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盘理财委托书
操盘理财委托书(精选8篇)
操盘理财委托书 第1篇
第三方委托理财操盘手考核协议书(证券)
甲方(投资方):海南省鑫通万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委托理财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证券理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委托理财
1.1甲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将甲方自有的证券(包括同意证券相关联的资金号)(具体见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且仅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由乙方在甲方的证券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具体操作。
1.2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利用甲方证券内的证券和资金(“产”)进行证券交易。
1.3 双方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帐户内的收益的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
二、证券账号
2.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证券理财的资金帐号为(),开户地为(海南省鑫通万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上述资金帐户内合计的委托理财的资产总额约为人民(¥:2000元),大写:(贰仟元)。
2.2 的实际基数(以下简称“理财基数”)。
2.3 应当将资金帐户的操作密码直接告知乙方。
2.4 围内进行独立操作;甲方承诺不转移资金帐户内的资产,不参与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参与资金帐户内的证券交易,不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的独立操作;但甲方有权在任意时间了解资金帐户内的资产状况,并可以向乙方提供参考意见。
2.5 资金帐户名义开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对乙方授权的委托书。
2.6双方约定,乙方须提供资金账户资产人民币500元,作为保证金,乙方对资金账户产生的亏损,须用保证金补足,最大亏损为500元。
3、双方约定,当资金账户资产在管理不当或不可预知等风险情况下,本金亏损达500元,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交易,乙方应通知甲方。若乙方补齐亏损额度,经双方同意,可继续交易。
三、委托理财操作的相关考核
山东寿光果蔬交易所为了激励投资者进行交易,活跃投资气
氛。经海南省鑫通万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协商,规定在大赛期间,凡投资者进出超500次,即超买卖500次。超出部分进行返点处理。每次返交易费用1元。
四、提前终止
4.1 协议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甲方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提前终止本协议:
4.1.1
4.1.24.1.3 券交易或进行其他实际处理;
4.1.4 不限于司法查封、行政冻结、强制平仓等情况;
4.1.5 过三个工作日的。
4.2 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已经收取的报酬不再退还;提前终止之日资金帐户内资产状况按照本协议第3.2款的规定计算,甲方还需另行向乙方支付的浮动报酬的,甲方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4.3 双方同意,由于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因为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或变更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双方根据提前终止之日资金帐户内的资产状况,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作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特别告知
乙方承诺将秉承稳健、稳赢,专业、专心的原则,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经验,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甲方服务,并力争协助甲方使理财收益最大化。
七、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八、其他
8.1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中的空格部分应作相应填写之外,其余在本协议任何部分进行的手写文字或条款,均不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作无效条款处理。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8.3 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作出变更,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委托理财的金额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甲方:海南省鑫通万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时间:
操盘理财委托书 第2篇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共识下,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以资共同遵守:
一、基本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下称委托账户)内的资产进行股票投资操盘管理。
2、甲方相关股票账户的股东卡,登陆密码等在签订协议后委托代理期内交由乙方保管,乙方有权修改股票账户交易密码,其股票账户的交易密码和账号所绑定的银行账号由甲方所有和监管。
3、甲、乙双方同意此操盘委托期限为____个月,代理期限自____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_日 至____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4、甲方保证委托账户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本协议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及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本协议继续执行的,甲、乙双方因及时无条件终止协议,不得异议。
6、协议期间,如国家(包括地方性)有关权利部门依程序对委托账户上的证券或资金采取查封、冻结、强制划等措施,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在协议有效期间,如因股票长期停牌或摘牌而造成股票冻结的,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委托管理协议自动解除。
二、操作理念
乙方代表甲方进行金融投资操作,目标是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尽量让资产增值。乙方的投资理念是追求安全的利润,所以对账户资金管理很谨慎,操盘的原则是风险控制管理第一,以追求长期的稳定获利为操盘目标。
三、安全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对本账户进行操盘,按照乙方的操盘策略,选择合适的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决定购买股票的金额和数量。
2、甲方在协议执行期间不可以随时查询账户执行及收益情况,不可以监控账户也不得在没有得到乙方同意下私自操作账户进行交易,不得对乙方交易行为提出异议或产生其他任何方式的干扰,否则视为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所引起的本金亏损或利润缩水完全由甲方负责。
3、甲方若是有以下几种情形,视为违约,并自动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A.严重干扰或影响乙方的操作。B.自己登陆资金账户买卖股票。C.修改股票资金账户的密码。D.单方面划转委托账户内资金。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汇报操作情况,甲方不得影响甲方的操作和投资策略和违反上述之规定。
四、利润分成
1、股票投资收益以甲方委托乙方操盘的股票账户实际金额盈利与否计算。
2、乙方代理操盘甲方账户,只要盈利达到账户初始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包括百分之二十),甲乙双方必须结算一次投资收益,至于何时平仓,由乙方按照其技术和经验自行掌握,但必须以甲方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3、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其账户股票投资收益由甲方占________,乙方占_______,在取盈利后,甲方的资金账户中始终保持账户的初始本金,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在此之后的盈利分配,即以上每次留存的本金为基础。如协议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要再行注入资金,则另签协议予以约定。
4、甲方在收到相关股票利润收益后的两天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把盈利分成之款项按协议规定打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五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没有及时汇款给乙方之所得利润,则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并对逾期之应得利润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五、亏损约定
代理期内如甲方委托账户资金金额亏损超过_____%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乙双方经本协议同意与乙方无关,故不在责任范围之内,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其通过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双方的商业机密等严格保密,对所有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经成立,双方应严格履行。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委托理财的影响因素分析 第3篇
一、公司委托理财面临的客观风险
1. 当前的公司委托理财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对于当前的公司委托理财来说, 其基本运营方式主要是通过闲散资金的投资运作来实现额外收益的增加, 但是与此同时, 其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律风险, 此风险是委托理财的额外风险, 其影响较大, 并且将会很直接地影响到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是投资过程的顺利开展。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公司作为委托方, 其委托理财的资格有待进一步审核与确认。因为就当前我国的实际公司市场运作情况而言, 委托主体状态较为混乱。由于投资单位或者资产管理企业繁多, 主要有金融管理体系之外的公司与金融管理体系之内这两大类, 其主要机构分别是投资咨询管理与证券基金类。当前的委托投资行业准入门槛低, 无论是对于投资方还是被委托方而言, 其资格的取得都较为容易, 也就造成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因此, 如果出现法律性的问题或者纠纷, 可能很难有准确的法律规定来进行限制或解决。
2. 公司委托理财存在明显的市场性风险
公司在选择进行委托理财的时候, 就应该树立起明确的规避市场风险的理念。对于公司委托理财而言, 市场性风险可能是公司面临的最普遍的、最直接的、最为严重的风险之一。由于委托理财市场盈利的不可预估性, 导致熊市与牛市时的效果会完全不同, 这也是市场风险的集中体现。当市场出现熊市时, 公司的委托投资一定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收益甚至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恶劣的后果。但是与此同时, 牛市时对企业发展的帮助也是非常巨大的。对于委托投资理财而言, 公司可能只是充当投资者, 具体的运作还需要债券以及理财公司来负责, 即使对于债券等风险较小的委托投资方式, 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
3. 公司委托理财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
当前市场上的委托投资理财公司为了占据市场份额, 攫取更大的市场利润, 通常都会在宣传上下足功夫, 例如宣扬包赚不赔等, 这样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会吸引到部分公司来进行委托投资。但是, 作为受托方的金融公司并不能保证每笔资金都稳赚不赔, 一旦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况, 就会影响到委托方的资金, 也给受托方公司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除此之外, 更有甚者出现投资资金私自挪用的情况, 给委托方带来了极大的资金风险。
二、当前公司委托理财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公司对委托理财的认识不够充分, 甚至存在偏差
从我国当前的委托理财发展来看, 仍然不够规范。委托理财在国际上已经经过了一定时间的发展, 所以说各方面相关体系建设也较为规范, 但是我国公司委托理财发展时间有限, 所以并没用明确的规定来做出禁止, 原则上来说只要企业作为委托方进行投资, 金融企业作为受托方之间形成一定的协议就能够进行合作。但是当前公司对于委托理财的认识不够充分, 甚至存在一定的偏差, 部分投资人为了实现自己公司的盈利, 就进行风险的转嫁, 也就产生了相应的不良市场竞争, 却得不到一定的保障。对于受托方而言, 市场的大环境以及理财操作人员都会对理财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多方因素, 真正为公司发展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2. 受托方难以保障盈利, 影响到了委托方的投资规模
当前, 我国的金融投资理财公司运营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首先是按比例进行分红的模式, 是指按照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协定来进行利润分配;其次是保底型的委托理财, 指即使受托方投资失败, 也要保障委托方拥有一定的利润;最后则是保底加分红的模式, 是当前这三种模式中最有保障、应用最广泛的模式。但是从整体上来说, 受托方还是难以实现明确的利润保障, 因为即使是保底型的委托理财, 也可能出现投资失败, 当受托公司自身难保的情况, 那么委托方的利润更加难以保障。因此,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难以协调导致投资规模难以扩大化。
3. 委托理财的合法性、合理性难以保障
由于公司当前的委托理财合法性、合理性难以保障, 导致其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对于公司而言, 其财务会计活动需要在委托理财之下进行遮掩。可见, 对于委托方公司而言, 其对于委托理财也没有明确的定位。公司在进行委托投资时, 一方面能够实现公司闲散资金的利用, 另一方面则可能通过宣传达到吸引公司内部投资者的目的。甚至有的公司利用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及公司信誉通过银行贷款用于委托投资, 这种行为非常恶劣, 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了很严重的侵犯。
三、推进公司委托理财健康发展的相关策略与建议
1. 加强公司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与规避
由于当前委托理财的保障体系还不健全, 为了更好地维护委托方、被委托方、债券者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风险控制与规避。规避风险的首要措施就是在选择受托方时一定要综合考量, 审慎选择。市场上的金融投资、证券公司繁多, 在选择时一定要提高门槛, 选择那些完全具备独立资产管理资格的公司作为受托方, 一旦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况还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救。其次是注重合同以及其他双方协议的达成。通常情况下,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力与义务、受托资产量以及具体的管理方式、风险分担方法等。
2. 建立健全委托理财机制, 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健全的委托理财机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共同构成:首先是信息披露制度要更加公开透明, 并进一步强化。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委托理财的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及时跟进, 也能够随时征询委托方本身的意见, 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其次是相关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的法律是公司市场经济活动开展的必备前提,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后是责任到人, 加强责任管理。只有建立起责任到人的责任管理机制, 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管理不善甚至挪用投资款项的情况。
3. 从整体上限制具备委托理财资格的公司规模
从市场经济发展角度来看, 公司进行委托投资理财的主要目的也是在于利用闲置资金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发展利润与发展空间, 但是笔者认为公司首先应该树立起正确的认识, 确保委托理财不会干涉到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当前, 某些公司急功近利地在没有发展好本体业务的情况之下就把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一旦理财失败导致的是整个公司破产。因此, 笔者认为利益驱使之下的委托理财市场呈现出混乱的局面, 所以一定要对可以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进行规模上的限制, 即要求进行委托投资的资产不能高于公司用于正常业务开展的资产。只有在这样的体制规范之下, 公司才能真正成为委托理财的受益者。
四、结语
对于公司发展而言, 科学的合理化的委托理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的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公司一定要做好相关风险规避工作, 尽量减少委托投资本身存在的风险对于公司的威胁。除此之外, 在制定相关对策与建议时一定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而能够真正规避风险, 抓住机遇, 保障企业长远、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展飞.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影响因素研究[J].浙江金融, 2006 (02) .
[2]陈湘永, 丁楹.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 2003 (02) .
委托理财当心陷阱 第4篇
近日, 浙江步阳集团的老板徐步云陷入了苦恼之中——随着被称为“ 江南第一猛庄” 的金信信托被立案调查, 他投入金信信托的7000 万元委托理财资金很可能血本无归。徐步云尝到的委托理财的苦果, 也为其他民企委托理财敲响了警钟。
委托理财缘何绵延不绝?
除了金信信托事件,4 月份茉织华委托闽发证券理财被骗,2004 年浙江纳爱斯也因委托理财一度陷入财务困境。这一系列事件说明委托理财蕴涵着巨大风险。但是市场中为什么仍然看到前仆后继的资本往陷阱里跳?
首先,银行利率太低,资本一时找不到投资方向,对于企业来说, 需要创造更多的利润才能弥补负利率带来的损失。因此, 对于企业, 与其被动地把闲置资金放在银行导致企业价值缩水, 还不如主动进行对外投资, 來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保值。可以说, 是负利率的出现, 催热了大大小小的民营企业委托理财。而吸收委托理财资金的券商等机构, 又往往会许诺以几倍于银行利率的回报, 这无疑会增强对这些企业资金的诱惑。
“ 目前委托理财的违规途径之一是, 受托方作为第三方监管者, 对资金方‘ 霸王硬上弓’, 利用监管便利直接挪用。” 一家著名券商分管委托理财的总经理认为, 受托方之所以敢明目张胆挪用, 要么是受托方抓住资金方什么见不得人的把柄, 要么就是受托方不要命。该总经理以华夏证券2003 年在上海的官司为例来说明问题。在2003 年, 华夏证券青浦营业部官司败诉, 就是因为作为第三方监管的华夏证券青浦营业部总经理伙同其营业部内的一个大户, 挪用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 最终总经理遭遇杀身之祸, 华夏证券名誉受损。
此外, 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违规方式, 就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直接签约交易, 但是它们的签约背后还有另外一个合同( 通常所说的“ 保险柜协议”), 资金方默许受托方在委托期间不按照合同上的要求进行理财, 但是必须有高额的投资收益或者给签字人高额的回扣。这种吃回扣的资金, 受托公司想怎么挪用就怎么挪用, 这种资金一般不敢上法庭, 它们只有不断找受托方协商解决, 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 几年收不回来就冲账了事。
三大风险
委托理财本身并没有错, 无论对券商和上市公司而言都是增加利润的重要渠道之一, 错就错在, 委托理财当中不断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 甚至出现用客户资金来为公司自营股票托盘, 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不堪局面。
除被受托机构私自挪用外, 企业委托理财的资金相当一部分进入了股票市场, 大多数企业为了保证一定的投资收益率, 在委托协议中都加入了保底收益条款。但保底收益条款缺乏法律保护, 只能凭借协议双方的信用维持。企业委托理财主要面临以下三种风险:
首先是市场风险。股票市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 一旦股市行情欠佳, 上市公司就会出现投资亏损, 有时甚至血本无归。比如2004 年, 由于委托闽发证券进行国债托管等委托理财业务而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的上市公司达到6 家, 涉险资金少则1000 万元, 多则达到1.5 亿。
其次是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没有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进行, 而不按照董事会授权比例委托投资等违规行为有可能招致证监会的查处。上市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此外, 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收益条款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这些保底收益条款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操盘委托协议012 第5篇
甲方:深圳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福田会展中心
联系电话:0755--33550098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账户维护。投资运作由甲方单独操作。
二、期限月
月(大写)。
三、在合作期间内,乙方不得干预甲方的具体投资交易,但可以合理要求甲方出示投资报告和具体进度。
四、委托投资的合作方式
1.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认为安全的交易平台,协助乙方开设的交易账户,账号____________,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平台资金安全。
2.双方约定,乙方初始投资金额____万人民币。在合同期外甲方保证乙方本金无亏损,如有亏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利润采取分红形式甲方____%,乙方____%
3、甲方操作时的最大资金回撤限制在____%,到了规定幅度乙方有权停止帐户操作,在幅度之内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操作,因此造成的双方损失甲方有保留对乙方的追究权力。
4、甲方每月操作,应在次月1日把委托账户情况反馈给甲方。
5、甲方不得对乙方帐户进行恶意的刷单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停止帐户操作。
6、乙方不得泄露公司的操作模式及商业秘密。
7、如果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半途不做,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8、甲方酬金有乙方出金后发放,如乙方违约将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补会甲方的应得分红。
9、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约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本金的20%做为违约金。
10、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备注:以上协议内容由甲乙双方商议后签订,如有变化也应双方共同协商或修改。
甲方:深圳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委托操盘协议书 第6篇
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甲方开立的股票证券帐户内的资金委托乙方进行股票买卖操作。
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票买卖的资金为100万元。乙方同时提供该资金数额10%的款项即10万元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存入甲方开立的证券帐户,用于股票买卖。除保证金外,乙方可以自行存入任意数额的资金用于股票买卖。
三,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四,具体操作细则:
1、由甲方用自己名字在证券公司开户,并同时开通电话委托交易系统或网上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将委托资金100万元存入甲方开立的证券帐户,同时乙方将保证金10万也存入甲方开立的证券帐户。
3、甲方将证券交易帐号及交易密码告诉乙方,确保乙方可以进行正常的股票交易。甲方的银行帐号和密码由甲方管理,甲方可以任意查看自己证券帐户的操作明细。
4、委托期间,甲方不得自己操作委托资金进行股票买卖。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帐户交易密码。但在本协议期满或者解除后,甲方可以单方变更交易密码。
5、证券帐户内的股票价值与现金相加的总额如果超过甲方委托资金与乙方保证金的总额,超过部分乙方可以随时要求甲方取出交给乙方。
四、关于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的约定:
1、乙方应当确保甲方的委托资金每月收益率为3%,乙方通过股票买卖实际取得收益超过3%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对于实际取得收益
可能低于3%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当自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票买卖之日起,每满一个月即按甲方委托资金的3%向甲方支付每月固定收益。
五、关于风险控制的约定:
1、在委托期间,如果按照证券帐户内股票的收盘价计算,股票价值与证券帐户内现金相加的总额低于甲方委托资金与乙方保证金总额的95%(包括95%),乙方应当于次日股票开盘前将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存入甲方的证券帐户。
2、乙方在进行股票买卖过程中,不得买入ST股票。
六、关于协议期满以及协议解除的约定:
1、本协议期满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约,本协议立即终止。
2、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本协议自行解除,乙方不得再进行任何股票买卖。
3、在协议期满或者协议解除当日,甲方可选择任意时间点,将证券帐户内遗留的股票全部卖出。股票清仓后帐户内的剩余资金如果低于甲方原委托资金及甲方应得收益,乙方应当于三日内将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如果逾期未付,乙方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如果在甲方进行股票清仓时,因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股票无法卖出,该股票价值不计入帐户剩余资金总额。乙方应当按本条第3项的约定将资金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股票复牌并卖出后,所得资金归乙方所有。
5、在协议期满或者协议解除后,帐户剩余资金超过甲方原委托资金及甲方应得收益部分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当于协议期满或者协议解除的次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借 款 协 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联系电话:
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给乙方,乙方在已充分认识股票交易风险后,自愿将该借款存入甲方提供设立的证券帐户,并在其证券帐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为了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不低于该借款数额20%的资金存入甲方设立的证券交易帐户作为风险保证金。除保证金外,乙方可以自行存入任意数额的资金用于股票买卖。
二,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三,具体要求: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东兴证券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帐户,并开通电话委托交易系统或网上委托交易系统,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证券帐户进行股票交易。
2、甲方将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存入甲方开户设立的证券帐户后,乙方应同时将不低2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保证金也存入甲方开户设立的证券帐户。
3、甲方应将证券帐户的资金交易帐号及交易密码告诉乙方,确保乙方可以进行正常的股票交易。甲方的银行帐号和密码由甲方管理,甲方有权查看和监督证券帐户的交易情况。
4、协议期间,甲方不得自行使用证券帐户内的资金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帐户交易密码。但在本协议期满或者解除后,甲方有权单方变更交易密码。
5、乙方进行股票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出现亏损由乙方自行承担。
6、证券资金帐户内的资金余额和股票市值相加的总资产如果超过甲方借款与乙方保证金的总和,超过部分乙方可以随时要求甲方取出交给乙方。
四、借款利息:
乙方应当自甲方将借款100万元存入证券帐户之日起,按月利率3%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支付。
五、关于风险控制的约定:
1、在借款期间,该证券资金帐户内的资金余额和股票市值相加的总资产,低于甲方借款与乙方保证金总和的80%(含80%),乙方应当于次日股票开盘前将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存入甲方的证券帐户。
2、乙方在进行股票买卖过程中,不得买入ST股票。
六、关于协议期满以及协议解除的约定:
1、本协议期满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约,本协议立即终止。
2、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立即冻结证券交易帐户,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在协议期满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证券交易帐户内的股票清仓卖出交割完毕。股票清仓后帐户内的资金总额如果低于甲方借款及甲方应得利息,乙方应当于三日内将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如果逾期未付,乙方应当按月利率3%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4、因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股票无法卖出,该股票价值不计入帐户剩余资金总额。乙方应当按本条第3项的约定将资金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股票复牌并卖出后,所得资金归乙方所有。
5、在协议期满或者协议解除后,帐户剩余资金超过甲方借款及甲方应得收益部分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当于协议期满或者协议解除的次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委托股票买卖操盘协议书 第7篇
(乙方在甲方所开立交易平台上代为操作,丙方为甲乙双方的交易做担保的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和互相信任的原则制定本协议,并以资共同遵守:
一.出资及约定
1.甲方出资(大写)人民币,开立股票交易帐户,帐户信息如下:
交易平台帐户人资金账户 交易平台帐户人交易密码 交易平台服务商
2.本协议期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在此协议期间,双方有意继续此委托事项,则可续签本合同。
3.乙方佣金的国内指定开户银行为
帐户姓名: 帐号:
4.帐户交易密码为双方共享,如需修改,须双方协商。若甲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私自更改交易平台帐户登陆密码、若出现本金亏损,乙方不承担赔付责任。
5.甲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可以随时查询帐户执行及收益情况,随时监控帐户,但不得在没有得到乙方同意下私自操作帐户进行交易,不得对乙方交易行为提出异议或产生任何其他方式的干扰,否则视为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由此所引起的本金亏损或利润缩水完全由甲方自负。
6.若甲方不存有过错,乙方在合同期限内非因战争、地震、车祸、重大的突发性疾病等无法预见、不能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单方面提前终止委托协议,视为乙方违约,本协议终止,且甲方有权不支付协议终止前乙方佣金。
7.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上述委托业务交由任何第三方予以操作。8.甲方就股票交易情况可随时与乙方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可选择、QQ等一切可能的通讯联络方式。
9.乙方应确保甲方可在其工作时间联系到乙方,乙方如遇有出差、休假等事务须提前告知甲方。10.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二.操作理念
乙方代表甲方进行金融投资操作,目的是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尽量让资产增值。乙方的投资理念是以对股市基本面和技术的分析为基本操作依据,选择适当的进出场策略,多种板块的股票组合,稳健的资金管理,在未盈利时采取保守的投资策略,在有盈利保护后,可相对激进的操作,以更好的获取利润。三.风险控制
1.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帐户进行实盘操作,单支股票的买入金额不大于初始资金的30%(日内T+0)操作除外。
2.初始资金盈利小于5%时,只能半仓以内操作。
3.乙方违反以上风控原则,甲方有权撤回交易权限,合同解除。
4.在交易期限结束时,所管理帐户交易风险控制上限为本金的百分之 贰拾(大写),即在委托给乙方交易期限内,帐户的最大交易总亏损不能大于甲方帐户初始合计资金的百分之贰拾(大写),如达到最大亏损金额甲方有权撤回交易权限,合同解除;超过最大亏损金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四.利润与分成
1.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协议正常终止时,交易总盈利中,甲方获得百分之 七十,乙方获得百分之 三十。
2.不论何时,只要赢利达到帐户初始本金的百分之百以上(包括百分之百),甲乙双方即可结算一次。至于何时平仓,由乙方按照其技术和经验自行掌握,但须以甲方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3.甲方在协议期内支取帐户资金须征得乙方同意,且应当先行支付被支取资金中乙方应得的佣金.
4.甲方在协议期内帐户注入新的资金须征得乙方同意,新注入资金的风控方式和初始资金刚开始操作时相同,但和初始资金在同一时间结点结算乙方佣金。
5.协议正常终止时或交易盈利额达到协议规定时,由乙方以电话等各种可能的方式通知甲方向交易平台申请办理所盈利润的出金事宜,并协商平仓事宜。
6.甲方在得到乙方通知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出金手续,并在得到平台出金后的两个工作日把盈利分成之款项按协议的规定打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及时汇款给乙方之所得利润,则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逾期之应得利润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五.争议解决
1.如遇有争议,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六.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为中国A股,不包括融资融券 七.其他
1.在签署本协议前,甲乙丙三方应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项条款的内容;一经签字,则签字方已经认定并执行此协议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对甲乙丙三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3.本合同须后附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对甲乙双方身份的确认。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操盘理财委托书 第8篇
一、相关概念的内涵
(一)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内涵
以受托资产的类型作为划分标准, 可以将委托理财分为金融性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委托理财。前者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将金融资产委托给受托人, 由其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 所获收益按约定分配的经营行为。后者则是将经济价值较大的物交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以期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显而易见, 本文所指的委托理财指的是金融性委托理财。关于金融委托理财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 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劵等金融性资产委托、转移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在证劵、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行为。 (1)
因此, 本文探讨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则是指, 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付给金融、非金融机构或专业投资人员, 并由后者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 以使资产增值, 双方按照约定分配投资收益或者由前者支付后者一定报酬的协议。
(二) 对保底条款的界定
我国并没有明确对规范性文件对保定条款的内涵作出界定, 但最高院于1990 年11 月12 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下称“解答”) 中涉及保底条款的内涵, 具备参考价值。《解答》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 并参与共同经营, 分享联营的赢利, 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在联营体亏损时, 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可见, 保底条款是受托人对委托人收益固定化的承诺, 根据该承诺内容, 即便出现亏损, 受托人仍应向委托支付利润。
由以上规定, 我们可以推知,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 当事人在证券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 受托人保证在协议到期时返还委托人所支付的本金, 并且按约定支付本金收益, 超过部分归受托人或受托人可对超过部分享有权益的条款。
二、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的争议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向来存在争议, 虽然证监会于2001 年11 月28 日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 (2) 以及《证券法》 (3) 中均有相关的规范, 但实务界及理论界对该问题仍有不同的认识。现笔者根据手里的资料对该争议作出如下梳理:
(一) 司法判决的主要观点
1.最高法院的审判观点
虽然我国暂未有专门司法解释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及其保底条款进行规定, 但最高法已有相关判例。
在2004 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属于名为委托理财, 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 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并适用借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法人发放贷款的强制性规定, 应为无效借款合同。保底条款的约定不仅违反了《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 应为无效条款, 而且保底条款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 进而影响了委托理财合同整体的法律效力。 (4) 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 年审理的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诉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 同样认为, 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 不能成为合同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 因此证券资产管理协议委托书因保底里条款无效而应确认为整体资产管理委托协议无效。 (5)
由此可见, 最高法的观点是:首先确认其性质, 或属于实质上的借贷, 或属于违背证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其次, 保底条款的无效直接导致了合同整体的无效。
2.地方法院的观点
地方法院的做法则并不完全与最高法院一致, 而是存在一定的混乱。据研究显示, 地方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依据较为混乱, 说服力也不够。其主要有四种模式, 分别为: (1) 未明确注明理由的; (2) 违背委托代理基本原则的; (3) 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4) 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的。 (6) 而在保底条款效力与委托合同效力的关系上, 各级法院的判决也不相同。以上海为例, 虽然上海市各级法院都有判例认为保底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 但高级法院显然更加倾向于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据统计, 上海高级法院在判决保底条款无效而合同无效的判决高达72.72%。 (7)
除此之外, 地方法院在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上也存在一定偏差。有些法院认为其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判决有效。 (8) 然而, 仍有一些法院以不当规避经济风险、违反公平原则判决无效。 (9)
由此可见, 实践中对于该保底条款的效力及其影响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混乱。
(二) 理论界的争鸣
关于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在法学界也并未达成共识。大体上说, 有绝对有效说、绝对无效说、主体区分说、有限承认说、可撤销说五种观点。
其中, 持绝对有效说的学者认为, 保底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只要不违背强行法与社会公共利益, 则应当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10) 因此非证券公司签署的保底条款应绝对有效。绝对无效说则从公平原则出发, 认为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使得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因而无效。按照该种观点, 应当是条款无效而其他合同内容有效。主体区分说则认为, 不能全盘否定保底条款效力, 因根据当事人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譬如, 对合同双方均为自然人主体的, 应承认条款有效;而当受托人为金融机构时, 应否定其法律效力。 (11) 有限承认说主张, 对于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既不能全部承认, 也不能全盘否认。法官应当从保证判决的一致性, 从而保证法的安定性。关于具体条款是否有效, 法官应当从法理以及社会渊源上出发, 考虑到保底条款背后国民对于公平的认知感。 (12) 可撤销条款则提出, 保底条款实质上是一种显失公平的条款, 因此可以撤销。如果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撤销, 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撤销, 如果不撤销, 则并不必然无效。 (13)
由此可见, 虽然《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作了一定禁止性规定, 但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应用, 在理论界也尚未达成共识。
三、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的分析
前述司法实践领域和理论界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观点均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但是具体到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理论则需分别进行甄别。首先, 理论界的绝对有效说、绝对无效说和可撤销说均不可取。绝对有效说显然忽视了保底条款与《证券法》中关于保底条款禁止的相关规定, 因而不可采纳;而绝对无效说却过分强调秩序, 而忽视了在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底条款并不能等同于显失公平, 盖因该条款在成立时经过双方的磋商和估量, 对合同当事人心甘情愿签订的合同, 则无所谓不公平, 所以可撤销说也不可取。其次, 实践中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对于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及主合同一律判决无效的观点也不可取。理由在于, 法院的这种做法未必符合强行法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 当证券公司作为合同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附有保底条款时, 该条款的无效已成为共识, 但该条款的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一问题仍存在争议。同时, 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这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 非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当受托主体是一般公司、企业甚至为自然人时, 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结果相异的判决之外, 理论界对这一观点也未形成一致。支持条款有效的学者认为, 对于此类保底条款不能轻易认定为无效, 原因是, 《证券法》规定的是证券公司不得作出保底承诺, 而非其他一般主体, 因此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虑, 应认为其有效。而持无效说学者的观点则更为多样。有学者认为其违反公平以及经济规律, 因此无效。 (14) 有学者则认为其违反民法基本理念、公平原则、违反禁止性规定等, 因而无效。 (15) 还有学者以类推的方式, 采取“举轻明重”的解释模式认为非证券公司也应受《证券法》上的调整。 (16)
对于此, 笔者认为, 洞悉这一问题, 首要之举是明确分析的方法。纵观前述学者的观点, 支持说中仅采取形式逻辑的方法, 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则自由”, 这显然忽视了非证券公司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可能性, 因此逻辑不周延, 不可取。仔细思索持反对说学者的观点, 其观点也有不值采纳之处。首先, 一元化的类推思维不应作为条款无效的理由。“举轻明重”的类推思维完全突破了法律解释中文义解释的第一规则, 从而有滥用解释权的嫌疑。其次, 从公平原则、违背市场规律的角度对保底条款进行解读也缺乏一定的说服力。公平原则毫无疑问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部, 但基本原则的适用是被严格限制的, 一般只有当出现法律真空或者不适用将导致极大的不公正时才能适用之。此外, 公平原则的适用属于纯粹的私法领域, 这必须置于私法的逻辑中才能更好地解读。显然, 保底条款成立时并不产生不公平, 因为双方都是在意思表示自由的情况下签订的条款, 法谚曰“对心甘情愿者, 没有不公平”。因此, 以违反公平原则断定保底条款无效显然失之偏颇。反观“违背市场规律”这一理由, 保底条款是否违背“市场规律”实在难以断定。实践中, 除保底条款外, 民商事活动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规避条款, 而且诸如贷款利息、有限合伙等部分内容已经获得司法界的认同 (17) , 因而与之相类似的保底条款是否必然违背“市场规律”, 笔者表示怀疑。况且, “违背市场规律”并非法定的合同无效事由, 以此作为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理由也太过牵强。
在笔者看来, 分析保底条款是否有效还是需回到解释论的方法之中, 通过判断《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保护的法益的方法, 确定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第一, 《证券法》所保障的法益是证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证券法》第一条已明确规定, 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立法目的。由此观之, 保障“经济秩序”是《证券法》所保障的首要价值。
第二, 非证券公司签订的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同样会导致证券市场经济秩序的失衡。保底条款的低风险和高回报必然使得资金向提供保底条款的一方集中, 而作为非证券公司, 其透明度、监管力度显然较低, 这样一来, 更易导致经济秩序的失衡。而且, 资金的集中也使得这些隐藏在暗处的非证券公司也能够影响证券市场的一些走向。因此, 若听之任之, 则社会经济秩序有失序的可能。
第三, 《证券法》是一部兼具公法性质的法律, 不能仅从平权调整的语境中进行理解。《证券法》属于商事法律的一部分, 而商事法律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则已然成为共识。从这点来看, 理解其规范则不能仅适用一般的私法观念, 即较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换言之, 当意思自治与经济秩序、经济安全相冲突的时候, 意思自治应当让位于经济秩序、经济安全。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即便是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 也应对其保底条款作无效认定。
(二)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与合同整体效力的关系
操盘理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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