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财务印鉴管理办法(精选12篇)
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第1篇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目的
加强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规范财务印章管理,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2 范围
本办法所指财务印鉴系公司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3 用章原则
公司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则。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财务印鉴的保管:
4.1.1财务部负责财务印章使用与保管,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印鉴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4.1.2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个人章由结算会计保管;
4.1.3如管章人员因休班、请假等其他原因不在时,需由财务负责人指派他人临时保管,应履行代管手续,并注明代管时间和代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4.1.4管章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4.2 财务印鉴的启用、变更和注销
4.2.1企业负责人变动时应及时更换个人印鉴。
4.2.2财务印章启用前,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发出正式启用新印章 的通知,注明启用印章依据、名称、时间及印模等,同时宣布旧印章作废。4.2.3财务新印章启用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与行政部办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续,将旧印章上缴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4.2.4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注销时,财务部门须将变更或注销的财务印章移交行政部 办理印章的变更或销毁。4.3财务印鉴的使用
4.3.1财务印鉴使用必须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
4.3.2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 理要求使用。
4.3.3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已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印章备案时的盖章。
4.3.4印鉴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办理加盖印鉴业务,使用印鉴前必须认真核实事项的内容和手续,审核无误后方可使用印鉴;拒绝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印鉴要求,如不按规定使印鉴,造成的后果由印鉴管理人员负责。
4.3.5 签发现金支票、银行支票、发票或转账结算收款后的财务收据时,财务主管、结算会计应分别对业务内容及支付依据、审批手续、结算金额、用途是否符合规定等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加盖印鉴,禁止财务主管、结算会计相互委托使用印鉴。5监督考核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印鉴管理和使用情况负全部责任,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第2篇
为使公司的财务印鉴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保管
1、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印章的安全。
2、印章保管人在离职或岗位调动时,应将保管的印章移交公司领导另行指定的专人,并办理移交保管手续。
3、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4、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和票据。
5、任何人不得私刻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1、出纳人员根据合同及经各级审批通过的《收款通知书》开具发票,再由发票专用章保管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发票专用章保管人方可用印。
2、出纳人员根据经各级审批通过的《支票联系单》开具银行付款凭证,交由财务专用章保管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财务专用章保管人方可用印;最后由银行个人名章本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对后用银行印鉴个人名章。
3、如果收到客户银行支票等需用印银行单据,财务专用章保管人根据经各级审批通过的《收款通知书》,核对无误财务专用章保管人方可用印;最后由银行个人名章本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对后用银行印鉴个人名章。
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维护资金运行安全,规范对印章的管理,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印章分为业务印章及办公印章,业务印章指银行预留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和发票专用章;办公印章包括财务部门印章、收付讫章和会计人员名章。
第三条 公司财务专用印章、法人其授权人名章和总会计师名章,用于公司办理银行款项支付、出具有关银行专门结算票据等业务,与在银行开户时预留银行印鉴相一致,发票专用章用于销售或收款开具对外发票;财务部公章,用于财务部对外工作联系、部门审批公文及函件;收讫、付讫章用于填制记帐凭证时对所附原始凭证的注销;会计人员人名章,用于办理财务部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业务,对外提供会计报表。
第四条 银行预留印鉴是公司在银行设立账户、支取现金、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确保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发票专用章是发票有效性的依据,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办公印章是财务部对外联系工作和审批公文及核准业务的依据和证明,财务部公章由财务部主任保管,其他章由相关会计人员保管使用。
第五条 财务预留银行印鉴章由专人管理,并分开保管。财务部主任负责掌管财务专用章,另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公司法人其授权人名章和总会计师名章,会计人员各自保管本人印章。
第六条 财务印章不得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主任书面同意,并办理代保管使用手续。
第七条 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收,随收随锁”;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财务专用章、法人其授权人名章和总会计师名章必须放入保险柜或铁皮柜保管。
第八条 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串用、错用。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有权拒绝用印请求。
第九条 业务印章(银行预留印鉴)具体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付款凭证和银行票据金额是否相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差错;
(3)有无经办人或证明人、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有无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授权的审批人)审批签字,最后有无财务部主任审核签字;
(4)不得签发远期和空头支票。
待上述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在银行付款票据上加盖财
务印章。
第十条 业务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因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财务部主任报告,然后及时更换印章。
第十一条 原财务印章作废或因故变更时,原印章应报请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主任批准销毁处理,销毁时财务部主任应在场监销。
第十二条 财务印章保管者因公因私外出2日以上(含2日)的,经财务部主任同意,书面授权给相应人员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第4篇
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一、财务印章范围
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人名章、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等。
二、财务印章保管
1.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由其本人保管,其它财务印章由财务经理授权人员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根据企业经营需要,收款专用章可由财务部授权其他部门保管,财务部应切实负起监督检查印章使用管理情况的责任。3.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携章外出。
三、财务印章使用
1.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除日常财务工作外,因特殊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经总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2.每一笔特殊事项加盖财务印章的都须进行登记,由经办人填写“财务印章使用审批表”,注明文件名称、份数、报送单位、用途等,办理用印申请;用印后填写“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表”。3.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四、监印人(印章保管人)职责:
1.监印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如有遗失,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财务人员在工作权限内进行日常财务工作时使用其负责的财务印章无需用印登记。
3.未经授权,严禁使用他人个人印章。
五、财务印章的移交
财务印章的监印人离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及财务经理同时监交。因启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旧印章,由财务部及时回收,回收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按公司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办理销毁。
六、违规责任
凡违反本规定者,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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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第5篇
为保证集团资金安全使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规范集团财务印 鉴的管理,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印鉴的定义
财务印鉴指集团财务专用章、集团法定代表人印章、出纳印章,以及其他财务预留印鉴。
二、财务印鉴的保管
集团财务印鉴实行分置保管办法: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集团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综合办公室保管;其他预留银行印鉴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印鉴由出纳保管。财务印鉴保管人外出时,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临时保管人管理。财务印鉴必须存置于有安全措施的环境中,保证只有印鉴保管人本人才能随时取用。如有遗失或被盗,责任人要及时报告。银行印鉴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印鉴外借。财务印鉴保管人严禁私自携带印鉴离岗,因公需携带外出时,必须请示财务负责人,并指定一人及以上人员随同,并将财务印鉴分开携带。
三、财务印鉴的使用
集团财务印鉴用于各银行结算业务,集团所有银行票据必须加盖集团财务印鉴。集团印鉴用印时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
(一)履行财务印鉴签章手续的审核人为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代理人,复核人为指定会计人员。(二)办理收支业务必须严格履行集团收支审批制度,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办理加盖财务印鉴。
(三)银行预留财务印鉴用于非银行业务时,必须经计财部主任审批同意。
(四)各类银行借款、票据或其他向外报送的材料,若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除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外,还需报总经理审批。
(五)严禁领用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领用需层层报批。严禁在空白支票和其他空白文件上加盖财务印鉴。
(六)集团财务印鉴具体使用流程为:出纳人员根据会计凭证或核准的支付凭据开具支付票据,加盖出纳印鉴,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后,将支付票据及相关支付证明文件交相关指定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对支票类型、编码、金额、用途及相关证明文件复核无误后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再交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代理人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认可,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必须在财务公章审核加盖后,再加盖其他银行印鉴,到综合办公室加盖法人印章。
四、财务印鉴的移交
出纳印章的保管人在离岗、脱岗、调离时,需将出纳印章交回财务部门。交回的个人印章保存期限为 5 年,期满后按集团规定办理销毁。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保管人离岗或脱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集团法人或其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因启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旧印 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及时回收,回收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回收的印章暂由综合办公室保存,其保存期限为 15 年,期满后按集团规定办理销毁。
五、凡违反本规定者,给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财务印鉴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6篇
财务印鉴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规范财务印鉴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等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印鉴章是指单位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一般由两枚(或三枚)印章组成,分别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如有必要,也可增加一枚出纳人员名章)。
第三条
财务印鉴章的刻制由办公室拟定专题报告,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负责统一刻制。
第四条 财务印鉴章的启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交财务处负责人按规定使用,并办理相应领用手续、存档。
第五条 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刻制、使用财务印鉴章属违规违纪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由于财务印鉴章的使用直接涉及到资金的收付,因此必须妥善保管。财务印鉴章分开并确定专门的财务人员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交财务处负责人,法人代表印鉴、出纳人员名章(如有)交出纳人员。如财务负责人或出纳人员外出,财务印鉴章可在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后指定专人分别保管。
第七条 财务印鉴章应放置在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里,以防丢失。
第八条 因印鉴章保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印鉴章丢失或被盗,根据损失程度和后果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条
财务印鉴章用于办理收、付款的各种银行结算票据,即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汇兑(包括电汇和信汇)、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等。
第十条 财务专用章可在财务人员开具的收据、转账通知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发票上使用。不可用于替代合同专用章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财务印鉴章的保管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付款票据应拒绝加盖印鉴章。
第十二条 因保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和后果追究保管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因故变更名称或撤销,以及法人代表变更,财务印鉴章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上交公司办公室听候处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财务印鉴与结算票据管理规定 第7篇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财务印鉴的正确使用,减少财务风险,根据国家财经法律和公司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印鉴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指印鉴、章系各种财务印鉴,主要指预留的银行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私人印鉴章、其他预留章。
2.银行预留印鉴章应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人员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保管人员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代为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由其授权批准他人保管,预留银行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由其授权的结算人员保管,管理人员对印鉴使用负全部责任。
3.印鉴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印鉴。签章前,印鉴保管人应审核有关凭证,确认有关单据签字齐全、签署程序合规、金额准确无误后方可盖章,严禁他人代为签章。对未经批准的文件及票证,不得擅自用印,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并要求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再次审核后方可盖章。
4.保管人对所管印鉴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鉴丢失、被盗、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采取补救措施。
5.如需更换印鉴,要书面报财务负责人及区域总经理批准,并相应办理变更印鉴手续,新印鉴一经应用,原印章应及时上交并封存。
6.严格财务印章管理,经办人员不得随意携带印章外出:出纳人员因购置结算票据需要携带财务印鉴,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本市区以外的业务需要携带财务印鉴的,经办人员必须书面申请并经区域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印章外出财务印章管理,经办人员不得随意携带印章外出。
7.印鉴销毁时,须填写《印鉴销毁申请表》,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会同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由两名以上的人员进行销毁,并由财务负责人员进行监销。
二、结算票据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指结算票据,指日常结算过程中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委托书、电汇凭证、收据等结算票据。
2.上述票据除收据外,由出纳人员向银行进行购买。出纳人员购买结算票据时,按规定办理印鉴使用手续。需要印制收据时,由出纳人员进行书面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落实。印制好的收据在接收时,票据管理人员要逐本进行检查,确保没有缺号、缺页等情况。
3.实行票据管理与印鉴管理相分离制度,票据管理人员不能保管票据使用所需的全部印鉴。
4.出纳人员应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将购回、收到的各类结算票据进行登记,记录票据名称、起讫号码。
5.各类空白结算票据应存放于保险柜中。
6.出纳人员应根据票据号码,按顺序使用票据;填开有误的各类结算票据不得撕毁丢弃,应加盖“作废”印章,完整粘贴于开据正确的票据之后。
7.出纳人员每月要检查当月结算票据使用情况,开据作废的结算票据号码要在备查簿中进行记录。
8.财务负责人应对结算票据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抽查,并作为对出纳人员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其他
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第8篇
一、须向开户行出具以下内容:
1.原预留银行印鉴卡(如遗失,请开立单位证明,说明丢失原因,并注明:“有因此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等字样)2.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3.变更印鉴申请书
4.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提供工商局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6.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8.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授权书、授权书可参照“法人授权书”格式。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9.公安局收回旧公章的收条或报案回执或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复印件。
1)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还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公司名称变更企业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遗失印章的需提供遗失登报公告、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
2)遗失情况下,首先需要登报办理印章遗失声明,其次到公司注册地派出所报案关于印章遗失的事宜,由派出所出具印章遗失报案回执,再次由企业提供者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和企业出具的刻章申请书,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办理印章刻制和备案手续.3)登报材料:持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遗失情况说明加盖公司法人章及法人签名到《四川日报》或者《成都日报》办理遗失声明。
10.公安局的刻章卡原件、复印件
二、1.变更预留印鉴中的个人签章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的身份证件及其授权书、授权书可参照“法人授权书”格式。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2.预留印鉴是非法人或负责人印鉴的,需提交预留印鉴授权书, 可参照公司业务授权书板块下的“预留印鉴授权书”格式,和被预留私章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填写资料: 1.客户在柜台领取空白印鉴卡一套三份,加盖新旧印章、单位公章.2.变更印鉴申请书,加盖新旧印章、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章。
四、所带印章: 1.财务章 2.私章 3.公章
印鉴管理办法 第9篇
为加强公司印鉴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印鉴管理办法
公司印鉴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发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部门章等按照公司规定刻制的印鉴。
二、印鉴的刻制和启用:
公司和子公司设立,名称更改、业务需要或原印章磨损变形需刻制印章的,应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司办公室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刻制印鉴,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各类印鉴在办理启用新印章手续后正式启用。
三、印鉴的保管
(一)印鉴保管部门和责任人
1、公司印鉴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2、印鉴保管人员要求责任心强,熟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印鉴的使用需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确定。
3、印鉴保管人员为印鉴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印鉴的存放
印鉴必须存放在保险箱内,随用随取,保证安全;印鉴保管人员如因出差、事假或其它事由离岗,应经总经理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委托公司符合保管条件的另一人保管。
如印鉴存放地点有不安全因素的,或属于临时场所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 施,或移存其它安全地点。
四、印鉴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印鉴管理人员用印时,应审核用印审批单和需要用印的资料,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亲自用印,盖出的印章要压字、端正、清晰、美观、位置适当。未按规定办理用印审批手续或使用印章与落款名称不一致的,不得用印。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白纸上等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地方用印。
原则上印鉴不能带离公司使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带的,须填写《印鉴领用登记表》,经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带。借用人承诺严格遵守印鉴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授权范围用印,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并补办用印手续。
五、印鉴使用审批办法及权限
(一)公章
凡需加盖公章的,用印部门应详细填写用印审批单,逐项填写用印时间、事由、份数、经办人和用印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章使用审批权限如下:
1、出差或联系工作需开具介绍信、且不涉及经济责任和授权内容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以公司名义下发、出具的文件、公函、资料等由办公室审核,总经理签发。
3、每月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由总经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4、办理工商证照、上报各部门和单位的资料,由相关部门审核,再报经总经理审批。
5、其它用印,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审批,如不能确定的,由印鉴管理人员根据内容报公司相关负责人确定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盖章。
(二)合同专用章
公司经营活动中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应统一使用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按“公司办理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同意”程序执行。
(三)财务印鉴
财务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等。其用印审批程序参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程序执行。法定代表人印鉴使用由法定代表人审批,或口头、书面受权财务部按规定管理使用。
六、印鉴的销毁和移交
因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原印鉴磨损变形及其它原因需废止使用的印鉴,统一交公司封存保管。需要销毁的印鉴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印鉴销毁表,经办公室审定报董事长审批后按规定要求销毁,销毁人、监销人应在表上签名;印鉴移交一般采取封存旧印章,另刻新印章的办法,以便分清责任。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 第10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印鉴卡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预留印鉴卡作为重要凭证管理,本办法所指印鉴卡为具有八位编号的印鉴卡,分为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和已使用印鉴卡管理,用于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的凭证。
不具有编号的印鉴卡不再新增使用。第三条 空白印鉴卡的管理。
(一)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按《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空白印鉴卡由总行、分行及支行凭证管理员负责保管。
(二)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印制,各分、支行不得私自印制。
(三)分、支行空白印鉴卡不够使用时,应从总行领取,不得自行跨网点调剂,确需调剂的应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调剂。
(四)空白印鉴卡的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控号管理。
(五)空白印鉴卡按每套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六)开户单位领用空白印鉴卡应在《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
第四条 已使用印鉴卡的管理。
(一)各支行对开户单位预留的印鉴卡一式三联送交总行或分行确认时,应将印鉴卡用信封密封后,由会计经理会同经办人在封口处进行双人封签,并进行交接登记(必须登记印鉴卡编号),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并送总行或分行印章审核管理员(以下简称“审核员”)。审核员审核完毕,将开户资料退回支行,由支行保管。
(二)审核员收到支行送达的印鉴卡密封信封,检查密封口是否破损、是否有双人签章等。对复审无误的,于当日将一式三联印鉴卡予以确认,并在复核处加盖审核员私章后,将第一联、第二联印鉴卡封包退还支行账户管理员。
(三)确认完成后的第三联印鉴卡由审核员送印鉴卡保管员处集中统一保管。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销户时,印鉴卡随其开销户资料一同归档保管。
第五条 各支行对已建档的印鉴卡应按照存款科目顺序排列存放,以方便查阅。
总行、分行印鉴卡保管员对已建档的印鉴卡按“支行—号码”的排列规则保管。
第六条 久悬未取款账户印鉴卡由支行专夹保管,暂不纳入票据印鉴防伪系统管理,但每季度末必须和久悬未取款账户核对是否账实相符,并在《日间检查登记簿》附注中注明核对情况。
久悬未取款账户销户时,印鉴卡作为销户凭证附件送总行、分行事后监督中心。
久悬未取款账户印鉴卡为不带编号的旧印鉴卡。
第七条
各种原因造成作废的印鉴卡,均需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注明“此份作废”字样,在整套印鉴卡上逐张加盖“作废”戳记。
第八条
客户将空白印鉴卡领走未能送回、预留印章模糊不清或不规范、或因柜员操作不当等造成印鉴卡表面不清晰等原因作废的印鉴卡,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客户领取空白印鉴卡3天未能送回、经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由经办柜员(或客户经理)书面说明相关情况,经会计经理签 2 字授权后做作废处理。
(二)客户预留印章时因印模不规范或印文模糊不清需作废印鉴卡时,客户应交回印鉴卡第一联,在与本行留存的印鉴卡第二、三联号码核对无误后在原整套印鉴卡加盖“作废”戳记,并注明作废原因。
(三)因柜员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印鉴卡表面不清洁、破损而无法使用的,在印鉴卡上注明原因、加盖“作废”戳记。
第九条 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卡作为银行核验客户签章真伪的依据,属于重要会计档案,各支行和总行、分行在交接、使用、保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条 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对外保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 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客户的预留印章印模。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调阅客户预留印鉴卡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后,由总行、分行印鉴卡保管员陪同进行查阅。严禁任何部门(人员)复制开户单位的预留印章。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行应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支付密码的使用效力。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在核验支付密码的基础上对印章防伪进行要式审核。
第十三条 会计经理应每月对本支行的印鉴卡的交接、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印鉴卡实物数量是否与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统计的数量相符,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在《日间检查登记簿》附注说明中。
第十四条 总行印鉴卡保管员每月依据印鉴防伪系统中统计的未发放的空白印鉴卡数量与总行凭证管理员核对账实是否相符。总行、分行主管部门副总经理每季末对总行、分行保管的空白印鉴卡和已使用印鉴卡进行检查,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十五条 已建档的印鉴卡应单独妥善保管,防止发生火灾、霉 3 烂、鼠咬、盗窃等事故,避免发生非法使用和盗用、遗失等情况。第十六条 本办法作为《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配套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印鉴管理制度 第11篇
第一条公司印鉴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
第二条印章的刻制、改刻于废止,有行政人事部提出并承办。其中:行政印鉴、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印鉴、合同专用章、财务税收及支票印鉴、主要负责人印章、出纳个人专用印鉴等,在刻印前须报请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刻制;其他印鉴经行政人事部同意后即可刻制。如有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各部门应迅速将旧印章交还行政部。
第三条废止印章由行政人事部保存3年,处理时须征得原使用者的意见后再行处理。中小企业印章受到散失、损毁、被盗时,各管理者应迅速向行政部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行政部根据情况及公司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四条印鉴的登记和管理分工。
(1)印章在行政人事部进行登记。
(2)行政人事部应将每个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账内,并将此帐永久保存。
(3)行政印章及中主要负责人印章由同级行政负责人保管使用,非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印鉴,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保管使用。
(4)合同专用章由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保管使用,非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印鉴,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保管使用。
(5)印鉴的使用一律由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6)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7)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须经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负责人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印鉴管理规定 第12篇
为保证各类印鉴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2 部门职责
印鉴保管部门:负责所辖印鉴保存及使用管理。
子公司总经办(人事行政部):负责印鉴刻制的办理及停用印鉴的管理、销毁工作。
用印部门:负责用印申请的提出。
运营管理部:负责印鉴销毁的现场监督。3 管理程序 3.1 印鉴分类
本规定中印鉴主要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合同章、部门章等。3.2 印鉴的使用范围
3.2.1 公司公章:主要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经营类的合同、协议、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
3.2.2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办理财会业务。
3.2.3 法定代表人私章:主要用于公司变更登记、有价资产出售、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业务等。
3.2.4 合同章:主要用于经营类的合同、协议等文本。
3.2.5 部门章:主要用于部门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文件、联系单等。3.3 子公司总经办(人事行政部)负责建立印鉴台账,明确各印鉴管理部门、责任部门职责,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印鉴的使用、保管进行盘点。3.4 印鉴的刻制
3.4.1 公司公章、子公司公章的刻制由印鉴需求部门填写《印鉴刻制/销毁申请表》,经部门经理、部门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核,报集团办公室总经理审批;合同章、部门章等的刻制由印鉴需求部门提出,经部门经理审核,报部门、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刻制须经部门经理、区域财务总监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子公司总经办负责办理印鉴刻制事宜。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须到集团办公室备案。
3.4.2 印鉴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3 刻制印鉴须到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正规印鉴刻制单位办理。3.4.4 公司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鉴时,更换旧印鉴须凭旧印鉴原样,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批人同意后,到公安机关办理刻章事宜。3.5 印鉴的领用
3.5.1 公司印鉴由各指定印鉴保管人到印鉴管理部门办理领用、登记手续。3.5.2 印鉴管理部门印鉴保管员应建立印鉴领发台帐。3.6 印鉴的启用
新印鉴启用前印鉴管理部门须做好戳记,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3.7 印鉴的保管
3.7.1 公司行政公章由集团办公室保管(特殊情况可授权保管);子公司行政公章由子公司总经办(人事行政部)保管。
3.7.2 合同专用公章由总经办(人事行政部)保管(特殊情况可授权保管)。3.7.3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发票专用章由区域财务总监指定各区域财务部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3.7.4 各部门印鉴由部门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3.7.5 各印鉴保管人员名单须报印鉴管理部门备案。
3.7.6 印鉴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7.7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鉴带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将印鉴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审批单》,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为总裁;子公司为总经理。下同)批准,并指定专人陪同方可借出。印鉴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鉴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鉴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7.8 印鉴保管人因事及休假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3.7.9 印鉴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可私自带回家。
3.7.10 印鉴发生被盗、遗失或异常动用,保管员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印鉴保管部门领导汇报,配合查处。
3.7.11 印鉴保管人因工作变动移交印鉴时,交接双方须当面办理手续,签署《印鉴交接表》,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一般为本部门负责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3.7.12 公司、子公司印鉴不得用于私人函件盖印。员工因个人需要,须公司、子公司出具有效证明而使用公司印鉴时,须经办证员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3.7.13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发票专用章保管要求
3.7.13.1 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分开保管,不可一人同时保管使用,由区域财务总监指定本区域财务部两人分别保管。
3.7.13.2 上班时间,印鉴必须放在带锁的抽屉中,休息或离开位置时必须上锁;下班时印鉴必须放入柜中,不得随意摆放。
3.7.14 印鉴带离财务部门,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途,财务经理审核,报区域财务总监审批。印鉴带离必须是公司内部两人以上同行。3.8 印鉴使用管理
3.8.1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或协议上签字(或签章)后方可用印。
3.8.2 各部门使用公司或子公司印鉴,需经公司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使用部门业务章,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3.8.3 办理公司、子公司印鉴盖章事项,须由经办人填写《印鉴使用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印鉴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公司或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鉴专管员,由其审核材料后用印。使用公司公章与公司法人代表私章的,均需公司董事长批准方可用印。
3.8.4 印鉴使用必须建立登记台帐,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和未经公司、子公司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鉴管理人有权拒印。3.8.5 因工作事项紧急需盖公章而主管领导外出无法签批的,可电话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事后承办人应尽快补办签批手续。3.8.6 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特殊情况必须填写《空白合同、协议等用印审批表》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方可用印。3.8.7 印鉴保管员应将《印鉴使用审批单》保存好,每年年底交印鉴管理部门汇总存档。3.9 印鉴的停用
3.9.1 有下列情况之一,相关印鉴须停用: 3.9.1.1 公司名称变动。3.9.1.2 印鉴使用损坏。
3.9.1.3 印鉴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3.9.1.4 因公司名称变动,但又有特殊情况需延迟停用的,由印鉴保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总裁审批后可根据需要适当延迟。
3.9.2 印鉴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鉴交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总经办(人事行政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鉴上交、存档、销毁登记档案。
3.9.3 印鉴停用时,由印鉴保管部门提出处理办法,报公司总裁审批后,由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总经办(人事行政部)处理及保管。3.10 印鉴的销毁
3.10.1 新印鉴启用之日起,三日内(或根据当地公安部门的流程办理)须销毁旧印鉴,由印鉴管理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并填写《印鉴销毁审批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销毁。
3.10.2 印鉴销毁时由子公司联系运营管理部监督人员,到现场检查并在印鉴销毁后签字证明,《印鉴销毁审批表》及印鉴销毁签字证明需到档案室存档。4 附则
4.1 本规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4.2 本规定自总裁批准后实施。5 附件
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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