普遍存在。基层的经管干部不仅要承担本职的十来项专业技术工作,还要承担政府的防火、防汛及包村的各项中心工作,工作起来有一种“小马拉大车”的感觉,有的案件甚至半年还没有时间处理。
3.政府行政处理与仲裁机构的仲裁混淆。一方面,二者受理对象不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承包关系的土地纠纷进行仲裁,对于没有形成承包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另一方面是二者处理程序不同,农村土地仲裁目前实行的是二级仲裁,即对乡(镇)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农村土地仲裁不实行终审仲裁制。对任何一级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权属争议,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乡(镇)将所有的纠纷都进行仲裁处理,有的应仲裁裁决的却进行简单的行政处理。
4.行政干预。由于有的乡(镇)在处理纠纷时,政府怕引发更多的纠纷或村民上访事件、行政复议等,而有意拖延或将应行政处理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不能公正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仲裁机构独立仲裁受到影响。
四、 加强农村土地仲裁管理的建议
1、加强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复杂,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应当发挥政府的指导和扶持作用,以保护农民权益、保证仲裁工作质量、避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出现偏差。重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为了切实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应当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仲裁前的调解作用;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要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2.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按法定程序调解、仲裁.,使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有法可依,便于按规操作。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的独创,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上要最大限度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服务;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上要适当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3.推进仲裁机构建设,按法定程序组建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聘任制,挂牌督办制,实施权、责、利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加强领导,协调各部门,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增强力量,减轻额外负担,认真培训在岗人员,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4.处理好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关系。仲裁要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完善裁决执行,同时,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 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另外,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户籍管理。凡落户农村的,必须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乡(镇)政府把关。
5.规范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解除行政干预,仲裁庭实行依法独立仲裁。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明确单位归属。对于行政管辖不清的农户,由政府确定所属行政村,明确其土地权属。
7.对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8.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现有的土地承包资料,建立健全土地台账,明确各村、各户的土地边界。
从农村常见纠纷谈基层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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